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要求范例(3篇)
时间: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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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合发展创新创优政策扶持法规建设
【中图分类号】G220【文献标识码】A
2016年,全国广播界认真学习贯彻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履行“48字”职责使命,着力加强融合传播能力建设,打造新型主流媒体集群,精心做好开局“十三五”、决胜建小康、改革供给侧等主题报道;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和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打造一批精品力作;讴歌时代主旋律,推出一系列生动鲜活的民生和典型报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本文通过梳理去年一年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广电总局”)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以及业界的执行情况,解读其对广播发展的影响,借此提示广播媒体的发展前景。
一、大力推动网络和媒体实现融合发展
2016年4月,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新的发展方向,应该也能够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要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电总局相继出台措施意见,加强网络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安全保障,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1.全面推进三网融合
2016年3月,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该通知针对现阶段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广电、工信的行业监督职责划分,具体工作要求以及协调机制做了进一步明确和重申。文件中关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在全国推广地区经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业务的表述,预示继电信、联通之后,移动也将获得IPTV传输业务牌照,这为2016年IPTV市场三箭齐发的景象提供了前提。从中可以看出,在健全协调机制方面,各地协调小组的权限和执行要求在加大,无论是所起的协调作用还是每季度的汇报机制,都体现出政府对于三网融合全面推进的重大期许。5月,广电总局下发《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交互式网络电视管理提出明确要求;12月,、财政部、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的意见》。《意见》对加快推进全国有线广电网络整合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明确到“十三五”末期基本完成网络整合工作。《意见》要求,加快建设兼具宣传文化和信息服务特色的新型融合网络,建立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全国性数字化文化传播渠道,为传统广电转型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与制度保障。
2.加快推用教迦诤
为进一步提升广电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2016年2月,广电总局《广播电台融合媒体平台建设技术白皮书》,用以引导和规范广播电台融合媒体制播平台建设,提升其面向媒体融合的综合制播能力。《白皮书》提出,融合媒体的制播必须采用基于云计算技术的系统架构和技术体制,才能满足媒体融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确定平台的建设架构既要解决现有问题又能兼顾未来发展,既要提升传统业务又能支撑新媒体业务,构建的媒体融合技术体系要能提供丰富制作工具,整合多种类节目、业务资源,支持多终端采集与,建立运营服务体系可管可控,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展现传播内容,为推进台网联动、全媒体互动传播提供顶层设计和实施策略。7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融合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力争两年内,在局部区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几种基本模式。在“十三五”后期,取得全局性进展,建成多个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打造出数家拥有较强实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形态多样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国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新格局。可以看出,未来广电机构将围绕管理体系、节目体系、制播体系、传播体系、服务体系、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运行机制、队伍建设、考评体系等十个方面进行深度探索。这是继2014年8月中央出台《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4月广电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推动媒体融合的又一重要文件,反映出广电总局对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高度重视。为加强针对性和指导性,广电总局于2015年下半年就启动对《意见》起草的调研工作,多次征求中央和各省区市广电行政部门、播出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该文件的形成具有广泛的共识。
3.业界行动
2016年,各级广播媒体主动拥抱新媒体,在变革中求突破,在创新中谋发展,新的传播平台和产业方阵开始形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云计算、大数据处理、智能检索等先进技术,构建互联、互通、互用的全国性采编平台“中国广播云”。以融媒体平台为核心,吸纳全台优秀策划和采编力量,初步形成全台全时段联合作战的融媒体新闻生产流程。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依托“中华云”全媒体融合平台,重点打造ChinaNews、ChinaRadio、ChinaTV三个移动端媒体产品,分别聚焦多语种图文、音频和视频资讯,实现基于移动互联网自主可控的国际传播。8月,中广联技术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上海广播电视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发起成立“广电媒体云技术产业联盟”,旨在加快推动云平台建设,打造广电媒体云生态。
5~11月中广联合会与上海广播电视合举办全国广播媒体融合案件评选推介活动。全国近50家中央和省市级电台提供了240多个案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中国广播云平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团队运营模式创新”、贵州广播电视台的“互联网+智慧交通云平台”、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的“‘微啵云’跨媒体交互运营平台”、上海广播电视台的“阿基米德FM”等获评十佳案例,在11月上海广播节期间正式,这些成功案例和有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成为促进广播融合转型的“助推器”。12月,人民网研究院2016年中国媒体融合传播指数报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经济之声、音乐之声跻身中国广播电台融合传播百强榜前五位,河北交通广播FM99.2、天津交通广播FM106.8分列百强榜第二和第四。在广播融合传播百强榜中,交通类广播数量最多,达到49家,新闻类广播23家紧随其后,另有经济类7家、城市生活类6家、音乐类6家、汽车类5家、文艺类2家、体育类1家、乡村类1家。从上述业界行动可以看出,“互联网+”为传统广播在内容、渠道、平台建设等方面开拓了新领域,成为广播媒体加速转型升级的引擎。
二、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
2016年2月,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随着形势发展,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体制、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贯彻中央部署,广电总局加大节目创新创优的推进力度,谋划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广电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在节目创新领域积极探索,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1.政策引领
6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就加强自主创新、引进模式管理、920时段编排、节目扶持政策等做出进一步说明。要求不断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节目,增强知识产权意识,管好节目流向,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防止抄袭模仿、侵权盗版,要求诸如“男神”“女神”“偶像”这类词汇不得出现在节目名称里。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创人员或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在播出安排和推广评奖等方面,对自主原创节目优先考虑。同时决定,增加“表彰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通报”的频次,将这一旨在引导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创作生产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优秀节目的活动,由年度改为按季度,《直通北上广》等广播节目榜上有名。
9月,广电总局在太原召开“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座谈会”。会上展示了《致我们正在消逝的文化印记》等7家单位制作的创新节目案例,经过剖析研讨,提出“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的自主创新原则,要求节目创新实现“三个转变”:从经济驱动到创意驱动的转变,从包装炒作到内容制胜的转变,从服务广告客户到服务人民群众的转变,倡导在平实中传递向真向善的精神力量。12月,广电总局在海口召开“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坚持把人民的评价作为最高标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创新看作节目的生命,重视原创、鼓励原创,坚决反对各种抄袭、模仿、跟L克隆之风。
2.重点扶持
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广电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媒体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播出公益广告作为中国特色广播媒体的重要指征之一,在制度方面得到了保障。与此同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联合举办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关于公示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等,加大了对公益广告创作的扶持和引导。此外,《关于公示2015年度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关于征集2016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项目的通知》等相关节目的扶持发展专项计划也相继出台,体现对上述节目创新创优的鼓励和支持。
3.常规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坚持按规运行、照章办事既是创新必须遵守的前提,也是创新升级再度出发的起点。3月、4月、7月,广电总局连续召开专项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部署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引导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把关,确保各类媒体、各类节目都成为传播主流声音、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绝不能为错误思想和不良内容提供传播渠道。明确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频道定位开展相关报道、开办相关节目,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的正确导向。4月、7月,广电总局分别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从节目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对真人秀节目进行引导调控,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其实,针对未成年人参与广电节目的规定一直都有,2013年广电总局曾下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坚持正确价值观,防止未成年人参与节目的成人化倾向,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等。从长远看,限令将对综艺节目的发展起到正确引导作用。此后广电总局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出台《关于改进体育比赛广播电视报道和转播工作的通知》,明确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的转播权由被授权单位统一谈判和购买,避免无序竞争和哄抬价格等现象。
此外,2016年11月工商总局以总局令(第89号)颁布《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广播电台等单位从事广告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登记,明确了广告的规管流程。
三、加强网络传播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2016年,全国人大相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网络播出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加强广电基础设施建设。
1.全面加强网络传播服务管理
针对网络传播存在的违规问题,有关部门2016年密集出台整改措施,以实名认证、分类分级以及信用黑名单等制度治理乱象,引导和鼓励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提升网络视听内容品质和服务质量。2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第5号令,从3月10日起施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广电总局3月启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8月下发《关于公布2016年度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案例部分)评审结果的通知》,引导和鼓励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6月下发《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对移动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环节予以规范,从源头开始加强网络游戏产业监管。9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直播平台必须“持证上岗”,开展直播活动前要备案;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来开展业务。12月《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平台作为开办相关服务的主体,要履行内容把关等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针对网络剧存在制作粗糙、把关能力不足、有故意冲击底线和打球现象,广电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要加强全流程管理,线上线下统一审核标准,电视台不能播的,网络也不能播;加强对优秀网络剧的引导,重点网剧提前介入,尽可能减少产生恶劣影响而被叫停的情况。
网信办也加快了相关政策出台的步伐。6月,相继《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前者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资质,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后者强化了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信息服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AppStore)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11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7月,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上述规定、措施的施行,对于强化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生态,整顿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秩序和市场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修订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广电总局也制订或修订了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数字电视信号在发射和二次分配时的编解码技术要求》《数字电视信号在传送、一次分配和SNG网络传输时的编解码技术要求》《基于卫星传输的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适配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关于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规则》《NGB有线智能融合终端总体架构》《广播电视发射机数据通信接口规范》《基于卫星传输的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激励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这些技术标准对提升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3.提升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有关政策法规中的重要内容,2016年3月,广电总局科技司印发《县级应急广播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对“县级应急广播系统的基本结构、总体及分部技术要求、系统工作模式、系统接口等”进行了规制,为基层应急广播建设提供了指导标准。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基础上“实现由粗放式覆盖向精细化入户服务升级,由模拟信号覆盖向数字化清晰接收升级,由传统视听服务向多层次多方式多业态服务升级”;明确到2022年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功能完备、服务到户的新型广播电视覆盖服务体系。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标志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配套维护设施、数字工程建设等,都将在此法推动下得到更好提升。
四、结语
摘要:中国的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承载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广播电视事业既是意识形态,又是经济形态,有产业功能。融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多种元素于一身,集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
新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过程,与国家的命运、经济的建设、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极为重视广播事业的发展及法制建设。1949年成立广播事业局加强对人民广播事业的领导;1950年4月《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这对于改进广播工作,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个阶段:1956年到1966年广播事业受“左”的影响,走过一些弯路。1963年8月,在北京首次召开全国优秀广播节目欣赏会,并起草了《优秀广播节目标准(草案)》。1964年第八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召开,着重讨论了中央广播事业局制定的《宣传业务整改提纲(草案)》,提出了改进节目的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办广播等方面作了一些尝试。
第三个阶段: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经历了长达十年的“”,新闻宣传中受“左”的错误倾向影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第四个阶段:1976年10月到1986年1976年10月粉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恢复和加强批评报道,开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1986年1月,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部法规领导小组并在部政策研究室成立法规处。
第五个阶段:1986年至今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1986年至1990年明确了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组建了立法机构,1988成立政策法规司,制定立法工作计划。
(2)1991年至1995年针对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等新技术带来的问题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了广播电视系统依法管理制度。1995年成立部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
(3)1995年至2002年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工作处于调整、清理、完善、加强状态,逐渐适应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发展的需要。
(4)2003到2005年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启动了《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起草工作,2005年上报国务院。
(5)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开展《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立法调研,促进《付酬办法》尽快制订出台。
(6)2009年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在信息时代,与时俱进,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一)我国广播电视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广播电视法,这里所提到的广播电视法是泛指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广播电视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是总局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调整广播电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和管理性规章。概括起来,广播电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法限制广播电视运营机构的所有权过度集中、禁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合理分配广播电视频率资源。二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可以依法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构可以依法监管广播电视运营秩序。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许可、监管、处罚、救济等制度。三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众接收,允许公众最大限度地通过广播电视媒介发表意见主张。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普遍服务、协商服务、更正报道等制度。四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其工作人员应当约定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这主要由劳工法、劳动合同法予以调整,广播电视法对广播电视运营者的领导人在公民身份、道德品质、政治面貌等方面有特别的要求。五是因广播电视报道而引起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法要求广播电视媒介客观准确平衡报道各方面的意见,被报道的公民有反驳抗辩的权利。
(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体系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构成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个层次。
1、宪法层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第22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第35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
2、法律层次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比如民商法中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经济法中有广告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行政法中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社会法中有环境保护法、气象法、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刑法中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等相关罪名。
3、行政法规层次目前主要有五件行政法规:(1)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2)2000年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维护进行了规定。(3)1993年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卫星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环节进行了规定。(4)1990年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节目转播等进行了规定。(5)1990年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对卫国卫星电视节目落地范围、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4、地方性法规层次主要是各省(区、市)、省会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广播电视法规,共有20多件。1989年吉林省制定的《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次目前广播电视部门规章有3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有10多件。
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数量很多,但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有的法规过于宽泛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规之间有重叠、不一致的规定;有的法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授权。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清理,这些问题已经逐步得到了解决。
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广播电视涉外制度等。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予以取缔,没收设备,并处以罚款。
(二)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进程
多年来,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到1983年广播电视事业由国家垄断向行政性垄断发展阶段。我国的广播电视是国家垄断事业,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办电视,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决定着广播电视的生死存亡。这个时期的电视指导方针是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1983年在广播电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问题上,提出了“双重职能”的思想,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事业机关,中心工作是宣传,形成了新闻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85年到1999年广播电视事业行政性垄断下的相对自由竞争阶段。1985年上海市广电局开始在上海电台、电视台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广播体制改革的序幕。1997年上海市政府授权市广电局作为上海广电系统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1999年,我国第一家广电集团——无锡广电集团挂牌成立,采用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
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广播电视事业从相对自由竞争向经济性垄断过渡阶段。2001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发行集团、电影集团属于企业性质。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电集团都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在广播电视领域企业单位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企业形式,主要从事影视剧、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介入活动。
广播电视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明确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重组管理体制,在整体上以经济性垄断代替行政性垄断,从而应对入世后,国外传媒的渗透和冲击。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涉及禁播、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直播和群众参与直播节目规定等。
1、禁播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播内容:(1)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审查规定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制度包括两种:(1)播出机构审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播出机构一般设有编辑委员会;(2)政府部门审查,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其他节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3、限制播放规定,涉及涉案剧、广告节目的限制播放:(1)涉案剧限制播放2004年4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2)广告节目限制播放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00—7:00、11:30—12:30以及18:30—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4、直播节目规定,涉及重要政务新闻、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规定;(1)重要政务新闻的直播规定包括重大政治会议报道直播:中国共产党每届每一次党代会;全国人大和政协每届每一次代表大会报告直播等;各类政务会议报道;领导同志出访、接见外宾活动的报道;推行政务公开活动的报道。如农村村务公开、乡镇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等。(2)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规定依据1999年广电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经过审批、备案;必须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对导演、导播、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都有一点要求;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等。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直播节目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通报批评。发生政治性事故的,应当暂停节目,予以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1、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处罚。
2、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管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3、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管理依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审批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限于:(1)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2)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3)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五)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
根据2004年广电总局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等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其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五项:(1)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2)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3)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4)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八项义务有八项:(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5)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7)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包括十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宣扬、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违反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播出、等内容、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工作中失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以及违反有偿新闻等宣传管理规定。处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六)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1、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我国法律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2005年《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等。
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实行有限开放政策:一是允许通过贷款等方式,利用境外资金投入广播电视建设,如宁夏、青海等地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二是允许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2004年广电总局的《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全面规范。广电总局已批准韩国广播公司、新加坡新传媒集团等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三是允许境内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节目,允许中外合作制作(联合制作、谢志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等。
2、境外节目播放比例进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颁发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规定: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2003年《广播电视有限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我国台湾地区要求无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有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20%。
3、境外记者到境内采访管理依据1990年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必须:(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应当在注册的业务范围或者商定的采访计划内进行业务活动。(3)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4)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5、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演出。但是要注意:(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2)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总之,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时至今日,广播电视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地面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复杂而庞大的门类,与之相适应,中国建立了广播电视许可制度、所有权制度、节目标准制度、网络制度、用户制度、从业人员制度,基本适应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需要,但面临三网合一、三屏合一的发展趋势,中国仍要加快广播电视的立法速度,强化依法行政,全面实施普法教育计划,增强版权意识以适应广播电视飞速发展的需求,可以说,中国在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上依然任重道远。
[注释]
1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中,节目的种类不断增加,同时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部分广播电视节目过度重视广告效率,导致其观众感受较差,这种类型的节目设置并不成功,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广播电视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与其他行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进而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因此,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现状进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1节目定位集中导致受众群体范围较小
当前,广播电视节目的风格逐渐向着年轻化的方向发展,更加看重对年轻人观看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大部分中年人与老年人的观看需求。广播电视节目将受众定位为年轻人,导致电视节目的受众群体范围有限,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也更加狭窄。与青年人相比,中来年人在广播电视节目受众群体中所占比重更大,有更多的时间与兴趣观看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定位错误导致庞大的市场资源不断流失,不利于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1.2市场基础薄弱导致节目推广方式单调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之下,网络媒体得到了更加快速的发展,对广播电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视频媒体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且用户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节目进行观看,因此更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视频媒体观看节目。此外,广播电视节目过程中加入了大量的广告,降低了人们观看时的享受,更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流畅的观看。因此,广播电视节目在推广的过程中要注重推广方式的创新,从而更好地吸引受众群体。此外,广播电视节目应该抓住网络化发展所带来的机遇,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电视节目的传播。
1.3明显的广告植入与大众观看需求相冲突
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节目播放过程中有着较为明显的广告植入痕迹,广播电视节目的大部分内容都被广告所占用。虽然广电总局已经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也带来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广告商并未放弃广告植入,而是寻找新的发展途径,广播电视节目中广告植入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
2广播电视节目市场化需求程度的提高对策
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化需求并不仅仅是对市场效益进行追求,而是要为广播电视节目赢得更多的市场发展空间,实现其市场发展渠道的不断扩展,为消费群体带来更加优质的观看感受与体验。在大众传媒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可能性,所有的部门都具有同等的发展与创新计划。实现节目创新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探寻广播电视发展的有效途径。
2.1通过市场调查更好地把握节目定位
在广播电视发展的过程中,与市场需求之间始终都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所有的节目设定都是以市场需求为依据实现内容设定的,所面向的受众群体是固定的。好的广播电视节目应该形成属于自己的评判效应,通过明确的内容设定在观众心中形成非常深刻的印象,同时能够更好地调动受众群体的观看兴趣,使受众群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节目互动活动中。媒体工作者要对进行更加深入的市场调查,从而更好地把握节目定位,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市场化发展。
2.2通过多渠道宣传丰富节目推广手段
宣传与推广是广播电视节目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电视节目实际上就是一种产品,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与运行的相关规律,通过合理、科学的宣传策略实现节目知名度的提升。因此,广播电视节目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与宣传渠道,更好的实现节目的宣传与推广。只有对电视节目进行有效、到位的宣传,才能够充分实现电视节目的现实价值。在电视节目进行推广的过程中,还应该与网络媒体、新媒体等实现相互结合,通过相互之间的影响力促进市场效应的实现,同时能够强化电视节目的宣传效果,进一步提高节目的市场效果。
2.3结合消费者心理提高广告植入的技巧性
在广播电视节目发展的过程中,商业支持是其非常重要的保障。因此,广播电视节目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广告植入的现象。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植入广告,一方面能够吸引更多观众的注意,另一方面能够实现节目的市场效应。但是,缺乏技巧性的广告植入只会降低节目的观赏性与艺术性,导致观众产生反感。商家如何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植入广告已经成为了电视节目发展的重要考验。在节目设计的过程中,要依据节目类型、节目内容等选择广告,广告在植入的过程中既要实现商品宣传,又不能够影响整体节目效果,实现节目与广告商之间的双赢。
2.4实现广播电视节目市场化运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从本质上讲,电视节目也属于商品,与一般商品具有同质性,这就决定电视节目在生产与交换的过程中要以相关的市场规律为准,实现市场化运作。广播电视节目运作的市场化指的是以制播分离为基础,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纳入到节目市场体系中,实现节目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实现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化运作,首先要在节目制作之前对宏观经济环境、传媒、受众市场、销售市场等进行分析;其次在节目策划的过程中,要依据之前的调查结果对节目的时长、内容、表现方式、推广等进行确定;最后在节目营销的过程中,要依据节目营销方针与目标设计盈利模式。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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