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财政扶持政策范例(3篇)
时间:2025-11-16
时间:2025-11-16
关键词:财政支农;税收;农村社会保障
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这已被大家所共识。但是,现行的支农政策以及实施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一个全面化、长期化的支农政策体系。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但是,这一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并积极创建新的政策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整合这些政策,区分其主次和先后顺序,统筹安排这些政策,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最终实现政策框架的整体目标。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每年以1500亿元~2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一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的《农业补贴法》,算是对《农业法》的补充与细化。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
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三)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t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四)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wto规则下,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发展农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当前,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
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2.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一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实行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通过财政改革来促进机构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结合农业土地资源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五)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
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
目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协调政策间的关系
第一,就财政贴息政策而言,其内容可以归入到补贴政策中。因为,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代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利息,是财政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间接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从财政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财政农业补贴是通过直接的财政投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而财政贴息更侧重发挥金融信贷资金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本质上还是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两者都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第二,农业投入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是并列的关系,两者可统一内涵于农业投资政策中,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内容也是相通的。但是,两者的作用目标和原理又有些区别。农业投入政策侧重于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而农业补贴政策更侧重于直接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在当前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投入和补贴都应尽快向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支持”转移,并有效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农业投资政策与农村税收政策两者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农民都是一种“取”与“予”的关系,两者必须协调好,否则就会事半功倍。比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税费负担也居高不下,结果国家财政支出不少,农民的收益却不见提高,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矛盾。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取”和“予”的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要保护农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就必须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国亦应如此。
第四,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而言的。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和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等业务,又可以切断农民致贫和返贫的根源,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扶贫成果。从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贫开发新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因此,这两个政策间应相互搭配,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农业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包括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增加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通过优惠财税政策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到贫困地区开发等措施。
(二)安排政策实施的次序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处理好国家与农民取与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财政投资政策的作用,并使财政投资的重点向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倾斜。具体而言,财政支农的优先次序应是: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在需要体现社会公平的事务上,财政无偿投入;在体现经济效率方面(如产业建设),财政侧重是通过间接支持培育和创造环境,减少直接的投入。财政投入要在解决眼前困难的同时,尽可能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内在造血功能和形成自主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政扶持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博弈分析
我国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公司+农户”形式现已成为普遍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离不开资金扶持,通过财政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吸附、膨化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是解决制约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获得财政扶持中也出现了过度依赖现象,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了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龙头企业业务扩张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没有达不到扶持预期的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中参与各方的博弈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一、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
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多种利益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这四方均想使自己的目标最大化。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促进GDP的增长、增加农业生产总值、带动各方资金投入、社会稳定,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尽可能多的农户脱贫致富,龙头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目标是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增加纯收入。
(一)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对当地地方政府来说,争取本地有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投资和优惠,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体现政绩,其最优选择必然是争取更多的名额。中央政府同样是希望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中央政府还希望平衡各地之间的差别。目前是通过竞争,设置门槛,达标者上。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中央政府在各地平衡建立;当地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弄虚作假,使未达标企业达标;当地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公关取得名额等。
(二)龙头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府配给每个地方的企业名额有限,所以对企业而言首先要争取成为龙头企业,其最优选择是争取名额。这样企业能否成为龙头企业取决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和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不达标的企业可以想办法达标,选择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博弈
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利润最大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复杂,二者之间的博弈较为复杂,包括是否租地、租金多少,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农户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是否执行合同,产品是否卖给公司或公司要不要收购产品等等。双方博弈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双方信息拥有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丰与欠、公司与个人信用、短期与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一般是财务订单生产,订单生产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远期交易方式,这种远期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突然出现而遭到人为破坏。无论对于农户还是对于公司,只要不执行合同的收益大于执行合同的收益,所签合约就会面临被撕毁的风险。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合同签订以后,如在某一时刻任一合同方违约,那么农户与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静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只要一方有一种能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该博弈方拥有严格的“上策”,那么他就会无条件的选择这种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另一方的损失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在没有外部约束机制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他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会顾及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出现违约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多方博弈带来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与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出政绩,极力扶持本地的龙头企业,以期望其做大做强,形成本地几个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性龙头企业的形成,违背了中央全面平衡发展的战略。政府的过保护和扶持,会给龙头企业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当遇到诸如资金短缺等问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来解决,而是期待通过找政府财政的帮助来解决,失去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二)对龙头企业扶植有余而风险失控不足
在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上有些地方政府忘记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被过度夸大,一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公司+农户”。对于龙头企业社会各方面都是支持有余,但对其潜在的风险却少有人去提及,一时的成功有时并非企业自身“身强体健”,而是方方面面“厚爱”的结果,但企业决策者往往会被一时的成功冲击昏了头脑,致使企业越跑越快,风险越积越大。在福建省南平市原本只有几百头奶牛的一家小型奶企,通过实施“公司+奶场+农户”的经营模式,短短几年迅速崛起为我国地方最大的奶业基地。但在狂飙突进式的盲目扩张和奶业市场惨烈竞争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南平市的牛奶企业全面陷入困境,数亿元的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几十家奶牛场惨淡经营。
(三)政府财政扶持中伴随着对龙头企业的干预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本身就是出于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在这种目的下的促使下,在政府本身不具有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为了自己能够出政绩,按照把龙头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自己的思路办事作为扶持的条件,而龙头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又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这些都有可能形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有的甚至是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
(四)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
龙头企业与在政府博弈中,由于在企业利益的流失会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要求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或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都为企业制造了寻租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去争取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甚至有的企业虚报材料跻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期获得这些优惠政策。有学者通过对几十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②。
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增收,也就是说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能够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的利益都为企业所获得。另外,当前我国给予的龙头企业的扶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补贴,而往往有些企业在拿到资金后,只是拿出一部分投资于农业,而有相当部分投资于其它高利润项目,去追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五)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毁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相对于特定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
某一地方的农户要想在国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何尝体裁“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成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去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政策的效率。
(一)中央财政政策由重扶持转变为重引导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在数量上和占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上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受制于我们国家底子太薄、农业欠账又过大的现状,财政资金不可能满足龙头企业的全部需求,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只是起引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中央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把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企业自身投入作为是否进一步扶持的考核指标。
(二)继续完善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与扶持的龙头企业面对面的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上,加快龙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解决好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利用比较优势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把手中垄断的许多资源尽快市场化,同时简化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源的配置能够真正达到有效率,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创新扶持方式
目前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一方面会引起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财政补贴重点可以考虑放在技术、设备、基地上,使龙头企业更快地形成直接的、可持续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更科学的扶持方式。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地方政府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互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中央财政可以把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保护农户的配套措施作为考核龙头企业的一项指标。
关键词:财政扶持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博弈分析
我国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公司+农户”形式现已成为普遍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离不开资金扶持,通过财政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吸附、膨化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是解决制约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获得财政扶持中也出现了过度依赖现象,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了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龙头企业业务扩张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没有达不到扶持预期的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中参与各方的博弈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一、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
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多种利益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这四方均想使自己的目标最大化。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促进gdp的增长、增加农业生产总值、带动各方资金投入、社会稳定,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尽可能多的农户脱贫致富,龙头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目标是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增加纯收入。
(一)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对当地地方政府来说,争取本地有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投资和优惠,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体现政绩,其最优选择必然是争取更多的名额。中央政府同样是希望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中央政府还希望平衡各地之间的差别。目前是通过竞争,设置门槛,达标者上。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中央政府在各地平衡建立;当地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弄虚作假,使未达标企业达标;当地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公关取得名额等。
(二)龙头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府配给每个地方的企业名额有限,所以对企业而言首先要争取成为龙头企业,其最优选择是争取名额。这样企业能否成为龙头企业取决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和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不达标的企业可以想办法达标,选择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博弈
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利润最大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复杂,二者之间的博弈较为复杂,包括是否租地、租金多少,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农户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是否执行合同,产品是否卖给公司或公司要不要收购产品等等。双方博弈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双方信息拥有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丰与欠、公司与个人信用、短期与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一般是财务订单生产,订单生产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远期交易方式,这种远期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突然出现而遭到人为破坏。无论对于农户还是对于公司,只要不执行合同的收益大于执行合同的收益,所签合约就会面临被撕毁的风险。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合同签订以后,如在某一时刻任一合同方违约,那么农户与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静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只要一方有一种能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该博弈方拥有严格的“上策”,那么他就会无条件的选择这种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另一方的损失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在没有外部约束机制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他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会顾及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出现违约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多方博弈带来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与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出政绩,极力扶持本地的龙头企业,以期望其做大做强,形成本地几个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
性龙头企业的形成,违背了中央全面平衡发展的战略。政府的过保护和扶持,会给龙头企业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当遇到诸如资金短缺等问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来解决,而是期待通过找政府财政的帮助来解决,失去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二)对龙头企业扶植有余而风险失控不足
在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上有些地方政府忘记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被过度夸大,一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公司+农户”。对于龙头企业社会各方面都是支持有余,但对其潜在的风险却少有人去提及,一时的成功有时并非企业自身“身强体健”,而是方方面面“厚爱”的结果,但企业决策者往往会被一时的成功冲击昏了头脑,致使企业越跑越快,风险越积越大。在福建省南平市原本只有几百头奶牛的一家小型奶企,通过实施“公司+奶场+农户”的经营模式,短短几年迅速崛起为我国地方最大的奶业基地。但在狂飙突进式的盲目扩张和奶业市场惨烈竞争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南平市的牛奶企业全面陷入困境,数亿元的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几十家奶牛场惨淡经营。①
(三)政府财政扶持中伴随着对龙头企业的干预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本身就是出于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在这种目的下的促使下,在政府本身不具有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为了自己能够出政绩,按照把龙头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自己的思路办事作为扶持的条件,而龙头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又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这些都有可能形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有的甚至是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
(四)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
龙头企业与在政府博弈中,由于在企业利益的流失会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要求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或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都为企业制造了寻租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去争取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甚至有的企业虚报材料跻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期获得这些优惠政策。有学者通过对几十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②。
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增收,也就是说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能够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的利益都为企业所获得。另外,当前我国给予的龙头企业的扶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补贴,而往往有些企业在拿到资金后,只是拿出一部分投资于农业,而有相当部分投资于其它高利润项目,去追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五)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毁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相对于特定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
某一地方的农户要想在国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何尝体裁“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成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
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去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政策的效率。
(一)中央财政政策由重扶持转变为重引导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在数量上和占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上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受制于我们国家底子太薄、农业欠账又过大的现状,财政资金不可能满足龙头企业的全部需求,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只是起引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中央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把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企业自身投入作为是否进一步扶持的考核指标。
(二)继续完善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与扶持的龙头企业面对面的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上,加快龙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解决好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利用比较优势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把手中垄断的许多资源尽快市场化,同时简化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源的配置能够真正达到有效率,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创新扶持方式
目前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一方面会引起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财政补贴重点可以考虑放在技术、设备、基地上,使龙头企业更快地形成直接的、可持续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更科学的扶持方式。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地方政府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互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中央财政可以把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保护农户的配套措施作为考核龙头企业的一项指标。
(五)加强管理和监控,防范企业风险
人们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质疑并不完全是政策本身有什么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的执行不利造成的。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财政资金安排上并没有形成合力。在目前我国对重点龙头企业采取资格认定的情况下,各部门有没有真正按照规定来审查,企业有没有虚报的情况,企业拿到财政补贴后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很好的管理才能保证政策的实施到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味的扶植而不顾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在扶植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另外,必须随外部世界的变化和人的认识的深化对财政扶持政策做出适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目标实施步骤,执行手段与现实相符合,因此,政府在扶持中必须注意对政策执行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有力的监控,以使其
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总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执行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既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又是市场经济博弈的参与者。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作过程是博弈的过程,相互影响,其合作效果直接影响各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局中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其中一方或各方都将遭受损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政策参与各方就彼此有利的行为过程或组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共同遵守,合作博弈,都将使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也印证了“合作比不合作好”的博弈论基本观点。
注释:
①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06-04-20.
②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参考文献:
[1]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杨德生.农村道路建设若干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3(2).
[4]朱四海.反哺时期农业产业化政策取向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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