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精选15篇)
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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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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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北京君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4.国药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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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特此通知。中国基金业协会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第十五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私募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岗位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岗位职责
私募基金经理岗位职责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股权)
为了迎接证监局的场检,建议贵司设置内控制度清单如下: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有);
3、财产分离制度;
4、运营风险制度;
5、投资决策制度;
6、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7、外包服务机构遴选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9、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0、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1、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12、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证券)
为了迎接证监局的场检,建议贵司设置内控制度清单如下: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有);
3、财产分离制度;
4、运营风险制度;
5、投资决策制度;
6、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7、外包服务机构遴选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9、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0、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1、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12、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13、公平交易制度;
14、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
经常会接到管理人的很多咨询:募集过程中需要投资者提供哪些资料?哪些资料需要进行留存?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双录?如何双录?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如何操作……等等。今天,君华汇帮大家归纳总结了下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关注微信,君华汇,后台留言可获取更多私募基金募集资料。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一、特定对象确定宣传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履行方式
1、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确定方式: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有效期: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要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推介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
(2)确定方式: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评级
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风险匹配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若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则需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且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没有向其主动推介该产品或服务”。
三、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推介原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同时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禁止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风险揭示
推介材料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揭示基金风险,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并以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基金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
提供文件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审查资格
募集机构应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六、签署基金合同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七、投资冷静期
设置要求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起算时间
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因基金类型不同而不同。
八、回访确认
投资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要求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Xxx公司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推荐xxx为会员代表。我们承诺,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现将入会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协会,请办理入会注册登记手续。
xxx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
致各基金管理公司:
结合中国基金业协会于上海、北京的重要培训会内容,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为确保本所快速、规范严格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请贵司尽快按如下清单准备相关材料:
1.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如有),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2.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2.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特别注意:
1)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及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倾向于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经营范1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围本身就是一个参考性的内容,去掉投资咨询,更有利于专业化运营的明晰。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并不影响证券基金的运行。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3.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看主营和兼营业务收入)3.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3.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4.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4.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4.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4.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4.4自然人股东的调查表(律所提供模板)和对外投资情况。
4.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4.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4.7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5.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5.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
5.2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针对法人)。5.3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5.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
2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6.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6.1高管人员情况调查表(律师出具模板),同样适用于普通员工
6.2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核查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核查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6.3申请机构缴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7.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1申请机构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7.2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主要是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参见内部控制指引和信息披露办法)
7.3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8.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潜在风险分析主体资格、协议真实性、协议内容等方面确定)
8.1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的承诺书。
8.2对于已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3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清单9.高管人员所受各种各类处罚和信用记录情况
9.1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承诺函。
9.2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承诺函。9.3受到各类各种处罚的,应提交相关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罚款缴纳凭证等。
9.4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被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承诺书。被询问的,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
10.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0.1申请机构关于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的承诺。
10.2对于存在诉讼及仲裁等案件的,应核查资料包括: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11.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1.1申请机构的报送材料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基本资料;会员代表信息;相关外包业务机构信息表;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基本信息表;合伙人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正在运作的基金基本信息;正在运作的基金基金信息表。11.2申请机构出具的对其所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函。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三)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条
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三条按照公司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公司风险分为: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战略风险: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二)经营风险: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
(三)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
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
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
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影响合法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四条按风险能否为公司带来盈利机会,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
第五条按照风险的影响程度,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要风险。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第二章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公司决策委员会为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董事长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
第八条公司项目投资部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项目投资部按照公司内控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的总体方案,根据业务分工,配合内控项目组识别、分析相关业务流程的风险,确定风险反应方案。
(二)根据识别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方案,按照公司确定的控制设计方法和描述工具,设计并记录相关控制,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设计。包括:建立控制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流程,编制风险控制文档和程序文件等。
(三)组织、监督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收集、分析控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进意见并予以实施,对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立即向项目投资部负责人汇报,同时向公司内控项目组反馈情况,以便公司内控项目监控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配合内部审计等部门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职责分工的设置,分别参照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第三章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条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在战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战略风险失控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并收集与公司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技术环境、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本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年度经营目标、经营战略,以及编制这些战略、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第十二条在财务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案例,收集与公司获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指标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第十三条在经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产品结构、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对现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操作运行情况进行的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
第十四条在法律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法律环境、员工道德、重大协议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风险评估主要经过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目标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反应等五个基本程序来进行。
第十七条确立公司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是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
(一)公司风险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认知整个经营过程(从战略制定和实施到公司日常活动)中的风险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态度。公司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于高风险投资项目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
(二)风险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一般来讲,公司可将风险接受程度分为三类:“高”、“中”、或“低”。公司从定性角度考虑风险接受程度,整体上讲,公司把风险接受程度确定为“低”类,即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谨慎的风险管理态度,可以接受较低程度的风险发生。公司的风险接受程度选择也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目标制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的前提。公司须首先制定目标,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对这些风险实施控制。公司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性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四个方面。
目标确定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计划。
第十九条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可能阻碍实现公司目标、阻碍公司创造价值或侵蚀现有价值的因素。公司可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法等识别风险。
第二十条风险分析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角度来分析。风险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组合而成。在风险分析不适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况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够可信的数据无法获得,或者获取成本很高时,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风险的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一)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二)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三)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风险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第二十一条风险对策。公司在进行风险分析后,应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结合风险发生的原因选择风险应对方案:规避风险、接受风险、减少风险或分担风险。
(一)规避风险:退出产生风险的各种活动。
(二)减少风险:采取行动减少风险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影响程度或两者同时降低。减少风险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经营决策。
(三)分担风险:通过将风险转移或者分担部分风险来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
(四)接受风险: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影响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风险分析后,确定风险应对方案时,公司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风险应对方案对风险可能性和风险程度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是否与公司的风险容忍度一致。
(二)对方案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三)对方案中可能的机遇与相关的风险进行比较。
(四)充分考虑多种风险应对方案的组合。第五章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三条根据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公司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作出风险性决定;
(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部门和人员等;
(三)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四)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五)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六)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把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七)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公司法律部牵头、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第六章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项目投资部。第二十八条公司项目投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管评价,监督评价报告应直接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后,再报董事会。此项工作也可结合年度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工作一并开展。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补充、修改。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实施和监督。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和推介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公司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名称】【】年【】月【】日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投资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电脑系统风险控制等。
第六条授权控制。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员工素质控制
(一)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二)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第八条项目投资业务控制
(一)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化。制定了各类项目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文件制作、内部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通过《立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质量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筛选。项目小组必须先向项目投资部、分管项目投资的执行总裁、风险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详细的申请材料。是否立项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立项审核会议讨论决定。
(四)项目小组制的作申报材料,应由公司项目投资部进行内核。内核工作包括内核申报、项目预审、项目复审、内核会议、项目跟踪及回访等内容。
第九条会计系统控制可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计划财务内控组织体系以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为基本依托,以各会计岗位为基本风险控制点。公司设财务总监,分管全公司计划财务工作。
(三)公司制订了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公司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司法部门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需要复制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并做登记。
第十条信息传递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部为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和处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息的收集、再整理、存档工作。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业务信息资源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报送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为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保证住处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董事会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四)所有内部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守秘密的交务。
第十一条电脑系统风险控制
(1)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2)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3)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4)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5)建立数据备份制度;(6)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四章内部控制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并分别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报告和风控工作报告。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就上述内部控制报告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解释和修订。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六章第七章目录
总则...................................................................................................................2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2风险来源与分类..............................................................................................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5架构...................................................................................................................5规则...................................................................................................................6内部风险控制措施..........................................................................................7管理风险控制...................................................................................................7基金投资风险控制..........................................................................................7流动性风险控制..............................................................................................8合规性风险控制..............................................................................................8操作风险控制...................................................................................................8人员流失风险控制..........................................................................................9职业道德风险控制..........................................................................................9其他风险控制.................................................................................................10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10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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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4.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开展。
5.维护公司的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第四条
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全体对合规风控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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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权责进行监督。采用合规风控评价机制,从风控入职至离职,采用公司极高人才资源管理标准。
3.权责匹配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一致。
5.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种经营风险的控制。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交易、基金会计、电脑信息、研究策划等存在依法规要求部门,在物理和制度上进行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岗前教育,岗中驾驭,保密协议等。
7.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风险来源与分类
第五条风险来源于公司管理及各部门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相应地,风险控制应涉及到公司管理及每一个部门的各个业务岗位。每个员工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都要发挥规范职责履行、行为监督作用。
第六条
公司经营中的风险,从规章制度及实际运营总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人员流失风险等。
1.管理风险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不科学,缺乏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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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议事规则、健全的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管理风险,公司必须在议事、决策等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各组织机构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交流,同时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2.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可进一步分为投资研究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交易风险和交易指令风险等。对于投资研究风险,公司在制定投资项目前,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确保项目有预期收益;对于投资决策风险,公司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防止盲目决策;对于投资交易风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确保投资交易合法、安全进行;对于交易指令风险,公司实施书面指令方式,所有涉及公司利益的文件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审阅签字,部门与部门之间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传达相关指令,各部门需配置专门人员收发指令。
3.流动性风险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以应付投资者支付要求的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需要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努力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4.合规性风险是指公司运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出现此类风险,有可能导致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关系到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格与公司声誉,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风险。
5.操作风险是公司各部门或者业务各个环节在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违反操作流程等造成操作失误而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电脑系统故障等。
6.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行为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
7.人员流失风险是指对公司业务运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离开公司,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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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影响的风险。
8.其他外部风险,例如,金融市场危机、政府政策、行业竞争、灾害、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这些外部风险一般来说对整个行业都产生影响,防患这些外部风险的主要手段,依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
第四章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含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各种因素,主要提供风险控制的架构和规则。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可有效加强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牵制力,提高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
第一节
架构
第八条
内部风险控制架构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公司实施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第九条
第一道监控防线: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一线岗位以双人、双责为基础的监控防线。直接参与资金、电脑系统、财务会计等业务的重要岗位,要尽可能设置双岗,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要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出现问题,部门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均要承担责任。各部门的经理要对发生在本部门岗位职责内的问题负全责。
第十条
第二道监控防线:在总经理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监控防线。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在关键部门和重要业务之间要有书面凭据的传递制度,相关人员要在书面凭据上签字并加盖时间戳记。
第十一条
第三道监控防线: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通过合规风控部的具体工作掌握公司的整体风险暴露状况,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反馈的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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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业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独立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审阅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完善,确保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聘请国内外中介机构和专家给予评估、咨询;在特殊情况下,在上报执行董事、监事的同时,依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权,可以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第二节
规则
第十二条
内部风险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这三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钩稽、相互制约,各自负责的关系。内控制度是汇集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管理制度要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而监察稽核制度又是与内控制度相对应,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他们各自由公司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为控制和流于形式。
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制度和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组成,是各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和规则。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公司总经理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部门所要满足的各项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及其具体解决措施的汇集。它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密制度、授权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五条
监察稽核制度是检查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要求,它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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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节
管理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的决策,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同时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合规风控部在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节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研究风险的控制措施吸引高素质投资研究人才,定期进行培训,要求投资研究报告依据详实资料,并尽量进行实地研究等。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风险的控制措施
(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状况,审核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原则,控制基金投资风险;
(2)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即投资经理对单一证券的投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时,需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投资经理对有价证券的投资,要在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和授权权限下,依据投资研究报告进行,并对投资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第十九条
投资交易风险的控制措施
(1)事前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
(2)事中控制:项目投资业务流程实施实时监控,当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明显违反相关法规法令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授权范围时,将拒绝执行指令并做出记录,同时将情况汇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并通知投资经理和合规风控部;
(3)事后控制:财务部实施事后监控,如在每日会计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或异常交易现象,应制作《警示报告》,报告投资部负责人,并通知投资经理、第7页共12页
合规风控部,确保各种投资比例限制符合法规及基金契约。
第二十条
投资指令风险的控制措施
(1)规定只有投资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助理)才有权下达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指令;
(2)交易指令规范化,即投资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助理)必须通过电脑下达交易指令及其修改指令,并要有时间记录,防止交易员越权操作风险;
(3)明确投资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投资行为负责,并需要对偶然发生的投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
(1)根据基金契约关于资产流动性控制的限制,保持现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一定比例;
(2)定期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流动性进行评估,监控基金资产流动性变动情况。
第四节
合规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违规风险。
第五节
操作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越权违规风险控制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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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计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1)遵循公认会计准则;(2)实行会计复核与业务复核制;
(3)实行凭证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凭证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4)建立完善的基金数据录入、价格核对、价格确定的估值程序;(5)实行与托管银行逐日对帐制度。第二十五条
电脑系统风险的控制措施(1)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2)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3)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4)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5)建立数据备份制度;(6)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六节
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人员流失风险的控制措施
(1)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第七节
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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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2)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各个岗位对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
第八节
其他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金融市场危机等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管理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等。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违约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谨慎选择第三方、实行资信调查、完善代理合同、明确双方业务数据交换及资金划转规则及违约责任,要求第三方定期实行独立审计等。当第三方违反约定或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采取措施将投资者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
第三十条
为保障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必须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建立员工自律承诺制度、持续检验制度、违规报告程序和纪律处分制度,并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每个员工都必须根据自身业务范围签署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书,保证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竭诚为基金投资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持续检验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行为规范和业务风险的监督检查需随时且持续续进行,并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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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修改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
第三十三条任何员工发现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者预见到将要发生的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给自己的上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部。如涉及上级主管违规的,可报告更高一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
上级主管应在接到举报后当日,通知合规风控部开展调查,并由合规风控部确定是否属于严重违规事件。严重的违规事件定性后要在两小时内迅速上报公司总经理,并组成相应调查小组。所有违规事件均需报风险控制委员会,严重违规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需由合规风控部上报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纪律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可共同执行也可单独执行。经济处罚有扣发工资、奖金和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分为四级:警告、降级、辞退和开除,如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还可以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经理、合规风控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拥有处分建议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有处分的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逐步在高管人员、部门经理和投资经理等岗位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即上述人员只要确实违背自身签署的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不论是否受到其他处分,均须首先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设置交易预警、限制程序,从硬件上控制各种投资风险和违规操作行为,保证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确保内控程序和报告程序的有效、真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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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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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日期:2016-02-17]
来源:海耀所作者:佚名
[字体:大中小]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详解
从事工商服务行业有几个年头,起初一直和工商局、税务局、银行打交道。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就是做私募的大佬要从我们协会做备案,才算合规;14年初我们马上开始研究这个规定并和协会开始建立联系学习,每天都会关注协会的动态,对于协会出台的各项政策也是逐条研究,对于私募相关的业务我们也是成立了专业的基金团队;对于管理人备案,已经做了几百家,全部通过;产品发行是2016年初协会开始试试,管理人登记备案后在6个月内要完成收支产品的备案,我们也是受老客户的委托,帮忙发行设计产品,目前也是和各大券商,银行等机构都有默契合作,到2017年11月份成功发行的产品将近280多家,没有失败案例;对于什么叫私募,怎么才能做私募,以及备案成功后怎么才能发产品,小编用几年的工作经验整理如下,总结来说就是,其实私募备案很简单;
首先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私募,听听官方的说法,百度百科解释如下: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我的理解就是,如果您是投资公司,想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或者证券其他类等,您只能用自有资金去投资,如果您想用别人的钱投资,那么您必须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备案,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募基金备案;
截止2011年11月13日,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公司有21731个,数量及管理的基金规模比起其他国家都是相当庞大,而且咱们是用别人的钱去投资,所以协会也有对于管理人公司和高管有严格要求的,不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备案的,由于做私募的大佬越来越多,协会对于备案主体公司也是越来越严格,到2017年11月,协会对于备案的硬性要求如下:一:主体公司
1.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3.有实际办公场地,场地大小建议200平以上,配有办公桌,电脑等满足正常办公用的设备;备案的时候会要求提供前台logo和大楼图片的;有些还会上门核查;
4.5.6.注册资金建议1000万及以上实缴25%及以上;
不能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P2P等有关联;制度:关于自身的企业发展等情况,以及内部的一些管理规定,要编写至少11个制度性文件;
二:人员
1.股权类要求2名及以上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法人和风控;证券类要求有3名及以上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法人、风控、基金经理;
2.3.4.5.6.高管人员要求必须在该管理人公司上社保;高管必须有从业资格;高中以上学历;
要有5年以上金融方面的工作经验;
高管不能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P2P;有过相关从业经验也不行;
7.风控不能有兼职,法人的兼职要写说明;
三:备案流程
对于硬性要求就是这么多,当然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细节问题,您可以找一家靠谱的机构帮您整理材料,修正合规,提交备案;一般做私募的大老板对于私募都是比较了解,往往大老板都把备案这些事情交给手下去做,那我我就啰嗦下,在普及一些简单知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有哪几种类型;
按照发行产品的形式分为3种: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私募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这个在2017年6月30号
之前备案这几项都有,在6月30号协会要求必须定向,所以一个管理人公司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去备案;
好了,小编今天就写这么多,关于备案之后产品怎么发,后续小编会再写一遍文章详细介绍;如果您觉得文章还不错,一定要为小编点赞哦
作者:今运阳光王雪元
认缴制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金过高的风险
从《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发布即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的法律服务需求出现井喷的局面,但是实际上私募基金备案专项法律意见的通过率不足10%,究其原因,基金业协会给出的答案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符合要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的真实业务不符等。
实务中,我们在做项目时经常会遇到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很高,动辄就是5000万、1个亿,但是真正实缴的比例很少,有的甚至为零,更有甚者出现资金出逃的行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主办律师需对公司的实缴资本发表意见,对于实缴资本为0的,必须对申请机构能从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做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如果认缴金额过大,实缴又太少,会有过分夸张和欺骗的嫌疑。同时基金业协会对实缴比例低于25%的,基金业协会会在官方网站上注明机构的实缴比例以提示投资者。
2014年新的《公司法》出台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当然这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未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的第三点来看,对于实缴资本具体数额也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只要能够支持机构的基本运营即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很多私募机构把注册资本设的很高,但实缴的比例却很低。注册资本设置很高,管理人的目的可能是希望投资者看到自己的实力,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注册资本高不代表经济实力就强,把注册资本作为其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标志,以为注册资本越高,其经济实力就越强是一种严重的误解,投资者看重的是团队的能力及过往的业绩。更重要的是,高额注册资本下存在很大的风险。
影响私募基金备案。基金业协会比较重视实缴和认缴间的一个比例,这是其判定管理人是否具有运营资金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实缴资本为零或认缴资本低于实缴资本的25%,律师在发表意见时要对对其从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做出合理的解释。任何机构的实缴资本至少要覆盖6个月的经营成本,前6个月要进行产品的备案申报,申报成功后才有管理费收入,因此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写的很高,但是实缴资本很少,会直接影响私募基金备案。另一方面如果全部认缴,对于没有发行产品的管理人来说,巨额的注册资本金“躺在”公司的账户上产生不了价值,不符合投资者逐利的本质。
站在风险控制的角度,认缴不等于任性,机构认缴的资本是要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足的。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认缴制下机构应将注册资本金补足的,如果机构将来资不抵债,在册股东要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认缴制下注册资本金过高,将来有可能出现亏损资不抵债时,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期间转让股份,容易引起股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从税务的角度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则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的金额就越大,这样的话对股东来说分红的比例就会下降,对股东来说也是不利的。
一旦机构走资本市场的道路,比如挂牌新三板,根据股转系统的要求必须是注册资本实缴,这样的话机构就会面临补足注册资金的尴尬,巨额的费用会对股东产生很大的挑战,当然机构可以选择减资,但是若减资的话程序比较麻烦,要登报、通知债权人等,而且周期也比较长。同时,挂牌时注册资本过高,则每股收益率就会降低,影响公司的估值,从而不利于融资。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认缴制背景下,机构还是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注册资本金。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
4、挂牌情况变更;
5、外包业务变更;
7、基金清算。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时间
1、首次信息披露:基金成立;
2、定期更新披露信息:年度;
3、临时信息披露:基金重大事项更新。第十一条信息披露的形式
1、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2、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行政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风控及合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披露信息的组织与审议程序:(一)执行总裁、财务负责人、投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董事长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首席运营官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首席运营官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首席运营官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首席运营官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或征求首席运营官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首席运营官。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首席运营官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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