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6篇)
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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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问题;筹划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它对促进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收益,使得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关于税收筹划的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原则
1.税收筹划具有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筹划活动,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清醒的认识到违法筹划与合法筹划的区别,从而避免违法税收筹划行为的发生。
2.事先筹划原则。众所周知,税收筹划是一种新型的理财活动,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之前,要事先制定科学合法的税收筹划策略,这样有助于帮助企业明确企业纳税的范围和应对措施。
案例:某企业总部位于宁波,为了公司的发展战略拟2009年在成都和广州以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分别设立生产基地,公司预计2009年在总部实现利润6250万元,但是由于两家生产基地投入生产时间短,估计2009年分别亏损500万元和600万元。公司财务部积极应用新税法,建议管理层将两家生产基地设立成分公司的形式,通过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少整体税收支出。以子公司形式设立生产基地的税收负担。
①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250×25%=1562.5万元
②成都子公司亏损额:500万元;广州子公司亏损额:600万元
两家生产基地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税收负担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6250-500-600)×25%=1287万元
筹划效果:
1562.5万元—1287万元=275万元
3.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综合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另一方面要考虑在实施税收筹划活动时带来的新的费用成本的增加。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要开展税收筹划;当税收筹划的收益低于其成本时,要修改或者放弃税收筹划方案。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的作用,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筹划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要看到的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外部环境。在我国,税收制度相对还不完善,所得税的税收体系也不健全,税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道德随意性较大。其次,我们要看到的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内部环境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意识比较薄弱。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尚不完善税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这也使得很多企业缺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意识。很多企业的管理层在衡量各项的成本和可能遇到的风险之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的去执行。二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缺乏科学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筹划措施。行业内虽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但仅仅停留在模型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没有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对策
(一)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外部来看
要营造稳定、健康的法制环境。国家要大力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文明、稳定的税收执法环境;加大对企业税收筹划制定和方法的宣传力度,使得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使得他们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态度和意识。
(二)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部来看
强化企业内部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意识。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全体职工对税收筹划方面知识的培训,加强决策的科学化管理,以保证企业所得说税收筹划的贯彻执行。
(三)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要注意的三个原则
一是要将综合筹划和单项筹划紧密结合起来。税收具有适应广泛、生命力强大的特点,从税收的种类到税收的业务,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税收可以说涉及到经济的方方面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在充分考虑税收的特点的同时,还要考虑企业整体赋税的状况,不能单纯的注意到一方面,要权衡利弊,趋利避害。
二是要将微观筹划与宏观筹划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发展导向并参考同一区域、行业、规模的税负数据,或者从一个环节入手以点盖面,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找出差异和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制定科学可行的筹划方案。
三是要将经营筹划和项目筹划相结合原则。企业可在起步之初就制定严格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享受国家政府的税收优惠和产业政策。同时,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要尽职尽责的让管理层知晓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意义和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操作,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科学有效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工作。
结语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在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经验已经非常成熟,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国企业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这些问题,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与理论,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以求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企业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筹划操作处理原理应用对策归纳
一、税收筹划基本概述
(一)税收筹划基本概念及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①
税收筹划特点:一是合法性:税收筹划应该在税务机关许可的条件下进行。二是遵从性:税收筹划应该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条件下进行。三是超前性:这是事先规划、设计、事先安排的意思。四是综合性:它是指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仅着眼于个别税负的高低。五是时效性:指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适时筹划,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总之,只要筹划者遵循筹划的“游戏规则”,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化,不失时机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就一定能从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公司税收筹划的作用
一是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利润是全部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税收企业若能在预先实施税收筹划,发挥其减轻税负的功能,就能减少税收支出,增加利润,提供经济效益。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二是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财务决策。在企业的各项财务决策中,如果运用了税收筹划,就能获得更佳的财务效益。例如,税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当的影响,一项不利的投资方案在考虑了税收因素之后可能变为有利的方案。再如,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资金调度;三是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培养依法纳税的观念,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同步性的关系;四是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达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筹划在公司的具体应用
(一)公司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它要求纳税人在通晓税法和其他法规的基础上,权衡收支余系,力求达到三者有机的统一。即利用政策法规的许可导项,以最轻的税负为出发点,合理进行收支余的组合,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并与宏观经济利益协调一致。我曾工作的马龙锐峰公司,主要经营生铁贸易及物流服务业务,而兴义南昆公司主要经营煤焦贸易和物流服务。两者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两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基本一致:增值税、营业所和所得税。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销售单价高,成本支出大,增值税比重较大,而后者销售单价低,成本支出相对小,企业所得税比重较大。(2)公司的资产结构不一样,可用于日常经营和承担税负的现金量也不一样。(3)公司的纳税所属省份不一致,前者在云南省,后者在贵州省。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何时进行税收筹划,成为实际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公司税收筹日常的操作处理
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合法的经济活动往往由于财务处理上的不同,而面临着可供选择的不同的纳税方案,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税收筹划就是权衡利弊,采纳最佳方案。
一是税收筹划始于经营发生前。如马龙锐峰公司是2008年10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2月建账。2009年1月经马龙县国税局认定,进入增值税人辅导期,在此期间,税局规定单月销售单月交税,单月进项次月抵扣。由于财务人员对这一规定掌握不透。只注重销售环节,没有考虑购进环节的进项抵扣,到4月份累计缴纳增值税140多万元,而已交留待以后抵扣的增值税也达140多万元。公司注册资金900万元,预付战略装车点工程款500万元,预交增值税140万元,可用资金260万元。但是预付铁路运费和其他费用支出需300万元。经营资金缺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兴义南昆公司采取成立之初先做物流服务,上交营业税,到下半年资金有一定积累,再来做商贸业务,虽然税法规定一样,但避免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且当年就可抵回预交的增值税。
二是税收筹划贯穿于每笔经济业务中。公司涉及的税种较多,在填制每张凭证时,均应考虑税金因素。当实现一笔收入时,首先判断是商贸收入还是物流收入。如果是商贸收入,税率是多少,生铁和原煤为17%,农副产品13%。兴义南昆公司主要经营煤焦业务,增值税率17%,开具发票还有时,就要根据总额计算好发票张数、金额和税额。遇到新的客户,就要要求对方提供开票资料,特别要注意对方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不予开票。填制凭证时将发票的税额列入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原煤收入;是物流服务业务,不需单列税金,将其他服务发票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物流收入即可。
当购进货物时,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如果有装卸费,看其是否有铁路运费发票,假如有,根据铁路建设基金项,可以抵扣7%进项税额。其次看是否有抵扣联,抵扣联是否列明货物的品名、数量,以次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还有普通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进项税。但要注意资金流向是否合理。支付运费款项与发票开具方向不一致的,不予抵扣进项税。第三看是否还有其他可抵扣的凭证,如废旧物资按10%抵扣进项税;海关完税凭证、航空和水上运输凭证可按7%进行抵扣。
填制工资凭证时,在考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同时,充分理解税收政策,争取间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国税2005(9)号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薪制、年终奖制、奖励加薪、绩效工资,对每一纳税人,在一年内,只允许用一次优惠计税方法:即用全年一次性奖除以12个月,找到在乘以适用税率后减速算扣除数。②此优惠政策,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较大时使用,为纳税人合理避税。另外要注意公司营业收入要均衡。因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如果营业收入不均衡,就会导致职工的工资计税基础忽高忽低,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填制企业所得税凭证时,首先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按照昆明国税2008年4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公司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调整和职工教育经费调整。业务招待费调整是将实际发生的招待费乘以60%,营业收入乘以5‰,将上述两项比较,按孰低原则进行所得税扣除,余额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其次是职工教育经费,按当年的实际发生数扣除,多计提部分要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兴义南昆公司2012年利润达818万,所得税205万。如果适当购置固定资产,不仅能降低所得税,也能获得进项抵扣,减少税负。
三是税收筹划在经济业务结束后同样重要。一是月末,财务人员必须将取得的抵扣凭证交税务机关进行认定方可抵扣,否则就要在次月作进项税转出,增加了税负,减少了收入。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具备统筹兼顾的素质,与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真正做到只对当月的增值额纳税。二是兴义南昆公司一次可购买增值税发票8张,一个月16张,2013年必须做到10万吨,才能保证煤炭资质证通过检审。那就需要完成1个亿的收入,而一个月只有16份百万元版的限购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积极向税局申请增加可购量,保证收入据实列支。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财务制度,作好有价证券的保管工作。
(三)税收筹划的对策归纳
税务筹划是企业决策前众多条件之一,因此为了使企业更好地做出最终决策,就须对筹划行为做出详尽的对策归纳。税务筹划的对策归纳一方面表现为对那税人预期采取应税行为方案的纳税规划和预测,这种规划和预测为应税行为的评估分析提供一定的依据;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应税行为期间的纳税分析与评估,为纳税人提供适时、适事的税收决策。
在进行对策归纳首先要实施财务预测,此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及应税行为的变化,因为税务筹划在受到应税行为制约的同时也反作用于应税行为。其次,就是依据以上论述的财务原理和风险评价进行科学的对策评估。最后,得出税务筹划的结论,全面服务于企业决策。
一是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的工作,不仅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要通晓税法的规定。为此,一方面要求财务人员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培训班,加强学习。另一方面,要认真重视每一次的税务检查工作,从中找出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不足和失误。只有重视日常德积累,有意识地广泛学习税收政策,才能在税收筹划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税可筹。根据国税发2005(382)号文,个人兼职按劳务报酬计征,在多元系统,有一些退休人员返聘的情况。么其退休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部分,就要由所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还有临时工工资,无论其是否是本单位职工,只要单位向个人支付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均应代扣代缴。马龙锐峰公司在2009年计提了房产税4万多元,并已将税款交到了地税局,由于没有按规定在4月和10月分别预缴,还交了滞纳金。通过学习房产税有关规定,公司地处邮政不通的农村,不具备上缴房产税的条件,因此积极与税局联系,不仅不收滞纳金,还退回了已缴的税款。③而兴义南昆公司账面有房屋两间,每年计房产税1200元,就应该按期缴纳,以免税检时发生滞纳金而增加成本。
二是准确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有意无意地混淆一些费用,也会造成税负的增加。例如:发生的会务费,常以种种原因以招待费列支;企业的广告费与宣传费经常互相混淆,一旦混淆,势必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规定标准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宣传活动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发票,均可在税前扣除。所以必须准确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
三是及时沟通,统筹兼顾。马龙锐峰公司2009年发生了200万元的公路道路补助款,通过向当地税政部门咨询沟通,税局认为,此项费用属政府行为,兼具开办费性质,在付款凭证上写清楚说明,可于当年税前扣除。兴义南昆公司在2013年三季度利润达140万,按往年的情况,总公司可能安排负担近200万的补主费用。但作为财务人员,首先应向主管及经理汇报利润情况,便于领导统筹安排。结果到年末由于整个总公司的利润指标完成有困难,虽然兴义南昆按818万的利润上了205万的企业所得税,但为整个总公司完成经营任务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利润,保证了总公司清算回足够的工资数额发放给职工,保持了国税纳税信用单位的名誉,上交总公司760万利润,缓解了总公司的现金压力,企业价值达到了最大化。
四是控制成本支出,作好财务预算。马龙锐峰公司已于2011年完成注销,成功由子公司转为分公司,没有纳税纠纷,为总公司完成经营任务目标很好地屡行了职责。按总公司规划部署,兴义南昆公司2013年将大大提升销售量。也将在货场、磅房等硬件设施加大投资。但我们也应看到,商贸毛利很低只有2%,加大投资也就加大折旧费用,上交总公司760万利润后,用于日常经营的资金量大幅缩减。因此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成本支出,加强基础制度的建立建全,规范管理,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加大营销力度,部门之间、员工之间交流沟通,使财务规划与公司目标一致,才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既要考虑成本与风险又要评价收益与价值,既要兼顾整体又要顺应政策,它不但为纳税人规避额外税负和优化税务策略,还为纳税人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税务筹划在公司经营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它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尹音频.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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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有关的论著和文章比比皆是,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在中国从事税收筹划的困难
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缓慢。以税收筹划的书籍为例,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只有1994年出版的《税收筹划》一书,且大量篇幅着眼于国际税收筹划,对于国内税收筹划谈之甚少。此后虽然出版了不少“避税”、“节税”类书籍,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与企业经营和国内税法相结合的事例分析寥寥。及至后来,“避税”几乎变成畅销题材,书籍的商业色彩浓烈,根本不重视税收筹划应有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甚至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
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税制有待完善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例如,营业税中的“劳务发生地”的概念)。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4、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第三,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因此,目前国内的税收筹划和人员应该抓住这次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静待未来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共同发展。相应地,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设计公司;母子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前言
我国税收筹划相对于国外诸多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且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经济发展中,诸多企业均不能够自主经营决策并获取经济利益,当时更不具备良好的税收筹划条件与能力。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税收筹划逐渐引起了企业的重视,大部分企业均希望能够从税收筹划中更加有效避税,增加企业的经济利润。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时间仍旧比较短,缺少比较完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因而我国必须要在此方面作出更进一步的探索。本文针对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令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此获得良好发展。
一、企业集团与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主要是指将资本作为最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作为主体,制定集团章程并将其作为共同行为规范,该情况下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者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一种具有规模性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但是企业集团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时,其内部的各个成员均需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与经营权。同时,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之间能够进行参股或者交叉换股,从而产生一定资本纽带用于低于收购兼并风险以及外来竞争。另外,企业集团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核心的企业或者个人以绝对控股或者较多控股的方式进行掌控,但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掌控力度方面存在差异之处。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亦被称为“合理避税”,我国有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应该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提供过对法人或者自然人这一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战略模式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实现的安排与规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降低纳税风险等目标的谋划活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基本上会通过选择低税负方案以及滞延纳税时间两种方式。必须要明确的内容在于,税收筹划与逃税、漏税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要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业务类型及现行税制
(一)建筑设计母子公司业务类型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基本上应该具备建筑工程甲级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专项资质、城市规划乙级专项资质等,且要能够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中包括规划、设计、建筑、景观、咨询等诸多方面的服务内容,且要能够根据设计方案、客户需求等提供施工图与施工配合的设计服务与阶段等。就A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而言,在上述业务类型以外,随着近年来城市综合体设计细分市场的出现,其逐渐开始重视向酒店、办公、商业等综合体开发领域发展,目前在建筑、机电、结构等领域均培养了一定人才,发展前景良好。
(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现行税制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为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服务,其所有的业务基本上均需要根据房地产商以及其他客户所提供的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图纸设计并且收取相应的费用。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则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其中比较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三类税种的整体纳税金额在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纳税金额中占据绝大部分。
三、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扣除两个方面。减税免税是依照税法规定减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税收负担。税收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其产业政策而在税收或费用方面给予的抵免和税前扣除政策。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在税收制度以及征收方面作出了一定调整。但是,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性,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要能够适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此,我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会基于个别地区与行业一定政策照顾与鼓励,以此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同地区规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此时,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的降低企业的赋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积极运用转化思想,创造能够与优惠政策相符的经营状况,令企业能够充分的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其次,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实施调整经营决策,以便适应最新的税收优惠。最后,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充分的分析并且整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
(二)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筹划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在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依据纳税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该方面若要成功的规避纳税义务则可以避免成为征税对象以及避免成为纳税人,与此同时可以适当的减少应缴纳的税种,明确规避纳税并非代表不纳税,仅可以通过减少税种而减少税负,另外,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适当地进行应纳税种的替换,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二,依据税基进行税收筹划,该方面首先可以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以直接减少纳税金额,并且可以合理的安排并控制税基实现的时间,由此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第三,依据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此时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对比例税率进行筹划,或者对勒紧税率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因设计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有限,驻在外省的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小微企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适用3%的增值税率。第四,滞延纳税时间,延期纳税方法是指依据国家税收税法、法规或政策规定,将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延期纳税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延期纳税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延期确认收入。例如发生的应税服务可以采用分期确认收入比直接销售的纳税期迟,可以延期确认收入,继而延期缴纳税款。第二,提前确认成本费用等支出。例如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计入成本和费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平均计价法等之间作出选择来提前确认成本支出。计价方法的不同,可以直接影响当期结转的成本费用,继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的大小。
(三)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坑”等纳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积极遵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并且要采取恰当的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选择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第一,可以利用分摊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分摊方法主要是指企业各个独立组成部分进行摊销,主要的摊销会计事项包括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存货发出计价等。针对不同的会计事项若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则产生的摊销结果必定亦存在不同之处。第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选择进行会计估计进行税收筹划,该点需要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诸多活动中会出现一定的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会计估计方能够更加科学且客观的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而后方能够令企业的管理层更加清晰的了解企业发展真实状态,以此作出正确决策,减轻纳税活动与税收负担。
(四)确定合理收款方式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的企业产生了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我国各个行业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便会根据不同销售方式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但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却存在一定差异性。对于增值税而言,我国规定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情况下,不论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需要以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相应凭据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采用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则必须将发出货物并且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或者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则均必须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鉴于此,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确定合理的收款方式,通过不同的收款方式有效递延纳税时间,由此能够进行税收筹划。
四、结论
为了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获得更加健康且快速的发展,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税收制度改革,此时为广大企业的财税管理创造了更加良好的基础,亦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避税,在作出正确决策的情况下能够减轻纳税负担,尽可能的增加资金需求量以支持企业的运行与发展。就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而言,其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能够明确自身母子公司的业务范畴以及现有的税种和现行的税制。在此基础上,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要能够积极且充分的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税制要素、会计政策以及确定合理收款方式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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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避税及其法律规制;反避税有效性;反避税机制;结果分析进路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概况
(一)国外的研究情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的经济学、法学等学科都有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财政收入减少的效果角度考虑,将税收逃、避问题合并研究,如seldon.a.(1979)、cross.r.,shaw.g.k.(1982)。公认较早开始系统全面研究避税的是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的《避税通论》(thegeneraltheoryoftaxavoidance),该文全面概括了避税的一般准则,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效应,描绘了一系列减轻参与交易各方总税收负担的避税方案,并提出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该文奠定了经济学家研究避税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也有经济学人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如erichkirchler(1999),henry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博士论文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如sonjalynneoihoft(1999);还有博士论文研究测定公司避税问题的模型,如joelm.dicicco(2003)。综观经济学关于避税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多着眼于避税的成因、经济效应的分析,相关研究为避税的界定及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指明了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学界关于避税的研究,虽然因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差异而有不同,但都侧重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避税现象存在运行的描述、分析,包括对避税现象的抽象概括、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价以及法经济学分析等,如davida.weisbach(2002)、chin-chinyap(2006)、金子宏(1989);二是对避税法律规制措施的研究,如从法治的视角分析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kunstmannrioseco,matias(2004)),从公司责任角度看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judithfreedman(2003));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如a.w.granwell&sarahs.mcgonigle(2006),维克多·瑟仁伊(2006),避税的解释规则研究,如briangalle1(2005)。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学者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逃避税”)的研究文章数量不少。检索cnki系列数据库1979年至2008年的相关文章,以“避税”为主题词,共检索有1527条(其士论文3篇,硕式论文59条);以“税收规避”为主题,相关文章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相关文章2226条。①从文章的内容看,围绕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与2004年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分别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轮研究热潮主要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外国反避税制度的零星介绍为主,因为我国避税实践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欠缺,研究者从实务角度,意图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4),熊勇立、周汪丽《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务》1997),胡俊生、周礼华《国外反避税措施的简介》(《上海财税》,1994),漆秀岚《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等。随我国新税制逐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的深入,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突显,迫切要求理论上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此后,有税法学者撰文进行一般理论的探讨,但是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而且多局限大陆法系国家相关问题的介绍。其中张守文的《税收逃避与规制》(《税务研究》2002)和刘剑文、丁一的《避税之法理新探》(《涉外税务》2003)两篇文章,对避税的概念、性质、法律评价及法律选择等进行了较全面的法理分析。
伴随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实务部门与财政经济学人集中于国际避税方式与我国反避税措施的研究,如郑力坚、马哲的《国际避税的方式及反避税措施》(《税务研究》,2005),郭宏、朱祥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印中华、田明华的《外资企业国际避税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也有学者对避税进行经济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如曲顺兰、郑华章的《避税的经济分析及反避税政策选择》(《涉外税务》,2006),刘怡《避税与反避税的三维视角》(《涉外税务》,2006)。也有学者作成专题硕士论文,如杨艳秋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张霞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4),王晶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北京大学,2004年)。
二、主要研究议题及观点评析
(一)关于避税的概念界定
对应于学者称谓“税法中无法解决之难题”②的纳税人规避纳税的现象,各国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正处于不断认识的过程中,对该现象的描述尚未形成统一的术语。理论上关于纳税人减免纳税现象的描述包含一个概念系统,包括避税与相关概念的界分、避税如何定义等,有不同的学说观点。
英美法系学者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划分避税与税收逃漏法律上的界线,而对避税作宽泛理解,与税收节省等不作区分。③随着避税活动愈演愈烈,司法对避税的态度也发生变化,④对于避税与税收逃脱之间存在的区别已达成共识。⑤概括而言,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在法律之内(尽管可能违背法律精神)还是超越法律范围运作。⑥但是,因为对税收筹划权认识上的争议,对避税与税收筹划/减轻之间的关系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以,理论上对避税有广、狭之分。广义避税,按结果不同,可以区分为可接受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税收减轻(taxmitigation)和不可接受的避税(unacceptedtaxavoidance)。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避税的理论,主要源于德国的学说和判例。认为税收逃漏是虚伪表示、具有非公开性、法律应予惩治的行为,与避税存在明显区别。大陆法系学者从宪法有关自由、财产权利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推证,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权利,对非依法律文义规定而征税的,纳税人可以拒绝,因而推论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该研究重点在于界定避税与税收节省或筹划的界线。
关于避税与税收偷逃、税收节省的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葛克昌先生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对三个概念进行了体系化梳理⑦。我国内地学者也基本沿袭台湾地区学者的三分法观点,认为避税应与偷逃税严格区分,适用不同的立法。有学者将避税作广义理解,分成合理避税与非合理避税两种,并分别对其加以论述。⑧又有学者主张对避税进行限缩界定,专指滥用法律事实选择的可能性,进行违反税法目的的异常行为安排,以实现规避税负的不当行为。对那些符合税法规定和目的所为的旨在减轻税负的合法、正当的行为,以节税一词指称。⑨在对避税的法律性质判定上分歧较大,有合法、违法和脱法三种观点。
对于纳税人减免纳税的现象,综合相关司法判例和学者观点看,理论上人们多从观察者的角度,趋向于三分法界定,将避税作为居于税收逃漏、税收筹划二者之间的边界性概念。因为避税的边界性,争议主要集中于对其作广义或是狭义界定,并作怎样的恰当表述来确定边界。避税与相关概念界分的各法学观点,可以纳入单个社会行动的架构图式来说明。⑩由于达成规避税收之目的的处境(条件、手段)不同,法学研究者区别了三种不同概念,依据一定的规范标准,作出不同的法律判定,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概念表述的逻辑结构看,关于避税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传统法学的观点主要侧重对现象的事实描述和价值分析两方面,可以归纳概括如表1所示。
(二)关于避税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避税单就交易形式看,不属于税法的事实构成要素,但其结果违反了税法的公平纳税正义。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之一,对此应作如何反应或应对,称之为“法律规制”(相对应的英文短语“legalresponseto”),我国台湾学者有称“防杜”,内地学者有“防范”、“治理”等不同表述。“法律规制”是指通过立法、法律适用等途径来规范、制约避税,包括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则、原则等。对决策者来说,就一定的生活事实决定是否进行法律规范、如何制约等,在现代法治社会就应当进行有效性(也有学者表述为“合法性”、“正当性”“正确性”、“合理性”)论证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避税是对现代税法有效性的挑战。按德沃金教授的归纳,面对现代法律有效性的挑战,大致有两种解决问题的理论:一是德沃金提出的权利论,另一是占支配地位的理论。⑾相对应的,关于避税法律规制的有效性论证,也大致沿两种路径展开:
其一,是理想法治国之宪政主义框架下的税法体系内分析,着眼于纳税人的平等纳税权利视角。⑿这一分析进路通常引用汉德法官在helveringv.gregory案中的观点,即纳税人有最小化税额的权利,然后依据是否违背税法宗旨、是否滥用私法自治权,将避税作正当(税收筹划)与不正当(滥用避税)区分,认为税法只应对后者进行规制。从宪法关于一般自由和财产权行使的概括条款着手,可以推论出人民有税收规划权,但应以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作为其内在界限。对超过内在界限滥用筹划权的避税行为,应该加以限制。避税滥用私法形成自由,选择与经济事实明显不相当的法律形式,其结果侵扰租税分配正义与租税国家基本秩序,(即政府财政负担应于人民间按其经济能力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而损及公共利益。从权利冲突的角度看,对避税进行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在于纳税人滥用筹划权利与平等纳税权利相冲突。纳税义务人虽享有私法上的自由,并藉以规划税捐负担,惟不得滥用,如以经济实质不相当的法律形式;而规避租税构成要件的适用,基于平等课税的要求,无论是经济观察法、一般或特别租税规避防杜条款作为防杜脱法避税的工具,即有其必要性。⒀
其二,是基于法律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结果分析,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视角。⒁从避税的结果看,税收筹划也一样造成税款流失、经济行为扭曲、社会福利减损(负外部性)。虽然税收筹划并无实际价值,然而鉴于规制成本考虑,可以在立法的意图范围内作为一个政策问题加以保护;对决策者来说,规制的具体界限依赖于控制成本效益分析。避税法律规制有效性的结果分析论证进路,反对一开始就假定存在税收筹划权或划定了避税的范围。因为假设权利或界定范围只能意味着筹划必须允许,因而政府什么事情都不需要做。而如果不假定有筹划权利存在,分析交易筹划的结果,以及权衡企图阻止它的努力程度,则法律应该决定作出适当的限制。分析从两个大方面展开:一方面从效率角度看,可以将规避的结果视作税基流失,而将对避税进行法律规制的结果视同税基的扩大。首先讨论为什么规避能被当作一种税基的流失,其次讨论决定合适应税范围的一般模型,最后运用模型检验避税。另一方面,从税负分担角度,讨论反避税的结果是否会影响富人、企业等的税负分配。结果分析进路通过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对避税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衡,论证避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弥补了法律价值评判的不足;结合数学模型定量分析,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成本效应分析衡量,确定避税法律规制的范围和力度,理论上能够为决策层确定避税法律规制的界限提供数据支持。
(三)关于避税法律规制机制
理论上看,关于如何规制避税问题,实际上是采用怎样的途径、方法识别填补税法缺漏,从而形成完备、有效的避税防治体系。政府机关之间如何合理分配避税规制权限,识别、否认一种避税交易的税收效果的有效性,是一国政治体制、税收权力分配的具体反映。作为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避税法律规制体系归纳起来,大体上分为立法主导规制模式与司法应对规制模式两种。避税的立法主导规制模式,是指税法的完善与税法漏洞的填补,主要通过启动立法程序(包括立法解释程序)来完成。避税的司法应对模式,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对具体避税案件作出“反应”是在微观层面上进行的。在英美法国家,避税问题通常被看作税法解释问题。法官必须决定一个给定的有争议的交易是否符合一些必须遵守的法律的字面意思,必须在目的解释、字面解释、逻辑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中选择一种原则据以定案。⒂基于分权原则和合法性原则,通过民主立法填补税法漏洞、否定避税,可能更可以保障规则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税法制度不同,以及各类避税行为本身的差异,各国都非常注意依据具体情况,通过立法规制达到事前否定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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