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范例(3篇)

时间:2025-06-03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范文篇1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偿付能力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述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它类似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发生巨灾损失时,由于实际的赔付超过正常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值也可能与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险费和提取的准备金无法足额应付实际的赔款,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

(二)实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意义

1、有利于培育完善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退出市场的先例,而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否优良、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指标。我国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我国保险业尚未具备成熟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现实情况下,更有利于以后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2、有利于加强保险信息披露,提高保险业的透明度。根据《管理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已经指定国内外多家报纸为保险信息披露报纸。保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保险经营机构充分利用好指定披露报纸,及时、真实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透明度,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由于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使投保人对保险业产生的不良印象,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3、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管理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分别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制定了偿付能力额度及其具体计算方法、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偿付信息披露制度等具体措施。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从而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现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偿付能力线”模式。我国政府也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关于保险企业资本金的规定、关于责任限额和分保控制的规定、关于准备金及公积金提存的规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这五个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通过《保险法》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许多内容还是原则性规定,需要辅以细则性的规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最关键之处是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建议在《保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其计算公式,以便于实际操作。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精算人员匮乏,精算制度不成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具有随意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各家寿险公司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只能由公司自己确定。这无疑造成了准备金提取的随意性,故而严重阻碍了支付能力的监管。

2、经营主体内部管理参差不齐,偿付能力监管在一些公司“失灵”。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家保险公司在承保中为了追求片面的市场占有率,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通融承保、超能力承保、欠费承保、条款管理不严等,这些都导致了保险公司赔款的概率明显加大,既影响了保险人的盈利水平、削弱了偿付能力、动摇了经营基础,又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3、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缺乏资金运用的专门人才,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靠长官意志,一哄而上,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周密的市场分析,违规运用资金,如以贷促保,投资于尚不健全的股票市场、房地产、三产、违规贷款等,使得多数资金难以收回,造成了许多呆账、死账,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符合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制度。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均是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政制度》,该制度制定的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与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假设和目标是完全不同的。另外,我国没有一套科学、详细的,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信息的报表体系。

5、监管者的素质和监管技术不太成熟,有待更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一)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真实的业务数据和监管报表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建议保险公司采用全科目报送业务统计和财务数据,保监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自定义监管指标和报表,从各科目中采取所需数据,自动生成监管月报、季报、年度报表,并对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并据此做出是否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决定。此外,还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通用的会计准则和将要出台的保险法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保监部门利用其中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

另外,不论是业务数据的全科目上报,还是财务的报表,为了保证其真实性,首先,保监会应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对各个科目应有具体的二进制说明。其次,制定填制报送数据和报表的责任追究规章,明确违规应负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业务数据和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第三,指定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年度报表进行审核,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一个科学的监管信息系统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的依据。从现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管理情况看,就规定和指标而言,存在着较大缺陷:资产、负债、权益的认定不完全成体系,适用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完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认的监管信息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应根据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种类、险种结构和业务规模、资产和负债状况等情况,充分考虑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风险因素,参考国际通用的风险系数值,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规定,从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总体评价。

1、建议适当调高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根据各财产保险公司2007年最低偿付能力和自留保费率情况分析,三家大公司的自留保费率明显超规,风险系数比较大,股份制公司中最低偿付能力多在几千万元。虽然多数保险公司可以满足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但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没有得到科学的认定,资产认可程度缺少量化标准,即便是最低偿付能力充足,均达到监管部门要求,与经营的自留保费相比只是杯水车薪。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还是有可能破产。因此,笔者认为,现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反映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应适当调高最低偿付能力的数额。

2、建立合理的偿付能力考核指标。首先,需要增加的监管指标。一是增加考核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稳定性和保险准备金率是否充足的指标。二是增加考核保险公司现金净流量指标,以便考核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动情况。三是对寿险公司的监督重点放在投资和分散风险上,增加投资收益率、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投资比率、不动产投资率以及自留保费率等指标。四是对产险公司的监督重点是完善短期偿付能力指标,包括预期流动比例、年度业务现金流递增率、年中现金拥有量比例等。其次,应该删除保险公司谨慎经营中自身要求控制的指标。如,综合费用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和保险业务成本率等,可以作为公司内部控制指标,由公司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而没有必要作为监管指标。

(三)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部门需对保险公司全科目上报的业务数据,通过自动生成自定义监管报表,经过公式计算各类监管指标结果,加以比较分析得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综合评价排序,一方面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做出自己合理的选择。监管人员对保险公司的分析与评价可以从其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所有权结构状况等方面入手。

1、经营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集中表现在经营业绩和业务成长性方面,可用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产品研发能力、营销体系、客户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的作用与效率等也应视为经营因素加以评估。

市场地位可以通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经营成本的高低来反映;客户满意度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基础,可以通过问卷的方法,调查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公信度。

2、管理分析。对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的分析着重从管理战略、管理模式和组织机构、管理层素质和风险偏好、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文化、内控机制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3、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整个信用评级的核心,主要考核承保质量、盈利能力、再保险安排、投资和流动性、保险准备金充足性、资本充足等指标。承保质量一般运用赔付率、保费收入增长率、费用率三个指标评价。其中,盈利能力的评价主要关注综合比率、投资收益率、两年度平均经营比率、资本收益率;再保险安排主要考察公司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的合理性及分保接受人的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对投资/流动性的考核可以从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个角度来考虑;投资的收益情况可从投资的资产结构来分析,而投资组合风险可以揭示投资资产的安全性状况;此外,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率指标也可反映投资资产的安全性状况。准备金充足性的分析主要是看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是否科学、各类技术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足、自由准备金是否适度。资本充足度的分析主要是看资本实力是否满足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定资本要求,资本增长是否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相匹配。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范文

关键词:新兴市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潜在需求;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2-0058-05

一、引言

寿险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责任的能力,它关系着一个寿险公司能否正常运转、能否兑现其对客户的承诺,还关系着整个寿险业能否健康发展。因此,偿付能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业内人士普遍关注与研究的内容。过去在对于偿付能力的研究中多是对引起偿付能力风险的因素的研究,例如资产风险、利率风险、定价风险等,很少对特定市场环境下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事实上,新兴市场环境下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需求相对饱和的成熟市场中的发展状况,因此用成熟市场的偿付能力测算监管准则来约束正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保险公司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局限,无法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准确的评估。因此,有必要针对新兴市场这一特定环境,对寿险公司的真实偿付能力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二、新兴市场环境下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

新兴市场国家与工业化国家是按照工业化程度和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先后来划分的,工业化国家是指包括美国、加拿大、西欧各国、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指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保险市场是新兴保险市场中规模最大、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之一,据统计,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的寿险保费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23.7%,同期非寿险保费年平均增长率则为10.8%,寿险市场占有率为17.3%,已成为全球第8大寿险市场。[1]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为核心的全方位、两层次的监管模式,即同时借鉴了英国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重点强调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2]图1中显示的是1997-2003各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寿险公司占总数的比例,间接揭示了整个寿险业近年来的偿付能力状况变动趋势。1997年,由于许多公司新成立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整个寿险业基本上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偿付能力不足;1998年则形成一个高峰,原因在于1996-1998三年中,央行连续6次降息,使多数寿险公司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利差损;1999年出现些许缓和,但总体上偿付能力不足仍处于上升趋势,这是由于寿险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加剧,许多寿险公司为争夺市场销售大量低价格的保单,使得公司整体收益下降,偿付能力也随之降低。可以说,我国寿险业目前总体偿付能力是偏低的。

三、新兴市场环境下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新兴的市场环境为我国寿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挑战,巨大的潜在需求奠定了寿险业飞速发展的总基调,但市场成熟度不高、资本运作不完善等因素也制约着它的发展。

(一)旺盛的潜在需求

寿险业旺盛的潜在需求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寿险业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已经成为所有业内人士及诸多学者的共识。根据世界寿险深度与人均GDP之间呈现的“双波特”特征以及我国寿险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见图2),未来我国寿险业将继续呈膨胀式的发展趋势,处于高速发展期的寿险市场中则孕育着巨大的潜在需求。[3]

我国寿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用一个三角形来形象地描述,即呈现出膨胀式的发展趋势,而发达国家则是梯形乃至于长方形的发展趋势。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的保费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工业化国家,这种强劲的增长趋势与新兴市场地区快速的经济增长以及政府对于保险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密切相关,同时工业化国家保险市场需求渐进饱和从而导致了保费增速的减缓。新兴市场环境下这种巨大的潜在需求无疑为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因此,一直用成熟市场的那套偿付能力标准来约束处于高速增长期的寿险业显然是不适合的。

(二)偿付压力期滞后

寿险公司偿付压力期滞后,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偿付危机。目前我国人寿保险业务的客户群平均年龄约为40岁,以我国居民平均寿命72岁的标准计算,领取死亡保险金的平均时期是在三十多年后,而养老金领取的高峰期距今也有二十多年,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偿付压力期至少要在二十年后。从寿险公司现金流的角度出发,偿付能力是指使寿险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力以满足未来某时刻的现金流出,偿付压力期的滞后意味着给了寿险公司更加充裕的时间进行资本的运作以实现保值与增值,时间越长保险公司的资本就越具有增值能力,而保险公司也就拥有越强的潜在偿付能力。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由于其起步较早、发展较成熟,它们的客户群年龄分布分散,偿付压力期平均,就目前而言偿付压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对新兴市场中的寿险公司仍用这种苛刻的偿付能力标准来要求,似乎是对其发展的一种制约。不过,应该引起重视的是,二三十年后,也就是偿付压力期到来的那一刻,新兴市场环境下的寿险公司有可能会面临一次更加严峻的偿付能力大考验。

(三)不合理的产品结构

新兴市场中在积极因素影响下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同样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由于保险技术水平落后,寿险产品结构不合理,对偿付能力造成巨大压力的产品所占比重居高不下。谈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内含价值是一个不能不提的名词,内含价值是寿险公司价值的主体,是对公司真实价值的客观描述,由于新签单业务通常会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因此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实际上就称为一家保险公司的最小经济价值的体现,直接反映了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构成了寿险公司的核心价值。[4]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是否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众所周知,长期人身险业务创造了寿险公司绝大部分的内含价值,而银行保险产品及其他短期类返还型产品由于其收益性等特点导致其所创造的内含价值相对较低。目前在国内市场中,中短期的银行保险产品以及短期的返还型、储蓄型产品大量充斥着寿险市场,过多的销售这些产品无疑会加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压力。

(四)资本金不足

资本金相对不足是新兴市场中寿险公司发展存在的普遍问题。寿险公司保险费的增加同时导致负债的增加,这时就需要保险公司适时的追加资本金以保证拥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新兴市场中的保险投资者们通常都不熟悉保险的盈利周期,尤其是寿险业盈利周期通常较长,短期内难有收益,因此很难吸引一般的投资者加盟,从而导致业务增长、出现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增资不能及时到位,继而出现保险费增加而偿付能力却下降的情况。目前,我国许多寿险公司选择发行次级债的方法增加资本金,但由于次级债期满5年后需要逐年打折计入资本,因此只能算是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而且次级债不构成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在业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发展期内,寿险公司唯有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五)利率的波动

无论是新兴市场还是成熟的保险市场都会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利息波动引起的利差损是造成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直接因素,因此有必要将其也纳入新兴市场中的影响因素范围之内加以讨论。例如,1996年以前,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曾高达10.98%,在这一时期中,许多保险公司销售了大量高预定利率的保单;自1996年开始银行的多次降息以后,这些保险公司就不得不为过去的那批高利率保险“买单”,承受着巨大的利差损。据相关人士估计,央行的连续降息已使中国寿险业积累了近500亿的利差损。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主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

由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占全国业务的绝大多数,它们在规模上存在绝对的优势,发展状况与其他大多数寿险公司大为不同,不宜选其作为研究的对象。因此,本文选取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这三家中型寿险公司,它们以中等的速度增长代表了新兴市场下绝大多数寿险公司的发展状况。同时,为了扩大样本容量,将三家寿险公司的数据进行集中处理,采用面板数据形态进行分析(见表2)。

(二)实证分析

1.单因素分析

将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个因素分别与偿付能力比率作回归,看影响因素是否显著。为了保证数据的平整性,各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用偿付能力比率表示,偿付能力比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认可资产的比值;用保费增长率来近似代替寿险业的潜在需求,用个人业务占寿险公司业务总量的比例来表示产品结构,资本金比率为各公司当年资本金与总资产的比率(发行的次级债未计入当年资本金)。回归结果见表3。

由于|t|t0.0519=1.7291,变量的显著性成立,所以这些因素各自都显著地影响着偿付能力,从而证明了上文对影响因素的定性分析是正确的。

2.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模型的建立:Y=C0+C1X1+C2X2+C3X3+C4X4+C5X5+ε

Y为偿付能力比率,X1为寿险保费增长率,X2为利率,X3为产品结构,X4为通货膨胀率,X5为资本金比率,ε为随机误差项。回归结果见表4。

从结果中发现方程显著性成立,且拟和度较高,且经过White检验发现方程中不存在异方差,但D-W值不能判断出方程中是否存在一阶自相关,因变量中存在多重共线性。

通过逐步回归法消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X2、X3后用加权最小二乘法消除自相关,回归结果如表5。

修正后的模型拟和度很高,且消除了自相关及多重共线性。从消除多重共线性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影响的重要程度依次为:X5、X1、X4、X3、X2。

(三)结论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资本金率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最主要因素,资本金率的下降直接造成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并且这种影响波及到了其他因素,特别是寿险保费的增长率。理论上分析得出的寿险保费增长率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是正向的,但实证分析中的结果却与之相反。原因在于:随着寿险业的膨胀式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寿险公司资本金却没有随之跟上,正如上文所说的,负债增加而资金规模却没有跟上,从而导致了偿付能力下降。因此,新兴市场环境中的寿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如何实现资本金与业务规模的同步增长。其次,通货膨胀率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也较为显著,通货膨胀率增高,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也会随之贬值,一定程度上恶化了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之下,利率波动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则较小。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对策建议

由于保险公司是一个理性的经济实体,其经营的最终目的仍是利润的最大化,获得更多的资本,因此就保险公司而言很难自觉的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来保证其偿付能力,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以正确的引导与管理。

(一)完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测算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测算制度是借鉴成熟市场中的那套准则,其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且出于谨慎的目的,在额度测算过程中往往相对保守,偿付能力测算指标的限制比较严格,这对于新兴市场中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保险公司似乎过于苛刻。实证分析证明,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过高,同时法定准备金要求则较低。[2]这对那些新成立的、且发展速度较慢的合资寿险公司而言,恶化了资本压力,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应相应的降低法定偿付能力监管额度标准,同时加强准备金率的约束。

(二)建立资本金约束机制

鉴于资本金对偿付能力影响的重要性,我国应逐步建立资本金约束机制,使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能落实到位,以适应其业务规模的增长。而且这种约束不仅是在公司成立时规定最低注册资金,在营业过程中也要要求其保持一个资本金的最低限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有不同程度的限定,如韩国1989年将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2亿韩元提高到100亿韩元,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亿韩元提高到300亿韩元,各保险公司若未能达到最低资本金的要求,金融监督委员会将采取严重的制裁措施。[5]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加强对寿险公司资本金的管理。

(三)尽快实现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金流测试(CFT),另一种是偿付能力动态测试(DST)。这两种方法都是对保险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和先进流出及其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预测,比偿付能力静态监管更科学、合理。日前,保监会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报告编制规则正式拉开了我国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序幕,与此同时《投资资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4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相继出台,它们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对我国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四)完善精算师和财务制度

无论是最低偿付能额度的测算还是动态偿付能力监管,都离不开大量精算人员的参与,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精算师是实现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因此,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立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同时加强各种精算制度标准的制定。而且各种财务报告是偿付能力测算与监管的基础,完善的财务制度保证了精算数据的准确,应建立相应财务报表规则,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以便对其进行全程监测。同时对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还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杜绝违规、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Swiss,“highgrowthpotentialputsemergingmarketsatfrontierofinsuranceChinaandIndiainthespotlight”,Sigma,2004,No.7.

[2]傅安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王福新.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风险评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J].中国金融,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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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型寿险投资环境风险防范保险需求

从1999年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国内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保险后,友邦、中国人寿、泰康相继推出分红保险,太平洋保险推出“太平盛世•长发”万能寿险,这三类产品被统称为投资型保险,这些产品由于具有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功能而倍受青睐,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然而因收益率低下,与业务员推销时宣称的高回报率相去甚远,出现了不少纠纷,以至在2001年底2002年初大面积出现了“退保风潮”。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以及国务院已原则批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市场等消息不断传出,预示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大为放宽。受此鼓舞,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寿险公司的新产品再度向投资型品种集中。多家中资、合资公司已经或即将推出新的投资型险种。在偃旗息鼓了一年多之后,投资型寿险卷土重来,究竟是喜是忧?

投资环境开始成熟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副主任庹国柱认为,现在投资型产品在市场上推广应该是个比较好的时机,但还要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环境的影响。近几年,为了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中国保监会在加强对保险资金监管的同时,也逐步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不断调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2003年5月又下发文件,调高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同时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这些举措旨在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最终起到规范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的作用。业内人士认为,依照目前的趋势,今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将继续拓宽,前景看好。所以,推出投资型寿险产品,其相应的投资环境已经开始成熟。

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均趋于理性和成熟

目前,居民存款不断增加,全国居民存款已逾10万亿元,这意味着广大居民已具备较强的购买力,同时也需要有更多的投资渠道来取得稳健收益。据透露,在《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中,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除了已发行上市的流通A股外,还可以投资国内A股市场的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法人股,以及可转债等。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一柄双刃剑,在可能带来资产增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市场的风险。新投资型寿险不再说大话,过去销售人员误导“至少8%年回报率”的宣传已听不到了。太平洋寿险推出的新品种只承诺5年固定收益5.6%,平安“智富人生”万能寿险向客户承诺年利率结算不低于1.75%。业内人士据此认为,新投资型寿险回归了理性。新投资型保险能否扭转第一代产品的低收益状况,尚需要时间来回答。但投资者似乎已不抱太高的预期,而更看重其保障功能。投资型保险产品从1999年进入市场已有五年时间,广大市民已对这类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因而在购买时会更加成熟和理性。几年前,经历过投资型保险的打击后,保险业意识到保险功能应该回归到基本的保障上面,而不是投资收益,所以近两年在着重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去年还停掉了热销的分红健康险,希望能唤起消费者投保保障型保险的意识。消费者也逐步接受保险提供保障这一理念,今年上半年,虽然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有所下滑,但传统保障型保险仍然保持了增势,这足以说明消费者对保障功能的认同。

风险仍须防范

重现江湖的投资型保险,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保险公司代客户理财的一种方式,有收益就会有风险。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而分到普通投资者手中时,收益率往往只有1%。虽然国家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即将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但谁能保证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肯定能赚钱?且不说股市已经低迷了3年,不少机构投资者亏得一塌糊涂,即使在股市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投资股市也存在高风险。股市不是轻易就能获得收益的地方,弄不好便会折戟沉沙,那时,不仅没有收益,弄不好连本金也要打折扣。因此,风险防范是重中之重。日本保险业从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到最后该商品的衰败,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保险业引以为鉴。保险公司要苦炼内功。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要求非常高。相对于传统的寿险商品,其不仅要求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包括相对成熟、规范和透明的资本市场,更需要寿险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风险控制能力。中国寿险业的真正发展始于1992年,寿险公司在技术、人员、电脑、内控、经验和实力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外部的资本市场也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大力根治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在投资型寿险再次升温的现实面前,保险公司是否真正有能力管控好风险,将是对未来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严峻考验。中国保险业必须首先苦练内功,虚心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让自己尽快成熟、成长起来。

以监管促规范。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监管。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的初衷之一,是要化解中国国内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问题。但前几年投资型寿险商品热销时却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突破保险产品限价规定,大打价格战,不计后果地扩大业务规模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仅未对偿付能力问题的解决起到预期的作用,更使得市场不规范行为大行其道,严重影响到整个寿险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投资型寿险卷土重来时,更应防患于未然。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监管广度、深度和效率等的要求异常地高。在中国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力量都还需要积蓄和培育的情况下,市场呼唤保险监管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保险经营环境和运作导向。

购买必须谨慎

作为一种有特色的险种,投资型保险并非买不得,但它只适合一小部分人。如果说保障型产品是大众化的,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投资型产品则属小众化的,它满足了一部分人的投资需要,这部分人应该是手中有闲余资金,但又没有时间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的人。因此,大家在购买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投资型寿险。

分红保险是在投保人付费后,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一部分的经营成果的保险,根据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分红一般不得少于可分配利润的70%。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分红可能非常有限,或者可能没红可分。但是,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对投资需求不高、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

万能寿险具有分红险的某些特点,设有最低收益保障,经营成果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而交费等方面比较灵活。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

投资连结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但更注重保障功能。一般设有保证收益账户、发展账户和基金账户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的投资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资风险也不同。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保险公司在收资产管理费后,将所有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由客户承担。充分利用专家理财(行内有人称之为请专家为自己打工)的优势,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保人。

对于在市场上热销的这几种投资型寿险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准确分析个人保险需求。如果比较倾向于传统的交费方式,即定期定额交费,同时对投资不是特别看重,希望以获得保险保障为主,对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也比较有信心,就可以选择分红保险。投保人如果需要保险产品有足够的弹性,希望在基本的投资保证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可以选择万能寿险。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资产的增长,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可以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产品,当然,这需要客户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知识。

要充分考虑个人风险承受能力。是投资就会有一定的风险,也就是实际收益与预期总是存在着偏差。各种投资型寿险也不例外。分红保险将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盈余的部分分配给客户,但当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投保人所得分红可能非常有限也可能无红可分。但由于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得到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人。万能寿险投资资金的运用与分红险没有大的区别,也具有保证的投资回报但是超过一定水平后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分享。但由于万能保险具有较分红保险更大的灵活性,所以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希望对保险计划有更多选择权的客户。投资连结保险相对来说,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承担投资账户资产损失的风险。所以适合追求个人资产的成长为目标,并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注意保险公司的选择。购买人寿保险是一项长期或终身投资,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投资状况并不代表未来,一定要树立长期的投资理念,因此选择保险公司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形态将越来越接近,很难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投资类保险在保费缴纳、保额变更、信息披露、投资作业、客户服务等各项内部运作不尽相同,复杂程度要远远高于传统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在管理体系与信息技术系统上提供全新的平台。决定投资型产品价值的主要因素将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高低。在选择投资型保险时,应该在认真了解产品本身的保险责任、费用水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实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在资源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二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这包括详细考察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员工素质、利润水平、以往的投资业绩、品牌形象等。

总之,三类投资型寿险产品各有自己的优势,如何进行选择,真理只有一条——只选“对”的。所谓“对”就是既适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又满足投保的本质需要。当然保险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产品之间的比较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也并不充分,所以,作为客户,可通过选择专业的保险顾问来帮助自己进行决策。

参考资料:

1.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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