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伦理行为规范(6篇)

时间:2025-06-24

科学伦理行为规范篇1

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致使在某些情况下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导致恶的结果。众所周知,道德作用是有限的,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仅承担道德意义上的责任还不够,在某些方面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文章从马克思主义法律伦理观的角度文分析了二者的内涵及关系,并针对当前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概说

(一)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的概念

1.科技伦理

科学技术作为人类一种实践活动,它本身需要道德规范,因而科学技术发展本身会孕育出一定的道德观念,即科技伦理。科技伦理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伦理道德。比如,科学技术的求实精神、创新精神等等,就构成现代伦理道德的重要成份。而事实上,科学道德问题一直与近代科技进步形影相随。

科技伦理其实就是对科学技术的研发、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制定相应科技道德规范的学科,同时也指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2.科技立法

有学者认为科技立法是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针对这一概念赵震江曾申明:科技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就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而言,除了科技法加以调整外,民法、行政法等也都参与调整,不能说科技立法调整因科技活动引发的全部社会关系。

科技立法其实可以总结为:它作为新的部门法,是调整科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映了科技发展与法律发展的辩证关系,是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的系统化科学。

(二)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的关系

1.首先要讨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存在差异。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起源不同:道德是在人类早期的劳动和交往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早于法律。而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国家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二是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中,求助于人的良心;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多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三是反应内容不同:道德侧重于人们的义务,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四是实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方式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道德与法律的区别说明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道德予以辅佐和补充。

道德与法律虽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二是道德需借助法律权威之力才能建立起来,而法律必须承认和反映社会存续所必要的道德要求。三是法律是道德实现的保障;四是道德和法律是互动的,法律也可以转化为道德,在道德控制力减弱时,许多道德规范逐渐被法律所取代,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由法律调整的对象交由道德调节。

2.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的关系

正因为道德不像法律那样具有裸的强制性,违背了科技道德规范受到的只是舆论的谴责和社会的善恶评价,必然不能阻止无道德感的人对社会的危害。因此说科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

(1)科技伦理须上升为法律

科技带来的危害不能由科技自身来解决,它的固有缺陷须在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指导下才能健康发展,由于道德没有权威性,约束力也不足,它只是靠人的自律行为,如果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其规范、调整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我们知道,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把科技伦理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约束科技活动中的失范行为,防止一些性质恶略、可能危害到国家乃至人类安全的科研行为发生,避免科学界出现科学道德缺失和道德危机等现象,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2)科技立法对科技伦理有补充作用

我们知道科技立法是科技自身发展、社会伦理道德滑坡的产物,科技发展的现实使我们认识到:要想使科技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就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适时立法,借助法律的权威来巩固科技伦理道德规范,使其得以落实;通过科技立法使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责任和义务变得更加明晰;通过对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后果的控制所制定出来的国际法或者国际公约,促进和保障各个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

二、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研究现状

(一)科技发展冲击传统伦理观念

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传统伦理观念造成了巨大冲击,人工授精和无性繁殖等生物技术虽然可以通过控制人的生殖过程,解决生殖障碍,促进人类健康发展,但它也可能割断了婚姻与生儿育女之间的联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打乱了传统的人伦道德关系。器官移植虽然给了因器官残缺或器官功能丧失的人获得新生的希望,但它冲击着"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儒家理论和关于死亡的传统社会伦理观,这些都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冲击。科技发展还引发了对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冲击,如核辐射、核毁灭,对地球大气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科技也引发了人自身的异化,人对机器、技术等物的依赖性的加剧,使得人逐渐沦为科学技术的奴隶。

(二)国内外科技立法现状

我国近二十年内不断颁布与修改新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规,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宪法也为科技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我国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对科技成果规定了提成奖,使我国绝大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均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先进程度。1993年制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完善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环境保护法》使我国的环保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托。这些表明了我国科技立法已经开始逐渐进入到了壮大的阶段,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和不足。

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科技立法此时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和完备的阶段。首先,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化、体系化的过程。其次,国外立法的内容更具有广泛性。科技立法的范围涉及到科技研发、科技成果的保护和转化、科技奖励、高技术专门领域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再次,西方国家密切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废、改、立,使得立法紧跟时代。国外的这些立法发展趋势和特点给我国科技立法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和借鉴意义。

三、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现存问题

(一)科技伦理现存问题

1.科技发展引发了诸多伦理问题

第一,生命伦理学问题。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引发的伦理问题包括人工授精是否切断了婚姻与生育的纽带、是否破坏了家庭的血缘关系以及人工授精下的婴儿与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和养育他的父亲之间的关系等,代孕母亲引发了人伦冲突,给社会带来了人伦秩序混乱的局面,这些伦理问题引发了人们的质疑。

第二,人类对大气等环境带来的灾难性影响引发了生态伦理学问题,人类最终找到了人与自然的合适的平衡点,即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可持续发展。

第三,网络信息的共享与安全的伦理问题:网络给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如隐私权被侵犯,重要信息和机密被非法侵入,资源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目前网络技术的主体被虚拟化而导致的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伦理观的盛行,使得不道德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信任和责任出现危机。

2.科技道德缺失问题

科技活动是一项创造性极强的活动,从事科技活动中的主体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受功利主义、狭隘的利己主义、民族主义、还有来自学位、职称、政府和企业等压力,导致他们之中有些人道德责任感淡薄,违背了造福人类的宗旨,缺乏自律,致使科技道德面临严重缺失和危机。

(二)科技立法现存问题

1.目前我国法律中的科学技术的因素还很欠缺,法律中的科学精神、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关注以及对科学研究成果的采纳都很缺乏。

2.我国高技术法、技术创新法目前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适时立法。国家制定高科技法时虽然从现实关怀出发,但还是缺乏对人的终极关怀。

3.立法仓促、被动,缺乏系统性,效率层次低,法律规范缺乏预见性且公意性不足,影响了伦理选择的可行性。法律条文大多是鼓励性、倡导性条款,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2008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如何承担责任仍没有给出具体规定。

4.科技立法体制仍存在很大弊端,对技术应用的全面评估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诸多法律只是被分散提到,目前仍有许多法律空白,立法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体系不完整,科技法规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等问题,如我国《科技进步法》就缺乏具体操作性的量化指标。

四、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协调发展的对策

面对着目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使人类认识到科技与伦理、法律之间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寻找合理有效的途径来化解彼此的冲突,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一,要加强科技治理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研究,明确科技立法指导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以完善我国科技立法体系。针对当前国内外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提倡德法合治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把法治社会中的伦理基础、伦理目标运用到科技立法当中,并把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作为科技立法的最高伦理目标。即将科技伦理上升为法律,用法律约束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的活动,通过法伦理的重建使他们切实履行科技伦理责任,避免道德缺失和危机,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第二,要解决好立法与司法伦理问题上难题,针对安乐死、堕胎、克隆人、信息网络等社会热点的法律和道德难题,把"自由、人道、秩序"作为协调科技伦理与科技立法发展对策的三大范畴,同时还要求立法机关的设立必须有"道德评议委员"会的参加,立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作为科技立法当中的重要因素。

第三,重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执法、守法伦理等方面内容。从道德的视角对法律进行全面的审视,提出和以往不同的法的道德理念,即扬善避恶,正义、和谐,重要的是把正义的伦理理念纳入科技立法当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科技立法的核心伦理理念,实现利益的均衡,在实践中提出更好的伦理对策。

参考文献:

[1]高建明.科技进步与伦理道德.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3)

[2]赵震江.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2).

[3]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358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熊炎.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西南师范大学,2002(5).

[5]范光泉.关于科技伦理作用再认识.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4(7).

[6]赵艳华.科技立法的哲学探析.新疆大学,2007(5).

[7]王小兵.高科技与伦理道德的冲突及其化解途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9(4).

[8]赵肖筠,王子昀,程海明.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山西科技,1999(4).

[9]段瑞春.关于科技立法的探讨.中国科技论坛,1985(2)

[10]张志成.科学技术对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与科技立法有关问题省略,2008(5).

[11]余谋昌.关注高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1(4).

[12]杨建.入世后我国科技立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天津大学,2005(12).

[13]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14]李建华.法律伦理学论纲.江西社会科学,1995(9).

科学伦理行为规范篇2

我国经济论理学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取得了一定的地位。不仅形成了专门的研究队伍、研究机构、研究基地,而且研究的问题十分广泛。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人文力量的支撑,而这个人文力量的核心要素就是经济伦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实践证明了经济伦理学的重要性,目前,社会已经认可了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存在。尤其在“以德治国”方略被确定以后,我国的经济伦理学拥有了更大的市场和更好的发展前景。然而,许多专家学者们仍在为一些涉及到学科发展的关键问题而争论不休,因此,认真整理和分析一些经济伦理学中存在争议的热点问题有助于经济伦理学的发展。

一、经济伦理学的含义

站在不同的学科的立场上,对于经济伦理学的概念自然有不同的认识,然而即便是同一学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

从研究对象上看:第一,经济学眼中的经济伦理学认为经济伦理学是一种道德价值体系,而这个价值体系是基于经济运行存在的,即使道德调节有时能够超越市场或者能够独立与政府而存在,但经济体制、经济规律、产权制度对伦理的影响才是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张维迎教授说从产权制度上可以找到许多道德问题的答案。

第二,管理学眼中的经济伦理学即管理伦理学认为经济伦理学主要研究的是经济管理领域中的行为规范和经济管理活动。管理学的学者认为经济伦理学是在工商领域发展起来的,并且在商学院和工商管理学院开设了课程。学习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对商业行为进行管理。管理学侧重于关注经济伦理学中的企业伦理问题,而且大部分管理学教科书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管理伦理”另辟了专章进行分析。

第三,伦理学眼中的经济伦理学。伦理学界对经济伦理学的关注最早、也最多,能够支持这个观点的主要有:一、经济伦理学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经济伦理学侧重于研究经济行为、经济决策、经济政策的伦理合理性,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伦理规范。而狭义的经济伦理学指的是企业伦理学,即侧重于研究企业的管理。二、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找到伦理学与经济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重叠点和结合点,由此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和原则。这是研究员陆晓禾在分析经济伦理学的特征和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结论。三、人们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需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而经济伦理学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人们在协调利益时所要遵循的道德规范的问题。由这点看来,经济伦理学这门学科的本质在于使人们明白一些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经济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经济伦理学是一种应用伦理学,主要研究一些运用在经济制度中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这是国外学者拉斯科茨的观点。许多学者从这个意义上认定了经济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陆小禾研究员也发表观点说明经济伦理学应是一种应用伦理学,它作为一般伦理学而存在。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伦理学是实践伦理学,但是它又不完全属于应用伦理学。夏伟东教授认为伦理学应分为实践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实践伦理学主要是应用伦理学,其本质上研究的是道德特殊,而理论伦理学更倾向于道德哲学层面,研究的是道德一般。按照伦理学自身的学科分层,经济伦理学应归属于实践伦理学,它是道德哲学在经济实践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反应的是经济领域中具体的道德问题。然而经济伦理学无疑带有一种经济哲学的色彩,所以把它笼统的归属于实践伦理学范畴这是不贴切的,它应该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存在。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伦理学既具有实践性也具有理论性,因此,它能够将经济活动与伦理道德结合起来,使人们经济活动的目标和行为达成一致,揭示人类经济活动中伦理情感的基本规律。

三、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判断一个学科是否成熟,要看它是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我国的经济伦理学基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性质定位,其研究方法也大有不同。

其一,规范为主、理论为辅。陈泽环研究员认为规范性的经济伦理学是经济伦理学的主体,因此在规范的基础上加以理论描述,这是研究经济伦理学常用的传统方法。

其二,根据经济活动本身研究经济伦理。这要求我们结合马克思主义经济方法论再加上西方经济方法论的积极因素。

其三,经济学大家通常采用纯理论分析与数字手段结合的方法研究经济伦理。以数字手段研究经济活动中的问题能够使得到的观点更具准确性,更有说服力。这个方法在韦森先生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中可以见到。

结语

本文对经济伦理学中一些尚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做了简要分析。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多交叉学科,许多问题的研究并不成熟,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一些重点问题,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经济伦理问题更加复杂,这就意味着学者们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争议中进步,在进步中创新,这是经济伦理学学者们共同的追求。

科学伦理行为规范篇3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伦理科学技术

20世纪以来,以微电子、生物遗传工程、信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一系列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不但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变革,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使得高科技本身越来越具有道德性质和伦理意蕴。因此,认真思考高科技时代所伴生的伦理问题,是科学技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也是时代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应辩证地看待高科技时代所产生的伦理问题

当今社会,高科技在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扩大人们认识世界的眼界,改善人们的思维能力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辩证地看待高科技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便成为人类在高科技时代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必然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滞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是不满足现状和追求新知的,没有创新便没有科学。在人类发展史上,科学技术的每一重大进步,都会对传统的伦理规范产生巨大的冲击。这时传统的伦理规范虽然会依据其内在的张力,对来自科学技术变革所产生的冲击进行抵抗,但不管它反映如何激烈,最终的结果却是科学技术与伦理规范重新获得一种暂时的动态平衡。

其次,在这种暂时的动态平衡中,科学技术总是又会以革命的创新力量打破平衡向前发展,并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获得新的平衡。在科学技术与伦理规范的这种平衡-不平衡-新平衡的矛盾斗争中,科学技术具有决定性的优势,伦理规范则常常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约束力量。但科学技术最终将冲破旧的伦理规范的束缚,使社会在新的科学技术的基础上,重新寻求并建立新的伦理规范。

第三,科学技术与伦理相互作用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由其本质决定的。从伦理的角度上看,并不存在任何只对人类有益、而不对其它生命和自然环境产生破坏的科学技术,任何科学技术在伦理的意义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如DNA技术的应用,可以治疗人类遗传缺陷的疾病,也可以创造出新的生物物种,使生物具有新的优良的遗传物性,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但是如果有人有意或无意地把一些有害菌种转移到这项技术或实验中,这种菌种在人类或动物体中蔓延,就会酿成灾难。因此社会尤其是高科技社会,就要制定一定的伦理规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以约束。

二、应将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置于伦理规范内进行

第一,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伦理的正确引导。科学的任务是求真,通过揭示客观世界固有的本质和规律,获得真理性知识,提高人类认识自然的水平和能力;技术的任务是求功利,把科学理论应用于生产实践,不断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水平和能力。但正如爱恩斯坦所说:“单靠知识和技巧并不能是人类走向幸福和高尚的生活”,因为“关于真理的知识本身虽然是了不起的”,但“它却很少能起到指导作用,它甚至不能证明向往这种真理知识的志向是正当的和有价值的”。例如,工业科学技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激光技术可以制造杀人武器;电子技术和远红外技术可以刺探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都证明科学技术在认识和改造自然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极大的破坏了自然环境,使人们产生痛苦、烦恼和忧虑,陷入一种孤寂、紧张、恐惧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中,直接冲击了人们对科学和理性的信仰,使人们在道德观上产生非理性和悲观主义的不良倾向,妨碍了人们道德心理的健康发展。因此,科学技术究竟是造福人类还是祸害人类,并不是科学技术本身决定的,因为科学技术本身没有选择善和恶的本能,它需要伦理的引导。这就需要人们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通过伦理的价值判断,引导科技人员对其科技行为做出合符伦理规范的选择,从而使科学技术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

第二,科学技术的具体运用需要伦理道德的规范。高科技时代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空前提高,大量先进的科学技术使人类几乎具有可以任意摆布自然的本领,许多过去认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现在却能做到了。然而人类能够做到是一回事,该不该做又是另一回事。至于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也不是科学技术本身所能决定的。这就需要我们探索科技伦理的特性、规律、原则和规范,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导科技工作者对其科学技术行为做出道德选择,从而使科学技术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第三,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消极影响,要通过伦理的规范加以调节和缓解。高科技的发展,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改变着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却极大地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有资料表明,由于人们的短期行为,当前世界沙漠化面积以每年600多万公顷的速度不断扩大,有2100公顷的耕地因沙化而减产或弃耕;世界森林面积年均递减2000万公顷;由于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和工业排放物的增加,每年有千万吨的废油、污水、有毒废物等被排入江河湖海,造成水资源的污染。除此之外,还有大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噪音污染等各种污染也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是科学技术造成的后果,但其深层的内在原因,却是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发生扭曲、错位造成的。因而要解决如此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仅靠科学技术是不行的,还要强化伦理规范的约束,人们养成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意识,从根本上缓解生态环境带给人类的巨大压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

第四,科技人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自觉的将科技活动置于伦理的规范之下。所有的科技活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目的和价值追求,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任何一项科技活动时,除了追求科学技术自身的目的外,还应该自觉将科学研究的方向和技术的实际运用与社会的伦理规范保持一致,树立起真、善、美的普遍信念,从纯粹的求真转向求真、求善与求美的统一,把科技活动与人类长远的整体利益融为一体。

三、伦理道德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突破旧的传统规范

我们说用伦理道德规范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活动,并不意味着固守传统的伦理道德。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作为生活的一部分,必然会涉及到人类的伦理道德,使其打上高科技时代的烙印。一方面科学技术通过改变人类的生活条件而间接影响伦理道德。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伦理道德实质上是对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反映,任何时代的伦理道德都是与当时的人类生活条件分不开的,是受当时社会条件制约、决定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人们的视野,提高了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同时也使人们的旧的世界观、道德观得到改造,产生与科学技术相适应的新世界观和道德观。所以,对于那些陈旧的、过时的、不合时代节拍、已丧失其存在合理性的旧伦理规范,要加以剔除,不能再用它来评判科学技术的发展,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与此同时,要利用科学技术进步所提供的良好机遇,努力促使伦理道德观念的变革与更新。

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对伦理道德产生直接的影响。科学技术作为人类实践的一部分,会孕育出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科技伦理即是其一。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大科学的特点,而大科学的出现使得科技活动已不像以往那样仅凭个人单打独斗就能完成,它需要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协作,可以说,团结协作已成为大科学的一个重要伦理规范。整个人类现在都共同面临着人口、粮食、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绝非少数国家、少数人所能完成的,需要全人类的携手合作与共同努力,这是伦理道德随科学技术发展而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伦理道德必须植根于科学技术的土壤中,不断汲取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的养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形式,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身的内容,不断地保持鲜活的生命力,从而真正成为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前导,而不是阻碍科学技术发展的羁绊。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和社会需要的结合点上,高科技通过创新不断发展,我们要关注和研究它所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预测科学技术进步可能对传统伦理带来的冲击,以避免和减少这种冲击造成社会混乱。我们的态度应该是,不是以陈旧的伦理规范去限制和束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是让科学技术最新的成就冲破过时的伦理规范,并以此相适应,恰当地提出符合时宜的新的伦理规范,以代替过时的伦理规范,并发挥其新的社会伦理调节作用。这对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与繁荣,对社会的稳定和环境的保护,以及对人类道德的进步和完善,都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科学伦理行为规范篇4

一、信息伦理的内容构成

1.存在基础

信息伦理的存在基础,首先来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需求。需求产生创造的动力,经济活动和精神活动无不如此。近三十年来,由于计算机特别是网络活动的日益频繁,伦理规范的需求随之产生。先是网络问题频频发生,一是信息使用的不平等。网络建设力图平民化、普及化,但还是难以做到最终平等,而一旦“信息高速公路”变成某些人的“高速信息私路”,那么对其他信息使用者肯定是不道德的。二是道德冷漠。信息的生产责任淡薄,垃圾信息大量产生,浪费网络资源;信息使用者有偿意识淡薄,极力免费使用有偿信息,损害商业秩序。三是人际情感疏远。人机交往频繁,导致人际接触减少,从而疏远了人际感情联系。四是道德冲突。信息的生产、传播超越物理空间,导致民族国家伦理冲突。五是信息污染、信息欺诈问题严重,个人的隐私和身心健康受到侵犯。这只是网络活动一个方面的问题,在更广泛的信息活动中,问题同样大量产生并存在着。由于这些问题的大量产生和普遍存在,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伦理秩序,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抑制这类问题的发生,这样就使信息伦理有了最初的存在基础。

2.本体定性

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也就是信息伦理本质的规定性。这就引出两个问题,一是信息伦理是什么?二是信息伦理学研究什么?前者回答信息伦理的内涵问题,是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后者解决信息伦理的外延问题,是信息伦理在理论上的深化与升华。关于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吕耀怀指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这里,主张用伦理调整信息关系,意在强调伦理与法律的区别,即不靠法律强制而是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维持信息关系的平衡。关于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沙勇忠指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2]信息伦理学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这没有什么疑问。论者又进一步指出,它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学科,这至少抓住了信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本质,即它是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3.实践价值

信息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这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问题。在更广泛意义上说,伦理学就是实践哲学。信息伦理学是在伦理学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哲学,自然它也是实践哲学的一种。就信息伦理来说,一方面它是从信息活动的实践中产生的,是信息实践活动需要信息伦理规范调整,信息伦理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信息伦理对信息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它本身也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现自身不断强化,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说明信息伦理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实践也是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发展前景

信息伦理无论是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还是作为一个实践哲学范畴,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或准备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活动正在开始或可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济活动。美国和欧洲的发达国家,信息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甚至成了支柱产业。美国首富比尔・盖茨作为成功人士,他就是靠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微软帝国。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把传统制造业向境外转移,而用信息业来填补制造业留下的空白。二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表明,信息产业的支撑不可忽略。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在经济的崛起过程中,信息产业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是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新兴的工业化过程中,信息产业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如今在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同步进行的。四是信息产业是一个十分宽泛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包括信息通讯、网络等新兴迅速崛起的行业,而且还包括报刊、出版、电视、广告等传统行业,所有这些行业的发展都可看作是信息产业的壮大。五是传统产业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信息业的支持和帮助。所有这一切表明,信息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同时标志着信息伦理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运行需要合适的规则来规范,信息伦理就是信息经济的合适的规则。

二、信息伦理的结构构成

1.理论构建

信息伦理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理论形态,它是由计算机伦理学起步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首先发明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他认为,应该在计算机应用领域引进伦理学,解决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所出现的伦理问题。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论文,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菲尔・卡普罗教授发表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交流伦理学”等概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放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进行。他认为任何伦理理论都是对人的自由反映,通信与信息领域的伦理也是如此。1986年,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O.梅森提出信息时代有4个主要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通常被称为PAPA议题。20世纪90年代,“信息伦理学”术语出现。1991年,D.福勒和G.帕拉迪斯共同出版《信息系统中的伦理学》专著。1995年,斯皮内洛出版了《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专著。两部专著的中心论点仍然是伦理学与信息技术之间的紧密联系,将视点置于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90年代中后期,将信息技术和信息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研究发生了本质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论文,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1999年,拉菲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论述数字时代的图书馆的伦理问题,指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题为《21世纪信息社会的伦理学挑战》论文,专门论述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从计算机伦理学中区分出来,强调的是信息伦理学,而不是计算机伦理学。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但最近几年发展很快,2002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版了多部信息伦理学专著。从1998年至2004年,信息伦理学论文已达218篇。

2.行业规约

行业规约是信息伦理又一个外在表现形式。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10条戒律,为其成员规定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具体内容是: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你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计算机协会还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

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表现: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在公共用户场合作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1996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的发生。[3]

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并且正式实施《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开始实施。

3.学科结构

建立完善的学科结构,也是信息伦理成熟与否的外在标志。程现昆指出,信息伦理在我国尚未引起广泛关注。其根据是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在这一文件中,有两处可以列入信息伦理学,但没有列入。一处是“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列有7个一级学科、18个二级学科,未列入信息伦理学;一处是“哲学”的二级学科“伦理学”,列有8个二级学科,也未列入信息伦理学。由此,程现昆认为,“十几年以前,信息伦理学尚未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出现这种情况也在情理之中。现在,我们有必要将伦理考量的视域由信息技术拓展到信息社会的整个社会信息活动,以此来形成信息伦理的学科追求,并以此作为把握信息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以及构建学科体系的基础与前提。”程现昆进一步认为,“信息伦理学是植根于信息实践活动,在信息与伦理双重视域及其背景学科的交叉结合中,研究现实社会的信息道德问题的一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4]

程现昆的研究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但有两处值得商榷,第一处他说“将伦理考量的视域由信息技术拓展到信息社会的整个社会信息活动”,笔者认为应删去“信息社会的”这一限定语,理由在于一是信息社会在我国尚未到来,而是“整个社会信息活动”内涵很大,既包括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也包括非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这样再用“信息社会”加以限定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影响信息概念的准确表达。第二处,信息伦理学的学科结构图中,上部的三个层次排列不准确,第一层次“信息哲学”,第二层次“理论信息伦理学”,第三层次“应用信息伦理学”,将理论与应用(实践)看成母子关系,不够严谨科学。

4.社会影响

信息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仅是学者们纸上谈兵,因而社会影响对它来说特别重要,甚至是决定它生死存亡的重要因素。社会伦理是什么?是可以在社会上普遍应用的伦理。信息伦理也要在社会上普遍应用,所以要注意其社会影响研究。事实上,信息伦理是在社会上受到普遍而深刻关注的伦理。首先,信息伦理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信息伦理的产生和发展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国际色彩。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其中,最重要的国际会议当属1997年、1998年和2000年召开的第一、二、三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国际大会。这三次国际大会的规模逐渐扩大。第二届国际大会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信息伦理学虚拟论坛。这个论坛由来自德国的R.库勒恩教授主持,共召开了两轮讨论会。第一轮讨论会的主题是:(1)信息伦理学的概念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作用;(2)信息伦理学的社会与政治方面,包括信息富有与信息贫穷、作为公有和私有商品的信息;(3)全球信息市场的伦理方面,包括信息的可行性、所有权和合法性,网络的隐私、秘密、安全,仇恨和暴力。第二轮讨论会的主题是隐私、信息鸿沟、科学与教育、信息市场和公众的作用。大会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做的8项工作。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参与者和论文数量之多远远超过了前两次。各大洲的会议分别提出了代表各自利益的信息伦理学建议和宣言。与会者提交的论文反映了各地信息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水平,更代表了世界范围内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展。这次国际大会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入信息社会。大会探讨了新的信息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特别是应用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由此可见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其次,信息伦理在我国也得到关注,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对信息伦理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其主要表现在于一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2000年10月,我国在北京承办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亚太地区信息伦理研讨会。二是积极进行理论译介和理论研究。国家、地方、大学和有关单位近年来资助了多个信息伦理研究项目。三是积极制定和践行信息伦理行业规约。四是积极进行信息法律和信息伦理的对接。从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看,我国已经部分实现了信息伦理的法制化,对信息伦理的成长和发育无疑具有重大推动意义。

参考文献:

[1]吕耀怀.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光明日报,2000-08-01.

[2]沙勇忠.信息伦理论纲.情报科学,1998,(11).

科学伦理行为规范篇5

关键词:科技;伦理

1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2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更新观念,包括科学发展观,文化观等。

传统科技发展观既割裂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割裂了科技与社会、自然紧密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科技发展观的狭隘性,要么相对孤立地只是从科学系统内部“为科学而科学”要么只注重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为经济而科技”,从而纵容了科技负效应的日益膨胀,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中轴,在此基础上探索真理。科学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活动,在其活动过程中正确处理理性与情感,功利与审美的关系。②对高科技的应用进行人本主义的规约。这样既可以克服科技双刃剑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效应的作用,又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科技对人性的挤压。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在科技理论中,同样蕴含着逻辑的、直觉的、价值的、审美的、道德的、信仰的因素,科技成果无法超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前提。为此,要探究有利于科技健康发展的社会总体精神,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文化观。这种新文化观体现了科技中的人性、人道、人生等的人文指向和尺度蕴含,表达了人的情感世界,它为高科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导。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总之,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制都是规范和调节科技活动的手段和机制,法制是通过法律制度,以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教育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们遵守合乎道德的准则。显然,科技法制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可缺少的,而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它对科技工作者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产生潜移默化作用也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1]雷毅.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N].科技日报,2000-12-15.

[2]詹颂生.科技时代的反思[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刘大椿.在真与恶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科学伦理行为规范篇6

关键词:科技;伦理

1科技与伦理的关系

科学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伦理并不具有像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共同性。从科学的评价标准来看,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是对地心说的革命,是科学的巨大进步;但从中世纪欧洲的伦理观念来看,却违背了《圣经》的教义,不适当的伦理标准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伦理的这种保守性、稳定性、滞后性与科学的进取性、快速发展性形成鲜明的对照。科学促进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伦理引导科学的进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科学界也有人担心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会不会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但实践充分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必要的适当的伦理规范非但没有背离科学自由的原则,反而促进了科学顺利健康的发展。

2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研究

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看法,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1)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等同论。这种观点认为,知识就是道德,道德也是知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反之,愚昧无知或盲目迷信是与道德无缘的。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知识与德行统一起来的人。他认为,“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美德作为一种善,属于知识的范畴。知识使人变得明智、就会有美德,相反愚昧无知是导致恶行的根源。

(2)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斥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不仅不能带来道德进步,反而导致道德退步,因此,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水火不相容、互相排斥的。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只有“绝巧弃利”、“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才能保持道德的纯洁性。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是败坏了风俗还是净化了风俗》一文中,悲观地预言:“科学与艺术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天边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特别是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道德堕落的现象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崩溃”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甚至主张停止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道德危机,陷入了道德决定论的误区。

(3)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社会作用,从来也不相遇,永远也不会发生冲突”,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英国思想家休谟把知识和科学分为“事实的知识”、“价值的知识”和“物理科学”、“精神科学”,认为道德价值观念来自趋乐避苦的情感,理性对道德价值无能为力。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科学的王国与正义的王国是不交叉的。现代西方新实证主义伦理学派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也认为道德不存在对错、真伪的问题,科学也没有善恶之分。

(4)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善恶并进论。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既非等同,亦非排斥,更不是无关的,而是善恶并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既能促进伦理道德进步,也能导致道德退步。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与道德思想却非完全直线发展,是苦乐并进、善恶兼行的。皮埃尔·居里和玛丽·居里夫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既认定人类由新发现得到的利益将会比害处多,但又有些忧心忡忡。后来,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也同样表示了这种忧虑。这表现出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社会后果的关注和他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当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既不是等同的,又不是相斥的,更不是不相干的。

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①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而道德作为人们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反映。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因而社会作用不同。科学用于指导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道德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都是对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统一于真善美的追求之中;②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也是辩证统一的,从根本上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也是同样具有革命意义的推动力量,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决定了人类道德前进的基本趋势,促进了新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深化了人们的道德认识、更新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同时进步的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精神动力和和文化支撑作用。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因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其它因素和中间环节的影响和作用,因此相互作用关系不是单向的、直线式的,而是曲折的、复杂的。

3目前科学技术发展与伦理冲突表现

(1)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冲突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例如克隆技术,克隆技术的诞生将使人类能够操纵基因,打破种属的界限,人类可以改变物种的基因构成和机能,但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克隆人将干预人类自然发展,改变人类亲缘关系,打破人类生育概念和传统生育模式。这些冲突比曾经生命技术带来的冲突更加严重和深刻。

(2)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例如,安乐死、人工受精等研究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网络技术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利用网络的虚拟、无序、开放等特征导致的网络犯罪,网络侵犯等;核能、核武器的和平利用引发的伦理问题等等。

(3)当代科技发展引发的冲突更加直接,更加尖锐。例如,高科技应用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人类身份确定问题,核能的开发引发的安全以及世界和平问题,这都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4协调发展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

为缓解上述的科学技术与伦理冲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

(1)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克服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强化社会伦理责任,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伦理责任。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多是受政府、企业集团和组织资助的,也就是说,科技工作者成为社会职业角色,科学已不再纯粹是为了探索自然奥秘,它成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政府和企业)服务。科技工作者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政治和军事控制。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地提交科研成果,更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公众应当享有广泛的知情权。

虽然由于科技风险的不可避免性,科学家难于对其科研成果的负面效应有完全的预见性,但科学家应尽可能考虑到其成果的应用可能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科学家还必须坚持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以人类的幸福和世界的和平为科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关心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更新观念,包括科学发展观,文化观等。

传统科技发展观既割裂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割裂了科技与社会、自然紧密的互动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科技发展观的狭隘性,要么相对孤立地只是从科学系统内部“为科学而科学”要么只注重科技对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为经济而科技”,从而纵容了科技负效应的日益膨胀,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中轴,在此基础上探索真理。科学是一种对真理的追求活动,在其活动过程中正确处理理性与情感,功利与审美的关系。②对高科技的应用进行人本主义的规约。这样既可以克服科技双刃剑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遏制其负效应的作用,又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科技对人性的挤压。

新文化观就是把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大文化观。也就是说要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注入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在科技理论中,同样蕴含着逻辑的、直觉的、价值的、审美的、道德的、信仰的因素,科技成果无法超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前提。为此,要探究有利于科技健康发展的社会总体精神,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新文化观。这种新文化观体现了科技中的人性、人道、人生等的人文指向和尺度蕴含,表达了人的情感世界,它为高科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导。

(3)建立完善法律机制。

保持科技与道德协调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要进行两项立法:①立法律之“法”,即行政立法;②立道德之“法”,即自我立法。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约束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立法,以人类特有的内驱力的激励,达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道德和法律,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侧重在于惩恶,而道德侧重于劝善,防患于未然。从事科技活动的专家,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大多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要靠本人的自省自律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去克服、防止和净化。但我们看到,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它只能解决人们在科技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当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时,其规范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如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基因技术必然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但是,也必然有人以基因技术为恶:如根据基因组工程学,达到治病的目的,也可以利用此技术使人致病,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正准备或正在研制基因武器,如果使用这种武器必然产生可怕的后果。像这类问题仅靠道德是解决不了的。道德的下限就是法律,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律己或律人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立法禁止。

总之,科技道德与科技法制都是规范和调节科技活动的手段和机制,法制是通过法律制度,以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则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教育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使人们遵守合乎道德的准则。显然,科技法制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可缺少的,而道德的非强制性规范和教育作用,特别是它对科技工作者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产生潜移默化作用也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1]雷毅.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N].科技日报,2000-12-15.

[2]詹颂生.科技时代的反思[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刘大椿.在真与恶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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