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精选8篇)

时间:2023-06-30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1

【关键词】供需原理 基本概念 法学重构 供给需求 交叉学科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的意义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经济学的法律分析诞生的基础。经济学家推开“科斯之门”走进了法学之后,却随手关上了门。法学家如何走进经济学?法学能否分析经济学?经济学家用科斯定理告诉法学家们,效率是一种公平,法学家们是否能提出逆向“类科斯定理”从而告诉经济学家,公平是一种效率?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皆离不开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法学理解。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以整个法学为研究对象撰写了鸿篇巨制《法律的经济分析》,实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的深度交流。然则何时可见以整个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的法律分析》呢?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法学视野拓宽的必经之路。法学界已对部分原本专属于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了重构,比如公司、股票、银行、垄断、倾销以及补贴等。这种对经济学专属概念的重构无疑为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法学的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了基础,使得包括商法、经济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的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但以垄断为例,垄断是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市场问题中不完全竞争范畴里的一种极端形式,①法学界重构了垄断的概念却至今未能以法学视角审视不完全竞争、市场以及微观经济学。对经济学的概念进行法学重构并非无意义之事。笔者认为,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是将经济现象纳入到法律调整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法学视野的拓宽非经此路不可。诸如失业、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等问题至今仍不被法学界认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其法学重构也被法学家们认为是旁门左道。令人不禁感叹相较于开放的经济学帝国,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是否真的已经是封闭的“老大帝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固然离不开对原有理论的持续深入研究,也同样离不开新研究领域的开辟。对经济学中尚未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进行法学重构具有相当的潜力,而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重构将加快这一进程的速度。

经济学中的供需基本原理

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家独有的思维模式,也是微观经济学的重要基石。可以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对法学有多大意义,供给和需求的概念对经济学就有多么重要。为了能够清楚地阐释供需原理中基本概念,有必要先简单梳理一下供需原理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逻辑位置。

由于任何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的无穷性都是稀缺的,所以社会和个人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选择,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所以经济学是:“选择的科学”。又因为所谓“选择”所要决定的是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包括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问题统称为资源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又是研究如何分配稀缺资源的科学。正如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写道的:“经济学研究我们社会中的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如何进行选择,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决定社会资源的使用方式”。在资源配置的方式选择问题也即经济制度选择上,主要有政府主导进行资源配置的指令经济或称为计划经济、以市场规律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以及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三种模式。其中混合经济模式由于兼具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优势,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采用。②

现代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在进行调节。而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价格。市场的运行离不开价格机制,但价格的决定因素从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劳动决定价值”即“单一要素说”到《人口论》的作者马尔萨斯所秉持的“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两要素说”,而后又经历了无数经济学家的执着探索,在“边际革命”后由梅纳德・凯恩斯的老师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将价格的决定因素概括为供给与边际效用即需求。

总而言之,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都不得不在各种竞争性的用途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许多不同物品与劳务的价格,而价格又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③

法学视角下的需求与供给

需求。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④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需求是在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量。⑤在这一概念中,“商品”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狭义商品即有体物,又包括服务。虽然每个人需求的种类与数目各不相同,但是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需求应当具有四个特征即:需求的主体必然是特定的,需求必有确定而具体的内容,需求必向特定主体提出,需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满足。这与合同法中的要约极为类似。作为合同订立之必需部分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需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⑥在合同法中,虽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可能出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等反复缔约过程,但在合同成立之时的要约内容必然是确定的,而要约之内容即为要约方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总之,因为需求的内容等于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又因为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也即债务标的乃合同履行时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内容,所以需求等于行使请求权。换而言之,需求即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供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与需求对应,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生产者愿意并且能够生产的某种商品量。与需求不同,在经济学上需求只是主观愿望,而供给则是供给愿望和供给能力统一的结果,相较于供给愿望而言,供给能力更为重要,供给的范畴小于需求的范畴。而以法学为视角对供求原理的研究有必要将供给限定在供给能力与供给愿望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其意义在于需求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供给是意思表示与履行行为的主客观统一,这将体现在供给在法律概念上与需求的差异。

尽管需求与供给在客观性上有本质不同,但对其研究却不能分离。正如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一样,供给方也不能脱离需求方而存在。如前所述,需求即行使请求权,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需求方实为请求权人。供给可以被理解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供给方实为义务人。在微观经济学中,市场经济中活跃着无数笔交易。以最基本的买卖行为为例,消费者去商场购买电脑则消费者是需求方,销售者是供给方。在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后买卖合同得以订立时。买卖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是请求权人,销售者是义务人,消费者得依据买卖合同请求销售者转移电脑所有权而销售者负有交付电脑之义务,买卖合同因消费者支付价款而销售者转移财产权而履行完毕,消费者对电脑的需求因销售者的供给而满足。在上述过程中,电脑的销售者作为供给方实际提供的是义务,即转移电脑的财产权。由上述实例可知,供给即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与行为。

法学视角下的价格变化

价格。法学视角下的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现代经济学认为价格即物品的货币价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⑦换而言之,价格是一种比率,是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而确定的交换比率。在前文提及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假设电脑的标价是5000元。由于电脑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消费者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销售者负有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消费者为了满足购买电脑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支付对价义务,也即为了得到购买电脑所需的5000元而可能通过付出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的方式,且无论具体方式如何,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他都必然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这价值5000元的劳动就是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义务人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难度。同理可知,销售者为了满足出卖电脑赚取利润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也同样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首先是销售者的进货成本如果是4000元,为了进货则预先付出了价值4000元的劳动,而后为了赚取1000元利润则又付出了进修销售学习班、购买相关书籍以及最重要的时间成本。所以,以价格为媒介,买卖双方为了履行各自特定义务或者说支配了对方一定数量的劳动而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付出的成本越高,说明义务越难履行。

均衡价格即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均衡价格指的是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也就是使供给与需求平衡的价格。⑧如前所述,电脑是货架上陈列之商品,在大陆法系中视为要约⑨,而买卖双方对商品的评价可能并不相同所以消费者可能讲价从而产生新要约。但无论合同订立过程如何曲折,假设消费者同意在5000元的价位购买这台电脑,则5000元即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价格。同时,5000元即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

供需原理。在以法学的视角重新界定需求、供给以及价格这三个经济学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供需原理。供需原理分为三个部分,需求定理、供给定理以及市场均衡。

需求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需求定理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对该物品的需求量将减少;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将上升。⑩而法学视角下的需求定理可以概括为: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上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下降;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下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上升。

由于买卖行为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活动,以前文买卖电脑为例仍不失代表性。在前文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如果电脑的价格从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则可以视为销售商作为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财产义务的义务人其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也就是说销售者在卖出更高价的商品之前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正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更多的劳动使得销售者履行给付义务时变得更加困难。而根据合同正义原则,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且这种等值性是主观上的等值,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所以当销售方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时,消费者作为双务合同的请求权人同时也是货币给付义务人也要付出更高难度的给付,也就是在购买行为发生前付出更多的劳动换取货币价值。又因为消费者作为的请求权与给付义务是等值的,给付义务的难度提升意味着请求权更难行使,从而导致行使请求权的意愿下降。

供给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供给定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价格上升,该物品的供应量下降;一种物品的价格下降,该物品供给量也减少。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定理可以概括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上升,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降低;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下降,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上升。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生活的场域里几乎是不证自明的。

市场均衡。经济学中所谓的市场均衡是指供给和需求的力量会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即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在这一均衡点上,价格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的趋势,这一点的价格被称为均衡价格,也即市场出清价格。这意味着所有供给和需求的订单都已完成,账面上已经出清,需求者和供给者都得到了满足。法学视角下市场均衡指的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由于市场均衡是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均衡状态,而市场需求是个人需求的总和、市场供给是个人供给的总和,在探讨市场均衡之前有必要引入两个概念,权利群和义务群。所谓权利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请求权之总和。所谓义务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得履行的义务之总和。权利群和义务群的范围随研究对象的范围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在其构成中的主体皆具有不特定性,合同标的皆相同或相关的。

在引入权利群和义务群概念之后,法学视角下的市场均衡很容易理解。如前所述,由于需求即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且市场需求乃个人需求之和,所以法学视角下的需求量或称需求总量等于权利群。同理,供给量为或称供给总量等于义务群。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也就是说市场均衡发生在权利群与义务群相等的义务履行难度上。在一次具体的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所确定的彼此权利义务规定的接受从而订立合同。在不特定主体对相同或相关合同标的的多次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在义务人相同履行难度的情况下无数合同得以订立。而均衡的实现,即前述合同内容的完全实现,也即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

综上,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市场均衡则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无疑将为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使得更多的法律部门之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②⑦⑧[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145页,第7页,第23页,第47页,第46~47页。

③⑩[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3页,第73页,第79页。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3页。

⑤梁小民:《经济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⑥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⑨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2

【关键词】广电;广电产业;法律视角

广播电视(简称“广电”)作为现代传媒的主要载体,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其新闻宣传的“喉舌”功能,从产业角度讨论广电媒体问题曾被认为“不合适宜”[1],而站在法律的层面讨论广电产业化问题更是“自不量力”。但在依法治国的策略和法治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尝试从法律的视角讨论广播电视产业化问题显得十分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分析广电产业特性的基础上对广电产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一、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

什么是广播电视?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结果。传播学者认为“广播电视是通过电磁波传导方式向特定范围播送音像节目的大众传播媒体。”[2]从字义上讲“广播电视”应属于传播学或广播电视学上的概念,想从法律角度来说明“什么是广播电视”,确实有点困难。一个传播学概念如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呢?这本身在法理上就值得探讨。如同“垄断”一词有不少人认为是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一样,同样有个疑问:“广播电视”能不能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所谓的法律概念无非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一个概念只要具备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及“权威性的范畴”两个要素就应当具有法律概念的形式特征。因为法律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联系起来,只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其功能是“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4],把某主客体、某事、某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界定法律的适用而已。而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就是“概念”本身,这个特征本来就需要从法律外进行抽象概括。因而,对广播电视法律概念的理解,应先看看“在法律上”有没有“假定”,是不是“权威性范畴”?再从概括的内容角度审视其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现在就从“法律”的“权威性范畴”中来考察广播电视法律概念。

1、法律中的广播电视概念

对于很多问题我们喜欢借鉴,现不妨先从国外调整广播电视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广播电视的法律概念,探讨一下各国立法是如何对广播电视进行“假定”的(下定义)。《加拿大1991年广播法》对广播的定义为“利用无线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为公众提供通过广播接收设备接收的加密或者不加密的节目,但不包括专门为演示而传输的节目。”《统一德国的广播电视国家条约》总则第2条就是对“广播和电视”的释义:“指为社会组织的、用电频而不用导线、或用导线,以文字、声音、图像的形式播出的各类节目。它还包括以密码播出,付费后可接收的节目以及图文电视。”[5]《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条第6款把广播理解为“为了公众接收,直接或通过转播,进行广播电视传播”。可见,很多国家在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什么是“广播电视”,给“广播电视”披上法律的外衣。但遗憾的是在我国不仅没有《广播电视法》,连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也难以找到对“广播电视”的假定。因而,对我们而言“广播电视”在某种程度上还仅仅是停留在法律之外的一个概念,也正为如此,导致了广播电视与其他概念在法律范畴上的模棱两可、权限不清(如与电信的关系),这也是从法律角度理解广播电视的意义所在。

2、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

之所以一直想把广播电视当作一个法律概念来探讨,原因就在于广播电视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概念或传播学俗语,它的内涵本身就具有诸多法律属性,或者说有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首先,在“媒体即权力”的视野中,作为最主要的媒体,广播电视一直是权力的象征,是“第四种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三权分立与制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种功能就属于法律的范畴;其次,广播电视已由单纯的“工具客体”向“责任主体”转变,人们曾经一直从一种“工具论”或“功能论”的角度来认识广播电视的本质,广播电视也同一双筷子、一台机床一样,“尽其所能、听我之命、为我所用”,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广播电视已从“工具客体”的本质中挣脱出来了,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是享有权利并能独立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第三,广播电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和“公益性”的要求,人们总是要用法律的理念和原则来规范广播电视的行为,如公共信条、公正原则、合法传播等等。可见,广播电视这个概念就是法律内涵的体现,也离不开法律的视线。

3、法律角度探讨的意义

为何要在法律范畴中讨论广播电视的概念呢?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想把广播电视当作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再让它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居于法律之上。这也是从法律层面认识广播电视的前提,只有有了法律上的界定和界限,广电产业化才合法以及合法地产业化。

二、广电产业及其特性问题分析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广播电视产业化的法律问题,从产业的角度分析广电产业及其特性是前提条件,只有认清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掌握其有别于他物的本质所在,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对广电产业进行规范。

1、产业与广电产业

什么是产业?人们的认识水平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对于产业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产业”一词最早由重农学派提出,特指农业。在人类迈入资本主义大生产时代后,产业主要是指工业,在英文中,产业与工业的表示方式都是industry。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曾将产业表述为从事物质性产品生产的行业,并被人们长期普遍接受为惟一的定义,也正是因为“物质性生产行业”的定位,广电媒体始终没有被赋予产业的属性,而一直尊居“事业的宝座”。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服务业和各种非生产性产业的迅速发展,产业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不再专指物质产品生产部门而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服务)及其可替代品(或服务)的企业群在同一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6]人们也开始对广电媒体进行重新定位,把它当作一个产业进行经营,经营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节目经营、信息经营、技术经营、劳务经营、混合经营”。[7]因而,可以从产业的角度给广电产业下个定义:即生产、制作、经营、播放以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或提供广电文化服务为主的企业组织及其在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同时,“‘产业’是一个居于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国民经济)之间的一个‘集合概念’,它既是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也是根据某一标准对国民经济进行划分的一部分。”[8]根据现行产业的划分标准,广电业属于第三产业。

2、产业化与广电产业化

“产业化是指社会生产劳动的基本组织结构体系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现代化过程。”[9] “对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一切有投入有产出、按照企业运行规则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都可称之为‘产业’,都可以推入市场。所以产业化问题,是就资源的配置手段而言的。从微观的角度看,同时也是‘企业化’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也即是‘市场化’的问题。”[10]从人们对产业化的认识,可知所谓广电产业化,指的是“意识形态的广电媒体”向“产业经营的广电媒体”过渡的过程,也就是广电媒体的资源配置及生产方式的分工化、市场化、企业化、集团化,“从单纯的文化、精神生产事业的媒介单位沿着经营合理性的轨迹向企业状态过渡的一种现象过程。”[11]

3、我国广电产业化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广电媒体一直强调其政治属性,对于其经济属性的“产业化问题”好像成了个“观念禁区”,十分敏感,人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这种提法。在传播学界,甚至有人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观点,也有人提出“广电媒体是产业但不应产业化”,而最新的观点是“既是事业,又是产业”[12]双重角色。而实际上,广播电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个“稀缺资源”,本身就具有产业的属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原其本来面目,按经济规律办媒体也应是“政治家办报”的内涵所在,现在最大的政治就是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应把经济规律与政治理念完全对立起来,更不能人为地扼杀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而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但承认广电媒体是产业而反对产业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这种观点看起来是用辩证的观点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却有不合逻辑不顾实际的嫌疑。从逻辑上讲,如果广电媒体是产业了,当然不存在产业化的问题,提出“产业化”是因为我国广电媒体还不是定位在产业角色的现实困惑,要还其“产业”的面目,就得讲“产业化”。“双重角色”的定位是对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更是人们对现实的一种理想的期盼,同样是徘徊于政治话语的迷魂阵中,不敢“越雷池半步”,听使行政的使唤,背着产业规律而行,最终会使广电媒体步国有企业的后尘,陷入老化、冗员、低效的泥潭。对以上几个观点的分析实际上回答了广电媒体要不要产业化的问题。

4、广电产业的特性

不同的产业都有自身不同的产业属性。与一般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农业和其他服务性的第三产业相比,广电产业是特殊的产业,其产业特性应是广电媒体属性与产业属性相结合所决定的。因而,对其属性的认识,想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产业角度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二是从广电媒体属性角度分析广电产业的特性。

(1)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主要体现为信息组织属性、利益组织属性以及控制对象属性。信息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所具有的收集、加工并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决定的,它是最本质的属性,使广电媒体相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决定了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必要条件;利益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首先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生存,在此基础上,广电媒体产生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行为以及追求经济过程中形成的运营机制。利益组织属性使广电媒体必须按照其他产业基本的生存方式生存,是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充分条件;控制对象属性是指广电媒体必然生存于一定社会环境中并且以信息传播为功能,成为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的控制对象而被制约和监控,决定了广电产业的特性。用“‘利益—控制’平衡”模式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问题会发现:在这一模式中,利益和控制二者力量的对抗和平衡,造成了广电媒体的三种形态:利益力量强则形成广电产业;控制力量强则形成意识形态广电媒体;二者在某种条件下达到平衡时,则形成信息、利益、控制三种属性上都有鲜明体现的产业化的广电媒体,我国广电媒体正朝力量平衡的产业化趋势发展。

(2)广电产业的特性。a、文化性与商品性。广电产业首要的属性是其文化性,生产特定的“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必然植根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既然如此,广播电视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与文化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广电业的发展也折射出文化母体遗传因子所赋予的种种规定性。”[13]这种规定性正是广电业在发展中所应遵循的规律。当文化与技术和市场融为一体的时候,文化作为一种产业也在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又将广电媒体推向了市场,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凝聚着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样具有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文化性与商品性两者并不是广电业的“矛盾所在”,正是有“文化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才使广电媒体有商品性的属性。b、公益性与盈利性。作为“准公共产品”,广电媒体应信奉“公共信条”,创造社会效益。“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惟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14]这个论述说明了广播电视业有别于其他行业。但这也只是广电产业的一个方面,广电产业更为突出的应是其盈利性,能够创造经济效益,广电产业被人称为“最后一个的暴利行业”。[15]在认识公益性与盈利性中,人们习惯把两者对立起来,总以为经济效益的利润最大化必然违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运行准则,而实际上,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只是广电业不同社会定位中的两个不同层次,两者在不同层次中要求不同,在同一层面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没有社会效益自然就没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作用。c、意识形态性与相对产业性。从上文的控制对象组织属性可知,广播电视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权力的人”[16],总体现意识形态要求。因此,广播电视虽然具有产业属性,应按市场规律办事,但同样也有政治属性的内在要求和意识形态的运行准则,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中的规律运行,因而其产业化有很浓厚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不可能完全产业化,至少现在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相对的产业化。但市场具有神奇的力量,意识形态性并不能阻止广电媒体向产业的方向迈进。

三、广电产业的法律视角

对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和广电产业特性的分析之后,现在再从法律的视野来看广电产业的特性,实际上也是从广电产业的特性角度来讨论法律问题。一方面要讨论广电产业与法律规范问题,另一方面要研究广电产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实际是探讨产业化的规范问题,后者讲的是如何在规范中进行产业化。

1、广电产业与法治

以法治业是广电产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法对广电产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经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了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健全的法制还为广电产业发展创造健康、公正的外部环境,法制越健全越有利于广电产业的发展。没有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不可能保障广电产业的正常发展的。以美国为例,当代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就是继承了美国法治的传统,以法治业“从一定意义上,又保证了美国的电子传播产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能居世界的领先地位。”[17]另一方面,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广播电视产业的运行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媒体权利与广电产业权利

“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18]媒体为争取自由,“历经被告到原告的历程”[19]。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美国1775年的《独立宣言》、1789的《宪法》都对媒体权利进行了规定。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媒体权利,确认信息自由原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20]是有关传媒的国际法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和标准。在美国,媒体权利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21]这条法律被媒体广泛运用而成为一把有效的保护伞,是媒体权利最集中的体现。但权利总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法哲学家J·边沁(JeremyBentham)和德国法学家R·耶林(RudolfJhering)所主张的“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的本质可定位于正当利益,或追求正当利益行为的合理依据。”[22]媒体既是“社会公共器”也是“创利大户”,随着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并广泛应用于广电媒体,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媒体权利在产业化过程自然表现为一种产业权利,要求法律保护其产业利益,赋予法律权利,当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3、广电产业与产权

广电产业的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是“谁拥有广播电视”,即产权问题。什么是产权?我国法学界对产权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23] “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于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24]因而,产权问题是广电产业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同的产权制度产生不同的广电产业管理体制,也决定了各国广电产业发展的差异。在广电产业化过程,各国都以产权改革来促进产业化,也是用产权制度来保障产业化的成果。

4、广电产业特性与适用法律问题

由于广电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其产业特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与其他产业应有所不同。法虽然是“抽象的、普通的”,但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自然应适合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广电产业如何适用法律?这个问题实际包括了三个子问题,一是现行调整产业的法律规范广电产业能不能适用呢?正如上所分析的,广电产业有其特性,当然需要特别法或专项法律进行调整。但也不能排除一些法律对广电产业某一领域的适用,或者说对其个别业务的调整;二是要考虑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虽然广电产业的特性对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但现行的法律却没有特别的规定,“既定法律原则”会使广电媒体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障碍;第三,实际上还得考虑法律局限性问题。在讨论产业法治时,人们常常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以法律手段代替了经济、行政及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很危险的,也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5、广电产业法律构建问题

这是讨论广电产业法律问题的归属点和最终目的,产业特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法律问题最终是要通过构建广电产业法律体系来解决的。问题的对策就是立法,构建法律或重造法律。而广电产业法律体系除了上面所讨论的产权制度外,至少应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播电视媒体属性的法律界定;二是广电媒体的管理体制;三是广电产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四是广电产业的市场运行规则;五是广电产业与相关产业的法律协调问题;六是广电产业发展外部法律问题。

注释:

[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媒体集团化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第1页。

[2]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5页。

[3]孙国华、朱景文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4页。

[4]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533页。

[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编:《广播电影电视法规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668页。

[6]国家体改委等编:《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页。

[7]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330-334页。

[8]王先庆著:《产业扩张》,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2页。

[9]李晓枫、柯柏龄主编:《电视传播管理实务》,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70页。

[10]吴文虎主编:《新闻事业经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23页。

[1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媒体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

[12]刘宏著:《中国传媒的市场对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页。

[13]黄匡宇主编:《广播电视学概论》,暨南出版社,2000年,第122-123页。

[1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5页。

[15]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中外媒体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财经媒体的市场空间》,载江蓝生、谢绳武主编:《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16][美]Joseph Strausbhaar, Robert LaRose著,涂瑞华译:《传播媒体与资讯社会》,亚太图书出版社,1996年,第34页。

[17]胡正荣著:《媒体管理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第279页。

[18]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19]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体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1页。

[20][法]洛特非·马赫兹著,师淑云等译:《世界传播概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第306页。

[21][美]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页。

[22]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3

本周股指跌至2289-2292点后,随着上周预期的利空基本出尽,以及“两会”召开前释放的政策利好维稳信号,银行、券商、地产等权重在连续杀跌后重新发力上攻,环保、光伏、文化传媒、高送转、3D打印、机械人等概念股以及重组股轮番启动,并呈现新旧龙头接力及炒作补涨品种的趋势,如何看待这一市场现象,下面结合政策消息面和热点龙头股作进一步分析:

一、政策利好不断释放。在两会召开前的特殊维稳期,管理层不断营造政策利好和做多氛围,如证监会表示IPO何时放开没有明确的时间表(直接粉碎了上周市场做空的IPO即将重启谣言)、RQFII试点办法将正式实施有望为股市引入数千亿资金、万亿房公积金入市研究启动、券商创新业务利好不断等等,而上周宏观经济复苏略逊于预期、全球宽松政策信号生变、地产调控出台、转融券正式推出等利空兑现后,反而迎来了本周三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表示有必要维持宽松货币政策、股市和大宗商品价格大幅回升,国内央行停止了正回购操作回笼资金的动作、楼市销售继续回暖上升、转融通融资余额远大于融券、新年首月社保基金开户数创4年来新高、春节后首周新增A股开户数和增基金开户数、分别增长75、85%和28、13%创年内新等利好数据高,同时期指主力合约上的空头主力本周连续大幅减持空单,显示经过连续杀跌后本轮调整行情的做空动力出现逆转。

二、主题投资热度不减。尽管节后受权重股持续回调影响,股指连续大幅回落,但在行业利好和个股消息事件驱动下,主题投资和概念炒作此起彼伏。节后首先登场的环保概念继续深入挖掘,从空气治理(科达机电、龙净环保)、污水处理(创业环保)到生态建设(亿利能源)等,与之类似的大文化(华闻传媒、珠江钢琴)、食品安全(天瑞仪器、凤凰光学)等两会主题概念一度升温,其后受益光伏、风电等分布式电源并入国家电网和多晶硅涨价消息驱动的光伏新能源个股(天威保变、拓日新能、爱康科技等)亦有强势表现,至于其他事件驱动品种,如谷歌眼镜智能眼镜刺激的3D眼镜概念股康耐特、全球首款语音操控智能电视盒的精伦电子、受比尔·盖茨预测鼓舞的工业机器人概念股三丰智能和山河智能等,还有4D打印技术的法尔胜、圣莱特、博威合金等等都曾先后表现。

三、新旧龙头接力炒作。上周我们预期的龙头股反抽行情,先后出现在3D打印、石墨烯、高送转、重组等概念股身上,并且龙头股出现了新旧更替、补涨个股不断涌现,如海源机械、毅昌股份等取代了中航重机,上海新梅、中航三鑫等代替了金路集团,上海新梅接替了乐通股份,ST宏盛、*ST关铝接力ST泰复、*ST天成等等。而我们节前提示的12只恢复上市重组股中可重点关注的*ST关铝、*ST生化、*ST远东、*ST恒立等机会多多,在龙头股ST宏盛带动下,在大盘调整之时逆势而上提前发动。至于大金融概念股也正如我们此前《结构调整后未来机会更多》分析过的“炒作中后期龙头品种往往会出现切换,甚至主流品种也有类似表现,如券商股从初期领涨的国海证券到后期的方正证券等,银行股从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到平安银行等”一致。

最后对于大盘走势暂维持上周的判断,即暂时看作是2444点回调至2289点后的止跌反抽或技术性反弹,反弹周期正好落在“两会”召开前的政策维稳窗口时期,至于本轮反弹创不创新高,抑或构筑双顶走势,则以主流品种动作和市场热点龙头股走向作为判断依据。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4

下跌市场中的热点龙头品种走出扑朔迷离的走势让投资者无所适从,空仓休息也许是最好的投资策略了。

两会期间,高层提出实现京津冀协调发展是国家战略,加快走出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之路。京津冀一体化概念股受益最大的是土地开发、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本周市场以廊坊发展、万方发展、万通地产为代表的土地开发概念股,以河北宣工、中化岩土为代表的基础设施概念股逆势大涨,成为下跌中的黑马群体,河北宣工更是凭冬奥会申报、基础设施概念和收购趣游网络公司的传闻,连续涨停成为京津冀一体化概念股的领涨先锋。

中电投开启电力混合所有制改革,吉电股份、漳泽电力风生水起。混合所有制透支大主线是笔者一直关注和看好的,主力机构中线配置迹象明显,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概念股经过前期炒作后本周进入震荡整理阶段,中线仍具备投资价值。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中电投将在今年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允许民资参股中电旗下子公司和建设项目,民资比例将达到三分之一。中电投是国有五大发电集团之一,中电投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意味着电力改革即将拉开帷幕,本周市场中电投旗下的吉电股份、漳泽电力,以及电力改革老龙头豫能控股和京能热电风生水起,成功接力油气改革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大旗,深受市场青睐。

展望后市,笔者认为:从长周期看,创业板正处于顶部构筑期,沪市在2168点之下震荡下跌,1800点、1600点或将成为上、下半年的底部支撑区域。从短周期看,3月震荡下跌趋势形成,一季度收阴线已成定局,预计4月份将继续维持震荡寻底1800点支撑的过程,5-6月将迎来大波段性反弹周期,故建议投资者采取空仓的投资策略。

展望后市热点,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结构性机会仍将成为弱势中的靓点,未来的主流热点仍会在国企改革、新兴产业、新股三大投资主线上。短线热点上,笔者认为LED和军工资产整合概念股或迎来投资机会,建议投资者快进快出的超短操盘模式。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5

中小创市场一改前期低迷状态,主力机构继续围绕小盘高成长投资主线掘金,小盘、次新、高送转概念股和OLED产业链概念股成为本周市场最大主流热点。

小盘、次新、高送转概念股巅峰对决。高送转炒作第一次高潮在今年3月中下旬,在龙头股宝德股份连续涨停填权的标杆示范下,掀起了高送转投资浪潮,并带动了虚拟现实、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概念股的炒作风暴。进入4月低迷的市场,高送转概念股一直呈现群龙无首的局面,相关炒作也一直不温不火,大部分高送转概念股呈现回落调整走势。四月末以来,随着市场对次新股的炒作渐渐进入佳境,尤其是在上市新股名家汇的炒作示范作用下,次新股尤其是含权次新股成为主力游资的新宠,赛摩电气凭借其“小盘次新+10送20股”的双概念,除权后连续4连涨停板创历史新高,凸显小盘高成长概念股风采,打造成小盘、次新、高送转概念股的新龙头,将小盘、次新、高送转概念股炒作带进新巅峰。回顾本周市场,以赛摩电气、盛宏科技、电光科技、天华超净、海联讯、浩丰科技、科迪生物为代表的填权概念股,以濮阳惠成、华自科技、天赐材料、银宝山新、蓝海华腾为代表的小盘次新含权概念股,以辉丰股份、棕榈园林、千方科技、石基信息、久其软件为代表的含权老股概念股成为市场最大的主流热点。展望后市,笔者认为随着高送转概念股的火爆,尤其是次新高送转概念股的疯狂,其炒作风险渐渐来临,高送转炒作周期也将进入尾声(最迟5月20日前后),故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OLED产业链新蓝海牛刀小试。OLED产业链的投资逻辑:第一,OLED产业链迎来新巨头。苹果宣布将在2017年更新的iPhone上使用OLED屏幕,同时计划将这种屏幕使用到iPad和MacBook上。第二,三星或已经拿到2017年iPhoneOLED屏幕的独家供应权,并有意向PC市场大量提供OLED屏幕。第三,智能穿戴、车载、航空航天、工业控制机器人、VR等产业对OLED屏是刚性需求将成OLED爆发点。第四,权威机构预测,2016年AMOLED面板市场规模将达150亿美元,同比增长约40%,到2020年有望达670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46%。第五,本周市场以中颖电子、胜宏科技、濮阳惠成、新纶科技为代表的OLED概念牛气冲天,主力机构资金中线建仓明显。综述,笔者认为OLED将引爆上游材料需求,利好国内材料制造企业,中长线看好0LED产业链投资机会,故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相关标的,坚持中线逢低布局的投资策略,将OLED产业链纳入投资组合品种,享受未来OLED产业链的带来的投资果实。

展望后市投资热点,在科技创新投资主线上,建议重点关注虚拟现实、OLED概念股的投资机会。在高送转投资主线,建议投资者短线关注即将股权登记的高送转概念股。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6

尽管从基本面上看,三月份市场的确有不少利多因素,如期望已久的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以及每年例行的“两会”情结等,但市场似乎仍是举步维艰,反映在大盘指数上,沪综指基本上处在1250点至1350点之间波动,期间,虽然有几次冲击具有中长线意义的半年均线,却未能有效站稳。由于沪指1300点,是这几年市场多空反复多次争夺的关口,压力与支撑作用的相互转换还有待进一步明朗。期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在最初引发市场短暂兴奋、激起一星半点的浪花之后,随即也被庞大的市场力量所同化,甚至由此引发的保险投资基金的赎回现象,反而成为迫使基金抛售中国联通等蓝筹股的一个原因,进而制约了大盘。

在考察四月沪深股市动向之际,投资者须重视总理在记者会上关于股市的简要阐述,而由此引发了市场许多的合理推测与联想,可以预期,进入四月份或第二季度之后,针对股市的政策方面应仍有利好因素出台的可能。毕竟,就目前股市而言,在经历了近四年的“熊市”煎熬之后,在投资者信心低迷的市场格局中,依靠市场自身力量难以从根本上摆脱弱势形态,市场对利好政策的依赖并不过分。既然从管理层面已注意到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当然有理由相信未来在这方面会有一些变革性的措施推出。何况交通银行、神华集团等几家所谓将施行“A+H”的大盘公司将有可能在第二季度发行或上市,从股指三月份的盘整区间看,如果没有相应地利多政策,以确保上证综指能成功突破半年均线1315点附近的压力,那么,这些大盘股的推出将有可能再度引发股指向下调整,甚至于创出新低(毕竟,股指距离1187点的位置并不遥远,而且1187点也正是在年初受华电国际发行所拖累所致)。不过,从股市今年以来所处的地位来看,上上下下均强调的一个观点正是:转折之年!因而,相信再度出现弱势下探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创新低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小。

另一方面,从市场现象的动态分析,第一季度整体上呈现出探底回升之势,持续温和放大的成交量能以及个股行情的火爆,预示着股市的春季攻势并未完结,同时也为四月份行情的展开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因此,四月份行情可能呈现较为温和的走势,股指波动区间将有可能移至1200点至1350点之间。

在市场热点与个股行情的把握方面,今年以来市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性:其一、是阶段性热点往往成推波助澜之势,也是投资者把握个股行情的重要机会所在。从年初的下一代互联网概念,到以太阳能、风能等为标志的新能源概念,有色金属概念以及网络电视概念等等,其中被市场所认可的相关概念股如道博股份、风帆股份、吉恩镍业、中视传媒、甬成功等均曾经得到过非常猛烈的炒作,但这仅仅是一种波段性操作机会,而且纯粹依靠概念的运作往往容易出现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现象。从这个思路出发,未来行情中对于农业板块、东北板块、生物医药板块、3G概念、数字电视等潜在的机会当值得重视。

其二、以基金为主导的蓝筹股的炒作今年产生了新的模式,似乎抛弃了以往那种以行业周期景气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策略,而更多地运用了公司或个股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策略,因而,在今年以来的行情中,相对于中国联通、中国石化等大盘股的弱势,一批真正绩优成长型公司,如茅台酒、中集集团、中兴通讯、上海机场、海油工程、上港集箱、中远航运、盐田港、深赤湾、苏宁电器等均呈现持续创新高的行情。这种强烈的反差值得重视,因为这正说明市场运作模式或盈利模式的根本性变化。形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原因还在于,随着QFII、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等新兴机构投资者陆续加盟,扩大了原有机构投资者队伍,但同时,也引发机构投资者的重新布局,这样必然使近几年已经出现的机构之间的搏奕局面加剧。因而,市场看起来就象被这些机构所操纵了。反映在板块个股的运作机制上,由于这些机构投资者普遍持有理性的价值投资理念,而符合其投资条件的个股,市场永远会处在稀缺状态,因此,这些大资金激烈碰撞挤压的结果就会导致这些所谓“好股”的价格不断走高,以实现真正的价值发现,三月份以来,一批机构重仓股、高价位个股仍能不断创新高,正是这种投资思路的反映。从市场运作的本质上讲,这种对成长性绩优股的强烈追捧与以往概念式的炒作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无非是过去的概念现在变换成了“蓝筹、绩优或成长性”这样一种说法而已。一旦这种价值发现走向极致甚至有所不殆的地步,或者其股价真正达到令人望而生畏的地步,才可能告一段落。但从中小投资者的选择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有一个好处,只要克服恐高情绪,也一样投入玩一票则未尝不是一件有趣的事。毕竟,在股市中投资个股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这个股票过去的成本多少,而在于你投入之后将来可能的收益。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7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本周在浙江乌镇举行,并确定今后世界互联网大会将永久在乌镇举行,由此投资市场诞生一个全新的乌镇互联网概念股。据媒体报道,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国家主席向大会发来祝辞,总理也亲自参与会议,马云、雷军等行业大佬亮相,50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展示最新技术和应用成果,并共同探讨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智能穿戴、大数据、云计算等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最热门的话题。本周市场,乌镇互联网概念股风生水起,以欧浦钢网、上海钢联、生意宝、长江投资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以腾邦国际、熊猫烟花为代表的P2P概念股,以、东方财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以中科曙光、中科金财、荣科科技、内蒙发展、东土科技为代表的大数据概念股,以海伦钢琴为代表的互联网教育概念股,以深桑达为代表的移动支付概念股,以新世纪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操作系统概念股,以银之杰为代表的移动医疗概念股,以北京君正为代表的智能穿戴概念股,成为乌镇互联网概念股最靓丽的风景。

中国装备制造走向世界,核电、高铁概念股强势依旧。随着中国走出去步伐的加速,中国对外输出技术的两大王牌――高铁、核电等装备制造业,拥有最先进的自主创新技术、丰富的经验,雄厚的实力、良好的性价比,以高铁建设、核电建设为主流的中国制造概念股具有中长线投资价值,中核科技、晋西车轴无疑就是市场的龙头旗帜。纵观本周市场,核电建设概念股强于高铁建设概念股,以中核科技、兰石重装、江苏神通、沃尔核材为代表的核电四小龙,以晋西车轴、辉煌科技、天马股份为代表的高铁三剑客继续成为中国制造投资主线的最强音。

此外,随着沪港通周一的正式开启,大盘蓝筹股的冲高回落整理带动大盘震荡下跌,新兴产业投资主线悄然崛起,以和晶科技、天银机电、安居宝为代表的智能家居概念股,以京山轻机、科大智能为代表的智能机器概念股,以开能环保为代表的免疫治疗概念股,以新开源为代表的体外诊断概念股,以东风科技、隆基机械、金固股份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概念股也有相当出色的表现。

展望后市,笔者看好土地价值重估概念股。《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正式拉开了土地流转大幕,土地价值重估、土地流转、农业规模化三大主题必将引起市场关注,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具有较多农业土地价值重估概念股。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篇8

当短信欺诈,市场不规范等等一步步离我们远去,包月收费,单条收费,业务代码等等诸多限制等等一个个向我们走来的时候,我们靠什么获得发展?拿什么获取利润?

当市场回归理性,看我们能不能从营销技巧上找到一些办法?“概念营销”曾经在很多行业得到普遍运用,从而大获成功,那么SP行业可不可以也运用下“概念营销”呢?现在笔者想说的是:“概念营销”在SP行业不但可行,而且还可能是我们获取利润的其中的一个“倍增器”!

也许很多同行在SP行业之前或多或少已经运用了“概念营销”,进一步也许当时这只是你们推广中的一个细节,那么现在就是我们要强化这个细节的时候了,不是有一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吗。然而SP行业怎样运用概念营销呢?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的一些推广经验来跟大家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构建品类,制造概念

产品营销的最高境界是构建一个消费者在乎的新品类,然后你的公司在第一时间去占据消费者这个新的心智空间。

之所以说构建新品类是产品营销的最高境界,是因为构件一个新的品类特别是在产品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能使你的产品明显区别于你的竞争对手,让你的产品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从而实现你的产品和竞争产品处在不同层级,最终使得自己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同时构建了一个新品类,也代表着你拥有一块新市场,并且这个市场你是第一个在耕耘的,也许在比较长的时间,还是你一家,我想这样的市场肯定是很多营销人梦寐以求的市场。

以铃声产品为例,其中有一个品类叫“和弦铃声”,而它还有一个分支叫“和弦特效”(这也是各大门户网站的叫法),而在和弦特效里面还有一个歌星真唱的部分。

当时笔者在做铃声推广的时候,发现做到一定的程度,用户和收益无法继续上涨,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瓶颈”,根据笔者的经验,一般这种情况下,最常用的两个办法:一是推出新产品,一是加大推广力度。在这里笔者只想说新产品部分,当时笔者想到“和弦铃声”中的“和弦特效”一直没有有效推广,之所以没有推广原因在于笔者对“和弦特效”这个名称实在不敢恭维,而且也坚信大多数消费者也会不知所云,用这样的名称概念去推广,注定会收效甚微。

是不是“和弦特效”就没有潜力可挖了呢?笔者认为其实不然,让我们看看什么是和弦特效:鸟叫声,涛声,风声,人声,流行歌手唱出的歌声等等,笔者联想到目前推广得比较好的和弦铃声以及各大网站显示下载比较多的是歌曲的“和弦铃声”,既然这样那“和弦特效”中还有歌星演唱的歌曲铃声,理应有更多的需求和市场,了解到这一点,那剩下的就是如何给这个产品起一个好名字,从而制造一个好的产品概念。

一个好的产品名称,会有几个特点:简单、易记、易传播,能让消费者产生好的联想,最好还是消费者熟悉的人或者事。

有了以上的基础,一切似乎顺理成章。笔者联想到当时市场上热买的MP3,而且经过MP3的教育,很多消费者已经认识到MP3就是播放歌星演唱的歌曲的,同时由于MP3是携带方便的高科技产品,很多人都想拥有,于是笔者就把“和弦特效”中的哪个“歌星原唱”部分命名为MP3铃声,从而正式打出MP3铃声的概念,对照一个好的产品命名的特点,我们能发现MP3铃声这个命名,符合以上好名字的所有特点。接着经过内部消费者测试,一般员工对MP3铃声的认知与该产品的关键特点高度一致,就这样铃声中一个新的品类诞生了,后来经过市场检验,同等推广力度的情况下,“MP3铃声”使用用户明显多于“和弦铃声”使用用户。

二、发现需求,提出概念

发现需求就是回归到以消费者为中心,来看他们需要什么,这是典型的“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公司应有的思考习惯。笔者认为市场正是在这种不断发现需求,不断满足需求的动力中,不断发展壮大的。

还是以铃声产品为例,铃声中的MP3铃声,其实就是一首歌曲,笔者联想到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稍早的电信IVR,点歌节目或者点歌产品都比较受消费者的欢迎,那么如果MP3铃声也可以像歌曲一样的被点送,是否也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跟电信IVR的点歌节目相比,MP3铃声不但具备电信IVR点歌节目的所有优点,而且它还多了“点了以后还可以为被点送者设置为手机铃声”这个让消费者动心不已的“买点”!

而且就“点送”这个概念,“卖点”还不仅限于此!大家知道,随着手机日益普及,铃声下载的深入人心,手机用户对“铃声”的需求也会日益旺盛,这样整个市场规模也会不断扩大,另外近年在中国兴起的“送礼”产品,诸如“脑白金”等也大受市场欢迎!两者结合,“点送铃声”不是也可以把铃声当成“礼物”来送吗!再深入一点并且点送的价格还不贵,“点送的门槛”不高,很多人都可以点送,而且这种礼物还可以唱出情感,从而在主人送出的同时,也就送出了主人想要送出的某种情感!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决定打出“点送”的概念!同样经过内部消费者测试,一般员工对“点送”概念的认识与笔者的分析高度一致,就这样我们正式提出了“点送”的概念,后来经过市场检验,同等推广力度的情况下,同样的产品,上来的用户数比以前至少多了50%。

三、需求洞察,延伸概念

市场营销有一个20:80的原理,运用到产品营销上,笔者认为就是要把有限的资源倾斜到目前你主打的主赢利产品上,挖掘潜力,进一步把该块业务做大做强,就好象很多企业的主赢利产品出来后,都会横向还有纵向的去延伸产品线。

同样以铃声产品为例,我们的铃声产品是否就没有潜力可挖了呢?作为营销人我不想轻易否定和放弃,更何况它还是经过市场检验有旺盛“市场需求”的产品。

为此笔者开始对消费者的需求做进一步的研究,大家都能看到大多铃声广告,不管是电子媒体(如:电视)还是平面媒体(如:报纸),都是通过把一些流行歌曲的名称打出来做广告的,从这种现象我们基本上应该可以推断出:以上把铃声中的歌曲列出来的广告设计应该是目前比较成功的广告形式。如果这个推论正确的话,那进一步我们还可以得出另外的一个推论:铃声产品主要应该是通过把铃声歌曲列出来这种直观的形式来吸引用户的!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