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范例(3篇)

时间:2024-12-19

民事判决书范文篇1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等对原判决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二)。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为确保医方行为正确适当,国家颁行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予以规制。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相关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依照前述相关规则由医学专家进行客观评价。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结论均认定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无违反前述规范、常规的情形,本案双方争议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依据医学会专家分析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何某某(三)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故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医疗事故所致各项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相关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原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确定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对患者何某某(三)的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依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案中,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结论均认定被上诉人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无违反规范、常规的情形,双方所争议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依据鉴定结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两次鉴定结论均对头孢地秦钠的皮试问题及药物剂量问题作了明确的分析意见:药物说明书没有使用前必须进行皮试的规定,患者过敏性休克与药物剂量无关。医方在文件书写不够规范、门诊涂改后只盖章未签名、X光及MRI申请单和照片显示日期前后不一致、病历记录存在重复的问题,属医疗文书管理问题,与患者损害无关。上诉人请求判决赔偿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由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飞

审判员袁劲秋

审判员唐国林

民事判决书范文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二伟,又名李胜伟,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新乡县七里营镇大赵庄村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4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县检起诉(20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夏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二伟携带钳子步行到新乡县七里营镇大赵庄村西南地,盗割正在使用的动力线1控,影响浇地面积40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新乡县七里营镇大赵庄村委会证明被盗割动力线系正在使用的动力线。有证人韩先锋、陈慧敏等人的证言,现场图、对案证明、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出具的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伟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二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4月8日起至2006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王艳君

审判员:马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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