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使用新政策(6篇)

时间:2024-06-08

公积金的使用新政策篇1

今天我们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全会,主要任务是为新任委员颁发聘书,听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工作,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刚才,各位委员结合本部门实际,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做好下步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各级管理机构的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所有人合法权益,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归集额大幅增长,保值增值收益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截至今年,全市开户单位达6757个,开户职工人数达55.84万人。度归集额27.8亿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31.43亿元,归集余额75.18亿元;累计向5万多户家庭发放住房贷款83.66亿元,贷款余额59.9亿元,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86.6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9657.6万元。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勤奋努力的结果,对你们的辛勤工作,市委、市政府是满意的,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是充分认可的。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管委会各位委员、向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其它省会城市相比,我们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据度数据统计,在西部10个省会城市中,我市的公积金缴存规模仅略高于兰州,年度归集额仅比兰州、银川、西宁略高,归集总额只有成都的五分之一,昆明的三分之一左右。究其原因,当然有我市的经济总量不大、发展水平不高的因素,但更多的却是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政策了解不深,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二是归集面还需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市仍有许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建制程度有待提高。三是制度还需进一步巩固,部分区县、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度。四是业务队伍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部门干部队伍的创新意识、担当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针对下步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三大认识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建立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人民居住生活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我认为,必须在三个方面提高认识:第一,这是各级政府实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越来越关注,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性质决定这项事业必须由各级政府来承担,而不是由别的组织或市场来承担。第二,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随着房价的逐步上涨,客观上工薪阶层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仅靠自身的工资积蓄,要解决住房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为解决职工筹资难题、有效帮助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众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而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城镇住房的建设水平、社会的保障水平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水平。第三,这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和私营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广大职工群众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各单位应尽的法律职责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全市各级、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从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支持、强化协调、通力配合,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这项制度,努力把群众潜在的住房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住房保障,让更多的群众从中受益。

二、进一步抓好三个关键环节

(一)进一步做好公积金的归集扩面

坚持以宣传促缴、以使用促缴、以服务促缴、以行政执法促缴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缴存率。一是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缴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自查,严格整改,带头使公积金缴存的各项政策、标准和要求尽快落实到位。二是积极拓展征缴范围。全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巩固既得成绩、防止发生停缴和欠缴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破产改制企业为重点,通过行政干预、政策宣传、法律教育和思想疏导等措施,动员和鼓励效益好、规模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带头落实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温暖;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唱主角,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上门逐个企业做工作,争取得到理解和配合。三是加强执法检查。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应建未建、有条件建而不建的企业和单位基本情况,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加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督促未建企业和单位按照规定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确保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实现新的突破。

(二)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从对政府负责,对群众负责的高度,切实抓好公积金资金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认真梳理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包括财务、统计、审计、责任落实和追究、档案信息管理、风险控制、考核奖惩以及行政执法等管理制度,以使全市公积金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加强风险防控。要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贷款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放款;放款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办理;要进一步完善对委托银行经办委托业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特别是要将逾期贷款的预警和催收工作列入考核重点内容,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贷款逾期率,把公积金放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三是强化监督。要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监督,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和财政、审计、银监、监察等部门的工作监督,发挥好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群众反映较大,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彻查,绝不姑息迁就,要以严厉打击分子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

(三)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建”好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用”好公积金,确保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效益。一是加大放贷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鼓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大力推进贷款网点建设、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费用、提高放贷效率,让群众感受到用公积金贷款,不仅利率比银行低,而且费用少、环节少、服务好、效率高,引导大量买房群众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在保障群众住房方面的使用效益。二是拓宽资金使用面。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不断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真正把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用在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用在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上。今年全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173个,需投资616亿元,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如何使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问题,努力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使住房公积金效益放大,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紧紧抓住国发2号文件提出的“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机遇,加快启动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与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对接协调,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做好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编制申报工作。市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贷款银行(建设银行),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手续,一旦项目获批,立即启动实施;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的建设,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与项目工程进度相匹配,防止资金被挪用,保证贷款的安全性;第二,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试点建设的工程项目、规模和施工进度,公示开发单位、建设成本和供应对象,同时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督查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三大保障

一是要强化组织保障。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和市情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决策水平,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安全、健康地发展。各位委员特别是新进入的委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积极为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全面科学合理的依据,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是要强化队伍保障。全市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树立求实、务实、实干的用人导向,切实把政治可靠、善于创新、敢于担当、德才兼备、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工作第一线,不断加大教育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力度,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公积金管理队伍,为推动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公积金的使用新政策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使用覆盖率天津市利率贷款政策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被质疑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障性不突出、公平性不足、资金利用率低等,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政策上。而扩大使用覆盖率,从政策的角度来讲就是针对这一现象积极发挥公积金的资金调节功能,来体现在保障性和平衡收入方面的作用,以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违背了公平性原则。我们可以因地制宜,兼顾百姓需求和管理中心的资金运营压力,逐步对政策加以调整,积极防止政策补贴倒置(即高收入者受益率高,低收入者受益率低),从而体现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

天津已经在通过政策的调节功能来平衡公平性上迈出了我们的步伐,我们可以就已取得的经验成果为基础秉承这一宗旨,继续加大加快天津公积金资金调节功能的发挥。下面针对采集的一些百姓需求,浅显地谈一下个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通过丰富贷款业务种类扩大使用覆盖率

天津公积金管理目前来讲应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使用率超过了80%,要从贷款和提取甚至更多方面同时扩大使用覆盖率,会在运作中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至使产生资金风险。因此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丰富贷款业务种类加快资金流动效率是逐步扩大使用覆盖率的先行手段。

(一)施行差别化利率贷款政策

有调查数据显示天津市民中,43.6%的人是没有房产的,33.8%的人群只拥有一套住房,12%的人拥有两套房产,而10.6%的人拥有着三套及三套以上的房产。就是说天津市民中,每10位调查者中就会有一个人拥有三套房及三套以上的房产,而超过4成人都是无房者,自有住房率比例严重失调,没房的人还是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而对购房需求的调查显示47.2%的人是具有刚性需求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下;38.1%的人有改善性需求,年龄主要集中在35-45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的市场的需求量依然旺盛。从年龄段分析这部分人群绝大多数应是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因此天津的公积金在满足刚性需求和改善型住房的融资过程中,还有很大的发挥资金调节作用的空间。下面做以简单阐述。

从现行《条例》规定看,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没有体现出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出负担上没有发挥作用,而高收入者同样享受低利率优惠。在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利率政策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使用固定利率,与商业银行同等期限个人房贷利率差别不大,没有拉开差距,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优势不明显,失去了吸引力。

建议施行公积金差别化还贷利率:对于购买首套或仅一套(将原住房卖掉重新购置后夫妻双方名下仅有一套房产)自住、小户型住房,用于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下浮一定百分比,执行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切实扶持弱势群体解决住房困难,提高保障水平;对于购首套,但大于面积标准的施行公积金基准利率;对购买改善型二套房,但仍属小户型住房的维持公积金基准贷款利率1.1倍;对于购买改善型二套房,但属于复式或面积超标房屋的,应再上浮一定百分比(仍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用利率上浮取得的收益弥补利率下浮付出的成本,管理中心利息收益不会出现很大波动。同时按所购房的面积、成交额、套数等因素将贷款年限也同时划分档次,刚性贷款年限最长,改善型年限贷适中,超标型贷款要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二)开办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同于商业银行,应注意维护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与职工受益的广泛性,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因此,开展住房装修贷款应与天津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规模与资金使用率相结合,应在先保证资金安全运转的前提下,视资金情况研究开展。装修贷款的需求,目前与装修提取公积金需求相比相对弱一些。职工装修还是想使用自己的公积金余额,这样成本低,沉淀余额使用效率高。但由于天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超80%,资金流动空间小,因此可考虑优先开办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以满足职工融资需要,待资金流动性增强后再开办装修提取公积金业务。在制定住房装修贷款的政策上,应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且贷款时间不宜过长(五年以内),以加快资金回笼。比如,可尝试放开第一套、小户型住房的3-5年期装修贷款。而对于第二套或二套以上的住房,面积超标的住房则不能装修贷款。与此同时由于装修市场管理相对职工购房来说较松散,手续及资料也不够统一规范,容易产生审核风险或假的装修套贷,因此制定贷款政策时更要加强对流程资料准确性的控制。

(三)支持商业贷款转成中短期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多年来一直是天津贷款职工所想往的事情,但一直没能出台相关的政策。尽管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在互换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阻碍因素,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已经实现了二者之间转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可以实现二者之间转换的城市有上海、南京、长沙、沈阳、大连、郑州、重庆、武汉、温州、廊坊、石家庄、绍兴、杭州、宣城、贵阳以及芜湖等。这些城市转贷的主要形式是:首先贷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征得商业贷款行同意,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资料审查通过后由贷款人先行筹资还清商业贷款,再向公积金中心贷款,同时重新办理抵押。

公积金的使用新政策篇3

今天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审议并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相关议题。刚才,同志介绍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情况,安排部署了年住房公积金工作,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到2022年中国城市化率将达到55%,全国城市人口要增加1.8亿人,平均每年增加1400万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年仅城市新增人口就至少需要4.2亿平方米住房。加快解决党和政府一直重点关注的住房难、“住有所居”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工作,满足不同收入家庭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是今后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将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为城市人民政府筹集了一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提高了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建立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改善职工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为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大家进一步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认识,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肯定成绩,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信心

我市于年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年10月成立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我市坚持全面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进和深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内控建设等工作,各项业务指标持续攀升,提高了广大职工居住水平,促进了市房地产市场繁荣稳定和发展。即使在经济危机蔓延的年,我市仍然紧紧围绕中央一系列战危机、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确保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平稳较快发展。

(一)抓信息系统和主体管理建设,搭建精细化管理的平台,实现了安全规范管理职能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缴存职工的核心能力,我市以信息系统建设为抓手,建设了具有较低成本、较强扩展性和灵活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业务办理平台统一、即时便捷、资源共享,为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平台。

通过信息化建设,掌控了所有业务核心控制权,掌握了管理主动权,各项业务发生了质的变化。归集业务实现了“先核定,后汇缴,当日分配,零挂账”,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实时监管。贷款业务实现了流程安全控制和贷后管理的人本服务,从纸质管理转变为电子审批。财务管理更加规范严谨,账务管理实现日清日结。

(二)由管办一体转变为管办分离,实现了互逆监督,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

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前采取管办一体模式,无法适应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的要求。为从根本上解决监管乏力问题,我市确立了“管办分离、推动业务、强化监管”的思路,科学划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层和业务层,通过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特别是针对涉及资金流动的业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了岗位监管联动制约机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业务负责人分级负责,形成从低级到高级逐级审批和从高级到低级逐级监管的互逆监督模式,使得业务办理环环相扣,形成了有机统一的责任链条。

我市还注重内外监督,外审内审形成合力。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促进住房公积金安全、规范、科学运作。年12月,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实地检查,我市管理工作获得了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三)抓好模式转变,掌握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主动权

一是由银行核算转变为自主核算,实现了动态监管,提高了资金监管水平。转变财务管理模式,实现手续日清,资金日结。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建立了财务日报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不留一笔糊涂账,牢牢掌控资金监管主动权,形成了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在全省率先实现了银行、中心及各管理部手续日清,资金日结,实现了资金监管常态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由以往受托银行核算模式转变为管理中心自主核算,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和管理的主体,实现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二是由全权委托贷款转变为直接贷款,实现了主动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为引导广大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满足借款职工多样化、个性化的住房消费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开发商直接签订按揭协议,从双方通过银行这一中间环节进行不见面合作转变为直接合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走进楼盘,通过签订中心自制住房借款合同,使贷款服务和管理控制前移,提高了广大职工和房地产开发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职工、房地产开发商共赢。年住房公积金新增贷款近4亿元,占全市当年所有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总量的65%,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我市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做出了较大贡献。

(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职工需求,开展了便民利民新业务

推出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减轻职工还贷压力,增加借款职工家庭可支配资金。受益职工达万余户,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支持和欢迎,成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项亮点工程、民心工程。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充分利用信用卡这一现代化电子支付工具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查询、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取得较好效果。

当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不足。像历史沉淀量大,个贷比率偏低,使用率有待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

三、抓住重点,努力做好年有关工作

(一)要坚持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真情服务于民

这次会议的第一项议题就是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职工要求强烈的贷款门槛降低、贷款额度增加和异地贷款开展的实施。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职工购买住房最多可贷房价的80%,贷款额度最多可达4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可达30年,增强了我市职工购房消费能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将可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将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在家乡无法贷款购房的后顾之忧。要不断推出贴近职工需求的贷款政策,完善贷款业务流程,通过施行精细化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稳步快速发展。

(二)要加大资金运作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目前,我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31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就有20多亿,占全部资金的三分之二,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不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也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因此,要注重把握政策,强化管理,结合全市城建三年计划的实施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合理运作资金,调整资金结构。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合法运作住房公积金,既保证资金安全、又取得增值收益,确保老百姓的钱放在中心安全无忧。要积极做好购买国债、在相关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等工作,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基础上,支持国家和地方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加大归集执法力度,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当前,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非公经济组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组织人员,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管理体制,扩大住房公积金在非公经济组织中的缴交率,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扭转监察执法被动局面,真正做到使缴存对象更多、覆盖区域更广,确保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这场仗。

(四)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职工进一步了解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

在全市有20多万名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覆盖面还是小,特别是民营企业等地方还有不少群众不清楚、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真正让更多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接受住房公积金,积极缴交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提升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委书记在视察时,对提出了“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注重求实、注重求效”、“着力民生、着力民心”的要求。对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就是要结合实际和发展新形势,研究新措施,取得新成效。

(一)要着力民生,坚持改进科学管理水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先进地市相比、同广大职工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就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学字当头,积极走出去请进来,主动学习各地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坚持着力民生,积极调研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所思、所想、所求,把职工的正确要求逐步变成我们的服务政策,坚持改善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科学管理水平。

公积金的使用新政策篇4

公积金使用效率风险防控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虽然处在合理区间,但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存在诸多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受“限购、限贷”等宏观政策调控,以及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的影响,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受到一定的阻力。党的十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核心目标就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让经济增长从投资驱动向消费驱动转型,由此必然带来提高消费能力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抑制过度投资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两项改革对于住房公积金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作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应当成为增加职工收入一个最便利、最可行、并经实证的有效工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些都是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质量提升的强大动力,要紧紧围绕抓宣传、提效率;抓服务,提质量;抓内控,防风险,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发展。

一、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建”好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用”好公积金,确保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效益。要着力加强政策宣传。一项好的制度,如果职工群众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就不能发挥作用,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在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仍然不少人对有关的政策法规还不甚了解。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介,加大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和各项新政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氛围。要着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管理单位和部门要通过主动干预、政策宣传、法律教育和思想疏导等措施,让更多的企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温暖。要着力拓宽资金使用面。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不断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真正把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用在改善职工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上。要认真研究如何使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问题,努力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使住房公积金效益放大,实现保值增值。

二、不断创新住房公积金服务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增强群众观念,在缴存、提取、贷款等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使职工群众共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成果。要着力抓好基础数据贯标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是规范管理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管理单位和部门要结合自身条件,探索实施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与受托银行、软件开发商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不断完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公积金门户网站建设,围绕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挖掘网站便民功能,探索实行网上审批、网上业务办理等工作。探讨实现提取业务电子拍照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提取业务事后监督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要畅通便民服务热线,加大便民服务热线宣传工作,不断提升社会知晓率,制定服务热线工作制度,强化公开监督。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要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服务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尽可能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要在现有的“一条龙”服务基础上,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要积极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对于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办理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者到服务网点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职工,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开展上门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针对不同层次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公积金队伍,打造具有先进理念、过硬本领、突出业绩、优良作风、团结协作的优秀团队。

公积金的使用新政策篇5

一、奋斗目标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基本内容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实施原则。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4、资金来源。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金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和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5、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中心”(即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同)负责、银行办理、税务支持、财政监督、管理小组决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管理,每年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审定后执行。“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提租规划。1995年度按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计租。今后每年以上年度的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为基数,逐年递增2个百分点计租,至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2、提租范围。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3、提租标准。1995年度公有住房月租金调整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4元。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

4、住房补贴。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职工本人1994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费工资基数的1.5%计发住房补贴。原住房补贴一律取消。

5、新房新制。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仍实行分房缴定金制度。定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至40元,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计复利,五年后由产权单位一次还本付息。

6、减免政策。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额免缴;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或已故退休工人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50%的租金。建国后参加工作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20%的租金;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房租酌情全额免缴或限额减免;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提租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单位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7、租金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售房原则。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中低收入的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成本价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售房范围。城镇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及旧城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房;别墅、庭院式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住房;具有纪念意义或已列入文物保护的住房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暂不出售。

3、售房价格。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

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并轨。

4、折扣政策

(1)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成本价的现住房折扣率1995年为5%。今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至2000年全部取消。

(2)工龄折扣。每户购房时,按一人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折扣。工龄可以新分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户籍中工龄最长的一人计算,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工龄按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计算。

(3)成新折扣。以成本价购买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必须经评估确定。

5、付款方式。购房职工原则上一次付清房款,经批准也可分期付款或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凡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的差额确定。1995年度为应付购房款的19%。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50%,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贷款利率确定。

6、产权管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法进入市场时,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和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7、政策衔接。本方案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凡1993年底前按市政府20号令规定的价格和办法购买的,仍拥有部分产权;凡未执行20号令规定的,不予确权,待纠正并补齐全部差价款后,方可申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拥有部分产权。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一律执行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

购房职工如自愿补足原标准价购房与成本价购房的差价款,也可享有全部产权。

职工按市政府宁政发[1990]122号、[1993]38号文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享有全部产权。

8、税费减免。产权单位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旧房均免收交易管理费。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免收交易管理费。

9、房款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其中行政单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85%(高层住宅上缴8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6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30%。上缴财政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留归单位的售房收入全额归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10、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维修由购房职工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15%(高层20%),购房职工按成本价1%的比例提取费用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由原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监督使用。不足部分按产权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试行住房包干使用

1、包干使用范围。住房包干使用主要适用于成套现住房。除政府规定不宜包干使用的住房以外,均可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新建住房暂不试行包干使用。

2、包干使用期限。包干使用期分别为6年期和10年期。包干使用手续必须于1996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

3、包干使用费用。包干使用费平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年期为50元,10年期为100元,并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包干使用费由房屋承租人一次交付房屋产权单位。包干使用期内,承租人不再缴付房屋租金。

4、包干使用维修。包干使用期内,分户门内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5、包干费的使用。回收的公有住房包干使用费应用于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建设。

6、包干使用管理。公有住房包干使用期内,房屋所有权不变,承租人必须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包干使用合同,遵守国家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实行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到2000年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超前规划若干块住宅小区用地,合理布局,分阶段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统一组织实施。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规定,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按建设项目的性质、比例,将经济适用住房切块分解到各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各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制定的分配安置计划和市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和中低收入的职工。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全市的社会保障住房计划及相关政策,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近期内着重解决好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3、多种形式建房。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利用自有土地,鼓励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以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

(六)实行住房社会化管理

1、实行住房物业管理。成立多形式、多体制、多层次的房产物业管理公司,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维修养护技术,以经济手段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要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进行业务指导。

2、实行住房保险机制。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住房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住房保险责任;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的必须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三、组织领导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规划,精心组织,兼顾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政策法规和配套细则,实行分类指导,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执行本方案的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不得各行其是,擅自决策。

(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加快房改步伐,加大房改力度,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开来,加快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和市房改方案的规定。各级政府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市房改方案规定、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条件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附则

(一)与本方案配套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实施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包干使用实施细则》、《南京市分房缴定金实施细则》、《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本方案同步实施。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可根据情况发展适时完善。

(二)本方案实施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房改年度。当年6月底前由市房改办会同财政、税务、房产、物价部门公布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租金标准、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及各种折扣率。

(三)有关军队人员居住地方公有住房和地方人员居住军产房的,均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房改政策和规定。

(四)市属五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和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细则,经报批后实施。

公积金的使用新政策篇6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79-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9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变迁及其特征

(一)1991—1994年,启动试点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经验,于上海率先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试点工作并由此逐步向全国推行。这是我国从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迈进过程中的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个人出资的住房准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该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是试点推行,在全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1995—1999年,全面推行阶段

这一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房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总结部分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为标志,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拉开了快速发展的序幕,公积金业务由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向其他地区逐渐发展。该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内容较为简单,参与者以及个人贷款规模较小,资金使用方向也仅限定于住房建设贷款。

(三)2000—2002年,探索改革阶段

这一时期,在认真总结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颁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文件,从而奠定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总体思路、明确了公积金制度的意义、管理方式及职能等,确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办法、业务处理流程等内容,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新阶段。该阶段,虽然公积金资金归集得以加强,管理工作不断规范、监督体系日趋完善,仍存在覆盖率偏低、个人贷款比例不高等问题。

(四)2003年迄今,规范完善阶段

这一时期,国务院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推动各地住房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属地原则和权限对其公积金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该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资金归集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缴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个人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提高。

在这一过程中,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从实施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充分借助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在充分利用国家强制力和政府动员力的基础上,以实现特定目的为导向的制度创新。其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制度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速度等均取决于政府主体的意愿和能力。这一模式使我国在较短时间、较大范围建立了规范有序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保障民生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变迁历程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发展遵循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循序渐进的路径。这与我国国情具有密切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长期以来福利住房制度下形成的城镇居民对国家、企业承担住房建设分配责任的延续,具有明显的历史继承性。同时,也符合并解决了90年代房改初期,职工收入水平低下、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太弱,无力购房、迈不开住房商品化步伐的矛盾。另一方面,这和我国整体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变迁路径相吻合。其在政策法律、机构设置、会计核算等基本制度和核心领域,基本按照“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上到下”的原则,在中央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下逐步完善和推进,由此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风险,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并日渐成为当前普通居民实现住房需求、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支柱。

三是从具体运行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根据强制储蓄理论,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发展应用的一种义务性、长期性、保障性、互相结合的住房储蓄金融制度。其具体实施是通过强制缴存方式归集资金,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来满足有稳定收入的城镇居民的中短期部分购房融资需求,为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能力、支持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一条政策性融资渠道。这一机制为推动住房改革进程以及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已在我国当前住房保障和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为支持城镇职工提高个人住房消费、改善普通居民生活水平、推进住房体制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金融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累计向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8565.90亿元①。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出现了以下问题,其效用和功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约束监管不到位、职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架构待完善等问题

一是在目前的管理框架中,采取“三三制”原则组建的管委会是公积金的最高决策监督单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司其职、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被虚化,导致管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仅是类似于听证机构的松散组织,既不承担任何风险、也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1]。

二是公积金中心由于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具有准政府性质,缺乏专业的金融管理人才和风险监控机制。同时又承担着“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责任,扮演着一个准金融机构的角色。机构属性与实际功能存在着的错位,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

三是各地公积金中心相互独立、分散运作,实行资金的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资金不能相互调用,个人账户异地流转使用也极不便利,从而使每个地区中心的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不高,存在地区性和阶段性的不平衡,出现有的地区资金严重紧张而同时又有地区资金大量沉淀的局面,资金配置效率未能充分优化、使用效率不高。

(二)在资金运用上,存在着保障范围有限、使用效率不高、资金收益率偏低等问题

一是作为强制性的融资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者与贷款者应具有较高的“配对”性,体现互和社会公平原则。截至2008年末,我国累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户数为961万户,而实际缴存人达7700万,按每户双职工计算仅约20%的缴存人使用过公积金,这反映出了公积金贷款制度设计和执行的不完善。同时,存在低收入阶层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高收入职工购房贷款的问题,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互得不到有效贯彻实施,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二是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房、自建、大修、付房租等有限的使用途径和因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再就业、出国定居等极少数特定情况下的提取,运用途径狭窄。近两年,我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①,即使加上提取也不超过70%,数千亿的资金闲置、沉淀于银行中,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2]。

三是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十分匮乏,除存款外,实际唯一可行的是购买国债[3]。但由于国债收益率偏低,给缴存人利益和社会福利带来巨大损失,且是变相让社会公众包括企事业单位为政府提供廉价资金,是一种资金用途属性的异化。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增值收益仅能用作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这一安排等同于将私人资金的收益作为财政资源使用,相当于征收了“住房保障税”,在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

(三)在归集缴纳上,存在覆盖率偏低、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是虽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覆盖至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但根据2008年数据,在全国应缴职工中尚余30%未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尚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②,有部分企业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未能为职工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4]。而同时,公积金缴纳惩罚机制和配套手段的缺乏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公积金已成为城镇居民个人实际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改善居住生活水平具有显著作用。但现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单位在缴存比例和基数确定上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③,这使得越是收入状况良好的居民因其所属企业经济实力较强而越有可能成为这一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而低收入阶层的受益程度极为有限。同时,即便是选择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④,这在目前房价收入比偏高的状况下,对居民购房的保障和支持能力也不足。

综上,受管理体制不健全、配套法则不完备、资金运用机制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配套和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个环节与层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及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自上而下、强制性的变迁模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有效实现政策目标,但对微观主体变迁需求的较少反映和满足,以及路径依赖所形成的“锁定”状态,较易在制度运行较长时间后出现失衡和低效率,并由于滞后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制度发展变革的需要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从而引发出了投资收益率不高、保障范围有限、缴存者与受益者匹配度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但相对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环境在近十年的巨大变革使得原有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已由最初的配合货币化住房改革转制需要,转向基于住房消费外部性和金融市场缺陷的政府规制理论以及互助理论,其主要功能也从最初的住房补贴和筹资发展到更多的偏向“普惠”性质的互助互利功能。但受制于路径依赖的决策迟滞,现今目标定位的不清晰和长期“争论”(偏重于“住房保障”还是偏重于“住房金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内部管理、资金归集等方面的进一步改进完善,从而引发了定位不清、监管不力、保障力度不够、覆盖度偏低等问题。

三、对策建议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所固有的缺陷和社会经济环境巨大变化对其新时期功能定位的新要求,是当前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诸多问题凸现的深刻根源,而两者的相交织更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深入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除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对策外,更应借助完善立法体系和转变机构职能,从功能定位和机制建设入手,及时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作出相应变革,进而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履行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功能、充分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作用。

一是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体系,在扩大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其高效运作、良性发展。首先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通过明确目标定位、资金属性、权责职能,解决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职能定位不清、保障范围有限等问题,在巩固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成果,实现高效运作,良性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其次应加强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金融立法的衔接配套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再次应加紧出台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处罚实施细则,通过加强和完善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和惩处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转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5]。

二是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与商业性职能进行分离,通过成立或委托专门机构实现资金专业运作、由地方职能部门承担政策性管理执行职能等措施,解决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的监督管理弱化、归集缴纳不力、上下沟通不畅等问题,在更好地服务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同时,提高总体运行效率,兼顾好政策性与商业性的双重职能。具体而言,将政策制定、资金归集等政策性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部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服务于国家调控要求和住房保障宗旨的同时,加强政策目标实现力度和完善监管管理机制。同时,将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行政化管理”转变为“法人化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实现资金使用的专业化,避免现有管理的各种弊端,从而能够及时根据微观主体的需求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创新产品、完善制度。

三是完善资金管理运作体系和内部管理机制,并通过积极拓宽放贷形式,解决内控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和不均衡等问题,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公平与效率。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完善并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风险防范、控制能力。严格按照专业银行模式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评审,加强外部审计监管、强化内部督察指导,更好地保障资金安全。积极根据各地居民需求而制定差异化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通过创新贷款品种、拓宽放款渠道,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率。■

参考文献:

[1]汪利娜.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25.

[2]陈瑾.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J].建筑经济,2008(1).

[3]谭文芳.浅谈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0(11).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