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作用(精选8篇)
时间:2023-07-04
时间:2023-07-04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Abstract:This paper es up with the directions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based on researching the subjects of the stock market supervis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security market,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73-04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监管体制重塑、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规律运行、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软硬件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股指期货健康发展;重视对投资理财实证研究;健全新股发行上市机制;推动B股、基金、权证、债券市场与A股市场联动平衡发展;加强法制建设,纠正非法行为,维护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中小板,为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创造有利条件等,这些任务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健发展面临的长期选择。本文将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内容的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方式与途径。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与体系建设
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性必然选择。从理论上讲,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衡与信息非对称,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必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二十世纪30年代。之后,加强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其精髓是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分工合作基础上的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强调信息公开。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市场监督管理的两大法宝,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原则。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形式滞后、不完备,内容也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这是因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漏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其过程中贯穿着创新与完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5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再如《证券法》,目前一些条款内容陈旧,或与其他政策规定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当的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的紧迫时机。
(二)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券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各项具体的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有全方位的规范功能。
随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有多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问题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证券行情分析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但仍存在法律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三)健全和完整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 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职能。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动作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重塑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二是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三是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连续的常规监管等缺陷;四是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五是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为此,应从以下几项措施入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改变分业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
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方面,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借鉴香港的经验,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监管的目标来考虑监管的体制,从而保障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职权划分。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金融监管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自从设立了银监会以后,银监会有权统一管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重要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从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来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协调配合的体制。四套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有分工,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有利于我国明确的监管目标,划分权责利范围,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
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不好管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改革与创新。这对我们这样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三)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
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市场与舆论环境。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同证券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作用时有过于强调自身利益的现象,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三、充分运用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价格上升。证券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有自我稳定机制。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我们不能忽略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立法等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区域合作
证监会组织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区域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根据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强对区域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区域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电脑网络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对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健康稳定的发展。(5)降低清算风险,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国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加强区域合作,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区域间的传递;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合理化、规范化、现代化。
加强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必然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周小川、中国资本市场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
关键词:市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
我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最初设想是:在人力、物力等有限的行政背景下,借助自动监控数据更有针对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成效地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十五”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入缓慢发展的阶段。“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为了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纳入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之中,相继推出各种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极大地推动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发展。“十二五”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受到的重视越来越多;且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核心成果,其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应用力度不断加强。
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一直是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而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引入市场力量参与污染源自动监管工作,将会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划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责界限是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关键。在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内,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的事项应当交由市场独立解决,市场的处理手段最主要的就是自由竞争,而大多研究证明竞争带来的效果要远远优于单一通过监控手段取得的效果;政府只需要关注市场自身无法解决或者处理不好的事项,制定规范、制度加以管理,给市场指明前进的方向及要求。通过对政府和市场两大主体的合理分工,一方面减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负担,减少了政府的监管成本,有利于政府集中有限的精力管理较少的事务,另一方面借助市场的力量,收到了仅仅依靠监管手段无法取得的更经济、更高效的结果。
污染源自动监控作为环境保护的新兴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尚未正确划定自身与市场之间的界限,目前,仅仅通过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解决现有问题,工作量巨大且工作效果有限,因此,尽快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就本次研究所讨论的自动监控数据流程管理而言,有三个市场需要理清与环保部门的界限,换言之,环保部门可以借助三个市场的力量来提升自身的监管效果。具体而言,涉及自动监控数据采集阶段的有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市场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涉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阶段的有网络运行维护市场。
对于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对通过计量部门认证的自动监控设备实行环保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污染源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应当选择通过环保认证的设备,这样不仅给环保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也影响了自动监控设备购买市场。如果环境保护部取消对自动监控设备的环保认证,自动监控设备只要通过计量认证即可进入市场被污染源企业自由购买、竞争取胜;与此同时,环保部门为了便于自身的监管工作,可以制定关于自动监控设备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指导污染源企业自行根据这些规定自行购买自动监控设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且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肯定积极提供自身产品的水平来满足环保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而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污染源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层面制定的文件规定鼓励将自动监控设备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运行,贵州省层面采用政府公开招标第三方运维机构的模式解决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水平不高的难题,其他污染源企业可以自主委托第三运维机构。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应当尽量减少对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市场的干预,主要支持污染源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运维机构,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保障了第三方运维机构之间的充分竞争。各个第三方机构一定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既保证了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又能给污染源企业提供便利。环保部门则根据自身的监管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水平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即可,指导污染源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当发现污染源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
对于网络运行维护市场,目前,环境保护部没有具体规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实现方式,就贵州省而言,则是环保部门与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网络运维机构签订合同,全省的污染源企业均通过该省级网络运维机构的网络完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笔者建议,在保障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没有技术障碍的基础上,环保部门不再与网络运维机构统一签订协议,而是由各个独立的污染源企业自主选择性价比高的网络运维机构签订合同,这样不仅减轻了环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及行政成本,也减少了需要沟通的责任主体,只需要对污染源企业进行监管就可以了。当然,环保部门还是应当制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的具体要求,污染源企业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环保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污染源企业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通过这种管理模式,污染源企业会主动选择运维水平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委托业务。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通过将部分监管事务交由市场自主解决,不仅可以减轻自身的工作任务、节省行政成本,还可以减少监管对象,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污染源企业身上即可,至于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第三方机构和网络运行维护第三方机构则由污染源企业自主选择,监管对象的减少也意味着监管效率的提高和沟通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郑涛,陈曼丁、新形势下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思考[J]、资源与环境,2013,29:148、
同时,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WTO倡导建立自由、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要求。而且,我们在证券业方面也明确作出对外开放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等等。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在此情况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提出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
一、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思想、精神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的观念。也可以说,理念就是一种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在日语里,理念一词被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广泛使用该词,而在内地,理念过去往往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书面用语。但是,随着我们的对外开放和语言的广泛交流,“理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对各个社会领域进行深层次思考的表现。
证券市场对理念一词的应用十分普遍,市场理念、投资理念、经营理念监管理念等等。而监管理念则是最受重视的概念。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述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正是基于共同的监管理念,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更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现在,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开始使用“监管理念”来审视我们的监管工作。 “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
监管一般被认为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由此可见,监管理念并没有被看作监管的要素,但是,每一监管要素都受到监管理念的影响,监管理念渗透在每一个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监管的过程。
证券监管具体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监管的主体,即谁监管。在一国中,往往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例如,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香港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我国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会确定自己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所有监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二)监管的目标,即为什么监管,明确的目标是监管得以开展的前提。一般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系统的稳定、有序和效率。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常常被等同看待。在通常意义上,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理念十分相似,通用也不会引起歧义或曲解。当然,在我们上面的论述中提到,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而目标则往往指明实现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其实不是同一层面的用语。监管理念指引监管目标的制定,监管目标是监管理念在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三)监管的对象、即监管什么。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等。一是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收购,等等。证券参与者在证券市场所采取的行为及活动都应当是监管的对象。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对整个监管活动的认识和安排。监管对象就是依据监管理念来确定的。证券监管对象中的市场参与者虽然也会受证券监管理念的影响而受到的关注程度会有不同,但是往往相对固定。而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而言,不同的监管理念却可能决定它们作为或不作为监管的对象。(四)监管的方式,即怎么监管。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制度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自我约束规则;另一方面是采取监管的具体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证券监管理念直接决定证券监管的方式,监管理念在证券制度上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每一个条文都渗透着监管理念,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监管者的地位,保障监管行为的实施。并且监管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确立了监管的模式,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的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以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各国监管理念的差异决定监管模式的不同,而上述的监管模式也体现了各自的监管理念。
因此,证券监管理念并不是单一的要素,而是证券监管主体对监管活动全面的认识和对监管其他要素的系统安排,渗透到证券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角落。证券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成败的关键,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沿革
监管是市场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的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 , 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似乎,我们的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更多偏向于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等等。
1、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证券监管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证券市场,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而考虑的,“试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使国有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实现国有企业脱困,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实现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证券市场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渠道。因此,“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曾经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证券监管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更重要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而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但是,我们知道,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求制度完善、行为透明,而且必须作到参与主体平等、监管机关公正。而我国这段时期政策的倾斜使得国有企业获得优先的市场地位,而监管机构特殊的职责要求使之根本不能保持其独立的地位,不仅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而且往往可能通过“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整个市场发展的障碍或破坏。
监管机关职能的特殊要求导致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监管的公信力受到怀疑,正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这种监管体制带有太多的行政色彩,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得即使监管机关努力想当好裁判,也难于在市场中保持其独立和公正。
2、行政主导市场-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证券监管具有浓厚行政特色。尤其是在发行监管方面。证券发行实行行政审批制,以行政手段来主导和分割市场。证监会负责人坦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筹资功能具有明显的计划分配色彩” 、正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其缺陷显而易见:首先,规模控制和实质审批使得证券发行行为难以市场化,从而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其次,地方和部门的额度分配明显是一种部门利益的行政分配,并且地方政府在行使选择权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而不能确保公正。第三,行政审批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实质审批中,证券的发行上市是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对企业完全进行实质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发行上市的企业都是获得了政府的担保。一旦发行出现严重的欺诈行为,政府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政府在以往发生的证券欺诈事件中,并不承担什么责任。另外,发行额度的限制人为地划定市场扩展的速度,违背市场规律,滋生腐败。额度使得发行上市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
3、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是以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由此,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拥有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太多的责任,涉及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作用。比如,我国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行联动机制,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 ,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而证券业协会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在市场上也少有发言的机会。至于证券公司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就更不足提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却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为应对变化迅速的市场而设立自主裁量权,但是,监管机构在没有既定标准的制裁中,往往出现过多的随机式惩处,这不但没有体现监管机构的权威,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证券监管理念的模糊使得我们的证券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朝令夕改,同时也使我们的监管机关的定位、监管方式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监管机关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监管权威受到挑战的重要原因。不能确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是构成证券市场发展的潜在障碍和威胁。一旦证券市场问题的积累而引起矛盾的激化,那将对我们市场造成重大打击,其破坏和损失难以估量。
四、我国证券监管理念之重塑
监管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如此重要,因此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应当是我们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追求。“短短十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在艰苦的探索中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伴随着国家经济转轨,证券市场体制在变,观念也在变。”证券监管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 “监管机构也逐渐体会到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证券监管理念也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问题的不断得到显现而受到更多的关注。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首要条件,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仅就监管理念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才能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因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往往是分散的个体,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市场的弱者。因此,在市场失灵或失控的时候,守法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市场中常常是最大的受害者。通过监管的手段使得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了维护真正意义的公平,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监管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目标。
2、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
由于我们对监管理念的理解错位,使得我们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模糊,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产生等。并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监管机构作为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而不能兼任教练员,也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以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尊重和维护市场的内在机制,真正做到保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使监管机构成为证券市场的公正“裁判员”。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而且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必然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为主体。否则,证券市场就没有生存的根基。诚然,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事实上,我们的监管机关也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并且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
3、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
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各国实践中,一些以前实行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步开始重视综合运用两种监管模式,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
我国是实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监管型。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中,各国证券监管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以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政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应当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全国三十多个证监会派出机构都直接归属中国证监会,主要针对当地的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加强对作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实时自律监管;证券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承担内部核查的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对所服务的机构和项目承担核查的职责。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证券主体积极参与的证券监管体系。
关键词: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目标证券监管的功能证券监管体系
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能否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自1998年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后,中国证监会担负起了监管中国证券市场的重任。但纵观证监会这几年的监管行为,仿佛偏离了正确监管的轨道,它并没有努力在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而是深度介入证券活动的相关事务,从发行申请、证券从业、股评从业、报刊刊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扩股与分类审批,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同意。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垄断与过度集中,使中国的证券监管进入了难以自拔的误区。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因此,若要使中国证券监管变得卓有成效,作为监管者,首先要正确地认识自身,找准定位,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另外,相关的媒体及社会公众也有责任帮助监管者完成这一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步入正轨。
证券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内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证券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证券市场要适应金融经济全球化、国际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大趋势和WTO的全面开放要求,我们迫切需要转变对证券监管的目标、证券监管的功能和证券监管的体系的认识。
一、转变对证券监管目标的认识
证券监管最本质的目标有三个:(1)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性;(2)维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3)发挥证券市场的自我调整的作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证券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证券交易方式日趋复杂。证券交易结构复杂化,使证券交易活动的透明度降低,风险性增强,进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破坏程度比以前增大。因此,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应是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在金融经济的新环境下,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是使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行为等的损害;促进公平竞争,就是指监管者通过恰当地制定和设立交易制度等来保证交易的公平,使投资者能平等地进入内场、使用市场资源和获得市场信息。监管制度应当保证交易价格形成的公平性。监管制度应当发现、防止和惩罚操纵市场者和其他导致市场交易不公正的行为。监管者应当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公布、广泛传播和有效反映于市场价格中,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监管者还应当切实保证市场的高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就是要通过设定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理性的风险管理和安排、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从而保证投融资渠道的畅通,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要使金融监管实现上述三大主要目标,必须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使之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二、转变对证券监管功能的认识
证券监管的功能从最本质上而言,应是资源配置功能。证券监管应积极运用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引导投资方向,监督证券经营机构和各中介机构依法经营,从而有效地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的商品化、货币化和证券化,而证券监管制度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促使投资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在价格导向的指引下,通过买卖、资产重组等方式带动资金不断从低效益企业向最有效率、最有竞争力的企业流动;而没有效益、成长性差的企业因无法得到资金支持将受到抑制或被社会淘汰,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经济结构也在调整中得到升级和优化,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和效率得以提高。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核心功能,长期被忽视,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扭曲状态。过去长期被片面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的原始功能己经不合时宜,我们应通过强化证券监管、优化资源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我们应意识到,证券监管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论是证券监管还是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彻底消除证券市场的内在固有风险,监管体制不论多么有效和完善,都无法保证不会有证券机构陷入困境和破产;证券监管是一种对市场行为的再反应,再加上监管者本身的局限性,使证券监管很难具有前瞻性。证券监管本身就孕含着固有的道德风险,还具有不稳定因素等等。因此,证券监管绝不是唯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最有效的方式。证券监管的功能能否有效的发挥,受到宏观政策与微观主体等多因素的影响。
三、转变对证券监管体系的认识
[关键词]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法治教育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努力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目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有105部、行政法规有204部、部门规章有132件,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改革创新永无止境,执法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要加快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增强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制度建设中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实施。要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二)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需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认真做好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先行。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推进竞争执法、网络交易监管、广告市场秩序维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当前,特别是要大力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程,加快启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质量。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的核心,进一步健全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立法调研制度、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切实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全过程,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身处市场监管执法的第一线,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施政行为的基本准则,加快建设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
(一)依法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要加强竞争执法工作,重点查处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行业和领域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对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强化网络市场监管,加大网络市场秩序整治力度,规范网络平台和经营主体,依法查处非法主体网站,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要强化广告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部门间联合监管执法力度,建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制。要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以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完善网络传销监测查处机制,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新动向的分析研究,强化监管,规范直销企业行为。
(二)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要重视竞争政策作用,注重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同,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竞争政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参与竞争规则的制定,在行业垄断规制、地区封锁制止、政府扶持行为规范等方面,推动统一竞争规则的制定,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要更新监管理念,牢固树立信用监管意识,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改年检验照为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运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监管;推动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把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执法。要转变监管方式,健全完善登记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宽进与严管紧密结合。要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行政
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着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机制。要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以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挖掘工商数据信息的重大价值;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经济发展、投资引导。(三)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机对接。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分布在不同岗位、行使着不同的权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建设严密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事业负责,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负责。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快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突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案销案、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层级监督和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要依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防止利益输送。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系统内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惩行政执法腐败行为。
(二)创新执法监督方式。要完善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法治建设评价等常态化执法监督方式,改进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大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必要时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下级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要建立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案件执法监督函告制度,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就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向下级机关发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落实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建议书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地区封锁、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扎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要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信息化,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的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工作队伍承担着法规起草、法制宣传、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对诉讼等重要职责,在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努力培育一支德才兼备、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工作队伍。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教育培养。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组(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的教育培养。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努力做到忠于法律。要加强法治宣传培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上下级行政执法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要进一步重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要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系统普遍开展宪法、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不断创新法治宣传载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快建设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为整体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建设提供体制机制支撑。
(一)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要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督促指导本部门法治建设深入开展,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地方政府 文化市场 文化市场监管 路径
文化市场是指以价值规律为依据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的行为和供给有偿的文化服务活动场所。它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媒介,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有组织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有适宜的交换条件。[1]文化市场监管字面上的意思是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文化市场监管实质是指负责监管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采用政策手段对生产和消费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文化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监管的对象还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要素的有关活动、市场准入及经营场所。[2]文化市场监管的定义所涉及的范围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概念都更为广阔。文化市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我国政府始终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地方政府现阶段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存在诸多问题,提升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的能力成为地方政府的必经之路。
一、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的研究现状
(一)加强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监管基础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板块,即精神思想的软件建设和监管队伍的硬件建设。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软件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原动力。全面贯彻我党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文化部的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文化市场上的中心思想建设。首先,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的思想建设。地方部门的监管意识匮乏,导致行政决策的失误,无法使文化市场有序稳固地发展。面对新形势和新背景,我国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逐步深化监管意识,担负起规范群众行为、监管文化市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稳定发展的光荣使命。其次,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建设。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紧密服务于基层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没有选择吸收文化的辨别力,需要政府部门对其加以思想上的教育和政策上的保护。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的监管能力,加强群众的思想教育是提升能力的最基本的路径。做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我国文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
硬件监管队伍建设由监管人员规模建设,监管人员素质建设组成。地方政府扩充文化市场监管人员的数量规模,强化政府监管能力。我国地方政府负责文化市场监管人员的明显缺乏,特别是具有较强监管能力的专业性人才尤为甚少。补充文化市场监管人员,建设地方政府监管人员数量。扩充队伍数量的同时注重人员素质的整体提升。首先,在进入机制中,采取逢进必考的机制,监管人员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理念、专业的监管技能和勤学善思的学习力等基本素质,以此为标准严格核定参考人员是否合格,完善好监管人员素质建设的第一步。其次,监管人员考核通过后,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学习对文化市场监管的专业技能。最后,对于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内部人员,一方面要深造部分干部教育背景,另一方面采取定期的技能培训和公正的考核,提高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水平和能力。
(二)跟进时代步伐,创新监管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保持着稳中求进的发展态势,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时代,监管信息网络化和监管形式的市场化变得尤为重要。
树立监管信息网络化的监管方式。信息网络出现后,地方政府推进对文化市场的电子化监管,地方政府的监管行动拥有了便民利民、高效快捷和公开透明的快速通道。地方文化市场的监管部门更加注重监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并准确全面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构建新型的文化市场监管网络平台,共享以网络为框架的文化市场监管信息资源,推进文化市场电子化监管的同时有效地反馈了实时的群众民意。地方政府树立为追求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文化市场监管宗旨,以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为地方文化市场的监管提供坚实的保障。但随着网络文化市场的高速发展,网络低俗文化、侵权内容和违法信息等问题频频出现,强化网络文化的监管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现如今和今后的一项重大关切项目。其中包括网络信息的公开化,网络上的文化市场杂乱无章,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上的各种文化冲击越来越大,网络化的文化市场监管成为当下地方政府的迫切需求。在共享网络环境中大量有益的文化信息的同时,应强化网络环境下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人民需求的文化市场层次和严厉打击网络文化市场的犯罪行径。
由于文化市场涉及范围广,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管辖精力有限,文化市场监管应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要遵循宪法等有于文化的法律法规,运用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实惠。[3]国外很多国家早已运用各行业的自我监管,让其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和减轻了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压力和包袱。例如当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就在其影视行业的分级等文化监管上,高效利用其影视行业自我监管的方式,遵循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筛选,择选出适用于美国影视文化发展的优秀文化作品。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有政策也曾提出过要建构具有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体系,吸收市场监管的优势[4]。地方政府明确自己“守夜人”的宏观监管文化市场的职能,不轻易越权揽权,将文化市场监管往市场化的态势发展。凡是个人、组织和整个行业能自主选择,自律组织对其行业能自行监管的地方,政府不仅要放权任其监管,而且要在不违反文化法律的规定条件下对自律组织协会采取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我国的行业自我监管仍然不够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地方政府在对文化市场监管方面宏观调控的全局把握中,会尽可能多地利用市场上稳健的行业自我文化监管,加紧我国文化市场监管的市场化与国际上的文化行业自律监管对接。
(三)构建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
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法治化的监管以实现人民利益为核心,以健全法制体系为根本依据,以奖惩分明的监管方式为手段,维护好地方文化市场的健全和有序的氛围。
美国作为新型大国已经建立起成熟的针对文化市场的法治化监管制度。美国设立的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三权分立但又相互关联,部门之前相互调节和制约。此三部门构成对文化市场监管的体系。他们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职责,不会出现互相推诿和侵权越权。权力意味着崇高至上,拥有者面对权力很容易会做出滥用的举动。权力的滥用会直接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侵害大众在文化市场中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美国各地方政府非常明确各自所担当的职责,为建设文化市场法治化付出一份力。
首先,我国现有在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大有欠缺。文化大领域中只有一项单独的立法,在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方面还没有一整套统一的立法,当然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也没有全方位的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尽快建立完整的统一立法成为许多研究文化市场监管法治化的学者张的提升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
其次,监管部门的分散致使地方政府对监管行为过程中,出现政出多门、互不担责的现象。提升文化监管能力最直接的就是心往一方,力使一处。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部门分为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广电管理部门等。第一,各个部门进行细分职责,追究责任具体到人。第二,各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正确处理好相互的关系十分重要。第三,对监管行为采用绩效评估方法,提升地方政府监管效率。
最后,文化市场的监管方式用鼓励和惩罚的手段相结合。奖惩分明是上千年前延续至今的古老行政方式,在文化市场的监管上也同样适用。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活动多做行政引导、扶持和资助等多项公共事业服务。要对监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严惩不贷。赏罚分明能最有力地牵引文化市场往希望的方向发展。
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一定要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三大原则,落实公平公正公开方式,建立长效的法治化文化市场监管,这是成为提升监管能力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仍然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地方文化市场近年来一直维持着高速的发展状态,市场的规模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充。由于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热,相应产生出的文化市场的问题也不停地涌现。中国文化市场表面繁荣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
(一)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事前,文化监管准备工作不合民意
首先,地方政府在对文化监管之前需要设立好目标,以人为本设定为监管过程的最终目标。文化市场的监管中必须要贯彻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维护好公民享受精神文化的大环境,保障群众在文化市场中的权利,最大效益地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6]其次,将监管权利适当赋予组织或者行业,政府要做到充分地放权。我国文化市场政府干预的力度大,范围广,尚未利用市场的力量。监管放权停留在喊空口号的阶段。政府过多干涉引起文化监管不能代表民众需求。自律组织引领的柔性文化市场监管潮流不能在我国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得到风靡。最后,我国文化监管严重匮乏对公民文化自由的保护。我国过度重视政府的提前审核,国外一些优秀软件Facebook、Instagram等在中国境内均不能使用。地方政府在出版、言论和思想上也会强行屏蔽甚至压制有关信息的传播。政府对文化市场的限制不仅局促了我国公民与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而且还不能有效确保文化市场合理合法的良性发展。地方政府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特色的先进文化为发展方向,以法治化发展为基础,以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自由为基本落脚点和出发点,提升我国公民文化素质,加强我国文化软实力,为把我国发展成全球文化强国而不懈努力。
(二)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过程中,缺乏引导和资助
我国新时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最近几年才将文化建设放置在较为重要的地位,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并把文化产业列为支柱产业。虽然近些年出台的政策在促进文化市场的发展,但地方政府在监管文化市场时仍然欠缺指导和支持。第一,我国文化市场中没有统一立法,文化市场缺少发展基础,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没有根本依据,无法指导文化往正确的方向前行。很多学者倡导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法治化建设,但现实文化大环境中法治化尚未走上正轨。没有一个地标界限作为参考,监管活动寸步难行。第二,我国政府没有提供丰富、富足的文化生活,地方文化缺少文化娱乐活动和文化素养场所。特别是像基层经济条件贫瘠的地区,政府财政紧缺,地区经济条件一般。文化思想教育培训经费无法负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无法通过实质性的财产资金实施支撑;文化市场的网络监管所必需的高科技设备更是无法通过地方政府的购买来保证。我国在文化市场的指引和支持上有着很大的漏洞,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活动尚未得到财政支撑。
(三)地方政府监管文化市场过程完成后,监管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不完善
文化监管的绩效评估是用来反映和概括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绩效水平的概念和具体情况。我国地方政府文化监管的绩效评估正处在初级探索阶段,监管的评估浮现出许多问题。一是地方政府文化监管的绩效评估指标不全面。监管绩效考核的标准非常模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表现也会模棱两可,评估的结果可能取决于领导的印象。在文化市场监管的绩效评估发展初期,监管工作评估指标不能全部被囊括,指标体系会存在大量纰漏;二是地方政府对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不重视。已建的文化监管考核评估制度在地方政府工作中不能长久地坚持实施下去。地方政府只注重监管的过程,不注重结果;只看重形式,不关注实质。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不属于结果导向,大部分都采取公务员敷衍了事的行事作风。年终绩效考核和评估时监管部门只是把它看作是走形式,而不认真对待评估结果并对此进行反思和改进;三是文化监管考核和评估的结果没有高效发挥相应的作用。地方政府考核部门并没有把文化监管评估的结果传送给被考核的监管部门,地方文化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自己监管的具体状况,不能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更不会注意到监管活动中应注重的关键。有些评估系统即使反馈给被评估的地方政府评估结果也往往得不到有效利用研究评估的结果,有些政府不改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只是草草了事,起不到监管作用。因此,文化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变成了一种表面形式,在地方文化市场监管的工作中实现不了监督和指挥的功能。
三、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的路径
我国文化市场繁荣昌盛的发展同时存在着以上的诸多现实问题。提升地方政府监管文化市场的能力成为我国近几年追寻的重要目标。有很多因素影响着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的能力提升,笔者的观点是这些影响因素可以总分为宏观方面的因素和微观方面的因素。正由于这两大影响的存在,提升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才分两大路径,要从宏观途径和微观路径两种方式来实施。
(一)宏观路径即正确处理政府法治化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的关系
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准确看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和组织好二者的相互作用,使其对文化市场发挥促进作用。有些国家,政府是推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关键点,而有些国家,政府却成了导致文化市场人为衰退的重要根源。如何把握与定义政府对文化市场的介入程度与努力方向始终是学者们所关注的焦点。[7]在地方文化市场的监管上,政府要构建真实全面的监管法治化体系,市场在限定的法治化文化市场平台上展现应有的自由竞争,并自我约束。协调好政府法治化监管和市场自律性监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才是提升地方政府对文化市场监管能力的一剂良药。
一是政府不过度监管,把市场能单独完成的任务全权授权给市场,不包揽监管活动。地方政府精力和财力很有限,文化市场范围广阔,只依靠政府的力量,一定会是势单力薄。市场包含范围广,地方政府在对文化市场监管时要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有效利用好市场自律性监管方式,这既能缓解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还能促进文化市场开放自由地发展。地方政府干预太多就会严重这影响文化市场监管的市场化自律监管方式,对文化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众文化自由的权利造成很大的损害。
二是政府不懈怠于监管,修建我国地方政府文化市场法治体系。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不能太过依赖于市场的自行发展。建立权威的法治化文化市场,地方政府全程拥有对文化市场发展的斡旋全局的权利。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地方政府需建立法治化文化监管条件,市场自律性监管才能将其功能穷尽其极致。例如我国的抄袭和侵权违法行为在文化市场中很常见,地方政府的文化市场监管就需要加强保护文化产品的专利,对侵权盗版等现象严厉打击,建设法治化文化市场监管。提升监管职能的宏观路径就是地方政府把握与市场关系的度,找到政府监管法治化与市场监管自律化之间的平衡点。妥善处理好两者密切的关系才是提升地方监管能力的一大秘诀。
(二)微观路径即量化影响监管能力的技术指标,对症下药,着重突破量化较低的技术指标,来提升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能力
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的活动中应该得到量化的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建设成本技术指标和民意反馈技术指标。建设成本技术指标包含思想建设投入成本和队伍建设投入成本。思想建设成本是思想宣传成本经费和思想培训费用的数值总和;民意反馈指标是指地方人民群众针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满意度调查。利用网络的便捷性进行地方民意调查,测评出对地方政府文化市场监管的具体满意分数。
其次,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搜集数据,公开透明评估各技术指标,搭建一个直观性、操作性、有效性、监管性较强的监管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程度。[8]这样在拉近与民众之间距离的同时也清楚明白地呈现出文化监管的大数据,一切都让数据事实来说话,提升路径会更为精准和明朗。
最后,利用搜集整理的数据来建立各技术指标的数据表格,将各技术指标绘制成有规律的曲线。可以借鉴金融股票分析中的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MACD和随机指标KDJ等技术指标在分析个股股值中起到的微观精确分析优势,来绘制文化监管各指标曲线。建立全部影响监管能力的技术指标体系,综合分析各曲线数据信息,反映出监管能力的强弱,并对具体环节采取相应提升措施。
参考文献:
[1]胡秀梅、论文化市场的管理[J]、商业经济,2010(7)、
[2]莫于川、我国文化市场监管的法治化路向[J]、浙江社会科学,2013(8)、
[3][德]路德维希・艾哈德著:《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穆家骥译[M]、商务印书馆,1983(11)、
[4]程雪阳、荷兰文化市场监管的经验及其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13(8)、
[5]谢晓倩、我国政府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体制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2012(5)、
[6]喻文光、文化市场监管模式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3(3)、
__年, 全市工商系统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武汉工商精神,按照“抓基础业务工作与抓特色亮点相结合”的要求,积极作为,不断创新,为服务武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一、推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市场监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局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分局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贯穿分局、科(室)、工商所的监管网络。要发挥好各工商所在落实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据库的建立和动态维护、电子标识认领、日常巡查、违法案件承办等方面的作用。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在完成市局与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监管平台衔接的基础上,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纳入基层工商所巡查范围,逐步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巡查监管模式。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文化、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的联系,形成网络商品案件分流协查机制和跨区域联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联合办案机制。
(三)抓好日常工作,落实目标任务。结合__年度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贴花工作,开展全市网络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及网上搜索,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加大电子标识认领工作力度,其认领率不得低于本辖区己建信息库中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文秘站:经营者户数的90%。严厉查处网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及其他违法行为,将网络案件办理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具体为:中心城区各分局10件,开发区各分局4件,新城区各分局3件,全年完成100件。
(四)加强教育培训,筑牢工作基础。以打造专业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队伍为导向,建立网络商品监管“智库”、“信息库”和“情报库”,做好武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网的技术维护修改、数据更新、内容充实等工作,开展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监管平台应用技术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围绕服务网络经济发展,推进武汉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大力推广团购网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筹备武汉市第一届网商论坛,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大学生等开展网上经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
二、不断提升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效能
(一)创新监管思路。力争将集贸市场纳入大城管考核的目标,将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融入文明市场、诚信市场创建、行业自律等各项工作,建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
(二)提高监管水平。加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应用力度, 市局适时进行督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市场信用考核评估体系、日常监管综合分析和反馈体系。加强动态监管, 重点是及时采集动态监管信息,调整信用等级。
(三)注重监管效果。将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促进业主提高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抓手,督促其规范和落实市场“一栏、二账、三制”等工作制度。着力将具有良好信用基础的市场,打造成为武汉的市场品牌。
三、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按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农资信息化监管工作。二是坚持开展打假护农春耕专项执法行动。在春耕、夏播、秋种等重点季节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过期、失效、变质、劣质农资商品以及在农资商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四是继续探索服务“超市农业”的新举措,大力组织协助构建“农超对接”平台。
四、抓好市场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工作
(一)加强消费品市场监管。重点是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制度、退市制度,规范完善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市场主体及商品质量信息公示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商品质量查验等制度。
(二)加强农贸市场监管。打击缺斤短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放心菜”等监管工作。督促集贸市场
开办单位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加大“瘦肉精”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放心肉”9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今年,要认真组织开展农贸市场创建全国文明诚信市场文明指数测评的各项工作。
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用情况
(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息归集、认领情况
截止目前,我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归集行政许可数量13件,归集行政处罚数量零件;认领许可主体数量33件,已认领总数百分比0、74%。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需要在大厅政务外网的网络情况下才能登陆,所以导致信息归集认领滞后。介于存在的问题,我局研究之后明确政务大厅安监窗口专人定期登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认领反馈许可主体,按季度归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情况
(一)“一单两库”建立情况
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在认真梳理我局监管职责基础上,逐项明确执法主体、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是单位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随机组成执法检查小组,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重点工作对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三是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我局依托“安监智慧云平台”建立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涵盖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以及工贸企业。
(二)“双随机一公开”覆盖面情况
按照区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已实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以及工贸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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