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规划(6篇)
时间:202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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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编制的背景。
答:“十一五”以来,我国服务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水平不断提升,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不断涌现,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吸纳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日益突出。同时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我国服务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2010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比仅为43.2%,而全世界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达72%,发达国家接近80%,与我国同等人均收入水平的国家平均在54%左右。“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两个服务业占比指标均未完成。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虽有上升但远低于年均提高0.8个百分点的目标。2012年前三季度服务业增加值的主要指标,未能实现预期的增长幅度。服务业发展滞后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仍然比较粗放。
综合分析判断,“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服务业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条件将进一步改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加速升级,将带动服务业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改革攻坚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激发服务业发展活力和发展动力,我国具备服务业大发展的有利条件。
还要看到,从国际环境看,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基本判断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国际环境方面的内涵和条件发生很大变化。我们面临的机遇,不再是简单纳入全球分工体系、扩大出口、加快投资的传统机遇,而是倒逼我们扩大内需、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机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都迫切需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大发展。还要看到,加快推进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重要立足点。目前我国城镇化率为51.3%,发达国家接近80%,我国城镇化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城镇化既为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广阔空间,同时城镇化也需要通过服务业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创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十分突出。我们必须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主要矛盾和问题,全力推动我国服务业进入大发展的历史新阶段。
问:关于《规划》的定位和范围有什么考虑?
答:《规划》是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部级重点专项规划之一,也是我国第一部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好《规划》意义重大。编制《规划》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明确目标任务、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的客观需要;也是谋划体制机制创新、破解服务业发展瓶颈、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迫切要求。《规划》的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划》着眼于发挥服务业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大作用,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服务业发展要求的具体部署。
《规划》着眼于阐述“十二五”时期推动我国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政府服务业工作重点,提出有利于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规划》着眼于顶层设计,强化改革创新,注重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增强操作性,是推动我国服务业大发展的指南和蓝图,是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指导意见)和地方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是指服务产业和可以市场化发展的服务领域。
问:《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十二五”时期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突破口,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为方向,加快发展生产业,大力发展生活业,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为增强我国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服务业具有领域宽、功能多样、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层出不穷、改革开放任务重等特点,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联,既要将加快发展服务业置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的背景中研究和推进,也要统筹协调处理好服务业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关系。为此,《规划》提出了“六个结合”的基本原则,即:推动服务业大发展要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扩大国内需求、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相结合;与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相结合;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推动服务业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深化服务业改革与扩大服务业开放相结合
问:《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是什么?
答: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服务业发展要求,综合考虑“十二五”时期服务业发展条件、发展趋势和面临挑战,《规划》从提高服务业比重、提升服务业水平、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四个方面提出了积极可行的量化指标和定性发展目标。《规划》要求,“十二五”时期,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业就业人数占比提高4个百分点,推动特大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适应新型服务业态和新兴服务产业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品牌,建设一批主体功能突出、辐射范围广、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等。
问:服务业发展的重点是什么?出于什么考虑?
答:《规划》从生产业、生活业、农村服务业和海洋服务业四个方面提出了发展的重点,总体要求是立足我国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引导资源要素合理集聚,构建结构优化、水平先进、开放共赢、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推动服务业大发展需要生产业与生活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规划》中生产业包括:金融、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规划》强调,生产业要围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生产业向中、高端发展,深化产业融合,细化专业分工,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我国产业综合竞争力。《规划》中生活业包括:商贸服务、文化产业、旅游、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体育产业、养老服务、房地产服务。《规划》强调,生活业要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丰富服务供给,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农村服务业是我国服务业的短板,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迫切需要农村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规划》强调,要以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重点,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协同推进城镇化和农村发展,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进入,推动农村服务业水平尽快上一个新台阶。
海洋服务业对于提高海洋开发、运输保障和综合管理能力至关重要,是需要大力开拓的服务业新领域。《规划》强调,海洋服务业要紧扣海洋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和要求,加强陆海统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
问:如何加快推进服务业改革?
答: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一个深层次原因在于体制机制制约,政策支持不够。必须通过深化改革,释放发展潜能。《规划》从深化服务业改革、创新政策支持两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任务。总体要求是,大力推进服务业各项改革,着力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创新政策支持,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业市场监管体系,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现代服务业发展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省“两圈一带”战略的深入实施,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步伐不断加快,区抢抓城市东拓和重点项目建设机遇,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争当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排头兵的战略选择;把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提升区域竞争力,完善城市功能,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能力,建设现
代新城中心的关键所在;把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发挥区区位优势,构建“双轮驱动”产业格局,建设“四区一中心”,实现我区科学发展、率先跨越的重要支撑;把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作为增强城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区核心竞争力,建成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要求
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应放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上,专项规划包括《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区旅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健康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文化产发展专项规划》以及《区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调研报告》。在可行性论证分析、编制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以现代物流、商贸旅游、医疗健康、文化体育和总部楼宇经济为重点的《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是:
(一)实用。编制的规划是详规和实施性规划,不是研究性规划,更不是概念性规划,要尽量避免空洞理论和概念,内容上必须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做到有较强的指导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清晰。专项规划要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简明扼要。规划中涉及的目标定位要科学合理,指标应以统计部门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任务要明确,突出重点,防止面面俱到;产业布局要清晰,各专项规划必须有明确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图(表)。
(三)有效。要特别突出规划的有效性。规划编制要获得两个方面的认可,即要获得市场主体认可,产业目标、思路举措都要符合市场发展要求;要获得市政府认可,要加强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省市行业规划的衔接。各规划要获得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可。规划的项目要纳入市级项目库,产业定位、发展目标要获得政府和市场认同,产业和项目布局要和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协调一致。
三、编制原则
(一)规划编制要体现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突出市场主体和主导地位,头脑中要始终有一根“市场经”。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脉搏,紧紧围绕市场需求拿思路、出措施、想办法,切忌凭空臆断、不切实际,把政府和规划编制者的主观意志强加给市场,充分体现政府通过规划实施科学引导,推动服务业科学发展。
(二)规划编制要体现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的原则。同一区域应尽量避免同质化竞争。要坚持立足我区实际,与西陵区进行充分比较,走差异化、个性化发展的路子,在产业规划、发展定位、思路举措等方面,按照“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的原则,积极扶持优质产业、重点项目、特色区块和潜力产业的发展壮大。
(三)规划编制要立足区位优势、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要进一步拓宽规划编制的思路视野,同类性质产业既要同市内发展较好的区县进行比较,又要同省内外同一产业发展领先的地区进行比较,在充分比较中找准自身的优势,紧扣自身优势科学确定产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思路举措,努力提升发展质效。
(四)规划编制要体现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的原则。顺应产业发展融合的趋势,发挥服务业对一二产业的流通融通、智力支持,形成一二三产业相互协调发展的格局,强化服务业内部和行业的协调和融合发展,增强产业渗透力,提升综合竞争力。
(五)规划编制要体现共同编制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选择有实力、有影响、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主持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带领设计咨询机构人员深入市场、企业、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共同做好前期调研、项目谋划、规划起草、论证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不可委托了事,“甩手”规划。调研市场主体的面要尽可能广泛。
四、注意事项
1.各责任单位在选择规划编制单位时,要拓宽视野,尽量选择接触实际工作较多的设计咨询机构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院校专家学者,增强规划的实践性和操作性,避免不切实际、空洞的学术性规划。
2.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与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专班人员深入市场开展调研,与市场主体面对面座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见,切实闭门造车、凭空构想。
3.规划专班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吃透市级各项已有行业规划,特别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学习,注重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4.各专项规划对本产业的发展定位要高度准确,发展目标要科学合理,切合区现状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能够获得各方面的一致认可。
5.各专项规划要认真分析、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能够支撑本产业发展目标的项目,对规划出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力求切实可行,能够纳入市级项目库并能付诸实施。
6.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与市级相关行业规划的对接,要积极与市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协调,将专项规划纳入市级行业规划的延伸规划,推动专项规划实施。
五、规划大纲
规划期限为2012年至2022年,近期至2015年,远景至2022年。本着务实、科学、简明、实用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规划的主体框架:
(一)规划背景(包括基础条件、产业现状、存在问题、发展环境、未来供需预测等内容)
(二)总体思路(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目标定位、发展方向等内容)
(三)产业布局(在参考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调研市场现状的基础上阐述各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并说明产业布局的理由,形成产业布局图)
(四)主要任务(包括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建设内容等)
(五)项目规划(在充分论证、前期谋划的基础上提出各产业发展的项目库,形成项目简介和项目分布图)
(六)实施建议(包括对全市土地利用、城市规划、项目推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市场环境、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对策措施)
六、责任分工
1.区发改统计局:负责编制《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
2.区商旅局:负责编制《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区旅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
3.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区健康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4.区文体局:负责编制《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5.区招商局:负责完成《区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调研报告》。
七、实施步骤
专项规划编制分为前期工作、起草衔接、审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2年5月至6月)
1.选择设计咨询机构,组建规划编制专班(5月上旬)。各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自主选择设计咨询机构,同时从本部门本系统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规划编制工作专班。
2.编制工作培训(5月上旬)。由区发改局负责邀请省、市规划编制部门的专家,对各专项规划编制专班人员进行一次规划编制业务培训。
3.搜集、学习相关材料(5月上中旬)。用半个月时间,由各责任单位牵头,搜集与相关产业发展有关的市区发展规划、调研报告、领导讲话、工作计划等资料,组织编制专班人员系统学习。特别要学习吃透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重要文件,做到胸中有数。
4.开展调查研究(5月下旬至6月下旬)。大致安排1个月时间,由相关责任单位会同规划单位深入街乡、重点企业、项目单位,围绕产业发展现状、现有基础条件和产业布局、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未来市场供需预测、存在困难和问题、现有的政策和措施等方面,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相关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实地调研。要尽可能扩大与市场主体面对面研究座谈的面,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在汇总梳理调研成果的基
础上形成规划编制大纲。
5.考察学习(6月中下旬)。用10天左右时间,各责任部门牵头围绕规划编制的相关事宜,组织规划编制人员赴省内外相关产业发展先进地区观摩考察,比较、学习、借鉴各地好的理念、做法、措施、政策等。
第二阶段:规划起草(2012年7月9月)
6.集中撰写规划(7月)。大致安排1个月时间,由各责任单位、设计咨询机构组成的规划编制专班集中撰写专项规划。
7.广泛征求意见(8月上中旬)。大致安排半个多月时间,由各责任单位组织邀请所属产业上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相关部门领导,征求对专项规划初稿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
8.行业主管部门初审(8月中下旬至9月中旬)。大致安排1个月左右时间,由各分管区长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邀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规划、土地及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市场主体代表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并定稿。
9.综合规划编制(9月下旬)。在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由发改局组织专班人员,修订完善现代服务业综合规划。
第三阶段:综合评审及(10月-11月)
10.综合规划市级评审(10月)。大致安排1个月左右时间,由区政府邀请与规划编制相关的市直部门,对综合规划进行联合审查,与市有关规划进行对接,并争取纳入市级规划的延伸规划,有关产业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
11.区政府审定规划(11月)。区政府对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予以审定并对外。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靳鹏同志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统计局,陈立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规划编制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专项规划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展现代服务业,首先从认识上应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跳出传统的服务业内涵,加快从商贸服务业为主向生产型服务业转变,增强服务制造业和城市化的水平;二是跳出本县本区,加快从满足城镇生产生活为主向为区域经济服务转变,大力发展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三是跳出传统行业,加快从传统服务业为主向不断加大现代服务业比重转变,大力发展智力型、技术型服务业,增强对中高级人才的吸纳能力;四是跳出传统的居民服务业,加快从消费服务业为主向生产、消费并重的服务业转变;五是跳出传统的发展方式,加快从传统业态向新型业态转变,用新型营销方式、信息技术手段,有机整合传统品牌、资源优势,通过局部的跨越和突破,积累新的竞争优势。
江苏省建湖县在上述认识转变的基础上,实践中抓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工作,我们着重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抓生产服务业培植,提高制造业发展与农业产业化配套水平。
工农业要有大的发展,必须重视为其配套的生产服务业的培育与推进。生产服务业是未来制造业战略升级的一个重点方向,未来制造业的生产,不仅是物质产品,更是服务产品,产品的价格有70-80%来自于服务,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心逐渐转向以服务为中心,特别是面对企业商务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发展由制造业延升形成的生产服务业成为一个必然的战略选择。一是培育区域性的物流中心。现代物流业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影响大、带动力强。二是加快专业市场建设。三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系统。四是加强培训体系建设,不断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撑。
二、抓商贸流通业扩张,壮大经济实力。
充分发挥流通直接面向市场,对其他产业的先导性作用,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特色就是优势,就是生命力,就是竞争力。做好服务业,很重要的就是要有自己的特色,培育发展特色商贸服务业,以核心商业区为中心,推进商贸流通业区域的扩张。加快流通经营业态的创新与整合,引进和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管理水平高、辐射范围广、竞争能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团。注重运用新的营销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业,引导其向现代服务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过渡。大力支持商业企业与外资商业的合资合作、开拓县外市场,构造良好的市场平台。
三、抓新兴服务业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
在大力发展传统商贸流通业的同时,加快发展信息服务、房地产等新兴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全力打造湿地生态旅游品牌,打造水乡风情旅游品牌,将建湖旅游定位于休闲观光度假、观赏湿地景观、体验水乡风情上,以“水”为核心,带动景区建设的大发展。把房地产业作为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来抓,广泛开展城建、土地招商活动,吸纳大客户来湖投资房地产。目前,县城建成区面积14.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4万人。
四、抓发展服务业组织引导,推进现代服务业水平快速提升。
【关键词】物流园区;规划;供应链集成
物流园区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对物流业产生需求,催生物流业产出的一种功能聚集型服务业态。自1998年以来,发展现代物流的积极性和热情在全国被唤醒,工业、商业及物流企业运用物流技术的领域不断扩展,各类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也呈现出良好势头,物流园区(或物流基地)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出现并开始大力发展的。
一、目前我国物流园区的现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物流园区数量有150个,占全部规划、在建和使用的物流园区总量的45%。从投入使用的物流园区的经营状况来看,20%左右的物流园区经营情况较好,50%多的园区只获得微利,还有近30%的园区不但亏损,其中,一些物流园区已经转行开始做房地产。
通过研究发现,一些效益不好的物流园区存在着共性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进行科学的园区规划。具体表现在当初规划提出的园区发展目标与国民经济、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的发展没有太多联系,设定的服务对象企业多为虚拟,实际货量预测不准,园区规模设计和功能布局不合理,导致问题出现。
二、现代新型物流园区发展模式
现代新型物流园区不同于传统物流园区,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在招商目标、管理模式、集聚效应、对产业升级影响、对地方经济的作用方面都存在实质区别。这就决定了对物流园区规划提出了更科学、更务实的要求。
新型物流园区主要表现为科技型、生态型、供应链集成服务型。所谓科技型是指应用物联网、云计算、信息平台技术;生态型是指园区内企业形成一个服务链与产业链、和谐共生,实现“生态平衡”;供应链集成服务型是指为特定行业(产业)、细分产品提供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运营服务。
三、现代新型物流园区规划设计原则
1.合理选址
(1)选择位于城市中心区的的边缘地区,在城市道路网的外环线附近;(2)选择位于内外交通枢纽中心地带,至少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连接;(3)选择位于土地开发资源较好的地区,这样用地充足,成本较低;(4)选择位于城市物流的节点附近,原有物流资源基础较好,有可利用和整合的物流资源;(5)选择有利于整个地区物流网络的优化和信息资源利用的地带。
2.统一规划
建设综合物流园区一定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在全国运输大通道的格局下,遵循区域经济的功能、布局和发展趋势,依据物流需求量和不同特点由政府统一规划。其中要要打破地区、行业的界限,转换思想,按照科学布局、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良性循性的原则进行规划。防止规划各自为阵、盲目布点、恶性竞争、贪大求洋的情况,避免重建、误时、费财的现象发生。
3.合理控制规
物流园区的功能和空间布局决定了物流园区的规模,此外,物流园区的功能和服务对象、区域的物流服务需求的不同,使得物流园区在规模存在差异。物流园区规划和建设要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避免占地用途上的模糊性和投资规模的不明确,合理投资,赢得效益。
四、我国现代新型物流园区规划探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物流园区的规划性质属于物流企业或企业物流发展战略规划,这就要求在规划中必须讲清楚园区的发展目标。其次,物流园区建成以后将处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中,因此规划提出发展措施必须要与经济、政策环境变化相适应。第三,物流园区是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要考虑盈利,因此规划必须说透园区建成以后的盈利模式。金融危机以后,《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告诉我们,物流园区规划必须系统地回答物流园区的发展目标、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比较优势、根本任务、服务定位、盈利模式、实现路径、战略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一系列关键性问题,才能成为一个具有实效的规划。
1.基础数据源综述
对该地区获得的国家政策支持情况、产业规划与布局情况、产业集群生产经营现状、重点制造企业的物流特点、专业化市场的种类及规模、人口数量及购买力、主要工业产成品的输出货量、主要消费品的输入货量、在建工业项目未来产出量、购买能力提高导致的未来需求量、现有本地区采购与销售的覆盖范围与辐射半径等方面内容通过数据收集整理,全面把握发展现状。
2.竞争与赢点分析
由于分析的内容较多,在此只举两个方面分析内容。一是对该地区在建和建成投入使用的物流基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企业自有仓库的规模、功能、服务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拟建物流园区的建设理由。二是对该地区正在运营的铁路、公路运输公司、仓储、货代企业和第三方物流的服务进行客观的评价,找出拟建物流园区建成以后,运营模式的获利前景。
3.发展目标及定位
阐述在国家政策背景下,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动中,拟建物流园区服务现有产业、满足未来需求的战略指导思想和业务实现路径,阐明物流园区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产规模、销售收入、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安排就业的量化指标,说明带动和促进本地区相关产业发展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定位拟建物流园区的服务对象产业、特定企业群体及所需的物流设施功能,建立盈利模式。
通过采用物流园区规划“矛盾、问题与解决方法矩阵”,找出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作为服务对象产业和潜在客户企业的货物必经本物流园区落地、加工、转运和贸易的理由和由此产生的销售收入、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运营做好了准备。
4.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物流园区经验
目前,国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物流园区规划经验,但从国内应用情况来看,一是与经济发展结合的不紧密,二是规划单位只采集几个数据就进行功能布局。因此,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园区规划方法势在必行。
总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园区规划体系,制定物流园区规划指南是目前我国物流园区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四大直辖市淡化经济指标上海经济指标数量仅占11%
比较四大直辖市已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文本,除天津外均通过表格形式明确了“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除重庆外,北京、上海、天津都淡化了GDP、财政收入等经济类指标。
从指标数量的总体情况看,北京共设置4个类别25个指标,与“十一五”相比,规划《纲要》指标由39项缩减为25项。减少的指标基本都是经济类指标,而增加的则多为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相关指标。经济指标共4个,占16%。25个指标中,预期性指标为11个,其余均为约束性指标,其中绿色发展有10个指标,9个均为约束性指标。上海共设置5个类别35个指标,在指标框架上,确定了结构效益、创新能力、服务功能、社会民生和人口资源环境五大类。其中人口资源环境类指标设置最多共13个,经济指标只有4个,仅占11%。35个指标中,10个为约束性指标。重庆设置4个类别34个指标,其中,资源环境指标10个、社会民生9个,经济增长8个、结构质量7个。
四大直辖市GDP指标分化明显
四大直辖市的规划《纲要》中,多项指标的设置保持了与全国规划《纲要》的一致性。预期性目标中,生产总值增长率、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是各大直辖市都关注的项目。约束性目标中,四大直辖市对耕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也做了详尽的规划。
从具体指标值看,历来列在规划《纲要》首要位置的GDP增速,这次却被“调低”了。在四个直辖市中出现明显分化,其中京沪大幅下调,而渝津则再上台阶,其中京沪的8%是全国年均增速最低的预期目标,而重庆12.5%的增幅在全国居于第二位,仅次于海南的13%。
另外,在产业发展方面,四大直辖市规划《纲要》将发展重点指向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发展方面,北京提出“十二五”期间服务业占比达到78%以上;上海提出“十二五”期间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重庆提出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北京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柱地位要初步形成;上海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天津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左右;重庆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比重要达到25%。
相比“十一五”,城乡居民收入成为各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一个亮点。其中,北京提出从“十一五”的年均增6%提高到8%,居民收入和GDP首次齐头并进。上海“十一五”的提法是“持续稳定增长”,“十二五”确定为不低于人均生产总值增长率。重庆的目标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并宣示要成为“居民幸福感最强的地区之一”。
重庆率先将基尼系数写入“十二五”由0.42降到0.35
四大直辖市规划《纲要》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发展指标,突出了地区工作重点。同时,还增加了一些“十一五”规划《纲要》没有的指标。
北京规划《纲要》与“十一五”相比,增加了最终消费率、年技术交易额、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放、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而与其他三大直辖市相比,重点食品安全检测抽查合格率,药品抽验合格率是其他地区没有提到的,这突出了北京对于食品和药品安全的重视。
上海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指标最多,尤其是城市服务功能方面,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比重、航运服务业收入、新增跨国公司、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比重等指标设置都充分体现了上海提升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四个中心”核心功能的思路与决心。在具体指标方面,上海明确提出,未来五年,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5%,物流业增加值占比达到13%,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比2010年翻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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