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理财方法(6篇)
时间:2025-06-22
时间:2025-06-22
在进入21世纪、即将迎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50周年之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的亮点之一是修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与价值。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领域,本次修宪第一次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赋予私有财产权以明确的宪法地位。毫无疑问,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定,将对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给中国宪法学研究带来了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在现代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基本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通常把私有财产权价值的保护作为社会追求的基础与出发点。为了实现通过财产权所体现的人的基本价值,各国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原则、界限与范围,并通过普通法律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为公民实现私有财产权提供法律基础。
在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与功能有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由于受传统社会主义理念的影响,过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过分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正当的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从1954年宪法开始,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问题做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但内容与体系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的社会与法律基础。如没有形成私有财产保障的理念,财产权的保障对象不明确,基本排斥了对生产资料的保护,只保护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对公民作为财产权主体应享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给予必要的保护。在具体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上,现行宪法没有明确地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只规定限制的原则,没有从宪法角度规定补偿原则与程序。在公共权力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过去采用的原则是不平等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采取更为积极和主动的政策,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显得消极和被动,在具体保障力度上明显向公共财产倾斜,导致两种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由于财产权保护原则的不平等,客观上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私有财产的拥有者缺乏财产的安全感,开始出现了向国外转移财产的现象,出现了强行拆迁、拖欠民工工资、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从宪法角度看,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公益与私益之间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财产权缺乏有效的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与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在国家法律体制中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政府、民众、民间力量与知识界的共同推动下,目前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股强烈的“维权热”或“宪法热”,社会主体普遍要求政府加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根据社会实践和民众权利的要求,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确立了“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有助于在全社会实现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价值,要求政府和公共机关尊重私有财产权的价值,为私有财产权拥有者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
现行宪法颁布后,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并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9年修正案中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经过两次宪法修改,私有财产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合法性地位,但其宪法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次宪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基础,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策导向的变化,即从单纯的管理、监督转为平等保护和引导,扩大保护的范围,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统一的宪法基础。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上规定的财产权一般是指公法和私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属于不同范畴的权利体系。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而存在的,一旦被规定为宪法内容后就脱离民法上财产权的概念,为私法上的财产权保障提供法律基础。“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在宪法框架里具有双重性,即主观的防御性与客观秩序的性质。作为防御性权利,财产权是公民设防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权力活动的基本界限。但另一方面,财产权又具有制度保障的基本属性,是一种每一个公民自由地行使财产权的制度或客观的法律秩序。因此,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实际上起着保障个体自由地利用各种经济条件的“自由保障的”功能。基于财产权的宪法性质,宪法修正案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生活资料,没有规定生产资料的保护范围。财产权范围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了财产拥有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财富的积累经常伴随着不安与非议。从宪法原理上讲,凡是根据社会通念形成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法益都构成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1982年宪法规定的所有权概念并不包括财产权的所有内容,它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无法完整地表述财产权的基本内容。为了明确公民私有财产中生产资料的保护范围,宪法修正案以财产权代替原宪法条文中的所有权,并确立了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根据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公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应受宪法保护,如公民的股权、土地承包权、承包经营权、专利、发明权等。在公民的劳动收入中既包括合法的劳动收入,也包括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主要指持股分红、买卖差价收入、中奖等。
随着公民富裕程度的提高,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部分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在有些公民的收入中甚至超过劳动收入部分。非劳动收入与生产资料的活动也有着广泛的法律联系。要引导人们投资,就要承认投资收益的合法性。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取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很难在宪法中一一列举。根据财产权的性质,宪法修正案没有采取对财产权列举的方式,只确定一个原则,即合法的公民财产权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界限上,宪法的保护只限于合法的财产权范围,并不保护不合法的私有财产。在这里,“合法”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判断,旨在强调财产积累过程的合法性,要求社会成员通过诚实的劳动积累财富,树立合法致富光荣的社会风气。
(三)
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它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与任何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实际上决定了财产权存在的界限。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财产权保护原则,另一方面对财产权也规定了必要的限制。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但两者的性质与功能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一般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要发还给原权利人;适用征收和征用的条件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因征收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大于征用,故补偿标准相对更高一些。过去,在限制公民财产权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其标准,程序也不完备,由此引发补偿金标准不统一或过低等问题。宪法修正案为了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条件与程序,对公共利益本身画定了严格的范围。按照宪法的精神,权利人对公共利益本身的正当性与否可以进行判断。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公共利益不同于团体、社会组织或商业的利益,应进行严格的限定。实践中存在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现象,实际上保护了商业利益和不正当的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权进行的任何限制,也不是无对价的剥夺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或征用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财产损失,故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给予合理补偿是十分必要的。宪法修正案对补偿制度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将产生重要影响,有助于公民运用损失补偿请求权得到权利救济。
(四)
私有财产权在人们的关注和期待中已成为宪法的内容。随着宪法的实施,私有财产权的价值将通过各种形式凸显出来,改变着人们对财富的看法与理念。修正案通过以后,人们的注意力将从宪法文本转到财产权的实现过程与社会效果的评价上。基于中国经验与教训的认识,有些社会成员对财产权能否得到实现可能仍抱有怀疑的态度。历史的事实说明,宪法文本的完备并不自然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需要以这次修宪为契机,在全社会宣传和普及私有财产权入宪的价值,使财产权保护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首先,私有财产权入宪对我国社会和法治发展进程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形成对公共权力的严格限制,规范了国家权力活动范围;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依照宪法尊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严格遵循法定界限;有助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从事创造性劳动,鼓励人们投资,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有助于建立公民权利救济制度。
1.1定义财务分析概念参照现行企业财务分析的概念,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概念可定义为,根据事业目标管理的要求,以会计信息资料为基础,采用适当方法编制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内容及结果进行客观反映,从而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的报告。
1.2明确财务分析内容按照财政部1997年1月1日制定实施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1.3明确财务分析作用事业单位花费人力、物力、时间进行财务分析,就是要发挥财务分析的积极作用。具体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有以下积极作用。一是了解财务状况。通过对某一时点的单位所有收支情况分析,计算有关指标,可以了解某一时点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了解资产构成,负债和净资产数目,从而判断单位的财务实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了解预算执行程度。通过对某一时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计算预算实际执行数占预算已到位数和预算总数的比例,可以了解预算的执行程度,从而调整预算的执行时速。三是了解专项业务进展程度。通过分别计算某一或某些专项业务活动的资金支出数占总数的比例,可以了解专项业务活动的进展程度。四是判断内部控制效果。通过对具体支出数和控制目标数的比较,得出增、减数,从而判断内部控制执行的效果。
1.4明确财务分析方法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方法可以借鉴目前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2.提高财务分析质量的措施
由于财务分析是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结果的具体分析,会计人员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主体,因而应着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以提高财务分析能力;会计基础资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客体,因而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以提高会计确认和计量结果的正确性;同时辅以科学的分析方法,恰当的分析指标,就能得出高质量的财务分析报告。
2.1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为高质量财务分析提供人员保证人的因素是进行一切工作的基础,因此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为高质量财务分析提供人员保证。一是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政治理论学习,有助于提高政治素质和政治敏感性;应认真学习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思想领域认知水平,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一支队伍作风如何,关系到这支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所以要以高效、高质的工作姿态,形成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工作,主动工作。三是加强道德作风建设。会计工作性质,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对于虚假的原始凭证,要求退回,更正,不做假账,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四是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应结合工作需要以自学和参加培训等方式,学习有关会计理论知识、现代信息手段知识等,使会计人员在业务知识上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方法,从而提高财务分析水平。
2.2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确保会计信息资料合法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分别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分别对事业经费和基建经费,按规定设置、使用有关会计科目,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账簿;按规定报销有关支出、费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使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确保会计信息资料取得的合法性前提。
2.3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确保会计信息资料客观真实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通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控制、牵制,能够保证会计信息处理的正确性。职责分工明确:分别设立总账,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报表,稽核等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分设,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能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一、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
1.是确保军队人员待遇水平的有效途径
艰苦性、流动性、风险性以及奉献性是军人职业的重要特征。要想让军人职业富有更强的吸引力,打造拴心留人的环境,就必须对军人待遇水平的维护与提高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军人待遇普遍较低,这就直接导致军人劳动与补偿出现了一定的失衡,这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军队高素质人才的保留以及部队的稳定。加强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能够加快完善军人待遇立法,逐渐消除军人待遇中的随意性,实现军人待遇的法制化,有益于军人待遇水平的维护与提高。
2.是提高军队财务管理效率的根本方法
对于军队财务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而言,财务法规的引入有利于军队财务管理制度与措施的条令化、规范化与稳定化,从而让军队各级各部门以及军人个体能够在军队财务活动中有章可循。与此同时,军队财务管理系统要想正常有序的运转,也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军队财务法规,这不仅让财务管理的效率得到了充分保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各层次管理主体的时间与精力。
3.是维护军队资财安全完整的具体措施
无论是程序性法规还是实体性法规,从现行军队财务法规体系中可以发现,很多内容都间接或直接的涉及到了军队资财完整性与安全性的保护问题,并且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然而,法制化建设通过对财务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对财务法规的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违法行为(如军资挪用、贪占、侵吞等)都将得到有效遏制,最终让军队资财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得到保障。
二、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统筹兼顾
显而易见,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并不是一个能够一蹴而就的任务,而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全面提高。基于军队后勤财务管理的实际特征,由于其掌管经费的总量大、来源渠道多、构成复杂、管理要求与标准高等,所以在法制化建设中就必须重视实用性与针对性,必须根据军队的实际情况,以可操作的制度来统筹牵引军队理财水平以及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并通过合理的设计与规划以及对军队财务资源的统筹安排,将财务能力有效转变为军队的战斗能力,最终确保军队的持续稳定发展。
2.有法必依
在整个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财务法规无疑起到了关键性的基础作用,其能够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精细化。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军队内部财务法规体系的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效能发挥日益明显。但在当前这个法制社会下,要想持续保持财务法规体系的效能与作用,就必须引入更加先进的理念、机制及手段,在保障后勤基础建设的前提下利用财务法规来继承与发扬传统财务管理的优点,确保财务管理的延续性,实现有法可依。当然,针对那些已经形成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而言,必须做到严格落实,有法必依。
3.注重实效
在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军队必须以实效性为基本原则,不能流于形式,要有针对性的面对财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军队财务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必须从内外部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建立健全相关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不仅要保证制度牢固把握了相应宏观要求,同时也要确保其能够适应军队财务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只有这样,财务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才能够真正服务于整个军队的建设与发展。
三、我国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财务法制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一方面,针对立法队伍来说,偏低的整体素质很有可能就会造成法规的效率损失、无效;另一方面,针对执法队伍来说,偏低的整体素质、淡薄的职业道德意识等,都有可能导致执法不作为问题的出现,甚至出现各种违法行为。再者,针对法制监督队伍来说,思想素质的高低必将直接决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业务素质的高低也将关系到履行职责的成效。
2.财务法规制度执行效率偏低
财务法规制度执行效率偏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很多军队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财务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都会根据自身的习惯或喜好来对财务法规进行擅自的变通执行;二是执法不严,军队财务部门的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军队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军队的财务部门在财务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盲目性“宽以待人”的现象,这无疑助长了执法对象藐视法规的心态;三是违法不究。对于财务违法行为的惩处流于形式,并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造成军队内部财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财务各项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军队现行的财务法规内容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国家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以及新军事变革的不断牵引下,财务活动的广度与深度都将随之得到不断的拓展。但是,目前我国军队部分财务法规的维护与修订并没能跟上时展的节奏,这直接导致很多财务活动以及相关的经济关系缺乏相应的规范。与此同时,有些财务法规制度还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财务法规存在要素不全、条款表述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尺度,造成执法尺度不统一,严重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公平性以及公正性。
四、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的具体措施
1.加强军队财务法制队伍建设
首先,应该制定一套具有科学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管理队伍培养完善计划,充分结合军队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立财务管理部门的规模,以此来实现对财务法制队伍的优化。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一套机构层次分明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体系,并将其落到实处,以此来让军队财务管理工作在实施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都有据可循。其次,应构建针对财务管理队伍建设的科学培训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相应的专业培训,以此来不断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与专业水平。再则,应加大全程性动态管理模式的实施力度,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严格实行“优胜劣汰”的审核标准,以此来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警惕性。另外,高度重视人才的选聘工作。大力精选工作思想积极、专业素质良好的优秀人才到军队财务管理部门之中,以此来提升财务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2.完善军队财务法规执法机制
第一,实现军队财务执法体制的变革。一方面,要正确认识财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军队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相对独立的执法地位,以此来减少行政权力对执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从而保证执法的严格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对财务执法权限进行科学的划分,正确认识军队财务执法的权限,促使军队财务当中的各个执法主体能够各司其职,从而有效避免执法活动中出现“权力真空”以及“权力交叉”的现象。第二,进一步增强军队财务执法效力。不仅要赋予财务执法职能机构依法处置违犯财务法规行为的各项权力,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财务行政奖励与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等制度,以此来让财务执法职能机构责权的对称性、一致性得到保障。第三,进一步规范军队财务执法活动。具体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快财务执法程序制度的建设,以此来为财务执法主体的有序、严格、高效执法提供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健全军队财务执法的责任制度,不断增强财务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第四,健全军队财务执法激励制度,确保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以此来充分调动财务执法主体的执法积极性,严格防范与抵制个别执法主体的乱执法或执法不作为现象。当然,针对这些乱执法、执法不作为现象的惩罚,理应将过程与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将执法激励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3.健全军队财务法制监督体系
首先,打造“立体式”财务法制监督模式。立体式财务法制监督模式的构建,其重点就在于对监督关系的正确认识,要理顺监督关系,确保相关职能机构财务法制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有效避免行政权力对监督活动的干预。与此同时,应该将群众监督纳入到军队财务法制监督的体系当中,并且赋予广大官兵参与财务法制监督的权利。当然,为了进一步提升军队财务法制监督的效率,军队应该不断加强与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监督体系的紧密联系,以此来为法制监督效率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财务法制监督制度,根据军队实际的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综合性、统领性且覆盖面广的财务法制监督法规,以此来为财务法制监督工作的有序性、规范性、统一性提供法律依据。最后,还应该不断加强与其他监督制度(如群众监督、党内监督等)的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以此来不断规范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中的具体环节,并通过财务法制监督方式的不断改进来为财务法制监督效率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适度分离
一、引言
随着现代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各个国家的税法、税务制度日益完整,并逐步向着成熟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在财务会计的管理模式下进行税务计算和核算越来越不能满足税收征纳双方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会计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税务会计是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税收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专门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以确保税款正确、及时地缴入国库的一门专门的会计管理活动。现在,税务会计已经构成会计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税务会计知识对企业会计专业人员来说也成为必备的专业知识。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一)税务会计是植根于财务会计而产生的
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会计主要解决如何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问题,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正确计算税金。所以,税务会计计算应交税款时采用了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
2.在计算利润时,税收法规和会计实务处理具有差异性,财务会计致力于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矛盾最终产生了税务会计中的所得税会计。
(二)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1.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法规进行处理,具有刚性。这促进了财务会计发展得规范化和法制化。我国会计的发展依赖于国家颁布的各项会计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会计法律体系。
2.税务会计确立了全新的收益实现原则,即以销售时间为收入实现的标准。这也被财务会计所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财务会计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比如在托收承付销售方式下,销售方是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承付手续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税收体现的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务会计遵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修正的目的在于保全税收收入,便于征收管理。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判断标准,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进行纳税事项的调整和纳税申报。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产生冲突的时候,企业的会计处理往往遵循税务会计。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企业会计程序、政策、方法的选择,即限制了会计规范的发展,使财务会计方法缺乏弹性。所以财务会计要想保持独立性,必须要有一个周全之策。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具有差异性,同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两点共同决定了税务会计必然与财务会计分离。从各国税务与财务会计关系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传统财务会计无法适应现代税务制度的要求,企业经常出现“合理不合法”的事项,给企业招致许多不必要的损失,所以税务会计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满足了政府和企业作为税收征纳双方的需要
过去,企业的管理体制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企业的税收和利润不分。企业的理财行为和会计核算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兼顾财务核算和税务核算,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时有出现差错,不能满足政府作为征管方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款计算、税务核算、纳税申报,提高了效率。政府征收管理税收,可以检查企业的税务计算过程、税务核算分录、纳税申报过程,更方便和有针对性。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满足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
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明确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分立出来的税务会计,能更好地反映国家税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反映企业税款计算、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分立出来的财务会计,由于不被强制接受税法的约束,更能体现会计管理的职能。这样,通过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合理分工,体现了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满足了与国际税务会计接轨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的税务会计模式主要有英美税务会计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分别对应“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协调模式”。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本文认为应在“财税分离模式”与“财税协调模式”中选择其一。为了满足这一与国际税务会计接轨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必须分离,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境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维护我国经济权益。
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具有必然性,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一个分离程度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参考英美税务会计模式或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分离模式,其具体操作是企业设置会计信息和税务信息两套账务处理系统,企业分别设置专门的岗位由专人进行核算,分别依据会计准则和税务制度编制信息。这种模式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其财务会计处理不受税务制度约束。原因在于英美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它们的自由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会计规范由民间职业团体制定。
日本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协调模式,其具体操作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在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务制度对财务会计进行调整。这种模式属于企业导向的会计模式,强调为企业的经济管理服务,促进企业的发展,但会计准则只是税法的补充。
在确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时,应考虑我国的基本情况。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为国有企业,证券经济和金融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与英美的自由市场经济相差甚远。我国的法律环境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国家,税法具有强制性和刚性,要求企业在税法与会计准则冲突时以税法为准,计算应纳税额。综合考虑,本文认为不能在经历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统一的弊端、明确两者应该分离后、盲目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这种绝对分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相反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向着财税协调的模式发展。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该适度分离,两者在大方向上应保持一致,但允许微观差异的存在。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2]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1.
关键词:会计核算;常见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54-01
一、目前会计核算常见的问题
(一)记账方法不规范。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的记账方法统一于借贷记账法。经济组织中,一些会计仍采用“增减记账法”,而有些会计则采用“现金收付记账法”。有些如同出纳,采取流水式记账方法,一旦出现差错,很难查找。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原本应设为“主营业务”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和“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统设为“总收入”,则设置一些诸如“总收入”、“总支出”科目核算,这些均不符合新会计制度。
(三)收款票据不规范。有的在发货票的填写和入账上不规范,发货票不填写事由、用途,也没有经手人、验收人签章,财会人员如不严格按章办事,不检查即入账或付款,日久之后谁也说不清。
(四)错账更正方法不规范。不同的错账要用不同的更正方法,例如,记账所依据的记账凭证错误,这种错误的更正,要采用红字冲销法,而某些会计为了省事、往往采用划线更正,这是不规范的。有时账簿记错,还常采用随便刮擦,以药水褪色或乱用红黑墨水等错误的更正方法。另外,还存在错账更正不即时的情况。
(五)会计档案管理不严。某些会计凭证,一直不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于一些重要单据如拨付款单据,主管会计也不及时整理单独立卷保管,而是随便存放。
二、完善会计核算的对策和措施
财务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会计核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非常之重要,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列的方法进行了阐述:
(一)规范记账方法。登记账簿是财务部门以及财会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工作任务。账簿登记是否正确、清楚、及时,不仅是能否充分发挥会计作用的关键,而且直接影响着会计包边的质量和报送及时与否。因此,除合理地设置账簿及账户,并规定科学的记账程序外,会计人员必须按以下规则登记账簿:(1)登记会计的账簿时,应把各个项目都列举清楚,日期,编号,内容,业务类型,金额等等一些列的内容都要清楚明了,最终做到有据可查,内容完整,不能忽略一点。(2)记账时要选择不同于日常用的笔,比如蓝墨水笔,黑墨水笔,不能只用圆珠笔,油笔等,圆珠笔和油笔只是在账目需要修改或者是有差错的时候才可用。(3)记账时应该书写工整,尽量写在横格的一半部分,这样以免日后出错了,修改起来方便,而且整体看上去也工整。(4)记账完毕后,应该在本册后面打钩,或者签字盖章,摁红手印,为了使责任落实到实处。(5)记账记录必须不能涂改,删除,或者用修改液涂改,如果确需修改,要经的记账人员的同意,最后还要盖章确认。
(二)合理规范会计的科目设置。(1)规范制取现金制度。(2)规范收款票据。(3)规范错账的更正方法。账簿记录应保持整齐清洁。为此,会计人员记账时应认真填写,力求计算正确、登记清楚,避免错误。如一旦发生记账错误,应按照规定方法更正。一般有以下几种更正方法:(1)划线更正法划线更正法是先在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条红线,表示注销,再在上方写上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在划线处加盖更正人员的印章,以表示对更正负责。(2)红字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又称红笔订正法或红字冲账法,是用红字冲销账户中错误的数字,以更正或调整账簿记录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错误的更正:其一,根据企业经济业务和事项,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科目正确无误,但所填金额大于实际金额,并已登记入账,可以采用红字更正法更正。其二,根据企业经济业务和事项,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科目或金额有错误,并已入账,也可采用红字更正法更正。即先用红字金额填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内容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并登记入账,冲销原错误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登记入账,以对错误记录予以更正。
(三)强化会计档案管理。为了更好的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必须对会计资料进行挑选,然后集中保存。集中以后的会计档案数量较多,如果堆放凌乱,就不便于管理和利用。这就需要将会计档案按序存放,这就是会计的整理工作。整理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整理要规范化,封面、盒、袋要按统一的尺寸、规格制作,卷脊、封面的内容要按统一的项目印制、填写,做到收集按范围、装订按标准、整理要规范。
(四)规范财产清查制度。财产清查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企业单位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查清账实,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据,确定实有数据与账面数额的差异,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以便进行会计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账实相符,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第二、堵塞漏洞,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检查有无损失浪费、残损霉变、呆滞积压、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等问题,以便采取措施、改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堵塞财产物资管理方面的漏洞,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第三、挖掘潜力,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盘盈、盘亏的原因和责任,分析财产物资的储备、利用情况和各项财产物资占用资金的合理性,从而找出财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单位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完善监督,促使企业遵守财经纪律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检查单位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促使企业人员自觉维护财经纪律,遵守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继承性原则。
在全面推进军队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过程中,总部和空军非常重视财务法规制度建设,军队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法规制度的功能作用越来越明显。新形势、新任务背景下,加强军队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必须遵循军队后勤建设与保障规律,充分体现继承性原则,通过制度建设,把军队财务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先进的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等,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继承发扬,保持军队财务工作的连续性。
2.创新性原则。
创新是军队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灵魂。随着军队财务管理编制体制调整改革,军队后勤财务保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去化解矛盾、推进改革,为做好财务保障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针对军队财务保障体制、机制、内容要求等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与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新的法规制度,及时填补制度空白,是确保军队财经秩序,落实依法理财要求,提高财务保障实效的重中之重。
3.统筹兼顾原则。
军队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科学统筹、合理规划、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作为军队党委理财的职能机构,掌管的经费来源渠道多、构成复杂、数量巨大、标准严格、管理要求高。法规制度建设必须要充分体现全面性、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通过制度建设牵引军队理财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升,通过制度设计与安排,统筹好军队的经费与资产、项目经费与标准经费、部门财力与党委财力,聚焦军队能打仗、打胜仗要求,把有限财力转变为军队战斗力的提升。
4.突出重点原则。
军队财务管理是针对军队财务工作实施的管理活动,加强财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涉及到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各个方面、环节和要素。依法实施的财务保障必须聚集保障军队能打胜仗要求,服从和服务军队现代化后勤建设大局的需要。财务法规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同步推进。同时,还应突出不同层次管理的侧重点。
5.注重实效原则。
可能、可行、可操作,是军队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以增强法规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因此,军队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从军队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也必须充分兼顾创新方法、规范手段,使规章制度中既体现原则目标的宏观要求,也能适应军队财务保障方法、程序的具体要求,增强制度的实用性、有用性、效果性。
二、军队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1.体系完整。
军队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法规体系建设基本目标是,纵向上层次分明,财务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完善,横向上内容结构完整,管理体制机制、经费、资产、资金、预算决算、会计、职业道德、人员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应用制度齐全。随着国家财政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军事拨款法》等财务法律将更新充实与完善,从宏观上引领军队财务科学规范发展。在微观管理上,应结合军队实际,研究制定《军队预算管理条例》《军队资产管理条例》和《军队资金管理条例》等,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体制、基本任务、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方法与原则要求。
2.特色明显。
军队财务管理与行政企事业财务管理相比,有保障对象的特殊性、经费使用的专用性、事业成果的非可比性等特征。军队财务管理工作经费供应数量大、管理标准制度复杂、保障难度大、管理要求高的特点也非常明显。军队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要充分体现军队财务保障特有属性的内在要求,既要具备法规制度的一般共性,更要体现军队财务管理的特有属性,把军队财务保障的目标原则、体制机制等用制度的形式转化成军队花钱办事的程序、方法、标准和要求。军队财务法规制度还应体现出职责明晰、程序严格、手续严密、监督及时、保障高效、特色发展的基本要求。
3.科学实用。
紧贴实战化训练、紧贴后勤保障、紧贴军队实际,是军队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遵循。通过制度建设与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行财务管理体制、优化财务保障运行机制、创新财务保障方法手段、提高财务保障实效。制度建设不是为了故意设门槛、增加程序、繁琐手续,而是为了规范花钱办事的过程、严密财务结算手续、监督经费资产资金的规范使用、提高军事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益,通过发挥军队财务法规制度规范、保障、监督作用,强化财务服务保障的功能,突出军队财务保障的作用。
4.促进保障。
法规制度建设是过程不是最终目的,健全法规制度是为了用制度规范权力,用制度管钱、管物、管事、管人。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逐步实现从制度管理向自我约束管理过度。通过持续的制度建设和科学的制度安排,把有限财力向全面深化拓展军事斗争准备聚焦、向进一步提升军队战斗力聚集,实现依法管财、科学理财、勤俭用财,把财力保障转化为军队履行使命任务能力最大限度的提升,保障军队落实能打仗、打胜仗的要求。
三、严格依法理财,切实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的实践对策
1.认清形势任务,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现代战争打的是装备,比的是后勤保障,拼的是财力支撑。军队财务管理是后勤保障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深化拓展军事斗争准备中的地位作用非常重要。依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就是要用政治意识重视各项经费,用打仗意识对待各项经费,用大局意识筹划各项经费,用党性意识管控各项经费。如果把武器装备看成推动军队转型建设的发动机”,经费保障就是发动机”的油料”。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军队转型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但与现代化信息化后勤建设需求相比,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各级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加强经费管理使命重大,责任重要,唯有改革创新、科学管理、依法监管、提高效益才是根本出路,最大限度发挥好财务管理在推动后勤转型建设中服务保障的职能作用。
2.健全法规制度,为军队财务科学规范、精细管理提供保障。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厉行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财务实践中,应注重在两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要抓好现有规章制度的落实。多年来,军委总部和空军为加强军队财经管理,制定颁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对于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各种经济违纪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法规制度的真正落实,要把能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作为衡量一个单位、一个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和党性观念强不强,政令军令是否畅通的问题来对待,做到凡是有明文规定的,就必须老老实实地照着去做;凡是明文禁止的,就决不能违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财经管理制度,重点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经费审批权限,严格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严密经费开支使用程序和监管,大力推进阳光财务工程,促进各项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
3.学法懂法用法,大力营造依法理财、管财、用财的良好氛围。
许多事实说明,一些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本位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想严重,是财经违规违纪的根本原因。要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抓好政策制度规定、党纪条规和财经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抓好保持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教育,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抓制度落实过程中,党委成员要带头学法用法,自觉把行使财经权力装在制度的笼子里,不搞特殊性。机关部门要为军队树立榜样,坚信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上有不好,下必效焉”,自觉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正确行使部门职能赋予的财权。财务部门作为党委理财职能部门,要勇于行使监督权,正确处理确保供应与监督控制的关系,自觉把监督寓于服务保障之中。
4.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发挥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正能量。
大力倡导和践行不能为的监管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罚机制”。首先,党委要加大对军队各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管力度。定期听取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经费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了解财经管理形势,审大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跟踪检查经费使用效益。其次,各级业务部门要合理用财,自觉按照规章制度花钱办事,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习惯,由制度管控主动向自我约束转变,把有限的财力用到军队战备训练的刀刃上。再次,财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要结合单位各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突出监督的重点,加大对重点时机、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经费项目等监督检查力度,保持军队各项经费预算科学、计划合理、使用正确、效益明显。
5.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发挥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职能作用。
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是关键力量。就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而言,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集宣传、执法、监督于一体。要充分认清军队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清依法理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军队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文化素质、管理素质,更要提高执法素质。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履行财务保障、监督职能当使命,对于违规违纪问题,要敢于唱黑脸、敢于当包公,大是大非讲原则,真正做到能理财、会理财、善理财,为军队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提供合法、合理、高效的财力保障。
6.加强监督指导,正确引导所属部队能管财、会用财、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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