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处罚条例范例(3篇)

时间:2025-12-14

公司安全处罚条例范文

乙方: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特大交通事故,遏制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某”集团品牌形象和利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条集团所属各经营公司的经营责任人(总经理)是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安全技术经理(安全主任或车队长)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经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履行主体管理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确保安全预防措施到位,讲求实效;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追究制度,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组织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建立企业安全应急预案;

三、组织建立驾驶员档案、安全行车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安全例会活动,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安全学习、行车事故、车辆回场检验、安全检查记录等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记录,按规定及时填报安全生

产报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六、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公司经营责任人或安全分管经理和安全主任必须亲临事故现场指挥,同时向集团安委会领导汇报情况,并在两天内向集团作出书面汇报,集团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七、采用科学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八、积极配合集团安全管理机构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指标。

一、安全生产目标:杜绝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0”;减少一般事故,降低行车违法行为;

二、年度安全考核指标(按百万公里)

1.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公里

2.行车事故责任死亡率低千0人/百万公里

3.行车事故责任伤人率低于1.5人/百万公里

4.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3.5万元/百万公里

三、无重大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事件(凡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运输安全服务质量问题,或由当事人投诉并经查理情节确实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均为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四、办公场所、仓库、场站等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第四条奖罚。

一、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主要是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评比项目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励5000-10000元);

2、个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经营责任人(奖励2000_5000元)。

(二)评比条件

1、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无特大责任交通事故;

(2)完成年度安全指标,各项均低于考核系数;

(3)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项目考核评分高于90分,各项报表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

(4)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评比中获得先进荣誉的公司拥有优先评选权

2、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凡被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的经营公司经营责任人在优秀经营责任评选中拥有优先权;

(2)凡被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的经营公司可推荐1名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工作者;

(3)未被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的经营公司,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资格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评选。

(三)评比时间及操作

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的屏蔽于考核年度结束后进行。

二、处罚:

1、考核年度内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l)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l1人及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6万元:

(3)变通事故

责任划分为全责、主责、同责、坎责、无责,折合系数分别为1.O、075、0.5.0.25、O:(4)此考核处罚仅对经营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企业上报、集团安委台研究决专。

2.考核年度内责任事故超标处罚标准

序号处罚项目处罚金额(元)

1、责任事故率超标1000

2、责任伤人率超标1000

3、责任事故、责任伤人旅两项指标同时超标3000

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核项目表及处罚标准

序号项目分值未完成项目要求的处罚金额(元)

1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10200

2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10200

3完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10200

4开展季度自检自查工作并做好记录5300

5健全司乘档案、车辆档案、事故档案等5100/宗

6及时上报安全管理报表5300/宗

7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0200/宗

8成立重特大事故处理应急小组并制定应急预案10200

9生产设备、作业场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10200

10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10200/宗

11杜绝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盗窃事故的15200-500/宗

说明:

(1)以上安全管理考核项,经济处罚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各级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由各企业另行规定和实施;

(2)集团对下属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上羡慕进行督查,如遇不合格事项,可出具处罚通知书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集团公司与经营公司各持一份,作为集团公司经营班子对企业经营责任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经营公司若2012年度安全生产超出考核指标,经集团调查确认企业经营责任人应承担领导责任的,将酌情给予通报、警告、降职、撤职和经济处罚等其他处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司安全处罚条例范文篇2

上班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违章驾驶与工伤认定有何相关?怎样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劳动者必须懂得的法律常识。射洪县判决的一起工伤行政官司诠释了这个法律难题。

2010年3月9日,射洪县法院对一起工伤案作出判决:维持射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射洪县某金属公司杨光强的工伤性质认定书,一场打了两年的行政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回放

上班途中无证驾驶遇车祸

2008年3月8日,射洪县某金属公司职工杨光强不戴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去公司上班。杨光强在交叉路口没有减速,在县城一个交叉路口与另一辆相向而行的摩托车相撞致残。交警作出认定:杨光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11款、第51条、第44条之规定,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杨光强本想当个工人为家里挣点钱,但现在却落下终身残疾,这是他本人和家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杨光强还只有38岁,正是男人干事业的好时候,也是男人负担最重的时候。一时间,他成了连翻身都不能的残疾人,全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杨光强的妻子讲,射洪某金属公司起初对这件事还是很重视的,虽然丈夫没有上几天班,但是事发后,单位在杨光强的前期治疗中给付了医药费,但是后来就不管了,单位称,杨光强的受伤不能算工伤。因为他违反了《道交法》。

杨光强则认为,自己出了车祸,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接受处罚,但是自己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该按照工伤对待,报销一切医疗费用,同时还应享受有关政策。

2008年9月2日,杨光强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杨光强自己也有责任,于10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杨光强不服,2008年12月10日,向射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民告官

违反《道交法》算不算工伤

2009年1月10日,射洪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该局重新认定。

鉴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责权重新对此案进行认定。2009年1月12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光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杨光强拿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重新认定的工伤决定书,找到自己所在的射洪县某金属公司领导,提出要求报销医疗费用等问题,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

这一下轮到该金属公司不服了。射洪县某金属公司想:既然你杨光强找了射洪县政府复议,我就干脆找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问题说清楚,这违反《道交法》的受伤还应由公司担责吗?

2009年1月25日,射洪县某金属公司向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光强系工伤的决定;同时要求维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09年6月24日,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射洪县某金属公司申请的复议决定:维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杨光强所受伤害系工伤的决定。

2009年12月,射洪县某金属公司见行政复议没有达到自己的愿望,便一纸诉状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射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意想不到的是,在法院内部,对于杨光强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泾渭分明

赞成观点与反对意见对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属于工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尽管杨光强有交通违法行为,但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行为。同时,依照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因此杨光强应当作为工伤认定。

反对认定为工伤的观点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法。”可见,治安管理并不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在两部法律中分别规定,仅仅是立法技术层面的考虑,但是从内容与性质上看,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以,杨光强则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主审法官

四年前《道交条例》已废止

据射洪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白勇介绍,尽管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期间,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自200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不再调整,而归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调整。因此,自2006年3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就不再同时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我国法学理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又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仍应认定为工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且有公安机关的处罚文书作证据,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杨光强,行为与伤害因果关系不能确定,认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很牵强。

立法意图

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白勇告诉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意图看,我国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是逐步放宽的,充分体现了国家人文关怀。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者违法”就是一个明证。对于一般违法则应认定为工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时间、规定路线以及本人无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已经不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没有其他工伤排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扩大性解释来否定工伤认定的,显然与国家立法意图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载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主要法律精神是为了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使其遭受伤害后获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的权利。

公司安全处罚条例范文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全文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各风电场。

2.表彰和奖励规定

2.1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风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1.1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见签订的安全责任状);

2.1.2安反措计划制定详细、组织落实好,年度完成率95%以上;

2.1.3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2.2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风电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1未发生由于本场负主要责任的设备异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发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没有受到违章处罚;

2.2.3认真组织两会一活动,学习内容能及时结合上级通报、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风电场日常工作内容,台帐记录详实、规范;

2.2.4能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两票合格率达100%;

2.2.5在设备治理、全面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绩突出;

2.2.6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在各项安全检查及整改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上级领导好评;

2.3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伤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灾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发配电设备损坏事故者;

2.3.5避免了误操作事故发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发生;

2.3.7避免了一类障碍发生;

2.3.8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

2.3.9认真巡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风电场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2.4.1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2.2.2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3.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1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20xx-5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xx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3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以1000-20xx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以500-1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以300-800元罚款;

(4)对事故单位给以20xx元罚款。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300-800元。

3.3对障碍、异常处罚的规定:

3.3.1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给以500-1000元罚款;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300-8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200-500元。

3.3.2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考核300-500元;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4)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100-200元。

3.3.3发生异常对风电场考核200元/次。

3.3.4对重复故障(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的考核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再增加30%-50%的罚款,2月内连续发生或同一设备连续第二次发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执行加倍处罚。

3.3.5对上述故障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4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对各部门及各级有关责任者处罚依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3.5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3.5.1现场发生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给予50元罚款;

3.5.2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5.3当月连续发生3人次以上违章现象,风电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反省并公布,并给以500元罚款。

3.6凡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均定性为误操作。对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3.6.1误操作造成一类障碍的,除按照一般设备事故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误操作造成二类障碍事故,除按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误操作造成异常发生,除按照二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虽未造成后果但实际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3.7原因不明事件的处理

对于故障原因暂未查明的事件,对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况重新处罚;

3.8其它处罚

3.8.1应执行两票而未执行或与工作内容不符,每发现一例,考核责任人100元。

3.8.2发生设备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现象后,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汇报或故意隐瞒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处罚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样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8.3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具体如下:

(1)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对两票上所有相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处罚;

(2)月度计划、隐患治理、缺陷处理、安全通报限期整改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无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对应执行而未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或执行不认真者;

(4)未按规定按时进行可靠性数据、日报表等数据统计的;

(5)未能按时上报事故、障碍、异常原始表报者,每推迟一天进行按上述考核;

(6)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

(7)禁烟区吸烟者,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0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1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1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4.2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3在事故调查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客观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

5.奖惩特别说明

5.1对同时违反风电场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者原有基础加倍处罚

5.2外来施工队伍,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风场(带票风场)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处罚。

5.3对发生的其他不安全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5.4本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风场及安全生产部成员及时发聩给安委办,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5.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奖惩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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