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就业现状(6篇)
时间:2024-12-26
时间:2024-12-26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展专业;法学课程
会展经济是一种智力经济。素质、学历、技能兼备的综合型人才是会展经济的质量与效益的保证。高职会展专业是顺应会展经济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而开设的,既体现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体现了人才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然而,会展业内人士与有关学者指出,仅靠各院校现行的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不足以培养出会展业急需的会展法律方面的人才,因此,笔者拟对会展专业法学课程的设置加以探讨。
会展专业教育发展的现状
(一)设置会展专业院校放量增长与会展人才缩量需求之间的矛盾
会展产业是近年来高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申办成功,为我国会展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之而来的是设置会展专业的院校也在放量增长。
自2002年首个会展专业设立始,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的众多院校纷纷涉足会展专业领域,其规模、数量及发展速度令人吃惊。2004年,进入会展专业领域的教育机构从当年的12所猛增至57所,截止到2006年,开设会展专业或方向的教育机构已达89所。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攀升。可以说,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进入空前的旺盛发展时期(见图1)。
然而,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未来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三大活动的举办,所需会展专业人才的实际状况并非人们所想的那样乐观。由于此类活动国际化程度较高,办会层次高、规模大,这些因素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从业经历等方面的要求极其严格,依靠短期教育培养会展专业人才的做法缺乏科学性。目前,国内的会展从业人员虽然不下100万人,但多数都是“半路出家”的杂牌军,缺乏专业化技能与素质,与会展行业发展日渐专业化的趋势不符。因此,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举办并非必然导致单纯的岗位需求量的增加,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二)会展人才综合性与会展课程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会展活动的增加对开设会展专业院校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了解,我国大批会展从业人员尚未接受过正规的会展专业教育,一贯采取的经验培养的模式实际上带来的是资源的浪费和对会展模式创新的阻碍,因此,构建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广义的会展人才包括会展核心人才、会展业辅助性人才及会展业支持型人才。会展核心人才包括会展策划与会展高级运营管理人才,他们在行业中层次最高,专业性最强;会展业辅助性人才包括设计、搭建、运输、器材生产销售等人才;会展业支持型人才包括高级翻译、住宿旅游接待等人才。可见,会展人才不仅应是专业型人才,同时还必须是综合型人才。
然而,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对综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一方面,会展专业教育仍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仍然没有统一;另一方面,根据教育部精减与严格控制学科设置的规定,会展专业教育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门类的准确划分,学科归属与门类划分一直未能得到明确界定。到目前为止,会展专业的名称有很多种表述,如会展经济与管理、会展管理与策划、国际会展、会展商务、会展广告与设计、会展旅游等。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一)会展实践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在会展业职业经理高峰会上,著名会展专家薛婷婷告诫会展业界人士:在中国展览业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竞争的诸多因素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易被忽视的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中国展览业的健康发展。会展业内人士要学习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知识产权,避免展会出现侵权违法现象。
在会展业高速发展的近几年,会展业屡屡遭遇“骗展”的冲击,不仅在一些会展业不发达的中小城市,就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这样的会展中心城市,也频频出现“大杂烩”式、“移花接木”式的“野鸡”展会,严重影响了会展业的形象。更为荒唐的是,竟然出现了受骗参展商为自己讨说法遭到组展单位人员追打的恶劣事件。
2004年,排在我国展会前10位的行业是:房产建材、生产设备、人才招聘、文化体育、新兴技术、医疗保健、纺织服装、旅游酒店、食品饮料、综合展览。据粗略统计,印刷类的展览有100多个,包装类的展览有近百个,汽车类展览有几十个,房产建材展览有几十个,缝制机械展览有40多个,在40多个广告类展会中,冠名“广告四新展”的就有15个,高尔夫在我国仅有不长的历史,也有了十几个展会。有的展会属于非常明显的骗展行为,而这类行为的“成功”恰恰是由于会展人才本身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
对于愈演愈烈的“骗展”现象,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会展行业自身缺乏专业法律机制的规范,会展人才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特别是展览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后,一些并不具备办展资质的民营和私人公司蜂拥而至,由于某些会展管理者没有掌握会展公司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一些展会组展公司在招展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办展。
针对现存的“会展人才不懂法律,法律人才不懂会展”的现状,必须培养依法办展的法律观念,加强会展人才的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自觉维护法律的守法意识,减少会展活动中屡屡发生的违法现象,这是时代赋予会展专业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也是时代对我国会展专业课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
转贴于
(二)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的薄弱
在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应增加法律课程,使学生通过学习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意识,这对他们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均会有很好的帮助。然而纵观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课程设置偏少。
以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为例,其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计划分为2006级和2007级两份,其中对法律课程的设置有明显的区别。
2006级会展专业总课程设置为2574学时(学制为3年),其中法律基础课54学时,占2.09%,会展法学课54学时,占2.09%,二者相加仅为108学时,占总学时的4.18%,与依法办展、适应实践需求的教育思路大相径庭。
2007级会展专业总课程的设置有了较大的修改。总课程为2623学时,其中法律基础课仍是54学时(占2.06%),但是会展法学的相关课程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会展相关问题分析(讲座),36学时,其中可能会涉及部分会展法律知识,如果以18个学时计算的话,仅占总学时的0.68%。二者相加也不过72学时,仅占总学时的2.74%,甚至有可能更少。从这样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前的会展专业教育不太重视对学生法学知识的培养,仍然没有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笔者认为,针对会展行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应加大课程改革力度,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比例,增加与会展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以期培养出高层次的集管理学、会展学、法学知识于一身的会展人才和法律人才。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构想
(一)构建会展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知识结构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教授指出,会展业所需的人才综合性较强,比如,会展中的项目管理属于MBA的范畴,会展作为产业属于产业经济学范畴,同时,会展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手段,又必须与法学专业相得益彰。会展业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因此,要培养复合型的会展业法律人才,必须构建会展知识与法律知识完美结合的知识结构。
从会展专业的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办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看出,会展专业人才必须是具备深厚的会展学与法学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依法举办会展的意识和依法监督会展的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各院校和教育机构在培养会展专业人才时,应将与规范会展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专业背景知识予以介绍,使学生在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观念。
会展专业教学既应包括会展相关基础知识,又应包括法律知识,且法律知识是其根本保障。从法学课程的设置要求看,会展人才的知识结构应包括会展组织者的法律规制、展品的法律规制与会展运行的法律规制三个基本单元,构成稳固的三角型结构,体现多层次、多角度的交叉融合。会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将会在会展公司就业,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依法设立会展公司及其他组织、展品保险规制、展会及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会展合同签订等等。如果到会展执法部门就业,面临的将是如何依法对会展组织者的资质进行审批、对展品的海关监管与检疫检验等问题。无论是在哪个岗位,均要求学生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知识与较强的法律素质。这不仅要求教师在授课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全面讲授和分析,更要求有足够的课时加以保障。
(二)构建会展法学的课程体系
按照会展专业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该专业课程应包括职业基本素质模块、职业理论模块、职业技能模块,其中法学课程属于职业理论模块,又可分为基础法学、会展组织者法学、展品法学与会展运行法学四个基础学科,其结构如下。
法学基础课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这一部分是以普法知识为主体的基础法学课程,内容多而杂,54学时明显不够,建议改为72学时,在第一学年开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36课时,每周2学时。
会展组织者法学课程包括会展公司的法律法规、其他会展组织者的法律法规、会展组织者资质审批的法律法规等。这一部分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合格的会展组织者的资质,内容简单而重要,建议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共36学时,每周2学时,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模拟等手段进行讲授。
展品法学课程包括文物展品的法律法规、展品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展品检疫检验的法律法规、展品保险的法律法规、展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展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会展展品是整个会展活动的载体,是会展活动成败的关键。因此,规范展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比较多的,由于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会展监管组织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简单介绍,课时可以控制在36学时左右,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设较为适宜。
会展运行法学课程包括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合同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活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等。会展运行环节在会展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最多,此时会展人才运用法律法规也最频繁。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需要保证一定的课时量,系统地讲授各知识点,辅以各种模拟实训手段,以保证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最好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设,安排54学时,每周3学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毕业生就业后对会展法学知识的需求,在该课程体系中,尤其要加强会展公司法律、会展合同法律、展会展品知识产权法律的课程,建议应将这几门课程重点列出讲授,使之与会展专业知识面宽、就业面宽的特点对应起来,并应结合会展业的现状和实践,加大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实训的比例,以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并重的方式提高会展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操作技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任国岩.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20(4).
[2]张滨,戴敏华.试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中的法学课程设置[J].医学教育,2001,(3).
关键词:理工类院校;创新型法律人才;就业指导
一、理工院校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一)理工院校法学类毕业生就业难之原因分析
1.社会认可度普遍偏低。法学专业在理工类院校普遍发展较晚,培养出的学生较专业类法学院校而言,社会认可率普遍偏低。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如何明确人才培养方案,找准定位,发挥自身院校的优势,培养出符合企事业单位用人标准的复合型人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相关单位人才需求日趋饱和。社会对法律毕业生需求略低。我国高校扩招以后,毕业生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岗位有限,对于法学毕业生的需求趋向饱和。
3.就业观念存在误区,眼高与手低的矛盾。少数学生盲目追求特定岗位,盲目追求高薪酬,北上广,使得这部分学生看不到就业的方向,“毕业即失业”现象的发生。
(二)理工院校法学类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优势
1.扎实的专业基础、复合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综合素质。近年来,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学生逐渐增多、双学位、辅修专业、跨专业考研等等是普遍情况。与其他文科专业的毕业生相比较,法学的优势也是相当明显,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生理科生源占有相当比例,与其他类高校法科学生相比,理科生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优势,基础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司法实务能力。他们在知识的深度、广度以及对法律业务的熟练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以我校为例,近年来,毕业本科生50%、毕业研究生95%以上都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使得法学毕业生在从事律师业务、报考法检系统公务员时具有相当的优势。
2.活跃的思维和突出的实践能力。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中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就业单位非常重视对求职者思维能力的考察,学生对此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法学是面对社会实践而存在的,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的学问。法学毕业生在学习与研究中,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以问题为导向去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这种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毕业生有很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对社会有较强的适应性。
二、提升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竞争力之路径分析
提升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竞争力,设计特色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全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构筑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在国内同类院校有重要的示范推广价值;“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可以为理工院校打造专业特色提供一种思路。将“创新型法律人才”理念有机地贯穿于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之中,最终实现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目标,为提升就业竞争力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一种契合之路。
1.培养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学特色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新行业的出现使法律的服务面不断拓宽,法律服务已经从原来单纯的诉讼拓展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建筑行业、能源、生化等诸多领域,而且,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特别的法律服务。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理工院校应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从不同学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定位专业方向,办出自己的特色,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
以E大学法学院为例,2012年获得“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立项。学院在学校的鼎力支持下,依托学校学科优势背景,加强学科建设,强化学科交叉特色,法律硕士(非法学)突出“专利法研究”的学科特色,培育“食品药品监管法”新的特色学科领域,适应社会对高端法学人才的需要,为上海的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政府监管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培养紧缺的知识产权(专利)、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
2.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法学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之后往往都会感到自身实践应用能力的欠缺,不能够很快较好地适应实际法律的工作。在法学教学中不能够只是生硬地去介绍法律条文,应该给同学们在教学中提供可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存在问题的机会,以提高他们去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实践教学体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有资质的专业教师、足够的产学研实践基地和实习基地、模拟法庭教学。在E大学,每个班级都会举行两次模拟法庭教学―――刑事和民事的模拟法庭,在学生准备模拟法庭的过程中,会遇到未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查找资料追根溯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所担任的角色制作相关的诉讼材料,包括庭审提纲、状、答辩状、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有效提高了自身的文字表达能力,在进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口头表达能力,这为学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有很大的帮助。
三、高质量的就业服务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
1.就业指导有助于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发展目标。开展职业指导,通过课堂理论学习、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等方式帮助大学生了解职业,并把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尤其是作为理工院校法学学生要根据自身的职业价值观确定发展方向,在公检法司、律所、金融行业、其他行业等就业行业选择中做出判断和选择。引导法学毕业生树立良好的就业观,指导毕业生突破专业限制,鼓励他们多到基层、到企业就业。
2.加强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提高就业能力。应注重学类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入学时加强专业教育,让他们对学科有大概的了解,培养专业兴趣;二年级通过专业化教育,引导学生合理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对即将毕业的法学类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通过高质量的就业服务来帮助他们找准职业定位,进而在毕业后找到符合自身职业发展的工作。
3.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提高就业岗位推荐的成功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环境下,作为理工学校自身而言应提高法学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要发挥自身优势。理工大学在科技领域具有庞大的校友资源,优秀的校友资源对法学类毕业生就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校友联系工作,无论是对毕业生自身还是对高校就业工作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秋华.从就业形势的变化谈法学专业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21).
[2]张宏标,尹宗毅.工科院校大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0,(29).
[3]袁晓新.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社会科学教学,2010(10).
一、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改革方向及目标
(一)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改革方向
在当前社会形式日益规范发展的背景之下,社会在各个方面的需求对高校教育体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高校教育人才培养方式开始转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即人才培养不仅仅需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实践技能。法学专业的人才需要适应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求,能够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基于法治社会实践需求,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方向应该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实践型的法律人才,从传统的法学培养方式向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式转变,从而有效实现法学本文由收集整理专业与社会实践需求的无缝对接。
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是法学专业教学难以解决的难题,对此高校法学专业可以通过实践教学的模式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职业思维、实践技能等,实现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充分结合,培养适应社会实践需求的法学应用型人才。
(二)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在上述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之下,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知目标是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目标之一,这就要求法学专业教学首先应该确保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对法学理论体系有一个最基本、最全面的理解认识,因此在教学计划上需要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系统合理设计,并在教学过程中有目的性地进行教学,让学生能够全方位的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为实践课程教学奠定基础。
2.法学专业能力目标是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核心目标,旨在通过实践教学改革让学生具备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有效分析、解决社会问题,为此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利用法律的思维进行独立思考,实现社会问题与法学实践课堂的充分结合。
3.法学职业目标,指的是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应该具备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学精神,并将法学职业道德贯穿于整个学习与工作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需要以教书育人的模式,让学生逐步领会法学正义公平的法学精神。
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披荆斩棘实现国高校法学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还需进一步探讨。
二、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1.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方面来看,主要有案例教学法、庭审观摩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以及毕业实习等方法,也有部分高校利用其它平台比如诊所法律教学法进行实践教学。从上述模式中可以知道案例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以及毕业实习等方法是当前实践教学较为普及的教学模式,多数教师会在法律理论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法,但是实践教学也往往局限在这一教学模式;法庭模拟教学法也开始成为多数高校的一大选择;毕业实习是验证学生学习效果、引领学生走向法学岗位的重要实践教学路径。而庭审观摩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学法更加有利于法学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这两种实践教学方式在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应用有限。
2.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特征方面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个方面的特征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多元性,众多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应用了多种类型的实践教学模式,保障教学模式的层次性和普遍应用性;第二个方面的特征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广泛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对于高校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众多的院校中已经被采纳,尽管在实践效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高校法学教学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第三个方面的特征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依附性,实践教学在课程设计上已经被融入到理论教学中,在法学专业考核上已经被作为考试范畴内的重要环节,由此可见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已经成为法学教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纵观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问题值得进行进一步研究:
1.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未能以科学合理的形式构成教学计划体系,当前各大院校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下构建了适应办学特色的教学计划体系,对法学各个专业课程等都制定了合理的教学计划,多数的理论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多数都是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模式并没有进行专门的教学体系构建,一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也只不过是走形式,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体系中并没有凸显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2.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达到的效果与教学目标脱轨。从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来看,需要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一个具体的定位,旨在通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让学生达到对法律专业的认知目标、法学专业能力目标以及职业道德目标等,从而更好地在社会实践中有效利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但是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更多的是进行理论知识的讲授,实践教学也仅仅是对理论教学内容进行验证,比如案例教学法往往都是“以案说法”,仅仅是为了深化学
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难以达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和精神目标。
3.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机制,由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还处以整合实验的初级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激励机制较为滞后。首先是否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评价激励机制没有被多数院校认可,因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难以进行量化定则的评价考核;其次即使有些高校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提出了一些要求规范,但是多数流于形式,难以通过惩戒激励方式进行优化革新;再次高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往往也是缺乏一定的实战经验,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激励机制的构建也是一大阻碍。
三、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建议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之下,针对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及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优化改革。
(一)优化调整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从法学专业的特殊性来看实践教学往往比理论教学更为重要,通过实践教学加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可以就此适当调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例。如在教学课程设计中适当增加法律文书写作、矫正实验以及司法口才演练等一些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模式选择方面,除了运用以往大众化的案例教学法、庭审观摩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以及毕业实习等传统教学实践方法,还应该逐步将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引入到教学体系中;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核方面应该创新考核方式,注重验证实践教学效果,避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走过场,促进实践教学成为法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以根据法学专业不同的教学阶段合理增加实践教学在教学体系中的分量:在法学入门阶段主要引入影像资料教学法以及庭审观摩教学法,以最为直观的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对法律有清晰的感知;在法学理论不断深入的阶段,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等不断培养学生法律独立的思维特征;在法学知识巩固阶段,可以适当安排一些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和毕业实习等,促进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领会法律的精神内涵和社会价值,逐步实现应用型人才各个层次的培养目标。
(二)明确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养方向及目标
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往往还是倾向于人才培养的认知目标,忽略了人才培养的能力以及法律精神方面的目标。当然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并不能完全被否定,而是应该更加明晰和引导各个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以往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方式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模式转变,真正提升学生的法律能力和法律精神。比如在法庭模拟实践教学过程中应该让学生均参与其中,并独立完成整个法庭实践过程,教师对学生的整体表现进行总结点评,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案例让学生通过理论知识深化对法律实践的认知。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强化实践教学并不是对理论教学的否定,而是需要通过明确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养方向及目标,强化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达到法律实践在能力提升和法律精神提升的目标。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激励体系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7-0145-02
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愈来愈强调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变过于强调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和探讨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主要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际分析及处理法律实务案件和实际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社会调查方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τ泄厣缁嵯窒蠼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问题研究现状
目前而言,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的理论研究都比较多,且形成一定的理论成果和系列论断。学者黄本莲、刘慧频在《试论社会调查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指出:“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成果拓展了法学思维范式及研究方法,也为法学教育方式的更新提供指导意义。社会调查在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可在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学者胡辉、周世中在《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应用法学专业‘需求导向型’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成果之二》指出:“社会调查是为了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获得对社会的正确认识,通过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一项实践活动。它对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者程皓、杨熠在《社会调查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指出:“将社会调查方法纳入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在法学教学中实施社会调查,应当积极发挥院校组织作用,重视师资队伍培养和配套课程建设,完善调查过程监控,及时总结调查成果。”学者郭庆珠、黄国富在《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指出:“社会调查与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有很好的契合性,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运用社会调查,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和思辨能力,有助于现代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社会调查的反思性可以促使法律价值的规范性表达更为科学化,并且能够打破法学理论自我封闭的趋势,扩大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为实定法的完善提供动力。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真正起到作用,需要学生在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社会调查方法的基础上与教学活动实现良好的互动。”学者付胥宇在《论法学专业学生在社会调查中的“五个结合”》指出:“社会调查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提升社会调查能力要考虑法学专业的特点,强调“提出问题”与“大胆假设”的结合,调查方法和调查目的的结合,客观事实和主观无涉的结合,调查信度与调查效度的结合,注重积累和善用工具的结合,这样才可能形成科学的调查结论。”以上研究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社会调查方法的运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简述
农民工对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子女受教育权、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却缺乏应有的保障和关怀。如何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权益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恰恰这个选题,十分适合法学本科学生,作为社会调查技能训练的样板。
学者曾书琴、陈绍华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与农民工权益保障调查――以东莞8个特色工业园区为例》中指出:“在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从农民工社会权益的角度对东莞8个各具特色工业园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深入分析了各种社会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就业流动的影响,提出了‘积极践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教育平等权,创新保障住房模式,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等对策,以期在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共赢。”学者严静在《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岳阳地区为例》中总结:“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酬保护、工伤赔偿及保险、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不法侵害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该文以岳阳地区为例,从三个视角进行调查分析:一是基于需求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二是基于供给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三是基于现实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主要从立法层面分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从各位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例如工资发放、生产安全、社会保险等,已经逐渐取得较大的进步和成绩。这些成就也能给参与社会调查的法学本科学生提供正能量的主流价值观教育。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学生;教育改革
一、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面临着严峻形势
随着法学再次出现在本科十大红牌专业榜单,法学专业由热转冷,就业形式日趋严峻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为79%,排名倒数第二,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1]。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的由盛转衰,我国仍然面临着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人均律师数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现实。社会对法学生的需求大量存在,但法学专业却年年出现在就业红牌专业中。这样的现实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本科大学生与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完全认同和满意。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社会稳定发展以及实现社会价值的需要,关系着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2]。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分析法学生的现状并寻求解决之路。
二、中外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比较研究
中国法学教育的起步是一个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分析我们的法学生,首先应该对法律发达国家的现状进行了解和对比。以法律建设与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本科这一层次,所有的法学学制和学位都要以本科其它学位的学士为前提,这一制度强调了法律学科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学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经验,保证法律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高素质。美国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基石,从事任何一项法律职业,律师都是最根本的开始。自始至终,美国的法律教育都是一种精英教育,学生对法学的选择,是在经历了本科教育后,有了对社会的个人见解和趋于完整和成熟的社会观之后做出的主动选择。而在我国,大学的扩招使得本科教育成为普及教育,法学作为本科教育的一部分,使得中学刚毕业的应试教育学生们直接步入了理论性与实践性都极强的繁杂的法学课程中,对法律的现状和对社会经验的吸纳都还十分有限,使得整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水平被迫降低,限制了法律建设和法学生本人的成长发展。
这样的状况,满足了在经济跨越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人才的强烈需要,在法学事业发展的早期有利于构建我国法学的框架,但当这个框架需要加以完善和充实的时候,原要求下的法学生必然无法胜任。这就需要对原有的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新环境下的需求。新形势下如何指导法学专业大学生顺利就业,探索法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是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就业困境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之改革与出路
对于就业困境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着重应明确司法考试导向性和实践应用创新性,推进教学改革,具体而言包括: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的学生,司法考试都是法学本科学习期间必经的一场大考,虽然司法考试并不是能够直接用于社会立足的资格考试,但其作为律师执业资格、法官检察官职位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岗位的一块必不可少的敲门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组数据足以说明: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做出的一项专项调研,全国高校毕业生中,61.9%的法学毕业生会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而87.5%的学生认为司法考试是四年大学期间最重要的部分,法学的本科教育不能脱离司法考试。86.7%的教师和绝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依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调整。同时,司法考试的高要求、低通过率已经从现实实务层面表达了法律界的主流意旨,这必定是一门精英职业,只有专业精通才有生存的空间。如何解决法学的精英化要求与大学本科的普及式教育的矛盾?我认为可以在本科教育的大环境中适度独立出法学教育的小环境。一方面,增加法学教育的课时量。普遍的大学生活中,教学只占其中的小部分,适当提高教学的比重,可以在本科教育中,尽可能的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现行的本科教育中,司法考试普遍在大四的第一学期进行,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就将脱离法学教育,面临就业或是考研的选择。这样的安排对法学生有不利之处。从知识记忆的角度,在考试之后,应当需要归纳整理与实践操作,才能将知识融会贯通,而当法学生怀着大量的理论知识步入社会时,工作单位却往往不愿意承担实践教育的责任,他们需求的是理论、实践都能够直接运用的即插即用式人才。所以我认为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应当在参加司法考试后再增加一年的基层法院实践教学,将法学本科教育深化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考察的是对法律法规的记忆和运用,通过司法考试的备考,法学生的理论水平能够得到普遍提升,而在理论的掌握记忆之后,应当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学习将应试备考的记忆成果实践强化。进行基层法院实习,将理论法条与现实案例相结合进行理解认知,有利于司考的应试性强制记忆向理解性熟练技能的转化。从而提升法学生的专业水平。
(二)以实践创新为导向改革法学本科教学
我国基层法院现实存在着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普遍、法官断层严重的问题,将已经基本完成本科教学的法学生安排到基层法院进行实习,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可以由法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宣传教育,在普及法律的同时,增加法学生的社会经验。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本科教学中研究和实践的关系,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教材与更新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因为时段差异导致的滞后。课本的知识永远是过去时的。实践教学可以真正的理论联系实际,避免法学生步入社会后学无所用。具体而言,应该在在研究性理念指导下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具体可以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展开。
对于本科期间因为调剂或其它原因被动选择法学的学生(实际在二三线法律院系中此类法学生并不少见),一年的实习时间可以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二次选择,准备跨专业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或其它就业渠道。同时能够通过实习加深法学生的职业了解认知,避免就业方向缺失,提升毕业生的社会生存能力。对于首次司法考试尚未通过的法学生,也可以藉此提供二次考试的机会,从而提高毕业生的总体司法考试通过率。
学年年限的增加,提升了法学教育的专业性。提高专业门槛,可以将法学教育适当独立于本科教育中,有利于提升法学生的专业素质,从而加强社会需求对法学生的认同。对于法学生自身而言,可以让他们更轻松的找到工作,并且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法学而言,基层人才的素养提升,也有助于促进法学的社会地位的提升和整体发展。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引入研究性理念,培养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博专并重的高素质人才[3]。
参考文献:
[1]王文贵.就业观念的路径依赖与锁定:法学专业就业生态的新制度经济学问诊[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01):40-44.
[2]肖晓哲.新形势下深化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1):183-184.
[3]王继军,李麒.研究性理念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J].晋中学院学报,2008(04):100-104.
【关键词】大学生;职业发展;引导;案例
当前,我国高校非常注重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一般来说,低年级学生主要是职业生涯的规划,高年级进行就业指导。关于大学生就业指导的理论也不少,但是,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大学生的就业思想和就业理念需要引导,这贯穿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涯。每位学生又有自己的特点,要从学生的自身出发,帮助确立职业理想,指导提高综合素质,强调牢固专业知识,鼓励勇于尝试。
四年前在给法学专业学生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我安排学生上讲台讲自己大学的规划和人生职业规划,有个学叫吴某,说:“如果我30岁的时候不能改变中国法律的现状,那么我就专门钻法律空子”,此言一出,学生空堂大笑,认为该生口出狂言。但细想,目前我国法律的确需要完善,但是,如果自己对现状不满而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来钻法律空子,那将会成为十分危险的社会分子。如果能纠正该学生的思想,让其认识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法学专业的学生就应该用学到的知识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才是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据此,我决定有的放矢,好好的引导该学生,做好她大学四年和未来职业发展的引导,让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优秀法律人才。
1、大学一年级,修正认识偏差,确立职业理想
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往往雄心勃勃,有着要干大事业的理想。那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后,我找吴某详细的谈话,主要是想了解她对自己大学生活和未来职业生涯的真是想法。她说做法律人,走法律路是她的理想,最希望的就是做一个大法官。我肯定她的理想,也鼓励她向这个方向发展,当问起课堂上她所说的“30岁改变不了中国法律现状,就专门钻法律空子”的想法时,她说:“老师,其实这很正常啊,我希望我能改变中国法律状况,但是个人的力量不足以,那么我就只能利用法律,为自己服务啊。”我说:“这没问题啊,在用法律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为自己服务,但是怎么想到专门钻法律空子呢?”她说:“中国很多人暴富,就非走正常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人就是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所以富裕了。中国现在的法律也有很多不完善,同样可以钻空子啊。”我心佩服这小女生,居然看到了改革开放初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而带来的社会上的某些不良现象。
整整两个小时,我跟她谈了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历程,举了很多例子,主要是说明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在完善。鼓励她作为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应该考虑的是法律的精神,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而不是为个人私利服务。
2、大学二年级,锻炼社会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每学期,作为辅导员,都要跟每位学生谈一次话。我问吴某大二有何打算和计划,她说:“考英语四级,学好专业。”我问她这样的大二生活是不是有点欠缺,不担任学生干部、不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多方面锻炼自我,难以全面发展。我建议她学好专业的同时,竞选学生干部,锻炼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社会能力。她按照我的建议去做了,当了她们年级的级长,把年级工作做得很好;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服务,获得“市优秀志愿者个人”称号。
3、大学三年级,主攻专业领域知识,牢固专业基础
经过大二一年,吴某已把我看成她的指路人了,凡是有迷茫、需规划,她肯定第一个找我。大三,吴某继续担任级长,我建议她活动少参与,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特别是专业学习,争取大四第一学期的司法考试一次通过,那么大四找工作,实现做法律人的理想就会比较主动。
一般来说,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处于一种真正定方向、确定毕业后选择的时候。考研的进入复习准备,考公务员也要开始准备了,所有的方向都不能怠慢。当然,学习的过程是辛苦的,也是乏味的。职业的方向也不是一次就能定下,因为有太多的不定因素了。针对大三学生的这样情况,我就经常给予他们鼓励,给他们大气,有时利用晚上值班时间,约上几个学生吃夜宵,放松心情,交流人生,给他们定心丸。
4、大学四年级:勇于尝试,选择合适的职业
大四,是检验大学学习的时刻,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司考、考研、考公务员等等,都在大四。针对吴某学习能力、接受能力、应变能力都比较强的情况,我鼓励她司考、研究生、公务员都考,相信她没问题的,开始她还是比较犹豫,担心自己承受不了,在我的分析和再三鼓励下,她参加了司法考试,参加了研究生入学考试,也参加了广东省、广州市的公务员考试。
经过多轮的笔试、面试,吴某已被中国银行某分行录用她,现又通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员招考笔试、通过某市某区地税局公务员政审,同时她又获得了某大学法律硕士(她本来是考民商法,但是不想放弃工作,所以与该校协调转到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班)在职研究生的录取。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由于多个单位都准备录用该同学,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在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特长、爱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建议该学生征求家人意见,选择自己合适的单位,及早与其它两个单位说明情况,以免耽误其他两个单位录用其他人。
最后的思考:目前大学生就业难,为什么难?除了社会大环境的客观原因外,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得好,能切实的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能力。通过该案例,本人认为,要根据每个学生、每个阶段的情况进行适合的引导,而这个引导是贯穿于学生整个大学学习过程,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张敏强.大学生职业规划于就业指导[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程良越.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训练[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下一篇:树木病虫害防治方法范例(3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