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范例(3篇)

时间:2024-07-24

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范文篇1

[论文摘要]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是维护保险资金运用秩序,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要保障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就必须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法规,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加大保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行为。本文通过英、美、日、中四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得出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规定比较

(一)英国

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有健全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英国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这种以宽监管的态度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该法第38款规定:“工贸大臣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不投资于其类资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变卖公司拥有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资产”。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工贸大巨不会行使这些权利。

(二)美国

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当时纽约州有不少寿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从事种种不当行为,如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管理的立法,集中投资于某一公司的普通股进而控制该公司等等。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而对权益资产的投资未加限制。

纽约州通过armstrong法案后,各州均予仿效。纽约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从严监管,大大地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甚至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期间,纽约州也没有一家寿险公司破产。

(三)日本

日本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类似于美国。日本政府根据1890年的旧商法,于1900年制定了日本保险法,该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作了规定。日本的保险法在1912年、1927年、1933年、1934年、1935年、1939年屡次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对象及各类投资对象允许占的比例都有明确规定。这反映了日木对保险资金运用以严监管的特点。

(四)

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券、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范文

关键词:保险金运用途径

1、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和现状

在我国建国之初,保险资金规模只有200万左右。我国保险业发展的60多年,在最近十年间保险业资产规模步入快速上升发展期,2004年我国保险也保险资产到第一个1万亿,2007年保险也资产达到2万亿,2008年达到3万亿规模,记下来的4万亿、5万亿都只在半年左右的时间达到。

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资金规模58462.16亿元,保险资本金可运用余额5万亿左右。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举足轻重的投资者,有力推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尤其对商业银行和汇率改革,推动传统银行体系向多元化、多层次、多支柱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1.1保险金资产负债畸形,期限错配问题严重

期限错配是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重点突出问题。保险资金具有长期负债较高的特点,与其匹配资产要求也是长期收益稳定型资产,这样才可以降低错配风险。我国寿险期限20年期的占比50%以上,最长限10年期国债也难以与之匹配,造成实际期限匹配问题十分要种和突出。

1.2保险金投资渠道单一

近些年来对我国保险金运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保险金的投资结构逐年也在发生变化。

虽然保险金投资结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化,但仍存在银行存款多占比重较大,收益较低,缺乏流动性,且其余大部分保险金活跃于证券市场,遭受股市跌宕风险影响加大。

2、我国保险金运用的特点

保险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保险金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投资和融资,是资金增值的过程。保险金运用注重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遵循安全、稳健、兼顾和增值的原则。

3、国外保险金运用特点和启示

日韩保险金运用投资的特点趋势美国相似,但具体结构又有所差别。有价证券在保险金所有投资渠道中比重最大,且成上升式发展;存款在保险金投资渠道中所占份额最低,且还在呈下降趋势递减;贷款在保险金投资渠道中所占比重长期保持稳定态势;不动产在保险金投资渠道中占一成,且近两年呈下降趋势。虽然日韩两国保险金运用特点基本相同,但由于各自不同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造成保险金运用结构上有较大差别。韩国由于市场稳定,市场管里体系比较健全,目前的保险金投资收益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而日本由于经济危机波及,抑制经济泡沫、拉动经济的需要和零息政策的影响,日本的保险金投资收益率水平还比较低。

4、我国保险金运用途径

纵观我国保险金运用渠道拓展,可以划分为四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建国之初到1987年的无视投资或无视投资阶段,保险金运用的主要渠道就是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到1995年的无序投资阶段,保险金运用广泛涉及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信托、信贷,造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从1995到2003年为保险金运用逐渐规范阶段,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第四个阶段从2003年至今,保险金运用快速发展阶段。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在借鉴国外成熟保险金运用经验的同时,我国逐渐形成了自己一套保险金运用途径。

(1)保险金运用存入银行,主要是存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以保证资金流动,具有收益低,但风险小的特点。

(2)保险金固定收益市场投资,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都有国家信用保证,大部分企业债都有担保抵押,且信誉优良,具有收益可靠,风险小的特点,固定收益资产安全。

(3)保险金权益市场投资,主要是股票和基金。保险金入市的目的在于增值,但同时股市风险也是最大的,收益也相对较高。

(4)保险金另类市场投资,主要是以债权和股权形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投资大都有国有大型银行担保,股权投资大都具有垄断性和成长性,效益不错,长期前景看好。中国人寿投资渤海产业基金,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京沪高速铁路项目上取得喜人收益。

(5)保险金境外市场投资,主要是香港H股和红筹股,投资规模不大,风险相对较低。

(6)保险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保险金或保险金债权信托给受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依保险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分配收益给受益人,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金给信托受益人。

(7)保险金投资私募股权,2011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颁布,允许保险金投资股权的规定,必然拉开保险金投资私募股权的序幕。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多适合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保险金运用途径会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机遇期。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而言,保险金信托和私募投资会更适合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一方面,企业发展对资金有强烈的需要,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常常面临资金缺口,而由于信誉和担保短板,是其难以有效持续得到银行的资金供应,但是保险金私募投资,完全绕过了资信的壁垒,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将在助力企业发展的同时,获得更大的收益;另一方面,保险金信托最大优势在于他的专业化运作,对于资金和风险管理更加可靠,加之其还有规避税率的效果,定将吸引保险金持有者的极大关注。

保险金运用途径是适应着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而不断拓展和发展起来的,只要交易存在,就会存在收益,就会吸引保险金的进入。国外保险金运用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个比较成熟的国家和社会,保险金的运用一定是多元化的,保险金的运用会是越来越来越丰富。而符合当下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运用途径,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和利用。

参考文献:

[1]陈炎.国债投资——保险金运用的重要途径[J].上海保险,1995年第3期.

[2]王欣.健全保险金运用机制之我见[J].济南金融,2005年第3期.

[3]付平.保险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09年.

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范文

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存在的

由于现有保险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有较大差距,造成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普遍偏低,保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

,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这对于防范投资风险、规范保险投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全局来看,由于银行存款在保险资金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单一的投资结构导致保险资金的收益下降,不利于保险资金的长期管理与运用,了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其中约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52%为银行存款。而从国际保险市场来看,保险投资已成为西方金融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投资结构具有很强的市场取向,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由于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差异,四国保险公司在各领域投资的侧重点不同,但均重视资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投入较安全且具有较稳定收益的债券的比例都很高;适当涉足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同时,产、寿险公司由于资金性质的不同,其投资方向也有一定差异:产险资金较多的投向流动性强、易变现的债券等项目,寿险资金则更青睐于贷款等长期投资领域,这就能更好地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不理想

保险业的盈利主要由两方面构成: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较为单一:产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承保利润,寿险公司新增业务存在利差益,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原有高预定利率保单却出现巨额利差损。与此同时,由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调整尤其是1996年至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等因素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出现下降趋势。2000年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为3.89%,2001年为4.3%,2002年下降至3.14%,导致寿险利差损的问题非常突出:除了前几年高预定利率的传统险保单外,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分红险等寿险新产品也出现了新的利差损。由于竞争而导致的承保利润的逐渐萎缩,再加上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模式不灵活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模式较为简单,缺乏灵活性。各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在其公司内部设立专门投资机构,如证券部、国债部等,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资金。这两种运作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内设投资部的优点是保险投资受保险公司的直接控制、易操作。但也存在明显不足:投资决策缺乏独立性、易受干扰、资金运用程序简单、投资管理不、投资效益难以得到保证等。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的优点是使得保险公司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专业化管理保障了投资效益,缺点是委托人投资有资金风险,如非法挪用资金、交易舞弊等,同时需要交付高额管理费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另外,缺乏专业化的资金运用人才也是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主,经营模式单一,再加上投资渠道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忽视发展保险投资专业队伍,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当前,保险公司的很多投资业务由原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来承担,形成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投资效益较低的局面。与专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人才意识、用人机制、工资待遇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很难吸引高水平的专业投资人才。

(四)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

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

监管存在内外不公平。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可以以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形式进行投资,除了享有和中资保险机构相同的投资方向外,还可以进行境内外汇抵押、担保放款、股票投资等。中外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人为地造成了资金运用业务上的不平等,更不符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

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解决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创新监管模式、改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已越来越受到保险界的关注。在实施有关监管措施的过程中,要切实注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考虑对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管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

为保障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现阶段应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要继续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合作机制、吸收资金运用专业人才等。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特别是政府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可考虑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来运作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保险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伙同证券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专业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投资者合资组建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据测算,仅就投资效率而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通过投资基金间接入市的成本要低出1个百分点。

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丰富债券投资品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在强调国债市场的同时,要鼓励保险资金激活国内金融债券和债券市场,鼓励长期寿险资金进入基础建设债券市场,支援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发展国民。同时,应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债券,定向发行债券,丰富债券投资种类。

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建立多样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考虑到国内保险资金市场的特点,可以采取多种资金运作模式,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多样化。

设立全资或控股投资子公司。作为大型寿险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的全资投资子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金融实力,打造具有规模效应的金融集团。同时,也可考虑收购和控股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投资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利用现有的专业人才和投资渠道,以取得更快、更好的投资效果。

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由于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经验、投资渠道和专业人才等诸多方面有优势,委托其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可以减少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得专业化的资本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内设投资部门。为了对保险资金进行直接管理和运作,保险公司也可采用内设投资机构的模式。要进一步优化投资部门的运作机制,起点要高,按照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惯例和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勇于进取,为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2000年的测算,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保险风险20%,信用风险1%,利率风险11%,商业风险4%,保险分支机构投资风险23%,保险投资风险53%,可以说投资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风险管控。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定相关的投资策略,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可借鉴动态财务法,分析评估不同时期、不同投资策略下的保险资金的运作过程,找出风险与盈利的平衡点。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动态财务指标的全面分析,可全面反映保险资金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风险管理。

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规避市场风险。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可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投入多个领域:稳定但收益一般的存款和债券领域;有风险但收益较高的抵押贷款领域;有较高风险但收益可能很高的股票和不动产投资领域。为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要严格限制在资本市场及不动产领域内保险资金投资的总量和比例,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五)健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基于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点,要特别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律内控、有效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体系。

强化有效的政府监管。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法监管。可考虑定期举行三部门的联席会议,情况、协调立场,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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