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对社会的意义(6篇)
时间:2024-06-01
时间:2024-06-01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Abstract:ThispaperstudiesChina''''sgovernmentalbehaviorsinconstructing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fromanbrand-newangle,firstly,elaboratesthereasonsforcausingtheshortcomingsofChina''''s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reform,then,furtheranalyzesgovernmentalresponsibledefectfromthreeaspectsbasedonreality,and,lastly,makesbriefcommentsonChina''''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reformfrommultipleaspects.
Keywords:endowmentinsurance;responsiblemechanism;responsibilitydefect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年-1.1986亿元、1999年66.1932亿元、2000年261.1442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亿的资金购买了3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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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产生
为了应付人口老龄化可能引发的养老社会保险支付危机,并充分发挥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各自所具有的优点,我国决定采取部分积累制的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据此《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并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6号],在该文件中,国务院在总结几年的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至此,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形式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在我国得到确立,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转入部分积累制。而实行部分积累制后,按照当时的规定,通过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所筹集的资金在使用时分为两大块,一块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一块则进入个人账户,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达个人缴费工资的11%.由于有部分养老社会保险缴款进入了个人账户,结果导致在转制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原现收现付制下积累的部分养老金权益无法在新实施的部分积累制中找到对直的资金来源,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
二、我国目前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处置方式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实施办法,供各省市自由选择。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缴费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并对政策实施前退休的职工(即所谓“老人”),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而将在政策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即所谓“中人”)、政策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办法一规定“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对“中人”则规定其在新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但视同缴费年限的对应的资金来源则未作规定;办法二在对待“老人”和“中人”问题上则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以此为依据计发基本养老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所不同的是,办法一明确规定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组成,另外,企业还必须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缴纳工资基数一定比例的费用以组成社会统筹基金,而办法二虽说也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对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则未作明文规定。显然,办法一有利于个人账户的建立,但在养老社会保险支出刚性的压力下,当个人账户规模既定时,地方政府将不得不依靠提高企业缴费率以筹集足够的社会统筹基金,这必将使企业难堪重负。而办法二由于没有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因而,地方政府在面临养老金支付压力时,可以通过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相应增加社会统筹基金规模的方式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但也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就使得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为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或压缩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缓解养老社会保险资金不足的压力大开了方便之门,使个人账户无法保障,这又有可能使政府寄希望于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来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计划化为泡影。鉴于上述两种办法的缺陷,国务院于1997年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对待“老人”、“中人”问题,则依然采取从前的措施。
从这两个决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政策制定者意图通过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解决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在两个决定中都明确指出,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而对待“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那部分资金缺口,决定虽说没有明文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但法律已明文规定,个人账户所有权归个人,而政府又不打算用财政资金来弥补,这个资金缺口显然最终也只有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目前实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缺陷
(一)处置政策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政策执行难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而非正式规则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渐形成的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非正式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正式规则一般由国家提供,提供一项正式规则事实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它必须借助强制力来推行,因而要付出成本,而成本的大小则取决于该社会的非正式规则对它的认可程度。如果非正式规则对它认可的程度低,那么,该正式规则的实施成本就高,有时这种实施成本甚至会高到使该正式规则无法实行的程度。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处置政策也是一项正式规则,它的实施成本也与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紧密相关,而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又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它的合理性、公正性的理解。“维持一个现存秩序的成本反而涉及对现存体制合理性的理解。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不侵犯产权——甚至当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会使这样的行为合算时——这一简单的事实,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不幸的是,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合理性、公正性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质疑。现行的转制成本处置政策事实上是要一代人养两代人的老,而且,正如一些养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所说:“社会养老保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出钱的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先把他们(非国有企业)拉进来再说”这显然有失公平,因而在实施中遇到了广泛的抵制,结果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统筹面始终难以扩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城镇就业职工达24780万人,参保职工11128万人,参保率已高达45%;2009年就业职工达25639万人,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率为45%;2009年就业职工达26476万人,参保职工12250万人,参保率为46%;而1997年城镇就业职工为17337万人,参保职工8475.8万人,参保率50%,而且,即使在政府的强制力作用下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也是想尽千方百计拖缴、欠缴养老社会保险费,不少企业瞒报职工人数,少报工资基数,不少国有企业甚至通过向地方财政借款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逃避责任。而养老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机构在政策执行阻力重重的情况下,也不得不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收缴压力,先是对企业采取差额缴拨的方式,结果造成部分企业拖欠或不足额发放职工养老金的情况发生,导致社会不安定;后来,在国家强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又通过与企业谈判的方式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依然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就干脆通过挪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来解燃眉之急,结果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国家寄希望通过建立个人账户以渡过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计划难以实现。事实上,在政策执行难的情况下,国家试图将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转移给企业和个人的目的也没有达到,在养老社会保险支付刚性的压力下,国家弥补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贴也在逐年增长,2009年为408.2亿元,2009年为530亿元,2009年为614亿元,2009年为65l亿元,2009年则高达971亿元。
(二)处置政策的模糊性导致交易成本过高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能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人们的行为变的可以预期,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而制度发挥这些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确定性和一定的稳定性。确定性是好的制度的本质要求。所谓好的制度,用制度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交易成本低的制度,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使交易费用增加,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就必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思指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人们的交易事实上是一种博弈,交易双方都希望通过采取有效策略行为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根据纳什均衡的存在性定理,我们知道,在规则一定时,每一个有限博弈都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既然存在纳什均衡,就意味着存在使交易双方收益都最大化的稳定的策略行为。因此,只要博弈规则一定,交易双方的行为就变得可以预期。但当博弈规则不确定时,交易双方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博弈规则对博弈双方的支付函数有重要的影响,当博弈规则发生变化时,支付函数就会发生变化,因而均衡的结果也就不同,人们为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策略行为也必定发生变化。规则的不确定也就意味着人们无法准确地知道自己和对方的支付函数,因而也就无法采取稳定的策略行为,人们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机会主义行为必然泛滥,交易成本也必然提高。因而,作为社会博弈规则的制度必须具有确定性。
稳定性是好的制度的又一本质要求。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世界是复杂的,人的理性是有界的,为了简化决策过程,人们往往根据习惯采取行动。习惯是非正式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可以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熊波特认为,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无人能应付得了每日必须干的工作,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尼尔森和温特尔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固定下来而成为习惯。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在某一具体制度下,一定存在对应的纳什均衡,人们一定可以找到一种使自己在该制度下收益最大化的策略,只要制度不变,人们就会采取这一策略行为,这种策略也就容易固定下来成为习惯。但一旦制度变化,这一习惯就会变得不合时宜,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人们就必须调整自己的策略行为,形成新的习惯,但如果制度频繁变动,就会使人们变得无所适从,节省决策成本的习惯也就无法形成,没有习惯的参与,交易成本必然高昂,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处理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因而一开始就显得底气不足,只是含糊地说,退休职工(“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但还未退休的职工(“中人”)在政策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却只字未提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这就使得政策模糊不清,而政策的模糊不清必然使执行机构和缴费者之间无法形成均衡策略,因而,执行机构和缴费者就必须不停地根据对方的策略来相互调整自己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差额缴拨,通过商议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拖欠、逃缴、通过财政借款缴费等策略行为即源于此),而这种反复调整的过程必将提高交易费用。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社会转制成本处置政策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产物,政府也只是心存侥幸心理,对其是否有效并没有把握,因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当缴费者的策略行为导致政策目标无法实现时,政府就会修改政策,但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政策也就始终处在不断修改的过程中,这就使得人们对未来难以预期,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三)现行政策扭曲的激励机制将对人们的意识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制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制度的实施需要成本,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有重要影响,因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有一套不变的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在限制个人行为程度上仍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如果缺乏意识形态的约束,人们纯粹依靠成本——收益计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制度将难以实施,“但违反这些规则也符合新古典主义者的利益,只要有关利益和成本的个人主义的计算要求这样的行为。然而,这样的行为会导致任何国家政策的不可行,因为这些规则的执行费用即使不确定,至少也会大到足以使制度不能正常运行”。而适宜的意识形态则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这些行为,从而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
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观点,实际上,他们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新的理性”,也就是说,人们会根据自己的经验修正意识形态。我们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导致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泛滥,而执行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压力,也不得不采取适应性的相机抉择策略,如:当企业瞒报、少报养老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时,其实执行机构和企业对此都心知肚明,但执行机构不是通过对企业进行琐碎繁重的审计以确定基数,并强制执行,而是通过与企业进行协商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缴费基数。显然,协商的结果与双方的谈判能力密切相关,事实上,这意味着执行机构默认并强化了企业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其结果是使现行政策的实施具有一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即对按政策规定上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惩罚,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激励,这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必然会使人们诚实守信的信念遭到打击,从而对其意识形态产生负面影响。而不利的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又必将增大今后好的制度的实施成本。事实上,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已经由于受到人们目前的意识形态的抵制而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如果这种政策还不能及时改变,一旦形成了不利的意识形态,那么,到采取更公平的政策的时候,又必将受到不利意识形态的抵制,又得付出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现行处置政策必然导致对社会保障专职管理部门的制度约束软化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运行中有可能出现三种类型的债务,即: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三者的发生机理是不同的,相应地,政府对三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由于是政府对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实行转换所引发的,因而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而对于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这类债务不一定真正发生,如果没有真正发生,自然就谈不上什么责任;如果真正发生而转化为现实的债务,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真正转化为现实的债务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第二种是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第三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发的。对于第一种情况而出现的债务,此种债务实质上是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对于第二种情况,其直接责任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起的,因而不存在责任主体。不过,对于第二、三两种情况,尽管政府不承担直接的责任,但政府作为一个公共主体,有义务化解公共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在第二、三两种情况下,政府仍应积极采取妥善的措施对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其它的措施仍不能有效解决债务,那么政府应承担最后的支付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所发生的现实的债务由于其发生的原因不同,相应地,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由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现实的债务(即转制成本),政府必须承担直接责任;但对于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那部分现实的债务,其直接责任则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而政府只是作为公共主体承担间接的责任。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却使养老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可以轻易地将自己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目前,政府并未承担起其应承担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责任,而是试图通过提高缴费率,通过扩大统筹账户的规模来逐渐消化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这种处置政策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政策显失公平,客观上无疑会给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造成执行困难,这就给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向政府转嫁责任提供了极好的借口,这些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将自己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说成是政府为逃避应承担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责任而制定的不公正的政策造成的,从而逃避自己的责任。而在处置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对这种转嫁责任的行为也无法深究其责。这种制度约束的软化必然导致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的不规范行为的频繁发生,从而给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事业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重复性的作业少了,周末和假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班停了,疲惫的感觉缓解了……双减”政策落地后,一些家庭的氛围轻松了不少。
这个十一假期,没有培训班和大量的家庭作业,让我们有时间和孩子一起做很多事。”安徽省合肥市少儿艺术学校的四年级学生家长陈芸说。假期里,她和孩子一起看了电影《长津湖》、去了两次图书馆,还做了垃圾分类的小调查。
双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教育部建立基础教育双减”工作监测平台,直接面向学校、社会公开进行作业管理问卷调查。监测显示,截至10月底,94.7%的学校绝大部分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
作业少了,质量却不能降;时间短了,效果却不能减。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双减’政策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更高了,我们要更科学地设计作业形式和内容。”江西省南昌市第三中学教务处副主任姜颖说。
据介绍,江西省正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智慧作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作业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杜绝机械性、重复性、无效性作业,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师生优化作业设计,减少作业总量。
在北京陈经纶中学帝景劲松分校,开学之初就通过对各年级的调研及数据分析,建立了作业时长参考样本。校长刘雪梅介绍,学校对作业时长统一设计、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公示,以确保科学、有效、轻负。作业方式设计强调多元化,减掉了一些重复书写、增加了一些生活体验,如日常观察、动手实践、拓展阅读等。
教育部监测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义务教育学校中,99.3%的学校出台了作业管理办法,97.1%的学校建立了校内作业公示制度。
不去培训班,作业总量也控制了,孩子们下课去哪里?今年7月,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着力推进课后服务5+2”全覆盖,要求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方案。
从新学期开始,课后服务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进一步推进,解决家长的三点半”难题。
安徽省教育厅要求,坚持课上课后衔接、校内校外互补、线上线下融通,开发拓展课后服务资源。吉林省则构建了静态服务+动态社团”的1+X”多维模式。
合肥市四年级学生李鑫宇,这学期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课后托管,作业在托管班上就能完成,然后就在班上看看书、练练字”。
据教育部监测平台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14.3万所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中(不含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99%的学校提供了课后服务,学生参加率为89.7%,其中七成以上的学生每周5天全程参加,教师参与率为89.8%。
虽然比以前辛苦,但多了和学生相处的时间,对学生有更深入的了解,师生关系更密切了。”江苏省昆山市花桥中学教师周春玲说。
双减”能减”下去,关键是课堂教学质量能增”上来。
教育部出台《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强化科学评价引领,同时推动各地全面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激发办学活力。今年秋季开学,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专委会分学科、分领域对学校加强调研指导,帮助学校强化教研、精心备课,补齐教学短板,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课堂教学层面落实‘减负增效’,重点要关注教师的课堂时间管理能力,这是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根本。”浙江省杭州市春晖小学校长田冰冰介绍,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春晖小学引进了智能辅助系统帮助老师进行课堂诊断,老师语速是否合适,提问是否有效,哪段时间比较低效,在课堂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告,一目了然,有助于教师优化教学行为,也让学校教研更高效。
辽宁省锦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师教学大赛,激发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切实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浙江省开展兜底教研”,助力教师上好每一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
随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高职院校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技术型人才需求不断增强,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是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目标。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理论研究滞后问题及措施
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是高校教育的主流,甚至本科学校也在工程学科重视学生动手能力培养,使学生符合企业用人需要,让技能型人才不再是纸上谈兵的文客,而是真正能够运用到实践中。随着校企合作越发普遍,指导校企合作的理论依据却很少[1]。政府应对企业怎样配合学校完成教学任务,学校如何借助企业的力量培养学生提供理论指导依据。
二、健全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过程中的问题及措施
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列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但对于校企合作没有直接指导意义。政府一方面完善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不仅对项目结果减免税收,还有对科研发展过程中,科研人员的税收进行优惠,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减免税收目标是企业,而非某个项目或环节。鼓励校企合作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完善科技进步的财政法律。再者,健全科技投入的金融法律。
三、高职院校内部对校企合作管理存在缺陷
高职院校教师只看到与普通高校的相似处,却忽视了高职院校的特殊性。用普通教育观念教授高职院校学生,体现不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特色。国家提倡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为了培养技术型人才,解决社会技术型人才用工荒问题,解决文化程度较低的学生升学、就业问题,平衡社会用人需要和学生未来发展相统一,是国家运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初衷[2]。高职院校具有“职业定向教育”特性,培养出以适用于社会为目标的就业导向,重点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技能人才,这是高职高专培养人才的目标。
四、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学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向企业输送学生时均是零成本,以学习为主。企业因为不计人工成本,对学生教育不重视,没有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培养学生实践中的动手能力,而是依据企业需要使用人力。企业应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企业未来发展为目标,积极帮助学生尽快适应企业生产。
五、校企双方责、权、利划分不清
学生在校学习没有企业工程师作理论指导,学生在企业实习,没有得到学校指导老师监督,企业将学生与员工一样管理,对学生的安全不负责任。校企联合过程中,政府作为职能部门,应协调校企合作双方责任和义务,明确划分学校的实验设备是学校投入还是企业投入,项目研究成果归于学校还是归于企业。
六、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校企双方合作积极性不高
校企合作e极性不高是由于校双方没有深入交流合作,双方对于如何合作没有明确规定,没有从合作中发掘潜在动力。校企合作是经济发展下的新型教育体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高职院校是否与企业合作是衡量一个高职院校教育水平的标尺。校企合作好的学校,学生就业前景也好,学校影响力大,学校招生生源选择范围更广。企业通过吸收毕业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为企业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这需要校企双方深入交流合作,校方教师深入企业学习实践知识,企业工程师进入校方。
七、现有校企合作模式缺乏政府的监督、协调作用
政府对校企合作缺乏指导和监管,没有起到在校方和企方两者之间相互协调的作用。校企合作的最终意义在于为社会输送应用型人才[3]。校企合作必须有政府参与,政府参与可以平衡学校与企业的利益,合理分配资源。学校为企业输送人才,企业对研究成果的生产、销售、服务负责。政府是校企合作的领路人,是将学校与企业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
八、结论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实践性强,与社会对接的有效途径。在政府监督机制下,建立校企合作的理论指导意义,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企业履行培养学生义务,学校对学生在企业的学习成果负责。提高学生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坚持以学为本,联系到实际工作中去,是校企合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志坚.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J].辽宁经济,2015(02):76-77.
关键词: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际关系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全球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诞生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对抗就已初见端倪,只是这种对抗尚不具备全局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阵营对全球的影响则把这种对抗推向了一个高峰。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历史关系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社会主义与资木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对抗与大国强权政治相交织,使两个阵营之间的军备竞赛有增无减。这一局面不仅取决于两大集团军事实力的较量,还与美苏两国的特定历史条件有关。美国自立国以来就与资本主义形态相伴随。借助于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与二战中扮演的特殊角色,美国对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传统价值观念,抱有一种特殊的崇拜心态;苏联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对抗西方列强的土壤中得到了特殊的培养,尽管斯大林主义的革命与经济路线有其消极的一面,但经过工业化改造和反法西斯战争的洗礼,苏联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已形成了坚定诚挚的信念。在“冷战”时代一些极端反动分子,尤其是在上世纪80年代新保守主义狂潮的推动下,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使两种意识形态的对抗更趋白热化。
在另一方面,上世纪60,70年代的民族主义思潮和80,90年代“全人类利益”意识形态的崛起等则使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抗有所减缓;东西方国家的内部政治、经济调整,如60,70年代欧美各国的社会化、国有化改革和苏联东欧各国在计划经济中引入的市场机制与西方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及80,90年代它们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划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观念的突破等也有利于东西方意识形态对抗的弱化。科技革命带来的信息革命和中产阶级的崛起,既有利于增进东西方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又有利于双方以温和的、渐进的心态处理相互关系。苏联赫鲁晓夫时代的“三和路线”,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美国尼克松政府的“尼克松主义”战略,以及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的现实主义观念等,对于淡化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坑都功不可没。
二、当代资本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关系的模式演进
当代国际关系中,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抗在动荡中不断趋向缓和,在前进中又时有曲折倒退,甚至倾斜失衡。尤其是在双方实力差距拉大时,一些西方大国蓄意强化意识形态的分歧,从而使国际格局转型期间的外交关系更趋复杂。以下笔者主要运用“博奕论”来分析当代资本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关系的几种演进模式。
(一)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或游戏理论)及其模型设计
它原是数学运筹学中的一个支系,用于严格地处理在战略博弈中参与者最理想的行为和决定结局的均衡,或是使具有理性的竞赛者找到他们应采用的最佳策略。在博弈中,每个参与者都在特定条件下争取其最大的利益。博弈的结果,不仅取决于某个参与者的行动,而且还取决于其他参与者如何行动。不同的参与者有时利益一致,有时又彼此对立。当代资本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就是博弈游戏中的双方。两者间既有作为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又有意识形态上的矛盾冲突。由于在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共存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当代资本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在博弈游戏中的角色,博弈竞技中的利益得失,将是当今资本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共同面临的问题。
早在1913年,沃德拉格夫就首先提出了博弈论的“最小最大”策略原则。博弈论常分以下几种类型:
1.“双方零和”,即一方所得为另一方之所失,双方互相抵消。
2.“双方非零和”,即一方所得并非另一方之所失,双方都可能赢或输。
3.“多方零和”,游戏中有若干个竞争者,在游戏中得失相抵。
4.“多方非零和”,即若于个竞争者之间得失不相同,得与失之和不等于零。
在现实政治中,博弈往往是冲突和合作的成分兼而有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是过去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政营博弈中的典型例子,给社会主义道路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这正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要吸取的教训。
(二)当代资本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关系的几种演进模式
1.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中的“胆小鬼”博弈
假设A(资本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各驾驶一架飞机,在一条极狭窄航道上相向驶来,如果双方不躲闪,两驾飞机必然相撞而坠毁或造成两败俱伤的残局。但如果任何一方在撞机之间躲闪避让,他就成了胆小鬼和输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胆小鬼”博弈可能有四种情况:
(1)双方坚持不让,两败俱伤。美国和前苏联在二战后的冷战时期,两国之间外交属于该情况。
(2)A方躲闪,成为胆小鬼,而B方则因坚持而成为赢家。中国成立初期坚持独立白主的外交战线,属于此情况。中国制定“另起炉灶”、“一边倒”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三大独立外交政策,要求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前提条件下,与各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五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国策奠定了中国当今作为政治大国的地位。
(3)B方躲闪,成为胆小鬼,而A方坚持,成为赢家。美国的和平演变导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属于该类型。
(4)双方均躲闪,没有赢家。
在博弈中,双方均想赢而避免输。A方的理想结局是(3),B方的理想结局是(2),但A,B双方都不能保证对方一定会躲闪,又担心双方互不躲闪而同归于尽。所以,宁可做出收益较小,但损失也较小,相对稳妥的选择。
关键词:财税政策民营经济市场环境税收征管
1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民营经济的财税政策经历了区别对待范式、扶持鼓励范式到政策优惠范式,再到第一次专门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开始,成为大力促进范式。在这四个范式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扶持效果日益明显。民营经济的弱势地位得到明显提高,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经过中央政府多年来的努力,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也得到明显改善,逐步确立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这些都说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1民营经济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驱动因素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科技创新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专利产出不断增加;新产品开发效益不断提高;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不断突出。民营经济在各方面的科技创新使得其在市场大环境中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竞争优势突出,国际市场影响力也日益增强,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我国产业转型的重要动力来源。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势,经过不断的调整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升级产业链,扮演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先锋的角色。民营经济凭借产业创新中捷足先登的优势,推动物流、军工、金融等垄断行业的开放,在产业分布上也逐渐趋于合理。
1.2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是非常明显,但从改革开放开始以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不断改革创新,民营经济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快的一部分。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民营经济越发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推动力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民经济中最有潜力和增长力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成分。随着民营经济向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不断开拓和进步,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效益越来越高、结构也越来越完善,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渗透力最强、最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那一部分。因此,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而财税政策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税收政策不合理,优惠政策效用低
如今双重征税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交纳25%的所得税外,民营企业还需要交纳额外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妨碍了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纳税的诚信度,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长期发展。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从现行的财税政策来看,只有在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中提到的民营企业财政补贴、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起征点是对民营经济有利的。国家实行很多具有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小企业免税项目、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法、高新技术或鼓励行业企业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都是根据现行的经济状况而制定的,符合绝大对数企业的要求,对民营企业来说并不具有针对性和有利性,很难激发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
2.2税收征管不规范,影响纳税积极性
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税收机关有权对企业财务状况混乱、账目不清晰,或不设置财务账簿甚至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和信息、不合法合规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形实行核定征收。一些基层的税收机关,为了简化收税过程,不管纳税企业账目是否属实,纳税资料是否完整,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给诚实经营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还会影响民营企业以后年度的税款缴纳。此外,执法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民营企业不公平执法,使得民营企业财务受挫。由于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机构不够完整,对这些选择性执法行为并不了解。再加上民营企业与税收机关没有建立很好的沟通机制,表达渠道不通畅,更容易使其置于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税收机关滥用核定权和执法权的行为会严重伤害民营企业的纳税信心,大大降低其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损害到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2.3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偏小
在税收优惠方式方面,主体税种十分单一,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在税率优惠方面主要是减半征收民营企业所得税,免交小微税种。增值税、营业税的提高的起征点几乎对民营企业没有影响,减半征收也只有小部分企业能够满足,小税种的减少对民营企业来说更是“无关痛痒”。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从开办期对民营企业进行计算,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提高起征点、税收减免政策形同虚设。而在小税种方面,民营企业在这些税种的投入并不多,征收的数目也是微乎其微,减免后对民营企业整体的税负影响不大。总的来说,这些单一性、不具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民营经济带来的减负效果并不明显,仍然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性、创新性。
3对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的构想
3.1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性
尽快实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实行稳中有进的税收政策,逐渐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拥有核心竞争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率先实行试点,着重去除双重征税负担,促进民营经济资本组合、结构重整、财务创新和技术进步极为有利。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民营企业增值税税负;改善税率制度,实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提高税收优惠多样性,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征收率,减轻其税收负担,还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3.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
结合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不断科技创新,对于环境保护、就业扶持等特定民营企业还应给予政策性扶持。针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应降低企业所得税适用标准,促使这些企业不断改革创新新的核心技术,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从事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国家应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政扶持,对民营企业必须的设备购置费、建设费优惠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对于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可给予享受财政资金贴息补助,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
3.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
加强监督与处置滥用核定征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规范核定征收的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对每一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以便查阅、审核和整改,进而提高纳税企业的税法诚信度、遵从度和满意度。此外,还需加强监督与处置选择性执法的行为。在执行税收政策时,应“国民等观”,对民营企业的纳税服务歧视现象加以监管。一方面,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服务意识,改进民营中小企业纳税服务。确保财政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不伤税本,涵养税源,认真完善好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帮助民营企业产业转型、结构升级、财务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轻装上阵”,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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