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6篇)

时间:2024-07-14

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办法为依据,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两级非现场监督网络,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督是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担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市而言,非现场监督工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其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运营管理基本情况;参保缴费及欠缴人员基本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监督程序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从本单位采集当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如实录入软件,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基金财务监督科。

2、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股)将本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连同纸质报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对财务数据中异动较大的,须说明情况,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财务数据中异动标准为养老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

3、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组织进行汇总,对疑点问题,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评估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

4、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篇2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河北经贸大学宣传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是深具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在省级人大预算监督的完善中同属一体两面的关系。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理论深度亟需拓展。在对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实践的分析基础上,预算监督与财政立宪的关系需要重新思考,尤其是人民主权、权力配置与预算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成为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理论建设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预算监督;财政立宪;省级人大;依宪治国;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05:09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中解释到: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预算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则是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建设的关键。

作为深具中国特色的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同等重要。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将预算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对预算监督也赋予更多的制度性保障。虽然制度的健全是必要而紧迫的,但理论的指引和论证则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保障。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理论深度亟需拓展。依宪治国和新预算法的出台需要重新思考预算监督与财政立宪的关系,尤其是人民主权、权力配置与预算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成为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理论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既是我们理论研究的基础,又是预算监督改革继续深化的理论前提。

一、预算监督与依宪治国

在立宪主义国家中,宪法政治实践具有多样性。然而不论其形式如何,至少存在着三重制宪目的:第一,明确政府追求目标,提供国家奋斗方向;第二,确立政府组织制度,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第三,保障个人权利,既不受政府侵犯,也不受多数人压制。实现制宪目的的方式有多种,财政立宪是后发现代性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实现方式。所谓的财政立宪主要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和自由权,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能力及其正确行使,一国宪法对国家的财政权和人民的财产权以及对国家的财政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界分的一项宪政制度。这一定义凸显了财政权在一国立宪政治的产生和发展所占据的重要作用。一个完整的财政立宪主义的框架应该包括三个主要内容:首先,合理划分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使之与政府的功能、责任相契合;其次,需要建立人大监督之下的政府财力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框架;再次,要完善人大预算监督职能,限制政府随意扩张公共开支。从宪法学原理看来,财政立宪是一个概念群,以财政作为基本概念,以税收、人大及预算作为概念,而以具体的分税制改革、人大制度建设和预算监督制度作为外延。作为财政立宪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将指令性计划或者命令直接到地方或企业生产单位,并不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预算。这样的预算监督当然流于形式,不具备实质的约束权力的监督内涵。在当时普遍的观念中,人大的预算监督工作更多地是配合国家计划经济的调配,是计划体制的补充部分,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力属性。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带来了预算监督理念的革命性变革。预算监督不再被看作政府预算工作的附属,而是具有独立的财政监管职能,并且监管职能是在宪法的文本中得到肯定的。预算监督的实施过程即“国家与私域的关系逐渐从私域依赖于国家转变到国家依赖于私域(或是一种市场交换关系),国家需要服从纳税人的利益需求(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接受纳税人的集体监管”。这一论断是对预算监督最本质的表述。有学者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指出“在财政立宪中,财政监督的三方主体之间体现为委托、制衡的法律关系。财政立宪所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有效地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政府作为一个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机构,为了使其能够真正履行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其中预算的编制权和执行权——政府财政权,就当然地赋予给政府。”

公民的财产权、政府的财政权通过人大的监督权围绕着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财政权一方面推动宪法政治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成为现代政治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国家通过合法的征税行为取得财政收入,获得民众的认可;同时,国家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保持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大量的财政支出都是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其功能的,因此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需要严格的预算监督来保证其运用得当。控制预算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并在两者之间取得均衡。现代国家的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个限权的政府。政府的正当功能应该限于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尤其是在一些盈利性较差的行业和领域。如果政府的各种预算行为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那么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也就指日可待。

省级政府的征税、预算等行为受到省人大代表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为规范公权力提供了外部的约束性条件。就总体而言,省级预算监督能否成功建立是在地方能否实现依宪治国的关键。这是因为,第一,财政权的良性运行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是为社会提供重组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础;另一方面,财政权的滥用,又会导致政府征收的无度,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违背民众建立政府的初衷。既然“政府通过预算向社会表明了民选代表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是政府确定获得社会民众合法性认同的宪政机制”,之所以要对政府的财政权进行控制,就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代议机关一旦全面控制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就牢牢抓住了政府的经济命脉,进而取得对政府有效监督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美国的爱伦·鲁宾教授的看法为此提供了注脚。在他看来,“大多数公共预算能够相当精确地代表政府的活动和支出决策,因而它们提供了一个相当有利的位置来观察政府,并提供了一种维护政府可信度的方法。”

在财政立宪主义者看来,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通过对政府财政预算权的严格监督成为公民财产权的有力保障。预算监督与人民主权的联系,在我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八二宪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人民并非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八二宪法又指出,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此意义上,预算监督的权力也属于人民所有和行使。

就省级人大预算监督而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审计报告,都需要向省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预算的议案和报告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必要的时候,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对有问题的负责人提出撤职案。为了进一步实现人民民主,在省一级人大设立的有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还有的省份专门设立了预算监督办公室或者抽调代表组成预算监督小组。这些形式的组织都能从制度上有力地将省级人大的预算监督权落到实处,实现人民主权与预算监督的有机统一。

将预算监督问题提升到宪法政治的高度进行考察,这意味着中国的预算监督理论是为人民服务的监督理论,以纳税人的利益为本,尊重纳税人的意志,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预算监督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部分,要实现严格地依法监督,就要实现预算管理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树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省级人大监督地方政府的权威;同时,要将公众参与引入地方预算监督中,提升人大监督制度运行的民主程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中国的预算民主。

二、预算监督与人大审议权

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权而言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意义。其积极的意义在于能够约束政府财政权的形式,约束政府的预算收支行为,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实施途径;其消极的意义在于,过度的监管也是对监督权的滥用,从而构成对政府财政权的干涉。这将影响到正常的预算制定、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的过程。因而,中国省级预算监督要根据本地的民情法制等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关于“如何施加宪法性约束以限制人大在预算决策中可能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宪法整合的框架下合理配置地方预算监督权成为硬约束的关键。

所谓财政为庶政之母。如何在财产权、财政权与监督权之间配置权力,与一国的政体组织形式关系非常密切。根据宪法及相关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产生地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后者要对前者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中国地方政治体制的主要内容。由于财政体制在政治体制中起关键作用,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往往形成行政主导的决策态势,因而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权依法规制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是必要的。这种对财政权的约束在宪制上的体现就是预算监督制度的建立,尤其是省级人大预算监督的制度化。这种制度化的努力既是为了克服决策上的机会主义,也是为了对代表行使审议权赋予其正当性来源。

截至目前,中国大多数省级地区,除江苏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都出台了预算监督的实施条例、规定或办法。虽然上述列举出的省份并未出台预算监督的地方性法规,但这并不妨碍所在省的人大对预算监督制度完善的探索。如江苏省在1995年就出台了《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在2000年出台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缓解了未出台预算监督实施的具体细则的困难。还有许多省份则在《预算法》和《监督法》的基础之上,对预算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作更详细的规定。比如关于预算草案修正权的问题。《预算法》与《监督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含糊,而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在第16条规定了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案提案权。山西省通过的《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在第11条中规定了各级人大财经委将预算草案的修正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的权限。云南省、海南省、广东省和河北省等省份也对预算草案修正权的主体作了规定。其中2001年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还对预算修正案的处理、修正案的提案权及表决方式作了规定,在全国各省的规定中相对超前。

对地方预算监督权的合理配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对地方财政权的合宪性控制,确保权力的行使不出现恶性冲突,防范来自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者人大机关及其代表的预算机会主义。这些预算主义行为,比如人大代表为了再次当选或者其他目的而盲目地批准预算草案,扩大预算规模等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预算规模扩张的原因中就包含了立法机关预算机会主义的不合理因素,因而就总量扩张施加宪法性约束是完全必要的。

审议程序是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重要一环。就某种程度而言,审议意见如何形成决定了审议意见在预算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所谓的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的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鉴于缺少统一的规定,各地审议意见形成的过程也多不一样,审议的形式比较随意。根据相关研究,目前各地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常委会会议闭幕后(通常在一周内),由与议题相关工作机构有关人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在主任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更具权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种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需提请主任会议审定,直接由分管副主任签发,这种做法虽然程序比较简化,也有一定效果,但不够规范和慎重,容易降低审议意见的质量。第三种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会中根据审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归纳后,审议意见即在会议上表决通过,或将审议意见正式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这样做,有悖法律规定的审议意见的性质,混淆审议意见与决定、决议的界限。可见,地方人大对审议程序的硬性规定不足,尤其是省级人大并没有起到先例的作用。以2007年的重庆市人大为例,审议、批准和监督预决算的流程见表1:

从重庆市人大的预算审查流程可以看到,真正留给省级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议案的时间并不多,这对人大代表履行预算监督的法定职责是非常不利的。根据预算监督实践经验,代表们应认真审查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尤其是参照财经委的预算审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对预算报告草案的基本评价和建议、意见。在审议的时候,代表们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代表们既可以依法共同提出修改议案,也可以单独有序地发表审议意见,在代表团分组会议上畅所欲言。在审议的过程中,代表们可以就有些不清楚、不明白的专业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直接给予答复或说明。为了增加人大代表审议的专业性,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在第4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通过专门委员会初审的方式来减轻人大代表审议的压力,是中国省级预算监督制度的创新之举。

在发表审议意见或建议的同时,代表们还有权针对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进行质询,包括对财政收支的安排、财政政策和预算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特别是与民生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相关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审议的结果既可以是书面的建议书形式,也可以议案的形式,或者以口头的形式记录在案。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处理和答复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就常委会的工作制度而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也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一般来说,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接受的五日内,将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这种做法,将整理和送交审议意见的工作程序化,可以作为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议工作的参考。除此之外,听取和审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也是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形式。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本级政府计划和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人受本级政府委托所做的报告以后,通常采取分组形势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形式进行审议。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相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说明情况或者回答询问。

就审议的内容而言,地方人大应该将增加预算支出数目的控制写入预算草案的审议报告。在一部分预算增加时,考虑该部分预算增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及是否应当在同时减少其他支出或者增加财政收入来冲抵。这样就能避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结果只出现只减不增或者只增不减。同时,应当减少人大预算监督权形式审查预算的次数,明确审查的界限,尤其是要针对政府因依法行政而产生的财政义务。当然,对于政府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允许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政府预算案时,即使以增额的方式缓解地方财政困难,那么也要注意维持预算方案的一致性,不能妨碍预算功能的发挥。同时,对新增加的预算金额的修正,应注意预防人大取代政府成为预算草案编制的主体。增额应有支付经费的法律存在。就预算草案的修正而言,关涉到人大权力行使的限度。因而有学者建议:在推进预算民主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将人大的预算权力还给人大;另一方面需要设计一种能够对人大进行制约的机制。

三、预算监督中的党委、人大与政府关系

在省级预算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如何处理党委、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这三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参与预算过程的决策,因而都是预算实施的重要角色。从原则上来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既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64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地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就是执行好党的政策、方针、路线,管理好单位的干部和领导下级党组。同时,根据党章第47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的领导。因而,上级党组是领导下级党组工作的,其成员也是指派和批准而非是选举产生的。在省级政治生态中,省级人大常务会中的党组是连接省级政府与省委的坚实桥梁。党对人大和政府的影响与领导是一种内部的影响,党组的作用至关重要。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内部沟通的渠道是畅通无阻的,但不排除个别时候也有相互冲突的时候,这是由省级预算决策过程的程序引起的,并不多见。

党组的会议形式一般是全委会和常委会。全委会参会人数较多且力量分散,适于民主听取各方意见,却不利于集中决策。因而常委会经常召开,用以代替全委会部分职权,尤其是行使日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以预算为例,预算的法律过程也是预算的政治过程,两者并不冲突。在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本上确定下来,中央财政部门往往会正式发文通知各省级区域编制开始编制年度预算或者开展财政预算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一般会结合本省级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省级预算制定的大致规划,这在预算实践中被称为“定盘子”。预算过程的基本流程:省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编制好技术性的预算草案,然后交由省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送交省委常委会审议;由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交由省级政府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即使如此安排预算过程也不足以保证预算草案的顺利通过,为了避免发生一系列的政治失误,一方面党委坚持要比人大预先审查预算草案。正如有学者指出“即使人大常委会和个别人大代表为项目支出或收入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政府一般也会以党委会已经通过为托辞拒绝修改,这样就导致了监督的落空。”另一方面,一般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席往往由省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兼任。在理论上,因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碍于政治影响也很少会表示反对,所以这一做法确实降低预算草案提交人大审议表决时未被通过的可能性。截止到2014年11月,除了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以及广东、西藏和新疆等7个省级行政区划外,全国其他24个省份都是由省委书记兼任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然而,如此的政治安排并非是完美的。省委书记兼任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有利于发挥党内民主和党员建言献策的积极性,目前尚未得到证实。

在预算监督实践中,我国预算一直采用的都是综合审批制。这种审批制的特点在于预算收支的总计划在一个预算议案中被集中起来提交省级人大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综合审批制虽然使得审批程序简化,但是由于给予审议代表的选择太少,而影响了审议效果的发挥。如果预算议案被省级人大否决,这对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太大,所以即使部分预算案不合理,人大代表一般也不敢轻易否决。这也是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很少有财政预算案被否决的重要原因。

为了改变这两种状况,在尊重政府预算编制权、党委的政治领导权以及人大的预算监督权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制度性的措施来协调党委、人大与政府的关系。维持现有的党政分开的制度框架是一个必需的条件,且在制定和修改《预算法》等基本法律的时候,党的领导要给予落实。一旦法律通过之后,党也要带头遵守法律。这才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措施。在目前的预算实践中,党委并不能直接干涉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多的做法还是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党组。由其将省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之后,才正式地提交到人大常委会。

因而辩证地理解党委、人大与政府三者的关系是预算工作顺利开展的政治前提。第一,应重视党委的作用。只有人大党组与省级党委之间沟通渠道畅通,预算监督的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好。在党委审议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保障人大党组成员和省级党委成员之间在预算决策上享有相同的权力,也可以适时允许就预算草案是否通过和修改进行辩论和投票。其次,保持省级人大与政府之间沟通的顺畅。应当重视区域内民众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听证会、研讨会的形式吸收到政府的预算制定中,尽量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避免政府在预算编制和决策的盲目性。如果能实现政府预算决策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那么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也能获得更充分的制度空间。

结语

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市四次党代会和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的主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和规范财政管理,建设公共财政,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打造“后发河源”,创建“五个城市”,促进“五大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

全局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创建一流财政业绩的实践出发,从加快河源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永葆共产党先进性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保持好、发挥好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整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对照财政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标准,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思想、制度、管理、服务、作风等方面认真整改,真正做到清醒干事、为民干事、扎实干事、创新干事、团结干事、干净干事,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整改措施及分工

(一)培植财源方面。针对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建议,市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切实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积极扶持经济发展。

⒈要积极筹集资金,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市财政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筹集各种财政资金,集中财力投入到市高新工业区建设,完善工业园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发展的硬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接纳能力。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牵头组织,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⒉要用好财税政策,鼓励引导经济发展。市财政要根据中央、省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河源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并提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引导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省激励财政政策,要进一步深入各县区调查研究,必要时到贯彻落实省激励财政政策较好的省内兄弟市去学习取经,从而制定应对措施,充分利用省激励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办公室配合,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措施。财政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提出促进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三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要求,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此项工作由办公室、预算科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二)组织收入方面。针对代表提出要加强收入征管的意见和建议,市财政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整改:一是分解收入任务,及时把市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收入计划分解到国税、地税、财政等收入征管部门,把组织财政收入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好,此项工作由预算科牵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要制定财税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税、地税、财政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及时发现影响财税收入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此项工作由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牵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市财政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公共资源占用收入、政府垄断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管,确保各单位超额完成年初预算任务,应收尽收。同时,要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办法,此项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刘丽常副局长监督落实。四是局党组成员要定期到挂点联系服务县区了解收入完成情况,加强对县区组织收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此项工作由各位党组成员负责落实。五是健全完善有关办法,鼓励市直单位积极向省、兄弟市争取资金补助,确保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此项工作由预算科牵头组织制定,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

(三)支出分配方面。针对代表对财政支出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市财政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整改:一是对部门预算中没有反映或没有列明细的项目资金,要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向市人大财工委汇报,一些重大项目的资金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便于市人大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积极到预算单位去了解掌握情况,多听部门单位的意见,多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财政财力情况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部门预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对省拨付的各项指标款和补助款,属于县区的资金,要在省指标到达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财政国库账户,属于市直的资金,要在分配指标时拟文报送主管用款单位的副市长审批,在拨付资金时报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负责牵头组织落实,行政政法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协助,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四是要针对基层财政困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基层财政困难的办法,并积极筹集资金增加对基层政权、农村村委会和低收入人群的投入,切实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五是要对市直特殊岗位津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省财政、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对提高市直特殊岗位津贴提出实施意见。此项工作由行政政法科负责组织落实,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

(四)监督管理方面。针对财政监督力度不够,财政管理还存在漏洞的实际,要坚持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整改,加强监督管理:一是简化预算资金拨付手续。对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内、外资金,属于正常办公经费、业务费的,不再需要预算单位每月填写资金请拨单报财政主管科室,而由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每月初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填写由国库科统一制定的资金申请表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此项工作由国库科牵头组织实施,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体制管理关系,要在确保市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又考虑源城区的实际困难,在城区教育、征地拆迁、和居委会干部补助和契税征管关系上制定具体措施,并给予适度的倾斜照顾。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前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制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基层财政、基层单位。此项工作由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落实,杨森组长监督落实。四是要扩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市财政要将住房基金等尚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综合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刘丽常副局长监督落实。五是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的监督,定期检查单位财务核算的会计资料,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此项工作由会计科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由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六是组织开展专门对《财政监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此项工作由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落实,杨森组长监督落实。七是抓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财政改革、财政政策的宣传。要将能够公开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加强与县区财政的沟通,认真做好信息传送工作,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

(五)财政改革方面。为了进一步取得预算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加快财政改革步伐,我们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快推进部门预算、国库改革、支出评价等各项财政改革:

第一,要完善财政改革的各项管理办法。一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档分类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确保维持单位基本运转;二是要建立项目管理库,对项目进行规范分类,按照轻重缓急实行滚动项目预算;三是要建立预算执行的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和财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为预算单位提供热情服务。以上工作由预算科负责,其他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由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四是制定扩大国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近年内将市直个副处以上一级预算单位从月份开始每月增加个单位进行改革试点。五是制定完善其他国库改革操作办法,如扩大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具体措施,对征地拆迁资金、政府接待资金等创造条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上工作由国库科负责,其他科室配合,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六是制定支出绩效评价改革工作的评价机制和试点方案,要在今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改革试点,此项工作由绩效评价科负责,由刘丽常副局长负责落实。

第二,要抓好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培训。部门预算、国库改革、支出绩效改革工作等各项财政改革都是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对每项改革的实施办法、操作程序、具体要求等都要组织培训,帮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此项工作由各项财政改革的牵头科室负责,相应的党组成员监督落实。

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篇4

总结一下,特点有:(一)始终坚持“促进经济好快发展”这一工作主线,实现了以监督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为主,向更多地关注财政经济发展情况转变。在加强收支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宏观调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如,我们按有关要求,有重点的选择涉及土地问题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土地收储交易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耕地占用税等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检查等,在落实中央政策、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将房地产作为重点检查行业,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为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努力。另外,我们还围绕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大对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等财政资金的检查落实。通过检查,不仅强化了资金的管理,而且保证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了以监督经济方面问题为主,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转变。关注市情民意,是我市今年财政工作的一大亮点。我们财政监督部门,适时转变,抓住重点,选择“三农、教育、卫生、社保”等财政重大支.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新农合补助资金审核工作,保障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另外,我们对中小学校舍改造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三通”工程补助资金进行了检查。通过这些工作,既密切了干群关系,又增进了群众感情,较好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三)提高监督层次和水平,实现了从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为主,向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转变。我们发挥自身优势,坚持把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更好的融入管理之中。比如,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我们对发现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一系列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我们要求每个检查组在提交检查报告的同时,应报送调研报告。为此,我们得到了很多有观点、有价值、有分析、层次较高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集中财政监督力量,齐抓共管,实现从“小监督”到“大监督”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督力量,改变了过去专职监督人员各自为战、独木难支的状况,形成上下一盘棋,同唱一首歌的局面。从纵向看,我们加强与市局、各兄弟单位的配合;从横向看,在内部加强同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和协调,增强财政监督的互动性。这些措施效果明显,为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促进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财政监督机制更加健全,财政监督基础更加牢固。

年初,局党组确定**年要将财政监督工作做实做细,使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实现动态全程监控。为此,我们加大投入,健全机制,进一步夯实了财政监督的基础,充分发挥了财政监督的作用。(一)把财政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统一思想,把握形式,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能力,努力开创财政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二)监督观念和方式上更成熟。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我们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拓展财政领域,形成“收支并举、监管并重”的工作格局。将财政监督工作和财政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监督融于管理和服务中,使监督与管理、改革、服务、调研相结合,突出时代特点。同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发挥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方式,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最大限度的提高财政监督效率。(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基础。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今年,我们在加强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的同时,开展“四种意识”和“四种能力”的学教活动。“四种意识”即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四种能力”即调研能力、学习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交流,一方面向业务科室学习相关业务规定,掌握新的政策;另一方面,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其他先进地方经验,提高我市财政监督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检查是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手段,是我们自身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每次内审后局领导都要专门听取汇报,研究改进意见,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做到监督精细化。在监督手段上,我们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开展工作,如我们采取了专职监督机构牵头,召集业务机构兼职内审员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等。在内部监督检查成果的利用上,建立问责制和监督信息反馈制度,让内部监督的成果真正体现到管理水平的提高上来。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如财政监督缺乏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财政监督的面窄,体系不够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有差距,人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等。

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篇5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长达10年的预算法修订工作尘埃落定,新预算法对预算做了与时俱进、合乎国情的新规定,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带来新的改革动力。回顾人大预算监督发展历程,“八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对全国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批准权,1994年出台预算法,1995年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1999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到2006年底,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出台了加强预算监督的条例、规定或决定。2007年监督法开始施行。20年里,从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一步步细化规范,人大的预算监督权逐渐得到保障和落实。作为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重庆市在提升各级人大预算监督能力和监督效能上做出了诸多层面的探索,本文把重庆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效能纳入学术研究视野,力图把那些成熟的做法、经验、教训和规律性的东西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概括和总结,从而为新预算法背景下贯彻落实人大的预算监督权提供借鉴。文章首先对重庆市市级人大、区县人大和乡镇人大进行实证研究,通过调研分析人大预算监督的改革进展,找出问题和原因;然后以新预算法为着眼点,探讨其对人大预算监督的影响;最后回归重庆市,考察各级人大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情境下提升监督效能的思路对策。

二、重庆市各级人大预算监督的进展与不足

自直辖以来,重庆市一直在摸索中渐进改革人大对政府的预算监督,通过加强预算监督的机制设计、完善法规政策,逐渐构建起人大预算监督的良性框架。第一,机构设置方面。市人大财经委职责共16项,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其预算监督的职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财政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财政决算,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1]。另外2001年成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工作,具体承担预算监督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财经委,是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人员配备方面。第二届市人大财经委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6人,只有1人是财政、审计专业的内行[2],监督主体的专业素质不高。在2013年重庆市第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四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市人大财经委委员会有1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人,委员6人。在这13位委员中,有经济、财政学科背景(包括专业与职称)的有6位,比重达46.2%[3]。可以看出,财经委、预算工委渐趋向专业化。第三,规则设立方面。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文件,以促进各级人大预算监督权的实现。

在机制设计和法规完善的背景下,重庆市人大的预算监督实际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预算监督效能得到一定的提升,具体来说:

(一)人大预算监督的主动性增强。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受各种客观因素制约,但人大代表的主观因素也是重要的方面。在地方法规的积极推动下,重庆人大的预算监督动力和热情都有所提高,分析近几年市级人大预算监督可以发现,人大预算监督的态度及行为逐渐转向积极,主动性增强。首先是工作方式和态度的转变,如2012年财经委、预算工委组成课题组,通过调研、座谈、考察等方式开展了半年的预算监督调研。其次,财经委、预算工委参加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会议,提前介入,主动听取预算编制情况。第三,为解决报告“看不懂”问题,建立了预算报告明细机制,通过切实督促财政部门细化必要项目,在2009年的预算草案中便增加了农业、科技和教育及福利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支出预算数据,逐步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内容。

(二)行使预算修正权,预算监督权得到实质性进展。人大的预算监督权不应是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一次性表决和“一揽子”通过,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和对预算调整的控制权。衡量各级人大“钱袋子”权力大小的一个指标就是看其能否修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4],而预算监督被悬空常常是由于这项权力得不到保障和落实。只有将修正权引入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大介入预算的深度,从原来例行程序的批准变为有效的监督。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尝试行使预算草案修正的权力,在预算调整、决算审查环节发挥作用。2011年在决算报告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财政收入结构不很合理,有7个区县的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低于20%”等意见[5]。

(三)推动部门预算公开,强化预算监督整体前进。部门预算一直被认为是“敏感数据”,牵涉某一部门一年花了多少钱、是怎么花的,而对于公众来说,部门预算却是最真实反映“谁”在使用纳税人的钱、具体为纳税人提供哪些公共服务,是尤其需要公开透明摆在公众眼前的“阳光数据”。在全国推进部门预算公开的形势下,从2011年开始重庆市政府在人大推动下公开部门预算情况,目前已包括53个部门,公开信息包括:部门年度预算情况说明、反映部门全口径收支的预算总表、反映部门年度预算中财政拨款支出的预算表以及项目资金明细表。同时也推动政府在2013年开始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市人大财经委在2013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议:2013年计划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公开部门扩大为86个,公开内容包括“三公”经费,公开方法除人代会上向代表书面公开外,并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

以上三方面是市级人大预算监督的进展,各区县、乡镇在市级人大的改革推动下,人大预算监督状况也有所改善。但总的来说,市内各级人大预算监督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不高的问题严重。

(一)乡、镇政府预算没有有效监督。《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大具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权力,常设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具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的权力。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使人大具有财政依赖性,加之其人大会议召开时间无明文确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权力与地位不相适应等,使得乡镇人大处境尴尬,制约着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区、县政府的预算监督力度不均,总力不足。《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提出了人大对预算编制的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决算的审查与批准等具体规范。各区县参照条例组织本级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现实中的情况因地而异,各区县监督力度不同,总体力度不足。以沙坪坝区为例,其人大常委会在网站公开了近几年区政府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报告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一起公开的还有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关于区政府201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中,对报告的问题提出了六点审议意见;《关于区政府2014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明确提出“收入结构不合理、资金调度困难等”问题,并提出三条建议限期答复。可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意见中的措辞逐渐从完全肯定、提出建议到重点肯定、提出问题、给出建议的转变,这不难窥见人大监督向实质性的变化。但其他区县的情况并不尽如此,在其网站人大监督栏中难找到更多预算监督的实质痕迹。

(三)对预算内容的实质性监督仍需加强。一直以来,人大对政府“钱袋子”宏观层面盯得紧,细节关注不够,在资金的使用、公平分配与社会效益方面尤其缺少有效监督。以财经委、预算工委参与预算监督各环节为例,预算编制审查时,两机构有一定介入,但总体处于蜻蜓点水的状态;预算执行监督时,受信息渠道不畅、工作人员专业力量不足等限制,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无法实现。预算监督实质性不够,监督约束力自然就下降,批复预算不及时、超预算列支、随意调整变更科目、挤占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等突出问题积重难返[6]。

三、新预算法对人大预算监督的影响

新预算法标志着我国在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它既是推进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动力,同时也为人大预算监督提出一些新的境遇和挑战。

(一)监督的指导原则:预算审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审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要求将预算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扩展,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持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审点的变化要求人大在预算监督中更多关注预算的支出层面,看其是否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监督的指向性更加明确。

(二)监督的专业技能:更专业的财政审计知识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纳入预算,做到全口径预算管理,这就从原来的一般公共预算“一本账”变为全口径的“四本账”,具体监督到“每本账”是什么、怎么编、编的如何和“四本账”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监督政府的债务、政府的转移支付等,监督内容大大增加,监督要求更细致,这就对人大的监督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新预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预算法带来的新形势,要求打造一支更专业的人大监督队伍。

(三)监督的强制保障:依法追责,让监督坚实有力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规定政府支出必须以被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依据的不得支出,所有支出都纳入人大预算监督内。同时新法完善、新增、细化了具体追责情形,列出了近20条具体违法情形,逐一明确追责和处罚办法。根据具体的情形,明确规定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么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降级、撤职、开除,要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地方人大在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网中严格预算监督提供了更具体有力的强制保障。

四、提升重庆市人大预算监督效能的思路与对策

(一)更新地方法规体系,完善配套机制设计

新预算法的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合并4条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4条,是总结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是10年预算法修改过程的智慧结晶,这就更坚实了其经济宪法的地位。而法律更多是原则性的条文,具体到地方,需要可操作的细化规定,比如新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如何在具体方案中落实这种机制,法律赋予了地方一定的探索空间。另一方面,重庆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则放在新预算法中来考察,部分条文需根据新原则做调整做细化,这就要求更新地方法规体系,革固更新。

(二)创新监督方法与手段,完善财经委、预算工委的工作机制

1.明确预算审查的重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的编制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审查的重点要注重预算与政策的契合度,注重对支出预算的审查,考察跨年度的平衡。相应地,财经委、预算工委在前期对政府预算审查时,尤其需要明确审点,根据地方情况和发展趋势指导审查行为。重庆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资源禀赋不同,各基层的预算重点也应相应有所差别,在市级层面,预算监督尤其需要规范政府的债务与转移支付。

2.规范审查结果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合法、是否可行作出评价;对本级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不能简单地只是一种同意与否的书面回复。同时新法规定,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人大对预算的公开情况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同时人大本身也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财经委、常委会和人大的审查情况。

3.提升财经委、预算工委的专业水平和审查技能。面对新法对监督提出的挑战,作为最前线的预算工委和财经委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最专业的财政审计知识、对地方情况和发展形势的深入了解和对政策、预算的分析能力。当前财经委委员的专业水平已有一定提升,但仍需通过严格选拔、加强培训来提升专业技能。

(三)强化人大监督意识,履行预算监督职权

在地方,权力关系错综复杂,导致人大的预算监督出现一些流于形式的表象,监督没有过多实质性进展,打击了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客观上也抵消了有关政府部门对待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出现敷衍甚至忽略人大监督的行为。作为人大代表,尤其需要增强法治意识,敢于监督、敢于质询、敢于提出意见建议。作为人大常设机构的人大常委会与具体承担财政资金监督职能的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应该强化自己的预算监督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创新监督的形式和手段,以更严肃的态度、更强硬的姿态和更有效的监督形式行使法定监督权。在积极调研、主动介入的推动下,更主动积极有所作为,充分明确并体现人大监督是法治基础上的监督。

(四)加强对基层人大的指导,提升区县、乡镇人大的监督能力

新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批准、监督的权力。第四十五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这些法律条文基础上,重庆市要结合地区情况制定更详细更易操作的条例办法,明确关于乡镇人大会议召开、人大主席团组织运作的规定,市级人大加强对基层人大的工作指导,为基层人大的两难境地提供必要支持。同时区县、乡镇人大要加大对区县培植财源的监督,为区县发展出谋划策;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模式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要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透明度和公开度的监督,尽早督促政府实施部门预算的公开,推进政府“阳光财政”,也督促区县政府提早谋划好公开后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的舆情控制工作。

注释:

[1]来自重庆人大网站http:///jgsz/jgcjw/.

[2]段又源:《重庆市人大预算监督现状及对策研究》,重庆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3]另有4位委员的学科专业信息不详,经济财政专业的实际比重可能更高。

[4]林慕华:《中国“钱袋子”权力的突破:预算修正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11月期。

[5]刘金川、匡代玲《预算监督“三部曲”》,载《公民导刊》2012年12期。

[6]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课题组.重庆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DB/OL].重庆人大:人大调研http:///rddy/.

参考文献:

1.周振超:《中国行政区域研究:以省级政府为中心的考察》,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

2.马骏:《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理性化与民主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3.林慕华:《重塑人大的预算权力:基于某省的调研》,第二届中国公共预算研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

4.安晨光、刘来宁:《地方人大预算监督20年回顾与展望》,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1期。

5.魏陆:《人大预算监督:亟待加快从形式向实质转变》,载《探索》2011年第3期。

6.裴志江:《全面提升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能力》,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12期。

7.林慕华:《中国“钱袋子”权力的突破:预算修正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11月期。

8.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课题组:《重庆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DB/OL].重庆人大:人大调研http:///rddy/.

9.马骏、林慕华:《中国城市“钱袋子”的权力:来自38个城市的问卷调查》,载《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4期。

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篇6

所谓两种监督模式”,是指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主体各自按照不同的运行方式独立运行,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监督模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监督力量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此,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与审计机关根据各自监督模式的优劣现状,力求取优去劣、取长补短,从而,加强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模式的对接。一、着力探寻两种监督模式对接的有效途径在实际工作中,人大财经监督不是孤立进行的,需要多种监督形式的综台运用,尤其需要审计部门的配台和参与。在目前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过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和探索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的有效途径,提高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整体效果。近几年来,我们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维护经济秩序、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两种监督模式为互补,努力寻求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的有效途径:1、加强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的对接。具体说,就是要依托审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延伸人大财经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如,南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具体作法是:一是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手段。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委托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比如,财政预决算专业性非常强,一般人难以看懂,也难以从复杂的报表数字中发现问题。人大通过审计部门对上一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过程,及时发现违反财经法纪、浪费国家资财、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进而监督查处,使人大财经监督既能有的放矢,又能提高实效。二是组织重点审计和调查。对一些涉及财政监督方面的重要审计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审计机关联合组织调查,并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领域依法审计。对发现和掌握的违规违纪案件,及时转送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严肃查处。同时,对典型案件,还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三是积极开展审计执法检查。人大财经工委每年结合预算执行性的实际,开展审计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及审计部门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维护时常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2、加强监督力量和活动阵地的对接。从现实情况看,人大机关和审计部门现有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机构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如何有效的调动好、利用好,对于强化财经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鉴于此,我们两家,一方面,充分利用各自的人力资源和物质条件,联合开展活动。每年人大财经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工作计划时,都坚持互通情况,尽量在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通过优化人力配置,实现监督工作的对接和双赢。有时,双方还联合组织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税审业务知识方面的讲座、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实施监督工作服务。另一方面,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扩大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与市县报刊、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一起开辟专栏,宣传和反映实施财经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情况、实际效果,给人们一个观察、了解的视窗。同时,人大机关和审计部门自办的刊物、资料,也及时反映这方面的信息,扩大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3、加强监督信息和监督资料的对接。为了加强人大财经部门与政府审计部门的对口联系,双方要套结有关工作链条”,以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一是抓好信息反馈。审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专门从事审计监督工作,将平时掌握的经济生活和预算执行的大量情况和线索,及时、主动地向人大反馈。人大财经工委又及时将审计部门反馈的信息通过收集、整理、加工,提供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结合审计议题,分析和研究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审议意见。同时,人大财经工委也将平时调查了解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以保持监督信息的畅通和有效对接。二是搞好资料传递。对人大财经工委和政府审计部门双方各自形成的调研成果、审计报告、情况通报等资料,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方式及时传递,使双方保持相互沟通和交流。三是加强活动联系。每年年初,人大财经工委通过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对口联系会议等形式,通报上年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活动安排等情况。审计部门除经常向人大汇报工作外,每年还适时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视察、指导审计执法和监督工作。二、切实把握两种监督模式对接的重点环节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财政预算健康运行的有效监督形式。坚持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实现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必须把握以下重点环节:1、找准对接的切入点。切入点,就是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审计的基本职能就是监督,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在正常轨道上运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作为人大来讲,就是要认真宣传贯彻审计法,特别是要认真贯彻新修改的《审计法》,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把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有机揉合,做到协同运作、相互促进,既不干预正常的审计执法行为,又能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真正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如,近两年来,南县人大常委会正在找这个切入点,大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探寻对接的结合点。结合点,就是要借助审计监督手段强化人大财经监督。在审计监督中,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财政、财务收支,它与人大财经监督的主要内容基本吻合。每年人大常委会都要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也要对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两种不同层面的监督,对规范财政收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就监督而言,目前仍是程序性的比较多。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交办函的形式交政府整改,并要求政府限期报告整改结果。我县近几年人大工作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既有刊于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议决定,解决实际问题,严肃财经纪律,又能更好地树立人大权威,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逐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p#分页标题#e#3、抓好对接的着力点。着力点,就是要建立健全财经审计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人大在审查预决算方面还缺乏强有力的检查监督手段。有的地方对预算只审不查,使得审查”变成了审议”。尽管各级人大为提高预算监督质量而提前介入”,但因财政预算专业性强、内容宠杂,常常感到无从下手,监督的深度、力度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从近几年我县的实践来看,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离不开审计手段的运用,这是由审计的功能、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人大建立健全财经审计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足额及时入库,控制和监督财政支出,又能判断和检验财政活动成果的真实性。人大借助于审计部门运用的现代审计手段,实施对同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活动的审查,客观上起到了两种监督模式对接的作用和效果。4、重视对接的关节点。关节点,就是要逐步理顺审计领导体制。我国现行的审计领导体制是审计部门在同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部门监督政府的状况(审计机关实际上是政府的内审机构),极易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审计执法的独立性,特别是进行同级审”时,审计机关只能先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经政府对有关问题筛选后,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能够反映的问题”,这就影响了审计执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因此,各级人大机关要积极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宪法和审计法,将审计部门作为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并列入人大序列,加大审计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推进人大财经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有效运行。三、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两种监督模式对接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务必发挥审计机关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政府财政经济的监督。首先,要发挥同级审”的明镜”作用,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所谓同级审”,就是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这是国家审计的永恒课题,也是审计机关为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财政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使命。如,南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在审议、批准同级财政决算之前,其财经工委按照《南县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执行中收支变化的情况、预算收入的征收、缴库、退库情况、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财政专项补贴的拨付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听取他们的审计结果报告,还就审计的力度与深度提出初审意见,以增强同级审”和人大常委会审议财政预算执行的实效。其次,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眼睛”作用,强化对财经权力的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全称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即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工商企业等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或任中审计的一项制度,也是对财经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近两年,南县人大财经工委一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意图,委托审计机关对政府财经序列组成单位将要任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或任前审计,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把好出口关”和入口关”。二是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前,人大财经工委遵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委托审计机关对有关县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如,前年和去年,南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分别对县农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计生局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述职评议。评议前,人大财经工委还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委托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人大的述职评议提供了确凿的事实依据。再次,发挥基建审计的卫士”作用,强化对国家财产的监护。基建审计是社会极为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人大财经监督模式与政府监督模式的对接,南县的基建审计工作正在不断加强。2004年,南县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财经工委的建议,委托审计机关对新县政府办公大楼的造价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审减建设资金700多万元。2005年7月,南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县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汇报》后,责成县政府召开常委会议制定、出台了一个《南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这既为南县的基建审计提供了工作指南,又为南县的审计执法人员监护国家财产提供了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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