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例(3篇)

时间:2024-06-08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篇1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主管财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户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日显重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锡政发[*]157号)自93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更好地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和开放型经济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有关部门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积极扶持,高效服务的精神,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为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作出努力。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目益增多,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已颁发的锡政发(*)157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以下若干补充意见,以便更好地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更加健康地问发展。.

一.关于管理网络..

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分层次管理。

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是由市政府授权对全市的利用外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的机构。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按照"一个头扎口,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原则,本着"筒攻放权,简化手续,勤政高效"的精神领导和管理全市的利用外资工作。.

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部门按其政府赋予的职责及有关规,对利用外资工作和企业进行职能管理和分类指导。

各区.局(公司)是其原主管中方企业和外方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暂为外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局(公司)及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应按锡政发(*)157号文的规定发挥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日常具体的指导、帮助、监督和相关管理并按规定对各扎口部门负责。

二.关于工会工作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建立工会。企业投产后,工会应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并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工会应依法开展活动,出色完成工会的任务。

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会组织在市总工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开展正常活动。

三、关于产业政策管理

企业的成立、经营和发展应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企业在成立及增资扩股时,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情况认真进行论证、审查后方可上报。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也要按上述精神把关审批。

四、关于中方董事的委派和管理

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所派出的中方董事的考察和管理。企业成立时,其中方董事应按现行干部聘任(用)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聘任(用)。

在聘任(用)中方董事时,主管部门应与中方董事建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制。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明确任职年限、任职期间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以及制订相关的奖惩规定,从而激励和约束中方董事切实履行其职责。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方董事的考核和考察,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中方董事及时予以表彰,对那些的不称职的中方董事,应及时予以撤换。

五、关于董事会

企业应根据合同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董事会制度,按期召开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为确保董事会的效率和效果,在每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建议合营各方各自举行预备会议,对将在董事会上讨论的问题作相应准备。

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方董事建立董事会预备会议制度。必要时,可派出有关人员参加中方的董理会预备会议。

各级外经贸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帮助、指导企业的工作,特别是董事会方面的工作。

六、关于劳动人事管理门

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及劳动部劳部发(*)4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市劳动、人事部门是企业劳动人事扎口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企业执法情况,纠正企业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查处企业侵犯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劳动人事部门在企业劳动用工、人才招聘、员工培训等方面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服务,为企业的动作创造良好条件。

七、关于财务税收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颁发的财务会计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搞好财会工作,分季度.年度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决算审计。

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财会工作和税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违反财会制度以及违反税法等不法行为迅速采取措施,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财会工作的监督,要通过企业年度决算审计状况了解其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负债情况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

八、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营各方应按规定及时出资,企业应按批准的范围依法经营并主动申报和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会同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哟对企业工商行政方面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出资情况、经营活动及年度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期限出资、违法经营及不能及时整改年检中查出的问题的企业可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九、关于外汇管理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市颁发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开立外汇现汇帐户。验资完毕后,应及时主动办理领取《外汇登记证》手续。应及时办理企业收汇,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企业所借用的外债应及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企业应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口比例,求得外汇自行平衡。

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的外汇进行监督、检查。

十、关于统计工作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以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各种情况,每期统计报表须报送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由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汇总报市统计局。

若长期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将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关于进出口商品管理

海关是依法监管进出口货物的职能部门。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税、核销手续。企业不得以任何非法手续逃税,否则,一经查出将依法处理。

无锡商检局是按照《商检法》对企业迸出口货物进行商品检验和检定的职能部门。企业进出口的产品、设备和料件必须按规定依法申报商检。外商以实物、设备作为出资的和企业委托外商进口的实物和设备,必须委托无锡商检局设立的财产鉴定部门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并须以此作为验资依据。

十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工作的管理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执行,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企业必须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消防设施,严格消防措施。按照《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十三、规范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发生

企业应当交纳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计提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等费用,其数额和计提缴纳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各有关部门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问题,应严格按照*年10月中办国办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有对企业新的收费,主办部门须首先征得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在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准后,报省财政与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如强行收费,物价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予制止并进行严肃处理。对已颁发的一些地方性收费文件,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清理,明确之后,方可实施。

十四、关于外籍暂住人员的管理

在无锡市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必须向市公安局申办外籍人员临时居住证。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辖地派出所负责外籍人员的居住安全,关心外籍人员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建造相对集中的外商居住小区,提供外籍人员居住,方便生活。

十五、关于控诉管理

根据审批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首先应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及外商的投诉。各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问题,应报请各审批单位处理。

市级负责企业及外商投诉的机构为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代为受理并根据投诉内容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

一、档案工资的建立

1.档案工资是指中方职工在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外资)时,档案中所记载的原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给职工确定的标准工资,及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和奖励晋级后增加的工资。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两个文件及其说明的通知》,附件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供内部掌握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指出:“合营企业在实行本企业工资等级标准的同时,仍应保留原来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并据以评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进行职工的升级,以便于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劳动保险费用,也免得在职工中途离开合营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这样做并不影响合营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标准,适时地调整职工的工资。”

凡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照〔86〕市劳办字第157号《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要求和京政发〔1985〕1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中方职工的档案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审批。

2.档案工资包括的内容

(1)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和干部工资标准确定的本人标准工资。

(2)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按职工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减五元后就近向上纳入企业工资标准。(1990年1月1日以前已按三项之和减十元确定了职工档案工资的,不再改变)。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59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和国发〔1984〕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及京政发〔1985〕1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职工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

(4)根据国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用人均1.80元所增加的标准工资。

(5)领导干部经过对同级干部有任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职务变动后纳入职务等级线所增加的工资。

(6)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京职改办字(88)211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市劳资发字〔1989〕232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增加的工资。

(7)参加全市工人技术比赛,决赛成绩优秀的职工,按市劳动局文件规定奖励晋升的一级工资。

(8)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局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职工,在1986年底以前用工资增长基金升级和提高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经调入单位确认了的。

(9)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劳动局(85)市劳资字第424号《关于提高饮食、服务业技师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考评获得特一级、特二级、特三级、技师的标准工资。

(10)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3号文件关于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有关规定,从定级之日起建立档案工资。

二、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领取了营业执照,已在有关劳动部门备案立户并核定了中方职工工资基数的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合同制职工并已定级人员(不含农民工)均列入这次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其他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

1.根据北京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已建立了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并符合这次调整档案工资条件的职工,在本人现行档案工资基础上从1989年10月1日起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2.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经理)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

3.调整档案工资工作结束后,由企业负责将“职工调整档案工资审批表”转入职工个人档案。

其他有关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四、核增工资基数的办法

1.从1990年1月起,在原核定工资基数的基础上按年人均144元,核增工资基数。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月7.50元的肉类等价格补贴从1990年起统计在工资总额中,1989年底前核定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基数未含此项。从1990年1月起核定按年人均117元(含企业的职工家属补贴)核增工资基数。

3.198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从1990年起把每人每月1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年人均120元核入工资基数。198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已经按年人均80元核入工资基数的,这次再增核40元的翘尾数。

原核定的工资基数已包括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企业,这次不得重复核增。

4.上述工作要求于1990年4月底以前基本结束,企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基数时要抄报市经贸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劳办计字〔1990〕14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劳动工资司(局):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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