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络监管(精选8篇)

时间:2023-06-27

公司网络监管篇1

网络借贷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自2005年全球第一个互联网借贷平台Zopa兴起之后,Prosper、Lending Club、Kiva等网络借贷平台也随之发展起来,它们对于小额借贷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网络借贷平台在操作模式、贷款金额设置、资金转账方式和利率管理等方面具有十分多样的形式,其中占主要部分的有自主配对、网站全程参与、网站审核担保等三种类型。从全局的角度上观察,目前中国的网络借贷逐渐向交易金额大额化、借贷范围跨区域化、借贷关系由熟人到陌生人的趋势发展。

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是在2007年,截止到2012年末,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发展到了两百多家,据分析机构的统计,上述的两百多家借贷平台能够完成贸易额为一百亿元的线上交易,再加上不在线上进行交易的贸易额,其总数可以到达三百亿元的人民币,和2011年相比增加了将近五倍的幅度。

二、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

1、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开展投资咨询、电子信息等业务的平台或者公司只是原则规定上的约束,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法律明文规定,执法部门对于发生于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违法乱纪问题只能对违法的部分进行惩戒,在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尚缺少明文的指示。因此对于从事网络金融信贷业务的有关人员,经营的合法性将会被群众质疑,不利于网络信贷正常业务的开展,同时还可能产生非法集资的问题。

政府应该确定网络借贷公司在法律法规上的地位划分。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以及权利义务能够深化网络借贷平台的职责和管理明细,有利于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但由于网络借贷属于比较新潮的市场,所以很多的法律规范还没有涉及进入,这就使得网络借贷在法律上出现了漏洞。具体分析下来,网络借贷管理范围中,因为网络借贷既能够涉及互联网,又能够涉及金融,所以工信部管理网络借贷的名义也属“名不正言不顺”,网络借贷的这种夹缝身份使得各方均不能执行管理的责任,自主发展所导致的潜在危机也在悄悄滋生。

2、监管手段不到位。目前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还存在资金贷前的用途审查不到位的问题,在没有审查借贷资金流向的前提下,民间的闲置资金很有可能倾向我国的“两高一剩”、房地产、资本市场等风险较高的行业,这样不利于国家调整经济结构。

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只是借贷前期存在监管上的不到位,借贷后期也出现了监管的不到位。具体问题体现在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多以跨区域借贷为主,其直接导致了借贷双方进行交易的时候,不能明确具体的借贷地点和关系人,这样出借人在完成贷款支付以后不能保证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是否可以每次都按期支付,所以也就难以进行借贷项目的跟踪管理。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面临信用风险

信用评级不充分。网络借贷除了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其平台本身的运营方面也存在着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网络借贷平台背后的主控权基本都交由公司掌管,网络借贷公司的合法性和正规性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目前的网络借贷公司都是以投资理财、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关键词进行命名并完成相应的注册过程。据我国监管部门对公司注册管理中的规定,经营科技创新及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国家没有规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只要满足公司注册资本金高于三万元就可以。

网络借贷平台如果出现坏账率增大的情况,公司很可能面临倒闭,这样很多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将会血本无归。“低门槛”的公司注册费用也给与很多不法分子从中牟利的机会,非法骗取钱财的情况不能避免。

三、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1、政府部门应进行调研立法。国家的相关立法机关应该对网络借贷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主要的办法可以参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调研经验。如果我国能够拥有一部完善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其应该针对网络借贷公司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内容进行管理。法律还应该认真完善对于不良网络借贷活动的监管办法和处罚措施,把网络借贷活动进行法制化管理。

2、监管部门应提高监控力度。网络借贷反洗钱制度应当作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提高管理力度的主要方面,其主要原因在于洗钱活动的危害之大、影响之深远,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重视。对于有嫌疑的平台和公司,人民银行应该重点处理,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网络借贷大额贷款的管理力度。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该对借贷平台随时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洗钱活动的发生。银监会早在2010年就曾对于网络借贷做出政策扶持,并了监管管理办法。

(二)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审核

就我国现在的信用制度而言,网络借贷的发展还有些为之过早,原因在于我国居民不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这么高的信用认识,社信用体系的建设道路还在完善中,创建高效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能够加快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用证明的采集,另外,网络借贷可以适度和银行进行合作,将银行在金融借贷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作为监管参考,把网络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加入到信用数据库中,实现信用信息的补足和完善,做到网络金融建设和银行金融建设相互结合。

参考文献:

[1]宋文、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实证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2]滕尔越、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及发展前景[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4):43-44、

公司网络监管篇2

1月7日上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的一大亮点在于网络直播庭审。两天庭审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后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播报,案件的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多万次。同时,点击微博,就能看到庭审的视频直播。两天总计20多个小时的庭审网络直播,直播期间累计有100多万人次观看视频,最多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1 许多观看庭审直播的网民都发表了自己对快播案的看法,大部分网民都为快播公司喊冤叫屈,只有少数网民认为快播有罪,这其中有作为享受过快播带来的好处的用户的立场因素,也有被庭审中控辩双方表现差异影响的因素,更主要的还是因为网民自身对法律的理解。

庭审结束后,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也踊跃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支持有罪的和质疑的都有,也从侧面证明了快播案的争议性和疑难性。

快播案本质上可以认为是一起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用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公众讨论的核心和焦点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和条件。

无论快播案结果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它将对中国互联网刑事立法与司法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司法机关在类似专业案件诉讼中的经验与教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开发中对法律风险的防控,对技术中立规则的反思等,都是本案留给我们的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就刑法中相关罪名与快播公司行为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试图探讨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制方式。

一、快播案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快播案公诉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快播公司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要件上看都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引起了广大网民与许多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

从客观事实上看,快播播放器上确实有大量淫秽视频传播(服务器中储存的淫秽视频高达70%)。另外有许多迹象表明互联网用户对快播播放器的整体印象就是观看淫秽色情视频的工具,比如许多用户在谈到快播时都明示或者暗示自己在用快播播放器看淫秽色情视频,包括快播公司自己在宣传时都通过“宅男神器”等词暗示快播播放器的特殊“功能”。而且,快播播放器的技术特点极大地促进了淫秽视频的传播,其使用的P2P技术使用户可以从其他下载过目标视频的用户处获取数据,从而大大加快乐下载速度。

但以上这些大多不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更不能成为说服公众快播有罪的理由。本案最大的争议之处,也是众网民为快播公司感到冤屈的地方在于,快播公司本身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淫秽视频都是用户上传的快播服务器中的,为何快播公司却要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观点是,“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与公诉机关观点最接近的规定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的,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理”。虽然该解释的内容与快播案的情形十分相似,但将其适用于快播案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快播播放器的服务器不属于网站或者网页,将该规定适用于快播案有类推解释之嫌。其次,快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后“允许”或者“放任”也存在疑问。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只能表明快播公司知道“有用户在快播播放器上传播淫秽视频”这一抽象的事实,而对传播淫秽视频的用户是谁、淫秽视频的具体名称和内容、淫秽视频在服务器中存放的具体位置等信息。在不知道以上具体信息的情况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放任”或者说阻止用户传播淫秽视频是不合理的,至少公诉机关应当证明快播有阻止的可能性。而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观点却是“快播公司应当一条一条的查看并删除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按此要求,几乎所有的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它们的服务器中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用户上传或者的淫秽信息。所以公诉机关的观点实际上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如果这种责任制度被真正执行,将会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做一定的限制解释,即网站建立者、管理者应至少知道以下内容之一才能认定为“明知”:1、在自己建立、管理的网站上传播淫秽信息的人的具体身份信息2、自己建立、管理的网站中淫秽信息存储的具体位置3、 自己建立、管理的网站中淫秽信息的具体内容。在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不知道也无法证明其应该知道上述信息的情况下,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快播公司的行为确实具备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社会危害性,但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却有待商榷。

二、快播案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快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淫秽信息传播的不作为态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虽然快播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之前,公诉机关也不是以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作为追究快播公司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仍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义务的来源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能够作为快播公司作为义务根据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根据此条规定,快播公司在发现其服务器内有淫秽信息传播时,应当立即执行“停止—记录—报告”程序。快播公司负责人在开始就知道有人在利用快播播放器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淫秽视频的传播,构成对上述义务的不作为。

(二)监管部门曾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之前,监管部门必须曾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这里首先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范围。参与互联网信息监管包括通信管理部门、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从理论上讲这些部门的指令都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但笔者认为,网络上存在不同种类和形式的违法违规信息,其造成社会危害有轻有重,只有在放任传播的信息危害到公共秩序和网络安全时才可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决定这里“监管部门”应当只包括负责安全领域的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另外,“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这一行政命令也应当有一定的形式,首先应当有一个正式的文件,然后在内容上也应当包括采取措施的对象、采取措施后的效果要求、采取措施的期限、不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等部分。快播案庭审上,公诉机关指出,快播公司曾多次受到深圳网监和扫黄办的警告和查处,采取措施的主体机关是适格的监管部门,但其警告措施能否给快播公司赋予产生刑事责任的义务,还要考虑其警告的具体内容。

(三)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仍不履行要求履行的义务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解释何为“拒不改正”,但从其通常语义理解,这里“拒不改正”是指没有采取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的改正措施,也就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前没有履行某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在“责令改正”之后仍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只要监管部门在“责令改正”的时候没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该项义务,就不能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快播案中,公诉机关提出快播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处罚原因多是因为盗播他人版权视频,与淫秽色情内容无关。以此作为认定快播公司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据,似乎并不妥当。

(四)具有指定的情形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情节包括以下几种: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其他严重情节。快播公司的不作为使淫秽信息大量传播,符合上述第一项情节。

综上所述,快播案的案情虽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的某些规定,但并不属于“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情形。因此,即使不存在时间溯及力的问题,快播公司的行为也不能适用新增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但从上述罪名解析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的行为对该罪的构成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要想使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达到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目的,前提是监管部门要尽好自己的监管职责,如果监管疏于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的义务或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都不利于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环境。

三、总结与反思

一个人们不愿意提及却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很多网民使用互联网的目的之一是以低成本获取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获取的信息产品,在这样的动机驱使下,情色文化和盗版文化成为了被大多数网民认可的互联网主流文化。很多网民都在互联网的各种场合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淫秽信息追求。在这种环境下,任何能帮助用户之间交流信息的平台或者技术都必然会为淫秽信息的传播提供一定的助力。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当采取何种手段应对这样的局面,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对客观上促进了淫秽信息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如果完全放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对用户的监管,在无法一一追究互联网用户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网上淫秽信息和其他非法信息的泛滥。正如前文所言,快播案中公诉机关的定罪理由对大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实际上的是一种接近严格责任的要求,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自己提供的网络平台或存储空间内有淫秽信息在传播时,应当阻止其传播,否则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这样的要求,几乎所有的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它们的规模,被利用传播淫秽信息是必然的,它们也都深知这一问题。而要完全清除其空间内传播的淫秽信息,要付出的成本却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做到这一点,快播案中公诉机关的逻辑在理论上对其他任何一个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适用。而实际上我国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适用严格责任会对互联网产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因此只对快播等几个突出“典型”采取了措施,这就是为什么快播案庭审中被告人会问“为什么不抓百度、腾讯”的原因。快播案中关于百度、腾讯的提问在提示我们,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律应当规定一个“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个“度”以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超过了这个“度”,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正是这一方面的积极尝试。该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设定了具体的前提条件和情节要求,避免了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过于苛刻的负担。可以期待,进一步在行政立法上规范相关监管部门的行为之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将会有不错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到时候《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将成为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圭臬,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和社会公益之间也会得到不错的平衡。

快播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之前,作为公诉机关志在必得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的标志性案件,在无法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情况下,引起广泛的讨论和巨大的争议是必然的结果。但同时应当看到,快播案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无论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还是中国法治的发展,相信快播案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网络监管篇3

遥控监测企业内网

不久前的一天早上,公司网管小王突然接到“E路无忧”网管中心的专家电话,网管专家通过远程监控平台发现正兴公司有一台PC电脑中了冲击波病毒,使得公司宽带线路只能上传数据包,不能下载数据包。小王立即查看了一下,果然发现宽带线虽然是通的,但无法连上互联网。经网管专家建议,小王立即切断宽带网络,使用上海电信商务领航企业在线安全系统,顺利地清除了内网上的病毒。当小王将公司宽带网再次接通后,网管专家用远程观测监控系统对正兴公司的网络进行仔细检测,在与小王共同协商后,远程调整了企业的网络安全配置策略,将病毒隐患彻底消除。中国电信网管专家的及时发现、及时提醒与专业的技术协助,在第一时间避免了网络病毒在正兴公司内网的进一步蔓延与扩大,为公司挽回了不少损失,这让小王感到十分欣慰。

现在,“谈生意靠上网,发报价靠邮件”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白领的习惯。然而,很多企业对网络安全管理还没有提上日程,对员工的日常上网活动疏于管理,基本处于“放任自由”状态,员工在上班时间从网上买卖东西、访问不良网站、用BT下载电影、打网络游戏等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状态不但影响工作效率,更严重的是受到来自互联网的电脑病毒传播和黑客攻击,让企业防不胜防。调查显示,超过97%的企业曾受到互联网病毒或黑客的攻击。尽管有些企业添置了网络安全硬件设备,配有专职的网管人员,但仍然缺乏有效的防范手段,一旦网络出现异常,在缺少网络安全专家的指导下,很难快速发现和定位故障,不能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排除。

远程诊断安全漏洞

中国电信“E路无忧”网管服务解决了广大企业在互联网安全方面的困惑。基于中国电信网络监控管理中心平台,电信网络管理专家队伍能根据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为用户远程在线定制网络安全管理策略,网络监控管理中心更能够7×24小时主动为用户监控网络状态,一旦有异常状况,比如用户网络受到木马程序、冲击波、震荡波、蠕虫等病毒攻击时,网管专家能先于企业用户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在进行远程在线诊断故障的同时,及时通知企业用户立即采取措施,并协助用户制定网络安全漏洞应对措施。

公司网络监管篇4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P2P网络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9日

一、研究问题及背景

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和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凭借其方便简洁、能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点,最大限度地为个人提供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该市场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还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被越来越多人重视。然而,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甚至影响到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针对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各种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情况促使我们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国内P2P行业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金融出现至今刚满10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需求者的需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异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和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的研究中。Zopa作为全球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市场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Hulme(2006)以Zopa为例,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控制机制和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期,认为社区的互动原则是平台发展的基础,借贷双方及Zopa之间基于这种社区的理念,从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同时,Hulme还认为以Zopa为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进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对比了美国的Prosper平台和英国的Zopa平台,结果显示两者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共性,对不同的贷款周期、信用风险和贷款规模的项目实施不同的风险控制是平台的重点,而投资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誉对风险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在美国Prosper平台向研究者开放交易数据之后,对借贷双方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逐渐成为目前P2P网络借贷研究的热点之一。Kumar(2007)基于Prosper数据分析“硬信息”对于借贷行为的作用影响,认为“硬信息”对于贷款的成功率、贷款利率、贷款的违约率均会产生显著的影响。Ravina(2008)在对“硬信息”的分析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与借贷交易行为的相关性进行研究,认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别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影响借贷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优势,那么该借款人对应的借款项目的成功率会越高,得到的利率也会更低。同时,Lin(2009)对社会资本信息等“软信息”在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社交网络在借贷活动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人更容易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并且贷款的违约率也更低。

在国内,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起步较晚,所以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停滞在比较基础的阶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内容,可将研究成果划分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比较、制度建设、风险研究等方面。在网贷平台的介绍、运营模式比较方面,刘文雅(2011)、王继辉(2011)、王紫薇(2012)等认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创小额借贷,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借贷的网络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空白;陈初(2010)对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概括,将其分为四类: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的综合授信;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P2P”网络融资模式;专门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吴晓光、曹一(2011)对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提出了几项建议,其中包括:完善用户识别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P2P网站的安全技术。在风险研究方面,郭弈(2011)、苏莉娟等(2011)认为国内网络借贷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担保、欠款逾期无人追偿、第三方账户监管缺位,客户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张玉梅(2010)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个人信用风险问题难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较高,风险只能由借入者独立承担,这种形式对现行货币政策是一种挑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更加广阔,结论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还包括了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借贷成功的影响因素、社会资本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研究成果都与国外透明公开的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密切相关,较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为今后金融创新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础。而国内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模式、制度建设和风险分析等方面,总体来说,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更为宏观,还较少对借贷双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扩大。这些差异也与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特点有关,P2P网络借贷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迅速,由于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的差异,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成为了研究热点。

二、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不完备,对其没有约束力,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法律问题、监管问题、运营问题等多重风险,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很容易多重风险集中爆发。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对于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已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发展。P2P贷款平台目前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但P2P借贷网站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等业务。至今,P2P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间借贷被迫转入地下,潜在风险加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由此导致了P2P的监管真空,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

1、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并存。一方面P2P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由于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P2P的监管责任,导致P2P真正的监管主体缺失;另一方面我国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形成了监管错位问题。可见,我国P2P面临着监管缺位和监管错位的双重困境,这些问题构成了P2P的潜在风险。

2、监管内容不明确。此类网站只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然而,从业务性质来看,其从事的却明显是金融中介业务。但网站确实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对其实施管理,因而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3、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无进入门槛限制。在目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系统无需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借贷平台的借款数据无法体现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无法被人得知,监管机构就无法发现可疑交易。此外,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正当渠道获得的、闲散的资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查体系中并不对投资人的来源进行审查。同时,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三)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P2P平台无法通过调查手段准确获得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行为。此外,整个借贷行业会因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面临周期性信用风险,在当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出资人短期内大规模撤走资金的风险是存在的,这种流动性风险一旦大规模爆发,会导致P2P无法继续经营。

2、安全性风险。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P2P网络贷款中存在借款人进行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借款人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隐私安全风险。在当前的P2P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从贷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周转,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因此会发生资金沉淀。目前,沉淀资金的管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在时间差和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况下,金融诈骗、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同时,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业务流程中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够规范和严谨,又缺少监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使得借款人填写在网上的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2013年3月5日,开心贷平台注册用户信息被恶意篡改,登记的提现账户被申请提现8,000元,经调查网络借贷平台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资料。该事件显示,网贷平台技术薄弱,账户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市场及政策风险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高杠杆导致的坏账和利率波动导致的不良贷款上。表1反映了国外相对成熟的借贷平台Zopa和Prosper的坏账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见高杠杆担保甚至是无担保对应较高的坏账率和收益率。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多通过鼓励分散贷款的方式对坏账风险进行控制,但是对于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还是存在因为坏账累积造成资金断裂甚至公司破产的风险。(表1)

另外,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利率的波动会十分敏感。当货币政策从紧,利率水平上升时,借款人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增大,转向P2P网络借贷平台,P2P借贷业务规模会迅速扩大,呈现逆周期增长的特点。但是当货币政策过于紧缩时,虽然业务规模扩大,但是此时实体经济会受到冲击,企业或个人收入减少,违约概率升高,P2P平台的不良贷款会增加,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即为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虽然属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对象是资金,具备一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性。由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资金运作并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从掌握P2P网络借贷资金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随着P2P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大量资金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统计范围之外,使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根据不完整的金融统计数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银监会已经指出P2P网络借贷公司可能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被洗钱公司、传销组织利用,以及使民间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等问题。作为一种存在于正常金融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张势必会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三、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P2P网络借贷行业和平台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可以进一步探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我国,P2P市场发展粗具雏形,因为它的“野蛮生长”和其“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特征引起的各种问题而被称为金融业的“野孩子”。国内P2P行业始于2006年,最近几年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不断发展,但政府一直未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政府一开始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约束呢?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是引进于国外,大家都不确定其是否能够在中国这片土壤环境下得以良好的发展,既然无法预料它的发展情况,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二是P2P网贷平台发展伊始,行业处于初步创新中,变化速度会很快,监管的难度也很大,并且过早的监管可能会束缚和压制它的发展;三是P2P理财公司发展初期规模比较小,尽管缺乏相应的监管,也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就如同婴幼儿时期的孩子一样,政府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对其采取的是自由放养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尤其在2013年P2P网贷平台赚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国家金融改革之风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而名声大噪;另一方面则因行业内频频曝出的违规及风险问题而备受争议。因此,现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时机已经成熟,亟须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从而降低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二)网上交易不易进行监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模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使其面临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无法可依之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网络交易形式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借贷平台的信息资料一般只有工商登记资料,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地考察,对于网站的真伪很难辨别,极易被钓鱼网站利用成为欺诈工具;其次,平台的运营难以监管。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我国P2P形成了多种运营模式,有的侧重线上活动,有的侧重线下活动,业务活动的差异性大,网络借贷平台的隐蔽性、匿名性、即时性使得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更加困难;另一方面P2P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员工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这些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但由于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客户借款货款用途审核力度不够等原因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最后,平台的风险控制难以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拥有风险控制弱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不利于银监会和央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现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三)行业门槛低,行业自律缺失

1、行业门槛低。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低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是目前国内金融领域准入门槛最低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至今没有自己的资金门槛,在工商部注册备案时,虽然不允许进行信贷经营备案,但是可以通过登记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方式避开信贷业务要求,获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也相当容易,几乎没有限制条件。不仅公司备案登记简单,而且没有场地经营限制,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也为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带来了风险。由于P2P行业门槛较低,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击。

2、行业自律缺失。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P2P网络借贷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协会组织,部分区域性小的行业协会也只有地方政府认可的身份,难以出台整体行业规范指导市场。在没有统一的行业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市场化的需要进行着自我探索,寻找新的经营模式与盈利点,探索着所谓的改革创新。2013年,在小额信贷联盟的牵头下,几十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签订了P2P行业公约,但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地说,至今P2P行业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这给予了P2P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球”的业务活动,对于P2P平台的运营安全造成了威胁。

(四)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我国针对P2P网贷行业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征信系统对P2P网贷公司的封闭性和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其中,前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向P2P网贷行业开放,P2P网贷既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统。正是由于征信系统的封闭性,P2P网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减少,增加了P2P网贷公司的运营风险,对P2P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各P2P网贷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后者则导致P2P网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对于金融基础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事实上,对于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来说,发生坏账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单纯中介性P2P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无法从根本上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容易产生坏账;复合中介型P2P则存在实现偿付力与盈利间的平衡问题。同时,在缺乏外部约束和监督的条件下,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发生的坏账无力追款,这进一步加剧了坏账发生的可能,加大了市场风险;三是对P2P网络借贷统计监管不足。一方面由于监管不足,高额利润的驱使可能使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弱化政策执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运作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控之外,在其发展至一定规模后,由于金融统计数据不完整,导致政府部门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平台运营体系,加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能使P2P网络借贷得到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缺失、金融监管缺位、风险防范设施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P2P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运行等内容做出规定,规范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其次,出台P2P监管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同时,也要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规对P2P网络贷款的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其不再处于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使其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增强其竞争力。

只有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引,才能使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时有法可依,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摆脱监管真空的状况,才能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是对P2P平台进行监管等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明确“由谁来管”是P2P网络借贷监管流程的第一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由于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所以指定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联合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明确监管方、网站、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明确P2P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采取央行和银监会为主体,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辅助的监管体系,在具体管理上,可以授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首先应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建议尽快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将其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相统一,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管理办法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最后,加强对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监管力度。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拘束性,使得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可行性强而且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于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力度。例如,可以鼓励公众等各界成员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监督。公众等各界成员监督,可以弥补政府和有关机构监管的盲区,有利于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透明度,对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起到很大作用。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体系中,日常运营的规范和监管是基础和根本。只有法律对其有一个正确、系统的规范指引,加之贷款平台的自律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才能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首先,健全我国征信体系。我国应该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建立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消费情况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形成连贯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对各类材料进行细致检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氛围,加强诚信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其次,完善资金管理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与安全是公众目前较为担心的问题之一。由于在目前的资金交易过程中,P2P网络平台在某个时期出现了很大一部分沉淀资金,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其加以监管,以保证公众的资金安全。网络平台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的到位情况、责任人情况;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则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由银行对网络信贷平台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这不仅能够提高客户资金账户的透明度,降低发生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同时也能够提升用户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任度。

(四)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由于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使得P2P网络借贷在交易活动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市场和政策等风险,因此需要我们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从而降低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明确行业门槛,加强行业自律。应制定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标准以及准入门槛,改善P2P网络借贷公司良莠不齐的现状,为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交易活动制定一个清晰的标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目前,我国只存在有个别企业自发形成的企业联盟等组织,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因此,应在此基础上,着手建立全国性的、代表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强的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硬件和软件建设。一是用用户名/密码方式、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认证以及USB Key认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二是在平台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要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可采用TCP/IP协议中网络层的防火墙技术、VPN技术以及用于保障互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性的SSL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对信息传输过程进行加密,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1]Lin、M、Peer-to-Peer Lending:An Empirical Study、Americas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2009、15th、

[2]Ravina,E、The effect of beauty and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in credit inarkets、Working paper,2008、

[3]Kumar S、Bank of One:Empirical Analysis of Peer-to-peer Financial Marketplaces[J]、2007、

[4]Laura Gonzalez,Kevin McAleer、Online Social Lending:A Peak at U S、Prosper & U、K、Zopa、Journal of Accounting,Finance and Economics,2011、

公司网络监管篇5

他们声称,其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的舆情监控系统,可在短时间内实现对新闻、论坛、博客、贴吧等各类网络信息进行汇集、分类、整合、筛选,也可对定制关键词的相关主题进行实时监测,全面分析网络舆情发展趋势,提供基于网络舆情监测的决策参考和风险预警。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陆市场上类似的舆情监测软件公司已有30家左右。网络舆情监测无疑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记者查阅诸多公司网站发现,这些公司大多成立于2008年和2009年。

同类软件 中外有别

2008年前后,随着web2、0时代的发展,网民由被动接收互联网信息逐渐转向主动创造互联网信息,网民议政更加心直口快。山西黑砖窑、华南虎照、周久耕天价烟等事件正是通过网络民意不断升温,最终演变为重大的公众舆论事件。于是,网络舆情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

2008年6月,国家主席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这是中国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首次在网络上与公众直接沟通。加上一系列网络事件,2008年亦被内地媒体称为中国的“网络问政元年”。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供网络舆情监测服务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方正集团是国内较早研发网络舆情监测技术的公司之一,其客户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方正电子政务公司产品总监李崇纲向记者介绍了研发方正智思互联网舆情分析系统的过程。

李崇纲说,在政府部门的需求下,方正公司在几年前着手这方面的研究时,国外已有很多成熟的舆情监测分析软件,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就在利用国际知名厂商Autonomy公司生产的能概述新闻报道中公众意图表述的软件,分析民众意愿,把握社情民意的走向。

方正最初的想法是与借助这些国外公司的经验共同合作研发,但合作最终未能实现,因为双方对需求的理解存在差异:“对方的技术擅长监测新闻类信息。在国外,对于论坛、贴吧、博客等信息可能没有深入挖掘的潜在需求,所以他们也就不会研发这方面的技术。而我们恰恰要针对这些信息做技术研发,新闻信息并不是我们的监测重点。”

尽管一些外国公司也在大陆设立了分支机构,但因为政府部门对于“安全因素”的顾虑,国外公司基本拿不到国内的生意,它们一般只能给一些外资企业提供服务。

于是,同一类软件的研发,在中外不同的需求之下,沿着不尽相同的方向展开。

另一种“内参”

谷尼国际软件公司作为“定向搜索和网络监测技术提供商”,是这一市场中目前几家主要的产品供应商之_。公司副总裁邹鸿强说,舆情监测服务最初的大量需求“来源于各级政府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几乎每一个舆情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上都可以看到一些地市级的市委宣传部,甚至还会有一些区县的宣传部。

目前,在“政府采购”这一市场上,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的客户已远不止于宣传部门,不仅有省、市、县、乡等各级政府,许多部委也在向舆情监测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

据悉,政府部门可以对系统进行不同的监测配置,将监测到的网络舆情进行勾选和摘编,加上软件提供的分析图表形成不同的报告,供不同领导查看,形成另一种形式的“网情内参”。

“从政府和国家舆情监管等业务部门的需求角度来看,他们高度关注的是那些最有可能给社会舆论和国家安全带来灾难性后果的舆情源头、因素和隐患等。”另一家提供舆情监测服务的厂商中科天玑如是说。

河北省衡水市撰写的互联网舆情监管的工作体会称:“我市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的应用达到了以下监管的需求:一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二是对所监控内容进行敏感词过滤处理;三是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网络信息;四是做到实时监控,日日简报,月月专报,要事决报。”

该市利用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实现了“对百度衡水吧及竹个县市区吧进行重点监控;对我市各类网站进行监控;对网上涉及衡水的论坛、博客进行监控;对互联网有关衡水及各县市区的新闻报道进行监控。”在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衡水市通过监控发现,有网友在百度贴吧发了涉及中国奥运圣火在海外传递时海外不法分子阻挠扰乱圣火传递及等不良内容的帖子,“第一时间向市公安局网监支队通报情况,在10分钟内就对不良发帖进行了删除”。

何种网络舆情属“应被关注”之列?“负面新闻事件中,如果被抽样的关于此事件的主帖、博文80%以上的回复浏览比均在8%以上(即网民在论坛匕平均每浏览主贴、博文100次,回复均超过8条),则说明网民对事件关注程度高,相关方需密切关注防止舆情危机发生”,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副所长李未柠表示。

替谁办事?

“你们这类公司不就是管控网络使用的吗?”在北京大学的一次交流活动中,一个男生站起来质问邹鸿强。

邹鸿强认为,“监测不等于监控,舆情监测系统是了解网络民意民声的工具”,“我们并不受雇于政府,我们只是一个商业公司,既不代表官方,也不代表网民,只是从第三方的角度从技术上分析评价网络舆情,为客户决策提供分析依据”。

许多机构都在采访中反复向记者表明自己作为“第三方”的身份,艾利艾咨询机构(简称IRI)亦是如此。IRI身兼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是属于中国传媒大学校方的独立核算的“创新型科研机构”。为了增强自身作为“第三方”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许多公司都有学院背景,比如谷尼公司与南京大学联合成立网络舆情监测与分析实验室,方正集团也和人民大学合作建立舆情监测研究基地。

与上述公司不同的是,尽管IRI提供舆情监测服务,而且拥有自主研发的网络舆情监测软件,却并不直接出售该类软件。研究所副所长李未柠认为,网络舆情监测是一项高度人机合一的工作,计算机只帮你抓取很多信息,但更多的工作诸如网民的态度分析、倾向性分析全部都是人来完成的,单纯使用软件的效果并不理想。李未柠说IRI的工作不是简单的舆情监测,而是舆情分析――现在已经进入“舆情监测2、0时代”。

面对记者的采访,不管是谷尼国际软件等商业公司,还是IRI这样有高校背景的研究所,都对官方进行网络舆情监测给出相当正面、积极的解释,都表示应用此系统进行敏感词或负面信息搜索并非官方的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了解网络民意。

作为中国传媒大学的研究所,IRI接受的各大部委的“订单”更多。李未柠说:“这些部委在推行一项新的政策时,愿意倾听民众的心声,我们则通过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将网络民意进行量化。”在其网站介绍中记者看到,IRI称其“服务于14部委和若干地方政府部门”,“成为10余个重要决策部委的网络舆情信息来源的主渠道”。

在“裸官”(配偶子女均移居境外、独自―人留守境内的官员)问题比较受社会关注的那段时期,某部委曾委托IRI进行舆情监测和分析,经过网络舆情参与度、波及度、评价度的加权综合计算,IRI测定“裸官”问题在一段时期内的舆情指数―直在六七十分徘徊,“这样的话就不用担心,因为像邓玉娇案等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舆情指数往往会达到90分”。

“某一个人骂某一个人,其实是希望对方听到的。如果没有这类软件,可能听不到,可能听得不及时,那么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激烈。所以我们是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邹鸿强笑称。

面对网民的质疑,李崇纲介绍说,方正集团正在开发一套留言督察系统,此系统可以为那些“投诉无门”的网友提供方便――如果你的留言希望被领导看到。留言督察系统可以迅速发现、分类、整理网友留言,并将其发给相应部门,对方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进行答复,督察部门还要进一步考察事件的解决效果以及网民的满意程度。“我想这套系统应该不会遭到网民的反对。”

公开的“情报”

除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网络舆情监测服务在企业中同样获得广泛应用。

据业内人士透露,不少大型国企也在使用网络舆情监测软件。根据以往媒体的有关调查,“像石油、电信、电力等大型垄断企业对一般的负面信息容忍度相对较高,负面信息再多也无法撼动其垄断地位,就连网管部门也很少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删新闻指令”。那么,这些企业的需求又从何而来呢?

当能源领域的某大型企业向谷尼国际软件咨询并准备购买舆情监测系统的时候,邹鸿强也曾经好奇:“一个能源领域的公司用这个软件做什么?”与对方沟通之后他们才明白,需求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这类庞大的公司人员众多,上下沟通不畅,有时会有员工在网络上以匿名的身份发帖指责某个领导或者反映公司的某个问题。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往往对个人形象非常关注。也就是说,他们一方面关注外界对公司的负面评价,另一方面很在意内部人士对公司,特别是对管理层的批评。其内网系统本身就非常庞大,再加上无数的外网,就必须借助软件来完成这一工作。“当然,他们对于跟自己相关的社会热点、整个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信息也比较关注。”

另外,邹鸿强介绍,企业应用这套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并非如大家所想象的就是监控负面信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可以通过此系统获取竞争对手的“情报”。

公众与学界一般将“舆情”理解为“舆论情况”,邹鸿强认为解释为“舆论和情报”更确切。当然,此“情报”仅指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各种信息。“同样的信息,在你看来可能没什么用,但在别人看来可能就是非常重要的情报。”

邹鸿强说,他们能够通过对竞争对手的舆情监测,调整自己的部署:“比如,自己的竞争对手最近一段时间受公众关注度上升,而且形象非常正面,是因为他们搞了什么样的活动?如果本公司负面评价上升,又有什么原因?这些信息综合起来,本身就是商业情报。”

更有趣的是,不只是企业,甚至政府部门也在搜集这样的“情报”。邹鸿强说他们为几个省部级政府进行舆情监测服务,这类舆情报告只有省部级领导才能查看,报告的内容是其他兄弟省份最近的动态,“比如某省省长接见了美国通用的总裁,启动某个汽车项目,这就是情报。看到的领导会想,我是不是也可以做这个事情?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如果要全面了解兄弟省份的动态,不做专门的舆情监测,很多事情你是发现不了的”。另一方面,省长也可以对自己省内各市、县级官员的行程、动向进行监测,毕竟不可能每个官员都随时向省长汇报自己的行踪和工作。

舆情监测产业链

尽管网络舆情监测服务在大陆兴起的时间并不算长,但其创造的利润却相当可观。李崇纲说,方正智思互联网舆情分析系统已经成为方正电子政务产品中的一个亮点,产值不断增加。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谷尼公司称其每年新增客户量也高达80%。

根据记者了解,一套舆情监控软件的价格从几万到几十万元价格不等,针对一些财政有困难的区县或者欠发达地区,一些公司开展“租用”的方式,即无须购买,每年交纳一定使用费用即可。

除直接提供监测软件之外,很多公司还提供一些更为详细和专业的舆情监测服务,可针对特定问题、突发事件进行舆情专报分析,这类服务的费用一般以年费或项目形式计算,弹性较大,一年年费或一个项目的费用可达几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元。

李崇纲介绍说,软件要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相当于构建一个单位内部的搜索引擎,如果要求高的话,可以无限扩大配置。比如一些安全部门,要构建更为专业的系统,就需要更大投入,“但对于维稳、对于重大敏感事件的预警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不能用支出来衡量的”。

网络舆情监测的产业链已经形成:上游是政府部门及众多企业等客户,中游是众多的舆情监测服务机构与市场咨询公司,同时亦催生了下游产业――网络删帖公司以及危机公关公司。甚至有一些舆情监测公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明确写着可以替客户“删除负面信息”。据邹鸿强的估计,这种同时兼营网络删帖业务的舆情监测公司在行业内大概占到20%。“我们不建议客户这样做,但还是有些客户坚持要这样做,那么他们就会去找一些外面的公司。”

在南京大学网络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杜骏飞教授看来,互联网时代的政府治理,如果不重视从网络中收集民意,绝对是政府不明智、治理不清明的标志,但在收集民意之后政府部门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方式,那就千差万别了。

公司网络监管篇6

关键词:网络;建设;设备;管理

0前言

水城煤矿集团总公司面对企业在新世纪的目标,为实现“二次创业”的宏伟蓝图,为让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从企业内部再造企业组织和重组优化业务流程,使其更加适应竞争的需要,初步建成了企业内部的信息化传输网络,完成了数据网络建设,完善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信息系统,实现了瓦斯的集中监测监控,优化了企业的生产资源、销售资源、设计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其它资源的配置。使矿区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水城矿区信息网络建设

1、1网络概述

水城矿区信息网络建设是从二00一年底开始起步的,至现在已铺设光纤120多公里,建立起了以MSTP技术为依托的光传输系统,实现了“三网一线”,其范围已覆盖全公司的7个矿及29个二级单位。它主要包括一个核心节点(中心机房),五个骨干节点(大河边、汪家寨、大湾、老机房、老鹰山),以及13个接入节点(二塘选煤厂、木冲沟、那罗寨、总医院和鑫源公司等),为各节点的数据及语音设备提供传输通道。矿区的数据网络建设也已完成。

1、2组网方式(如图示)

(1)是以中心机房、大河边、汪家寨、大湾、老机房为骨干节点组建两个2、5G的相交环状主干线输网,大河边、老机房为两环的交汇点,老鹰山作为主干环的一个链与中心机房连接。

主干环速率的等级现为STM-16等级,但随发展的需要可平滑升级到STM-64等级,设备还留有两个STM-64等级的方向以满足网络未来升级扩展要求,主干环采用复用段保护方式。

(2)接入节点二塘选煤厂、木冲沟、二塘电厂、汪家寨选煤厂、那罗寨、鑫源公司、救护大队红旗、总医院、教育实业公司、安全培训公司、建业公司、松坪机房作为主干节点的分支,以链型组网的方式就接入相应的主干节点。

其中二塘选煤厂、木冲沟、二塘电厂STM-4等级的MSTP设备分别接入大湾的主干MSTP设备。

汪家寨选煤厂、那罗寨STM-4等级的MSTP设备分别接入汪家寨的主干MSTP设备。

红旗STM-4等级的MSTP设备接入大河边的主干MSTP设备。

鑫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STM-4等级的MSTP设备分别接入老鹰山的MSTP设备。

教育实业公司STM-4等级的MSTP设备以及救护大队与总医院STM-4等级的MSTP设备链型组网并接入老机房主干MSTP设备。

建业公司、松坪机房STM-4等级的MSTP设备以链型方式与中心机房主干MSTP设备链接。

(3)数据网络的组网方式。

MSTP光传输网络平台的各主干网元设备提供有GE和FE接口,作为各节点路由交换机设备的传输接口;同时,各节点传输设备具备网管接口,同步时钟输入输出接口等,各分之接入节点与主干节点之间的通信采用FE端口汇聚方式实现,数据业务在主干节点落地进入骨干节点路由交换机。

各骨干节点与中心机房之间通信,利用各骨干节点传输设备为各节点路由交换设备提供一个GE接口,通过大河边和老机房节点的MSTP设备RPR共享环和MPLS跨环业务调度功能实现各骨干节点至中心机房节点的快速交换,各骨干业务节点数据业务不在大河边和老机房落地。保证了信息的安全和全程的QOS保证。

2水城矿区网络管理

随着矿区网络建设的逐步进行,用户数目的飞速增长,新的业务也在不断增加,大量不同厂商的先进设备及新产品的采用,网络结构也变的越来越复杂。对网络的可靠性,服务质量以及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迫切要求一个先进的、现代化的网络管理技术与之配套。水城矿区的网络管理系统是港湾网络公司的软件产品,它包括了信息的采集,处理和控制全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网络的性能,品质和运行状态进行检测和控制的过程。

该网管系统主要包括性能管理,故障管理,配置管理、安全管理、拓扑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功能:

(1)性能管理:对网络中设备的接受和发送的数据进行等级分类和监视,并以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反映设备运行趋势,为管理人员提供评价,分析,预测和规划的手段。可以使用性能管理工具对设备端口的输入输出数据进行采集和监视,并且可以以曲线图,饼图,柱状图和表格等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将采集到的数据直接打印处理或者以EXCEL文档的形式保存,便于用户日后对数据的查看和分析。

(2)故障管理:故障管理是对设备及网络通道的异常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视,完成对告警信号的监视、报告、存储以及故障的诊断、定位和处理等任务,并给出告警显示,使管理人员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和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故障进行隔离和校正,恢复由于故障而影响的业务。网管系统对传输设备各个层面的告警进行实时监视,对网元管理层网元设备的状态和出现的各种告警事件、告警信息等进行实时监视。在告警的监视过程中,用户可指定哪些时间和状况需要产生自动告警,哪些时间和状况需要根据请求才能进行报告。

(3)配置管理:配置管理负责监控网络及网元设备的配置信息。网络配置涉及网络的物理安排,负责建立、修改或删除通道,当网络出现故障时,进行通道和设备的重新配置和路由恢复。

(4)安全管理:管理模块提供对用户和权限的管理功能,将不同用户的用户名、级别和管理权限保存在数据库中,具有不同权限的用户操作网管时能实现不同的管理功能。实现用户管理、对象管理、屏幕锁定等功能。

(5)拓扑管理:支持各种拓扑结构的网络配置管理,包括网状网、单向或双向环等,供分层分区域显示所管辖范围内网络拓扑结构的功能,以便操作人员直观地了解网络资源。

网络拓扑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功能:显示网络拓扑和电路拓扑等网络拓扑结构、支持拓扑自动发现,可以自动显示所有互联光传输设备,并可以提供设备之间的关系。

公司网络监管篇7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公司网络监管篇8

网络保险又称网上保险或者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缴纳保险费、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等,在互联网上完成展业、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网络化的经营管理体系,以网络为主要渠道来开展保险经营和管理活动。网络保险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因其独特的优势,逐渐被广大投保人所接受,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销售渠道,市场潜力巨大。当前网络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创建了自己的网站,并在互联网上销售部分保险产品、提供部分保险服务。发展网络保险的目的在于:一是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三是提高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经营质量。因此,网络保险是21世纪我国保险企业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网络保险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初期:网络保险的起步阶段,发展缓慢。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保险业务还处于初期阶段,尚未形成有效规模。当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开辟网络销售平台,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保单仍然是通过人进行销售的,通过网络保险实现的保费占比仍旧非常低,险种产品也不多。中期:中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长期,此阶段的网络保险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各保险公司来自网络的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开始占据一定份额并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网络销售险种日益丰富。网络保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并获得快速发展。后期:后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熟期,通过网络保险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大,网络销售保险成为主要的营销方式,保险公司从网上直接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不再依赖各保险公司自己的保险人销售队伍,将这些人剥离,由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培训和销售保险产品。中介机构也要实现网上销售保险,如网上在线商城、网上保险超市等,通过集合各家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分析各公司险种的优劣,从第三方的角度给网上投保人一个公正客观的选择,有可能中介机构给予客户的价格空间不如保险公司的大,但其价值应体现在帮助客户分析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产品,未来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不需要自己销售保险的,而是将重心放在险种的开发和客户理赔服务上来。

(二)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保险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比较低,而网络保险的出现又比较晚,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IT应用不深入,发挥作用不充分。一是由于在线核保技术还不成熟,对一些保险金额较大、技术含量较高、风险较大的标的无法进行实时核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保险的发展。二是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对系统的使用停留在简单的数据管理层面上,没有将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缺乏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数据挖掘,通过精确定位和细分来鉴别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高,数据的安全和容灾、恢复处理能力不强,甚至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问题,都会使客户对网络保险发展产生担忧。

2、保险企业重视不足,经营险种过于单一。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有形载体就是一份合同,且保险条款相对比较复杂,由于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网络保险产品方面主要以那种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和定价、重复性高、保费低的保险产品为主,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创新少,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加之,通过网络获得的保费收入则少得可怜,因而就无法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宣传上投入不足,导致网络保险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跟不上、管理滞后等现象。

3、网络保险价格优势难以发挥。在网络时代,消费者与生产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接触,使得两者之间的中间商消失,如果保险公司将减少的经营成本作为“实惠”让利于投保人,相应地减少保费,必然会扩大网络投保群体。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价格实行严格管制,费率完全放开的监管政策不明朗,人销售与通过网络销售同一保险产品价格差别不大,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网络保险方面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4、网络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险信息化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建设的速度,立法的滞后性不断加大,保险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电子签名等方面的法规,但与网络保险配套适应的法律法规还很少,此外,网络的普及促使保险业务人员自建网站或博客,开通网上门店,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而监管部门对此行为尚无明确规范,可能引发销售误导等风险,这些滞后都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网络保险中不确定因素增多,限制了保险机构发展网络保险的进取性。

5、网络保险面临的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而网络保险中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在投保人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承保人方面由于客户对保险企业、产品知识、信息技术缺乏了解,容易给公司信息管理等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假保险公司及其网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都会给投保人带来巨大风险。

三、加快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1、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化的法制体系。我们应当改变网络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落后于网络发展的这一状况,加快和建立相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开、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

2、分阶段引导、规划发展网络保险。对网络保险的发展应该根据当前保险业的现实情况和经济技术实力分阶段规划,按照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发展网络保险,遵循“协调发展、分步实施、业务为本、效益为先”的原则,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分主次的实施方案,减少发展网络保险的盲目性。

3、加强政策研究,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在我国,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发展网络保险,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力度更需加大,加强引导和鼓励政策如相关费率审批制度等的研究与制定,同时,这对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树立有效监管的理念,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保险监管系统、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等,以便及时地识别和有效控制各种保险风险。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

1、加强公众网络保险教育。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消费者教育,大力发展保险教育事业,尤其注重引导网络保险进大学,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保险知识水平,培养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现代化公民。

2、加大网络保险宣传力度。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自己搭建的网站来达到扩大网络保险宣传的目的,突出其交易便利、个性化服务的特点。

3、加强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这只自律的手,实现对网络保险的信息技术安全、业务规范发展、违规惩罚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把外部监管与保险公司内部自律自控相结合,做到:一是组织保险公司签订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自律协议,监督公司网站是否出现违规行为;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制定互动机制,共同致力于网络保险安全性问题处理、IT技术的更新等;三是组织保险公司成立网络保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业务发展、出现的问题定期开会研究等;四是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打击和防范非法网络保险业务,不断加强对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性的监管,将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提升保险企业的内控水平

1、加强企业的内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促进网络保险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信用管理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价值观,加强保险公司员工的诚信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信息安全责任制、预防机制、信任机制、通报机制、应急机制、培训机制等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保险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

2、重新构建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网络保险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将公司外网与内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有机的整合,重新思考和设计核心的业务流程与决策管理流程。一是加快各业务流程网络化。推动批改(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条龙”的保险服务。二是深化网络服务功能。完善保单验真、理赔查询和客户投保方案设计功能的综合平台建设,适时推出网络答疑、健康提示、风险管理等高级功能,为客户提供贴心及个性化服务。三是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告知事项,如在承保环节前增加风险提示书、投保告知书签名确认手续,和相关材料的核实,防止保险欺诈。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核保,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与医院、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的机构的合作,通过联网查询相关信息加强核保,防止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