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的原理(6篇)

时间:2024-07-25

光污染的原理篇1

利用紫外光净化原理设计制造室内空气净化器,其中253.7nm的紫外线对分子裂解作用不大,因此应尽量提高184.9nm紫外线的比例。

只有当室内空中污染物分子近距离、大面积受到184.9nm紫外线照射时才能裂解充分。因此,184.9nm紫外线应有足够的照度和光通量。由于强烈的紫外线辐照会对人、动植物以及室内物品造成损伤,因此,低压水银放电管发出的具有代表性的紫外线必须被约束到一个较小的范围内。

由于室内空气中污染物在184.9nm紫外线的照射下裂解会产生自由基中间体,只有室内空气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速率、反复通过净化器才能得到彻底净化为二氧化碳和水,因此,必须加装合适功率的风扇。由于光催化剂会降低反应的活化能、提高反应速率,因此,必须加装光催化剂组件。由于臭氧对大多数金属有强烈的氧化性,同时降低臭氧的产率,必须以不锈钢为设备主材。设备的总重量、总体积要适宜搬运。

2实验结果与讨论

2.1实验条件

为使测试评价结果最大限度的模拟未来室内空气污染净化的实际,选用未经任何特殊装饰的自然通风的房间为试验用样板间。分别对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及TVOC进行紫外光催化氧化净化实验。样板房内温度、湿度、污染物本底浓度、实验仪器与设备。

2.2实验过程及方法

在该房间内释放一定量的污染物(甲醛、苯及TVOC),封闭门窗后,定时检测房间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绘制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以测定该房间在自然状态下污染物被吸附或渗漏情况;试验完毕后,打开门窗,用风扇将房间吹扫干净,备用。利用统计方法比较使用净化设备前后两条曲线的变化情况,评价利用净化设备治理室内空气中污染的效果。

2.3数据分析

在上述测试条件下,10小时内,该净化设备对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大净化效率为81.6%,平均净化效率为71.4%;对室内空气中苯的最大净化效率为99.18%,平均净化效率为82.83%;对室内空气中TVOC的最大净化效率为98.12%,平均净化效率为91.44%。

2.4利用紫外光净化原理

设计制造的室内空气净化器使用条件实践表明,利用紫外光催化氧化原理设计制造的室内空气净化器对于治理室内空污染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设备功率较大,单位时间内产生臭氧量较大,噪声较大,仅适用于新装修的房间,主要目标是净化由于装饰装修产生的静态污染;对于日常活动产生的动态污染只能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采取集中治理,不能随时开启、即时净化。

3结论

3.1在室内使用光触媒(当前以为TiO2使用最广泛),由于缺乏紫外光的照射,不可能起到净化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作用。

3.2普通意义上的紫外光,即高压水银放电管发出的紫外光(特征波长365nm,光子能量328KJ/mol)不可能起到净化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作用。

3.3单纯使用臭氧,基本不能起到净化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作用。因为虽然臭氧具有强氧化性,但在空气中污染物分子被破坏前,O3和空气中污染物分子都可以相安无事。

光污染的原理篇2

关键词:抛光砖;耐污染性;新产品;标准限制

1前言

随着陶瓷砖生产技术的提高,抛光砖产品的种类花色越来越多,瓷质抛光砖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从民居到写字楼,从户内到室外到处都可以看到瓷质砖的身影。但由于抛光砖表面光亮,且多为浅色,其抗污能力就显得相当重要。但是从瓷质砖国家标准的前身JC/T665-1997《瓷质砖》到GB/T4100.1-1999《干压陶瓷砖第一部分:瓷质砖(吸水率≤0.5%)》,再到GB/T4100-2006《陶瓷砖》,都没有对无釉瓷质砖的耐污染性指标进行过具体要求。所以从实际来看,对于国标在无釉瓷质砖的耐污染性指标的相关规定就显得与现实不符。

2影响抛光砖耐污染性的因素

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影响瓷质抛光砖耐污染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瓷质砖的开气孔率、抛光砖表面微裂纹、晶粒剥落的程度等[1]。现代抛光砖生产新技术以及表面处理新技术日新月异,例如通过调整原料配方、控制球磨粒度、调整烧成制度[2]、表面防污剂处理[3]等技术的应用,都可使瓷质抛光砖的表面耐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3试验

为研究生产工艺技术对瓷质抛光砖耐污染性能的影响,笔者参照GBT3810.14-2006《陶瓷砖试验方法第14部分耐污染性的测定陶瓷砖耐污染试验》标准,采用对比试验的方式对市场销售的3家不同企业生产的标称耐污抛光砖和普通抛光砖进行了比对测试。

比对试验设计如下:

3.1试样

试样采用4家企业同规格、同批号的两块砖的未磨损面积为200mm×200mm中心切割部分,进行平行试验。试验用样品吸水率及光泽度均符合GB/T4100-2006《陶瓷砖》标准的要求。

3.2试验环境

试验环境为室温状态,实际试验温度范围为:16~24℃;湿度范围为:65~80%RH;试验时间为24h。

3.3试验清洗程序

清洗程序采用标准。程序A:流动(55士5)℃热水清洗;程序B:弱清洗剂人工擦洗;程序C:适合的溶剂浸泡(体积分数为0.03的盐酸溶液、200g/L氢氧化钾溶液、丙酮)。

3.4试验用污染物

污染物选定方面,选用了一些日常所见的污染溶液:蓝墨水、瓶装墨汁、络合碘消毒液、双黄连口服液、酱油、食用调和油、可乐、红葡萄酒、桔子汁、油性记号笔、Fe2O3水分散液。

墨水和墨汁是消费者最介意的污染物,所以必选。国标GBT3810.14-2006采用的是碘酒,由于碘酒刺激性较强,现在医疗上普遍采用络合碘来进行替代,所以试验选用了络合碘。国标GBT3810.14-2006采用橄榄油,由于橄榄油在我国使用量有限,所以采用使用量更广的食用调和油来代替橄榄油。由于中药及中成药是我国的国药,所以特选择使用量广泛的双黄连口服液来进行试验,另外红酒、可乐、橘子汁等也是常见的污染来源。在以往的试验中铁红试验膏效果并不太好,更容易去除,所以此次选用水分散液,这种状况也更符合实际。考虑到茶水的浓度和种类不易确定,此次试验未加以考虑。

3.5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见表1。

4试验结论分析

根据实验结果,笔者总结如下:将污染物按照其清洁难易程度分为三类:

4.1易清洁类污染物

比如络合碘消毒液(碘伏)、果汁、调和油、中成药液等,所有抛光砖对该类污染物均能够有较好的耐污染能力。在采用温热水及普通洗涤剂条件下能够轻易去除污染物且不留下印迹。在以往的试验中采用GBT3810.14-2006中要求的碘酒和橄榄油也能取得同样的结论。

4.2典型污染物

这类污染物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被消费者所重视,比如墨水、墨汁、记号笔等。这类物质的着色性能决定了该产品的性能,所以这类产品都具有较强的着色性能。传统抛光砖和新型抛光砖在这类污染物上就有了区别。在采用温热水及普通洗涤剂条件下,传统抛光砖能够去掉部分污染物而新型瓷质砖则能够去掉大部分污染物。另外,由于墨水和记号笔中普遍采用化学染料作为着色原料,所以在酸碱作用下染料发生反应失效,出现褪色现象。新型瓷质砖均能够全部去除该类污染物而不留下印迹,而普通瓷质砖则会留下部分印迹。

4.3难去除污染物

比如Fe2O3水分散液。在设计这个实验时考虑到铁锈的主要成分是Fe2O3,且常以单质及铁锈水状态来造成污染,所以将GB/T3810.14-2006中的轻油换成了水。Fe2O3在酸碱环境中性质稳定,是一种难以处理的污染物。实验结果又一次证明,普通抛光砖与新型抛光砖的抗污性能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采用不同技术生产的瓷质砖之间也有较大的区别。在所有清洁程序完成后,普通抛光砖污迹明显;其中一种耐污瓷质砖还有少量的污迹;而另外两种耐污砖Fe2O3污迹则很不明显,几乎看不出来。

5建议

从上述试验结果可以看出,采用现代工艺生产处理的抛光砖的耐污染性比普通抛光砖有了很大的提高。现行的抛光砖国家标准GB/T4100-2006是建立在ISO13006-1998标准基础上的。当时的陶瓷砖技术与现在的生产技术相差甚大,该国际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在抛光砖产品的状况了。抛光砖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无论是从技术革新、推广新工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的角度,还是规范瓷质砖标准,使瓷质砖在更大范围应用的角度或是保证消费者利益、满足用户需求的角度,都应该把抛光砖耐污染指标的要求在瓷质砖相关国家标准中加以体现。建议国家有关标准制订部门在标准制订修改时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汪永清,吴健青,周健儿等.瓷质抛光砖表面显微结构与防污性

能的关系探讨[J].中国陶瓷,2004,4.

[2]张军义,刘智,郝卫华等.抛光砖防污性能差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

陶瓷,2004,6.

光污染的原理篇3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监测治理

中图分类号:R122文献标识码:A

在干洁的大气中,痕量气体的组成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一定范围的大气中,出现了原来没有的微量物质,其数量和持续时间,都有可能对人、动物、植物及物品、材料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害。当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大被称为大气污染。

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1.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特殊,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和扩散。以兰州市为例,全市总的地形特点是以西北的祁连山余脉和东南部的马卸山脉为最终点,相向成阶梯形,逐渐下降到以中部西东流向的黄河及其支流冲积而成之河谷川地为鞍底,形成一巨大马鞍形,相对高差为2181m。另外的谷侧山峰对谷间大气有明显的加热效应,由于山峰表面吸收太阳辐射温度升高,其表面温度高于空气温度,造成超绝热温度递减率,白天山峰对谷顶空气加热,谷底空气温度较低,形成脱地逆温.夜间谷间辐射,冷空气沿坡面下滑,形成夜间谷间辐射逆温.山谷盆地日间的脱地逆温层,以及夜间山谷冷胡效应形成的逆温层,是造成山谷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

2.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

(1)交通运输。近些年来,交通运输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

(2)燃料燃烧。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在一些城市,天然气在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燃料。而在燃煤市场上,高硫煤仍占主导地位。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这就造成SO2的大量排放。

(3)工业生产过程。化学工业、煤炭工业等,即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部门。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力军。

(4)市政建设。城市马路普遍存在道路斜坡问题,即马路两侧的人行板道明显高于路面而且与路面垂直,呈“凹”字型。致使马路上的灰尘不能吹走,而且越积越多,这也是引发扬尘天气的直接原因。

(5)工业布局。工矿企业的分散性使城区的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6)绿化。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绿化还没有跟上工业发展的步伐。只有政府、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绿化已基本达标,而整个城区的绿化却远远达不到要求。

大气污染对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可以通过环境监测来鉴定,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颗粒状物质的监测。

在大气污染物中有许多颗粒状的物质,这些颗粒状的物质较多,它的成分非常复杂、具有多变性和危害性,有的本身具有毒性,有的是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运载体、催化剂或者能产生有害的反应。在某种情况下,存在于大气中的颗粒状物质与附着在它身体上的气态或者蒸气态物质产生反应,会产生更大、更多的毒性。因此,要对大气中的颗粒物质进行必要的监测。对大气中颗粒物质所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对总悬浮颗粒物进行测定、对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地行监测,对粒度分布的监测,对降尘量进行监测,对颗粒的化学组分进行监测。

2.二氧化硫的监测。

大气中有很多含硫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化氢、硫酸以及酸盐等。他们的来源主要是通过煤与石油燃料的燃烧产生的,在硫矿石的冶炼等化工产品中会生产与排放较多的废气。

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最严重,它的分布较广、影响较大,所以,在对硫氧化物的监测中主要是对SO2的监测。对二氧化硫进行监测主要是“对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四氯汞钾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钍试剂分光光度法”、“电导法”、“紫外荧光法”、“火焰光度法”、“定电位电”、“库仑滴定法”等解法。

3.氮氧化物的监测。

石化燃料高温燃烧和化肥等生产排放的废气使氮氧化物被排在大气中,除此之外还包括汽车的尾气造成的氮氧化物污染。通过环境监测,得知大气污染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椎广从国情出发,尽快开发推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配套设备过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重点领域包括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的气化和液化、烟气脱硫、转炉炼钢收尘、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

2.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逐步减少直接消费煤炭,提高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逐步提高车用燃油质量和标号,加速淘汰含铅汽油,使我国的汽油尽快向无铅化、高标号方向发展。

3.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末端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光污染的原理篇4

关键字: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5]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6]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娼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

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光污染的原理篇5

关键词:印染废水;在线自动监测技术;特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200-03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国民经济水平和国际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水污染问题,其中难降解的工业废水处理是常见的难题之一。印染污水作为工业废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成分复杂、色度深、COD高且难以生物降解等特点[1,2]。随着印染工艺的不断发展,新型染料和助剂等难以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入印染废水中,增加了印染废水的处理难度,其COD浓度也由原来的每斤数百毫克上升到2000~3000mg/L,这些高浓度的印染废水一旦进入环境,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印染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难生化降解的高浓度工业废水也随之日益增多。现在,印染行业已成为我国排放量大、用水量大、废水处理较难的工业部门之一。为了实现环保技术的优质化和高效化,减少印染企业的偷排漏排等违法现象,对印染行业排放的废水实行连续、高效、特定的环境监测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2环境监测现状

2.1环境监测工作发展历程

环境监测就是利用各种技术和方法对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加以检测和分析,探究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环境质量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对该地区未来的环境变化情况做出初步的预测。具体的监测方法包括:实践调查、样本获取、数据分析、信息处理以及集中评价等。环境监测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3,4]。

2.1.1被动监测阶段

环境污染自古就有,但环境作为一门学科是在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由于此时的环境污染物浓度通常处于微量级别(mg/kg、μg/kg)甚至更低,并且其基体复杂,流动性、变异性大,又涉及到空间分布及变化等,所以对分析的灵敏性、准确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环境分析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分析化学的发展,这段时期称之为被动监测阶段。

2.1.2主动监测阶段

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不仅是化学因素,还有物理方面的因素。因而,在时间和空间上开始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环境质量进行测定,以了解、评价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同时,监测范围也从单一的点污染的监测发展到以面污染以及区域性为基础的立体监测,这一阶段称为主动监测阶段。

2.1.3在线监测阶段

监测手段和监测范围的扩大,虽然能够说明区域性的环境质量,但由于受采样手段、采样频率、采样数量、分析速度等因素限制,仍不能及时地监视环境质量变化,预测变化趋势,更不能根据监测结果应急措施的指令。20世纪70年代初,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建立了在线监测系统,并且使用了遥测和遥感等现代高科技手段,监测仪器用计算机遥控,监测过程中的数据用有线或者无线传输的方式实时传回监测中心控制室,经计算机处理,自动生成相应的表格,化成污染态势以及浓度分布图,可以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观察到测量介质中污染物的变化以及预测未来环境变化趋势。当污染程度接近或超过环境标准时,可指令控制,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一阶段称为在线监测阶段。

2.2我国环境监测发展状况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2223个环境监测站,大概36万人在岗工作,占整个环保系统总人数的4%,高级技术人员有2350人,中级技术人员有8400人,另外,其他行业还有1万人参与环境监测事业,其中环境监测机构有2634个,在岗人员约21万人[5]。这些数据表明,通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迅速,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3在线监测系统

3.1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是在20世纪70年展起来的,在国外已有相当规模的应用,并被纳入网络化的“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和“环境评价体系”。在我国则起步较晚,作为连续性监测工具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则承担着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责任,在印染废水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线监测系统是以在线分析仪器为核心,运用自动测量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现代传感器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以及相关专用分析软件和通讯网络组成一个综合性的在线监测数据系统。其中,现场监测设备包括对印染废水治理动力设备运行的监控,即对印染废水处理动力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控,根据废水治理设施运作的情况好坏,判断污染排放的合理性。通过对印染废水的COD、pH值、染料浓度等污染因子的监测,统计各项污染因子的浓度或总量,判定的排放是否达标,是否会污染生态环境和危害公众健康。另外,加入了进水流量的监控统计,通过进水量和排放量的对比,判断其工艺处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作弊行为。

3.2在线监测技术在印染废水中的应用及特点

3.2.1COD在线监测技术

印染废水的COD值是判断其是否达到处理要求的重要的指标之一,目前市场上应用比较多的COD在线监测技术主要有3类[6]:重铬酸钾消解――氧化还原滴定法;重铬酸钾消解――光度测量法;UV转换COD法。

(1)重铬酸钾消解――氧化还原滴定法。此类COD在线监测技术的工作原理:在所取水样中加入一定的重铬酸钾和硫酸银,然后在强酸条件下,部分重铬酸钾被还原,然后用硫酸亚铁铵反滴定剩余的重铬酸钾,根据重铬酸钾的消耗量,计算水样的COD值。优点:仪器工作原理与国标法更加的接近,测量精度好,重复率高,具有较高的代表性。缺点:测量过程中会造成二次污染,重铬酸钾的毒性较大,而且在监测过程中水样需要消解,耗时较长,设备的维护工作量较大。

(2)重铬酸钾消解――光度测量法。该类监测技术的工作原理:在所取水样、硫酸银、重铬酸钾和浓硫酸的混合液在消解池中加热到一定的温度,此时+6价铬离子被还原成+3价,从而使水样的颜色发生改变,颜色的变化程度和水样的COD值成比例,然后通过仪器中的COD标准曲线比色换算得到水样的COD值。优点:测量是基于国标法的改进,测量的周期短,可以批量测量,操作简单,氧化效率高,适合在线测量。缺点:对测量的洁净度要求较高,测量过程中会造成二次污染,重铬酸钾的毒性较大。

(3)UV与COD转换法。此类方法的工作原理较为简单,主要是印染废水中的有机物在波长为254nm紫外区内,其COD值与吸光度成一定的相关关系,所以可以把254nm处的吸光度作为一个有代表性的独立参数(光吸收系数SAC),用来评价水体的污染程度。优点:仪器结构相对简单,成本低,不要其他的化学助剂,对环境的污染小,测量周期短,可以实时监测。缺点:仪器的核心组件容易被污染,因此对测量的水质要求较高,而且需要大量的人工试验来校正转换系数,准确度交叉较差,只能作为特定污染源的监测。

3.2.2染料浓度在线监测技术

在印染废水处理过程中,最为重要和直观的就是染料废水的表观颜色,不同的颜色决定了不同的水质,颜色越深,废水的染料的浓度也越高,因此染料浓度也是印染废水重点监测的对象之一。在染色过程中,对染料浓度进行测定的方法主要有荧光分析法、分光光度法、色谱分析法[7]。

(1)荧光分析法。该方法只能对被紫外光照射后发出荧光的染料进行分析,一般采用标准工作曲线法测定所取样品种荧光物质的浓度。即将标准物质与试样经过相同的处理后,配成标准溶液,测定这些溶液被紫外照射后的荧光强度,以荧光强度和标准溶液浓度作图绘制工作曲线,然后测定所取试样的荧光强度,对照工作曲线计算求出所取试样中染料的浓度。

(2)分光光度法。最常用的染液浓度测试方法是分光光度法,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染液的吸光度A,然后依据朗伯-比尔(Lambert-Beer)定律计算染液浓度:

A=εbc

式中:b为染液液层厚度;c为染料物质浓度;ε为摩尔吸光系数。其中,ε与被测物质性质及外界环境等有关。对于多组分染料溶液,则需要借助于合适的测试方法求出各染料的浓度。该方法主要的特点是测量迅速,实时性较强,设备构造比较简单,对人员技术要求不高,但对多组分染料浓度测量结果偏低。

(3)色谱分析法。色谱分析法将分离与检测集于一体,是重要的化学分析手段之一。它的工作原理是利用不同物质在两相中具有不同的分配系数,当两相作相对运动时,试样中的染料组分在这两相中反复多次分配,从而使试样中的各染料组分得以分离,通过紫外检测器测定其浓度。此方法的特点是:适合多组分染液的分析,但是设备通常较复杂,对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高,检测时间一般较长,实时性比较差。

4在线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目前在线监测存在的问题

4.1.1对在线监测不够重视,经费投入不足

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工作还处于末端治理阶段,一般而言,都是哪里有污染事件就到哪里取样检测[8]。所以我国的环境监测一直处于被动污染监测阶段,没有能够切实做到实时在线监测。很多环保机构及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在线监测在环境环境预防中的重要性地位也认识不足,致使监测系统在实施环境技术监督过程中缺乏依据,也影响了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经费投入。

4.1.2监测站建设不完善

就污染源监测项目的建设而言,监测站的建设与排污企业互相不协调,缺少了对污染源的监测,例如环境设备的投入力度、环保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等等。同时,对于纺织印染行业的染整工艺这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环保部门的管理执法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则是污染排放企业的抵触。

4.1.3排污企业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认识不足

由于一些企业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这项工作的认识不足,特别是对环境污染认识不足,因此,企业不愿安装的问题非常突出,这种思想加大了在线监测工作的难度。有的排污企业装了不用,有的用上了也不使用、不检修、不维护,不仅造成大量在线监测仪器形同虚设,更导致大量资金的流失,浪费设备资源。

4.2加强在线监测的建议

4.2.1注重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完善监测内容

作为地区环保部门,应该注重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的长远性和艰巨性,根据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的长远规划与目标,增加环保资金投入,逐步推进和完善监测子站的建设工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协作,让企业也参与到完善在线监测这一大的体系中来。

4.2.2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引导和宣传

实行在线监测最根本目的是通过在线监管促进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杜绝偷排漏排的违法乱象。要使企业不能只关心眼前利益,而从长远的环境保护角度,以切实行动做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不正常使用、甚至人为破坏在线监测系统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积极配合推行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政府财政应当在建设和运行经费上给予相应的奖励。

4.2.3积极推进第3方企业运营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化运营的逐步规范,按照环保技术的要求,由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资质企业维持排污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营,是今后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果能出台相应措施使第3方企业与排污企业和环境监管部门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第3方企业直接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负责,就能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准备性与可靠性,而且随着国家一系列的监测规范标准的出台,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统一运营管理将会是很好的完善。

5未来环境监测的展望

印染废水自动监测具有一次性投入费用昂贵,运行维护费用高,监测参数和监测代表性有限的特点,因而只适用于一些特定污染因子的监测,难以适用各种环境以及满足各种层面的监测要求。新方法的创新以及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将国外成熟的技术与设备消化吸收并将其国产化,便可以在技术层面上改善目前的窘境。另外,从原理上取得突破的水质自动监测分析技术的研究,建立更加可靠有效的网络技术和软件平台,开发研究新型的仪器设备以及系统的质量保证是未来印染废水在线监测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王子,马鲁铭.催化铁还原技术在工业废水处理中的应用进展[J].中国给水排水,2009(6):9~13.

[2]蓝连贺.内电解法处理印染废水的效果研究与分析[J].工业水处理,2004(7):24~27.

[3]罗剑锋.环境监测与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J].环境与发展,2014(3):183~184.

[4]奚旦立.环境监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刘光辉.关于我国环境监测现状分析及展望[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78~97.

[6]张江龙.COD(Cr)在线监测仪在印染废水污染源监控中的应用[J].现代科学仪器,2008(6):63~66.

光污染的原理篇6

【关键词】光污染;危害;司法对策

一、光污染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1、狭义的光污染指干扰光的有害影响,其定义是:已形成的良好的照明环境,由于溢散光而产生被损害的状况,又由于这种损害的状况而产生的有害影响。

2、广义光污染指由人工光源导致的违背人的生理与心理需求或有损于生理与心理健康的现象。包括眩光污染、射线污染、光泛滥、视单调、视屏蔽、频闪等。

(二)光污染的特点

1.主动侵害,处于环境中的光污染往往是不可回避的,对于白天的视觉污染,人们可以采用“不看”的办法躲避。但对于光污染,由于夜间的视觉元素对比强烈,人们即使有主观的愿望,仍然是无法躲避。

2.难以感知,光是一种辐射,除了高强度的辐射(比如强光)人们能够下意识地傲出反应外,大部分紫外辐射、红外辐射都是难以感知的。即使是可见光,由于危害结果具有长期积累性,大多是损伤发生后,才做出反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研究者发现过去许多莫名其妙的心烦、头晕以及一些皮肤疾病,其实都是照明光污染的直接结果。

3.损害累积,光污染的影响往往是微量的,短期内不会造成太大伤害。但这种危害尤其是生物的损害是具有累积性的,经过较长时间就能显现出来。由于损害的积累性,降低了人们对光污染警惕。

4.危害严重,光污染实际是无效光能辐射,这便造成电能的巨大浪费,浪费电能实质是加重了对环境的破坏。对人面言,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频闪、过强光对人眼的伤害往往是不可修复的,甚至还会造成令人致命的癌变。

5.非长期性,光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不同,只要关闭了照明设备,污染过程就会停止。对光污染的防治其实是如何减少无效光和有害光的问题。只要做好有针对性地预防准备,将光污染消灭在源头,它的治理就会显得相对容易。

二、光污染的成因

1、经济因素:夜景建设投资巨大,在成本压力下,而我国现有的室外照明规范,除了对道路照明有防眩光要求外,建筑泛光照明、环境照明等均无此要求。防光污染构件也常常被核减(没有它灯也能亮),这成为建设方降低造价或承建方谋取高利的重要手段。

2、意识形态因素:“金碧辉煌、火树银花、流光溢彩”等成语表达了中国人对宏伟建筑和夜景照明的赞美和喜爱。这种求亮丽、求奢侈、求豪华的审美标准放大到城市尺度,就会掩盖城市景观建设的科学性,导致盲目对建筑豪华外装修,过度追求夜景照明,实施“亮化工程”,结果导致严重的城市光污染。

三、光污染的危害

1、天文学家的噩梦,光污染给天文台和天文学家观察太空造成了许多困难。学者们只能“看见”比背景更亮的东西,当地球上空被人工灯光浸泡时,一些暗淡的星体就消失在视线里了。

2、危及野生动物,光污染就像有毒的化合物一样,对一些物种构成生理上的压力和伤害。人间灯火扰乱了许多夜间活动的动物生理节奏,干扰了它们的常态行为。生态学家指出,光污染对动物的危害,不亚于栖息地的缩小、含有化学物质的垃圾倾倒境问题。

3、威胁人类健康,夜晚强烈的灯光照射会扰乱人的正常激素的形成而影响人的健康,增加某些癌症的发病几率,甚至被医学专家称之为“仅次于吸烟的又一致癌根源”。医学专家认为,光污染与乳腺癌、抑郁症和其他人类疾病的发病率升高有着极大的关系。不适当的夜间人工照明灯光会扰乱人体的荷尔蒙水平,从而影响人体健康,这也是为何在工业化社会中乳腺癌的发病率要比发展中国家高5倍的原因。研究人员发现。大多数生命都能在黑暗的环境下分泌一种叫做褪黑激素的荷尔蒙。如果长时间处在光照情况下,荷尔蒙产生节律就会紊乱,引起长期疲劳、压抑、丧失生育能力甚至引发癌症。这也是夜间倒班工作的女性,如护士、纺织女工等息乳腺癌的风险要高出一般人的原因。

四、防治光污染的司法对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审判法庭目前我国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判一般是按如下原则划分的:一是触犯我国《刑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的案件,为刑事案件;二是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案件;三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当事人伤残的案件,为民事案件。由于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环境案件误判或错判的事情时有发生。随着环境案件的增多,特别是环境侵权案件的增多,应将环境侵权案件从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区分出来,单独成立环境审判庭。

(二)建立具备特殊专业技能的审陪队伍。

1、组建专业审判队伍已经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法院系统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审判队伍,甚至几乎没有专门的环境审判人员,这种现状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审判不能长足发展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

2、诚聘专家陪审队伍宜作应急之举。环境案件一般来说具有专业性强、影响面广、取证困难、类型新等特点。而我国现有的法院审判人员尽管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更多的法学专业教育,但大多数审判人员缺乏自然科学知识,很难对环境案件做出合法又合理的处理。

(三)制定环境诉讼法。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因而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似有一些缺憾。

1、关于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周边环境的居民,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人、无力、不愿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

2、环境职能部门应支持公民提起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在目前我们所遇到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尚未发现有环境职能部门支持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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