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精选8篇)

时间:2023-06-28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1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效益审计的定位,充分认识效益审计的难点。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和审计工作发展实际,今后审计工作要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二十年来的审计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审计内容上基本没有超出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范畴。在审计体制建立的开始主要是搞合法性审计,近年来注入了真实性的内容,工作中虽然涉及到一些效益方面的,但尚未把效益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全面实践和探索。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比较普遍,这要求今后审计工作必须把真实合法性审计继续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同时,必须在效益审计方面积极探索。这是因为:(一)形势的发展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审计工作不仅在查处违法违规方面履行好职责,还要在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二)二十年来我国审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软件和硬件上都为我们开展效益审计打下了必要的条件,开展效益审计的时机已成熟;(三)开展效益审计符合国际潮流,这也是我国审计与国际审计发展接轨的需要。因此,五年规划要求今后要全面履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这是符合实际情况和审计工作发展趋势的。

开展效益审计是今后五年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审计的主流。,我国的管理水平不高,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比较普遍;各项基础管理比较薄弱,缺乏完善的效益评价标准体系;审计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也不完全适应效益审计的需要。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特色的效益审计路子,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绩效审计的模式。在效益审计中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应当把效益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探索,不能满足于在真实合法审计中发现一些效益方面的问题;第二,我国目前的效益审计应以揭露问题为主,重点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不是象国外那样搞全面的效益评估。第三,效益审计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性资金,主要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目的。

尽管审计署五年规划对效益审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要完成在2007年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任务不轻。首先效益审计特别是财政效益审计是一项没有完整模式的审计类型,需要在探索中渐进发展。其次,在实际工作中,要面临许多技术性的问题,如审计报告标准、审计评价标准、审计风险控制、专家意见鉴别等。因此,只有全面分析工作的难点,才能把握工作的重点。从实际情况看 ,主要的难点有:

1、财政体制本身对效益审计的掣制作用。财政体制是财政审计的重要载体。从目前的情况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框架尚未建立。从收入情况看,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已基本确定,这样,对审计不会产生多大的牵制作用,如国税审计、关税审计等已步入正轨。但是,对财政效益审计产生掣制作用主要来自于支出。一是财政支出总量不足与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并存,支出中的“越位”现象比较普遍,“缺位”矛盾也相当突出;二是财政支出结构性差异十分突出,财政管理和控制机制尚未健全。财政支出中的“越位”和“缺位”的矛盾,使财政效益审计在实际执行中首先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面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等各方面的困难。以转移支付为例,目前这项政策成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转移支付没有一项专门的来确定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在具体的使用中往往存在预算不细化、预算管理不透明、资金分配随意性大和预算不完整等问题,结果出现置换、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向人大瞒报预算情况等,这些问题看起来是真实性的问题,其实与效益性紧密相联。比如说,支农资金、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专项扶贫资金等,这种资金的社会效益性直接与经济效益紧密相连,是财政效益审计的重要方面。

2、转变观念意识,积极开展财政经济效益审计

转变观念,实现财政审计工作的创新,是实现财政效益审计的重要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领域不断拓展,审计环境正发生着重大变化,要求政府使用有限的资源而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审计监督由传统的合规性审计向检查内部控制和经济效益延伸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审计工作不仅在查处违纪违规方面履行好职责,还要在促进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对于财政经济效益审计目前还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同级审和上审下难度本来就大,开展效益审计的内在需求没有真正产生。另外一种看法是,虽然我们近年来也搞了一些效益审计,但是,目前的人员素质等条件的限制可能开展效益审计有困难,出力不讨好。我们认为,这两种认识都失之偏颇,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新形势下的财政效益审计应当是全新的、基于真实性基础上的独立的审计类型。是将行政事业、农林水、固定资产投资、社保等内容,纳入财政效益审计的范畴,整合审计资源,实现由传统的、单一的财政审计向各专业审计一体化转变,以便全方位、多层次的评估和反映整个财政经济活动对社会公众和社会公益支出的优劣,使我国的财政审计真正与国际上的财政审计和政府审计趋同,体现全球化的特点。因此,需要我们在认识上解决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首先在决策层和执行层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或过激性,对财政效益审计的发展不利,特别是审计机关的决策层,需要从前瞻的战略来认识和理解这个重要问题。

3、财政效益审计亟需全新的审计理论支持 。二十年以来,我们的审计理论整体落后于审计实践。主要表现为:理论只注重于对理论学科自身的,没有更多的关注我国现实的审计操作、审计技术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造成了对理论资源的浪费;财政理论与财政审计理论油水分离,没有达到相互指导、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的水乳交融状态;审计理论特别是财政审计理论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对未来的审计工作不能起到指导作用;以经济效益审计为例, 审计理论只限于介绍、诠释和认识阶段,没有把我国的审计实践与世界审计先进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我们的财政审计理论应当紧紧围绕五年规划,全面构筑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审计框架,对财政经济效益审计的定义、程序、标准等进行全面的阐述,需要我们业内的理论家和实践者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勇气。一是理论要有超前性,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理论进行深入探讨,打破审计、财政和理论界的门户界限,开展理论交流,相互补充。二是要有世界性。要针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特点,重点研究发达国家财政理论及审计理论,研究西方公共财政效益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体系,使中国财政审计融入现代世界审计潮流之中。三是实用性。所谓实用性就是审计理论的研究要为实践服务,在未来的中国财政效益审计中起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

(二)财政效益审计的模式构想

财政效益审计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公共财政财务支出和资源在社会公共领域的经济、公平和有效,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是纳税人的支出,这些支出是否公正、公正和有效,是社会的民主要求。从民主公开的角度和世界审计发展的潮流看,加强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求真务实已成为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体现:审计监督(过程) 被审计单位(执行和反馈) 公众(民主监督) 文明(社会效果),最终体现人民(公众)的监督,促进政府廉政,体现参与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指出的那样:要从查处严重损失浪费入手,积极探索经济效益审计。因此,财政效益审计的核心要从公共支出和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评价。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财政效益审计还不能一步到位,必须体现“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分阶段确立审计目标。从实践情况看,财政效益审计目标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初级阶段即公共支出的性审计。既然财政效益审计是一个全新的审计类型,又无经验可鉴,因此,必须要从我们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基本前提出发,以的观指导我们的工作。在初级阶段,要立足财务收支审计,在揭露严重效益的基础上,拓展财政效益审计,重点放在“经济性”即社会公共财政资金的节约上。对重点部门的重点资金、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财政支出比较集中的部位开展效益审计。这样,一是目标的主要明确,二是容易操作,三是探索积累经验,为全面开展财政效益审计打基础。

提高阶段即全面的财政效益审计阶段。在这个阶段,要在、吸收和消化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一整套的适合我国审计制度的财政效益审计制度,包括财政效益审计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和操作规范,使在初级阶段启蒙的、零碎的、分散的、无体系的财政效益审计发展为一个适应我国审计体制的全新审计模式。这些主要有科学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效益审计准则等,最终形成与公共财政相配套的财政效益制度,促进我国公共财政对全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使财政支出透明化,体现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民主性。

升华阶段即基于提高阶段的全面的效果性财政效益审计。中心内容是全面、客观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社会经济效益,最终体现财政支出的预期目标与实际结果的吻合性或接近度。因此,效果性审计应当成为效益审计最高目标。只有这样,公共财政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阶级性,才能体现公众对政府效率的关注,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真正目标。

(三)财政效益审计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的最大功能就是通过政府配置资源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矫正市场的盲目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政权建设领域支出、事业发展领域支出、公共投资领域支出、收入分配调节领域支出等。这些支出都是财政效益审计的内容,审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财政管理及耗用资源较大,效益目标易于确定的支出项目。在起步阶段,项目不要过多,目标不要过于宽泛,要有重点,要有典型性,评价和反映的问题要重点突出,有说服力。

一是要突出财政支出管理审计。财政是社会资金的再分配。财政效益审计应重点关注财政支出结构安排上是否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效地解决财政支出“越位”与“缺位”的矛盾;财政公共支出安排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重视总量控制;分配中是否注重财政公共支出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分配中是否体现了“成本效益”的原则。通过审计促进建立起一个支出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公平、合理、效率的财政机制。财政效益审计还必须着重对财政支出管理配套措施进行审计。

二是要强化对公共部门审计。开展行政成本审计就是要抓住与行政成本有关的人财物进行监督,综合评价其经济性、效益性,将审计成本转化为财政管理成果,遏制行政成本的过渡膨胀。

三是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审计。对转移支付,一要关注转移支付形式的规范性,看公共服务是否符合均衡化原则;二要关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科学性;三要关注专项转移支付是否存在随意性和透明度差的情况。

四是继续深化公共投资审计。近年来,投资效益审计先行,为我们进行财政效益审计积累了许多经验,也赢得了良好的社会赞誉。如全国机场审计、水利资金审计和现在开展的医疗审计,社会媒体都做了很好的报道,社会反映良好。因此,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应从效益出发,对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工作、设计工作、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预算编制进行全程审计。同时,要结合最近国务院出台的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在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建设的进度合理性、资金管理使用及建设成本的合规性上下工夫,促进投资决策科学规范化,减少投资决策失误导致损失浪费,节省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财政效益审计作出示范和有益的探索。

(四)对财政效益审计思考

财政效益审计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既无先例可言,又无现成的方法,需要我们做大量的探索性的工作,在方法上有所创新。

一是要搞好审前调查,制订好审计方案。在充分考虑时间、成本和质量的基础上,搞好审前调查。现在看来,搞好审前调查,是搞好效益审计的重要一面,能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审前调查阶段,关键是摸清家底,明确审计重点,为正式的审计打好基础,使审计方案更接近工作实际,更符合实际需要。

二是整合审计资源。财政效益审计不同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需要通过一定技术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模式等手段来判断效益,而整合审计资源就十分必要。首先要打破专业界线,在审计队伍中实现专业耦合,优势互补。同时,要建立专家队伍,包括外部专家,使之成为财政效益审计的咨询专家库。

三是要实现审计工作重心的转移。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发展,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进一步开展并作好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的检查和评价势在必行。各级审计部门对财政效益审计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要从人才储备、软件建设和审计管理上有足够的重视和实际行动,现在不是讨论效益审计可不可以,而是要准备怎么干的问题。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2

【关键词】国家审计;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一、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

所谓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实施审计监督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目前,全球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纵观全球,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立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会等立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美国、英国、俄罗斯、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挪威、芬兰、波兰、丹麦、埃及、以色列、科威特、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二是行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等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三是司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有限的司法职权,如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四是财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士等国。五是独立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单独设置,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向国家元首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元首负责将审计情况报告国会,如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等国。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级别为正部级,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行政首长为审计长,级别为正部长级。此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成立。

(三)国家审计的总体态势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国家审计呈现出以下总体态势:

一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财政审计大格局初现端倪。二是围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方法,实施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三是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建立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四是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民生、投资等各项专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上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除外)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五是积极构建审计信息化环境,建立并完善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经济责任等联网审计信息系统。六是建设并维护国家审计监督法治体系,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覆盖面,提升审计公开的层级,加强审计执法的力度,拓展审计结果运用的广度和深度。七是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内部管理,努力营造优质的审计环境。八是积极宣传审计成果,参与社会审计管理,服务并指导行业内部审计。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类单位的财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

我国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即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国家审计属于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1、独立性

一是组织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二是人员独立。审计署审计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及调动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三是工作独立。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独立编制审计方案,独立取证,独立评价,独立出具审计报告,独立下达审计决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经济独立。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拥有检查权及行政处理权。

2、强制性

一是地位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立项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单位的职能级次、资金性质等,运用统计抽样原理,参考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等的委托或授权,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各方的干涉。

三是权限强制。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式方法的运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处理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国家审计机关还有义务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等执法执纪部门。上述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或协助履行,否则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五是监督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均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国家审计机关还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审计结果公告,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3、权威性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这就保证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稳定性,确立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具体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规定为法定依据的。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还可以对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统计、物价等专业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不仅可以监督微观层面,而且可以监督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职责,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关联,居于客观公正的独立地位,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

4、综合性

国家审计机关是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综合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督经济运行的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监督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面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并向宏观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专业经济形式的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

(六)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

我国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所谓真实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所谓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所谓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二、国家治理与依法治国

(一)国家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治理传统源远流长,国家治理理念与时俱进,这使得它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具体实践,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的现念,既具有包容一切先进思想的进步性,又具有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现实性。我国的国家治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国家治理理论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从基本国情出发,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完美结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治理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的统一。我国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和人民民主国体的性质。

(二)依法治国

国家治理需要相应的组织、政策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我国的国家治理将服务大局作为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国体的特点和要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充分尊重,才能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有效发挥,才能创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实践表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它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功能

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语言、文化、环境等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国家治理权。在国家治理系统中,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起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控系统的角色。国家审计是依法运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控制方式、控制行为和控制活动的集合,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控系统,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监控着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其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通过发挥监控系统的信息收集、正反馈控制、负反馈控制和前馈控制等作用,在国家治理系统中具有揭露、防御、改善和预警等“免疫系统”功能。

(一)揭露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发现问题发挥揭露功能。揭露包括揭示和披露。首先,国家审计通过查错防弊、揭示问题,抵御各种因素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侵害。揭示问题是国家审计实施前馈控制、发挥预防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其次,揭露问题是制约权力的客观需要。将不符合法律和秩序的权力运行披露出来,将责任与权力不匹配的事实披露出来,国家审计才有可能帮助国家将各种权力约束在法定的边界之内。再次,揭露问题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必要前提,及时揭露某些领域对法律和秩序的系统背离,决策者才有可能深入思考如何调整或完善现行的法律和秩序。

(二)防御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纠正偏差发挥防御功能。防御功能的实质是纠正偏差,纠正对法律和秩序的偏离和破坏。防御功能或纠正偏差属于负反馈控制,负反馈控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审计机关以事先确认的一组标准或目标为基准,观察和检查事项或活动,从中发现偏差,在假设原定标准或目标正确的情况下消除偏差,使事项或活动回归到原定的标准或目标上来,重新达到原定的稳定状态。在国家审计实践中,维护国家意志、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审计通过负反馈机制发挥防御功能的典型表现。

(三)改善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促进完善发挥改善功能。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改善功能,不仅可以揭露问题,还可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从现象到本质、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整体、从微观到宏观的深层次分析,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法制、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提高经济社会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设性作用和改善功能属于正反馈控制,正反馈控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检查事项或活动,从中发现偏差,但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种偏差是良性的,需要调整的不是事项或活动,而是原定的标准或目标。正反馈对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而言,往往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平衡,在新的水平上达到新的平衡,实现新的稳定。国家审计机关不断促进完善法律、改革体制、改善机制和优化政策的过程就是国家审计通过正反馈机制发挥改善功能的典型表现。

(四)预警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提示风险发挥预警功能。预警功能属于前馈控制功能。所谓前馈控制,也称为预先控制,是指通过观察现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和把握规律,最大限度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未来可能产生的偏差。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能够保证其及时发现隐蔽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感知风险,未雨绸缪,提前发出警报,发挥预警作用,促进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及时应对、防微杜渐,这些都是国家审计发挥预警功能的典型途径。

四、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取得的成效及展望

近三十年来,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控系统,我国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了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一是加强了对宏观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促进了政令畅通,保障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高度重视宏观性、体制性和制度性问题,提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建议,促进了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辛勤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党、政府和人民是充分肯定的,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审计一定会为国家治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4、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3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涉及三种救济方式,分别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裁决是政府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依申请性和准司法性。

从法理含义解析,财政收支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收支活动,是政府以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形式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和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事业单位、企业。财务收支是部门、企业、单位中有关财产管理或经营以及现金的出纳、保管、计算等事务,一般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根据《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财政收支审计进行了呼应性的细化,“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从上述规定可形成这样的认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除此之外的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一般为财务收支。

但实际工作中,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不是截然分开、泾渭分明的,两者有可能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专项的财政收支:财政拨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国家为扶植或鼓励农业产业的发展,拨付民营农业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某些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中可能会出现多个投资主体,除财政资金,还存在企业筹资、社会出资、民间投资、外资等。再如,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其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等同于行政单位,但《审计法》第十九条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全部归入“财务收支”;我们一般习惯将社会保障基金划归“财政收支”范畴,但《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将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归入“财务收支”;再看“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这些援助、贷款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为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最终责任。工作实际中,我们一般也是将其视为“财政收支”,但《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将其归入“财务收支”。

像以上类似情形还很多。那么,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界限不明确,或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审计决定的救济方式?笔者认为,除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审计法》规定的不同审计事项、占主体地位的资金性质外,还应结合具体的审计项目进行判断。在此,笔者着重想表达的是,还应从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角度,从所追求的行政目标,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审计决定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相对成熟、完善,程序设置规范,且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接受了较多具体案件的检验,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对复议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强化了操作性。但政府裁决的相关规定较少,操作程序不明确,也无具体的时效规定,仅在《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即同一政府的所属其他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同意审计机关的决定,都可作为政府内部事务最终由政府裁决得以解决。但无论是其他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均与审计机关“同级”,有些其他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实际体现了本级政府的意志,实质上是本级政府的行为,再由本级政府裁决审计决定其公正性难免让人质疑,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自然难以保障。

综上所述,审计行政救济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更有利于体现和保障公平正义,这也是法的基本价值的要求。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有其弊端,救济成本相对高昂,如程序化增加了时间成本,重证据增加了取证成本,专业性增加了应诉成本(律师费、费、咨询费等)。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时间、效率意识的增强,经济、高效、快捷同样是审计追寻的行政目标,政府裁决恰恰符合这样的目标要求。“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利弊共存的情况下,应选择行政权益更大而行政成本相对较小者。

笔者认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界限不明确或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交叉、混同的情况下,现阶段宜将其视作“财政收支”,即可采用政府裁决的方式解决审计行政争议,理由如下:

一是采取政府裁决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运作规则,也符合我国“行政型审计”的特点,规避了“官告官”的尴尬局面。

二是选择政府裁决意味着取向“效率优先于公平”,这更符合我国现实和现状。从经济发展阶段看,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成长期、快速发展期,在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有待构建,诚信、健康、良性的经济环境还在培育过程中,在经济发展还未完全达到规范、有序的背景下,追求审计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更符合“初级阶段”的国情,同时也避免了审计缠于“复议”、“诉讼”,能有更多的时间、力量查错纠弊,规范经济运行,服务宏观决策,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从我国现行审计程序的制度设计看,“效率”优先其实并未完全牺牲公平正义,审计内部业务流程可基本保证公平。首先,审计机关在出具正式审计结果文书前,要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机关反馈书面意见,在双方有分歧时,审计机关要重新核查或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向其解释定性处理的原因、依据,一般情况下,通过上述程序双方会取得一致意见;其次,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直至审计结果文书经过层层把关、复核,多数审计项目还要经过项目审理会对其事实、定性、评价、处理处罚、审计程序等进行审核;再次,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而经济上的独立是基础。审计执法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不同之处在于,审计机关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是为数不多的割断了与行政相对人经济联系的部门。经济上的独立有利于保障其精神上的独立,极大地消除或减少了外部的干扰和控制,促使审计人员按照经济事项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校量,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发表意见,从而实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目标。

但现阶段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尽快完善立法,出台政府裁决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政府裁决的管辖、申请、答辩、审理等,以切实体现和保障政府裁决的效果、效率。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4

一、引言

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是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构成,作为审计监督体系内容之一的内部审计,有着自身的作用机制和完善的方法体系,它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查、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内、外部环境、内部审计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促使内部审计的职能也由以前单一的监督职能,向监督、评价等多种职能转变,内部审计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应有之义,是与内部审计的目标密切相关的。但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能否作为一项新职能,目前尚未获得内部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认识上也不尽一致。

事实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内部审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内部审计评价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比较少,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关于内部审计评价的原则、标准及技术方法体系,影响了内部审计评价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就如何构建内部审计评价理论与技术的框架体系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便规范内部审计评价的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二、对内部审计职能的重新认识

(一)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固有职能

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中,指出了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为经济监督,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经济条件相适宜的,对于检查、监督组织内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所以,人们习惯称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职能。

(二)在内部审计的目标、内容等诸多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内部审计由单一监督职能向监督、评价等多种职能转变,是一种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部审计的目标不仅在于检查、监督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而且要为组织内部生产、决策、经营、销售等方面的动态管理,提供各种信息咨询与服务,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组织创造价值。同时,内部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内部审计的内容由原来的以财务审计为主,转向以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为主,内部审计的方式,也由原来的事后审计,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以事前、事中为主的综合审计,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必然会出现新的特点。事实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有关文献中,曾使用“审计评价”“业绩评价与比较”等说法,但都是就内部审计工作本身及其质量而言的,在我国内部审计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系统地明确提出。

(三)监督、评价是内部审计的两个基本职能,在组织的生产、管理、决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同作用,以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

审计署2003年3月4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及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规定中,都明确提出了“评价职能”,与原有的监督职能相并行,并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从审计署新颁布的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和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监督职能是评价职能的基础和前提,评价职能是实现组织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创造组织价值的必然要求,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在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等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内部审计作为组织的内部管理部门,除监督和评价两个基本职能外,还有咨询、服务、鉴证等辅助功能,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内部审计功能体系,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作用,以体现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

(四)突出内部审计的“内向”的特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目前,我国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重点是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的任务是“查错防弊”,对组织的经营管理,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很少去分析、评价。在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及各种风险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工作中心要由原来的“查错防弊”向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转移;内部审计要由传统的财务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现代审计领域转变;内部审计的模式由“外向型服务”向“内向型服务”转变。

三、内部审计评价的技术方法

由于内部审计是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目的是加强组织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的目标,所以,内部审计评价职能的履行,是实现组织经济目标的根本要求,是为组织的经济目标服务的,但内部审计评价职能的发挥和履行,要受到内部审计评价内容的复杂化、内部审计评价方式、方法、手段、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评价信息的需求程度以及内部审计评价信息的客观性、科学性、相关性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所以内部审计评价过程复杂,具体操作繁杂,它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一种就事论事的简单评价,而是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和评价,反映组织在管理、决策、经营、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其未来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作用,创造组织价值。

(一)定量的方法

1 总量分析与评价:就是从总体上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通过检查、核对有关帐户金额、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帐簿的登记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分析判断组织的会计处理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利润的构成比例及总额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合理性,资金使用效率,组织的盈利水平和营运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地分析、评价,从而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情况作出一个总体上的分析、判断,并形成审计报告意见,以满足组织管理层的决策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评价的功能作用。

2 差量分析与评价:根据实际发生值与目标值(设定值)之间差异的变化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法。通过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际提供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成本、收入、费用、利润等)同原来设置的目标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差异(正差异、负差异),通过对差量的分析判断,可以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盈利水平和营运能力,以考核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活动是否达到经济、效率和效果,从而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作出一个恰当的分析和判断,以便组织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3 比率分析与评价:把组织同一时期财务报表中若干相互关联的项目进行比较,计算出比率,通过比率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以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揭示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比率分析有三种方式:结构比率分析、效率比率分析、相关比率分析。其中,结构比率分析,是指组织某一经济指标的构成项目占总体项目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反映组织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及存在的问题。如: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率等等。效率比率分析,是指组织的某一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分析组织某一经济事项的盈利水平及经济效益的高低。如: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相关比率分析,是指组织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经济事项的比率,通过该比率的变化,可以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之间相互关系,分析组织的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4 趋势分析与评价:是指组织选择某两期或者连续若干期相同的经济指标进行比较,计算百分比,通过百分比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对组织的运营绩效、盈利水平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价,以促进组织加强经济管理,实现其经济目标。如:比较财务报表法、比较财务比率法。

5 相关分析与建立模型:相关分析,是指组织的一个变量同另一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可以是正相关的,也可以是负相关的。建立回归模型,是指组织的一个变量变化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或者一个变量变化引起若干个变量的变化时,可以通过建立如y=a+bx(a为常数项,b为回归系数)的回归模型方程,对变量之间的变化加以分析、判断、评价,通过建立回归模型,对组织变量之间的相关分析进行量化,通过回归模型估计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及误差率并对新的数据进行预测。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利用相关分析和建立回归模型,检查、分析、判断组织经济活动中,有关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及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指出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组织更好地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目标。

(二)定性的方法

1 经验判断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工作的经验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很显然,由于这种方法受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工作经历、主观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内部审计评价的结论意见,往往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观随意性和不真实性,不能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实际内部审计工作当中,很少采用这种方法。

2 调查询问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采取询问有关财务负责人、当事人,调阅有关的账簿资料,查看会议记录及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同样,这种评价方法也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内部审计评价与相关技术方法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具有内在的联系。财务报表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分析、损益表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等三个方面,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可以反映组织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水平并揭示未来组织的发展趋势。内部审计评价的结论是否真实合理,直接影响着财务报表分析结果的有用性和客观性,同样,通过对财务报表分析所提供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化情况的研究,将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分析、判断和掌握组织财务状况变动情况,揭示未来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完善内部审计评价工作。

(二)内部审计评价与业绩(绩效)评价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业绩(绩效)评价具有一定的关系。内部审计评价的内容,既有真实性、合法性,又有效益性,内部审计关于效益性的评价与管理部门业绩(绩效)评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能代替组织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两者在评价的程序、标准、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内部审计人员或机构可以为管理部门提供效益性方面的有关资料信息,满足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的相关需要,以帮助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评,确保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三)内部审计评价与全面(综合)评价的关系

内部审计评价与全面(综合)评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随着内部审计范围的扩大,内部审计内容也从单一财务审计领域,向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多种领域转变,内部审计的评价已经渗透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等诸多方面,提供的内部审计评价信息具有全面性,能满足相关方面对信息的需求。管理部门通过分析内部审计评价的信息,指出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济目标。

五、结论

(一)内部审计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应有之义,是与内部审计监督相并行的一项新职能。

(二)内部审计评价与内部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三)内部审计评价已经形成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标准,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研究采用适当的评价标准。

(四)内部审计评价具有多种多样的比较分析与判断评价的技术方法,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研究采用有效地分析评价技术。

(五)内部审计评价与财务报表分析、业绩评价和综合评价技术具有内在关系,可以有效地研究利用其他相关分析评价的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陈秋金,2004,“浅析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职能变化”,《中国农业会计》第5期。

(美)理查德·L·莱特里夫等编著,1999,《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中国审计出版社。

荆新等主编,2002,《财务管理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宋常、刘正均,2003,“完善与发展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思索”,《审计研究》第6期。

孙立、刘宝珍,2004,“发挥内审功能,增加公司价值”,《统计与决策》第10期。

佟晓明、陈丽玲,2004,“浅谈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冶金财会》第9期。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5

【关键词】政府;企业;审计;质量;效益

一、审计促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绝不是单纯的GDP的增长,而是依靠技术进步、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新工业化和绿色化的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完成新工业化和信息化而审计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

(一)政府审计

通过审计,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是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好的审计项目和一份有分量的审计工作报告,不仅仅要揭示问题,更重要的是切实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和措施。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就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了五条意见,每一条都是建立在审计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都是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的角度提出的。其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的意见,是基于有些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转移支付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的;“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和预算公开质量”的意见,是基于预算编制不细化、执行中调整预算级次和项目用途以及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制度有待改进等问题提出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的意见,是基于一些地方民生资金计提不足、建立健全财政民生支出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等问题提出的;“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和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等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的意见,是基于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出台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优惠政策文件,将相关企业上缴的税收、土地出让收入等返还企业等问题提出的。在综合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报告提出了“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发挥宏观调控的整体合力”的意见。从而使整个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与建议有机统一、前后呼应、相互支撑,保障了审计监督作用在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和更高的层面得到充分发挥。

(二)社会审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国民经济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通过加强宏观调控进行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三)内部审计

新形势下,企业内部审计呈现出五大总体发展趋势:内部审计由合规导向型向管理导向型转变;注重管理审计;审计工作方法标准化;审计职能组织集中化;通过内部审计机制培养企业经理。

内部审计重点由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变。企业调查显示,近70%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重视管理审计,通过审查流程和分析系统来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并确保对业务流程和结构的战略性塑造。仅有6%的企业还未开展管理审计的业务。由此可见,财务报告和合规性审计在大型企业内部审计职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而管理审计的业务将成为未来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国有企业应参考国际经验,完成其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型。

二、审计有利于促进提高经济发展效益

长期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经营管理落后,损失浪费惊人,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普遍存在着经济效益不高的现象。要改变这种局面,除了重视科学技术外,就是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开展经济效益审计,通过对管理效能和经营决策的评审,可以完善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树立“人人讲效益、事事讲效益”的管理意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有着较高的效益。

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永恒的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效益性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政府各部门使用各项财政性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在刀刃上;财政支出的结构是否优化、合理、科学;财政收入的构成比例是否科学;财政所投放的项目资金是否达到了投放的预期目标,特别是财政支农资金。政府对“三农”的投入逐年加大,资金总额每年不少于亿元,如何监督财政资金拨付的层层渠道和环节?如何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特别是资金的最终使用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农民是否从中真正受益,从而改变了农村的面貌。这些都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层层把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拨付、分配和使用上存在的各项问题,当好经济卫士,促进资金使用的单位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为促进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署组织17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50个县 2001至2002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发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分散,很难形成合力,时常出现同一项目多个部门管理,不仅投入重复,使用分散,而且造成资金管理成本高。针对问题审计署建议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化管理。逐步实现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财政支农资金。对财政支农项目,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应相对集中管理,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多头审批、重复投资和分散投资,尽力归并支出事项和纳入一个部门管理,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审计不但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同时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管理结构提高经济发展效益。

参考文献:

[1]内部审计全球发展新趋势 、天和网、2013-03-01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6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审计;财务制度;审计程序;审计结果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村集体的资产,需要对村集体及村干部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审计,通过监督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从而及时发现各种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进行处理,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制度。通过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能够有效的提高农村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广大村民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制度,增强农民群众与村干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为构建新农村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一、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1、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利于农村经济长久健康的运行

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及时找出农村财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并针对这些漏洞进行改善,这对农村经济的长久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强化农村财务审计能够加快推进农村财务经济状况的公开

农村财务审计通过审查核实农村的财务情况,并对审查核实的财务实际情况向村民告知,使村民能够做对本村的收入和支出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同时,利用村财务宣传栏,将村集体的收入来源及支出明确进行公布,有效的推动了农村财务经济状况的公开。

3、强化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农村经济支出的合理化

通过农村财务审计能够将农村实际财务状况全部公布出来,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农村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农村当前的现实发展、科学发展及实际条件来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确保农村各项支出的合理合法。

二、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1、建立审计机构,完善财务制度

在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作为财务审计主体的审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并做好审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上级相关部门要做好乡镇农村财务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培养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乡镇财务审计机构需要承担起村组财务审计、村组干部离任审计及重大事项专项审计等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对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农村财务工作能够有章可循,避免管理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当前随着村财镇管及税费改革等的不断深入,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新情况及新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针对现金、存款、固定资产、物资、集体收入监控、费用支出审批、民主理财、审计监督及会计交接等各项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提高农村财务工作的水平,为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规范审计程序,突出审计重点

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审计程序,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而且能够确保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及有步骤的进行。同时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还要选择正确的审计方法,有效的保证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正式开展之前,需要科学编制审计计划,并组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通知的发放工作。在审计工作开展之后,需要按照审计工作计划要求,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重点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等,做好审计证据检查和收集工作,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编写审计报告。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审计群众反映大的单位,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突出对其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交乡代管款等进行盘查,检查是否有坐支、挪用及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对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进行盘查,看是否有资产流失及变现的问题。对收入账目、支出账目、集体借款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突出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提升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

当前,农村地区的实际审计工作收到的效果甚微。所以,提升农村地区审计工作实效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为了真正提升审计的实效,本文认为关键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查明经济支出跟支出的去向是否属实;查明各部门的具体支出、收入是否都符合要求;查明各部门签订的各种合同有没有依法兑现;查明相关债务有没有按规定落实。审计人员要特别注意审计工作的质量。而只有做好了以下几点工作,审计质量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原始资料的审查;复印件的审查;证明材料的审查;审计报告的合法生成;审计结论的合法生成。审计部门按这些规定实实在在做好了审计工作以后,那么农村地区经济状况的合法合理也就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

4、公开审计结果,做好跟踪检查

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给县级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和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并通过群众代表大会或村务公开栏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使农村财务管理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引导被审计村主要领导自觉地执行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在公开审计结果3个月以后,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纠正问题的复查,对没有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应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以此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三、结束语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及艰巨的任务,需要充分的认识到其重要意义,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给予重视,有效的保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安全,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村财务公开,强化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车德兵、农村财务审计的问题与建议[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2,4(15):23-36、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7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某个经济管理部门为其中某类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并且规定由该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单位作出处理处罚,但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例如《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因此,有人会质疑:审计机关是否有资格依据这些已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而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审计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与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职能是重合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是为了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责任者,避免在主管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或者空缺。但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审计机关,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均具有监督职责,确实难以将其执法主体资格在每个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如果不在《审计法》中概括性地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审计法规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执法就容易受到质疑,这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不相符,也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在《审计法》第三条中增加这一款规定,在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不意味着已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不再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而恰恰表明,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转贴于

理解修订后《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准确理解把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含义。具体讲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条对审计机关监督范围作出原则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又对审计监督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尽管被调查的单位不仅限于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但审计机关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比如:《会计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均属于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篇8

同志们:

刚才,__、__同志分别对去年的财政、审计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就如何做好今年的财政、审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__县长又代表县委、县政府对今年的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赞同,希望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进一步提高对财政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__年是财政审计改革和发展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一年,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改革新形势和繁重的工作任务,财政审计部门坚持把发展放在首位,积极工作,务实苦干,锐意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有效地服务保障了发展、改革和稳定大局,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概括地讲,有以下明显特点:一是财政收支双双迈上新台阶。全年完成财政收入146亿元,同口径增长17,其中工商税收达到总量的55以上,实现了财政收入的新跨越;财政保障能力有了新提高。全年财政支出达395亿元,促进了社保、科技、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协调发展,确保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政权建设需要。二是财政调控经济的能力迈出了新步伐。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项目争取力度进一步加大,为拉动经济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乡财县管工作稳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四是审计监督职能得到新加强。加强了国有企业、行政事业、重点建设项目等专业审计,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式实施了对乡局级领导干部任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审计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新的成效。全年共完成审计单位52个,查出违规资金7618万元,查出漏交税金及其它应缴财政资金56万元,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建议86条。

取得上述成绩来之不易,这是财税审计部门和各乡镇、各企业积极努力,有关部门大力配合,社会各界倾注了大量心血的结果,县委、县政府给予充分肯定。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大家关心、支持财政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从财政工作来看,虽然财源结构在逐步优化,但财政增收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尽管财力总量在增加,但财政收入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基层财政仍然比较困难。此外,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各项财政改革还需要不断深化、完善,财政干部队伍建设还需要全面加强。从审计工作来看,市场经济秩序不够规范,“四乱”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和单位弄虚作假、偷税骗税、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审计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等。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财税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更新观念,克难攻坚,强化措施,努力开创全县财税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适应形势,统筹推进,努力做好20__年各项财政工作

当前,我县财税工作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压力与困难同在。关键要主动适应新变化,抢抓机制,乘势而上,今年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再加上我县以棉纺织为重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县域经济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必将进一步促进全县财力的增强,因此,我们要树立信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源建设,做好收入征管工作。坚持量入为出,严禁奢侈浪费,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上来。今年财政工作的任务和重点已经明确,在此基础上,我再强调几个问题:

一是要突出重点。即突出组织收入、财政支出、财源建设等重点,突出财源建设这个重点,紧紧围绕县域经济的优势产业来进行,工业财源要放在以棉纺织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和非公有制工业发展上;农业财源要放在培植龙头企业、组建营销公司上;后续财源要走经营城市、以地生财、以城养城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起支柱财源坚实、农业财源牢固、后续财源充足的财源体系。即突出组织收入这个重点,强化税收征管,切实把经济运行的结果足额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突出“三农”和城乡弱势群体这个重点,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突出对教育、科技、农业的重点投入,使之符合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是要转变职能。随着农业税的免除,乡镇财政、农税工作人员表面上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税了出来,有的同志思想上甚至陷入了无所事事的误区。实际上,随着“一免三补”、“两免一补”等政策的全面落实,乡镇财政工作的职责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乡镇财政实现了从“取”到“予”的转变。从某种意义上讲,“予”比“取”的责任更大,要求更高。因此,广大基层财政工作人员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将工作重心及时转移到契税和非税收入征管、规范乡镇财政管理、涉农补助资金管理以及面向农民的服务上来。三是要优化结构。要树立经济财政观,不能就财政抓财政,也不能就经济抓经济。经济发展是个过程,财政收入 是个结果,只有把过程和结果联系起来系统研究,才具有现实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优化支出结构,还要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财源结构,特别要优化收入结构,要注意研究产业结构、财源结构、收入结构的关系,找准三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要以对财政的实际贡献统盘考虑,有目的、有计划地调整、优化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今年要特别在优化支出结构上多动脑筋,要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结合我县的实际,必须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三农”、科技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要从紧从严控制会议费、招待费等一般性支出,该压则压,该控则控,决不能迁就。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严格支出管理,敢于动真碰硬,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财政资金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是要积极创新。当前我县乡村负债十分沉重,已经危及部分乡、村机构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遏止和消化乡村债务办法,有效控制负债的规模,防范或化解由此带来的风险,对乡镇消化债务成绩显著的,要给予一定方式的奖励。县财政要加大对乡镇财务的监控,积极实行县、乡财政预算共编,对乡镇财政支出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各乡镇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债权债务冲抵、资产处置、规范支出管理等措施,消化债务,努力振兴县乡财政。

三、明确目标,强化监管,开创我县审计工作的新局面

继续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力度,切实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是要突出审计工作重点。今年审计工作的主要是围绕财政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投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开展工作。专项审计要把社会保障资金、扶贫资金、环保资金、教育资金和财政投资等项资金的审计作为重点,采取措施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提高财政投资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使财政资金更加规范,更加安全,更加有效,使利民帮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着力解决好责任界定与评价标准问题,为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服务。坚持和完善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企事业审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从决策、执行、结果进行全方位审计监督。审计工作中要敢于碰硬,特别是对那些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必须敢于审计,敢于监督。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揭露和查处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财经法纪意识的不断增强,促进财经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是要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今年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强化监督,全面推进审计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在认真落实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制度和规定,通过强化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意识,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认真落实审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推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保证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审计规范和审计规则办事,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年财税审计目标的顺利实现

财政审计工作大多涉及利益分配,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也是我们工作的难点、重点,直接影响到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各级有关部门必须把财税审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一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创业意识。广大财政审计干部要牢固树立为民理财、依法理财、依法监管思想。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表率。要牢记“两个务必”,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方针,管好、用好审计、每一笔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要加强学习,增强政策业务水平,提升财政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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