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范例(3篇)
时间:2024-06-02
时间:2024-06-02
关键词: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
收稿日期:2006―02―27
作者简介:张爱梅(1977―),女,河南省郑州市人,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史专业,2004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外教育史比较。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据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在2003年11月的《中国流动儿童调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中称:全国有流动人口近200万人,一直未上学的占6.83%,辍学者占2.45%,合计9.3%;8―14岁儿童失学者占15.4%;12―14岁流动儿童中,超过60%已经工作。而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都应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的子女理应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流动人口的子女却无法享受到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本文通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一、流动人口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现状分析
受教育权的平等包括入学机会的平等、接受教育过程的平等以及教育结果的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和流入地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那么,他们是否和流入地的孩子一样享受到了公平、平等的教育呢?他们的义务教育权利是否得到了实现?就目前情况来看,他们的受教育权是不平等的,具体表现为:
1.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在公立中小学借读是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主要形式。70%以上的流动儿童少年均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他们和城市的孩子一样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据统计,到今年9月,北京市公办中小学接收就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已达到21.4万人,比年初市政府折子工程制定的“公立学校完成20万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任务指标高出1.4万人。(中国人民网2004年12月29日)。事实上,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无法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虽然从法律上讲,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由于受户籍的限制,没有流入地的户口,因此也就无法享受到与流入地儿童平等的入学机会。这严重阻碍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虽然他们有机会享受到流入地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条件,但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交纳一定数量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费包括三个部分:学杂费、赞助费和借读费。各种费用加起来,每年需要交纳1000至2000元,甚至有时即使交钱也未必有学上。所以公立中小学所规定的高额借读费和赞助费成为流动人口子女进入正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门槛。
由于公立学校的高额借读费或暂住费以及有限的吸纳能力,部分流动人口子女进入打工子弟学校就读,这些学校办学条件普遍较差,没有正式的教室、桌子、椅子、黑板、照明设施,更不用说体育、音乐设备。卫生条件很差,甚至连基本的用水、大小便设施也没有。学校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堂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多。师资队伍不稳定,数量不足,尤其是高素质的教师非常缺乏。另外,还有很多适龄流动人口的子女失学在家。他们无法享受到他们本应该享受到的义务教育权利。
2.教育过程的不平等
入学只是就学的一个开端,通向就学的一个门户。教育结果的平等比教育机会的平等更为重要,只有在教育的各个环节而不只是入学环节给流动人口子女真正的平等,才能使他们得以享受真正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公平。①即使部分学生在公立中小学就读,但也是以高额借读费或赞助费为代价的。同时由于户籍和学籍的限制,即使他们在流入地学校学习再好,也无法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甚至在平时参与活动、参与竞争上,流动人口子女评优被认为是资源的浪费。②而且他们在受教育过程中,由于家庭环境、风俗习惯等方式的不同,很容易受同伴的,甚至老师的歧视和排斥。在这样一个有教师和学生共同作用的负面影响下,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必然会受到严重地打击,致使他们的心理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认为自己是“二等公民”,产生自卑感。甚至会出现轻生的念头。2003年9月17日第12版《东京早报》就曾报到过晓岚从1996年就随父母到上海求学,由于不堪同学的歧视和欺负在2003年5月投河自尽。
二、流动人口子女理应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从教育平等理想的要求看,追求平等是当今人类社会教育发展的根本趋势也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共同目标。而教育公平所蕴含内容的核心部分是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在的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即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现状,而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更是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他们的受教育问题更容易被忽视,因此,妥善处理好他们的受教育问题是能否在我国真正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社会公平问题,也是实施上达到教育平等的重要指标。
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看,受教育权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有确认和保护公民权的内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流动人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享受到受教育权利。而且《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明确规定,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实现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义务教育权的建议
我们比较多的习惯于“锦上添花”,而忽视“雪中送炭”。尽管国家已经对弱势群体给予了关注,以及在一些地区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对于农村向城市转移人口的教育问题,我们认识上严重滞后,更缺乏制度上的措施。③如何去推进制度层面改革的同时,构建系统、完善、高效的“公平”体系,是对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义务教育权所必须思考的问题。针对以上认识,笔者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意见。
1.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被有些专家称之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第一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属于政府行为,同时也是中国人民自己的事情。是关系提高全民素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权,加深对《义务教育法》的认识和理解,使义务教育免费、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和群众了解义务教育这项工作的意义,并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充满信心。
2.加强经济支持和法律保障
(1)经济支持
任何事情的产生、发展到最后走向辉煌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今社会,一项事业的成败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在事业的初始发展阶段更是如此。而对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从不重视到更加重视更离不开经济的支持。
在教育领域存在市场机制和缴费上学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由于其能力的局限必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只有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优先扶持才可能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④而城市流动人口子女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他们大多去民工子弟上学,即使很低廉的学费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奢望,而要使他们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政府应该给予更多地帮助,对他们的有关费用可以分期收取。同时也要通过设立助学金、交通补贴、开学补贴、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目前,广州拟设立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助学金,对经济困难的流动适龄儿童给予补助。
本文为全文原貌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原版全文
(2)法律保障
1998年3月由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障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既基础教育有县、乡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这就容易使流入地政府多以财政的原因推卸对外来人口子女的上学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教育法规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行规范。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的普及义务教育思想,他认为要提高普及义务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提出具体地措施,具体地解决办法。因此,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中可以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的责任界定、受教育权利、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北京9月29日消息正在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草案将着重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
3.改革户籍限制,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入学的原则
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问题即是受户籍制度影响的结果,没有现居住地户籍或离开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在现居住地很难得到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它严重影响了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有关教育公平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改变这种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常住人口、现居住地人口为依据的户籍管理体制,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例如,在法国,16岁以下的小孩,无论国籍是否在法国,在法国能够享受到跟当地孩子同样的教育机会和权利,根本没有任何差别,不管这些小孩有没有合法的身份都能享受到这个待遇。法国人的观念是,对法国社会来讲,这些外来人口来了就不会走,教育是最好融入的渠道,现在如果不让他们受教育的话,以后国家还是要管的,他们失业怎么办?他们犯罪怎么办?不是他本人的问题,是社会问题。
4.建立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打工子弟学校为辅的接纳体系。
针对城市流动儿童日益增多的现象,目前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流动儿童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人口增长率不断下降,许多城市学校在校生也逐年下降,使招生流动人口子女成为可能。同时我们也要承认打工子弟学校存在的合法性,给其留出发展的空间,对办学条件、生源比较好的学校,应予以扶持和指导,鼓励他们的发展。而且要加强教育部门对其进行定期的指导和监督,而不能放任自流。对非法的学校,应坚决取缔。
5.借鉴实施美国的“教育券”制度,保证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券是美国经济学家费里德曼1955年首次提出的,教育券又称教育凭证,是在教育领域中试行的代币券,是指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按规定每一名适龄儿童都应得到的,国家对其享受最基本受教育权利提出的最基本待遇,代币券所占经费应含在国家所拨经费之中,也可成其为“人头费”。⑤流动少年儿童在流入地就学后将此券上缴流入地政府,流入地政府向中央、省及流出地兑换相应的生均教育经费。让流动人口子女凭流入地部门开出的入学卡到流入地接受相应地义务教育。目前,我国的浙江省在全省实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卡制度”。
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我国近十年来在社会转型及城市化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应该给予更多地关注,让流动儿童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不让一个孩子掉队》,这是美国新一届总统布什在新千年伊始的教育宣言,这也应该成为我们对待每一个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基本态度。
注释:
①王映.给流动人口子女真正的教育平等〔J〕.教育周刊,2004,(1).
②李荣华.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实然和应然〔J〕.教学和管理,2004,(4).
③④袁振国主编.中国教育政策评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20,225.
一、引言90年代以来,上海的流动人口增长很快,据最新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流动人口总数已经达到349万左右,以家庭为单位的流动形式在增加,外来人口中的少年儿童人数也越来越多。与城市本地儿童一样,流动人口中的少年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应该得到关怀、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培养,但是他们作为流动人口中的脆弱人群,权益容易被忽视。再过十多年甚至更短的时间,这些外来人口中的少年儿童都将逐渐长大成人,因此,关注流动人口中少年儿童的问题,不仅是对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负责。在知识经济成为经济增长主要方式的今天,教育直接关系到一个人能否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中国的教育法规之一,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同样应受到重视。本文主要探讨上海流动人口中的少年儿童受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思路。二、现状与问题表1上海市1997年15岁及以下外来人口少年儿童的在学状态资料来源:上海市1997年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造成大量外来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很多,除了与他们经常流动的生活方式有关外[有些流动人口居无定所(如船民),或者居住地和工作地变动频繁(如建筑工人和装潢人员),缺乏相对固定的落脚点,使得其子女难以获得必要的上学条件],主要的是以下三方面:1、家庭收入水平低,制约了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表21997年上海市经济型流入人口的收入情况(单位:%)资料来源:1997年上海市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借读本地正规学校的收费水平高制约了外来人口子女的入学。(2)在上海市教委关于借读的规定及其执行中,对借读条件从严掌握,致使大量民工子女无法利用这一形式;(4)借读中突出的不同地区在教材、教学等方面的差异,也是一个因素。表3流动人口子女在不同地方和不同类型学校上学的费用支出比较(2000年)资料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2001年初的上海流动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平均每学期的费用中包括借读费、学费、书杂费、生活费、暂住费等。共调查了615个经济型流动人口家庭,共有544个孩子,其中192个孩子在上海,327个在家乡。在有孩子的家庭中,42%至少有1个孩子在上海生活。3、大量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在发展中缺乏规划和有效管理。这类学校的创办者大多来自安徽省,安徽人在沪办学校的较多,这与流入上海的安徽人较多有关,也与安徽当地政府支持办学分不开。开办这类学校在满足外来人口子女上学需要的同时,一个很重要的动力就是可以通过办教育来获得收益。一般一个学生一学期学费300多元,所以开办者积极性很高。根据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办学性质,这些学校大致可归为三类:第一类是流动人口流出地教委或学校的跟踪办学点。此类学校主要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目的,在管理上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与家乡教委或学校关系比较密切。第二类是企业为解决本单位内民工子女就学问题而创办。第三类是其它社会力量(多为个人)办学点。这些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三种途径:学费、社会赞助及上级拨款。学费是民I子弟学校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许多外来人口子女学校都获得过社会赞助物品,一般为课桌椅、作业本等实物,如卉园教学点获友谊汽车服务公司捐赠的课桌椅80余套,广丰小学曾获旅游中专捐赠的课桌椅20套,拥有500多名学生的皖浦希望小学的校舍和课桌都是当地政府提供的;还有些得到流出地有关上级部门提供的拨款资助或实物支持。从学校内部管理的情况来看,外来人口子女学校中有一定规模的学校已有一定的管理规范化趋势,市场竞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的要求是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加强师资管理、教学管理的动力,并有可能促进其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在财务管理方面,各校维持了收支平衡,并有节余,这无疑是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存在的动力之一,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外来人口于女学校的师资来源是流出地的教师,教师工作量大,任务重,与此相比,教师的待遇偏低。月收入在500至1200元左右,教师队伍的稳定性较差。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创办者都是从流出地获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上海办学,上海本地教育部门会同上海市公安局在1998年颁发了《沪教委基(1998)59号》文件,提出了《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总体上讲,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在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应该得到肯定。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中央虽然有规定要当地政府大力协助,就近入学,但并未形成法律法规条文,特别是经费问题无从着落。许多基层政府部门对于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预防保健和食堂卫生等问题普遍进行了监督检查,有些地方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江桥镇政府在近年来筹措了大量资金,加快校舍建设,使得所有居住在当地的外来学龄儿童都能享有求学的权利,考虑到外来入学儿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收取借读费,甚至免费入学,确保儿童入学的权利。机场镇道兴村对皖浦希望学校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校舍,捐献书籍,与当地学校进行教学交流,当地还与学校开展警民共建活动,开办家长学校,既提高了教学质量,也提高了家长的素质,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改进对策探讨上海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发展形势非常快,1998年本市颁布的《暂行办法》中原则性的东西多,而可操作性较差,缺乏量化指标,加强大量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迫在眉捷。首先,需要提高对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认识。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也是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如果不重视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工作,不但会耽误一代人,也对城市未来的发展不利。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一些措施开展对外来人口中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已在“九五”期间把外来儿童的有关教育保健的状况,列入统计分析的范围,进行一些跟踪研究,在“十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其次,要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1、放宽借读条件,降低赞助费用。本地正规学校应放宽借读条件,适当降低赞助费用,吸收外来人口儿童入学,为在上海市打工的有稳定工作、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口的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的机会,这与国与民都有好处。2、把闲置的学校资源用于外来人口的教育事业。3、广开筹资渠道,解决办学的资金短缺问题。在经费的筹集上,可以参考民办学校的办法,同时注意办学对象的特殊性(即生源主要是经济并不富裕的流入人口家庭的子女),本着“政府拨一点、社会助一点、学校让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进行解决。这里所说的“政府拨一点”是建议政府从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和每年外来流动人口缴纳的各种收费中抽取部分用以发展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另外,“政府拨一点”也包括流出地的政府补贴一点。因为这些流出人口虽然人在上海,但他们的户口却在流出地,他们在流出地缴纳的各项税费中包含了其子女的教育经费,既然他们的子女不在原地就读,理应把他们的教育经费转出来。“社会助一点”是指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为贫困的外来人口家庭的子女受教育提供援助。“学校让一点”,就是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在提供适合外来人口子女教育需要的同时,通过内部挖潜,降低收费标准,使更多的外来人口子女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个人出一点”。按照我国的法律,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让子女上学就是违法。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政策宣传和监督力度,强制某些不愿尽义务的父母送其子女去上学,或可采取不尽义务的父母取消其务工证等措施,避免流动人口中的少年儿童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4、把现有的“民工子弟学校”列入上海教育管理体系中,使其规范有序地发展。许多社会现象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因为有需求才会存在,关键是如何正确引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要审查这些学校校长有无资质,教师合不合标准,收费是否合理,教学的硬件条件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各种安全隐患,教学质量能否保证,等等。各级政府允许办学的,要提供合适的场所,因为不是什幺地方、什幺人都适宜办学校,要把管理好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工作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对于已经存在的“民工子弟学校”,应当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标准,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新申办的也要达到必要的办学条件,在办学的场地、师资、教材、考核等方面有关政府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办学成绩显着的,要给予表扬和扶持。通过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保证教学质量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教育指导网络,充分发挥它们在完成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对流动人口中儿童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教育质量;教育发展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8-023-02
一、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亿多人,在他们背后有着另一个庞大的群体——7000多万名农民工子女,他们的教育状况一直备受关注,虽然在近些年有所改进,但问题依然突出。
1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所谓的“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实际上与人们普遍认知的“农民工子女”的性质相同,二者之间具有替代性。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由于其农业户口及生活地域的限制,只能以一种流动性的身份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徘徊。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在城市生活中被视为廉价劳动力,故一开始就以一种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子女的社会地位。流动人口子女对于城市中的孩子来说属于“外来人口”,他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良好的教育,再加上父辈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這让他们承受了来自城市各方面的压力,同时还伴随着社会排斥。从而造成了他们胆小、自卑、自我封闭、孤僻的性格,严重者甚至产生了心理问题。况且,单独为流动人口子女建立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自然而然地将城市中的适龄学生与流动人口的子女实行隔离,存在着教育分层的问题。对于大部分城市学校而言,流动人口子女不具备必要的知识储备和一定的个人素养,因此,学校对他们采取限制政策,也导致了他们较高的失学率。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条例来保障城镇化过程中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但是政策理想和现实执行之间仍然存在距离。无论是教育经费、教育资源的投入还是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乃至最基本的学习环境、日常生活标准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但近几年的研究也同样发现,经过在城市中长时间地打拼与磨合,进程务工的流动人员在教育质量、生活期待、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他们的思想逐渐变得开放,对于城市的生活更多的是向往与留恋,一旦在某个城市获得一份满意的工作便不愿离开城市,希望能够利用城市的优质资源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从而为其子女争取到更好的发展机会。教育部门也在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以妥善处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使其发展更接近流动人员的心理预期。
2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现状及问题的动因。
(1)在经济方面,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国家政策向城市的倾斜,导致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经济差距的日益扩大直接造成了城乡教育的鸿沟。例如,公共投入不足、财政性教育支出不均衡、村办学校和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设施不完备、师资队伍素质不高、学生的流动性大、生源极不稳定等都成为制约农村地区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2)在制度方面,户籍制度和学籍制度共同限制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的常规教育。城镇化进程中的流动人口子女没有城市户口,属于非城市居民,不能与城市其他居民子女享受同样条件的教育,而且他们也没有城市学校的学籍,是非在校学生,不能无条件进入城市学校学习。這就造成了流动人口子女处于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要跟随父母迁往城市寻找优质教育,另一方面在城市教育面前无资格享有受教育权。
现行的户籍制度在限制人口流动和加剧城乡分割的同时,进一步划分了城乡差别,导致了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局面。其制度弊端暴露在教育、养老、医疗、就业、住房等各方面的政策上,也意味着从起点开始就注定了不协调的存在。
(3)在社会方面,由于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的知识贫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文化贫困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分层。偏见、歧视甚至社会排斥使這一部分群体真正融入城市的愿景变得越来越模糊。在城市壁垒面前,流动人口子女能够寻求到公平、公正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可谓难上加难,更不必说过程和结果的不平等了。
(4)在群体心理方面,城镇化进程中的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的孩子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生活经历,拥有不同的知识和技能,况且他们得不到优质的教育资源,长此以往,只能使他们逐渐丧失学习的兴趣,学习习惯也会越来越倦怠。除此之外,长期处于缺少同情心和责任感的环境中,进程务工的流动子女多了一些冷漠和疏远,少了一些上进和憧憬未来的奋斗精神,轻则造成他们的心理压力,重则毁掉了他们的美好前程。
二、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
面对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一边是文化融合的呼吁,一边是就读学校的隔离,如何协调好這对矛盾,将成为关乎人民实在利益的中心议题。
1明确责任主体,多种力量共同发展,在制度上保障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在教育事业发展中,政府的责任重大,虽然政府包办的时代已成为历史,但是面对教育需求的持续扩张和特殊群体对教育的渴望,有必要通过相应的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来调动社会与企业参与教育事业,加大教育投入,整合教育资源,共同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的受教育权。不可否认,這将对城市的教育造成一定压力,但是至少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为每一个适龄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
2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管理。要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就必须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和学籍制度,实现城乡教育政策的有效衔接,使全体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做好学籍转接工作,逐步制定实施网络学籍的管理办法,方便建立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入学门槛,简化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手续,降低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条件,保障其能够顺利接受到城市教育。同时,教育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循序渐进解决教育问题。
3加快教育立法,承认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就学的合法性。任何行为的实施都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教育立法也不例外。作为教育事业的责任主体,政府应尽快完善立法,承认流动人口子女入在城市中的合法地位,规范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为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提供法律保障。而且在入学就学方式、培养标准、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要做出明文规定。
4营造和谐氛围,为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提供轻松的学习环境。流动人口子女一直被视为特殊群体,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给他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碍。尽可能多地与他们沟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疏导他们的心理,营造关爱的氛围,也能够引起他们情感的共鸣。所以,对待流动人口子女要在生活上多关怀,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肯定进步,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此外,我国针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措施还可以效仿国外的成功经验。例如在美国,公立学校对学区内外来适龄学生一视同仁,政府对适龄学生的义务教育承担责任,不得向他们收取学费。同时美国各州欢迎教育管理公司加入到办学当中,以分担政府的负担。
事实上,在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上也可以从学科交叉的视角进行措施的制定。类似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教育同样可以设立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国家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进行的财政支付转移统一存入统筹账户,城镇化进程中的流动人口则以工资的百分比来支付其子女的教育费用,存入个人账户。同时伴随着教育的福利性补贴,例如,向学生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等,共同为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保驾护航。
三、总结与展望
教育是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也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所系。城镇化进程中的流动人口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有社会群体的关怀,他们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子女理应享受到平等优质的教育。因此,要将他们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充分显示教育强大的公益性与福利性,将处于边缘化的教育正规化、公正化。国家在将教育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同时必须维护教育的公平性,不单是要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发展,同时也是促进整个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基本的支撑。
“低素质的流动人口对于城市来说是一种负担,高素质的流动人口对于城市来说是一种资源,教育是实现這种转变的有效工具”。城镇化进程中的流动人口子女正处于這样的过渡期,公平优质的教育是他们成为城市资源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2][3]杨秀颖,新生代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政策需求及政策制定方式的转变[J],教育研究,2013,(1)
[4][7]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陈霞,申屠珊,城市化进程中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研究——基于教育认知度及教育行为的视角[J],城市发展研究,2012,(4)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