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方法论(6篇)
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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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逻辑推理,政策考量,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
法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耶林
著名法学家杨仁寿先生在《法学方法论》一书开篇中提到了70年代震动台湾学术界的诽韩案[1].杨先生评点此案时认为:旧律所规定直系血亲之范围仅限于“本宗九族”,逾此范围,即非属“法律上”的直系血亲,而韩愈之相距39代的血亲,由此不属法律上的直系血亲范围。法官审理此案时,严格依法律进行推理,孰不知法律存在此漏洞,须进行解释方可适用于此案。杨先生批评“此号判决仍在‘概念法学’(jurisprudence
of
conceptions)阴影的笼罩之下,审判者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2],并由此呼吁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视法学方法的研究和运用。
法应用科学中最重要的一门是“法学”,又称法解释学或法规范学,其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以确定规范的法意。法律用语多来自日常生活,因此必须加以阐明;对不明确的法律概念,必须加以具体化;对法规之间的冲突,必须加以调和。法解释学的目的在于穷究法的目的,具体的方法可分为狭义法律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3].而换一个视角来看,整个“法学”方法的运用过程,可概括为逻辑推理和政策考量的过程。
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意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体现了逻辑推理的过程,其更类似一种概念的数学,其运算结果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正确与否。逻辑推理提高了法学的客观性,当出现不同的法律见解时,依逻辑推理亦可提供分辨优劣的标准,而正是通过逻辑推理,司法者将立法者的意图外化,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正是这种高度客观的推理形成的结论,具有稳定性,以便于对法律有稳定的预期,并维持社会的秩序。这种客观的概念化的运作也提出了一个:对于法律的“善”与“恶”,法官有无审查权;对于立法者的目的,法官有无权力依据时事变更作出不同的阐释?若依逻辑推理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推至极端,也正是由概念法学推导出的“恶法亦法”的结论,其认为法官审判过程像一部机器的运作,送入的是案卷,出来的是判决,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而广义法律解释中所包含的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价值补充及漏洞补充,则体现了政策考量的过程。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得法官解释法律时不可避免地加入价值判断,社会生活的变动及个案中的具体情况无疑也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政策考量的过程会依社会的要求而对社会秩序产生引导和,因此,司法官必须考虑立法者的目的,选择符合立法者目的的判决。同时,价值考量也是使滞后的法律适用于发展的社会,从而实现正义的必要步骤。
法学方法论上的逻辑推理和政策考量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有着天然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理论基础。
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方法的特点是追求确定的知识。其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其任务有两项:认知法和注释法。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的法律规定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道德观念或正义中引出。实证法学试图把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非冗性等逻辑限制置于权威性法律资料之上,企望发现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范畴以及基本法律定理。纯粹法学更将实证主义法学推向极端,认为法律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法学方法上的逻辑推理正是以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甚至推理的结果违反生活的逻辑,而其目的就是在于得到一个于法律上合理的结果。
新法学倡导自然权利、正义,其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和认识论两重意义。从本体论上说,自然法源于人的本性,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有关人类的合适而正当的规则或理想秩序;从认识论上讲,自然法是一种难以直观发现的不成文法,只有依靠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的逐步才能发现。因此,新自然法学以对思辩认识和实践认识的区分而强调法学是一种实践,以对事实和价值的一元论而强调法学是一种价值,以对真理和正义的永恒追求而主张价值的超时空性。而法学上的政策考量正是以新自然法学为基础的。政策考量的过程是:先依据现行的具体规定进行逻辑推理,当得出不合理的判决时,由法官援引另外的规则作出其它结论。援引另外规则的过程,即是一个目的、价值的衡量过程,可能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等),也可能直接援引自然法上的正义、公平等标准。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中,一般将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对立起来看待,然而,在逻辑推理-政策考量的过程中,二者却天然地统一于司法实践中,而这恰恰从反面印证了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这一命题。
法学方法论有重大的价值。在前文提到的诽韩案中,法官支持了韩愈39代直系亲属的告诉权,这种判决不符合生活的逻辑,既与立法目的相违,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尊严。而出现这一判决的原因正在于审判者仍处于实证主义的逻辑方法中,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只知逻辑推理的机械操作,而不知运用利益衡量。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逻辑推理过程,从而保证法的客观性,但若过分僵化,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则违背了法律的实践性格和社会正义的标准,导致法的僵化,并与社会实际形成矛盾。因此必须以政策考量进行价值判断,纠正判决的偏差。而这一过程更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的发展,法官可在判例中运用政策考量认定案件,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从而使判例类型化,并逐步形成一种学说。大陆法系的权利失效原则、事实契约理论;英美法上越权原则的废除及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均体现了逻辑推理-政策考量的过程,其在法学发展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概念法学不发达,政策考量也未引起重视。法官依实践中智慧的积累虽然也能作出较好的判决,但对逻辑推理-政策考量这一思维过程作为一种方法的存在还未敏锐地认识到。究其源在于法律和法学研究中不重视基础法学,对法律阐释的方法未深入研究,以致法官对此诲莫如深。为此,一方面,需重视法律思想史等理论学科与应用学科的交叉研究,使得思想的力量推动现实的进步,以达到相对完善的境地;另一方面,法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上的重要性应被给予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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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案情概要为:1976年10月间,郭寿华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上发表的《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中称韩愈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因消磨于风花雪月而染风流病,使体力过于消耗,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而卒于硫磺中毒。此文引起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谤死人罪”。在一审及上诉审中,“台北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均支持了自诉人的主张,判定郭寿华诽谤死人罪成立并予以罚金处罚。
【关键词】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中学教学
中学教育历史悠久,在过去的教学管理实践中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经验对今天的教学管理仍有一定借鉴意义,但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学校教学内容的增加,教学管理活动日益复杂,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教学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当前的中学教学管理中,管理者一方面要求教师和他们的学生以新课程理念实施新课程,另一方面又以传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教师。这就会造成较多的管理问题的出现,文章拟论述当前中学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措施。
1当前中学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重行为管理,轻知识交流传递
常规管理的组织自上而下,有区、校、教研组、教师之间垂直链接,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是教学行为的信息源,是下级教学措施的决策者,严格的上下级关系成为信息沟通的障碍,造成教学效率低,适应能力差,思想僵化。过多的层次、过死的职责、过细的职能禁锢了教师的思维,限制了教师的责任感和创造性的发挥。下级遇到难题,不是积极地寻求解决的方案,而是简单地把问题推给上级。教师之间缺乏互动的方式传递信息,进行合作。
1.2忽略教师的个性作用
面常规用一个模子衡量教育行为,譬如在备课组活动当中实行统一要求,忽略了教师的个性和知识背景,忽略了不同班级的学生层次,备课中要求了解学生对旧知识的掌握情况,但忽略了教师对学生的情绪、心理、情感、态度的影响,推行统一的课堂评价标准,凡上课就用这个标准衡量。把所有教师的教学思想统一在单一的模式上面,过分重标准规范,把教师的情感意志、道德价值观、个性能力等内在因素与教学行为分离。使老师成为用规定程序统一标准加工学生的机器。
1.3重数量轻质量管理
量化管理进入学校并没有什么错,但一些学校的教学管理干部却将其发挥到了极致。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看班上的优秀率、及格率、达标率,看有几个学生考上了名牌大学,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看写的教案厚不厚,写了多少页,政治学习评先进,看的笔记抄了多少字,字迹工整不工整,教学管理干部年终写总结,大多要数一数自己这一年组织了多少次评优课,听了多少节推广课。这些教学管理干部将不能量化的也要量化,将不该量化的硬要量化,使教师们产生了抵触情绪。
1.4课堂教学的现状
当前的课堂教学仍是把传授陈旧的知识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忽视学生全面发展,重视“教”而忽视“学”,限制学生的创新精神发展。重视现成结论的记忆,忽视学习过程;重视向学生灌输而忽视学生的主动参与;重视教学活动的严格划一,忽视学生的创造才能和个性差异;重视认识能力培养,而忽视合作、交往等行为的养成;重视考试的选拔功能,忽视学生的综合评价。转贴于
2加强中学教学科学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对教师教学过程的监控和引导
因为教学内容、学生、社会对学生的要求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教学过程也必须随之而变。教学过程包括多个环节。在教学过程的监控和引导方面,首先要以教案为突破口,在改革教法上下功夫,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帮助学生建立新的学习方式,让新思想、新观念走进课堂,注重教案的创新性。
随着课堂教学改革实验的不断深入,教学管理者应把教师的教学反思纳入到教学常规管理中,采取每节课后反思,写好教学后记附于该节教案后,每周的教研活动时间同年级组交流,讨论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改进的方法,教师个人应写好学月总结,分析一个月来教学方法、学生能力培养上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还有哪些突出问题等,制订下个月的改进方案,提出自我奋斗的目标。期末将每个教师的教学后记收集起来展示评比,对教学设计有创新、有独特的个人教学风格、关注学生个性发展的教师应予以表彰。
2.2教师实施课堂教学管理创新
在管理机制方面,课堂教学管理改革必须建立一种激励创新的机制,从而创设一个充满创新精神的教学氛围,建立鼓励教师教有创新、学生学有创新的管理制度。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教师首先要有创新精神。在教学中,教师应当让学生向自己发问。任何创新都是以发问为前提的,学习前人的知识,就是要把前人走过的创新过程再发现、再体验,教师要有这个意识,由己知不断引出未知,使学生每掌握一个新知识,都能得到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也是课堂教学管理的重要任务。
在管理方法方面,课堂教学管理应提倡全过程管理,注重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的管理,提倡全方位管理,不仅要抓教的管理,关注教师的教育方法、教学效果,还要抓学的管理,关心学生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学习效果。
2.3提高教师管理者自身的素质
作为教学管理者不仅应有教师职业的基本知识,还应具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在深厚的知识功底的基础上提高能力。为使教学管理科学化,适应开放的学校系统,教学管理者急需加强条件性知识的学习,掌握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学理论,以条件性知识为依托,增强实践性知识的学习和提升,形成自己的管理特色,提高教学管理效率。要加强提炼,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与教育科学理论相联系,上升为系统的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今后的教学。
2.4提高教学管理者的创新性管理意识
教学的创新要求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创新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制度的引导、支持和保障,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管理制度又会促进和深化教师教学的创新,使教学创新不断发展。
教学管理者不仅要引导教师转变观念,而且要将教师不自觉的行为转变为自觉行为,这不可能通过一、两次学习来完成,必须通过科学的管理来实现。教育思想要转变,教学活动理所当然地要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轨道,衡量一节好课、评价一节好课要以学习者的发展为尺度。教学管理者应以新教学观来透视、分析、管理今天的教学。教学管理有必要采用刚性管理手段。
规范教学行为,变革教学中不合理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改变教师习以为常的教学习惯。教学常规管理首先体现在依法治教,按照规定的计划、大纲、教材管好教学,必须科学规范,教学质量提高以有序的管理为基础,常规管理是有序管理的根本。
3结语
如何进行教学管理改革,使教学管理更好地促进教师、学生的发展,是教学管理者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教学管理是现代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与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兴衰成败。提高学校教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在中学管理工作中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是关于当前中学教学管理问题及对策的较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够对于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覃源滋.新课改理念下的普通高中教学管理[J].广西教育,2006,(6).
所谓机理,指为实现某一特定功能,一定的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这里特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中的相关因素,为达到教学目的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事实上,影响教学的方法因素是非常多的,限于篇幅,这里仅就两组因素及关系展开分析,加以辩证。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辩证
一、灌输式教学与启发式教学机理辩证
灌输式教学与启发式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两种最基本的教学方法,从课程的内容与性质来看,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必须把两者统一起来,不能偏废。通过思想政治课主渠道,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符合世界观形成规律。马克思主义灌输理论认为,科学社会主义意识是不能自发产生的,要通过系统的学习才能掌握。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应该通过灌输的方式,有计划的向人们传授马克思主义,用以武装人们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可见灌输式教学方法是由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但灌输式教学方法并不是“填鸭式”、“满堂灌”,而必须与启发式教学方法结合起来。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采用启发诱导办法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的过程。启发式教学的关键是能不能有效的激活学生的学习潜能,使学生能积极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抽象理论溶化到学生思想之中,显然光靠灌输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灌输毕竟是一种被动的学习,学生的学习兴趣往往会打折扣,一般学习效果不会很理想。因此,教学过程中必须与启发式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来,变被动学生为主动学习;变要我学习为我要学习。从启发式教学方法与灌输式教学方法结合来看,课堂教学的由浅入深、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讲授方法与课堂讨论和辩论会的方法的结合是最常用的。
二、新媒体手段教学与传统手段教学的机理辩证
大学物理教学方法论思维方法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和深入,作为理工类专业公共基础课的大学物理课程也在发生着可喜的变化。教学内容和结构的改革和调整以及多媒体教材和教学手段的引入,为传统的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各专业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随之在变,加上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的现实,也使得大学物理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如专业课的排挤、课时削减、学生厌学工科,等等。面对如此形势,大学物理有必要从教学理念、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上进行调整,实现自身的正确定位,适应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步伐。
一、实施方法论教学的意义
物理学的发展历史,充分体现了人类认识自然界由简单到复杂、由表面到本质的认知过程。近代物理思想演变的历史中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方法论内容,包括思维方法、实践方法乃至世界观等,而这些方法充分地体现着物理学家敏锐的观察力、丰富的想象力和独特的创造力,因此有必要在大学物理教学中加入方法论教学的内容。同时,可能很多教师在讲授大学物理时,无形之中已经进行了方法论教育,但这种无意识教育和有意识教育在深度上有着必然的差异。大学物理教学中应当将无意识的方法论教育变为有意识的方法论教育。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对于大学物理教学,讲授知识仅仅是最基本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以物理知识为载体引导学生了解、领悟,最终掌握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法。这些方法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延伸到社会生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大学物理学中的方法
物理学中的方法,主要是指在研究和解决物理问题中所形成的方法,包含有观察方法、思维方法和实践方法等方面。
1.观察与实验方法
物理学中包含有大量的实验,许多物理概念的建立、规律的发现都是从实验开始,大学物理教材也包含了大量经典的演示实验,如密立根油滴实验、托马斯·杨干涉实验,等等。很多实验都来自于生活中,并力求通过简单的过程解决重大的物理问题。教学中对这些实验展开讲授,无论是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还是动手实践能力,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发现问题的能力培养,因为发现问题往往才是研究过程的开始和基础。
2.科学抽象方法
科学抽象方法即为思维方法,如理想化方法、比较与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方法、分析与综合方法,等等。
(1)理想化方法。理想化方法包括理想实体或系统、理想过程以及理想辅助模型等,理想化方法在物理学中有重要的应用,如质点、点电荷、场线等,其核心就是忽略次要因素,抓住主要矛盾,从而得出规律。正如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所说:“模型就是通过对问题观察的分解,利用我们考究得来的原理,吸收一切主要素,略去一切不主要因素所创造出来的一幅图画……”
(2)比较与类比方法,其核心在于“同中求异,异中求同”。类比法有具体和抽象之分。具体如电学中用水压和电压的比较来引入电压,是用生活中常见现象和物理概念、规律作比较;抽象如量子力学中德布罗意将光的波粒二象性推广到一切实物粒子,这些具有创造性的比较对于开拓学生的思维、想象大有裨益。
(3)归纳与演绎方法。德布罗意曾说:“是哲学、归纳法……”把他吸引到科学上来的。玻尔原子理论则是在两个假设的前提下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而建立的,还有如狭义相对论的建立也体现着演绎的精妙。
(4)分析与综合方法。如受力分析时用到的“整体”与“隔离”以及大量物理实验中用到的控制变量,等等。
以上提到的方法显然不仅仅只对于物理知识的学习有益,如果能够引导学生去思考、领悟这些方法,对于提高他们的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事半而功倍。
三、实施方法论教学的策略
大学物理教学实施方法论教育的核心在于通过有意识的方法论教学,培养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1.在教学中渗透方法论教育
首先,可从物理实验、概念和规律的教学开始,基本的概念和规律构成了物理学大厦的基础和框架,蕴含着丰富的物理思想和方法,如万有引力、库仑定律中的平方反比规律,伽利略的理想实验,等等。在教学中,教师有意识地去揭示这些方法,引导学生去体会和模仿科学家们思考问题的方法,想象和模拟实验设计,使他们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理解物理思想和方法的实质。
其次,是练习和例题讲解。实施方法论教学要改革现有教材中的就事论事、侧重理论的例题模式,增加阅读、论述及应用型的习题,鼓励和引导学生去发现物理学中的方法之巧、方法之美。如力学中“牛顿大炮”引出的宇宙速度的事例,波动光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去了解人们对于“光的本性”的曲折认识过程,等等。
再次,教学中方法论教育还要从“新”处着眼,要善于将方法论与当前科技发展的前沿结合起来,让学生体会到方法不仅仅存在于过去,还与现在和将来密切相关。
2.在考核方式中加入方法论因素
物理教学由知识教育转向方法论教育,有必要与考核方式的改革相配套,可在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中体现出来。具体如减少试题中标准化部分(如选择、填空等),增加开放类试题,加入能体现方法、思维等素质的考试内容等。例如,论述推理型试题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深层次理解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学生通过自己的提炼来进行建模、说明、论证、分析和探讨,有利于在提出自己见解的过程中去突破常规思维模式。应用型试题则有助于引导学生去观察生活,从具体现象中提炼出物理模型,既能锻炼学生综合思维能力,也体现出理、工学科之间在知识上的渗透。
四、结束语
当前,在高校教学改革的新形势下,大学物理学作为理工科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有着天然的广泛受众,有责任担负起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探究科学发展的重任。
参考文献:
[1]刘伟.理工科类大学物理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理工科类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M].教育部高等学校物理学与天文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物理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会.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王文福,税正伟.大学物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
[3]靳霞.大学物理方法论教学初探[J].煤炭高等教育,2002,(4).
关键词:摩尔;直觉主义分析法;绝对孤立法;有机统一性原理
中图分类号:B8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33-02
摩尔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开创者,他提出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分立,并较早对元伦理学进行了原则性的论证。他认为,伦理学是一门探究关于什么是恶、什么是善的学问,“什么是善”的问题是伦理学的基元与起点,并以此为契机,去探讨伦理学的一般真理。《伦理学原理》一书是围绕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即怎样给“善”下定义的问题展开,通过直觉主义的分析法得出善是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概念。摩尔从伦理学的价值角度入手,把善分为具有外在价值的手段善和具有内在价值的目的善,为了阐明手段善与目的善之间的不同,他提出了绝对孤立法和有机统一性原理。
一、直觉主义分析法
“直觉主义”一词的运用并非摩尔的创见,而是19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亨利・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一书中对直觉主义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分类。在西季威克看来,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属于“广义的直觉主义”,即认为某些伦理命题的真实性是可以直接确定的,而不需借助任何证据来证明。这种划分是相较于“狭义的直觉主义”而言的。
“直觉主义是一种主张用直觉来认识和把握道德价值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人无法通过理性方法和经验方法获得关于道德价值的认识。”[1]若通过理性和经验来理解和把握“善”不仅是徒劳的,还会导致伦理学上的混乱。在摩尔看来,对善的最终认识和理解依赖于直觉,它是公认为因其自身而善的事物,无须借助它之外的事物来证明。简言之,目的善本身是独立不证自明的。也就是说,人们对它的认识无须推理和事实,只需直觉,而且对目的善的直观具有绝对的明晰性和普遍性,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由于内在价值或内在善是一种独立、自明的性质,因此人们在认识它的时候根本无须借助于理性和经验,只要运用其直觉能力就可以了”[2]。
摩尔认为,在给“善”下定义时,我们不能用与善相关的外在事物及其属性来规定它,如果用外物及其属性去定义“善”,就不是善本身了。因此,“善”是最单纯的概念,不可分析也不可定义,善就是善自身。因为善与一般事物及其属性是根本不同的,这是其一。其二,“善物”、“善性”与“善”是截然不同的,前者表示与“善性”相符合或相关的事或物,后者表示善自身的一种纯质。其三,善自身是不证自明的,善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借助外物及其属性推导出来的,人们只需靠先天的直观能力就可认识和把握善。这说明我们不能用任何具体的“善物”或具有“善性”的自然事物来定义善。而历史上许多伦理学家忽视了这一根本区别,以至于把伦理判断等同于事实判断,因而导致了“自然主义的谬误”。
因而,我们对善的伦理判断只能诉诸直觉,“无论是特殊的,还是一般的基本判断,都是自明的,而且只能被直觉所把握;这是因为这些性质本身是简单的、非自然的。”[3]正是基于认识论的角度和方式,摩尔认为“善”是一种单纯的、简单的性质,就此把前人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和唯一答案用轻巧的“直觉”解决了,这似乎颇有否认前人的争论成果之嫌。同时,摩尔对直觉的具体运用情形做了说明,他说:“伦理学上的直觉主义观点就是认为:可以把某些主张某些行为应该加以实行或者加以避免的法则看作自明的前提……但是,直觉主义的实质却是认为:在同样的意义上,各行为规则――不是主张什么应该存在,而是主张我们应该怎么办的法则――在直觉上是确定无疑的。”[4]140“什么是善的”,什么意味着“善的”以及不能被证明的命题是直觉命题,“善的就是善的”,什么因其自身而是善的是直觉命题,在这些伦理学基本问题上要运用直觉主义的方法。而任何道德法则都不是自明的,不能用直觉来证明道德法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摩尔对直觉的运用进行了划界,即在什么情况下是需要直觉的,什么情况下是直觉命题。
总之,直觉主义是摩尔伦理学最鲜明的特点。作为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开创者,对伦理学本原问题的探讨与某些元语言概念的分析就必不可少。真正把分析的方法运用和发挥得淋漓尽致的是其《伦理学》一书,《伦理学原理》一书在运用直觉主义、绝对孤立法、有机统一性原理的方法时,却始终能找到分析方法的影子,分析法贯穿其著作始终。
二、绝对孤立法
“绝对孤立法”是指在完全脱离外物的情况下,某些事物绝对地孤立起来,它的内在的价值依然能够独立存在。摩尔运用这一方法,一是为了考察“哪些事物是因其自身而善的”问题,二是为了驳斥快乐主义。摩尔认为,要确定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的相对独立存在,必须要考虑它在孤立存在时所具有的相对价值,这是我们考察具体个别事物时必须遵循的方法。
那么,哪些事物本身是善的呢?摩尔从价值学科的层面,把善分为目的善和手段善。目的善是指事物所独有的自在的善性质,即是事物本身蕴含的善的内在性,意味着它作为目的是善的。手段善是指事物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它的价值意义要通过或依持其他事物才能显现出来,即它是通向目的善的桥梁,是实现目的善的手段。通过绝对孤立法的运用与考察可知,目的善在脱离了与周围一切联系,在一种与世隔绝、与人无任何关系的处境中,把它的属性或性质绝对地孤立起来,我们认为它仍然是善的,就说明它在任何情况下也是善的,是值得欲求和拥有的。而手段善在绝对孤立的条件下不一定是善的,至多或者从最利于它的角度设想也不过是作为达到目的善的手段或说它与目的善有着外部联系而已。质言之,目的善是绝对善本身善的,与手段善有着本质的区别。快乐主义正忽视了这一区别,才遭到摩尔的驳斥。
快乐主义者把快乐奉为唯一的善,且是直接觉知的内在善。而在摩尔看来,我们的“直觉认为:只有快乐作为目的是善――只有快乐就其本身而言并因其本身的缘故是善,”[4]76快乐才能成为人们唯一值得欲求的东西。但“我们对快乐或者对快乐的意识使用那个唯一安全的方法,孤立法,并且自问:单单快乐的意识,而绝对不同任何其他事物放在一起,即使以最大的量而实存,我们会认为这是极好的事物吗?我认为,我们必定会回答说:不。”[4]91也就是说,把快乐或者快乐的意识绝对地孤立起来考察,发现其并非因自身而善。著名的“快乐实验”就是通过刺激人的神经,使其除了能无限地快乐之外什么也没有,那么对于这个实验的人来说是善的吗?我们必定会回答说不。用摩尔的话说,快乐主义者混淆了快乐和快乐的意识,没有从根本上区分目的善和手段善。因此,快乐并非唯一的善,也不是因其自身的缘故而善,人除了欲求快乐之外还有其他的追求,快乐作为达到目的善的手段也许是合理的。
为了更好地区分目的善和手段善,摩尔强调:“为了避免把手段同目的加以混淆,把每一个可以区分的质孤立起来加以考虑,以便决定它究竟具有什么价值,这是极端重要的。”[4]90-91在考察哪些事物本身是善的时候,通过绝对孤立法的推断,目的善的价值层次高,因为它本身是善的事物;手段善只有工具价值而没有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因为它不是因其自身而成为善的事物。如果用绝对孤立法来考察手段善,这个世界除了作为手段善的事物之外什么也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手段是善的事物就毫无内在价值可言了。
三、有机统一性原理
“有机统一性原理”也可以称为“有机整体”“有机关系”“尤其是那些自称从黑格尔著作中得到了巨大教益的哲学家们,近来大量使用‘有机整体’‘有机关系’这些术语。”[4]32-33由此可知“有机统一性”原理在摩尔这里并非首创,但他把此原理作为研究伦理学的方法,并赋予了全新的意义以此来批判黑格尔主义的“有机统一整体”学说却是贡献不小。
“有机统一性”原理是指“一个整体的价值,决不能被认为只跟它各部分的价值之和相同”[4]34。或者说“一整体的内在价值,跟其各部分价值之和既不同一,也不成比例”[4]191。整体价值与部分价值的关系是有机的,且两者的关系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为在这两者的关系中关键是部分价值的实存,它是所属整体构成内在价值之实存的必要条件。
摩尔认为,黑格尔的“有机统一整体”学说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把部分的价值与整体价值仅仅一一对应为手段与绝对目的,二是认为整体具有绝对实存的意义,脱离整体的部分没有独立的意义,三是把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混同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在摩尔看来,通过绝对孤立法原则进行考察,部分也有其内在价值,能够独立地实存,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能混同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因为,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是必要条件的关系,而手段与整体却是自然性关系,手段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内在价值不会变化;部分的内在价值并不在于它与它所属的整体的相互关系上,离开它所属的整体,该部分的内在价值仍不会失去,这是其一。其二,部分价值是整体价值的一部分,但部分与整体并非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手段虽然对整体的善来说具有工具价值,但整体的价值仍由其内在本质决定,并非取决于手段;何况作为手段的工具价值往往具有偶然性,它不能成为事物内在价值的根本原因。
总之,一个整体的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且部分的内在价值在于其自身,而不在于其与所属整体的联系。诸如,对于一只被砍掉的手来说,它自然不同于长在躯体上的活手,但这并不是说一只手的价值在于其与躯体的关系。因为作为手的部分的价值是一回事,作为其与整体的关系是一回事;作为所属整体而实存所构成的整体价值又是一回事。
四、结语
摩尔运用分析哲学的直觉主义方法论证了各种伦理学问题。一方面对传统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谬误”进行了清洗,另一方面得出善是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结论,从而重新建构了一种新的经验主义伦理学。同时,又以“绝对孤立法”和“有机统一性原理”来否定和批判黑格尔等人的“有机整体”“有机关系”的学说,从而把两类具有价值属性的善区分开来,使其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实存意义,并阐明由手段与目的这种关系推出部分与整体之间的相对独立存在意义。
从《伦理学原理》一书可看出,摩尔在宏观上企图重建新的经验伦理学,在微观上又运用各种伦理学方法来批判传统的伦理学。而摩尔运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批判方法就是直觉主义的分析法、绝对孤立法、有机统一性原理。本文对其方法各自进行了独立的阐述,是因为它们也有其相对独立存在和运用的价值与意义。实际上,这些方法在书中都是相互渗透、交替使用的,方法与方法之间各自不是绝对孤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
参考文献:
[1]向敬德.西方元伦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20.
[2]唐凯麟.西方伦理学流派概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27.
关键词:学校管理;常规方法
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20(C)-0258-02
一、学校管理的行政方法
学校管理的行政方法是指学校管理者运用自身或其行政职位的权威,采用指示、命令、决定、规划、计划、条例等措施,通过学校的行政组织,对学校进行管理的手段。
(一)学校管理的行政方法的特点
学校中的行政方法区别于其他管理方法,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权威性。运用行政方法管理学校,是以管理者的权威和被管理者的服从为前提的。因此,提高以校长为首的领导者的权威,是运用行政方法进行管理的前提,也是提高行政方法有效的基础。
2、强制性。学校成员对于学校领导者的指示、命令、规定必须服从,否则,学校领导有权做出相应的制裁性处理,以强制其执行命令。
3、垂直性。学校中运用行政方法,离不开学校的行政组织系统及其上下层关系。行政命令的必须经过上下垂直性的传递通道。
4、稳定性。用行政方法进行管理,倾向于监理比较严密的组织机构,对于外部的因素有较强的抵抗作用,所以相对其他方法来说比较稳定。
5、时效性。命令的和执行是具体的,对一定对象在特定时间限度内产生效用。如果没有时效的规定,那么命令对特定对象的师生员工来说,早执行或晚执行,立即执行或拖延执行,都可被认为是许可的。这样一来,行政方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就失去了积极的意义。
(二)行政方法运用于学校管理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行政方法运用于学校管理的作用:
1、行政方法的运用可以使学校组织内部实现统一目标、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获得系统整体的功能,从而使学校上层领导者制定的方针和政策得到贯彻,实现对学校全局活动的有效控制。
2、行政方法是实施其他各种管理方法的必要手段。
3、运用行政方法有助于充分发挥学校行政的管理职能和作用。
行政方法虽然有其特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行政的方法强调上级的权威和下级的服从,将教职工置于被动和被强制的地位,妨碍了他们对学校各项工作的主动参与。
(2)过于强调集中统一,事事等待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容易抑制下属积极性和创造行的发挥,也会降低管理措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3)行政的方法的信息传递主要是从纵向的、单线的、缺乏横向的联系和必要的反馈,这势必会影响学校上下左右的沟通与协调。
(三)在学校管理中运用行政方法的基本要求
1、要做到统一指挥、权责一致,有权,有责。校长要善于树立自己的职位权威,做到“大权在握,小权分散”。同时还要做到权责统一,即负有多大责任,就授予多大权力;握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2、健全学校的管理系统。学校的管理系统是运用行政方法的组织依托,为此,管理者必须在上下层级之间,确定彼此的节制关系;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方面,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责任;在横向组织机构的关系上,监理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3、学校管理者法定权威和个人权威的结合。管理者应不但有法定的职务权威,而且还具备自身的专业特长、能力、品格等而产生的非职权影响,就会使师生员工产生发自内心的信赖和尊重性的服从,这样,行政的方法就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二、学校管理的经济方法
学校管理的经济方法是根据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和影响学校管理活动的方法。
(一)学校管理的经济方法的特点
1、利益性。利益性事指经济方法能够从满足人们经济利益的需求出发,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是经济方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方法同样也适于教育系统,学校管理。如果能将教育教学一级教育管理工作的成果与奖金、提职、晋级相联系,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公平性。经济方法是以实物的形式计量贡献的一种方法,这种度量本身就需要公平,所以公平是经济方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3、多样性。由于学校成员个人在物质方面的追去指向是多样的,个人的活动性质和内容有较大的差异,因而经济方法中物质刺激的方式比呈现多样性。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物质性的奖励和优惠待遇是一类,罚款等方式又是一类。
4、即效性。经济方法与被管理者个人的利益直接相连,在一定程度上将组织的利益与个人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如果经济手段恰恰能够满足被管理对象的需要,就会立即产生管理的效用,大家的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工作就会有干劲。
(二)经济方法运用于学校管理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经济方法对学校成员产生的影响作用,主要在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经济方法具有激励作用。同时还具有补充作用。但也同样有它自身的局限性。
其一,经济方法不能够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其二,经济方法易导致“拜金主义”的思想倾向。其三,经济方法如果使用不当,也会适得其反。
(三)在学校管理中运用经济方法的基本要求
1、在运用物质激励的同时,要提倡精神激励。在教育管理中,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时,必须将物质刺激与精神激励联系起来,将物质激励转变成一种精神激励,引导大家具有更高的价值追求,从根本上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
2、科学运用经济方法。要合理运用奖罚手段,同时要强调的是,在管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运用奖励的手段,少用或不用惩罚手段,多用正面激励,进行正强化,激励的效果会更好。
三、学校管理的法律方法
学校管理的法律方法所指的法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二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各种类似法律的教育制度和学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校实际拟定的管理制度。
(一)学校管理的法律方面的特点
1、强制性。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强制力。教育规范作为法律规范,具有严格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质,高层次的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2、规范性。法律和法规是所有组织和个人行动的统一准则。教育法律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和教育科学基础之上的,反映教育的客观规律。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方面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对于教育组织的所有成员具有规范作用。
3、严肃性。教育法律的制定同一般立法一样,也要依照立法的权限,遵照立法的程序严格进行。
(二)法律方法运用于学校管理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作用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学校的制度化;二是有利于学校管理的民主化。但同时也存在着三方面的局限性。其一是过于僵硬,不利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二是不能及时地反映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其三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学校管理系统的创造性。
(三)在学校中运用法律方法的基本要求
1、健全教育法规是学校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的前提。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运用法律方法,首要任务是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运用法律方法进行管理的前提。
2、加强教育法规宣传,增强法制观念是学校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的基础。在学校管理中运用法律方法必须加强教育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增强管理者及其所有人员的法制观念。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作者简介:王璐(1981.03.22―),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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