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方法(6篇)

时间:2024-06-04

直接融资的方法篇1

[关键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035-02

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面。其中,直接融资主要指不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与资本所有者协商融通资金的融资方式。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和天使投资是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中最重要的几种直接融资方式。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相对较为落后。因此,本文首先阐述各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建议。

1我国直接融资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1.1创业板市场尚未成熟

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创业板市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渠道,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属于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之一。我国创业板市场起始于2009年10月30日,至2011年上市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00家,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000亿元。创业板一年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途径,同时也带动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民间资本的活跃。但是,由于发展历史较短,我国创业板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表现为制度设计方面;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定位方面。

制度设计方面,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存在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在于入市和退市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导致的资金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要得到监管层的层层审批,这是人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结果。[1]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退市制度却迟迟未建立。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很多企业募集到的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据统计,创业板募集资金的使用率仅为21.85%,大量闲置资金被存放在银行或用于其他投资,真正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却因为资金缺乏而得不到发展。相较之下,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纳斯达克之所以取得成功与其富有弹性的入市标准有关,这个入市标准包括可以选择的三套标准,为各种类型企业上市提供可能。[2]而且,在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退市是十分普遍的,平均每年有8%退市率。

定位方面,创业板成立之初,中国对创业板市场抱有极高的期望,并认为它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创业板市场参与数量200多个,中小企业规模却达到1000万以上。因此,创业板市场不可能是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

1.2风险投资市场发展极为落后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发展迅速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3]风险投资的期限一般是3~5年,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把企业做大,再通过IPO等方式退出,在产权流动中实现资本回报。

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起始于1985年,至今仍处于初级孕育阶段。从目前来看,我国风险投资产业中存在的一些特征特别值得我们留意。例如:在风险投资主体方面,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这种模式抑制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在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方面,我国目前虽然对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率优惠,但相关的风险投资产业法一直未出台,且风险投资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没有成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

从国际范围内看,美国的风险投资成果有目共睹,研究其发展过程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美国政府于1958年推出“小型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允许私营投资公司向政府贷款相当于自身3倍的款项,并同时享受利率和税率方面的优惠来。1978年,美国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率从49%下调到28%,1981年将税率调整到20%。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通过立法加强风险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如《小企业发展法》、《银行法》等。在上述一系列财政、税收和立法的优惠政策下,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同时,完善的证券市场提供了风险资本增值后的安全出口,解决了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

如果说上述问题还可以在服务性政府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则可能是深远而持久的。

1.3私募股权基金亟待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我国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每年的交易额现在仅占GDP渗透率的千分之三,但是在美国和印度这一比率高达百分之一,这其中的比率差额预示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仍然有很大的成长空间。但我们在观察到成长空间巨大的同时,也应关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基础性偏误。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出现了火热发展的趋势,在深交所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有超过65%的部分在上市前都获得了PE融资,PE融资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门词汇。但这种繁荣背后,私募股权基金已经从一种长期投资手段蜕变为短期投机行为了。究其本质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是一种长期的投资,投资对象是基金公司看好的行业和企业,但在当前我国大量的基金公司并不是在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潜力后对其进行长期的投资,而只是在其即将上市前投入资本,通过资本市场的炒作赚取差价获得短期利益。

1.4天使投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天使投资是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在美国,天使投资是早期创业创新的主要支柱。2008年,美国共有26万多个活跃的天使投资人,他们为创业企业提供了192亿美元的投资。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总额高达30万亿人民币,这表明我国存在大量潜在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的发展空间极为宽阔。但未来天使投资的发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天使投资文化氛围的缺失,大量潜在的天使投资人不愿意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企业,而且也很少有人熟悉天使投资的运作模式;二是创业者诚信的缺失,擅自调整资金用途、隐瞒公司利润以及减少分红等问题的客观存在都将影响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投资市场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我国至今也没有专门建立关于私人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建议

未来我国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一定是多方位的,它不应仅仅包括成熟的中小板市场,还应包括多元的风险投资市场、规范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丰富的天使投资。在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2.1摆脱过度关注创业板市场的思维定势

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可以说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培养了一大批像微软、因特尔、思科一样成功的高科技企业。

但即便是像纳斯达克市场这样的创业板市场,其上市公司的数量也极为有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规模就更小。相较于我国的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规模,创业板绝不可能是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

2.2培育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市场

从目前来看,我国风险投资产业中存在的一些实践抑制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对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率优惠,但相关的风险投资产业法一直未出台,且风险投资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没有成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

此外,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也存在问题。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流动,有效的退出机制涉及最终利润的实现,具有关键性作用。一般来说,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有公开上市、出售、场外市场退出、产权转让和破产清算,但在中国,退出机制以公开上市为主。但正如前文所述,上市不可能是规模众多的中小企业的主要选择,这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将极大限制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壮大。因此,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退出机制。

2.3加大对天使投资市场的培育力度

天使投资是指“富人”投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从国际范围来看,天使投资是一种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在美国,它甚至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创业初期最主要支柱。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总额高达30万亿人民币,这表明我国存在大量潜在的天使投资人。但未来天使投资的发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直接融资的本质是企业与资金持有者直接协商的结果,因而融资的效率高,且融资风险较小。而我国目前的直接融资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创业板市场刚起步,风险投资等因缺少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持发展也很落后,天使投资的发展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提高直接融资效率,应该积极从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市场和天使投资三个方面加强直接融资渠道的建设,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更多选择。

参考文献:

[1]周民源.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成功运作及启示[J].金融论坛,2010(3).

[2]张岭松,夏雪冰.美、德创业板市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09(9).

[3]李丽霞,徐海俊,孟菲.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4]孔曙东.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及启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5]肖焯东.天使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J].现代企业教育,2009(2).

[6]杨锦之,姬福松.私募股权及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10(7).

直接融资的方法篇2

【关键词】融资租赁费用会计处理递延法实际利率法

融资租赁也称财务租赁或金融租赁,它是指出租方用资金购买承租方选定的设备,并按照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将设备租给承租方长期使用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融资租赁可进一步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杆杠租赁。文章仅对直接融资租赁的部分内容进行分析:这种租赁方式的显著特点就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从形式上看,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样,实现了租赁资产从出租方到承租方的物理转移,然而从其实质分析就不难看出:融资租赁是占用出租方购买租赁资产的资金取得了资产排他性的使用权。由于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享有了资产经济寿命期的75%以上,并且在租赁期满之日承租人选择留购的优惠价格一般都能激励承租人行使这种选择权,所以,我们几乎可以认为承租人实际上是向租赁公司借款购买了资产。这样一来,融资租赁的本质趋近于融资活动。

既然是一项融资行为,则必然相应地发生融资费用,具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初始直接费用,即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二是承租人随同设备价款一起归还给出租人的利息费用,即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高于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

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目前有两种方法:一是在其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二是将初始直接费用列为投资净额的附加项目予以递延,在租赁期内按与利息收入的相同比例作为各期费用入账。对于承租人应付的利息部分的处理方法可采用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不论是初始直接费用还是利息费用,都是为了融资行为而发生的,虽然二者实际支付的时间会不一致,但就其本质而言并无太大差异,对于初始直接费用来说,其支出带来的收益并不局限于支出当期,而是为整个租赁期服务的,因此,对其采用递延法在各期合理分摊入账,充分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成为本文论述的要素之一。对于随同设备款项一起支付给出租人的利息费用,由于尚未支付的设备款项在逐年递减,则每期应承担的利息费用也应该逐期递减。因此,对于租赁产生的利息费用的处理采用直线法显然是不合适的,不符合“配比”原则,又由于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较为突出,可见以出租人公布的内含利率来运用实际上利率法,集中体现出“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成为本文论述的要素之二。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初始直接费用的递延法和利息费用实际利率法的结合使用体现出的优越性进行论述。

例:A公司于×5年1月1日出租一台设备给B公司,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租赁期为3年。A公司在办理出租业务时花费的直接费用为4460元,A公司将此笔费用计入了应收租赁款中,A公司要求的内含利率为10%,要求B公司于年末按21900元的年租赁费缴付租金。

从A公司的立场看,初始直接费用是由于B公司的租赁请求产生的,应当由B公司全部承担从而变成B公司融资费用的一部分。因此,B公司应付租赁款的总数额为54460元,即设备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正好为年租金21900元与内含利率10%及三年期年金现值系数的乘积,即54460=21900×(P/A,10%,3)=21900×2.4869,那么A公司确认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为54460元。

从B公司的立场看,初始直接费用与利息费用一样,都是融资费用,因此可以理解为实际应付的租赁款仅为50000元,只是出租方为了收回由于租赁请求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而提高了实际内含利率。我们可算出A公司实际内含利率为15%,设实际内含利率为I,从等式50000=21900×(P/A,I,3)中得I=15%。B公司对于此项租赁业务进行相关的数据计算如下表:

注:①×7年应将剩余租赁款付清,即付清×6年末实际应付租赁款19040元。

②×7年应将账面应付租赁款结转完,即结转×6年末名义应付租赁款19907元。

③×7年实际利息费用应倒挤得出,即21900-19040=2860元。

④×7年名义利息费用应倒挤得出,即21900-19907=1993元。

表内第(2)栏数据表示B公司按租赁资产面值50000和15%的利率计算的每年应承担的全部融资费用。

第(3)栏数据则是A公司确认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54460按10%的利率计算的每年获得的利息收入。

第(4)栏数据和第(5)栏数据分别表示在两个利率下各年归还的本金。

第(6)栏数据是B公司每年应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由于实际支付的利息与名义利息的合计数相差4460元,则每年实际利息与名义利息之间的差额就正好是B公司应分摊的初始直接费用。

第(7)栏数据表示B公司每年支付租金后,逐年递减的尚欠的设备本金。

第(8)栏数据表示A每年收到租金后,逐年递减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剩余部分。

B公司根据以上表格中数据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1.取得资产时,承租人通常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将二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此,B公司首先作资产入账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5700

贷:应付租赁款65700

2.×5年年末付租金时,借:应付租赁款21900

贷:银行存款21900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对于B公司而言,也是融资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将每期应负担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利息费用一起计入“财务费用”,那么还应作以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7500(5446+205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500

这一分录反映出初始费用作为融资费用的本质特征,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B公司×6年和×7年的会计处理:

A公司则应对此项业务作以下会计处理:

1.租出资产时,借:应收租赁款54460

贷:融资租出资产50000

银行存款4460

2.×5年年末收取租金时,借:银行存款21900

贷:应收租赁款21900

若将每年收到的租金抵消应收租赁款,三年后“应收租赁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为54460元,而贷方累计发生额为65700元,则产生贷方余额11240元(65700-54460),而这部分差额正好是54460元的应收租赁款按10%的内含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总额,也就是说A公司每年收到的应收租赁款中都包含了利息收入成分,因此,A公司应该将每年末收到的租金中超过设备应收款的部分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则A公司×5年年末收取租金时还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租赁款5446

贷:主营业务收入5446

对于A公司而言,初始直接费用虽已垫支,但可以从B公司全部收回,则用以下分录表示其以费用的形式支出,又以收入的形式收回。

借:初始直接费用205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54

这样,A公司于×5年年末收回的金额中共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7500元,正好等于设备本金50000元按15%的内含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收入。由此笔分录还可以看出A公司将垫支的初始直接费用看成是整个租赁期间应分摊的费用形式,分期确认,严格遵循了“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A公司三年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虽为15700元,但其垫支的初始直接费用4460元的收回仅只能理解为成本的收回,并没有产生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A公司实际的净利息收入仍然是11240元(15700-4460)。

×6年和×7年的会计处理:

在对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中,采用递延法和实际利率法的结合只是一种选择。现阶段,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仅仅将其在支付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简化处理。但是如果将它以递延法处理并结合实际利率法分析,那么对于反映融资租赁活动的融资性质就很到位了,这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也体现得很充分。希望笔者建议的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会对我国会计实务的发展有一定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赵德武.财务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2]陈信元.财务会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3]阎达五,耿建新,戴德明.高级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2版.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5]王盖君.融资租赁业务案例分析.财会月刊.2009;4.

直接融资的方法篇3

(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求得发展,需要不断地筹集到资金。从企业资金来源的构成来看,企业成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内部资金积累和外部资金投入。

内部资金是指企业留利和折旧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留利水平低,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外部资金,而外部资金需要从金融市场上筹集,其中短期资本通过货币市场筹集,长期资本则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按照资金是否在供求双方调剂,可以把长期资金的筹集方式划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协商进行的资金融通。通过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进行的融资均属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则是由企业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向资本的最初所有者筹资,它的基本形式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零散储户或其他委托人那里收集来的资本以贷款、购买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向企业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的优劣如何,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的信贷范围比较广泛,使得融资具有相对集中性,从而可以调节资金的供求与运转,开发多种金融商品与融资渠道,使融资成本相对降低、金融风险减小。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掌握融资的主动权,能对企业构成信贷约束,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向与配置。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间接融资具有相对优势。而有的学者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低息贷款往往以银行亏损为代价,使企业的融资成本较淡薄,企业对资金的不合理占用上升,银行呆帐、坏帐大量增加,由此来看间接融资的成本从总体上并不比直接融资低。其次,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在发达国家里是“硬约束”,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干预银行信贷计划,使银行信贷约束趋于“软化”,容易产生拖欠贷款现象,使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有效运转,从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由此他们认为,间接金融优势论只适用于发达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直接融资方式则具有相对优势。

从实践中看,各国在融资方式安排上都是二者并举的。不过,不同国家往往由于历史传统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各有侧重。美国和英国等老牌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接近完全竞争,往往形成以资本体系为基础的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模式。而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产业发展受政府指导性计划干预,金融与产业间建立起政府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在企业参股,积极参与企业经营,银企之间是一种生死攸关的链条式传递关系。这样其融资模式只能是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间接融资,非金融企业很少有机会利用资本市场来筹资,只能转向通过商业银行这种信用中介。因此,直到本世纪70年代,英美等国通过企业债券和股权进行的直接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55.60%,通过银行中介的间接融资占40--—50%,而日本等亚洲国家则相反,日本的间接融资在外部融资中所占的比重约为80—95%,直接融资只占15—20%。70年代以后,情况才发生了缓慢的反向变化:英美企业增加了间接融资比重,日本企业则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

改革至今,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条件下,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企业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代表政府直接注资主导国民经济运行,并通过各种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牢牢控制着社会资金的配置和流向,金融的市场化性质被否定,完全成了计划经济的附庸工具,这时,根本谈不上企业自主地选择市场化融资方式。

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的流程和运行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财政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从1978年的30.9%下降到1997年11.5%,从生产建设型财政逐步转变为举债和吃饭型财政,而同时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的趋势不断加强,导致财政配置资源的能力下降。(见表1)(2)在金融与企业的关系中,金融由原先作为财政的“出纳”转向逐渐独立,并担当企业融资中介,通过“居民储蓄存款ü银行贷款给企业ü形成企业的负债资产”这样的间接融资方式成为社会投融资的主渠道,政府则从过去的对信贷规模和利率的严格控制转到现在的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利率等金融杠杆来调节社会资金配置。由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固定资本投资来源结构来看,银行贷款的比重逐年提高,特别是1985年“拨改贷”全面推开后,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和几乎所有流动资金都依靠信贷资金。(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1980年以后信贷资金占企业固定投资来源的比重始终在23%以上,而自筹资金中也有一部分事实上来源于信贷资金。这样,在经济运行中便形成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方式,而成为一种以社会资金为支撑、国家银行集中借贷、国家办企业的“借贷型经济”,表现出货币计划经济的特征。

随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以银行为主渠道的融资体制产生出新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其一,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目前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0%,流动资金负债率已达到平均80%,从总体上看将变成风险极高的全负债运行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融资几乎只有通过银行,其资产的资本金部分没有资金来源和注资渠道而无法注入;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体系并非建立在如发达国家一样的理性约束的基础上,与融资体制相配套的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十几年来,以放权让利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国有企业吃银行信贷资金的“大锅饭”的不良倾向,造成国有企业大量举债经营,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形成资金负债结构的失衡,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其二,由于体制原因,银行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重点资金的需要,而国有企业借款不负经济责任,甚至只借不还、负盈不负亏,使银行的信贷约束逐渐软化,企业的低效益与高负债经营引起的严重的亏损,不可避免的要引起银行的呆帐坏帐。据测算,目前不良贷款占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余额的25—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逾期、呆帐、坏帐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将消耗殆尽。同时,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中的死帐乱帐问题,以及前些年一度出现的“泡沫”经济破碎后的沉淀问题(如高档房地产积压),都集中反映到了银行,货币银行体系中积累了愈来愈多的不良资产,形成日益巨大的通胀压力,银行货币体系内长期、潜在的系统风险越来越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使用的低效率和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的极不稳定。现在,我们实际靠政权威信、政府信誉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吸纳能力,如果某些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及其经济社会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问题从深层次看,实质是市场经济与国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出路只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由计划融资向市场融资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在货币资金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

在市场化的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各有长短,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平衡。要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和银行面临的问题,最佳选择就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化筹资活动彻底推向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发展直接融资

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企业负债结构的优化、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实行都有利于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成为影响改革大局的严重问题。目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比率低于10%,有些企业甚至是全负债经营。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愈来愈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兼并破产、抓大放小等政策措施,但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金缺口太大,这些措施都一时难以奏效。而可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的社会资金来源应该是比较充足的,具体来说:一是随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深刻变化,我国居民的收入呈现出明显的资本化趋势,居民个人已日益成为储蓄和投资的主体,(见表3)到1998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包括外币)已超过50000亿元;二是国际资本市场资金充足,而中国广大的市场对国际资本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是,由于投资方式单一,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的约85%都形成了银行存款,通过银行又贷给企业形成企业债务,这也是企业高负债、低资本的历史原因。同时,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也受到发展条件和高融资成本的限制。因此,只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比重,才能更有效地把居民手中的金融资产和国际资本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

二、我国金融结构的实质性改善要求扩大直接融资

从金融体制改革的方面看,深化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构造合理的融资结构,是分散银行风险、改善银企关系,从而推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如本文前面所述,由于国有企业的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银行,使企业的低效益与高负债引起的严重亏损,不可避免的转嫁给银行,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增加直接融资,减少企业资金中信贷资金的比重,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是改善银企关系的根本出路。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直接融资成本要高于间接融成本,因此目前应以深化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为重点来推动金融改革,不应过分强调直接金融的筹资作用,对此我们应认识到,国有银行的改革关系到全国无数高负债国有企业的生存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而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可以使社会资金分流,减轻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压力,国有银行面临的系统风险也会随之降低。一般来说,直接融资中的社会成本是个别金融风险,而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政企银企关系尚无根本转变时,银行间接融资难以摆脱的更大的是系统风险,二者相比,风险成本大小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可以说,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体系风险出现的温床,改善我国金融结构,拓宽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渠道,提高资本形成的效率,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与资本流动,就必须发展直接融资,这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存亡,也直接影响到金融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当然,我们应当注意,一方面在强调加快发展直接融资的同时,必须认识到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尚处于起飞阶段,间接融资方式仍需在融资体系中占主要地位,如果一味强调直接融资,忽视银行应有的间接融资作用,会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发展直接融资是同完善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应当认清深化资本市场不仅是为了改变我国企业资本的注入方式,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资本来源的改变,可以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营效率,逐步消除金融体系累积性风险形成的体制根源,所以不能仅仅把到证券市场“圈钱”等同于发展直接融资,而要配合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发展直接融资的同时不断发掘资本市场的深层次功能,共同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总之,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坚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不断改进间接融资,以建立适合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新型融资体制,我们就会看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资本金将会得到充实;风险社会化会使社会投资者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效率,并逐步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化解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避免金融风险,最终实现从“货币计划经济”向“资本运营经济”的战略性转变,使国民经济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直接融资的方法篇4

一、国内外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研究的情况

国外关于政府融资与负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开始有较多的成果。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HanaPolackovaBrixi(1998)在题为《政府或有负债:一种对财政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风险》的论文中提出了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将政府的负债风险来源划分成四个方面,并系统地论述了政府或有负债对财政稳定性构成的巨大威胁。[1]WilliamEasterly从传统预算体制的角度,论述了许多国家政府所具有的财政机会主义特征。政府在减少直接显性债务的同时,往往是等量的隐性债务的增加。[2]AllenSchick也从政府预算的角度研究了财政风险的成因及对策。[3]Majun对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监测问题进行了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监测的原则与方法。[4]2002年,HanaPolackovaBrixi和AllenSchick收集了十多篇关于政府或有负债与财政风险问题的重要文献,编辑出版了《风险中的政府:或有负债与财政风险》一书,从而奠定了财政风险理论的分析体系。[5]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模式、债务融资风险、债务融资创新等方面。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模式研究方面,有学者将我国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分为债务(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源融资四大类。[6]有学者指出,国内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呈现以融资平台为主的多种融资模式并存的状态,主要包括:与澳大利亚相同的中央政府地方债券模式,类似美国市政债券的城投类企业债券模式,类似于市政发展基金模式的“打捆贷款”模式和类似于抵押债券的市政资产支持证券模式。[7]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研究方面,张丽恒、[8]李侠、[9]何川[10]等专家学者分别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宏观调控和经济运行安全等不同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创新研究方面,众多学者提出地方政府融资市场化发展的观点,包括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融资思路。其中贾康在2002年就对发展地方政府公债融资进行了开创性研究;[11]张理平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引入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并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在地方政府融资中的应用优点;[12]陈敏等对PPP、BOT、TOT、BOO等融资方式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13]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研究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国外对政府债务融资的相关研究已较为深入,特别是国外政府直接债务融资已开展多年,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开展时间较短,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地方平台公司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和如何加强管理等问题上,真正从制度层面深入进行相关体制机制研究的还不多,特别是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研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体制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文章则更少。

二、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基本类型

本文所指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与“地方政府债务性融资”和“地方政府性债务融资”内涵基本相同,是指地方政府为发挥政府职能而通过举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债务人)向外部筹措资金的方式。如前所述,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可分为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源融资四大类,王铁军又将其细分为22种。[6]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方式,且从地方政府是否直接作为债务人,将其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

1.直接债务融资

直接债务融资是指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直接作为债务人,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与债权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即地方政府作为融资主体,直接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或设立基金等来获取资金的方式。

第一,发行政府债券融资。是指地方政府直接作为融资主体,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和土地开发的有价证券(有些国家和地区称市政债券)。市政债券在英、美等国家已是一项成熟的资本市场融资工具,而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向银行借贷款。是指地方政府直接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借款。虽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从银行借款,但从全球现实情况看,地方政府从银行借款是比较普遍的。向银行借款可分为向国外银行借款和向国内银行借款,如果借款数额巨大,还可以向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借款。向国外银行借款也包括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的政府机构以协议模式提供的一种具有非商业性质的优惠性贷款。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地区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

第三,理论上讲,只要地方政府的融资主体资格得到法律和市场的确认,可以作为债务主体直接发行债券或直接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也就可以开展任何市场主体都能够实施的各种融资活动,包括委托信托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以发行信托或设立基金等方式为建设项目筹集资金。

2.间接债务融资

间接债务融资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或建设项目进行债务融资,以获得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的融资方式,其中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是我国地方政府目前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和建设资金来源。

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政府平台、平台公司、融资平台或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补贴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事)业法人机构。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我国地方政府难以直接进行债务融资,所以出现了很多间接债务融资的变通方式。地方政府为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组建了一些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政府与市场的结合,广泛地吸收社会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城市化的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融资平台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城投公司、区域开发公司或项目公司等,是在政府建设资金短缺而又融资无门的情况下的特殊产物。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设立融资平台公司6576家,其中,省级165家,市级1648家,县级4763家。①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向银行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设立信托计划等方式从金融市场实现间接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我国地方政府现行债务融资模式存在的主要制度性问题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应用最多、最主要的变通融资方式是投融资平台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是经济转型时期政府解决城市建设资金短缺问题、规避制度约束的一种变通手段。从宏观层面看,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政府履行职责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中微观和制度层面看,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和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由于变通方式涉及主体关系复杂、层次繁多、责权不清,法律风险很大;融资平台公司功能定位不准确,运作不规范,监管难度大,系统风险难以避免;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举债规模迅速膨胀,偿债风险日益加大等等,已对地方财政、金融系统、宏观调控等造成较大影响,危及我国经济运行安全。

1.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责权关系不清晰,偿债责任和偿债资金来源不落实,债务融资统筹管理机制难以建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常是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出资成立的,承担一定建设和融资任务的投融资公司,名义上为独立企业法人。在实践中,平台公司承担的建设投资任务绝大多数是道路、排水、桥梁、铁路、港口、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或准公共产品。这类项目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就是没有直接项目收益或收益不足,一般不符合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往往需要由政府部门给予补贴、担保、承诺或回购的保证。然而,由于受到《担保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平台公司只能采取相应的变通方式操作,这就造成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责权关系不清晰,地方政府既不能把平台债务纳入预算,也无法对偿债作出统一安排,平台债务的偿债责任和偿债资金来源无法真正落实。平台公司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或“借新还旧”,长此以往,难以为继,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都面临较大风险。

2.偿债和风险约束机制不健全,平台公司债务规模难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会越积越大

由于地方政府与投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责权关系不清晰,融资操作不规范,在风险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融资主体的投资职能和偿债责任不明晰,不可避免造成投融资平台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过分扩大融资总额。同时,近几年各级地方政府通常采用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造成了地方政府融资规模的迅速扩张,融资总量难以控制,融资规模难以量化,一些地方政府债务已经超过财政实际承受能力。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全部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万亿元以上,②并且大多数都属于隐性债务,为了偿还众多隐性负债,地方政府往往被动“买单”,以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征各种基金等各种方式筹集偿债资金,其中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最大,严重扭曲了土地市场,由此带来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难以估计。

3.利用平台公司进行项目投融资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影响项目投资效率和融资成本的问题

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名为独立的企业法人,通常同时承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多种职能,在决策与投融资主体间责、权、利界定模糊,决策、投资、融资、偿债的主体责任不清晰。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部分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任务赋予平台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项目投资效率,抑制了市场机制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平台公司融资,与政府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获取建设资金相比,不仅多增加了一层管理成本,同时资金成本也相对较高。部分融资平台还存在管理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金到位率低,资源利用效率差,盈利能力较弱等问题。所以说,通过平台公司融资建设,并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方式,而是在现有体制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4.平台融资方式不规范,政府预算管理不到位,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平台债务处于政府和市场监管的“双重失灵”状态

平台公司债务融资形式上是企业融资,实际上是政府债务,由于制度的缺陷,政府和市场的监管都处于“失灵”状态。一方面,平台公司债务形式上是企业债务,无法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又没有统一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和风险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债务监管不到位,未建立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长期存在债务规模底数不清、偿债责任未落实等问题。一些平台公司对自己作为执行债务协议的直接义务人所应承担的第一偿债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有完全依赖于政府保护的倾向。统筹管理的体制机制未形成,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既无法准确掌握,又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平台债务实质上是政府债务,由于平台融资方式不规范,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信息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披露,导致对信用评级需求不足,方法不成熟,成果权威性差,造成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对政府平台的信用认识和风险评价不客观不充分,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综合来说,现行平台融资模式处于政府监督和市场监管的真空地带,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系统风险巨大。

四、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国地方政府通过组建平台公司进行融资建设,是在现有体制和政策约束下的一种不得已选择,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和系统性风险,实践证明并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模式。

国家已经看到了上述风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从2010年以来多次出台政策文件,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定: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限定2010年7月1日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其他融资平台必须商业化运作,对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必须剥离。③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将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但实际上,由于投资需求和资金供给的巨大差距,上述投融资平台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失,而且融资规模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在实践中,能否找到一种既可满足地方政府投资和发展需求,又可实施有效控制的投融资模式?答案是肯定的,就是在本文前述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两种基本模式“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中做出选择,舍弃已在实践中证明是不科学的间接债务融资方式,即利用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而选择直接债务融资方式,即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直接作为融资主体,通过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方式。

1.推进融资体制改革,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的必要性

第一,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债务规模的需要。依托金融市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明确主体责任,量入为出,增强监管和调控的有效性,最大限度降低系统风险。

第二,是拓宽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渠道,有效解决地方投资资金供给与需求矛盾的需要。为地方政府建立一种长期稳定、制度化和市场化的筹资机制,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机制,有效增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是履行政府职能,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可以显著增强地方政府的履行职责能力,更好地贯彻落实经济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有效弥补地方财政赤字,从而减轻中央政府财政负担。

第四,是加快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丰富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需要。资本市场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基础产品,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各种各样的衍生产品,这些产品相互补充,使资本市场保持活力,协调发展。无论从市场的深度、广度与弹性看,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债券品种少,结构不合理,债券市场基本上是国债和金融债,企业债券微乎其微,地方政府债券尚属空白。

第五,是完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推动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早日实现。财税体制改革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转变发展方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多个领域。

由于地方财政收支责任不对称,投融资和财税体制改革滞后,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使得地方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困境,财政收支缺口不断扩大。因此,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并加以严格约束,是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缓解地方财政困境的有效途径。正如贾康等学者所指出的,举债权是规范化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这是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建立划分事权、财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也就是必然的。[14]

2.推进融资体制改革,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的可行性

在我国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一方面要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能否具备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的条件;另一方面要看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要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改革调整的空间,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能否直接作为合格的融资主体,满足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

第一,我国政府在公债的发行和统筹管理方面已具备较成熟的经验。我国已有多年发行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的经验,特别是通过近20年的国债发行实践在债券的发行方式、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利率结构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场的监督、管理手段和能力逐步完善和增强。2002年起地方政府开始利用城投类企业债券、市政资产信托计划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债券融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问题。2010年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债券。2011年和2012年,国家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等4个省市作为自行发行债券试点。

第二,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体系日趋完善,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市场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计机构等的发展以及专业人员充足,为地方公债的顺利发行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和保证,并能对地方公债发行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15]

第三,市场需求空间大,有充足的资金供给来源。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商业银行等对于地方政府债券有很大的投资需求和承购能力,都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另一方面,地方公债本身所具有的政府担保、收益稳定的优势,加上社会闲散资金的大量存在及其对稳定投资渠道的需求,表明发行地方公债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更有助于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以及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第四,当前,要启动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还存在两方面制度性障碍:一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限制了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的实施。比如《预算法》规定“除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我国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规定,明确把地方政府排除在外,使得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向银行借款;《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地方政府不能为借款和举债提供担保。二是我国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还无法完全满足金融市场对融资主体的要求。我国地方政府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编制财政预算,但还无法编制清晰完备的资产负债表,也就无法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评级。因此,只有深入推进财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消除和解决上述制度性障碍和问题,才能为尽早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创造条件。

五、推进地方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推进地方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地方财政体制,授予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的权利,逐步取消利用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间接债务融资模式,构建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制度体系。

1.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启动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创造条件

修改《预算法》,增加编制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科目,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作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活动,将政府融资活动纳入预算管理;修改《贷款通则》,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自身需要和偿债能力,直接向国内外银行机构进行借款;修改《担保法》,允许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为地方政府借款和举债提供担保。制定和出台一系列实施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2.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编制地方债务预算,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融资项目和支出范围

按照政府基本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和效率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责任。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规范财政的供给范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和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从根本上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集中资金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按照实际需求和偿债能力编制地方债务预算,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支出范围。强化财政在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力度,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债务融资的决策机制和评价制度,建立地方财政偿债机制和债务融资的预警系统。健全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债务信息公开、审计、监察和效能评价制度,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违规和过度举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规范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

加快推进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是众多学者和社会各界多年来的呼声。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原则,重新审视并合理调整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赋予各级政府具有与其履行支出职能相一致的收入范围,各级财政都应有税源较稳定的主体税种,并以法律或规章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各级财政稳定增长的收入机制。防止再出现收入往上集中,支出往下转移的现象。尝试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省、市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种具有一定的调整税率、征收范围及减免税收的权限,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税源情况和支出需要来适当调整财政收入。同时,要按照法定责权和财政体制,编制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以使评级机构可以据此科学准确地开展信用评级。

4.加快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发展,创新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方法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财政体制和资产状况的特殊性,既要学习借鉴国外政府的信用评级方法,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地方政府信用评价的方法。在地方政府融资信用评价研究方面,除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外,大公国际、联合资信等国内外评级机构都对地方政府融资信用评价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评级思路、方法论、评级模型和操作程序,并且已经在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中使用。

5.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边远地区和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及转移支付支持,提升其信用等级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融资,必然会出现经济发达地区和财力较强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较高,在金融市场获取资金的能力较强,而一些欠发达地区和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会较低,在金融市场获取资金的能力就较弱,或者无法开展持续的融资活动。这就需要中央财政在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为欠发达地区和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提供专项偿债补助资金,并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提升其信用等级,使其能够在金融市场中获取所需的资金。同时要推进上述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地方政府融资体制。

注释:

①《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5号。

直接融资的方法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5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4-0026-0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截至2008年底,中小企业的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到国家GDP的60%左右,税收和进出口的比重分别占到全国的53%与68%。我国约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此外,中小企业还解决了约75%的城镇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自身融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自身积累不足,单靠内源融资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必须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补充。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银行贷款,另一个是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在银行贷款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担保物,银行为降低信贷风险,不愿为中小企业贷款或规定严格的贷款条件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直接融资方面,我国虽然已经设立了创业板,但为了控制风险,创业板市场规定的上市条件非常苛刻,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还达不到在创业板市场直接融资的标准。因此,要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加快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建立专门的机制来疏通其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正是一种疏导银企关系,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机构组织。

(一)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可以提高企业的间接融资效率

融资平台机构通过与多个银行及企业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广泛搜集各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贷款产品等信息,以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等信息,在企业与银行间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共享,减少银、企的信息搜索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此外,平台机构还可以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投资咨询、经营管理、风险评估等各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帮助企业选择适合商业银行及恰当的融资方式,使其能够短时间、低成本地筹到需要的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

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通常都由政府出资,因而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和良好的信誉保证,由平台机构为经营规模小、自有资本少、信誉度低、缺乏有效抵押资产而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可以大大提升中小企业的资信评级,减少银行的风险担忧,增强其投资于中小企业的信心,提高放贷积极性。同时,资信水平的提升往往还能够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用额度,解决企业规模扩张时的资金问题。

(三)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可以有效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仅要疏导间接融资渠道,还需要积极开辟多种形式的融资通道。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板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产权、股权、债权交易平台。既可以帮助未上市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实现股权流通,又可以使符合特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股在中小企业板市场上上市流通。这类平台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重要补充,满足企业成长中的资金需求。

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是各国政府都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纵观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做法,大多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的:

(一)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

为解决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的抵押担保问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是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和意大利。

1.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主要是指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它通过设立贷款担保计划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支持对象是有一定经营历史和较好盈利能力的小企业。并且,为避免道德风险,中小企业管理局只对部分贷款金额提供担保,贷款人自己也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

2.德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主要由德国的信用担保银行来充当。信用担保银行存在于德国的每个州中,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事项提供担保,帮助小企业获得更多的信用。它的营业范围涉及企业成立时起各个发展阶段的资金项目。担保银行的担保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50%-80%不等,剩余的部分由企业自己承担,担保的平均年限为10年,在担保过程中收取统一的费用和年佣金。担保银行的担保决策由其管理人员根据信用官员搜集的企业信息及社会各界对企业的评价等多种信息,经过综合考证后做出。德国政府对担保银行的发憎爱分明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包括免收担保银行的企业所得税;联帮政府和州政府对担保银行提供的担保提供再担保;利用欧洲复兴计划基金对担保的长期贷款进行资助等。

3.意大利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平台是由手工业、行业工会以及国家银行联合组建的,其中政府也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信贷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向金融机构承诺当企业逾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时,其将承担不低于90%的未偿还部分。依据意大利的法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可获得国家的支持,当出现亏损时,可从国家的扶持担保基金中获得一定补偿,此外,国家还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二)搭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平台

在此方面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建立中小企业板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和其他OTC市场、意大利的二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以及台湾地区的兴柜市场和盘商市场。

1.美国的纳斯达克和其他OTC市场是美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纳斯达克市场通过其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独特的做市商制度、较低的上市标准和费用,满足了一些以高风险、高成长为特征的处于初创阶段,规模较小的企业的资金需求,为不能进入主板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其它OTC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建立也起到了活跃企业之间的股份转让的重要作用。

2.意大利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平台主要是二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在二板市场上上市交易的大多是上市标准达不到主板市场要求的新兴的和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当企业在二板市场中成长到能够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时,可以转入主板市场中去。OTC市场的上市条件比二板市场更为宽松,中小企业若有发展潜力,即使亏损,也能获准上市。

3.台湾地区的权益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开放程度相当高。股票市场由公司制的台湾证券交易所、财团法人制的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兴柜市场以及盘商市场四个层次的交易市场构成,其中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兴柜市场和盘商市场。盘上市场在股票流通性、交易成本、筹资效果等方面受到的限制较多,但它是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长期存在。兴柜市场是政府为了给未上市的股票提供一个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场而建立的特殊板块,其目的是防止盘商操纵股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建立银企沟通平台

银企沟通平台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的融资洽谈会,它为中小企业提供与银行直接交流机会,有助于银企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企业成长协会。该协会自1954年成立以来长期为美国成长型中小企业搭建交流平台。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为应对中小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该协会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分会举办论坛,讨论其成员面临的具体问题,并利用自身在不同企业整合方面的优势,为美国中小企业在其他国家寻找有利商机,帮助企业度过危机。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的可选路径

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的方式中可以看出,尽管具体的操作方式不同,但平台建设主要是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强银企沟通、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汇道等角度出发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建设经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建设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集中力量做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平台

我国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是担保贷款,要疏通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首先要解决担保问题。现阶段我国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规模与中小企业的实际担保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扩大信用担保业的经营规模:一是降低担保机构的设立门槛,简化设立手续,以此来增加担保机构的数量,使其能够吸纳更多的中小企业;二是提高担保的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三是保障担保机构所得收益与所担风险的平衡,规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尽量减少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强担保行业的投资吸引力;四是政府为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如提供担保补助与再担保等,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营,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维持良好的担保秩序,为担保机构创造规范的制度环境。

(二)建立银企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加强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信息沟通,一方面需要加快推进我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使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共享,使银行能够有效地把握中小企业的信用及经营状况,掌握信贷投向,防范信贷风险;企业能够充分了解银行的信贷政策,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政府举办的各类融资洽谈会等项目来实现银企沟通的目标。这方面的具体措施可以尝试推广上海的“金桥直代通”模式。它是一种由“政府补贴、园区贴息、银行融资、第三方担保”共同发挥作用的融资方式,借助政府和园区对企业已有的初步了解和判断,筛选出部分产品适销、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与银行洽谈,不仅免去了银行的信息搜索成本,也降低了银行所承担的贷款风险。

(三)加快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平台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除了疏通间接融资渠道外,还需要加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一是提高创业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功能,规范创业板的运行,逐步增加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数量;二是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对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交易,为其利用自有知识产权申请质押融资提供便利;三是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集合债,解决单个企业申请发债的规模限制问题,这方面可以推广深圳、北京、浙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捆绑式发行的成功经验,采用政府小份额出资引导,社会大资金参与的方式,设立中小企业产业引导基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帮助一批成长性好、经营业绩优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直接融资。2009年12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做出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决定,是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依据自身特点灵活利用集合票据融资,促进直接债务融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规范运作的配套措施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除了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融资信用担保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直接融资平台等平台机构外,还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套措施,以确保各平台的规范、持续运作。

(一)设立中小企业扶持资金

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即使有相应的担保机构做担保,高额的贷款利率与手续费等贷款成本对中小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还款压力,进而容易提高企业的还款风险。因而,如果由政府组织建立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为获得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贷款积极性,也有利于降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担忧。另外,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也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由担保资金对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良好、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且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在原有担保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加大风险补偿力度,(上接第28页)或对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收取较低费率的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费率补贴,将有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经营能力,奖励其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二)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高风险,政府除了提供直接补贴外,还可以通过税收上的优惠对其进行扶持。对于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在头几年的营业中可以免征或少征营业税;对于担保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担保机构,可适当降低其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等。通过制定种种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来增加担保机构的盈利,保障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

(三)完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规

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的法律环境。我国在1996年6月14日由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意见》,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持专门立法还很缺乏,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主体、注册资本金、资金结构等内容;将担保资金的安全放在首位,控制担保资金的投资范畴;明确中小企业在申请信贷担保时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会计审核等责任,以及担保机构的连带还款责任等。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的监管力度

对融资平台的规范管理,除了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外,还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平台日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主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对融资平台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为约束,对于在担保或融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企业予以严惩,从而为诚实守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氛围。

参考文献:

[1]许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瓶颈与信用突破》[M].人民出版社,2009,(1)。

[2]杨娟.《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理论与中国经验》[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

[3]梁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现状调查报告》[J].《金融研究》,2005,(5)。

直接融资的方法篇6

[关键词]广州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291-01

引言

广州金融去杠杆成效显著,广州直接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增速高居全国大城市第一位,新增直接融资占比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全国第一。今年以来,广州市金融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动金融行业降杠杆,将直接融资两个全国第一纳入囊中,广州市融资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为广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作出重要贡献。

未来广州将建设枢纽型网络融资服务体系,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将广州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资金集散中心、“一带一路”的投融资和结算中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

1什么是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英文名称“directfinancing”。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直接金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于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但由于筹资人资信程度很不一样,造成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且部分直接金融资金具有不可逆性。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2广州半年直接融资余额达1.2万亿元

2016年上半年,广州市金融业最大的亮点是直接融资占比高,将两个全国第一纳入囊中,这对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是直接融资余额增速全国第一,今年上半年广州市直接融资余额达1.2万亿元,在一线城市中仅次于上海(1.3万亿元),占全省(含深圳)的53.8%,同比增长52%,远超上海(29.7%)、北京(0.62%)和深圳(-2.3%);第二是新增直接融资占比全国第一,上半年全市新增直接融资总额2227.3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66.5%,这个比例接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远高于北京(53%)、上海(30%)、天津(35%),也高于全省(30%)。

直接融资数据说明了广州地区的企业越来越受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的青睐。

3广州社会融资规模是去年同期1.2倍

广州金融业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一是金融风险低。截至2016年7月,全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率为1.35%,比全国平均水平(2.11%)低0.76个百分点。两家市属法人银行的杠杆率均在4%的监管要求以上;市属两家法人证券公司和两家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产比率都在80%以上,远远高于监管要求(40%以上);三家法人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达到420%、156%和111%,均大大高于监管要求(100%以上)。二是社会融资规模增速高。社会融资规模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最重要指标。今年上半年广州市社会融资规模达3348.4亿元,是去年同期的1.2倍。邱亿通表示:“这体现出金融体系对广州市实体经济的信心不断增强,对广州金融环境的信心不断提升。三是小微企业融资增速高。7月末,广州地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3199.4亿元和490.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6%和12.6%,远高于同期大型企业-3.2%和中型企业1.4%的增速。

4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29家

广州的康泽药业,由2013年净利润不足400万元,到新三板挂牌后,先后3次融资3.66亿元,2015年实现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增长了12.5倍!广州的蓝盾股份,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方式收购了华伟科技和中经汇通,通过并购,蓝盾股份顺应了信息安全外延的扩大,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净利润由2014年不足3700万元快速增加至2015年超过1.2亿元。

据广州市金融局报道,广州市金融局充分利用企业上市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做大做强,这些企业已成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截至8月末,广州市新增上市公司5家,总数达到120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29家,总计达275家;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丰富,22家企业处于辅导期,34家企业正在排队,81家企业向新三板递交挂牌申请。

5“组合拳”助企业融资成本大降

广州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打出融资“组合拳”。随着直接融资、境外融资的增多,广州企业融资成本大降。2016年上半年,越秀集团平均融资成本为4.23%,比去年同期下降了0.32个百分点,年化节省利息6.5亿元;越秀交通成功发行中国境内交易所第一单熊猫债10亿元,其中3亿元(“32”期限品种)票面利率2.85%,创下历史新低。广州地铁启动境外发债工作,累计发行8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比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低10%~21%。南沙新区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29笔,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金额61.24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9.01亿元。

通过积极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进行补贴,今年共补贴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上市财务费用3300万元;落实为企业减负政策,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取消收费项目218项,降低收费标准530项,减费8.46亿元。

6建设枢纽型网络融资服务体系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继续深入推进,在稳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推金融创新发展。将尽快在南沙开展内、外资融资租赁统一管理试点。推进金融移动支付在广州市公共、交通、文化、教育、生活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运用。科学规划金融产业空间布局,加快创新型金融集聚平台建设。发挥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大力发展跨境投融资业务。

广州将建设枢纽型网络融资服务体系,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将广州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资金集散中心、“一带一路”的投融资和结算中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依托广州建设国际航运枢纽、国际航空枢纽和国际科技创新枢纽的战略契机,加快集聚各类资金、资本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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