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例(3篇)

时间:2024-06-11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与角色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根据已发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开文件、相关做法以及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个别信托公司以“会员制”方式通过员工推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充当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充当“收付人”。信托公司在销售和承担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的同时,委托商业银行收付。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国投)、或者通过专职人员向潜在客户推销外,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据资料表明,银监会“一号令”颁布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更深层次地参与该项业务,或者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发行、运作资金信托计划。即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还承担回够、质押等业务。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种居多。即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信托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则充当了收付人,主要负责资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动,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和技术等优势结合了起来,向投资人共同推出一种产品。

(二)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或角色

1、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职责或业务范围的明确定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角色明确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资产托管”。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审批时,给予了“代收付”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四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了开办“资金信托代收付”业务资格。银监会一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一号令”)中,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审批业务的范围时,明确提出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并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备案业务范围时又提出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2、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超过了上述两个方面

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又增加了“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例如:

――资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计划中,投资人的账户和信托计划的账户一般要开设在合作的银行,由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回笼的资金也要流回银行,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资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中明确了托管人的角色。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中煤信托联合推出“中煤信托广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增加了两项新业务:一、信托届满时,广发银行承诺无条件、一次性回购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二、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临时需要资金,可向广发银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有些银行也准备或已经开展了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时,保证委托人能收回投资余额、收益等;二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结束时投资人能获得预期收益,这类情形实施的少,多在酝酿之中。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财”,是首个外汇信托品种,为居民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信托关系中,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为“第一受托人”,民生银行成为“第二受托人”。实际上,民生银行主要负责该项目,利用了信托这一合法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资通道,所发挥的理财作用有限。可能考虑单个居民外汇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额有限,因此两家信托公司分别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银行集中运作。民生银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资于美国债市。该资金信托计划中,民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营销人、受托人和保证人三种角色,当然,保证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发。

目前,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六个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发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发“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等。

3、进一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还承担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种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完全照般或复制,多少都有些差异。一般分析,商业银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或理财计划中所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职责或角色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以下角色:

――信用担保人。无论银行回避与否,许多投资人事实上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而购买或参加资金信托计划的。

――账户管理人。在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中,客户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存入相应资金后,资金的归集、划拨,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划回投资人的账户等工作由银行来完成。

――是资金输出方。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固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客户新存入的资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资金由储蓄存款而转来。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是事实上的“资金输出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一次承担了一个或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背景条件分析

1、资金信托计划发展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信托法》、《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以及《通知》相继颁布后,使信托公司在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更使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几乎可以“无所不能”地参与各种金融活动。对比而言,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或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则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例如,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及相关活动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企业和居民储蓄增加,但又缺乏合理的投资品种

――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10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并表的各项存款余额为21.65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本外币并表的企业存款10月末余额为7.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5%。本外币并表的居民储蓄余额为10.86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至10月份,居民储蓄累计增加14187亿元,同比多增加2568亿元。企业和居民储蓄持续的快速增长,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中产阶层初步形成。

――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意识逐步增强。

――同时,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品种。以个人投资者为例,目前,适合个人投资人投资的金融产品主要有存款、国债、基金、保险以及股票等,但是,上述产品不太适合个人投资人购买,或者说,不能为投资人提供充足的吸引力(表4)。因此,持币待购现象比较严重。

3、宏观金融市场发展为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条件

主要有:第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能够增加理财品种,并且,能够吸引增量存款。第二,由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限制贷款规模等原因,使一些项目缺乏资金,而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介入项目,可以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例如:根据央行121号文精神,房地产企业贷款得到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买地、盖房,且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对购房人发放贷款。开发商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股权信托、其他项目贷款的资金信托计划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不足、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者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等原因。第三,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较多,也是由于外汇资金紧张,银行外汇存款下降、外汇利率走低而引起。据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7月,境内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500亿美元。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下调到0.5625%,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仅为0.45%,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为1.98%,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为1.584%。

三、商业银行与资金信托计划的相互作用

(一)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商业银行的作用

1、承担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并成为营销的主渠道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并成为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营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接触客户的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的客户群体,使资金信托计划同时进入多个目标市场。二是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营销中实际上承担了信用担保主体的作用,一旦需要,就可能迅速转化为资金资源。三是与信托公司直销、电话营销、报纸/杂志广告、互连网营销等相比较,商业银行在形象、网点、营业环境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四是与股市资金相比较,股市资金易于流动,投机性强,银行资金相对稳定,也容易使信托公司下大力气开发。另外,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稳定、风险小也是重要的原因。

2、一定程度上监督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如有些银行推出的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商业银行保证委托人的投资余额、收益拨付等。另外,基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商业银行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收付业务前,一般要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发行的可行性、收益预期等进行判断。在资

金收付过程中,也要发挥一定的辅助监督作用。

(二)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并有“1+1>2”的效果。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使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托管、资金代收代付、资金清算、账户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业务。该类业务可能以托管、营销或某一方面为发端,连带其他相关系列业务的横向发展。

2、改善收入构成,增加业务收入。商业银行收付业务的收费比例约为0.2-0.5%。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除结售汇、信用证、国际结算外,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几乎没有手续费收入,仅是间接提高了银行的储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清算、网点等资源,产生手续费收入,使现有系统产生增值性收益,同时,还可以因此而产生托管费、沉淀资金和账户管理费等方面的收入。上述业务,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

3、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各种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发起,利用银行网点营销,资金沉淀在银行,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一种创新产品。

4、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层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的影响,不利于产品创新,而开展上述业务,银行可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发展业务。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除需要银行提供一般的存贷款服务外,更需要银行提供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资金信托计划反映了客户理财的核心要求。

5、带动同业存款、资金清算、信用卡等业务的发展。例如,北方信托与招商银行联合推出“北信理财一卡通”银行卡,这种联名卡虽然目前只能解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的简单功能,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也有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中相当一部分的资金,由商业银行的对公、对私存款直接或间接转化而来。2、导致商业银行部分优质客户流失。3、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竞争。

四、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与角色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代收付”角色

鉴于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的职责已超出了“代收付”业务的范畴。例如:第一只通过银行网点发售的信托计划――“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署的是《资金信托产品协助推介和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农行承担了“产品协助推介”、“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三项职责。另外,有的银行与公司签订的是《XX资金计划协议》。或者签订《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收付协议》和《理财顾问》两个协议,后者主要界定双方在信托计划解释、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代收付”不能包括商业银行所承担事情的全部。故建议:

第一,对“代收付”业务的内容或含义,不争议、不讨论(因为有些监管机构强调“代收付”或以此为理由,而不允许银行延伸服务内容)。但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是收付业务,商业银行无权与第三方签定合同,不负有向委托人提示信托产品、解释风险的义务。应提示风险,明确主体是委托人及信托公司,不能借用或暗含银行信用。

第二,将“代收付”业务看作是商业银行承担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起点或基点,允许商业银行在“代收付”的同时,承担产品协助推介、帐户服务、理财顾问等业务,但是,要在合同中定明或者通过签订专门的合同进行相关业务内容的约束(例如,以上几个银行签订的合同)。

理由是:(1)单纯强调“代收付”,不一定能回避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些银行片面强调“代收付”,而回避“销售”的风险,事实上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因为:资金信托计划在销售中商业银行的信用起着一定的促销作用;“代收付”不能说商业银行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真实性、规范性等不承担责任(毕竟资金信托计划的“代收付”不同于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格式化产品的“代收付”,商业银行在收付前也要进行规范性审核和可行性分析,而且,收费也高,例如,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不收费或单笔收取0.5元的费用,资金信托计划要收金额的0.2%左右)。(2)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咨询、帐户服务等其他业务内容也未必就能增大商业银行的风险。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业银行大都或明或暗地承担了超过“代收付”范畴的业务,如包销、促销、上门推销、甚至承诺保本等。

第三,基于上述认识,允许商业银行以“代收付”为基点,逐步进行引导,促使其灵活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如银行提供担保、回购、质押、托管以及其他共同开发产品的内涵。

一句话,商业银行可以在“代收付”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付”,并且,自己承担业务开展中的风险。这样,既尊重事实,又尊重政策。

(二)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

目前,有些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有内部托管机构,把托管机构和投资运作机构分开;部分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内部或外部托管机构;极少数的资金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托管(如云南信托的“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一法两规”中没有强制资金信托计划必须要求有托管机构托管,但同时,赋予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计划托管”人资格。

1、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的好处

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至少有以下好处: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运作,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监督体系的完善,规避运作中的风险;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进而推进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化发展。托管银行介入,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该资金计划的规范性,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其次,托管人的中立性的信息披露、咨询或相关服务,容易使投资人相信;第三、如果一个公司有树立公司或资金信托计划品牌形象的长远规划,借助托管银行的信誉、宣传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在收益较高的情况下,轻易地就会在大批潜在客户面前树立形象,使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不断扩大。

另外,据悉,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的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中,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4月30日“叫停”,在“叫停”《通知》及后来的《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出台)中,也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集合理财计划”。

2、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虽然职责上比较明确,二者的机构和人员也是独立的,但是,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的托管人的职责。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与资金信托计划中托管机构的职责对比如下:

说明:

1、不同类型的资金计划不同,如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计划有托管机构,其他类型的资金计划没有托管机构,不少公司没有引入托管机制。

2、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部分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中,与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大致相同。

但是,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只是形式上相同,本质上差别大,因为公司内部设立托管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挪用资金、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违规交易、隐瞒或虚报收益、不合理分配等问题。一些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是公司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如投资管理部)。例如,谁来保证其中的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谁来判别公司股票买入的时机和价位?谁能保证公司购买国债以后是否会用回购的方式变现后再做超出范围的投资?等等。

3、建议

――在资金信托计划中引入托管人机制,最好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从事过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可在证券投资组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先引入商业银行托管机制,以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及新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中。

――托管人的具体职责参照现有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职责确定。

另需说明,由商业银行托管时,不会导致资金信托计划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增加。因为,目前的收付费用已经较高,商业银行更关注的是产品创新和资金沉淀等。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篇2

金融改革打造更市场化的

发展空间

2012年第三季度开始,证监会一系列监管新政推出,陆续对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放松管制、拓展投资范围,并促使信托、基金、保险、券商、私募等成为资产管理领域的生力军。相比而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领域则显狭窄,所受监管限制更加严格。监管不平等使银行理财吸引力大幅下降,使优质资金和高净值客户从银行体系分流到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构成影响。

2013年7月20日,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为标志,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随之,商业银行息差收入优势被削弱,更加市场化的价格竞争驱使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成为必然。

随着工行超高净值客户“多享优势”系列产品——理财管理计划A款的问世,我国商业银行领域第一款资产管理计划试点落地。工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由工行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是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受批复稍晚的农行也于近期“进取”系列理财管理计划并明确该计划是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设预期收益率,实行市值评估,按净值结算,投资范围主要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权、金融衍生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不难看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与之前的银行理财相比,突出独立投资和运作,投资领域扩展至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

混业竞争构造更多元化的

发展空间

实践中,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已经形成格局,目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控股模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非金融性实体企业控股金融机构模式及非金融性电子商务公司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四种。前两种模式有利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同一控股集团下分享投资优势,共享客户资源,促进金融混业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发展。第三种模式则加剧了金融脱媒,加强系统内自给性金融供给,分流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市场。而非金融性互联网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冲击的同时更激发了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力,逼迫商业银行必须走更加灵活高效创新的道路。

在业务多元化的混业格局下,商业银行探索多元化的业务合作模式,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化发展成为必然趋势。一是商业银行将加大综合化经营框架内跨领域、跨机构、跨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尤其在银行可开展资管业务后,银行必将凭借综合化布局,加强与其系统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和客户共享,拓展集团整体的资产管理业务。二是商业银行将加强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围绕资产管理的需求,从理财端和投资端共同着手,运用资产管业务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在企业客户的上下游供应链产业中挖掘潜在客户和投资对象,系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将加大互联网技术创新,尤其加大移动设备的金融创新,加强客户个性化、差异化、模式化的信息搜索处理,通过更便捷的渠道捕获消费者,以更高效更快捷的产品锁定客户资金,为资产管理业务提供基础客户、营销信息和资金来源,最终为客户提供综合化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财富积累创造更具潜力的

发展空间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范文

一、国有商业银行会计机构改革历程回顾

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大体经历了两轮大的调整。

(一)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财、会部门分设,强化了财务部门在资源配置和会计部门在基础管理中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根据业务领域分工逐步建立了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共同组成的国有银行体系。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将各专业银行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目标。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为商业化改革进一步提供了法律基础。《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一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积极推进自身改革,强化经营责任,但同时,银行无序竞争情况较为严重,内部管理薄弱,经营风险急剧扩大。如何加强管理,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1998年初,建设银行率先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进行了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将原来的财会部分设为计划财务部和会计部,即单独成立了会计部,同时将资金计划部和财会部的财务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了计划财务部。随后不久,工商银行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对财会部进行分设,组建了计划财务部和会计部。中国银行虽然在总行层面没有进行相应的机构改革,但在分行层面将财务管理部门分设为计划财务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交通银行将财会部分设,成立了计划财务部和会计结算部。农业银行尽管没有进行相应的机构调整,但也进行了有关讨论和酝酿。

(二)近几年的财、会部门合并,强化了运营和现金管理的职责,实现了财务会计的一体化运作2003年12月,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注资,掀起了新一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大潮。通过股份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成国有商业银行,并陆续成为上市公众公司。伴随着重组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2006年,工商银行率先将计划财务部、会计部合并,成立财会部,同时成立运行管理部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随后,建设银行推行了会计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了营运管理的职责,并于2008年将计划财务部与会计部合并,成立财会部,同时将原会计部中的支付结算、柜面管理等相关职责进一步整合,成立资金结算部。

2009年,中国银行在进一步强化财会管理职能的同时,将部分操作性会计核算职能划转运营部(后又将部分职责调回财务管理部)。在分行层面,对会计结算部门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将会计制度、运营等职能分别调整到计划财务、运营部门,并成立了收付清算、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等部门。农业银行于2006年将资产负债部与财务部合并,成立计财部,并同时成立了会计结算部。2008年上半年成立运营管理部。2008年下半年,又将财务、会计合并,成立财务会计部,单设资产负债部,同时成立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交通银行2007年将计划财务部改为预算财务部,并于2011年将会计结算部改为营运管理部,其中的会计政策等职能调整到预算财务部。

二、国有商业银行会计部门职能演变

各家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部门先分后合的调整,看似简单的回归。但实际上,在这两轮改革中,此会计已非彼会计,不仅会计部门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对会计部门职责的认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中的会计职能分析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银行柜面人员大多叫会计人员,这也是我们经常听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动辄有十几万会计人员的原因。实际上,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核算职能外,银行会计部门还承担了柜面管理职责以及业务处理角色(如资金清算、结算等)。后来有人把当时的营业网点称之为“交易核算型”网点,就是这个道理。因此,这一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职责,与西方银行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方大型商业银行财会人员最多只有几千人)。如果说真正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是围绕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等核心职能,那么这个阶段的会计更多的是营业会计,承担了柜面交易处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多重职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商业银行会计更多地是承担了现在意义上的营运职能。而在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后独立成立的会计部门,除专司一般意义上的会计职责外,更多地是面向柜面服务、业务流程和后台处理。实际上,改革进一步强化了会计部门在运营、交易处理和柜面流程等方面的职能,而在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会计核心职能方面,反而没有发挥多大作用。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政策,更多的是通过财务政策的形式来实现的,而会计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对报告使用者意义并不大。

(二)第二轮财会体制改革中的会计职能分析

第二轮财会体制改革,表面上是回到原点,但实际上会计职能已经完全不同。这一时期的会计职能与西方商业银行的会计职能已非常接近,至少是在语境上能够基本达成了一致。这一时期的会计职能,在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和内控控制等核心职能方面得到了强化。原来会计部门的集中处理(如清算)等职责调整到运营部门,支付结算、柜面服务等也移交不同的前台部门或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改革后的会计部门职责,已逐渐演化成一般工商企业意义上的会计职责。两次改革,不是简单的回归。第一次改革,强化了会计的营运、流程及前台管理的角色,强调会计在对内基础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人称之为“大会计”。这时的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国外银行的营运色彩。第二次改革,将预算、考核、会计政策和信息披露等一体化,强调对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如准则执行、内部控制及对外披露等),并将原来会计的营运、流程和前台管理角色分别剥离到营运及现金管理部门。至此,“大会计”变成了“小会计”,由“矮胖”向“瘦高”方向发展:一方面,由“矮”向“高”,突出重点,在规则和反映方面的职责得到了加强;另一方面,由“胖”变“瘦”,职能收缩,从前台柜面管理、结算产品及营运中后撤出来。

三、国有商业银行会计职能变迁的原因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会计部门职能变化,是在商业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会计在商业化改革过程,体现并很好地顺应了不同发展阶段对会计工作的内在要求。第一轮财会体制改革是在亟待加强资源调控和基础管理的背景下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刚刚经历粗放经营,急需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提升资源配置和基础管理两方面的能力。一方面,需要强化约束,树立统一法人体制,加大资源整合和分配的力度。因此,通过成立计划财务部,整合预算、计划等方面职能,发挥综合管理的优势和经营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基础管理职能,加强柜面基础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同时,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广泛运用,初期更多地体现在“会计电算化”上。在信息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过程,自然需要会计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单独设立会计部门对强化银行的基础管理,加速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客观地说,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会计职能难免顾此失彼,在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职责非常薄弱。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当时基本上处于“两则”、“两制”阶段,财务政策在银行的会计核算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二是银行虚盈实亏,盈余管理的空间非常大,加之缺乏严格的会计信息管控机制(如外部审计和强制披露义务等),会计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财务报告主要是围绕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信息相关性也不够。因此,财务报告的职责也相当弱化。这正如前文所说,这一阶段的会计,从现在意义来看,是有会计之名但并无会计之实。第二次财会体制改革是在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的背景下进行的。各家银行积极推进管理改革,转变经营理念,管理要求和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和强制披露要求,外在约束得到了加强。会计部门在这个阶段的职能,逐步由前台退回到后台,从后台流程又进一步收缩到政策和报告层面。一是营销职能得以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得到了深化,网点逐步由交易核算型转变为营销服务型,前台更多地是要面对客户,而不是账户,与之相适应的,前台的劳动组织和流程设计更多地要考虑客户的感受。这必然要求会计从前台收缩,或自觉向业务转变,原先的会计职能得以弱化。同时,在信息技术运用上,也更加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突出客户和产品,强调客户体验和员工体验,系统设计思路都围绕这些要求改变,会计在信息化中的作用也进一步弱化。为向客户提供综合服务解决方案,需要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支付结算等产品管理职责。所有这些,都势必要求单独成立现金管理或资金结算部门。二是流程变革进一步深化。银行纷纷依赖信息技术,实施前后台分离等一系列的流程变革工作,重点是将前台的工作往后台上收;同时,发挥集中作业、流水化作业的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因此,运营的职能和角色得以进一步强化,各家银行或新建运营部门或强化其职能,并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披露义务大大强化。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加强在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计划预算与财务报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等方面衔接,实行一体化运作。同时,伴随着会计准则改革和国际趋同,原来的财务政策作用逐渐被会计政策所替代。在上述要求和变化的推动下,财务、会计部门合并已顺理成章。

四、几点体会

关于商业银行会计职责定位,讨论很多,见仁见智。但不论是第一轮的否定还是第二轮的否定之否定,都不能简单地以对错加以评判。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根本没想到要怀疑或轻视‘历史的启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即使是今天的会计定位,也毫无疑问不会是终点。但客观地总结这段历史,对我们未来的工作还是非常有裨益的。

(一)会计部门职责演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纵观国有商业银行会计改革历程,不难发现,几家银行在改革的步伐和方向上呈现一定的同向性和同步性,体现出外部环境的变化,反映了商业化改革的内在要求。比如,第二轮调整全面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流程银行的建设、监管要求和披露义务,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改革,反映了特定阶段的历史要求,改革也顺应了发展的要求。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会计职能的演变与商业化改革步伐是一致的,是与时俱进的。

(二)会计职能转变是一个长期过程

观念和思维惯性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通过一纸文件可以清晰界定的。即使到今天,很多认识和看法还没有根本的改变,一些职责和边界还在不断的讨论、调整中。两次改革,四家银行看似相约而行,但又有所不同。改革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银行财会的外在语境,但内在语境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这种认识的统一,不仅需要银行内部持续的改革推动和管理人员理念的更新,同时也需要在监管上进行相应调整。在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的今天,传统意义上会计核算方法、组织形式等(如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在法律监管上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就必然会违背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滞后于发展的现实要求。

(三)会计职能变迁体现了会计人对会计本质的执着追求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