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施工方案范例(3篇)

时间:2024-07-08

水利工程安全施工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思考意见

【论文摘要】本文从水利工程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情况出发,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运行过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导下,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它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最基础的制度,承担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着整个工程建设,确保了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监督着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制度,保证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条件

国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目前已经全面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国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工程建设的管理提供了系统性的依据,在合同条款中,编码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加清晰明确,评标报告和标候选择人从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程序更加正规。在管理的条件中,投标单位从《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递交投标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法人也必须按标准预支款项,提交履约担保。

三、严格执行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和设计变更审批制度

按国家下达的通知要求,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按规定做好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资金筹措、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才能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对于需要设计变更的文件,要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经监理单位签发变更指示后才能真正实施设计施工。

四、加强档案管理,使之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表示,项目法人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加强与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坚持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始、同步进行、同步完成,发挥工程档案的利用效果,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

五、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的监理管理事项

确保工程质量,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建设监理的必要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强调市场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市场对工程的监督、制约、协调机能,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能够实现投资的最大效益。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理工作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质量监督,把工程质量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六、建立管理统筹计划,确保建设项目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结合项目法人负责制度、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服务和政府监督形成了独特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了质量管理意识,全面落实了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起了质量管理的统筹计划,通过建设工程中的各方人员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的优良性。

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实际情况中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能够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给水利工程建设的预案计划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八、处理好建设项目各方人员的相互关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处理好参建各方的相互关系,能够有序开展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可以运用“查、促、帮”等方法来监督控制参建单位,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能,主动要求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研讨等活动,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协调并解决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九、实施文明工地建设工作,科学管理,文明作业

施工单位要注意保持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做好施工区、生活区的文明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识明晰,体现现代化的精神风貌和时代精神,将文明工地建设中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把工地参建人员的精神面貌和环境卫生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管理科学、文明作业的目标要求。

十、实施并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实施工程的验收力度,质量监督单位直接核定质量结论,在单位工程中项目法人有时会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质量结论,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省水利厅主持,专项项目工程验收由相关部门主持。在整个进展过程中明确各个验收单位的责任,坚决做到工程质量、工程内容、配套资金、财务管理工程审计、工程款和工资的合格标准,确保各项工程内容的合理安排。

水利工程安全施工方案范文篇2

一、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应加强的两个主要方面

①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形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以项目法人为核心、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管理模式,达到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注重工程安全的目的。合同管理要按照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要求,建立业主协调参建各方形成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的施工管理方案及施工方案管理过程。②施工单位主要工作是协助工程项目法人为做好工程开工准备,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商,提出施工技术方案,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设备计划进行准备,执行工程招标合同后,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施工;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措施,按照工程施工量,领取工程进度款,整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技术档案等,处理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超标”问题。

二、强化水利施工企业科学管理方式

1.建立企业施工质量保证体系①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能因工程推行监理制而放任自流,从而弱化了政府监督职能。由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得出,政府职能强化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大对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二是加大对水利工程设计、勘察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三是加大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力度。②水利施工企业必须彻底改变其传统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首先,从企业实际出发构筑企业“质量、安全、健康”为一体的施工结构体系,水利企业发展必须要有科学管理体系去支撑。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水利施工企业,才能形成领先对手的优势,在水利竞争的市场中拔得先筹。③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水利企业在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和完成经济指标考核时,应完善工程质量体系建设,在工程施工中保持清醒头脑,任何时候不能放松对工程的质量要求,始终放在施工管理的首位。④提高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第一要加大监理单位在水利施工现场旁站、巡查力度,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查;第二要建立有国家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对工程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飞检”。第三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验收,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水利施工单位要在业主、监理、设代的监督中完成项目施工任务。2.加强企业工程成本控制以科学合理原则做好水利工程投标项目评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要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不一样的应对措施,这对水利施工企业如何投标,中标后如何完成项目非常重要。以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海南的市场为例,海南分公司在海南省中标承建了海南省东方市陀兴水库除险加固等18项水利工程,工程主要环节的施工骨干都来自淮阴水建总部,这样就可控制项目的重点部位施工,保证工程成本控制。所形成的经验启示是:首先,要发挥企业的管理水平、施工水平和设备水平,以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企业施工投标成本定额,总公司以文件形式发放至企业管理各部门,依此为依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测算出工程项目的成本预算、盈利水平,然后再考虑项目材料、设备、人工费上涨因素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项目利润指标,以及按照业主要求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廉政等各项指标。水利工程施工环节,要根据项目施工方案的特定管理需要,按照可控性原则合理划分成本部分、利润部分,定期对工程项目进度中执行工程成本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合理降低工程成本来保证企业利润的实现,发现施工中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不断完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为水利工程项目规范、高效地完成做好必要的准备。水利工程都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水利施工企业必须配合上级财务部门对所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重点包括水利企业目标责任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水利项目管理活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程度,发现企业项目施工成本背离预算指标时,政府监督部门要及时加以干预,施工企业要服从管理,从而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3.层层把关,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业主单位要和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承包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企业要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完善水利施工过程中每道程序的安全生产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淮阴水建海南分公司在承建三亚市宁远河大隆灌区西干渠工程中,注重安全生产,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每年汛期,宁远河常会发生洪水,建设过程中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为此,淮阴水建主动听从三亚市水务局的领导,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按要求成立防汛抢险队,备好防汛物资和机械,确保工程万无一失。为此还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工地施工中违章纪录档案库,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违规及不良行为给予公布,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确保水利项目施工安全进行。施工场地标识标牌清楚可见,安全生产成为水利施工过程重中之重的目标。4.水利工程完工后的验收与奖惩水利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是否保质保量完成合同所规定的要求,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将及时对项目进行审计验收,施工企业也要以目标责任合同中确定的各项指标对项目部进行考核,客观地进行评价,按验收工程的等级进行效益评定。要根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和与总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兑现奖罚。并对水利工程项目遗留的问题做出处理,以防资金拖欠不决,造成企业不必要损失。5.用先进的网络管理技术规范项目管理水利工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给水利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也带来新变化,远程管理、远程监控、远程结算,运用网络管理水利施工项目成为企业常态。有两个好处:一是使项目管理更加精细化,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财务数据一目了然。二是项目管理各项数据,也可随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与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之间共享,更便于水利施工项目管理,此项新的工程管理方式正在逐渐完善。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正是利用先进的网络管理技术,使遍布全国近30个项目部的管理工作做到了规范、科学、便倢、可控,也为水利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作者:徐军郭茜单位: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安全施工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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