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实施方案范例(3篇)
时间:2025-10-05
时间:2025-10-05
今年全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市四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以人为本、普法为民理念;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以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创建为手段,加快推进依法治理进程,为构建和谐交通和“以港兴市”战略实施营造良好交通法治环境,推动全市“六五”普法开好头、启好步,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评比表彰和“六五”普法规划实施启动工作
1、及时做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表彰工作。根据全市第三季度对全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评比表彰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查、推荐、上报工作。
2、全面启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市“六五”普法规划,认真研究制定《市交通运输系统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下基层调研等方法,全面征求社会各界对“六五”普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使“六五”普法能够实实在在的解决群众所需,让普法惠民落到实处。召开全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部署。为帮助广大普法对象学习、掌握好有关法律知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妥善做好“六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工作。
3、大力抓好“五五”普法亮点经验和“六五”普法规划内容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五五”普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加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平安交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4、大力开展“六五”普法确定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制宣传,结合“平安交通”建设,大力开展人民调解法集中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公正廉洁执法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深入开展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积极打造宣传阵地,营造法制文化氛围。巩固传统宣传阵地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型宣传阵地,积极组织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以及相关专业法律宣传周、宣传月等系列活动,适时组织“六五”普法规划宣传月活动。通过这些阵地的集中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文化氛围。
二、深化“法治交通”创建,加快依法治理进程
1、健全完善法治创建制度体系。按照《市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区市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目标责任分解》、《考核细则》和《创建标准》,抓好落实。同时,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法治交通”创建规章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使软任务变为硬指标。
2、切实落实法治创建组织形式。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发挥应有作用。
3、探索建立法治创建长效机制。主要形成权威的领导机制、顺畅的运行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坚实的保障机制、严格的考评机制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各项机制在法治创建工作中要高效运转,分工协作,成效显著。
4、定期开展法治创建监督检查。每半年要对“法治交通”创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创建工作落实,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市普法办于第四季度对法治创建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
三、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
1、创新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全面推广机关人员学法学分制、坚持网上学法等做法,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要求,把法制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内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50小时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5天。
2、创新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进一步健全企业领导人、经营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学习制度,完善和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突出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3、创新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要认真落实单位普法“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普法网络,达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重点抓好“三大群体”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车站、码头、工地等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建立普法教育阵地。“窗口”单位要承担起对社会公益普法责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普法氛围。
四、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机构健全、人员到位、领导有力。
2、强化队伍培训。组织参加市里拟于九月份举办的全市普法骨干培训班。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要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层层开展普法骨干培训,详细学习“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采取措施和重点要求等,深刻领会“六五”普法规划精神,为贯彻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案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硕士;教学模式
一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硕士培养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开展
心理健康专业硕士教育近几年发展较快,一些地方师范院校凭借师范教育的心理学类课程的班底,相继增设心理健康教育硕士专业并不断扩大招生规模,但由此产生的人才培养质量问题也日渐突显。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教学上往往不能突破长期习惯的传统惯例,仍然延续局限于教室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学科中心教学模式。其实早在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曾经强调指出,教学内容上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方法上要重视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1]。为此各校心理健康教育硕士的培养上都做出了一些改革与尝试,特别是积极实施案例教学改革。国外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有利于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的培养。但由于我国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硕士发展时间短,培养经验不足,以及案例教学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加上不同的人对其理解上的差异、教学管理改革滞后等所带来的负面制约作用,这些改革与探索的效果多半不甚理想。
二案例教学与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硕士培养的适合性
案例教学是在模拟实践领域中实际问题情境,通过比较分析、讨论、交流互动和探索尝试等方法,学习者获得融合性知识,并提高实际职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2]。最初并不是直接产生某一个学习理论,而是产生于教学实践。1880年,哈佛大学率先开发了案例分析法(CaseAnalysisMethod),后由哈弗商学院用于高级管理精英的培训。这是最早实际运用案例组织教学的例子。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有人将其运用在教师培养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上。所谓“案例”,就是对实际情境的一个描述,它可以是一个问题,也可以是一个事件,包含内容、过程、性质还有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方面。作为教学的“案例”,不同于教师的举例,它一般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复杂性、整体性等特征。教学中,案例的作用是能够对知识进行重新组织。建构主义认为,认识隐含在情境中,人的理解是对情境自我建构的结果。传统教学中我们教给学生的知识是按照词语逻辑关系、理论意义、以一种良好的结构预先组织好的,这与真实的现实情境所隐含的知识完全不同。这也是为什么经常我们在学校中学会的知识却难以在现实中用来解决实际问题[3,4]。与其它教育硕士专业相比,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是最适合也最应该采用案例教学模式的,其培养目标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系统的专业知识没有绝对要求。而且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实际工作本就经常性面对一些特殊情境,其整个教学活动并不绝对依从于课程的内容体系,而是要根据学生心理健康状况随时调整并做出决策。
三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实施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硕士培养中开展案例教学改革,既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有着实际的客观需要[5]。但是经过一段实行之后,往往感到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难以认定;似乎教学改革的效果也没有象预想的那么突出,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对案例教学的理解。在案例教学的实际运用中,存在着简单化庸俗化的理解,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举例子,顶多就是多联系实际。其实案例体现的是实际职业情境,它是为整个人才培养服务的,而不是为个别教案服务的。案例教学要求,教学要从案例出多发,以情境问题为锚点来组织知识教学,打破原有以概念或理论意义来组织的知识体系,而不是简单按照传统教材内容的顺序。在理论与实践这一维度之间,案例教学可以有多种程度、性质和类型。第二,案例教学中案例来源。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依据,又是教学的有效组织者。有人认为,案例教学开始于案例形成之后。这种观念指导下,往往会把案例绝对化,要先把案例编写好,甚至购买现成的案例。这种案例教学属于简缩版的案例教学,将案例视为教学的唯一指针,隔离了与实践的关系,最终重蹈传统教学的覆辙。案例教学的全部过程必须包括案例形成,具体案例形成过程又包括案例的识别、体验、描述、概括等。案例与案例库要开放地、动态地始终保持与实际情境的联系[6]。第三,案例教学中教师教学理论素质与教学实践能力。实施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理论素养,和精湛的教学实践能力。案例教学远不是一个教学方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理论上思想观念的问题。它要求教师对案例教学有深刻的理解,能够抓住案例教学的精髓,综合运用各种现代教学方法,比对比分析、讨论交流、团体合作和尝试探索等。不存在单纯的案例教学的方法,它更应该称作一种教学模式。第四,学校现行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对案例教学的支持性,是否合理配套,也是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与案例教学相关的教学管理制度有很多,比如,已经形成的人才培养方案、教育硕士教育实习见习制度、课堂教学管理制度、教师业绩考核制度和学生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等。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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