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的意义范例(3篇)

时间:2024-06-24

投资理财的意义范文

财富管理是管理个人和机构的财富,也可以简单概括为“理财”,但又区别于一般的理财业务。“财富管理”的出现划分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两个不同的理财业务时代:一个是早期的理财业务时代;另一个则是经过发展与改进的成熟的理财业务时代——财富管理时代。随着财富目标的多元化,中国高净值人士对融资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的要求更加复杂多样。

增值胜过财富保值

波士顿咨询公司2012年的财富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私人金融财富的总规模达到122.8万亿美元。而根据花旗银行的2012年财富报告显示,到2011年为止,全球拥有1亿美元以上的富翁们的财富总和达到惊人的39.9万亿美元,而在2011年,美国的GDP为150944亿美元,中国的GDP为73011亿美元。从2006年到2011年,全球亿万富翁(至少拥有1亿美元可支配资产)以年均29%的速度增长,而其中南亚、中东、东南亚以及拉丁美洲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200%、100%、80%和67%。2011年全球亿万富翁的总人数达到63000人,预计到2016年将达到86000人。

总体而言,中国高净值人士的个人理财首要目标是财富增值,其次是财富保值。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大部分高净值人士都希望能够通过多样的投资方式对其资产进行快速增值。另外,有将近10%的高净值人士选择财富传承作为其首要理财目标。他们主要是一些年龄较大的人士,考虑通过整体规划将财富转移到下一代,包括规划下一代的财富传承。此外,追求高质量的生活、财富安全、子女教育的偏好明显上升。

资产配置更多创新投资

在风险偏好日益成熟、财富目标日益多元化的驱使下,高净值人群需要通过更加综合多样的资产配置来实现对财富的管理;市场的发展和投资产品的日益丰富为其提供了可能,使得高净值人士的实际资产配置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现阶段投资性不动产占中国高净值人士可投资资产的30%左右。在其余的可投资金融资产中,存款、股票和基础产品占了75%。创新性产品如信托类产品及PE产品等和海外投资相对较少,约占25%。但是,阳光私募、私募股权投资等近期市场热点为代表的其他类别投资和银行理财产品在高净值人群的资产组合中占比上升,分别增加了5个百分点和4个百分点。有超过一半的高净值人士打算在未来的5年中增加创新产品和海外投资在个人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也有61%的高净值人士表示打算继续增持不动产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投资组合的倾向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有相当一部份的高净值人士表示,在改变投资组合的时候,他们都会密切关注整体经济情况的走势。

从理财到财富管理

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属于早期的理财概念,它的营销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分层、差别化服务培养优质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更好地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财富管理业务则是以客户为中心,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据客户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求,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客户长期的财富管理顾问。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的理财业务。财富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理财业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其一,从本质上看,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的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二,从提供服务的主体来看,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它的主体众多,不仅限于银行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财富管理业务。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多局限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

其三,从服务对象上说,财富管理业务不仅限于对个人的财富管理,还包括对企业、机构的资产管理,服务对象较广;而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处于理财业务发展的较早阶段,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类金融产品推出,主要指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打包,服务对象多为私人。

财富管理的三个鲜明特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主体众多”以及“服务对象较广”,使它区别于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成为理财服务的成熟阶段。

第三方机构品牌为先

自从私人银行2007年在中国出现以来,经过四年的发展,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已经在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渠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高净值人群对私人银行业认知度不断提高,对于财富管理机构在融资服务和增值服务方面的要求也有所提升。

调研显示,在过去两年中国高净值人士越来越多地将日常理财的主要渠道由自己或家人独立操作转向使用财富管理机构。接近45%的高净值人士将主要可投资资产交由私人银行和其他财富管理机构打理,相比2009年增加了近30个百分点。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纷纷推出自己的私人银行和高端理财业务并不遗余力地进行市场教育和宣传,提供的产品也逐渐丰富,专业性也在逐步加强,使得高净值人士对私人银行等财富管理机构更加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高净值人士风险分散的理念日益增强,加之财富目标多元化的驱动,他们对资产配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单凭自己的知识和精力难以实现资产合理有效地配置。因此,大部分原本自己或家人打理资产或使用普通理财服务的高净值客户转向财富管理机构,并且这一趋势将在未来进一步增强。

投资理财的意义范文篇2

一、财务咨询的涵义

财务咨询从理论上说是管理咨询的一种,剖析财务咨询的内涵首先要深刻理解管理咨询的涵义。咨询,传统意义上讲是指征求别人意见、求助于人或给人出主意、提建议、定计谋之意。管理咨询既可以被看作一种专业服务,又可以被视为提供实际咨询和帮助的一种方法。对管理咨询较为权威的定义是:“帮助管理者和组织,通过解决管理和经营的问题,鉴别和抓住新机会,强化学习和实施变革以实现组织目的和目标的一种独立的专业性咨询服务。”

目前,财务理论界较为明确地提出的财务咨询的概念是:“财务咨询是指具有财务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业务解答、筹划及指导等服务的行为。”笔者认为,财务咨询的涵义应当是十分宽泛的,无论是接受委托提供专业服务的财务咨询,还是从属于全面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附属性财务咨询,都应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可以将财务咨询大体定义为:咨询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为客户、投资者等服务对象提供的有关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财务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即一切有关财务的咨询服务活动都是广义上的财务咨询。

二、财务咨询的理论地位和功能

理论上,财务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活动,在“大财务”的框架下,财务理论体系可分为国家财务、企业财务和家庭财务,这主要是基于财务主体及其特性的不同划分的。从另一角度,可将各财务主体(国家、企业和家庭)的理财活动按其业务性质分为自主理财和委托理财。其中,自主理财又可分为自主决策理财和咨询决策理财。同时,自主决策理财也非真正靠自己的能力单独决策理财,财务咨询常常潜移默化地影响并培育着理财主体自主决策的能力。因此,财务咨询在财务理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管理咨询业的独立发展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以及大量专业财务咨询公司的不断涌现,更加凸显了财务咨询在实践方面的重要地位。

财务咨询无论是对宏观经济运行,还是对企业、个人理财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具有以下功能:

在宏观方面,财务咨询可以引导理性投资,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财务主体尽其所能追求财务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会受到信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其财务行为难免会出现盲动性、滞后性,这不但会造成财务主体利益受损,而且对国民经济产业整体协调发展非常不利。财务咨询服务于微观经济主体,弥补其能力的不足,减少其决策的失误,客观上减少了投资者的盲目性,校正了市场反应的滞后性偏差,有利于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而且,在目前情况下,国内企业将直面全球竞争,财务咨询将是企业在低效的管理水平和有限的人力资源条件下,提升财务运营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其现实意义非常重大。

在微观方面,财务咨询可弥补企业、个人等财务主体自身知识结构、运营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有助于解决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财务咨询专业人员可以为客户鉴别、诊断和解决财务各相关领域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客观、专业的分析,帮助客户识别并抓住各种新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财务咨询给客户提供了一个认识、学习财务知识技能的机会,对于提高客户能力、促进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财务咨询的业务定位与基本分类

财务咨询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咨询业务既包括实物性资产咨询、证券性资产咨询,又包括财务主体筹资、投资及日常管理等业务咨询。具体地,在国外,财务咨询业务通常包括财务估价、经营资金与流动资金管理、兼并与收购、投资项目分析、会计制度设计、预算控制、外汇管理等;在国内,财务咨询业务通常包括设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会计电算化实施战略、财务分析、代拟经济文书、培训财务会计人员、记账、税务服务、个人理财帮助、资产评估、投资咨询服务等。

客户所需咨询业务性质不同,决定了各种财务咨询的服务目标、服务方式等方面必定存在差异,由此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财务咨询类别。就目前开展财务咨询业务的现状而言,财务咨询按业务性质、服务目标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行业投资评价型。该类财务咨询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社会鉴证业务,咨询服务的目的是提供客观的、不带有利益色彩的建设性观点。专业咨询人员以调查、搜集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现有分析对未来做出预测。并且以诚实、专业服务为基础,恪守“三公”原则,即不卖产品,也不推进部署,只是提供独立的分析。该类财务咨询业务一般由专业性的财务咨询公司开展。

2.财务整体服务型。该类财务咨询侧重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获取由于出让知识、脑力劳动而应得的利益回报。专业咨询人员主要提供一整套有关企业、个人财务运作与管理的规划、策划等服务,十分注重市场细分化差别,在提供整体服务的条件下强调业务领域专长,根据企业、个人需要,可以量身定做方案并提供贴身服务。该类财务咨询业务一般由专业财务公司、综合性管理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及部分提供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

3.附属增值服务型。该类财务咨询的目的是扩大主营业务,专业咨询人员运用一系列理财工具,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财务分析和理财建议,并兼顾产品销售。该类财务咨询业务主要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中心”等部门提供。

四、证券投资咨询

财务咨询涵盖范围极为广泛,其中证券投资咨询作为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无论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还是对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影响重大。

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就产生了投资咨询业务的萌芽。1920年,全球第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在美国的波士顿成立,证券投资咨询业也便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正式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证券市场初步建立时便已经起步,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新兴行业。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蓬勃发展起来。目前,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证券投资咨询业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咨询业务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并存,二是咨询业务的专业化与全面化两极发展。在此两大发展趋势的影响下,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挑战。目前,困扰证券投资咨询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持咨询业务的客观、独立,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等。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能绝对客观、独立地为客户提供建议咨询的机构不多,如证券公司提供投资建议的股评专家很难逃离“股托”之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行业提供附属性财务咨询业务,很难开脱其利用社会鉴证地位捆绑咨询谋取私利之嫌。特别是,美国安然事件暴露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黑幕,促使美国政府向各证券公司罚款10亿美元,并拟将其咨询业务剥离,全力发展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咨询机构,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理财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金融理财产品;特点;类别;概念

中图分类号:D912.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83-05

根据不完全的粗略统计,国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保险、信托、证券等机构管理的金融理财产品规模总量约有人民币10万亿元左右,约占2007年我国GDP的42%,占国内居民存款的25%左右。

有鉴于金融理财产品对我国居民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有必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法律思考,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制规范问题。而作为法律研究的起点,首先必须分析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从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出发,分析其类别和国际定义模式,最后建议我国可以采取的定义方法。

一、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和类别

与其他产品不同,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限于金融市场工具。投资范围的确定使得金融理财产品不同于将投资目标限定于不动产、艺术品等的其他投资产品,并且使得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金融监管机关负责监管。由于现代金融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工具范围日益扩大,只要是能够产生现金流并且具有一定流动性和交易性的产品都可以成为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内容,比如一些不动产经过证券化后可以成为REITs金融市场工具,而大宗商品、能源的期货和期权也被认为属于典型的金融市场工具。

第二,金融理财产品并不是有形的产品,而是一种无形的金融服务。金融理财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比如设计不合理,或者发生投资亏损,一般很难实行类似有形产品(比如汽车、药品等)的“召回”制度。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修正,特别是一些面向大众营销或者具有较大客户群体的产品修正十分困难,投资者一般只能通过赎回的方式来停止这种金融服务。很多国家的立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适度的公法规范,而不将其认定为一个简单的商事合同,完全交由私法规范。

第三,金融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服务,需要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理财等增值服务。金融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通过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进行的投资。在这些组织形式中,投资者并没有依靠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而是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同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或公司中的股东。合伙人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各自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规范,对法律未明确的部分,合伙人和股东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等进行进一步约定。对面向公众或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司股权募集或者合伙人邀请,不应被视为是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因而不受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则约束或管辖。。对于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合同)是否属于金融理财产品,国外目前还有争议,我国对此也未有明确规定。

第四,现代社会中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和经营可以跨越多个金融市场,或者多个金融机构共同为某个金融理财产品提供服务。比如,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经常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行信托投资计划,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计划的整体运营,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负责信托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部分。在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的跨机构性就更为普遍,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常联合开发金融理财产品。金融理财产品的跨市场性使得对其监管和立法需要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理解。

金融理财产品除具备有以上特点外,还有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数目,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单一客户金融理财产品和集合客户金融理财产品。或称为集合理财产品。如此分类的意义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监管规则。一般而言,集合性金融理财产品涉及的人数较多,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性。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相对于单一客户的金融理财产品而言,应给予更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提供单位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其中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可以再细分为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金融理财产品等等。这种分类方式在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下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此确定具体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机关。而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如私募投资基金,则需要根据其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和规范。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客户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为个人(自然人)类金融理财产品和机构类金融理财产品。个人类金融理财产品针对自然人等个人类客户,机构类理财产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等机构客户。各国法律法规一般对面向自然人客户的理财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目的是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在合格投资者制度中,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往往也比较高。另外,还有趋势是将个人投资者确定为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关注,而机构类投资者则不属于金融服务消费者,一般不会得到特别保护。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简单金融理财产品和复杂金融理财产品。其中复杂金融理财产品中又以结构化金融理财产品为主,并还可以再细分为信用结构化产品和非信用结构化产品等等。对于复杂金融理财产品,一般需要比简单金融理财产品更为详细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提示,而且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监管实践来看,一般不建议将复杂金融理财产品向社会大众进行营销。

二、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的定义模式

纵观主要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财法律制度,可以发现很少有国家直接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法律定义。大多数国家将金融理财产品作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一部分进行立法和监管。

(一)“金融产品(商品)”模式――以澳大利亚和日本为例

澳大利亚于2001年修改《公司法》,增加了法律对“金融产品”的定义。根据该法,除有特别例外情况,金融产品是指人们进行金融投资、管理金融风险或进行非现金支付的一种工具(facility)。・按照这个定义,金融产品包括证券,票据、股票或政府债券,部分衍生品,利率和货币互换,保险产品(包括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年金利益,退休存款账户,外汇。存款机构的产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抵押等等。

2006年日本废除了之前的《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并进而使得金融商品的范围也大大扩大,金融商品包括了有价证券、货币、基于存款合同的权利,其他证券及类似权证,政府规定的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但不包括《商品交易法》中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等,最大限度

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对象,构筑了从金融产品的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虽然日本的存款和保险等投资性质的金融产品仍由《银行法》和《保险事业法》管辖,但这些法律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所确定的原则,修改了各自的产品销售规则和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澳大利亚、日本的法律没有直接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定义。从“金融产品”的定义来看,澳大利亚“金融产品”的外延已经包括了各类金融理财产品。日本的金融商品虽没有直接言明包括银行存款和保险产品,但十分明确地将“集合投资计划”列为金融商品,并且调整了相关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业法律,使得对具有投资性质的银行存款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的规范与对金融商品的规范相一致。《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不对日本现有银行和保险法律“大动干戈”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包括了金融理财产品的范围,目的是将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置于同一法律规则之下,完善之前因分业立法而导致的不同业态间金融商品的规则不统一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金融服务”模式――以欧盟为例

欧盟《远程销售指引》将金融服务定义为:银行服务、信用服务、保险服务、个人年金服务、投资或支付性质的服务。此外,欧盟对具体的投资服务、人寿保险、金融工具市场、未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等还有单独的指引规定。从《远程销售指引》的定义来看,金融理财产品既有可能属于银行服务,也有可能属于现代保险服务,与投资也密切相关,因此无可置疑地是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

(三)“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模式――以英国为例

英国也没有从法律上直接定义金融理财产品,但英国通过对在“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个人和机构的“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进行定义,将金融理财产品的规范囊括其中。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受监管的“特定行为”不仅包括实际从事该行为,也包括提议或同意从事该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投资活动:即以本人或人的身份买卖、认购和承销某种“特定投资”:如果涉及的“特定投资”是保险合同,则包括履行该合同;(2)安排投资交易:即为他人买卖、认购和承销某种“特定投资”作出安排;(3)吸收存款;(4)保管与管理财产:即保管和管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作出该类安排(例如银行的保管箱业务);(5)投资管理:即管理属于他人的由投资组成的或包含投资的资产,例如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或养老基金:(6)提供投资建议;(7)设立共同投资基金;(8)利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发出投资指令:即用计算机系统为他人传递电子化的投资指令,以取代书面指令。

“特定投资”的种类则包括:股份或股权:创立或确认负债的证=陪(例如债券和存款证书);政府与公共证券;赋予投资权利的证=5(例如认股权证);代表证券的证明;共同投资计划中的单位份额;期权;远期;盘差合同:保险合同:参加劳埃德协会的保险业务:存款;以土地为担保的贷款;以及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某类特定投资的权利和利益。金融服务局还可以在实践中将更多符合该定义的金融产品纳入“特定投资”的范同。从“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的范围可以发现它们涵盖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基本包括了所有金融理财产品。

(四)“证券”模式――以美国为例

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采取统一立法的做法不同,美国的立法者没有对金融产品做统一定义。这主要归因于美国的《证券法》将“证券”的定义设计得异常广泛,使得不少美国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或服务都属于“证券”,而归证券法律的管辖

美同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规定,证券是指各种票证、股票、国库券、债券、无抵押债券、利益证明或参与某种利润分配协议的证明、担保信托证、筹建经济组织证、可转让股权、投资合同、有投票权的信用证、证券证明、油矿、气矿或其他矿藏开采权未分配部分的权益;任何证券、存款证明或者组合证券和指数证券(包括根据价格而计算出来的利益)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任何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的有关外币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或者,从总体上任何被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或者购买上述内容的临时的或中介性的收据、担保、保证等各种利益的证明。除例外或得到豁免,任何发行证券的行为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并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

美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是如此广泛,基本上只要是向公众发行的,即使不是公司的股权,比如说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合伙合同(权利),也被认为属于“证券”。美国最高法院2004年在SECv,Edwards一案中还判定:保证固定回报的投资安排属于投资合同,应归《证券法》管辖。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美国的“证券”还是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金融理财产品的范围,比如对于投资“期货”的金融理财产品,就不属于“证券”,而受《投资公司法》、《期货交易法》、《银行法》等其他法律规范。造成美国金融理财立法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在金融市场早期,金融理财产品大部分具有“证券”性质,因而美国的有关立法机关将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对“证券”的规范上: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则是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在涉及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没有统一的金融理财规范,但投资者可以借助受信法律(FiduciaryLaw)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结论:统一定义我国金融理财产品

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与各国金融立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对各类金融理财业务的监管和法律标准非常不统一,金融理财机构按各自行业的标准和习惯从事金融理财活动,监管机关也按各自的标准对这些活动进行监管。比如,对信托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来规范,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均由银监会直接监督管理,前述两个办法也由银监会制定。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定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来规范。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上述各个办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管辖内容,立法层次也参差不齐,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有行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金融理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国内的各个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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