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的特征范例(3篇)

时间:2025-06-04

投资连结保险的特征范文

合众人寿旗下的3只投连险去年均没能实现正收益,排名也处在同类型的末位。其中,合众进取型、合众平衡型不但成立当年便破发,而且连续3年排名靠后。

合众人寿旗下的投连险表现为何如此之差?今年是否有相应的扭亏为盈的措施?对于《投资者报》记者的疑问,合众人寿方面的回应颇像外交辞令,“根据今年的市场情况,在合规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账户的风险收益特征,制定了相应的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策略”。

投连险3年规模缩水66%

2013年,合众人寿旗下的3只投连险表现都不尽如人意,不仅收益为负、没能达到同类型投连险的平均收益,而且都排名末位。

具体来看,去年全市场39只混合激进型投连险的平均收益为5.8%,混合激进型的合众进取型收益为-3.8%,跑输市场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排名倒数第四;去年全市场25只混合保守型投连险的平均收益为1.1%,混合保守型的合众平衡型收益为-1.4%,也跑输市场平均水平近2.5个百分点,排名第20位;去年全市场25只增强债券型投连险的平均收益为1.2%,增强债券型的合众稳健型收益为-0.44%,排名第21位。

此外,据华宝证券《2013年中国投连险分类账户排名年报》数据,2012年,合众人寿投连险账户除合众稳健型挺进同类型投连险排名前1/2外,合众进取型、合众平衡型排名均靠后,其中合众进取型在39只混合激进型投连险中排名倒数第六。2011年,3只投连险也均排名倒数,合众进取型在38只混合激进型投连险中排名倒数第六;合众平衡型在25只混合保守型投连险中排名倒数第二;合众稳健型在24只增强债券型投连险中排名倒数第三。

对于近3年的投连险业绩都不好的原因,合众人寿认为是华宝证券的统计数据有误,他们给《投资者报》记者提供了另一份数据,这份数据显示其2012年投连险“投资业绩均是中等或中等偏上水平”。其中,投连平衡账户投资收益为2.76%,在同类34个产品中排18位,投连稳健账户投资收益为5.65%,在同类29个产品中排13位。

业绩不佳,投资者自然纷纷“用脚投票”。据华宝证券的数据,相比2011年6415万的规模,2013年已缩水至2158万,“蒸发”了4257万,规模缩水66.4%。其中,合众稳健型缩水最多,为1945万,合众平衡型、合众进取型也分别缩水921万、1391万。

对于合众人寿投连险产品在2014年有何新的调整策略,合众人寿回复说:“2014年我们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严格按照投连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根据今年的市场情况,在合规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账户的风险收益特征,制定了相应的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策略,力争为客户创造更高的投资回报。”

两只产品成立当年即“破发”

合众人寿旗下这3只投连险都是在2008年1月10日成立的。由于股市整体大跌,合众平衡型、合众进取型成立当年便“破发”,到2008年12月31日,其净值分别为0.671元和0.786元,当年便亏损分别达33%和21%。

在随后的几年中,平衡型账户表现有涨有跌,但净值一直在1元以下。进取型账户则在2009年短暂回归至发行时水平后,不断走下坡路,直至目前的0.661元,跌幅超过了三分之一。

为什么合众人寿的投连险账户一直不见起色?由于没有得到合众人寿方面的正面回应,我们也不好妄做猜测,只能在此列举一些我们收集到的公开资料,以供投资人参考。

2008年4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对于合众人寿刚推出投连险便“破发”一事,合众人寿总经理、香港人陈炳根表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投连险‘破发’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特别是对一些成立时间比较短的投连账户。另一方面,如果投连险收益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也不见得一定是好事。”

如今一晃6年了,合众人寿的投连险账户仍未能回到发行时的净值,不知当初听信陈炳根之言不必“大惊小怪”的投资人到现在究竟还剩几个呢?由于《投资者报》并未能取得相关数据,实在不敢判断6年相伴的投资人仍大量存在。但相信如果某个投资人真的能够“死扛”6年,心情一定不会愉快。

此外,《投资者报》记者在查看《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12年报告》时还发现,合众平衡型、合众进取型的契约中写道:“平衡型账户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比例大致为1:1;固定收益率资产主要为债券型基金;进取型账户股票型基金的持有比例为0~80%,股票比例不超过5%,其余配置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连结保险的特征范文篇2

关键词:信托;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委托;保险保障费;表见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F438,4;F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10)03-0144-07

一、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修订通过新《保险法》,新保险法第8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先仅存在于信托业、证券业与银行业的金融分业体制由此扩展于保险业,保险业自此不得经营属于信托范畴的保险产品。

我国保险业当下普遍经营着具有“代客理财行为”性质(赵猛,2006),与信托存在某种程度一致性的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险”)。投连险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它通常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入两个账户,即保险保障账户和个人投资账户。分人保险保障账户的保费归属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享有所有权,是保单持有人取得保险保障的对价,体现了投连险的保险保障功能。分人个人投资账户的保费依财产公示制度由保险公司享有所有权,但保险公司须按照投连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自己的自由意志管理处分,投资风险由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承担,投资收益归属于保单持有人而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分人个人投资账户的保费享有的所有权因此不同于对分入保险保障账户的保费享有的所有权。投连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如1999年10月至2003年6月,平安保险公司共销售约110万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连险,截至2000年10月20日,购买人数达到18.7万人次(陈玉强,2005)。为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益,保险公司将有相同投资意愿的众多投保人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集合在一个账户,即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投资账户因此又有个人投资账户与专有集合投资账户之分。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户名人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财产公示制度是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法定所有人,享有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所有权。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划分为等额投资单位,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的价格分为买人价和卖出价。买入价是个人投资账户资产进入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投保人每期保费分人个人投资账户的部分均按该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数并以此进入专有集合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与私益信托关系都存在所有权与利益归属的分离,两者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如果属于私益信托范畴,我国保险业当下则客观存在对信托的兼营,按照新保险法第8条,我国保险业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业务面临剥离的制度命运;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如果不属于私益信托范畴,我国保险业当下则不存在对信托的兼营,我国保险业可以继续经营投连险投资账户资产管理业务。本文旨在以投连险为例对我国保险业当下是否存在对信托的兼营展开实证分析,以希推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保险业的适用和金融监管,维护保险投资人的利益安全,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投连险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属于私益明示信托范畴,新保险法第8条的实施面临挑战,我国保险业面临着兼业与分业的艰难选择。

二、投资账户的权属分析

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管理处分,但经营损益归属于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投连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对各期到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保障费可从投保人的个人投资账户直接扣除,保险公司对进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其权属因此不归属于保险公司,投资账户的资产权属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归属于保单持有人而非保险公司。

(一)投资账户的资产收益权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实证分析

投连险有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等基本关系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人。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有三种可能:其一,投保人自己为受益人;其二,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受益人;其三,投保人自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人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退保的,保单现金价值由投保人享有,投保人为保单持有人;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间届满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利益由受益人享有,保单持有人为受益人。所有权有名实相符与名实分离的表见所有权之分(刘正峰,2008),投保人虽依财产公示制度将各期保费转移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财产公示制度是投资账户资产的法定所有人,但投保人并无将分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所有权转移于保险公司的内心效果意思,保险公司亦无取得分入投资账户资产所有权的内心效果意思,依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意,保险公司须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处分分入投资账户的保费,保险公司对分入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仅有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管理处分权,并无收益权,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资产所有权属于表见所有权范畴,投资账户的资产所有与利益归属相分离,其收益权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归属于保单持有人,主要理由有四:

其一,投保人享有法定退保权和投资账户现金价值退保法定全额领取权。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二,投保人享有个人投资账户现金价值约定领取权。投资账户的资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虽由保险公司享有所有权,但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随时申请领取个人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各保险合同对之多有明确规定,如国寿裕丰投连险保险合同规定保单权利人在“个人账户设立后,可申请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扣除手续费)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其三,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个人投资账户的价值总额归属于作为保单持有人的受益人,各保险合同对之均有规定。如联众聚宝盆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经受益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向受益人支付按申请收到日后的第一个资产评估日之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虽有部分保险公司有满期特别保险金的约定,但满期特别保险金只是保险保障费的对价,且不影响保单持有人对个人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归属权。

其四,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由作为保险保障费对价的基本保险金和个人

投资账户的价值总额组成,个人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与基本保险金相分离、相独立,个人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依然归属于保单持有人,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对之多有明确规定,如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钱程似锦投资连结保险规定“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退保法定个人投资账户现金价值全额领取权、投保人个人投资账户现金价值约定领取权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安排等都表明,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资产依财产公示制度享有的所有权只是表见所有权,并非名实相符的所有权,投资账户的资产收益权归属于作为保单持有人的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决策权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实证分析

保险公司通常设有多个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或在同一专有集合投资账户下分设若干个投资组合,如“金生赢家”投连险设有安心投资账户、稳健投资账户与卓越投资账户等3个专有集合投资账户,信诚金御双全投连险B款设有7个专有投资账户。设有多个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投连险产品,保险公司多赋予投保人专有集合投资账户选择权,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多个专有集合投资账户中选择符合自己投资偏好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将其个人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在自己选择的多个专有集合投资账户之间分配(本文称之为投保人专有投资账户选择权);为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投资自,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专有集合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基础上多规定投保人可根据经济形势和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经营状况变更选定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本文称之为投保人专有投资账户变更权),如《投资账户附加条款》第5条规定:“本公司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账户时,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按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将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从某一投资账户转到另一投资账户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投保时可能并未指定专有集合投资账户,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指定不明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的经营,为防范和及时填补投保人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指定空白,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一般都有格式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指定空白填补条款,即在投保人未指定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时,保险公司指定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视为投保人指定的专有投资账户(本文称之为默示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投保人个人账户的资产悉数购买该默示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如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5.3条规定:“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投资账户,我们有权将可投资保险费全部分配进入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为平安发展投资账户。若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和其他投资账户合并,合并后的投资账户为我们指定的投资账户。”

投保人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选择权和变更权进一步表明投资账户的资产经营风险最终决策权归属于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投资账户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归属于保险公司,保险人对投资账户资产享有的仅是仅有所有之名而并无利益内容的表见所有权,投资账户的资产所有权因此归属于保单持有人。投连险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关系实系以投保人为委托人,以享有委托资产表见所有权的保险公司为受托人,以保单持有人为受益人,使用受托人名义管理处分委托资产的资产管理委托,《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因此规定保险公司“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三、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关系信托性质实证分析

(一)资产管理委托关系的信托性质分析

1.资产管理委托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分析

资产管理委托是指委托人将其特定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委托受托人在其委托的资产管理权限内为委托人指定的人的利益,或委托人指定的某种目的管理处分委托资产,并将委托资产的利益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人,或用于委托人指定的某种目的的实现的行为。资产管理委托可有若干分类,以委托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分为一对多的集合委托和一对一的单独委托;以委托资产的利益归属为标准,可分为以委托人为受益人的自益资产管理委托、以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资产委托以及收益专用于委托人指定的某种目的实现的目的资产管理委托,前两者因有确定或可确定的受益人可统称为“私益资产管理委托”;以委托人有无依财产公示制度将委托资产转移于受托人为标准,资产管理委托可分为委托资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与未转移于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前一情形下,受托人因是委托资产的表见所有人,其管理处分委托资产使用的是受托人自己名义。

权利(right)由权力(power)和利益二要素构成(梁慧星,2001),所有权由物之所有权力和物之利益二要素构成。对于委托资产转移于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委托人的财产转移行为具有无偿性,受托人虽依财产公示制度取得委托资产的所有权,但委托人给受托人设定有在委托人委托的资产管理权限内为委托人指定的人的利益或一定目的管理处分委托资产的义务,委托人意欲使该义务具有强制实现力,受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只是取得委托资产所有权力的部分而非全部。非依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委托财产不享有任何经济利益,委托资产的利益专属于委托人指定的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某种目的,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力和利益二要素因此依委托人表示于外意欲强制实现的内心效果意思相分离。受托人依财产公示制度享有受托资产所有权的外观,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与受托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合法取得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不会因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处分行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或无利益内容而受影响,受益人对委托资产享有的受益权可称之为没有所有权外观的“受益所有权”。表见所有与利益归属相分离因此是委托资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关系的根本特征,进言之,这一资产管理委托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委托资产依财产公示制度无偿转移于受托人;其二,受托人的委托资产管理处分权受制于委托人委托范围的限制,这一限制虽无外部对抗力,但依委托人的委托和受托人的承诺具有内部约束力;其三,委托资产的所有与利益归属相分离,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外观归属于受托人,利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人或用于委托人指定的某种目的的实现。

2.资产管理委托关系的信托性质分析

类型化调整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立法者通常将社会关系按一定标准加以分类,在事实层面实现社会关系的类型化,同类社会关系适用相同法律。英美法将委托资产转移于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关系类型化为信托关系,以信托法专事调整委托资产转移于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关系,将委托人以明示方式将委托资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规定受托人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管理处分受让资产并将受让资产利益按委托人意愿分配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关系类型化为私益明示信托关系。英美法以信托三要素确定性规则为标准界定私益明示信托关系:信托意图确定性规则、信托财产确定性规则和受益人确定规则。信托财产确定性规则是指信托必须有范围确定的财产,没有财产,信

托不成立。受益人确定性规则是指信托必须有确定或可确定的受益人,否则私益信托不成立。信托意图确定性规则是大陆法学者貌似了解其实了解不甚的规则,该规则其实包括两个内容:其一,委托人须有信托关系的设立意图;其二,委托人设立信托关系的意图应该具有确定性,委托人必须用适当的言辞将其信托关系的设立意图表示于外。大陆法学者至今未能准确把握信托性质的原因之一在于英美信托法文献把大量的笔墨放在委托人表达信托意图时所使用的言辞而非信托意图内容本身,如英国学者,伊沃比(2004)将“信托言辞确定性”视同“信托意图确定性”。如何界定财产转让人有无信托关系的设立意图,英国学者理查德・爱德华兹与奈杰尔・斯托克威尔认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关系的意图就是“委托人欲使其委托的受托人负有以其转让的财产实现其意愿的义务这样一种意图”,“委托人必须以清晰无误的语言表达出委托人这样的一种意图,即所有(hold)其财产的人负有为他人利益控制(hold)财产的义务”(爱德华兹等,2003)。《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版第5条之注与第13条之注规定“一个财产关系是否构成信托关键看其是否具备信托的特征,为了设立一个信托,委托人必须恰当地表示这样一种意图,即其所欲设立的关系是如同本次重述第2条所定义的信托这样一种关系。”《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版第2条规定“在没有‘归复’、‘推定’等限制词的情况下,信托是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该信义关系产生于设立该信义关系的人将持有财产法定权利的人,置于为慈善或其他至少不是唯一受托人的一人或数人的利益处分财产义务的意思表示。”国联邦最高法院1887年的Coltonv.Colton案规定,“如果当事人的文件中存在这样一种意图,被转让的财产须为另一些人的利益持有或处分,衡平法院将称呼其为信托。”英美法的这些规定表明,私益明示信托关系即范围确定财产(即信托财产)的受让人(即受托人),负有按财产转让人以恰当方式表示于外的意愿为财产转让人指定的人(即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其受让的范围确定的私益资产的管理委托关系,在这一资产管理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范围确定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依财产公示制度归属于受托人,利益归属于受益人,所有与利益归属相分离。为保障受益人受益权的安全和持续实现,英美信托法以受托人信托财产权指称无利益内容的“表见所有权”,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信托财产受破产隔离规则保护,以信托管理延续性防范信托管理因受托人空白或空缺而提前终止,受益人利益得到持续保障。

委托资产转移于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关系不只独存于英美法司法辖区,大陆法司法辖区亦早已有之,在未移植信托法的大陆法司法辖区,大陆民法以合同法委托合同法制而非物权法调整英美法以信托法调整的资产管理委托关系。受托人对其表见所有的委托资产不享有任何利益,委托资产因此应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受托人去世时,委托资产应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破产时,委托资产应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即委托资产应具有独立性,应受破产隔离保护,这是资产管理委托关系得以扩大再生产的制度基础。大陆物权法恪守物权法定原则,并无与名实不符所有权相对应的表见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概念和规则,受托人名下的表见所有权因此须与名实相符的所有权一起对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承担责任,委托资产不具有独立性,不享受破产隔离规则保护,受益人受益权亦即委托人的委托目的的实现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是资产管理委托合同法调整模式的缺陷所在。日本、韩国和我国等大陆法司法辖区移植了信托法,日本2006年《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特定当事人按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以及其他为达此目的所采取的必要行为。”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大陆法司法辖区信托法的这些规定表明,移植信托法的大陆司法辖区已经将委托资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各类资产管理委托关系类型化为明示信托关系,由信托法调整,委托资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各类资产管理委托关系属于信托范畴。

(二)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关系明示私益信托性质的实证分析

投保人系以货币形式缴纳保费,投连险投资账户的资产形式是货币与证券,货币与证券资产实行占有人与所有人相一致的原则(梁慧星等,2003),依财产公示制度,货币与证券账户的记名人是账户内所存放的货币与证券资产的所有人。投连险投资账户以保险公司记名,保险公司依财产公示制度因此是投连险专有投资账户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投保人个人投资账户法定退保现金价值全额领取权、投资账户现金价值约定领取权、专有集合投资账户选择和变更权以及投连险保险责任的设计表明,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的资产虽依财产公示制度享有所有权,但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无任何收益权和投资决策权,投资账户资产的利益专属于保单持有人,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关系属于以投保人为委托人,以保单持有人为受益人,以保险公司为受托人的私益明示信托关系范畴。为保障投资账户资产所有与利益归属的有效分离,防范保险公司侵占受益人利益,我国金融法制以投资账户管理独立制度保障之,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45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应设置独立账户单独核算”,《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此等制度安排进一步表明投连险投资账户的资产所有与利益归属相分离。保险公司何以热衷于投连险,其原因大概在于市场经济时代资产管理的有偿性,受托人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越大,其赚取的资产管理费就越多,资产管理机会是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财产。保险公司对投连险投资账户资产的管理系有偿管理,目前各款投连险规定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的比例均为每年“最高不超过2%”,保险公司可在该范围内自行调整,投资账户资产规模越大,保险公司赚取的资产管理费就越多,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平安世纪理财投连险投资账户2002年6月30日的投保人权益合计达36亿73807548元,按1.5%的资产管理费标准,平安保险公司2002年仅上半年赚取的资产管理费就在2750万元之上!尤为重要的是,它与投资账户的管理业绩无关,具有旱涝保收的性质!

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的资产所有权只是表见有权,其对投资账户资产的管理处分权受制于投保人的委托,保险公司须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处分投资账户资产,保险公司对分入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仅有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管理处分权,并无受益权,投资账户内的资产受益权归属于保单持有人,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关系因此具有所有与利益归属相分离的特征,属于委托资产转移于受托人的资产管理委托关系,专有集合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关系因此系以投保人为委托人,以保险公司为受托人,以保单持有人为受益人的集合私益信托。

四、相关政策建议

投资连结保险的特征范文

关于理财,香港首富李嘉诚有一句著名妙论:“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的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

在股市大热时期,投资保险成了相对冷门的话题,但缺少了保险这道栅栏,投资始终是一种缺撼。

无论穷人、富人。每个人,心里都存有对未来的焦虑。很多投资人也许并不知道。任何保险都可免税(免征遗产税、所得税)、不必抵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冻结保险金。同时。保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继承纠纷……由此。人们才可以理解李嘉诚将保险视为真正属于他个人财富的原因。

在保险界有一句名言:“人生有两大悲哀:一是生命太短,二是生命太长。”

生命太短,就要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生命太长。就要为自己的养老谋划资金。

与新股民拿出养老、保命的钱投资股市相比,投资型保险由于融合了风险保障和理财的双重功能,而受到理性投资者的青睐,此外保险还有避税功能,在股市通过调整税率来调控市场的时候,这一曾被忽略的优势再次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与股市中的“博傻”不同。投资理财是一份真正的智慧。

郑小姐在10年前为自己买下了平生的第一份保险,每年只要交1100多块钱(缴款20年)。她就阿以在退休的时候领取不低于30万元的养老金。与投资股市的高风险相比,她不但获得了稳定的收益,更在有生之年获得了一份“常相守”的保障。

据统计,在过去的5年间,中国保险市场年平均增长率为22%。为同期GDP增长率的2.66倍。入世后的5年,保守地推算,可望保持15%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这也是保险类股票深得股民宠爱的原因。

伴随着2006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业入世过渡期全部结束,―些外资金融集团涉足中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将带来各种新的服务理念和新的保险产品,竞争力度加大也使投资人有可能收益提高。

目前就有两种适合投资理财的险种颇受欢迎。

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

专家指出,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包含了房屋、家电、家具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在遭到爆炸、火灾等灾害事故损害后的必要补偿保障。从而使购买者在稳健享受投资收益的同时将家财损害所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加上具备收益性,投资型财险可以成为家庭理财的―个重要手段。

与传统的财产保险产品相比,投资型财险最大的特点是既具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这类产品的显著作用就是帮助个人理财,保险公司将全部保险费划入专门的投资账户,账户内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理财专家进行投资运作,使客户能够直接分享保险公司专家理财的成果。购买者既可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又可保障家财的安全。

作为一种有特色的险种,投资型产品属小众化投资产品,它满足了手中有闲余资金。但又没有时间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的人。

投连险:风险高、收益大

2006年,股市走好也给投资型保险产品带来了很好的收益。而投资连结保险50%到80%的收益率,远远超过万能险和分红险。

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是一种融保险保障与投资功能于―体的险种。投连险保单在提供^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

有关人士介绍,投连险产品的收益相对较高,但带来的风险也大。由于投连险在设计的时候是为长期寿险量身定做的,因此比较适合缴费期长达20年至30年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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