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伤残标准优秀(精选4篇)
时间:2023-07-21
时间:2023-07-21
讨债不成,黄某纠集3个人,将陈某打成鼓膜穿孔,12月,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轻伤。
因为6周后伤情痊愈,陈某没再做复查,今年5月,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审查后认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轻伤。
昨日,少了这条故意伤害罪名的从重细节,最终黄某等4名被告人,经南靖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到5个月不等,缓刑8个月至1年不等。
【事件】
鼓膜穿孔6周后痊愈 无法认定为轻伤
陈某欠黄某3万多元债务。
12月27日1时许,黄某得知陈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茶叶街,便纠集王某等3人,到茶叶街找陈某要钱。
因陈某无法还钱,黄某、王某多次踢打陈某的头部、手臂、脚等处,黄某逼迫陈某叫人,将其小车开到靖城镇给自己扣押,后黄某又将陈某载到自己家,逼其写了一张八万二千元的欠条,直到当日4时许才放走陈某。
201月16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双侧外伤性鼓膜穿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属于轻伤;但今年5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因未见到陈某伤后6周复查的病历材料,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轻伤。
为什么公安法医鉴定是轻伤,最终到检查起诉阶段却变了呢?
【说法】
新鉴定标准出台 伤情等级划分更细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检察院获悉,从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伤情鉴定标准。
在此之前,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由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新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
“以前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现在则更为细化,外伤性鼓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应视愈合时间判断,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6周能自行愈合属于轻微伤。”检察官刘龙清介绍。
本案中,陈某的伤势于6周内痊愈,依据新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却属轻微伤。如果没有复查材料,根据司法部的通知,应认定为轻微伤。
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法医鉴定伤残标准法医临床九级伤残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适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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