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的解决方法(6篇)
时间:2024-07-25
时间:2024-07-25
关键词:焦化废水处理技术
焦化废水是煤在高温干馏过程中以及煤气净化、化学产品精制过程中形成的废水,其中含有酚、氨氮、氰、苯、吡啶、吲哚和喹啉等几十种污染物,成分复杂,污染物浓度高、色度高、毒性大,性质非常稳定,是一种典型的难降解有机废水。它的超标排放对人类、水产、农作物都构成了很大危害。如何改善和解决焦化废水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目前焦化废水一般按常规方法先进行预处理,然后再进行生物脱酚二次处理。但往往经上述处理后,外排废水中COD、氰化物及氨氮等指标仍然很难达标。针对这种状况,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许多比较有效的焦化废水治理技术。这些方法大致分为物化法、生物法、化学法和循环利用等4类。
一、焦化废水的预处理技术
焦化废水中部分有机物不易生物降解,需要采用适当的预处理技术。
常用的预处理方法是厌氧酸化法。这是一种介于厌氧和好氧之间的工艺,其作用机理是通过厌氧微生物水解和酸化作用使难降解有机物的化学结构发生变化,生成易降解物质。焦化废水经厌氧酸化预处理后,可以提高难降解有机物的好氧生物降解性能,为后续的好氧生物处理创造良好条件。
二、焦化废水的二级处理技术
(一)物理化学法
(1)吸附法
吸附法处理废水,就是利用多孔性吸附剂吸附废水中的一种或几种溶质,使废水得到净化。常用吸附剂有活性炭、磺化煤、矿渣、硅藻土等。这种方法处理成本高,吸附剂再生困难,不利于处理高浓度的废水。
(2)利用烟道气处理焦化废水
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和北京国纬达环保公司合作研制开发的“烟道气处理焦化剩余氨水或全部焦化废水的方法”已获得国家专利。该技术将焦化剩余氨水去除焦油和SS后,输入烟道废气中进行充分的物理化学反应,烟道气的热量使剩余氨水中的水分全部汽化,氨气与烟道气中的SO2反应生成硫铵。
该方法投资省,占地少,以废治废,运行费用低,处理效果好,环境效益十分显著,是一项十分值得推广的方法。但是此法要求焦化的氨量必须与烟道气所需氨量保持平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方法的应用范围。
(二)生物处理法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氧化分解废水中有机物的方法。目前,活性污泥法是一种应用最广泛的焦化废水好氧生物处理技术。这种方法是让生物絮凝体及活性污泥与废水中的有机物充分接触;溶解性的有机物被细胞所吸收和吸附,并最终氧化为最终产物(主要是CO2)。非溶解性有机物先被转化为溶解性有机物,然后被代谢和利用。
生物法具有废水处理量大、处理范围广、运行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是生物降解法的稀释水用量大,处理设施规模大,停留时间长,投资费用较高,对废水的水质条件要求严格,这也就对操作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化学处理法
(1)焚烧法
焚烧法治理废水始于20世纪50年代。该法是将废水呈雾状喷入高温燃烧炉中,使水雾完全汽化,让废水中的有机物在炉内氧化,分解成为完全燃烧产物CO2和H2O及少许无机物灰分。
焚烧处理工艺对于处理焦化厂高浓度废水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然而,尽管焚烧法处理效率高,不造成二次污染,但是处理费用昂贵使得多数企业望而却步,在我国应用较少。
(2)催化湿式氧化技术
催化湿式氧化技术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在催化剂作用下,用空气中的氧将溶于水或在水中悬浮的有机物氧化,最终转化为无害物质N2和CO2排放。湿式催化氧化法具有适用范围广、氧化速度快、处理效率高、二次污染低、可回收能量和有用物料等优点。但是,由于其催化剂价格昂贵,处理成本高,且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运行,对工艺设备要求严格,投资费用高,国内很少将该法用于废水处理。
(3)化学混凝和絮凝
化学混凝和絮凝是用来处理废水中自然沉淀法难以沉淀去除的细小悬浮物及胶体微粒,以降低废水的浊度和色度,但对可溶性有机物无效,常用于焦化废水的深度处理。该法处理费用低,既可以间歇使用也可以连续使用。
(4)臭氧氧化法
臭氧的强氧化性可将废水中的污染物快速、有效地除去,而且臭氧在水中很快分解为氧,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操作管理简单方便。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投资高、电耗大、处理成本高的缺点。同时若操作不当,臭氧会对周围生物造成危害。因此,目前臭氧氧化法还主要应用于废水的深度处理。在美国已开始应用臭氧氧化法处理焦化废水。
(5)光催化氧化法
目前,这种方法还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这种水处理方法能有效地去除废水中的污染物且能耗低,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有时也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光化学产物,造成二次污染。由于光催化降解是基于体系对光能的吸收,因此,要求体系具有良好的透光性。所以,该方法适用于低浊度、透光性好的体系,可用于焦化废水的深度处理。
(6)电化学氧化技术
电化学水处理技术的基本原理是使污染物在电极上发生直接电化学反应或利用电极表面产生的强氧化性活性物质使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转变。目前的研究表明,电化学氧化法氧化能力强、工艺简单、不产生二次污染,是一种前景比较广阔的废水处理技术。
(四)废水循环使用
高浓度的焦化废水经过脱酚,净化除去固体沉淀和轻质焦油后,送往熄焦池以供熄焦,实现酚水的闭路循环。从而减少了排污,降低了运行等费用。但是此时的污染物转移问题也值得考虑和进一步研究。
三、结语
焦化废水治理技术能否成功应用,主要受3个因素制约:处理效果、投资运行费用以及是否会造成二次污染。目前的各种治理技术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它们各有优缺点,这就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技术方法,以及对现有方法的有机结合来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同时,还要进一步研究开发处理效果更好、投资运行费用更低、无二次污染、易于操作管理的新技术,这样才能更加适合国情,才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夏海萍,柯家骏.膨润土粘土矿吸附焦化废水中氨氮的研究[J].重庆环境科学,1995,(6).
[2]张昌鸣,李爱英等.粉煤灰处理焦化废水的研究[J].燃料与化工,1998,(6).
[3]尹成龙,单忠健.焦化废水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工业给排水,2000,26(6):35~37
[4]杨元林,周云巍.高浓度焦化废水处理工艺探讨.机械管理开发,2001,64(4):41~42
关键词: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物化技术
1物理技术
1.1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主要是利用新鲜未受污染的土壤替换或部分替换污染的土壤,以稀释原污染物浓度,增加土壤环境容量,从而达到修复土壤污染的一种物理方法,包括客土、换土、深耕翻土等方法。其中,深耕翻土法适用于轻度污染的土壤,而客土法和换土法则适用于相对重污染的土壤。工程措施法是较为经典的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手段,具有彻底、稳定的优点,但实施工程量大,投资费用高,破坏土体结构,易引起土壤肥力下降,并且还要对换出的污土进行堆放或进一步处理,因此不是一种理想的污染土壤修复方法。
1.2玻璃化玻璃化技术主要用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过程中,通过对污染土壤固体组分施加高温高压处理,使之形成化学性质稳定、不渗水、坚硬的玻璃态物质,将重金属固定于其中,从而达到从根本上消除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目的。王贝贝等采用微波技术对土壤中Cd进行玻璃化固定处理,结果表明,当微波(539W)辐照5min时,Cd的固定率可达95%以上。玻璃化技术最大的特点是见效快,适用于对受到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土壤进行抢救性修复工作,但该技术实施工程量大,费用偏高,限制了其推广应用。
1.3热修复
热处理技术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热交换,将污染土壤及其所含的污染物质加热到足够的温度,使污染物挥发或分离,主要包括热脱附和微波热修复。该技术主要适用于处理土壤中的VOC和SVOC、农药、高沸点氯代化合物等,不适用于处理土壤中除Hg、As和Se外的大部分重金属、腐蚀性有机物、活性氧化剂和还原剂等。美国海军工程服务中心采用热处理技术在154℃条件下修复油类污染土壤,总石油烃浓度由4700mg/kg降至257mg/kg,去除率达到95%;Kunkel等采用原位热解吸技术修复受Hg污染土壤,研究表明在温度低于土壤沸点的条件下可以去除污染土壤中99.8%的Hg;此外,Navarro等还研究了利用太阳能来热解吸污染土壤中的Hg和As,以解决热解吸技术能源消耗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处理效果。
与传统热处理技术由外至内的热传导不同,微波加热可使被加热的土壤介质内外同时加热升温,从而有效防止了由外至内的热传导造成的土壤外层易挥发性物质和水份的快速挥发而引起的土壤外层结构发生变化,以致阻碍土壤内层污染物挥发的问题。曹梦华等研究了微波对某实际有机氯农药污染场地的修复效果,结果表明,当微波功率为4kW、土壤量为1kg、辐照30min时,土壤中总DDT的去除率可达77.6%,较常规加热方式提高了27.4%;任大军等以MnO2作为微波吸收剂,研究微波辐照技术在密封体系中对受2,4-二氯酚污染的土壤的修复效果,结果表明,微波辐照10min即可使50mg/kg的2,4-二氯酚污染土壤得到较好的修复。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微波热修复的研究还集中在修复机理、修复效果等方面,尚缺少对修复技术的系统性及工业化的可操作性等的深入研究。
2化学技术
2.1光降解
光降解技术适用于VOC污染土壤的修复,主要有土壤表层直接光解、土壤悬浮液光解、光催化氧化等。其中,土壤表层直接光解应用较广泛,主要适用于处理水溶性低、具强光降解活性的化学物质。李智冬等利用模拟可见光照射石油污染的土壤样品,结果表明,在光降解50h后,石油的饱和烃组分中高碳数的烷烃相对含量降低,低碳数的烷烃相对含量提高;在光照60h后土壤萃取液中可能产生了羰基类化合物,说明石油在光降解过程中逐渐发生了氧化降解。
2.2化学淋洗
土壤淋洗技术是借助能促进土壤中污染物溶解或迁移作用的溶剂,通过水力压头推动淋洗液,将其注入被污染土层中,使吸附或固定在土壤颗粒上的污染物脱附、溶解,然后再将含有污染物的淋洗液从土层中抽提出来,进行分离和处理的技术。该技术的关键是淋洗液的选择,要既能高效提取污染物又不破坏土壤本身结构,常用淋洗液有水、酸/碱溶液、络合剂、表面活性剂、氧化剂和超临界CO2流体等。该技术的适用范围广,既可用于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也可用于修复有机物污染土壤。
Moutsatson等以2mol/LHCl淋洗多种重金属污染的土壤,结果表明,土壤中Fe、Cu、Zn、Mn和Pb的去除率分别为55%、42%、67%、70%和57%;可欣等以0.1mol/L的EDTA淋洗污染土壤,土壤中Cd、Zn、Pb和Cu的去除率分别达到89.1%、45.1%、34.8%和15%;甘文君等研究发现,草酸淋洗对土壤中Cu、Cr、Ni和Zn的去除率可达55.1%、24.8%、47.5%和29.3%;柠檬酸淋洗对土壤中Cu、Cr、Ni和Zn的去除率可达26.3%、25.7%、33.0%和21.6%;EDTA淋洗对土壤中Cu、Cr、Zn和Pb的去除率可达31.5%、28.9%、21.4%和30.6%。
于红艳等以黑腐酸为原料,制得改性黑腐酸MHA12、MHA16和MHA18,用于PAHs污染土壤中萘、菲、荧蒽、芘的洗脱,结果表明,黑腐酸经过改性后引入了烷基和磺甲基,具有较好的水溶性和表面活性,对萘、菲、荧蒽、芘都具有良好的洗脱能力;陈洁等研究发现,皂角苷对污染土壤中的菲、芘的洗脱率分别高达84.1%和81.4%;马满英等研究表明,由铜绿假单胞菌发酵产生的代表性生物表面活性剂鼠李糖脂对污染土壤中多氯联苯(PCBs)有较高洗脱效率;张景环等研究发现,月桂醇聚氧乙烯(4)醚(Brij30)和月桂醇聚氧乙烯(23)醚(Brij35)对土壤中柴油的解吸率分别为22.5%和58.1%。
关键词:城镇排水系统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2-0023-01
一、引言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对国内351个城市排涝能力的调研显示,2008年~2010年间,有62%的城市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内涝,其中内涝灾害超过3次以上的城市有137个;在发生过内涝的城市中,57个城市的最大积水时间超过12小时[1]。红光镇排水系统现状与我国多数中小城镇相似,以此为代表进行研究颇具普遍性和代表性。
二、红光镇排水系统相关方面综合分析
1.供水及污水处理情况
红光镇城镇段居民用水主要来自成都自来水六厂。部分沱江沿岸的棚户区居民生活用水及小型工业企业、小作坊用水来源于自用井取水。
据该镇半年用水量可知,工业用水量达30%,生活源用水量达70%,生活用水所占比例较大。由该镇废水产排情况(图1)可得,其水资源循环利用程度较低。红光镇局部区域城镇生活污水由管网汇集进入高新西区污水处理厂或郫县合作镇污水厂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
成都高新西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为4万吨/天。服务范围为高新西区规划范围内各片区[2]。郫县合作镇污水厂处理能力为5万吨/天[3]。据悉,红光镇总人数为16.6万,综合污水定额为200L/人·日。经定额法计算可得:红光镇污水产生量为3.32万吨/天。据调查红光镇送至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为2.49万吨/天。即红光镇每天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废水量不足万吨。
2.沱江水域的污染情况
沱江河两岸的污染源有菜市场、餐饮、工业企业及周边固体垃圾,大量生活污废水、部分固体垃和圾汛期雨水携带大量道路垃圾直接排入沱江,致使其水质较差,常年色、臭、味严重。据红光镇各类污染源废水污染物产排情况可知,其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所占比例较大,高达98.23%,其他各类污染源种类繁多但所占比列较小。污染源的多样化和污废水私排乱排使得沱江水文环境过于复杂,进而超过其自净能力。
3.红光镇排水系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红光镇已建排水系统大多为合流制,仅部分新建区域采用分流制。该镇拥有排污沟4000米、排水系统设施不完备;部分地段给排水管道老化情况严重、排水管道规划设计建设不规范、排水管道错综复杂、管线定位资料缺失严重;污染源种类多且分布较密(污染源排放情况如表1所示);排水管及雨水口堵塞严重,局部内涝频繁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对该镇16条道路市政雨污堵塞情况排查,存在问题的污水井有320个,堵头12个,堵塞的管道长16000米。
三、“建与管”解决城镇排水系统
1.从建设方面解决城镇排水系统的问题
解决内涝问题我们可以从新设排水管道和扩大排水管径、设置储水调节设施、合流制改造等方面入手。通过对城镇用水情况及污水排放情况的调研分析,认为用定额法计算小城镇污水量是比较适合的[5]。但小城镇的污水定额难以确定,且近年来发展迅速,采用多年前制定的标准必然会造成计算污水量与实际污水量不符的现象。
解决措施:首先,明确该地区的污水日产量;其次,了解已埋排水管道分布情况及覆盖区域,计算其输送污水能力,与实际相比较,求出两者的差值;再次,结合近远期该城镇发展规划,进行污水量预测计算。最后,根据污水量预测值在现有管道的基础上新设排水管道和扩大排水管径,不便调整排水管路的区域设置储水调节设施。建设雨水储水和调节池是一种合流制改造的重要措施。
建有雨水调节池的溢流口,排出的雨污混合水BOD负荷量可以达到分流制排放雨水的BOD负荷量,从而实现“合流制等同于分流制”的理念[6]。
2.从管理方面来解决城镇排水系统的问题
从建立城镇给排水系统数据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督力度和提高民众意识四方面入手。
缺乏科学有效的管道养护筛选数据库,难以制定高效的管道养护计划[7]。城镇给排水系统的相关部门应协同合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绘制完整的城镇给排水系统分布图;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城镇给排水系统数据库。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各部门的管理提供依据。在保障用水安全的同时,监督管理排水的收集和处理,真正做到排水系统的良性运行。
提高执法监督力度,加大排查力度和频率。对私排乱排用户进行规劝和制止,对屡教不改的用户严厉处罚。
提高民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排查惩治等方式培养民众环保意识。力求做到自觉保护,主动监督。可通过适当提高水费、推行实行分时水价和控制用水限度等方式进行节水。
四、总结
本次研究通过对红光镇地理环境特点、城镇供排水情况,结合实地考察,对红光镇排水系统现状进行梳理,所得如下结论:
1.以红光镇为例的中小城镇的排水系统普遍存在着排水管道及雨水口堵塞严重、偷排乱排、城镇内涝频发和管理近乎空白等问题,这与排水系统本身的结构有直接关系,排水系统管理方面的缺失也催化了这系列问题的产生。
2.由排水系统系列问题引发的沱江水污染日趋严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就现在而言并未取得较大成就,仍需要更规范和专业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3.中小城镇除新建城区外基本以雨污合流的排水方式为主,排水系统设施不完善,管道错综复杂,没有达到真正的排水系统化。
4.本次研究以城镇作为对象,是在符合城市近年发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究近年来各大城市出现内涝严重的现象,提出专业和合理的方案,针对其中排水系统进行相关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参考文献
[1]王炜,陈仁泽,刘毅,魏薇.2008年至2010年我国351个城市62%发生过内涝[N].人民日报,2012-7-24.
[2]张绍修,张建强,范燕.成都市高新西区污水处理工程设计[J].西南给排水,2007(2):46-48.
[3]吴涛.成都合作污水厂[J].工业水处理,2007(7):73-73.
[4]赵一.实施立城优城战略郫县再出大手笔[N].成都日报,2012-09-20.
[5]贾璇,杨海真.小城镇排水设施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C].第四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2009:499-502.
关键词:光催化氯化处理有机污染物水处理方法
一、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农药、石油化工产品广泛使用,水环境已受到相当严重的污染,特别是有机污染,目前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为解决这一问题,除采除严格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使用和排放等政府行为外,亟需研究高效、简单、价廉又无二次污染的水处理方法。
二、目前用于控制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技术对策
⑴改进和强化传统工艺:改进和强化传统的常规水处理工艺是目前控制水厂出水中有机物含量最经济、最具实效的手段。采用高效的斜管沉淀是强化沉淀效果的有力措施,气浮工艺的开发和应用为传统沉淀工艺提高了又一个新的思路。过滤除采用双层过滤、多层过滤等形式外,目前有许多关于象硅藻土等新过滤材料的报导。但这些工艺对有机物的去除率较低。
⑵空气吹脱:自70年代末期,空气吹脱开始用于去除毒草性有害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114种有机俦控制污染物中可吹脱的达31种,但被吹脱的VOCs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⑶生物预处理:其目的是去除或减少可能在加氯后生成致突变物质的前驱物质及一些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与去除氨氮、亚硝酸盐,减轻后续工艺的负担及提高整个工艺流程的处理效率。一些研究表明,生物预处理进出水毛细色谱峰数相差很小,Ames试验阳性的耐用消费品水处理后仍呈阳性,处理过程中往往使溴化物等THMs与溶解性有机物比值长高。
⑷吸附:以活性炭为代表的吸附工艺是目前对付有机污染物首选实用技术,但是活性炭吸附对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单中绝大多数的极性有机物,特别是危害较大的卤代烃的吸附效果不太好,而活性炭吸附后的再生问题一直难以得到满意的解决。
⑸氧化法:常用的有臭氧和KMnO4法。臭氧的使用可发送混凝效果,氧化部分溶解性有机,但是臭氧的氧化很难达到完全矿化的程度。研究表明臭氧对水中一些常见优近代污染物如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多氯联苯等物质的氧化性很差。臭氧还会与水中腐殖质反应生成醛类、酮类及有机酸,这些不安全氧化产物的积累,在管网中可促进硝化细菌等微生物生长,影响供水水质,Ames试验表现为阳性。KMnO4也是去除水中微量有机污染物的一种氧化剂,KMnO4氧化可控制氯酚、THMs的生成,并有一定的色、嗅、味的去除效果。但是KMnO4的氧化势看其氧化性远低于O3,不与O3反应的污染物也难以被KMnO4氧化,同时KMnO4投加量控制不当时会引起不的色度和浊度增加,另外反应中生成KMnO2产生额外的污泥等均限制了其应用。
⑹膜法:它是深度处理的一种高级手段,反渗透、超滤、微滤和纳滤能有效去除不中嗅味、色度、消毒副产物前体及其它有机物和微生物。近年来,膜法在美受到高度重视,特别其对消毒副产物的良好控制,被EPA推荐为最佳工艺之一。但膜处理要求对原水进行严格的各种预处理和常规处理,另外膜法的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高,因此很难大规模地推广应用。
⑺光化学处理:有机污染物吸收入光之后进入激发态引起化学反应而被去除。光分解只能作用于对给定波长紫外光有较强吸收的物质,而且通常不能完全矿化,加上饮用水中微量有机物种类繁多,单纯的紫外光处理效果不是太好。
三、光催化氧化法
该方法是近二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水处理新技术,它是在水中加入一定量的光敏半导体材料,结合具有一定能量的光照射,光敏半导体材料被光激发出电子——空穴对,吸附在光敏半导体表面的溶解氧、水及污染物分子接受光生电子或空穴,从而发生一系列的氧化还原反应,使有毒的污染物降解为无毒或毒性较小的物质的一种方法,可大大地改善水处理效果,所以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经提出,即引起全球科技界的高度重视,竞相进行研究。不少著名学者甚至断言其将成为氯消毒的替代技术和二十一世纪水处理的主导技术之一。
1、光催化氧化的机理:
光催化氧化是以N型半导体的能带理论为基础,N型半导吸收了能量大于或等于带隙宽度的光子后,进入激发态,此时价带上的受激发电子跃过禁带,进入导带,同时在价带上形成光致空穴。以TiO2例,TiO2的禁带度(Eg)为3.2ev,当用波长小于387nm的光照射TiO2时,由于光子的能量大于禁带宽度,其价带上的电子被激发,跃过禁区带进入导带,同时在价带上形成相应的空穴:TiO2+hλh++e
光致空穴具有很强的捕获电子的能力,而导带上的光致电子又具有很高的活性,在半导体表面形成氧化还原体系,当半导体处于溶液中时存在如下反应:
h++H2OOH+H+
e-+O2O2-HO2·
2HO2·O2+H2O2
H2O2+O2·OH+OH+O2
h++OH·OH
氘同位素试验⑴和电子自旋谐振(ESR)[2-3]研究均已表明,利用上述反应产生的游离基具有高度活性,可以氧化包括难以生物降解的各种有机物质并使之矿化。
2、影响光催化氧化反应速度因素
(1)催化剂:光催化氧化以n型半导体为催化剂,包括TiO2、ZnO、CdS、WO3和Fe2O3等,其中TiO2和ZnO在光照下不稳定,TiO2有两种晶型,锐钛型活性优于金红石型。此外催化剂的粒径、孔隙率、平均孔径、表面电荷、退火预处理、纯度等都是影响光催化活性的因素
(2)光源和光强:光催化氧化始于光照下n型半导体的电子激发跃迁,用于激发的光子能量必须大于半导体的禁带宽度(Eg)才能完成这一过程。TiO2的Eg为3.2ev,可求出其所需入射光的最大波长为387nm,研究中所用波长一般为300——400nm,所用灯包括高压汞灯、黑光灯、紫外线杀菌灯等。Bahnemann等在光催化降解三氯甲烷时,发现降解速率与光强的平方根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更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光强大于6×10-5Einstein·L-1·S-1时,光催化没有效果。结论是光强大,并不一定有效。Okamoto等⑷发现,光强大于2×10-5mol·m-2·s-1时,酚的降解速率与光强的平方根存在线性关系,但在低光强下(
(3)有机物浓度的影响;光催化氧化的反应速率可以用动力学方程来描述(r=Kkc/(1+KC),低浓度时反应速率与溶质成正比,初始浓度越高,降解速率越大。同样也可以看出,在某一高浓度范围时,反应速率与该溶质浓度无关,而在中等浓度时,反应速率与溶质浓度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对此已有不少的研究。
(4)PH值的影响:光催化氧化的较高速率,在低PH和高PH值时都可能出现,PH值的变化对不同反应物降解的影响也不同[5-6]。
(5)外加氧化剂的影响:光催化反应要有效地进行,就需减少光激电子与空穴的简单复合,这可以通过将光生电子、光生空穴之一或两者同时被不同的基因俘获而实现。由于氧化剂是有效的导带电子的俘获剂,已发现光催化氧化的速率和效率在有O2、H2O2、过硫酸盐、高碘酸盐存在着明显提高。但有时也发现添加的H2O2浓度太高或太低时无增强效应,在降解氯乙酸时,甚至出现负效应。
(6)盐的影响:高氯酸、硝酸盐对光氧化的速率几乎无影响,而硫酸盐、氯化物、磷酸盐则因它们很快被催化剂吸附而使得氧化速率减少了20~70%。这说明无机阴离子可能与有机分子竞争表面活性位置或在接近颗粒粒表面的地方产生高极性的环境,因而“阻塞”了有机物向活性位置的扩散。
(7)反应温度的影响:光催化反应对温度的变化不敏感,这是因为光催化反应的表观活化能低。
3、提高光催化氧化反应速率的方法:
(1)在反应体系中加入氧化剂或Fe3+、Cu2+等金属离子。氧化剂是导带电子强有力的俘获剂,由于氧化剂的加入,极大的减少了光致电子与光致空穴简单复合的几率。常用的氧化剂有O2、H2O2、过硫酸盐、高碘酸盐等。
(2)在催化剂表面担载隋性金属。在催化剂表面担载Pt、Au、Pd、Rh、Nb等隋性金属,有利于光致电子向外部迁移,防止光致电子和空穴的简单复合,提高了催化剂的反应活性。
(3)使用具有吸附功能的复合催化剂。反应物在催化剂表面的吸附,将有助于催化剂氧化反应的进行将催化剂与活性炭或沸石等吸附剂一起制成复合催化剂,将提高催化剂的催化氧化性能。降解速率的提高与吸附剂的吸附能力成正比。
4、光催化反应器的类型
(1)悬浮型光催化反应器:由TiO2与有机物溶液组成悬浮液,通过环纹型、直通型或同轴石英管夹层构成的流通池,辐射淘汰直接辐射流通池,此类光催化反应器结构较简单,水处理后期TiO2的分离和回收过程较繁,而且由于悬浊液的溶剂及其它化学组分对光的吸收,使辐射深度受到影响[7]。
(2)固定床型光催化反应器:目前多采用浸渍法、空气干燥法、真空干燥法、溶胶——凝胶法将TiO2或含Ti的溶胶沉积在载体上,经过高温烧结,TiO2固定在载体上。常用的载体有砂子、玻璃板、环纹管内壁、石英纤维等。固定床型光催化反应器虽然可避免TiO2的分离和回收过程,但在高温烧结过程中TiO2的多孔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仅有部分TiO2面积有效地与液相接触。而悬浮型光催化反应中颗粒则悬浮在液相中,整个颗粒与液相完全接触[8-11]。
5、光催化氧化法的优点:
(1)可以使大多数污染物完全破坏而不形成中间物,如将卤代物完全转化成CO2和卤代烃;
(2)可以适用于低浓度污染物的治理,利用这一特点可以采用光催化法制备超纯水;
(3)具有较好的普适性。几乎所有的水中污染物均可通过多相光催化过程得到降解。对于许多无法进行生物降解的污染物也可以通过光催化过程得到转化;
(4)使用空气或氧气氧化剂,具有价廉、安全的优点;
(5)所使用的催化剂如TiO2具有价廉、易得的优点,且在许多介质中均表现出很好的稳定性。因此,光催化氧化技术是很有发展前途的水处理技术。
光催化氧化技术的应用前景:
(1)去除饮用水中微量有机污染物,应用于家庭、集团或企事业单位饮用水的深度处理;
(2)处理小何种的高浓度特种有机废水。
光催化剂氧化法的研究存在的问题很多,诸如光敏半导体的光催化活性较低,不能充分利用太阳能;反应在装置简陋,不能满足大规模处理废水及饮用水的需要,光催化降解机理的研究中缺乏吕间产物及活性物种的鉴定。而机理的研究仍停留在设想与推测阶段。对有机物考察,大多限于单一组份,与实际的复杂多组份情况相距较远。以太阳光为光源泉时,易受天气阴晴变化的影响等等。
今后研究的重点:
(1)选择合适的载体和固定化方法或制备其它开关的光催化剂解决光催化剂的分离回收或固定化问题;
(2)寻找最佳反应条件,设计开发高效实用的光催化氧化净水器;
(3)解决太阳能的利用总是利用掺杂改变催化剂的晶体结构,降低其能带宽度,使其能被长波太阳光激发,从而使该法耗能少,成本低;
(4)筛选或制备更为高效实用的光催化剂,防止催化剂中毒,改变催化剂的表面特性,增大其比表面,提高光催化反应的量子效率。
参考文献
1.J.Cunninghametal,J.Photochem.Photobiol.A:chem,1988,43:329.
2.C.P.Jaegeretal,J.Phys.Chem,1979,83:3146
3.J.R.Harbouretal,J.Chem,1985,63:204
4.OkamatoKetal,KineticsofHeterogeneousPhotocatalyticDecompositionofPhenoloverAnataseTiO2Powder,Bull,chem,Soc,Jpn,1985,58:2023--2027
5.PrudenALetal,DegradationofChloroformbyphotoassistedHeterogeneousCatalysisinDiuteAqueousSuspensionofTitaniumDioxide.E.S.T,1983,17:628--631.
6.HaradaHetal,SemiconductorEffectontheSelectivePhotocatalyticReactionofα-hydroxycarboxyxylicAcid.J.Phys.Chem,1989,93:1542--1548.
7.RosanaM,AlbericiandWilsonF.Jardim,Wat.Res,1994,28:1845-1849
8.J.Sabate,etal,JCatalysis,1992,134:3328--3333.
9.RalphW,Matthews,J.Phys.Chem,1987,91:3328--3333
从改革开放至今,广东省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缺少对环境的保护,特别是河道水体的保护。工业生产产生的许多有害物质未经处理就排入各河道,导致河道中的水受到严重的污染,而养殖业离不开水,当农民用了受污染的水体养殖像鹅,鸭,鱼等时,一方面疾病危害水禽健康,降低生产性能和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危害人类健康。当农业使用受污染的水灌溉时,使土壤也受到了污染。
水禽养殖业是中国的传统产业,特别是鸭跟鹅,由于其养殖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因此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其中鸭为全世界饲养数量最多的水禽。2009年末我国肉鸭存栏已达10.96亿只,肉鸭出栏约35.2亿只(其中樱桃谷鸭20.6亿只),肉鸭的年存栏量和屠宰量占到世界总量的67.3%和74.7%,中国号称“水禽王国”是当之无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对鸭、鹅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水禽的饲养量将不断增加,据统计中国水禽总量占世界的60%以上。估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水禽的养殖数量也会稳定增长。
重金属污染指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由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活动导致环境中的重金属含量不断增加,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早就超出正常范围,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而许多水禽由于污染得病而死,或者受污染后被人身吸收进入人体内,不同于其他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重金属污染物有着永远在环境里循环、无法降解的特点,这也就加重了其对人群的危害。由于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2011年4月初我国首个“十二五”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防治规划力求控制5种重金属,目标是到2015年,中国将建立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解决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
由于鹅作为水禽在当前的养殖模式下是离不开水的,而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屡见不鲜,例如2005年广东省北江镉污染事件,该事件发生后不久,为了保障下游清远、佛山、广州等城市的供水安全,专家们决定,除了调水冲污外,还将实施工程技术措施,加聚合铁或聚合铝进行稀释。韶关的武水桥下,江水碧波荡漾,婀娜的水草群舞中游支流横石河,河水呈强酸性,即使稀释一万倍,水生物也难在其问存活24小时下游地区的清远石角镇,铜产业带来的污染,造成附近河底沉积物中铊含量严重超标。2008年,华南农业大学教授林初夏提供的测试数据显示,横石河水即使稀释1万倍,水生物还是不能在里面存活超过24小时;由于每吨废矿含有可产生相当200公斤浓硫酸的金属硫化物,从源头到50公里开外,,河水都可以测出酸性,直侵下游北江,还有像浏阳镉污染事件等等。
本试验在广东省内鹅的主要养殖地,需用不同养殖场内健康的2年龄成年马岗鹅种鹅为检测对象,通过测定鹅的水生环境和水生环境中的淤泥的重金属(铅Pb、镉cd、铬cr、砷As)含量,再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再通过测定鹅的四个组织(肝脏、胸肌、腿肌、胸骨)中的重金属(铅Pb、镉cd、铬cr、砷As)含量,从而-进行相关的研究,从而对鹅养殖环境中重金属污染对其的影响,为当前鹅养殖环境重金属污染的影响做出科学依据。
2、材料与方法
2.1试验动物及场地
本试验在省内三个鹅主要养殖区各选择一家规模化鹅场,所用试验动物为健康的成年种鹅,2~3年龄。
2.2实验设计
试验期在各养殖场的鹅群中随机选择6只鹅,分别在各个鹅上取肝脏、胸肌、胸骨等样品,保存于20℃,留待重金属指标测定。另外,从养殖地采集洗浴池的水体和水底土壤样品,保存于4℃样品,各动物样品和水体样品以及土壤样品均检测铅(Pb)、镉(cd)、铬(cr)和砷(As)等四种重金属的含量。
水样采集:在养殖鹅的水池中,分别选取三个点,使其呈等边三角形,然后分别将吸管深入离水面10厘米左右的地方,各收集300ml的水样;样品采集后,用0.22μm微孔纤维滤膜对水样进行过滤,滤液分装在洁净的聚乙烯瓶中,为避免样品在保存过程中产生感光分解和微生物降解等反应,样品避光冷冻保存到进样。
土壤采集:在在养殖鹅的水池中,分别选取三个点,使其呈等边三角形,然后用铁铲铲其泥土的表层,各取适量的土壤;将样品在无菌条件下风干后保存好。
2.3重金属指标测定方法
全部动物组织样品的重金属含量的测定,除砷的含量采用原子荧光光谱法,其余三种重金属含量的测定方法均按国标(GB/T5009.12-2003、GB/T5009.15-2003和GB/T5009.123-2003中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进行。
(1)水样:全Pb、Cd: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全cr: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6-1987):全As: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7485-1987)
(2)土壤样:全Pb、cd、Cr: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37-1997);全As: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7134-1997)
(3)组织样:全cr:原子吸收石墨炉法(GB/T5009.123—2003)[9];全Pb: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GB/T5009.12-2003);全Cd: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GB/T5009.15-2003);全As:原子荧光光谱法。
2.4试验数据处理
对不同养殖地鹅组织样品肝脏、胸肌、腿肌、胸骨中各重金属指标含量作单因子方差分析;除注明外,各数值均用平均值(Mean)+SE表示。所有的数据分析均用SANsoftwareversion8.01完成。
3、结果与分析
3.1养殖场水体中的重金属水平
对各鹅养殖地洗浴池水体中的铅、镉、铬和砷等四种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测定结果显示,鹅养殖地洗浴池水体中铅、镉、铬和砷等四种重金属的含量很低,均仅10-4mg/L级的含量。
3.2养殖场水体池底土壤中的重金属水平
对各鹅养殖地洗浴池池底土壤中的铅、镉、铬和砷等四种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测定结果显示,三个鹅场池底土壤中铅的含量介于25~50mg/kg之间,最高的为鹅场c,次之为鹅场B,最低为鹅场A;三个鹅场池底土壤中镉的含量介于0.1~O.4mg/kg之间,最高的为鹅场c,鹅场B和鹅场A均低于前者,水平相当;三个鹅场池底土壤中铬的含量介于7~28mg/kg之间,最低的为鹅场B,鹅场A,而鹅场c要明显高于前两者;三个鹅场池底土壤中砷的含量介于1~2.5mg/kg之间,鹅场B和c较高,两者水平较高,鹅场A则较低。
3.3不同养殖场鹅机体各组织的重金属水平
对各鹅养殖地种机体内胸肌、骨骼、肝脏等组织中的铅、镉、铬和砷等四种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测定结果显示,在三个养殖中,铅在不同组织中的含量均以骨骼最高,达到3.9~23.9mg/kg,而胸肌和肝脏中含量远远低于前者,仅0.01~0.1mg/kg之间;三个养殖地鹅相同组织间比较,鹅场c的水平均高于鹅场A和B,后两者胸肌和肝脏的水平相关,除鹅场A骨骼的水平高于鹅场B外。在三个养殖中,镉在不同组织中的含量均肝脏最高,均可以检出,0.08~0.3mg/kg之间,其中鹅场A和鹅场c的水平相当,明显高于鹅场B;而三个鹅场中鹅胸肌和肝脏中均检不出镉。在三个养殖中,铬的含量无明显组织分布特点,在鹅场A中的含量为肝脏>胸肌>骨骼,在鹅场B中的含量为胸肌>骨骼>肝脏,在鹅场c中的含量为骨骼>肝脏>胸肌;三个鹅场相同组织间进行比较,以鹅场B较高,高于鹅场A和c,后两者水平相当。在三个养殖中,三种组织中均检不出砷。
4、讨论
鹅各养殖地洗浴池水体中铅、镉、铬和砷等四种重金属的含量很低,水体还没有受到重金属的污染。而各养殖场水体池底土壤中,铅的含量很高,远远超过正常水平;铬的含量也很高,特别是鹅场C远远超过正常水平,砷的含量也属于正常水平,镉的含量很低。不同养殖场鹅机体各组织的重金属水平,由试验可知:镉、铬和砷等三种重金属的含量很低或较低,而铅在胸肌和肝脏里的含量都很低,但在骨骼里的含量较高,特别是鹅场c远远超过正常水平。因些我们得知:各养殖场水体池底土壤受到铅跟铬金属的污染,而各养殖场鹅受到了铅金属的污染(特别是鹅场C)。
铅对环境的污染,一方面来自冶炼、制造和使用铅制品的工矿企业,特别是来自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所排出的含铅废水、废气和废渣造成的。另一方面由汽车排出的含铅废气造成的。而在诸如铁冶炼、电镀、制革工业、颜料制造与化工镀膜等工业都可产生大量的含铬废水与废渣。因此我们估计,有可能是吃进受污染含铅的饲料,也有可能是本身土壤已严重受铅重金属的污染,当开挖水塘后注入的水是没受污染的,而鹅期生活在跟受污染的土壤接触后也受到了污染。
要保证鹅的安全生产,避免受铅、铬等重金属的污染,除了政府要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外还要对铅蓄电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建设完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而养殖作为场要尽量选择远离那些工业厂房排放污水的下游,要用正规厂商生产的饲料,同时最好远离市区饲养鹅。
重金属污染与其他有机化合物的污染不同,重金属具有富集性,不易在环境中降解。当前我国由于在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造成不少重金属如铅、汞、镉、钻等进入大气、水、土壤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废水排出的重金属,即使浓度小,也可在藻类和底泥中积累,继而被鸭、鹅体表吸附。当受重金属污染的水禽例如鸭、鹅被人类吃用后,重金属在人体内能和蛋白质及各种酶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它们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对人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例如,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汞污染)和骨痛病(镉污染,等公害病,都是由重金属污染引起的。
重金属在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体中广泛分布,而底泥往往是重金属的储存库和最后的归宿。当环境变化时,底泥中的重金属形态将发生转化并释放造成污染。鸭、鹅的生活环境离不开水,它们一般要生活于水塘或河道中,这大大增加了它们受污染的机会。重金属不能被生物降解,但具有生物累积性,可以直接威胁高等生物包括人类,有关专家指出,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已受污染土壤没有治理价值,只能调整种植品种来加以回避。因此,底泥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科技是一把双刃剑,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与此同时,人类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多数金属在体内有蓄积性,半衰期较长,能产生急性和慢性毒性反应,可能还会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的潜在危害。目前,我国儿童铅污染较为严重。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污染的种类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其中光污染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我国在宪法、民法通则及环境保护法中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光污染侵权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所以深入研究光污染的有关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
关键字: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娼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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