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发展论文范例(3篇)

时间:2024-07-04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1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光盘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库恩”辞条。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

[关键词]适度分离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154-01

姜皓(1991-),吉林松原人,长春工业大学2010级本生科,研究方向:会计学。

在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趋势下,税务会计逐渐从财务会计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核算会计。我国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这种做法,是我国在2000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的。但鉴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在实际执行中更加客观和全面。为了讨论和证明我国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合理发展模式,我将从世界税务会计主要的三种模式发展进行比较以及分析。

一、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例)

独立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是允许存在的,财务会计有着不受法律约束的独立性。世界上会计准则相对最完善的国家当属美国,却也不能很好的避免会计上的虚假和偷税漏税。因为涉及美国当时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与世界通信财务报表的审计上的错误,即使是2002年排名世界第五大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也不得不宣告破产。在此之前安然公司由于股价持续走高,一直被人们所看好,甚至被许多人看作是美国最成功的公司。而在1996年到1999年期间,安然一直没有向政府纳税,这一点暴露了美国核查体系的重大缺陷。由此可见,美国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对里税务会计模式也不能完全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甚至在税收管理上还有很大的漏洞。为了防止这类财政丑闻的发生,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对美国商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Sarbanes-OxleyAct》,从而打破了之前会计职业界的自律模式,一种独立自主的新的模式在政府的监督下产生并逐渐变为主流,明确的表现出了政府在会计规范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财税合一税务会计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例)

财税合一模式是典型的法国和德国税务会计模式,是不允许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存在差异的。因为此模式强调会计须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服务,因此财务会计会被税法所约束,强调为政府税收服务。但此模式的优势在于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具有一致性,从而省却了中间复杂的调整工作,期末可根据相关的会计资料,会计报表直接确定税额。其中法国的政治特点是中央控制地方,计划经济起主导作用,适应这一会计模式。但这一模式也有弊端,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高度统一,受税法的影响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以日本和荷兰为例)

日本和荷兰两个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并且汲取了其他两种模式之长处。例如长时间致力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协调工作的日本,对于我国来说十分重要的是其中的会计内容与体系,有着较高的价值和借鉴意义。政府主导性市场经济可以说是其经济特点,就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在日本较为发达,而政府、国内银行、国际资金又是证券市场中主要经济的来源,所以政府,债权人对财务会计信息有一定的要求。从法律方面来看,经济法制在日本较为健全,为主的是商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于财务会计来说其约束较多,所以,对财务会计起到协调作用的就是日本的税收法则,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的方法。

四、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发展模式

通过世界税务会计的三种主要模式发展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发展模式成为必然。适度分离是指在保持二者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又不过分分离,保留差异性的同时又吸取双方的优点相互借鉴互相补足,达到完善。有些类似于前文所述的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却又有所区别,不仅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起协调作用,更要重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间的协调相互发展,达到适度分离的状态。

五、结论

通过论文研究获得了一些具有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的成果,得出的结论归纳如下:

1.如前文所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模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模式、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在国际上被广泛的应用,顺利的解决了许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出现的矛盾,但是这些模式不能盲目照搬,运用在我国时,要考虑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是否相适应,结合我国的经济情况,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发展模式。

财税发展论文范文篇3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02.074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引言

我国现有的治理理论主要是针对政府、企业、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因此,我国在开展财政基础治理工作时应从我国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上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而财政是我国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订出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才能将政府、企业、社会中现有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做到维护市场统一、和谐,实现国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概述

财政基础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财税体制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的财税体制在改革过程中已经与国家现代治理工作的进程相连接、相交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财政理论的快速发展,并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发挥出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实现国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有效地保证理论创新、改革,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改革与实践。

早在多年以前,我国就已经开展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并将其理念、思路进行了全方面的创新、完善,从而保证财税体系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财税体制的改革、创新都是建立在对应的财政基础理论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法,在财税改革过程中,其不仅会对现有的财税体系的实践层面进行改革,同时还将对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层面进行全方面的创新、完善,这对我国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来说是一种机遇与挑战。

2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现阶段,在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深刻体会到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财税体系改革理论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要想保证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2.1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与财税体制的位置

财政基础理论是我国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建设财政基层理论,需要通过国家政府的收支活动或以国家的主体进行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将财政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含义体现出来。其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制定全新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以股价的治理体系为基础,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改革。因此,就要做到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学等领域进行全面改革,在经济领域将财政重新定义,从而将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的位置进行转变。由于财税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财政基础理论的认识及定位逐渐提升,并将其以单独的财政体系理论呈现在大众面前。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主要对国家国情、经济特点进行了全面概括,并将其以财税体制的形式展现出来。但财政制度可以有效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相匹配或类似的经济制度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全新的财税体制。

国家治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要想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财税体系的改革与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

2.2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在我国以往的财税体系改革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一些经济体系进行改革,并将其归纳、总结、融入到对应的财税体制中。在1994年,我国就了相应的财税体系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分税的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梳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所颁布的改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从而保证财税体系的改革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虽然1994年的财税改革总目标是以分税来实现的,但其与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的框架结构基本一致。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进行全新的定位,并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财政基础理论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相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人民的生活需求来说,我国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中站稳脚步,就需要认清自身的发展形式与竞争能力,并根据国家的发展现状制订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目标,并将遏制我国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中的不足)进行创新完善,才能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应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制订出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全面的国家治理体系。

2.3从总体上勾画了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

要想保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就需要事先做好总体的勾画工作,将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体现出来。

2.3.1从公共财政制度到现代财政制度

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这么多年以来也没有形成一个能够统领、覆盖整个财税体制的改革概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提出一个全新的财政基础理论,并保证财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不管是从公共财产的概念,还是从一些基本制度等形态下开展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都需要⑵湔体的改革目标落实到相应的财税体制中,才能保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2.3.2具有一脉相承关系的统一体

要想保证财税制度与财政制度以统一体的形式进行创新,就需要对现代化的财政制度进行创新,并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角度将财税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等。同时还要以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立一个公平、统一、和谐的市场环境。

2.3.3公共性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完善相应的财政基础理论时,应该以公共性的角度进行建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出来的财政制度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人民的自身权益,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建立财政制度时不管在哪一种趋势下进行制定,都应根据国家现有的财政功能及作用进行完善,从而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制定的财政基础理论没有任何的公共性,那么整个财政制度的真正意义就不复存在。公共性是在一种与生俱来的独特性质,不管在任何的经济体制下,都可以将财政制度中的大概意义体现出来。将公共性与财政基础理论相结合,可以有效的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与财税体制进行判断,找出不足之处,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的对策。

2.3.4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在财政基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无需考虑所制定的财政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关系,要以非营利性的特点进行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会过分的追求商业利益。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要想做好财政理论的建设工作只有在营利性的边缘进行建设,才能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有效地对财政的运行格局进行合理的判断,找出其中的不足,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财税改革工作的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以公共财政的发展目标作为整个财政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视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政基础制度的建设工作与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结语

本文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希望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有效地加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吕虹.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共产党适应性变革[D].济南:山东大学,2015.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