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规划报告范例(3篇)
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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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计划所称廉租住房。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普通住房。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指产权单位依照市政府的规定,本计划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租金规范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租金规范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规范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布置的资金;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需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证线以下。享受最低生活保证补助金;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逾越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后。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资料齐备后。
第十六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证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轮候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卦情况进行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面积规范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标明的保证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㈡依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可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规范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证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屋产权单位料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证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规范的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与企业各方面具有广泛联系,财务管理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故加强企业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家庭农场同样适用,现就家庭农场财务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一、农场场长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经营管理副场长具体负责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修订,并组织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财务科和计划统计科负责农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制定,资金的筹集与调配;土地承包费及各项生产自理费的收缴,日常会计的核算与监督;非税收入的管理与核算;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年报;修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二、农场行政实行两级管理,核算采用一级核算。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农场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农场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场长和书记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副场长、财务科、体改办、采购办、工会、纪委、审计、劳动、人事等部门;农场各项重大决策调整、改革方案出台、重大投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确立必须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列入预算的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由预算管理委员会的经营管理副场长和财务科科长组织协调,安排资金计划、预算收入的实现、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各种款项业务。未列入预算的计划外支出,必须经场长办公会议或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尤其是大额资金的安排及使用,各单位不准支付大额现金,纳入企业财务收支预算和企业货币资金计划的大额资金支出5万元以下由场长审批,5—10万元由场长办公会决定,10万元以上的由农场党委会决定;各类专项资金、奖金支出及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经场长办公会或农场党委会批准后办理。
三、家庭农场实行“四到户、两自理”的管理体制。四到户即:土地到户、机车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两自理即:生产费用自理、生活费用自理。家庭农场为投资、风险、利益的主体。
四、为保持农场土地承包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土地污染,实行土地承包交纳保证金制度。承包每公顷土地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年终结息。同时,作为履行合同、土地荒芜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草签合同时上交。
五、各管理区代表农场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
六、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生产、生活费用全部实行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家庭农场垫支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如出现垫支,全部由批准人和会计承担。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会计承担次要责任。
七、农场土地承包费实行货币资金收缴,上打承包费。特殊情况需下打承包费的,必须上报农场,经场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土地承包费上缴方式为现金或内部转账。
八、各管理区可在农场政策允许范围内不低于农场下达的承包费收缴指标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本管理区的实际情况划分土地类别,具体确定本区各地号的承包费收取标准。
九、土地承包费收缴时间以农场规定为准,土地承包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交齐的土地承包户,视同放弃土地承包资格,土地由农场收回,重新发包。
十、有机户应按农场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种植户收取机械作业费,实行有机户、种植户、管理区三方验收制度。种植户应对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未达到作业质量标准或超标准收费的,种植户有权拒签、拒付机械作业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机户承担。出现农机作业质量纠纷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区提出仲裁申请,及时处理。超过时间提出异议的,管理区不予受理。
十一、种植户的机械作业费,必须在年初或作业前按农场规定的统一时间预交。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农场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按日收取资金占用费,不按规定上交机械作业费的,管理区不予安排机车作业。作业后必须在三日内填好作业费结算单,经种植户、车主、管理区领导、机务统计签字后,交财务统一结算,不得私自用现金结算机械作业费。
十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按土地承包户与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全部进入晒场。部分农产品统一销售按实际销售价结算。晒场机械、低值易耗品、水泥晒面、储粮仓库,家庭农场职工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农场统一制定。农场粮食部门对管理区晒场实行全面管理与监督。
十三、有机户应按规定承担农机库、车组零件库的折旧费、农具场的看护费、清理卫生费等。
十四、取消义务工、义务车收费,实行“一事一议”的民主管理、民主自治、民主决策制度。先收后用,量入为出,既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又要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费用支出必须经场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家庭农场构建固定资产,应以书面形式向计划部门上报固定资产构建计划,经计划部门汇总后,报农场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后的固定资产计划再上报分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计划购置与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建造增加固定资产。
回到申报制度的本身,我们不难发现,它本质上只是反腐败三大战略(惩治、预防、教育)中预防腐败制度的其中之一而已,而且是中观层次的、约束性预防制度,即使出台,相对于惩治战略,实施起来阻力会更大。客观理性地对待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国内的实施策略,有助于更好地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申报制度。
苦苦期盼、艰辛探索近30年,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甚至连名字都不见踪影,有的只是“领导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认为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该制度。国内自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项目以来,严格地讲,中国迄今仍没有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甚至连“财产”“申报”的名字都没有,取而代之的只是一些党内法规和红头文件。
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了1995年两办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实施。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的事项。其中,配偶、子女的从业被规定,含有“家庭”的意思;关于房产和投资的部分是此前没有涉及的,而被人们热切地认为是家庭财产的另一个说法。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七条规定,领导干部如果不如实申报,最严重者可以予以免职。这两条被理想地认为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原先收入申报规定没有“牙齿”的弊病。在腐败不见收敛的势头下,这样的党内法规和红头文件及其实施效果,是不会令公众满意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遭遇了作为申报对象的反对,要他们制定限制自己权力的制度,迈出立法与制度化的第一步确有难度。
即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也只是中观的预防腐败制度之一,它的有效性取决于环境和与其他制度的匹配性
反腐败的对策很多,大致可以归为三类:惩治、预防和教育。科学的反腐败战略当然是三者的合理组合及相互支撑,互不偏废。惩治,能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使人不敢腐;教育,通过改变人或组织的动机,使其不想腐;预防,“是一种事前(腐败行为发生之前)措施,是依靠或通过制度手段,减少腐败机会,弱化腐败动机,从而达到从根本上降低腐败的发生率的一种治理腐败手段”(任建明、杜治洲,2009)。从国际上看,一国预防腐败的制度是一个由众多的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的预防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绝不只是一个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体如下图“预防制度体系层次图”所示。
可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是中观的预防制度中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闻自由、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等)中的一项制度,其作用的发挥必须有中观其他制度的配套,即以宏观制度为基础,同时配以微观的各领域具体的反腐败制度,才能发生良好的效用。从国际上已经建立申报制度国家的情况看,其实施效果理想的,离不开其国家的权力制约监督体制、规范的市场经济、严格的司法体制、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备成熟的社会信用等;而那些尽管已经实行却效果不佳的国家,如俄罗斯、马来西亚,其申报制度所需的配套制度和环境缺失则是深层次原因。
由此可以设想,如果我国建立了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就必然会要求官员的家庭财产向社会公众公示。这样一来,是否应该将现在的官员选拔制度变任命为公众选择?否则就违背权力谁授权对谁负责的原理;是否应该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和法制的市场经济制度?否则难以保证切断官员财产与企业的联系;是否应该建立健全财会金融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司法体制?否则无法核实官员财产的多寡与正当;是否应该政府自身先建立起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和财政预算制度?否则难以保证官员因任意支配大量的非控制资金而攫为己有。当然,再进一步来说,是否还必须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充分行使其对一府两院和官员的监督权,才能从根本上规范政府的行为,进而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等等。尽管说不能等到所有的条件都具备才实行申报制度,但是可以肯定,在一个缺乏很多基础制度支撑,甚至制度不匹配、制度环境不利的条件下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免会变形甚至扭曲。
无论从现在的事项报告,还是试点地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看,制度流程设置密合性与有机性普遍缺失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必须有严密有机的制度流程,否则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从制度建设的流程看,无论是领导事项报告制度,还是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都必须是一个多环节有机构成的完整的制度链条:制度制定――制度实体――制度执行――制度评估与反馈。以此观之,可以说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从制度制定环节看,要实现制定过程或程序上的开放,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等。但目前显然这两个制度都缺乏公众和专家的有效参与,还主要是封闭的党政机关内部制定方式,缺乏制度应有的公共性,不仅权威性大打折扣,而且与民众的期望值相去甚远。从制度实体看,要求制度本身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可执行性等。但是我们的官员收入申报和财产申报制度出台时,就缺乏公开和确保如实申报两个关键“部件”,成为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可执行性很差。到目前为止,没有一起大案要案是由申报而发现的。从制度的执行环节看,要求制度制定时就要考虑到是否被执行、在多大程度上执行和是否被扭曲及扭曲程度等方面。而现行的报告制定却显露出不足。从制度的评估看,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并做到定期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对于有效性差的,要求设计相应的反馈和改进机制。显然,目前的报告制度和试点在这个环节上是缺乏的。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政府透明制度的一个方面,是一种政府的自我革命,且阻力巨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落实到制度上就是许多国家制定的公开透明制度,即通过公开的手段,达至政治社会透明的结果,一来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二来引入大量的免费监督主体,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公开透明制度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和官员家庭财产申报。
正是认识到公开透明制度的价值和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于2009年在各地试点。但重要性认识的充分,不等于对其艰巨性认识的充分。公开透明制度其实是对政府行为法治化的要求,要限制的是政府及其官员自身。在目前缺乏统一的基本行政程序法、政府组织及机构、用人与用钱都缺乏严格的规范和法治化的前提下,要让改革推动者变成改革的对象,进行“自我革命”,其阻力是可以想象的。一方面,作为预防腐败的制度,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不是为一个人或者一小群人制定的,因而其实施的阻力与其所发挥作用的大小和广度成正比,即其作用发挥越广,阻力面就越大。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探索24年没有结果,97%官员反对申报的原因;另一方面,申报制度针对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分子,即使是没有腐败的官员,也不愿意将权力和自由被公之于众而受到限制。因此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政策制定权,找出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抵制或者拖延申报制度的实施,所以才有当下很多官员包括国家反贪局领导人讲“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方案不成熟、伤干部的心、会影响稳定大局等等声音的出现。
建立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但还需要具体的策略积极加以推进
尽管制度的功能有限,制度的建立阻力巨大,但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毕竟具有减少腐败机会和改变腐败动机的功能,是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因此,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随着我国透明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也要求实施官员财产的申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决定了领导事项报告制度不能代替作为国家制度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再从党和国家的层面看,不仅对腐败的危害性认识透彻,而且已经制定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五年规划,提出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并致力于建立预防、惩治、教育相结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而预防腐败又离不开财产申报。另外,我国以执政党唯一执掌政权为特点的执政体制,决定了反腐败必须而且只能靠“自我革命”(李曙光,2008)的方式。同时,民众寄予的高期望和腐败的高发态势也在加快催生该制度。因此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应该是迟早的事情,而且越早越好。制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趋于完善。
第一,推进宏观立法,建立权威的独立机构,以解决自我监督的困境。鉴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的政治阻力隐蔽而巨大,加之很多已经实施该制度的国家的经验,必须通过高位阶的《官员财产申报法》,同时建立独立的申报机构并赋予其足够的权威资源,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正如很多学者指出的,不仅要加快立法,而且要整合现有的纪检监察、检察、反贪机构,争取被授权成立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官员财产申报的整个过程。
第二,着力改善制度环境,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预防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好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清除人治的传统,加速法治的进程。一国公开透明制度的建立,其实是对政府控权的过程,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过程。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等有着深厚人治传统的区域廉政的成功,也充分说明法治观念只有深入领导人、政府官员和普通大众的心里才会产生力量,也只有法治优先,廉政才能实现。
第三,重视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扩大和提高试点的区域与层次,尽量实现与现有的领导干部事项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衔接。渐进改革、分步推进、试点先行是我国各项改革推进的一个好的策略和一条好的经验。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应该结束试而不结(总结)、试而不广(推广)、低水平重复的尴尬局面。
可以相信,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其他改革的深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会在这些直接相关制度的支撑下由试点变成制度;20多年的立法探索、民众法治意识的深入、公民精神的发育和各地不断的试点探索,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将会在我国落地生根,开出鲜艳的廉政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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