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6篇)
时间:2025-11-01
时间:2025-11-0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早上好。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终端和新型网络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利用电信、网络虚假信息、从事诈骗活动已经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一个社会问题,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侵害面广,犯罪手法变化快,打击难度大,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经济社会秩序。
作为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会成员单位,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综合施策,出实招、见实效。近年来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构筑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以实际行动践行“支付为民”宗旨,守护人民“钱袋子”,在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持续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督促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推动银行机构完善系统功能,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全面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实行账户限额管理措施。目前全县开立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分别为户、户;实施买卖账户黑名单惩戒机制,单位和个人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调整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挽回资金争取时间;严格特约商户审核,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要求收单机构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从资金源头实施管控。
二是巩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联系机制。密切与公安等部门协作,调查、处理支付结算重大、典型案件,督导银行、支付机构认真核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银行卡、企业账户信息,加强对账户可疑交易的监测、识别、分析和预警,不断提高全县打击治理工作实效。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加强成员单位间的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增强工作合力。严格落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不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和防范力度,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密切关注辖内风险事件,及时报告风险处置情况。
关键词破窗理论财产诈骗犯罪无序网络安全
作者简介:李会,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一、破窗理论的产生与应用
破窗理论(Brokenwindowstheory)来自于美国犯罪学,举例来说,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在优雅洁净的场所,我们都会保持安静,不会大声喧哗;相反的,如果环境脏乱不堪,四处可见的都是打闹、咒骂等等不文明的举止。最早提出此理论的威尔逊和凯林终身致力于破窗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他们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建议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以防患于未然,通过防止社会的失序来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能够及时将“破窗”修缮,就不再会有新的“破窗”出现。零容忍政策也确实在犯罪预防和治理上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也证明了破窗理论的现实意义。如纽约市交通警察局长布拉顿受“破窗理论”的启发。为整顿地铁站高犯罪率严峻形势,从最基本的逃票严抓,无心插柳柳成荫,竟导致地铁站犯罪率大幅下降,针对这些看似微小、却有象征意义的违章行为大力整顿,却大大减少了刑事犯罪。在国内,杭州、广州、昆明等城市也有类似经历。由于取得了不俗的整治效果,破窗理论也因此声名大噪,“零容忍”原则也开始逐渐推广到社区治理之外,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和图书馆学等诸多学科,都能找到运用破窗理论的实践案例。小到个人层面上的日常工作,如班主任、图书管理员、医护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大到国家层面上的打击假冒伪劣、酒后驾车整治、反腐倡廉(中国香港的廉政建设),破窗理论在不同的应用层次也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破窗效应”下的犯罪滋生问题,关键在于对无序环境的清理和整顿。要想引导一个好的环境,除了要维护外,还必须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的窗户”。
二、新型财产诈骗犯罪与网络环境无序的相关性
三、对无序的干预与新型财产诈骗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一)零容忍――控制犯罪源
零容忍政策(zerotolerancepolicy),顾名思义就是零度容忍,不能客忍,是在破窗理论基础上衍生的对策,对社会上的某个现象不能容忍,必须制止。而针对愈演愈烈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我国有必要在《刑法》中补充相关内容,以避免仅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足;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处罚力度。就像零容忍决策在中国酒驾问题中的突出表现一般,相信通过新型财产诈骗犯罪零容忍举措,能够有效震慑网络不法分子,将犯案之心从犯罪萌芽处掐断。
(二)整顿无序――肃清网络环境
虚拟生活和真实生活的日益接轨融合,致使网络环境的无序与国家社会家庭息息相关,网络的不安全就是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隐患。针对这些隐患,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立法探索:美国――世界上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从1996年就开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构建,颁布包括《正当通信法案》、《互联网网络儿童保护法》、《有线通信欺诈法》等来规范网络环境;欧共体委员会也与?1996?年通过了《因特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讯》和《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尊严》绿皮书,要求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对传递的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又颁布了《网络犯罪公约》(国际上第一部关于互联网犯罪的法律文件)等,同时积极开发信息过滤和跟踪软件,对网络安全做到实时跟踪过滤,给网民一个相对稳定安全的第二生存空间。
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也应关注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战略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在立法上多层次规范相互配合,突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三)从根本着手――受害人启示
表一:福建省网络诈骗立案较上年增加率
四、结语
破窗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启示执法机关通过肃清诱发性犯罪环境,来有效地防控某些在特定环境中容易发生的犯罪或利用特定的环境进行的犯罪。当然,犯罪是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依托了复杂的载体诱致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更为复杂,无论是从主体还是客体角度都难以治理和规范。所以必须在熟练掌握外部环境和内部技术的同时,也必须深谙对犯罪规律、不同类型的犯罪者的心理、动机等进行综合研究的探索。针对信息化背景下的新型财产诈骗,仅通过采取零容忍的管制对策或者单一的警务活动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就像传染病防治一样,关键在于从犯罪源、犯罪环境和受害人三方着手,通过规则实现网络空间的稳定。
注释:
本文中新型财产诈骗犯罪主要是信息化背景下依托网络和移动设备进行的财产诈骗犯罪,包括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等。
论文关键词短信诈骗制度缺陷治理对策
一、“短信诈骗”概述
(一)“短信诈骗”概念的界定1.“短信诈骗”的概念短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型诈骗犯罪。国内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所有以手机发送短信的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有学者则界定为以向不特定或多数人发送短信为手段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以上两种说法里我们可以看出,手机短信诈骗不包括以手机为对象的犯罪,如盗窃、抢夺等,也不包括利用手机短信针对特定对象而实施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绑架等。
笔者认为,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使用短信发送设备将虚假信息发送至他人手机,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短信诈骗”的特征犯罪主体地域性、流动性和团伙性。短信诈骗犯罪作案人群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东南沿海福建、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等省的某些特定县市是此类犯罪较为集中的地区。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活动多使用异地号码,分为多地,分布区域广泛。由于犯罪各环节分布区域的广泛性,也就需要大量的人来完成这些工作,从而就产生了“家族式”、“团伙式”的作案手法。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分散性。犯罪分子通过电脑或其他工具选定一定的手机号码区域,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短信息的发送具有随机性,这种随机性便决定了短信诈骗多数对象是不特定的,也使得短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具有分布分散性、地域分布广等特征。
犯罪方式的高科技性、隐蔽性强、反侦察手段突出。短信诈骗是一种新型智能犯罪,犯罪人要依赖高科技工具和设备才能完成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犯罪手法的隐蔽性成为短信诈骗犯罪的共性。分散作案,借助金融机构的管理漏洞A地办卡、B地遥控、C地诈骗、D地取款,跨地区作案,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
犯罪本身的低成本性和极大的危害性。进行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几张手机入网卡,购买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最少几十元,最多不过三百多元,再下载一些软件,一般在销售改装手机时,商家都会附赠几本全国电话号码资料书,这样犯罪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只不过千元成本。然后诈骗分子开始进行漫天撒网,如此大面积的轮番轰炸,哪怕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人上当,也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巨额利润。
(二)“短信诈骗”问题的成因分析1.“短信诈骗”产生的管理制度因素立法缺失使得短信诈骗这种新型犯罪的处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规范短信传播的方面来看,我国没有明确的短信业规范法规,运营商不能预知消费者是守法公民还是犯罪分子,同时,运营商不是执法部门,无法认定某个信息是否合法,只要消费者愿意继续消费,运营商就无权单方停止服务,也无权屏蔽某个信息或者停机、注销号码的处理。从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种案件方面说,由于无法可依,其对社会的监管也有被动的一面。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泛滥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安机关管理打击的力度不大,案件破案率低。从推行新型防伪身份证来看,原有身份证因为缺乏有效的防伪技术,以至于假证泛滥,新型的身份证却有比较好的防伪功能,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新型身份证强力的推行起来,废除一代身份证。从打击防范短信诈骗案件来看,由于不法分子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和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再加上公安机关受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得到了处理,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执法机关对短信诈骗的打击不力,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2.“短信诈骗”产生的市场因素通讯运营商对短信业务监管的缺失是短信诈骗产生的市场因素之一。这种监管的缺失体现在运营商只是开发支持短信业务,为了抢占市场、巩固阵地,无暇顾及短信内容管理,导致大量的色情、诈骗泛滥,而消费者成为了直接的受害者。因为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赋予其对短信业务监管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感缺乏,通讯工具实名登记制不能充分落实,短信群发器在市场上很容易买到,从而导致短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另外,金融部门对银行卡的管理缺失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银行业务中储蓄实名制没有落实,交易只认密码不认签字,假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卡无人管理等,所有这些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短信诈骗”产生的社会因素诈骗者在采取这种诈骗时进行了充分的考虑,结合以上各种分析,短信诈骗是一种风险小,收益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的工具购买程序简单,成本低廉,而且重复利用率很高。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远程遥控指挥,匿名作案,加上手机卡、银行卡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可供案件侦破的证据和线索很少,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所以便有越来越多的诈骗者妄想一夜暴富的童话而加入到其中。受害者之所以被骗有的是因为自我防范能力不强,有的则是因为贪婪心理作怪。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往往不是心地单纯一不小心相信了他人,便是受到手机短信内容的误导,没有仔细考虑就上了圈套,还有一部分则是贪念作怪,导致上当受骗。而在上当受骗后有些因为面子而不报案,有的则觉得数额不大不了了之,却往往使得诈骗者更加猖狂。
二、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的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类型有一般诈骗罪、诈骗金融机构、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处罚范围在有期徒刑6个月到死刑之间。但截至到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为止,仍然没有出现关于短信诈骗的规定。目前,大多数的短信诈骗案件都以一般诈骗罪进行认定。例如,杭州判决的首起以杭州为“基地”的短信诈骗案件,最终是以一般的诈骗罪来进行的处罚。尽管我国手机拥有量和短信发送量居世界第一,但是至今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管理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历史、统计资料和对犯罪现象的直接观察都表明,刑法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最小,而经济、政治、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最大。”目前,我国对手机短信的管理规定有国务院2000年9月20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号颁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另外在《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中,规定“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从以上状况来看,我国的短信诈骗立法刻不容缓,也是正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到位,短信诈骗才能发展的如此猖狂,并且迅速蔓延。
(二)国外相关法律规则日本在2002年出台的《正确发送特定电子邮件法》基础上,又予以修订,将手机短信也列入“特定电子邮件”。从而从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信息发送业者规范以及电信公司技术措施三方面减少、消除了非法手机短信。该法规定通讯信息发送业者有义务在所发信息中明确标注“未承诺广告”字样、发信人名称、住址和专门用来接收拒收信息的电子邮箱;并且禁止向表示拒收的用户再次发信息;禁止使用利用电脑制作的虚假电子邮箱发送信息等。一旦违反规定,日本总务省有权命令立即改正,直至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而在韩国,从2001年起,便开始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也就是说在韩国买手机必须出示身份证,然后将身份信息输入通信营运商的中心数据库,当出现违法短信时,可以根据买手机录入的身份信息追究法律责任。并且规定广告商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和发送者单位、电话以及手机号。韩国情报通信部还规定,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
另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资格刑规定的都比较详细,常见的有禁止驾驶、禁止从事某种商业、营业活动、禁止从事某种职业以及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瑞士联邦刑法典》和《法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较为详细。相比起来,我国目前的资格刑只有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而缺少“剥夺犯罪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的刑罚”,这样必然会导致对于手机短信诈骗这类的诈骗型经济犯罪预防不利。
参考以上各国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引进外国先进的经验,完善关于管理、预防“短信诈骗”的各项制度和立法是必要的。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手机实名制,并且明确短信内容提供商、服务商、信息使用者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短信诈骗”的发展趋势及解决途径
(一)“短信诈骗”的发展趋势侵害对象转移化。由于短信诈骗手法创新速度较慢,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因此,短信诈骗的侵害主体已经出现由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转变的趋势。犯罪分子利用这两种社会弱势群体思想不成熟或与社会接触少的特点,进行诈骗,而且成功率极高。另外一种就是侵害境外公民,即使案发也容易逃脱制裁。
犯罪团伙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诈骗团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撒网”、“诱鱼”、“收网”、“取款”都有专人负责。如今在短信诈骗红红火火进行的时候还带动了一些不法犯罪圈的产业,例如“群发器专业户”、“银行卡专业户”等等。从泉州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口中得知,“黑市”有专门从事银行卡贩卖的人,一张本省的价格在100元左右,外省的大约200元。
2016年8月,被公安部列为“发起打击电诈集群战役”的安徽省泗县公安局着手侦办505特大电信诈骗案件。
据警方介绍:到目前为止,该案已抓获全国各地电诈嫌疑人达20余个,追缴赃款2000多万元,查获电脑、手机、群发器、银行卡、交换机、POS机等作案工具100多部(台),端掉作案窝点13个,办案跨越10多个省市(区),为群众挽回损失1200多万元。专案组告知笔者,此案犯罪嫌疑人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多达1000余人,涉案赃款估算达上亿元。
大数据调查电诈犯罪率惊人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已侵入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受害者覆盖各个年龄段、各种职业。
据笔者从公安部了解的数据显示,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全国通信信息诈骗分别发案10万起、17万起、30万起、48万起、59万起。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
电信诈骗发案呈现爆炸式增长趋势。多地警方表示,如果算上百姓受骗未报的案件以及诈骗未遂的案件,发案量与损失价值至少翻一番。一连串令人震惊的数字,足见目前我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十分猖獗。
我们来看看近期的大数据报告情况:
就国内360互联网安全中心最新的《2016中国电信诈骗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固定电话和400/800号码已经成为诈骗电话的“重灾区”。这份报告显示,在诈骗电话的号码源中,固定电话呼出的诈骗电话数量最多,占所有诈骗电话呼叫量的56.0%;其次是400/800电话,占比为27.1%,两者占比超过80%。报告还显示,在用户接到的所有诈骗电话中,金融理财诈骗最多,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两者相加占比68.4%,接近全部诈骗电话的七成。
国内最大的网络电话服务商触宝电话了《2016年中国骚扰电话形势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触宝电话共为用户拦截骚扰电话数量达到322亿次,平均每天产生大概9000万个骚扰电话。假设目前中国手机用户总数为10亿人,那么,平均每人每天将会接到近1个骚扰电话。
大数据安全专家表示:“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骚扰电话、诈骗电话增速明显,正在逐步取代电脑病毒、钓鱼网站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信息安全的新威胁。”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也跟着升级。腾讯支付安全联合艾瑞咨询《2016腾讯支付安全大数据报告》显示,支付诈骗骗术五花八门,其中冒充公检法占比38%,位居第一;冒充客服其次,占比12%;诈骗短信、电话紧随其后,占比11%。
据360安全专家刘洋介绍,最近一年来,随着手机支付、快捷支付等现代网络支付方式的兴起,骗子们也开始更多利用新的支付方式进行诈骗。例如微信红包诈骗、微信AA红包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比较新颖,让人难以识破。
电诈案为何有机可乘
大量案例显示,相关行业监管、网络管控上存在管理漏洞,给了电信诈骗疯狂蔓延的空间。
在通信行业方面,目前有大量境外网络改号电话进入千家万户,手机、宽带、上网卡等电信业务记名而非实名的问题仍然严重;虚拟运营商行业管理混乱,违规开卡、随意修改显号归属等问题突出。例如,近日引发关注的清华大学教授被骗1760万元案,受害人接到显示为北京的电话号码,实际却是犯罪分子在境外窝点使用北京电信一家商销售的“中继线业务”接入。
“改号电话在国内顺利‘落地’,很大程度上是电信运营商为了逐利,将服务器和中继线业务层层出租,对境外改号电话不进行拦截、过滤。”湖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支队副支队长郭建华说。
在金融行业方面,大量非实名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来转账提现,网银转账金额、登录IP无限制被诈骗集团大肆利用,银行卡安全防护存在隐患易被不法分子复制、盗刷,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落实实名制,不法分子提供虚假资料就可申请POS机。2015年,福建厦门发生一起单笔被骗金额达1544余万元的电信诈骗案。经调查发现,诈骗分子用以转账、取现的银行账户达1300多个,无一是实名银行卡。
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致命漏洞,为电信诈骗套现提供可能。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至8月上旬,福建厦门发生电信网络诈案千起,其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达50%以上,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同时,今年以来北京、天津、山西、陕西、四川、河北、安徽、广东等多地公安机关相关预警。如果不堵死这条犯罪通道,电信诈骗就不会收手。
在网络安全方面,犯罪分子能轻易入侵教育、医疗、车管等官方网站,大量窃取个人信息再卖给诈骗团伙,为其“精准诈骗”提供条件,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能轻易窃取储户银行账户、密码信息,甚至远程操控账户。
巨大的灰色产业群也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一些不法人员从事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开办贩卖银行卡、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提供通信线路、专业转账取款、专业洗钱、开发网络改号软件、制作木马程序等灰色产业,在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合作中获利,不少还建立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形成犯罪网络。
对此,北京律师贺小虎直言:“当前的个人信息状况可以用‘裸奔’来形容。公民个人信息被当做商品在网上兜售,有的兜售方甚至打着‘诚信’的名义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早在2009年,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就已经入刑,其中规定: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出售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犯罪。然而,这个‘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造成现在缺乏行业性规划或者技术标准的情况,这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原因。”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二支队副支队长薛勇表示,犯罪团伙拥有大量电话卡和银行卡,说明运营商实名制没有完全落实,很可能存在一些员工非法寻租、参与犯罪。银行也存在发卡泛滥,实名制未落实、银行网络在境外转账分解资金缺乏限制等现象,这些是导致电信诈骗案猖狂肆虐的根源所在。
严打电诈捷报频传
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度重视。、总理和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综合措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切实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趋势,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部在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国台办、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局等部门协助下,先后16次组织各地公安机关赴境外开展警务合作,共捣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窝点58个,抓回犯罪嫌疑人1015名,破案3000余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其中规定“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搜索、传播、销售渠道”等,可谓是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又一记“重拳”。
来自公安部网站报道,今年1月至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7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4.3万名,同比上升2.3倍,打掉各类诈骗犯罪团伙6200余个,捣毁诈骗窝点6900余个,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4亿元,为群众避免损失47.5亿元。
截至目前,公安部治理电诈中心已冻结全国涉案账户40余万个,冻结资金11亿余元;通过工作减少群众损失18亿余元;关停涉案手机号码13万余个、400号码近3万个,处理伪基站假链接1万余个。
电信诈骗花样翻新
近期,安徽省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侦大队、治安大队、技侦大队和网安大队对多年来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电信诈骗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总结出常见的电信诈骗使用的花招,并提醒人们在防此类诈骗时要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以免上当受骗。
部分新型手法如下:
微信伪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微信假冒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微信虚假爱心传递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电信诈骗。
微信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微信公众账号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的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虚构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虚构手术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子女或老人突发急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遇此情况,受害人往往心急如焚,按照嫌疑人指示转款。
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为由,要求将欠费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退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即被划走。
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报纸、邮件等刊登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刷卡消费诈骗。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
快递签收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快递人员拨打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需要签收但看不清具体地址、姓名,需提供详细信息便于送货上门。随后,快递公司人员将送上物品(假烟或假酒),一旦事主签收后,犯罪分子再拨打电话称其已签收必须付款,否则讨债公司或黑社会将找麻烦。
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账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PS图片实施诈骗。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图片,并附上收款卡号邮寄给受害人,勒索钱财。
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提供考题诈骗。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兑换积分诈骗。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谎称受害人手机积分可以兑换智能手机,如果受害人同意兑换,对方就以补足差价等理由要求先汇款到指定账户;或者发短信提醒受害人信用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等,如果受害人按照提供的网址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被转走。
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响一声”电话诈骗。骗子利用自动拨号软件和手机等设备,24时不间断拨打受害者手机电话,这类电话往往只响一次,用户在看到手机中的未接电话后,好奇心理作祟,往往会进行回拨,一旦进行该行为,用户手机话费就会被悄然吸走。
微信抢红包诈骗。轻信不明红包,个人信息被泄露。近日,孙女士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里,群成员都不是实名,大多都互不相识。突然群里有人发红包,她就习惯性地抢了一个,点开后显示中了200元现金礼包,但是领走现金需要填写姓名、身份号及领取礼金的银行卡号。于是,孙女士按照要求输入了个人信息,随后收到了申请提现的验证码短信。根据提示,孙女士输入了验证码,结果发现银行卡中的三万余元被转走。
域外应对电诈顽疾的狠招
电信诈骗已经成为各国社会“顽疾”。那么在国外,他们是如何严防电信诈骗,从源头堵住这些骗局的呢?
德国。德国2003年通过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任何机构向用户发送推销商品和服务类手机短信,都要经过用户的书面同意;在21时至次日8时发送广告信息,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即使获得同意,商家短信也要注明“广告”字样。同时,德国有严格的实名制登记制度,并且和个人信用挂钩,信用过低无法在银行、电信和网络等机构开户。许多德国银行不仅有防范措施,还有“追讨”服务。只要收款人在德国,而且事件发生时间在一个月内,银行就能帮客户把钱追回来。已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网络。所有人在银行开户,签订手机、网络等合同时,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工作人员会严格审核用户身份,并签订“信用合同”,报备到德国信用信息处理机构。
日本。警方与银行联动,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对ATM机单日及单次转账额度进行限制。禁止账户买卖,规定在柜台转账超过15万日元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日本还有一种“手机会话分析”软件,它收录了大量诈骗高频词汇,能结合接听者语调的变化判断是否为诈骗电话。一旦认定是诈骗电话,手机就会发出警报声,并在屏幕上做出提示。2007年,日本议会通过了《假冒账户存入受害者救济法》,授权银行对可疑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受害人的债务减记、受骗金额返回等做出规定。
美国。面对无孔不入的诈骗行为,美国国会继1991年通过《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后,又在2003年通过《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销侵扰法》。推出了“拒绝来电名单”,人们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电话推销的来电。苹果、谷歌等美国通信业巨头联合成立“反自动呼叫电话打击行动组”,他们将开发出一种主叫号码ID识别技术,来屏蔽那些假号码拨出的电话。
作者简介:潘泓竹,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2.08.189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不但改变了当今世界的生产生活方式,也给全人类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传统犯罪网络化。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媒介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大肆实施犯罪行为,这对各国司法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相比于传统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主要包括网络、电信诈骗、P2P非法集资、编造谣言和虚假信息、侮辱诽谤、恐怖活动、传播色情信息等等。这些网络犯罪覆盖范围大、犯罪后果严重,需要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正是由于网络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侦查难度较高,因此需要转变传统的刑事犯罪侦查手段,以全新的思维、模式和手段打击网络犯罪,加强国际沟通合作,构建全球化网络。强化网络犯罪惩处和打击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对于我国来说,如何在网络信息技术迭代更替发展的环境下通过进一步完善刑法等法律体系,有效应对传统犯罪网络化的风险和挑战,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研究。
一、网络犯罪特点及危害性分析
(一)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网络犯罪具有如下几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形式“虚拟化”。与传统刑事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从形式上体现出了显著的“虚拟化”特点。在传统的刑事犯罪过程中,暴力性特点非常突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给公民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网络犯罪行为虽然也在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但是却并未采取暴力化犯罪的方式,不会对公民人身安全产生直接影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犯罪具有较为突出的“虚拟化”特点,犯罪形式上不采取直接暴力化的方式。当然,这种“虚拟化”只是相对的概念,仅指不采取直接暴力化的犯罪方式,并不意味着不会产生相应严重的犯罪后果。正是由于网络犯罪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其犯罪实施过程往往被忽视,也给防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是犯罪模式更加具有隐蔽性。传统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行为表现的形式非常直接,相比之下网络犯罪模式则具有显著的隐蔽化特点。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媒体实施犯罪,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隐蔽化特点。此外,很多犯罪活动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具备良好的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欺骗,甚至在谈话的过程中不知不觉被其欺骗。许多网络犯罪行为混淆了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许多公民由于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很容易就成为了对方的侵害对象。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这就让许多社会公民根本无法防范。还有一些网络犯罪行为的后果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许多公民在受到侵害之初根本意识不到,发现之后早已追悔莫及。这样一来就延误了案件侦破的最佳时机,导致很多网络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三是网络犯罪后果更加严重。传统的刑事犯罪虽然也有较为严重的后果,但是与网络犯罪模式相比依然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网络犯罪活动多以其害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和名誉权等为主,如果不能加以妥善防范,很多人一生的积蓄瞬间就荡然无存了,这种危害性是传统刑事犯罪很难企及的。此外,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点,也给案件的侦破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很多网络犯罪案件不能在短时间内侦破,犯罪后果持续加大,不利于被侵害对象的权益保护。
四是防范相对困难。很多传统的刑事犯罪自身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只要妥善加以防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受到侵害。但是网络犯罪则不然,由于很多公民不具备良好的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范知识,当遭遇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无法加以及时辨别,很容易上当受骗,成为了不法分子侵害对象。网络犯罪形式非常多样,变化频率非常快,犯罪分子会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公民关注的一些热点随时调整犯罪形式,往往让很多公民措手不及。
五是案件侦破更加困难。与传统的犯罪模式相比,网络犯罪案件侦破困难更多,难度更大。从犯罪形式上说,网络犯罪依托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虚拟程度高、技术更新快、覆盖范围大,调查取证都是难题。从犯罪主体来看,网络空间具有高度虚拟化的特点,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媒体伪装出各种身份,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从侦破过程来看,公安机关除了要掌握传统的刑事案件侦破技术以外,还需要掌握互联网信息技术等,需要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取得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侦破的困难程度。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主要危害
总结起来,网络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危害:
一是网络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践踏,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二是网络犯罪严重损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安全还是名誉权,都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被侵害和践踏。但是网络犯罪活动正是以这些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侵害对象,利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大肆实施侵权,让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这种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是网络犯罪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发展环境。互联网自身发展必须要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加以实现,构建和谐、平等、有序的环境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良好的互联网发展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是对互联网环境的严重破坏,互联网环境的公平、安全更是无从谈起。
四是严重损害了国家对外形象。网络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也是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着力打击的对象。如果网络犯罪活动无法得到有效惩处,犯罪分子无法得到有效制裁,网络犯罪率长期居高不下,该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水平就可见一斑了。因此,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是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也关乎国家的对外形象,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归责障碍
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无论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形式如何变化,但是从根本上却无法改变其传统犯罪的基本构造以及与此相对应的非法与罪责的内涵。从这意义上来说,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然可以归纳为刑事犯罪行为。但是,传统犯罪网络化还是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犯罪的不法属性和程度,也给利用刑法进行归责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和影响。
(一)犯罪数量及后果过度增加
相比于传统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危害后果都有显著增加。仅以最为常见的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实施多种形式的诈骗活动,根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每天估计会有超过10万名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虽然经过大量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显著提升,网络诈骗案件成功率有所降低,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每次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可以构成一件犯罪案件。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每年仅网络诈骗案件就是一个天文数字。除了案件数量激增以外,目前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金融平台大肆实施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之大都是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前所未有的。由此可见,传统犯罪网络化正在给各级司法机关造成严重的挑战,也给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犯罪预备行为不法属性存在差异
在我国刑法之中,对于预备犯罪的惩处力度相对较轻,这是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实质上并沒有对刑法所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造成真正的破坏,但是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的性质则有着很大的区别。仍以网络诈骗犯罪为例,不法分子将诈骗信息上传至网络,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但是这个阶段却已经产生了相应的严重后果,社会公众在接触到这些信息后,一部分人会对网络信息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恐慌心理,严重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秩序。另一部分人会轻信这类诈骗信息,将个人财产实施了错误的处分方式。因此说,网络犯罪的预备阶段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不再是间接的,而是直接和现实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非常有必须要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属性和刑法归责进行重新讨论。
(三)共同犯罪定性困难
网络犯罪行为中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定性较为困难,这是与网络技术自身特点密切相关的。按照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犯罪参与人之间应当具有双向或者多向的意思联络。但是在网络犯罪中,随处可见的是单向意思联络模式,即有可能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却在技术、信息推广、支付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很显然,这种行为无法被认定为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但是却符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阶段国内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缺少相应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法理学逻辑上的矛盾。
(四)司法管辖权存在冲突
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员可以超越地域和国界的限制,采取远程作案方式,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均不固定,这就给各国司法管辖权造成了冲突和混乱。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员可以在全球的各个角落实施犯罪,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处置程序等均有较大差异,这将会导致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更加严重。
(五)网络犯罪证据收集困难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在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均存在特殊之处,特别是电子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作为证据认定面临的挑战更多。电子数据更加容易被删除、篡改和毁坏,这就给数据信息收集保存等造成严重影响,也给司法机关的证据认定带来诸多困难。
[关键词]电信诈骗;客观要件;行为认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迅速进入爆炸式的信息社会,一种新型的诈骗形态———电信诈骗犯罪也如影随形,接踵而至。电信诈骗犯罪不但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失,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危性不安定因素之一。所谓电信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电信通讯设备设施,通过计算机网络、伪基站等渠道,在虚拟空间中传播虚假和混乱的信息,使受害者陷入误解并自愿处置个人动产的行为。与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构造上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方式和对象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由于电信诈骗行为是在犯罪人内在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外部环境刺激所做出的表面反应。因此,从心理学比如犯罪决策、人格因素、社会建构因素等视角,对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进行分析,对于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打击日益蔓延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
目前,我国从立法上尚未对电信诈骗罪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适用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电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从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剖析和探讨。(一)对于诈骗载体的认定。在电信诈骗罪中,所谓电信的意思是“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这也是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电信诈骗犯是一种发生于信息空间中的超远距离、非接触性的诈骗形式。行为人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虚假性、蛊惑性的信息,直至误导、诱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或情非得已的处分自己的个人动产,而不会像普通诈骗犯罪那样,需要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接触,方能实施诈骗行为。(二)对于诈骗对象的认定。由于信息空间的高开放性、高覆盖性,所以,绝大多数的诈骗对象都是不特定人群,既有年长者、也有年少者;既有高学历者,也有低学历者。一言以蔽之,各行各业、三教九流都有可能成为被诈骗对象。而普通诈骗犯罪则不同,他们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关联性、对接性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财物诈骗。同时,传统诈骗犯罪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只能局限或固定于某个特殊的物理空间。而信息世界则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因此,行为人实施犯罪不会受现实地域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跨境跨国犯罪尤其如此,他们的诈骗活动有的是从境内到境外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有的是从境外到境内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更多是境内外相互勾结、连锁作案,因而隐蔽性极强。(三)对于行为对象的认定。鉴于电信诈骗罪行为载体的特殊性,因此,其行为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动产,被害人只能通过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财产处分。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转移赃款快、追回赃款难,并可增加银行资金流动风险等特点。而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对象即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财物的转移方式也多种多样,不受任何限制。(四)对于诈骗手段的认定。电信诈骗手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讯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是通过微信、QQ、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害人主动发送虚假、蛊惑信息,与之进行交流、沟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处分自己的动产(金钱)。像各类中奖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退费退税诈骗等等都是如此。二是网络交易类诈骗。这类诈骗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被动的建立网站、QQ群等或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虚假商品交易信息,利用被害人缺乏交易规则常识以及第三方监管漏洞等,进行假买假卖,牟取暴利。尽管以上这些诈骗行为手法各异,形式不同,但都是依靠电讯、网络作为诈骗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诈骗的科技含量也愈来愈高,加之行为人又能紧跟时尚潮流,充分把握民众的猎奇心理、麻痹心理。所以,其诈骗方式日新月异、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五)对于团伙形态的认定。普通诈骗犯罪有时只靠一人或几人就可以实施。而电信诈骗犯罪一般却不是单个人或几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团伙化作案方式进行,且具有境内外相勾结的特点。例如,2018年5月,在公安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天津市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组赴印尼与当地警方开展执法合作。一举成功摧毁了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三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并成功逮捕了105名中国籍嫌疑人,查获了大量涉及计算机、语音网关、手机、电话、银行卡、诈骗脚本等的犯罪工具和物品。因此,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极其细致明确、层级严密,且各层级人员又大都采取单线联系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犯罪团伙的安全性。
二、影响电信诈骗罪客观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一)犯罪决策因素。所谓犯罪决策,是指电信诈骗行为人通过对电信诈骗的效益———成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做出是否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决定。简言之,如果行为人有了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选择,则表示其做出了犯罪决策。首先,电信诈骗犯罪决策并不是完全的理性行为,而是一种有限的理性行为。西蒙认为,现实生活中,作为管理者或决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管理人”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往往是多样的,不仅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处于变化甚至矛盾的状态。在实际决策中,“有限理性”表现为:决策者无法找到所有方案,也无法完全预测所有方案的后果,也不具备明确且完全一致的偏好系统。这样它就可以在各种决策环境中选择最优决策方案。其次,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电信诈骗行为人对其个人行为并不具备完全清醒认识,虽然他们大都掌握娴熟的电脑技术,在虚拟空间中,可以信马由缰、任意驰骋,但却明显存在着个人的认知偏差,因而其对犯罪对象的价值以及对能达到目标的手段、方式、可能性的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会出现极大的反差;同时,由于受到自身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的限制,他们对犯罪目标的评估和行为风险的认知往往也会出现不一致,这就使之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会出现虚幻的感知,最常见的情况是,行为人把虚拟的网络空间视为法外之地,认为虚拟空间一般人看不见,摸不着,来无踪,去无影,而且虚拟空间存在很多漏洞,机会大,此时,他们往往高估自己的智慧和实力,认为凭借自身的能力,可以任其在虚拟世界中恣意妄为,为非作歹,从而把电信诈骗行为当作一种成本低———只需投资一点设备资金、就可以实施诈骗、也可说是“空手套白狼”;风险小———犯罪如同玩游戏、被诈骗者远在千里之外,相对安全;来钱快———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诈骗来不菲的金钱、可以实现迅速暴富的梦想。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电信诈骗犯罪除去电话沟通者外,大多数人都是在电脑上的程序化操作,并不和被害人见面,缺少传统犯罪的现场,不会产生恐惧、紧张、负罪的感觉,所以,他们大多存在着侥幸心理、冒险心理。(二)犯罪人格因素。所谓的犯罪人格也称犯罪个性,是一种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人格。犯罪人格理论相对较为复杂,因而对其有各种不同的见解和分歧。但那些忽视犯罪人格社会性质的观点,都是不足取的。首先是心理动力理论。心理动力理论直接源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尤其与其主要概念包括内部心理过程、童年经历、性动力以及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超我之间的冲突、生死本能等密切相关。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无意识决定的,而童年的痛苦经历又会决定其一生的人格。也就是说,犯罪是一种异常人格结构的产物,它是由童年经历中深层意识未解决的早期冲突而引发的结果。因此,排除其他因素外,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为什么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多是青年行为人的缘由。因为在社会化过程中,青年人的自我和超我并不成熟,其人格结构并不完善,不能应对来自外界的社会压力,他们无意识中的死亡本能会对其社会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电信诈骗这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在行为人看来,可以摧毁禁锢自己生命的现有秩序,而要回到前生命的冲动状态,电信诈骗犯罪就成为他们不二的宣泄方式和窗口。其次是艾森克犯罪理论。艾森克认为,存在犯罪人格,即实施犯罪的一种倾向,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而学习过程是一种条件反射的建立。但是,人们基本上是生物性的个体,因此,人与生俱来携带着先天的特性或特质,在周围环境刺激下,每个人都会映现出一些特定的反应。个体间的人格在与气质相关的三个方面存在差异:一是神经质(Neuroticism,N)、二是精神质(Psychoti-cism,P)、三是外倾性(Estroversion,E)。以上三个因素形成了人格的三个独立维度,人在这三个维度上表现出的不同程度和倾向,就构成了其不同的人格特征。因此,只要具备了以上三种人格倾向的青少年,往往会成为潜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一般而言,在电信诈骗犯罪主体中,外倾性者的表现为:能在虚拟空间中侃侃而谈,善于感知听者的反应,不畏惧被拒绝,喜欢交流,喜欢在变化中应对富于挑战性的被诈骗者,且能善于捕捉稍纵即逝的机会;同时,他们善于表现自己,急切的想得到犯罪同伙的认可和赞同,对于诈骗行为没有丝毫的不安和愧疚。这种倾向的人在犯罪团伙中多为起骨干作用的从犯。神经质者的表现是:情绪化、非理性特征明显,对事物相对较为敏感,有时对自己的诈骗行为表现出高焦虑性,常常忧心忡忡,睡眠不佳,因而会出现各种心理障碍,对于自己诈骗行为常常出现疑虑,不够稳定,对于团伙的制裁措施有过度反应,情绪不易平复,认知会受到情感的影响,在犯罪团伙看来,他们的行为不合常态,易于做出脱离、告发的行为。在犯罪团伙中,这种倾向的人多为胁从犯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精神质者的表现是:心理有明显变态的倾向,会出现强烈的反社会行为,这种变态倾向的人是电信诈骗犯罪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往往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犯,是其具体犯罪的发起者,并领导组织犯罪计划的实施。他们之所以选择电信诈骗犯罪,是他们强烈的反社会的变态人格使然。在具体诈骗活动中,每每旧的电信诈骗方式遭遇瓶颈,他们就会绞尽脑汁,翻新出新的诈骗形式和花样,因此,具有这种人格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主犯,往往是打击的重点对象。(三)社会建构因素。根据社会建构理论,人格是人与环境互动过程中的一种自主建构,是一种临时产生的动态结果。在不同的社交情境中,青年群体的行为会有所不同,扮演不同的角色,表现出不同的自我。在社会建构论角度看,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犯罪行为人“自我植入”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体过程,而是一系列人际关系的产物。正如格根所言,我们可以从关系的角度对青少年的冒险行为进行理解,这些行为是产生于各种关系之中的,不是一种个体过程。因此,以上所述的电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各种社会、家庭、学校、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交融而建构起来的,具有社会性产物的属性、特征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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