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概念(精选8篇)
时间:2023-07-07
时间:2023-07-07
金融统计是央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制定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脚步不断加快,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对金融统计数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金融统计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比如有些金融统计工作人员由于业务生疏或者责任心不强,可能会出现错报、估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有些金融统计工作人员迫于完成存贷款考核任务或者出于风险评估的考虑,可能会出现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情况,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因此,央行等监管机构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金融统计数据质量,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行为战略选择,提出治理金融统计数据失真、提高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的对策建议。
二、金融机构与央行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
(一)模型的假设
1、根据利益的一致性,可将局中人设为两方:一方是提供统计信息的金融机构;另一方是代表政府、公众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进行监督的央行等监管部门。为使表述更加简便,在后面模型的求解过程中,用J代表监管部门,用B代表金融机构。
2、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策略有两种: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即不虚报”)和提供虚假的统计数据(“即虚报”)。可供监管部门的选择策略也有两种: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简称“检查”)和对其提供的统计数据不进行检查(简称“不检查”)。由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其策略的选择都必须避免规律性,否则一旦被对方发现,则会根据这种规律性预先猜到并采取针对性的策略而始终获益。所以,本模型中的两个局中人应随机化自己的可选策略,即采取混合策略而非纯策略。
3、提供虚假数据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预期收益I,当然,“虚报”也有可能被监管部门查出,则使金融机构面临一定的惩罚P。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需要花费大量成本C。通过“检查”,“虚报”有可能被查处。这时,监管部门将会得到政府、上级机构、公众的表扬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用U。当然,由于监管部门人员素质不够和金融机构“虚报”手段高明等原因,通过“检查”,“虚报”有可能没有被发现。此时,监管部门会受到多方质疑,造成一定的经济和声誉损失L。这里还涉及到社会公众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但是为简化问题,假设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即如果监管部门没有检查出金融机构的虚报数据,社会公众能清楚的知道这些信息,并给监管部门支付比较低的报酬,造成监管部门一定的经济和声誉损失。再假设金融机构“虚报”的概率为P1,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2,监管部门通过“检查”,“虚报”没有被查出的概率为R,则通过“检查”,“虚报”被查出的概率为1-R。由假设可知,R、P1、P2∈[0,1]。且为讨论方便,假设这里所有指标都为正实数。
(二)模型的建立
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中,“完全信息”指的是每个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的特征(包括战略空间、支付函数等)有完全的了解,“静态”指的是所有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且只选择一次。这里的“同时行动”是一个信息概念而非日历上的时间概念:只要每个参与人在选择自己行动时不知道其他参与人的选择,我们就说他们在同时行动。
现实生活中,虽然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在前,监管部门检查在后,但是双方做决定时都不知道对方策略,故此博弈属于静态博弈。再假设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对自己及对方的支付是完全熟悉的,所以本博弈模型可以称之为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对应的均衡概念是纳什均衡,但由于本博弈中参与人以一定的概率选择某种战略,他的对手并不能准确地猜出他实际上会选择的战略,是属于混合策略,所以本博弈并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只可能存在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一般情况下,经济学的研究都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很难真正符合“理性人”假设,比如博弈局中人有犯错误得可能性,在理性条件下选择不该选择的策略。泽尔腾将这种局中人发生错误选择的情况形象地称为“颤抖”:当一个参与人突然发现一个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归结为某一个其他参与人的非蓄意错误。通过引入“颤抖”,博弈树上的每个决策结出现的概率都为正,从而每一个决策结上的最优反应都有定义,原博弈的均衡可以理解为被颤抖扰动后的博弈的均衡的极限。本博弈分析引入“泽尔腾的颤抖手均衡”,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会因为某些不可预知的因素而作出不当的决策。(但是犯错误的概率一般不能大于1/2,不然这个错误就很难说是“颤抖”了)。
当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策略为(虚报,检查)时,双方的支付为(RI+(1-R)(I-P)、(1-R)(U-C)-R(L+C));当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策略为(虚报,不检查)时,双方的支付为(I、-L);当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策略为(不虚报,检查)时,双方的支付为(0、-C);当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策略为(不虚报,不检查)时,双方的支付为(0,0)(支付矩阵如下图所示)。
可以证明得,左上方的策略(虚报,检查)是本模型的纳什均衡,且为颤抖手精炼的纳什均衡。
(三)模型的求解
1、金融机构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则金融机构的最优化条件为:
因此, 就是监管部门检查的均衡概率。
2、监管部门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则监管部门的最优化条件为:
因此, 就是金融机构虚报的均衡概率。
根据效用(期望支付)最大化原理,当时,即,始终等于零,金融机构可以选择=[0,1]
之间的任意值。同理,当 时,即 ,
始终等于,监管部门可以选择 =[0,1]之间的任意值。由此可以得出此博弈模型的一个均衡解(,),其中 ,, 。即当金融机构以 的概率虚报
统计数据,监管部门以 的概率进行检查时,此博弈模型达到纳什均衡。
三、由博弈模型得出的对策建议
为了降低金融机构虚报统计数据的概率,就必须尽可能减小 的取值,同时,为尽量减少监管部门成本,避免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还应该尽可能减小 的取值。根据观察,可得 和的取值与C、R、U、L、I、P等自变量的取值有关,其中自变量I、P与金融机构有关,自变量C、R、U、L与监管部门有关。下面本文分别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角度提出金融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虚报成本
从 可以看出,当R不变,而I的大小又很难控制
的时候,只有通过增加P的值,即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惩罚力度,提高虚报成本,以达到减小 值的目的,从而减少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节约社会成本。
(二)监管部门: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
从可以看出,通过减小C、R的值,增加U、L的值,可以减小 的值,从而遏制金融机构虚报金融统计数据。
具体到现实含义,就是要降低检查成本,减少检查的“失误率”,增加对“有效检查”的奖励,加大对“无效检查”的惩戒,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
[2]刘锐、余玉苗、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博弈模型、《经济评论》、2007年第5期、
[3]舒芳、吴劲军、金融统计数据误报与检查的博弈、《统计与决策》、 2007年第5期、
[4]许庆高、田雨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博弈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5期、
【关键词】类金融企业;全面风险;风险管理框架
1 类金融企业的定义及特点
类金融,是和金融融资相近的一种运作方式,其概念起源于零售行业,零售商通过供应链增加预收款、延迟支付应付款,从而使公司免息持有大量流动资金,企业通过这部分资金的运作来获得利润。
本文所指的类金融企业,并非仅指此类企业,而是指实际为非金融企业,但却与金融企业盈利或运作模式类似的企业。因此类金融企业在广义上包含通过供应链的资金管理获得利益的企业,但从企业性质上讲,更多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资本控股集团等企业。
类金融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企业对资金的运用不纳入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体系,而是根据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制约资金使用方式,在资金运用上更为灵活;企业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子公司风险并获得子公司利润,企业本身不产生增值,而是通过投资企业产生权益回报;企业没有生产管理部门,只有财务、人力、法律、行政等后援支持部门,另外常设行业研究、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管理职能部门,在部门设置上兼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特点。
值得说明的是,因类金融企业有明显的金融企业特点,我国拟将此类企业逐步纳入金融体系的监管,如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纳入证券监管体系。但这对于类金融企业的持续稳定规范经营是远远不够的,类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灰色地带依然明显。目前国际上对于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模型较为成熟,但对于非金融企业甚至于类金融企业尚没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因此,对于类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2 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和现状
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在美国以学科的形式发展起来,并逐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70年代以后逐渐掀起了全球性的风险管理运动。美国一些大公司的重大损失使公司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我国的企业风险管理约在2000年前后开始,并随着央企风险管理指引,三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逐渐形成理论雏形,之所以说雏形是因为在实践中并没有广泛获得认可的适合中国企业的全国风险管理框架。
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已经提出了若干年,但一直没有广泛应用,现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行业发展的高度来进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尚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全面风险管理既然这么重要,为什么一直没有企业重视?一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二是没有专门的人才,三是风险管理的效果尚没有办法进行衡量,我国经济和企业粗放式发展的利益增长掩盖了精细化管理对企业风险防控的需求。
3 类金融企业ERM的应用
2001 年北美非寿险精算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并对这种基于系统观点的风险管理思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它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其目的是提升企业对于股东的价值,并且强调广义风险的概念。而2004年COSO 对此下了新的定义:全面风险管理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之中,目的是识别可能会影响企业价值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于企业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这又强调了全面风险管理对经营者的重要性。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风险管理是为股东服务还是为管理者服务?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把投资者和经营者分离,风险管理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不能过于暧昧。
全面风险管理虽然是为投资者服务,但其对于管理层不应该是负面作用,也应该对管理层实现经营目标和绩效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务中,大体可将企业内部人员分为三个部分:管理层(或决策层),即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层,即副总裁、总监、部门经理等;操作层,即部门主管、主办、专员等基层员工。既然全面风险管理是公司各层级人员共同实现的过程,那么上述三个层级人员在风险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应该在风险管理框架中体现,这是目前ERM体系研究稍微欠缺或者说与实践结合稍显不足的地方。
笔者在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中有以下几点经验:
(1)职能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一定要向管理层或者决策层汇报,而不是向总经理或总监汇报,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多为执行层人员,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无法起到风险管理作用。
(2)管理手段:中介机构和企业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不完整,更多地根据管理经验进行访谈或者记录,时间成本很高,这也是很多企业没有动力做此项工作的原因,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生产。
(3)信息传递:目前很多企业的风险管理没有时效性,即风险发生后并没有相应的检验程序或渠道将风险提示给相关执行岗位和最高管理者,这也是美国某著名投行倒闭牵连很多企业的重要原因。
4 类金融企业ERM的应用前景
类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以忽略小概率事件的,因此不可以用风险的期望值来衡量风险管理的投入产出比,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何种程度的风险管理是适宜的?如何来衡量管控不足和过度管控?正是由于类金融企业的独特性,相对于非金融企业,这个问题更容易在现有风险管理模型上得以解决,即通过企业内部运营数据(包括财务数据、生产数据等)及外部风险量化模型(如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经济政策风险等)得以解决。
类金融企业因资本对利润的追求,更注重投资前对风险的评估和分析,忽视了投资后的管理,随着目前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也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式管理,那么类金融企业的投后管理日益显得重要。在缺乏投后管理的当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为类金融企业的精细化经营提供了一条可以尝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CAS、Overview of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2003
[2]COSO、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3]张琴、陈柳钦、论全面风险管理(ERM)框架体系的构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2009
[4]张琴、陈柳钦、企业全面风险管理(ERM)理论梳理和框架构建、 当代经济管理、2009,31(7)
(互联网金融理论和实践集大成之作)
作者简介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邹传伟,北京大学统计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先后供职于中央汇金公司、中国投资公司,2013年起同时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刘海二,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两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最热门的词汇之一,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本书是作者两年来深入研究、思考的结晶,畅想了金融与IT结合的未来图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与读者分享了许多深具洞察力的观点。本书力图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分析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探讨大数据在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政策建议。希望本书在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实践者和监管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录
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第四章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基本概念与发展概况
基本原理与账户体系
金融商品属性与货币控制
对微信的分析
对余额宝的分析
第五章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的概念
互联网货币的经济学
比特币
第六章对大数据的一般性讨论
大数据的概念与主要类型
大数据分析的主要任务
大数据分析与计量经济学的比较
第七章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第八章P2P网络贷款
对Lending Club的分析
P2P网络贷款的经济学
第九章众筹融资
对Kickstarter的分析
众筹融资运作原理与发展概况
众筹融资的经济学
第十章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第十一章互联网交换经济
对共享经济的分析
互联网交换经济的原理
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十二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精算中的应用
后记
后记: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94-02
民间金融具有存在的长期性与必然性,社会、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使民间金融得以长期存在;我国现行金融架构与社会、实体经济现状的背离,决定了民间金融还将继续存在下去。民间金融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会分流一部分资金,与官方金融形成竞争;民间金融的利率随市场需求而动,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干扰和影响;部分民间金融从事过度金融创新以及不可持续的投机行为还可能造成局部的金融风险与隐患,威胁区域社会稳定。民间金融的两面性,官方金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需求的现状,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的对民间金融采取压制的态度,我们既要调整、完善现有金融法律制度,使其更加适应中国的社会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又要正视民间金融,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规范。规范民间金融,有两大基本问题需要率先解决,分别是:民间金融的准确界定与民间金融类型的合理划分,本文将对这两大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别人。
(一)民间金融概念考
对于什么是民间金融,学界尚无公认的定义。学者们分别从所有制关系、经营关系、登记关系、监管关系等角度来界定民间金融,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1、所有制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所有制关系说突出了民间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但将其与经济成分相联系,在观念上是过时的,照此学说,英美国家居于主体地位的金融将属于民间金融,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2、经营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是在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经营关系说反映了民间金融的经营特性,但没有显示其不规范与不受监管的特征。
3、登记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是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登记关系说揭示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有些民间金融仅仅表现为一种具体的行为,不以组织体形式出现。因而,该说不能涵盖所有的民间金融形式。
4、监管关系说:该说认为民间金融实际上是指以个体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的动机,以经营行为避开国家监管为特征,活跃于经济生活中的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行为。监管关系说突出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与不受监管性,但是,是否受到认可与监管可以成为划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标准,拿来划分民间金融与非民间金融不能反映民间金融的最为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也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管,这类组织却未定性为金融机构,也没有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将这些组织及其相应金融活动排除在民间金融之外显然是有问题的。
上述关于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民间金融的特性,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历史上考查,境内外的金融活动多是民间的融资行为,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得情况发生了改变。由30年代的金融危机引发的全面经济危机,使人们意识到金融活动的重要性与金融危机巨大的负外部性。大危机之后,主要的金融活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控制与监管。在西方国家,一般将受到国家控制与监管的金融活动称之为正规金融,将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活动统称为非正规金融。西方国家并不存在“民间金融”的概念,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只是强调对主要金融活动的控制与监管,并不对金融活动的主体在官方与民间之间加以限制。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或是进行金融活动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由于我国受到国家控制与监管的主流金融活动多与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人们便将那些存在于民间社会的、形式多样化的、为民间社会或者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各种金融组织、金融行为称之为民间金融。可见,民间金融是我国的专用词汇,是与官方金融相对应的概念。
官方金融在制度之下运行,自可与正规金融相联结。然而,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却并非等同的概念,那些与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法设立的、受到不同程度监管却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的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活动,如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都应归属于正规金融,却是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并非都是非正规、不受监管的,也不都是非法的。
综上,民间金融是对一定范畴的金融活动的泛称,是制度架构之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民间金融的类型划分
概念是辨识和区分社会现实中所特有的现象的工具,概念的界定为我们规范民间金融奠定了基础。分类乃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如果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民间金融的范围宽泛,形式多样,规范民间金融应顾及不同类型、不同特性的民间金融活动,这建立在对民间金融合理的分类基础之上。
民间金融历史久远,不同地方,社会环境、民间习俗与文化传统、贫富状况、信用发展程度、经济市场化水平有异,导致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化、差异化。对于官方金融,我们通常按照融资的特点,划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这样的划分不能满足规范民间金融的需要,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属于直接金融,合会、私人钱庄属于间接金融,但民间借贷与民间集资相比,合会与私人钱庄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对于社会运行、经济发展的影响上都相差悬殊,在民间金融的类别化上,按其影响力进行划分更具实际意义。
民间金融的影响力取决于民间融资的规模、涉及的地域范围和参加的人数多少等因素,考量这些因素,可以将民间金融区分为非募型民间金融、私募型民间金融和公募型民间金融。
(一)非募型民间金融
非募型民间金融是民间金融的初级形式,其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有个人借贷、个人与企业间借贷和企业间借贷之分。非募型民间金融遍及城乡,规模有限,参加的人数不多,属于分散型的民间金融。对于非募型民间金融,只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出借资金的来源合法、借入资金的使用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利率在正常范围,无论是否经营性质,均应尊重契约精神,予以保护。
(二)私募型民间金融
私募型民间金融是以某种临时或永久型金融组织为核心,向特定的融资对象融入资金,再向特定或不特定的融资对象融出资金,或者自行使用资金的民间金融形式。私募型民间金融属于集中型的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均产生较强的影响力,表现形式多样化,按组织形式可以再分为机构型、基金型和项目型。
1、机构型民间金融,它主要以私人银行、私人钱庄、典当行和存贷信息机构的形式存在,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作为存款人与贷款人的信息中介;或者经营跨境汇兑与洗钱业务。对于从事洗钱、炒汇等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要坚决打击与取缔,而对于那些服务于民间社会与实体经济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为应给予应有的地位,实现阳光化与规范化。
2、基金型民间金融,它主要以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合会等形式存在,在特定范围的人之间募集和运用资金。与机构型民间金融并非普遍存在不同,基金型民间金融的存在范围广,具有互助性、时间性、人缘性、血缘性、地缘性等传统特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基金型民间金融又发展出了营利性、广泛性特征,少数还混杂了投机性。对于基金型的民间金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发生社会问题,官方则容忍其存在,一旦发生问题,危及社会稳定,便否定这种民间金融形式。基金型民间金融有着久远的历史,作为中国乡土气息的金融形式,产生、成长于中国的传统社会、熟人社会,在社会基础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产生并服务于现代社会、陌生人社会的以银行、资本市场为代表的外来金融形式便不能彻底取代本土的金融形式。为此,需要承认基金型民间金融形式存在的合法性,肯认礼俗社会既有的规则,尊重各地的民间文化与传统习俗。
3、项目型民间金融,它是专为某一特定事项而汇集特定群体的资金,如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这种类型的民间金融规模大,具有信托的某些属性,只要汇集的资金用于特定事项,该特定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资金人员限于合理规模的特定群体,就不宜限制或是禁止。
(三)公募型民间金融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 会计准则 金融监管
预期损失模型的提出及含义分析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建议对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取代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在初始确认时即估计其未来存续期间的预计信用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值进行修正,由此产生的金融工具账面差额计入损益。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为基础,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间为时限,在相关减值迹象发生之前,预先估计并确认损失提取减值准备,因此称为预期损失模型。
预期损失模型与现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之处,因此在应用中不但可能因过于复杂和主观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乱,甚至导致对信息操纵的纵容。这一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以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妥协,因此该模型在理论上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而非会计概念框架,这意味着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原则受到破坏,一旦采用将会对现有的会计基本理论体系造成冲击。
预期损失模型引发的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理论分析
(一)强调金融监管的需要而背离会计的客观真实性目标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其核心在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会计信息应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而金融监管尽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侧重点与会计目标明显不同。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其目标强调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作为监管的基本要求。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二者需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预期损失模型明显背离了会计目标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而为服从金融监管需要导致的这种背离,可能使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引起会计理论的混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二)与现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相冲突
预期损失模型以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计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显然与会计普遍应用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这一冲突影响的并不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构成对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冲击,从而产生财务会计究竟是面向过去还是面向未来的问题,传统的会计概念将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以金融资产在存续期内的预计未来信用损失来实现减值的提前确认,也可以在后续期间改变预期,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不符。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对减值损失的确认时点是在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之后。然而,预期损失模型中减值准备计提自由度过大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对内外部环境要求较高带来更多的实施成本
金融机构对预期损失的估计是建立在同类或类似贷款的现金流量和信用损失历史数据基础之上的。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面临着用以预计损失的历史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所以其预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时,由于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不再需要减值证据的支持,而是要求主体根据自身会计职业判断预估信用损失,这也会增加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和管理预期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此外, 尽管预期损失模型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度设计,但模型的可操作性还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稳定可靠的软件系统,能够获取必要数据以应用预期损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尚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估算预计损失对其软件系统和数据基础构成了巨大的挑战。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实施成本,阻碍了模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四)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预期损失模型要求报告主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需要修订时计入利得或损失,这会增加报告主体的工作量。该模型还要求披露大量的会计信息,包含金融资产信用质量、压力测试等敏感信息,提高了报告主体的操作难度,这与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对预计损失进行估计、现值计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种利率、汇率等专业金融知识,远远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难明白财务报告中相应数字的含义,更难以增强投资者自身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理论基础
(一) 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
金融监管者不仅利用会计准则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需要借助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仅仅依赖金融监管的力量,难以维持金融稳定,而高质量会计准则为市场约束力量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准。此外,无论是在金融稳定期还是金融危机时期,会计准则都是金融监管者维护金融稳定、提升市场信心的重要工具,这也间接地促进了会计准则的完善。因此,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会计准则既是金融监管的标准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条件,是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二)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统一性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性和一致性,这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了统一性。首先,两者有着相似的理论基础。两者都是源于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并发展起来,都是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尽管会计准则作为一门科学有着严密的理论基础,但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两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两者都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监管的方式,都是为了弥补公共产品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第三,两者目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金融监管,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并且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程度的提高,这种统一性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若干途径
(一)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
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来自于会计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独立性。在现有条件下,以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会计目标最接近这一要求,满足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满足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尽管受到了来自银行业和监管者的大量质疑,但最终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没有被废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须在尊重会计准则独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二)利用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
会计监管规定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在认可这一前提的基础上,金融监管可以与会计监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管特性,在通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增加特定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会计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拨备计提等,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从而体现其特殊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时又不与会计监管出现矛盾。具体到金融资产减值方面,会计准则以发生资产减值迹象为依据,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既不推迟也不预计,可以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而金融监管出于资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审慎性不足且容易导致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预期损失模型,预期未来损失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而确定监管资本。
(三)积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
首先,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力度,提高运用会计准则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通过规范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审计的有效性。第三,根据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从金融危机的产生的根源来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过度使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创新,是导致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针对金融创新及时改进金融监管,建立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至关重要。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两者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应加强合作,共同促进金融稳定。两者应加强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会计准则专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监管关注于所有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的信息。两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补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两者应加强合作发展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加强合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非常复杂,公允价值的确定、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审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就这些重大问题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合作。
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差异性,也存在统一性。IASB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监管主体提前估计损失、多提准备以保证资本充足,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审慎性”要求。然而,这很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质量,无法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需要适度分离,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存款人权益。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协调的基础,能够保证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影响程度的提高,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也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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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的两个核心要素分别为监管对象是系统风险,监管目的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系统风险是金融服务中断产生的风险,源于全部或部分金融系统遭受的破坏,它对实体经济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若某类风险仅对单一市场具有影响,但与金融体系的整体没有关联,即使影响再大,也不能称为系统风险。可见,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有严格定义的专门术语,具有明确的使用范围。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内容
宏观审慎监管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识别系统风险,即发现、监测和计量系统风险及其潜在影响;二是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即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针对性监管措施等,预防系统风险爆发;三是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在系统风险爆发后,限制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系统风险,包括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空间维度关注跨领域问题,即所有金融机构共同面临的风险暴露。时间维度关注周期性问题,包括商业周期产生的风险波动,以及风险敏感性监管造成的顺周期效应。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分为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两个部分。前者通过指标体系识别和监测系统风险,后者侧重于研发干预系统风险的政策工具。作为二者的基础,还应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的由来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79年,起因是西方向新兴市场发放的大量贷款。1979年6月,英格兰银行行长库克在库克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前身)会议上首次使用这个概念。他认为,微观审慎问题(单个银行贷款)的集合可以成为宏观审慎问题。10月,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拉法路西将单纯针对市场个体的传统监管方法称为“微观审慎方法”,认为必须辅之以“宏观审慎方法”,将市场作为整体进行监管。这标志宏观审慎思想的萌芽。
第二阶段始于1986年,起因是资本市场金融创新。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了“宏观审慎政策”,用于“促进广义金融体系和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健”。这是宏观审慎术语首次在公开刊物上出现。
第三阶段始于1997年,起因是亚洲金融危机,重点问题是银行监管的顺周期效应。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宏观审慎分析”概念,建立“宏观审慎指标”,用于评估系统脆弱性,并将其纳入金融部门评估项目(FSAP)。2000年,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安德鲁・奈特在国际银行监管机构会议上,全面阐述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宏观审慎监管开始从学术概念走向监管实践。
第四阶段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等系统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这个阶段,宏观审慎监管概念得到明确,监控框架趋于完善,监管工具不断拓展,监管范围扩展到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宏观审慎监管受到了二十国集团的高度关注,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主题。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
从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可以看出,无论是新兴市场贷款、金融创新、顺周期效应,还是“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它始终面向微观活动,并源于微观活动的集合效应引发的系统风险,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辅相成的一对概念。微观审慎监管即通常讲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整个金融体系不同,微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金融个体。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是监管目标不同。前者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后者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金融机构财务稳健性。二是监管视野不同。前者将金融体系作为整体,自上而下监管;后者关注单个个体,自下而上监管。三是对跨机构共同风险和风险关联的考虑不同。前者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后者认为不相关。四是对集中风险(Aggregation Risk)态度不同。前者认为源于市场个体的集体行为,属于市场内生风险;后者认为集中风险与集体行为无关,属于外生风险。
联系
一是风险来源都主要是微观活动。比如,金融创新的所有开发和销售,都是微观市场行为。二是风险载体主要是微观主体。从“大而不能倒”的跨国金融集团,到不受监管的特殊目的机构,都是微观主体。三是风险监测很大程度依靠微观市场数据。单纯的宏观数据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宏观审慎监管的需要,必须主要依靠微观监管数据。四是监管手段主要是微观监管方法。无论是监管资本要求,是风险管理规定,还是集团架构要求,都是适用于微观主体的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分工
宏观审慎监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中央银行、税收和会计准则机构等多个监管主体。由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大多是微观主体,监管工具主要是微观手段,金融监管机构自然成为宏观审慎监管架构的核心。这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专长,履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职责,发挥主导性作用。
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开展宏观调控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承担四项工作。一是控制流动性总量,防止流动性过度泛滥,降低资产泡沫化概率。二是监测系统风险的动态变化,分析系统风险变化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三是加强支付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在危机时期提供流动性,参与对危机机构的紧急救助。税收和会计准则机构的职责相对比较清晰。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应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境内和境外监管主体之间,建立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对系统风险开展全面监管。
用一个比喻可以较为形象地说明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分工。维护金融稳定如同在鱼缸中养鱼。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管鱼,要特别关注体型庞大的大鱼(“大而不能倒”机构),关注体型不大,但却能引起鱼群恐慌的“闹鱼”(无监管实体),还要关注鱼群的集体动向(跨领域关联)。同时,还应避免饲养方法在鱼受惊的时候加强对鱼的刺激(顺周期效应)。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鱼缸被鱼撞破。中央银行的任务是控制好鱼缸水量(流动性总量),加固鱼缸(支付结算和征信体系等市场基础设施),协同其他监管主体,监测鱼缸的整体状况(市场监测和预警)等。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6-0110-02
国际清算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理念。由于过去的监管过分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目标――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将整个金融体系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重点关注对金融稳定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并由监管当局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尽管20世纪80年代,BIS的报告中就出现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但由于长久以来微观审慎监管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焦点,直到21世纪初,才有了清晰界定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管模式,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性,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就是基于逆周期的、宏观的视角,防范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部门传染引致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升华。微观审慎监管更关注个体金融结构的安全与稳定,宏观审慎管理则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降低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产出水平。不难看出,降低社会承担的因金融机构破产而引致的成本,提高经济总体产出水平与社会福利水平是金融监管目标的共有之义。因此,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目的是将整个社会因金融体系的危机而导致的产出损失最小化,其最直接的目标就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1我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仍未树立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基本上仍然停留在微观审慎监管的层面,没有从金融系统整体来监管。但是金融危机之后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对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1宏观金融风险日益增大
目前的监管体系缺少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分析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紧密联系及其相互影响,不能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把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全貌,这一方面会影响宏观经济决策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现阶段我国面临的宏观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可持续性,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断下降,不良贷款率上升;第二,诸如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泡沫的积累,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了潜在的威胁;第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越来越大,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第四,资本跨境流动的日益频繁,威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2混业经营的趋势下系统性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当前金融业的经营开始呈现混业的趋势,综合经营试点发展,并且出现了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为代表的跨市场和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发展。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下,监管漏洞越来越多,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这样对金融控股公司就缺乏有效的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在日益发展壮大,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第二,对综合性金融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使得监管套利增加。
2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指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的监管体系本身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1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上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从机构设置来看,部门之间的职责设定缺乏严格的界定,彼此之间缺少协调,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监管脱节、多头、分散,使得监管过程中出现很多漏洞,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2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相比,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部分金融法律法规在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速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第二,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非常多,但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第三,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造成了监管的空白。
〖BT(2+123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且监管手段陈旧
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4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且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队伍结构中,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3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以上问题,表明构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现状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应该从国民利益出发,为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
尽管我们强调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但是微观审慎监管是基础,依然居于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最为基本的工作还是进一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微观审慎监管能力和效率的调高。
〖BT(2+132建立权责明确的宏观审慎管理组织架构和逆周期监管制度
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尽快设立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的机构,赋予相应的政策工作,专门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与应对工作。另外,巴塞尔协议和会计准则都对金融系统具有顺周期的影响,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要进一步研究顺周期的内在机理,建立适当的逆周期监管机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是以规则导向为主,必要时相机抉择。
3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大型金融机构由于其“大而不倒”的特征,具有重要的系统性影响,因此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对其监管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局面,一些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实力不断的增强,形成了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对这类机构要加强监管,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第一,强化对其资产负债表的管理,防止出现过高的杠杆率,确保其安全性;第二,对其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管,处理好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关系,防止海外风险敞口过大;第三,建立系统性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不定期或定期地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4构建完善的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构建完善的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首先,厘清各方的职责,建立一整套危机处置机制。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强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与约束机制;明确处置预案启动的时机、危机处置工具、稳定手段、资金来源,明确机构的破产清算程序和接管程序。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前在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弥补监管资源的不足以及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的缺失。最后,加强跨境危机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危机。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标注的制定,推进国家和区域层面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跨境危机的处置机制。
5其他配套措施
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一些配套政策作为补充,主要包括:第一,构建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约束机制,包括公开决策制定框架、定期评估报告、明确各方责任等;第二,构建切实可行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落实各相关部门之间所需、数据的共享机制;第三,培养专业监管人员的分析能力;第四,重视会计制度的作用,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制度改革动向,研究国际会计制度改革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以及如何制定适合我国金融稳定的会计制度。〖HJ*2〖H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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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始于美国而后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和震荡。在危机爆发后,美国设立调查委员会在经过调查之后,报告称: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失误和不足,是此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虽然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影子银行体系毕竟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之中逐渐的产生发展壮大。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深刻探讨,有利于采取合适的措施来引导我国影子银行的良性发展。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影子银行也被称之为“影子银行体系”,“平行银行系统”,“准银行”等。对影子银行的概念世界各国至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而且它也并非是个法律概念。2007年PIMCO(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对影子银行的概念作了最早的阐述。在麦卡利那里,影子银行指的是与传统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金融机构的统称。
我国学界对影子银行也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影子银行指的是不受政府金融体制监管或很少受到金融监管,但具有一部分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的非金融机构或业务的统称。另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影子银行是指能够像传统银行一样提供融资和金融交易服务,但又不受正规金融体制监管或仅较少受到金融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为。不难发现这两种定义有两个共同点:一方面都认为影子银行处于政府的金融监管体系或虽处于监管体系之内,但受到较少的监管;另一方面都认为影子银行能够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提供融资服务。然而至于影子银行的合法性,这两种定义都没有明确的指出。在笔者看来,影子银行游离于国家的正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且单纯的机构和行为都不足以将影子银行的所有形式都包含进去,它的形式应当是机构、行为、工具乃至服务等的集合。也即影子银行应当是个集合名词。至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合法性,应当界定为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法。所以笔者对影子银行下的定义是,影子银行是指处于政府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或很少受到金融监管,但是能够直接或间接提供无法律依据或非法融资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以及行为、业务、工具等的集合。
二、影子银行的特征
与传统银行相比,影子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1、影子银行的资金不是来自于存款。传统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居民和企业的储蓄存款来获取资金。相比之下,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则是其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2、影子银行很少受到正规的金融体制监管或者根本不受监管。传统的商业银行,会受到各国政府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且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其业务也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影子银行则是运行在金融法律或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经营活动很不透明,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健全。
3、影子银行的杠杆率高,流动性高。由于影子银行不受监管或很少受到监管,不存在审慎监管,也不需要向央行缴纳存款准备金,这使得他们可以采取高杠杆率操作经营,资金的流动性会很高。
4、影子银行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由于缺乏或不受监管,以及其具有的高杠杆率特点,这使得在经济不景气时,影子银行提供的短期资产等金融工具一旦发生巨大波动,其风险将会通过杠杆扩大。如果这种风险传导至传统银行体系并通过传统银行流出时,有可能会诱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5、影子银行在业务上主要是参与或开拓新型的融资领域,承办创新型业务。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而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则隶属于国家或政府的标准银行系统,是传统的为社会资金需求者间接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
6、影子银行通过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以大量批发的交易模式进行大额的融资中介活动。而传统的商业银行一般通过零售方式为社会提供贷款或筹集资金。
三、我国影子银行出现的原因
(一)巨大的社会融资缺口需要。近年来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社会融资缺口日益扩大。一方面,房地产产业的膨胀发展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拉动地方经济的增长等对资金的需求量本已逐年加大,而投资后所形成的众多企业项目“滚雪球”又形成了再融资需求,使得资金需求更加庞大;另一方面,在资金的供应规模上,传统银行信贷会受到一系列信贷指标考核的约束,当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社会资金需求时,社会融资缺口便日渐扩大。据统计,仅在2012年我国至少存在2、5-3、5万亿元的融资缺口,在2013年这个缺口约为3、5-5万亿元。如此巨大的社会融资缺口必然会使得部分企业被迫向影子银行体系等非正规的融资渠道进行融资。
(二)金融“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虽然说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已经达到国家政策支持的高度。但由于金融“双轨制”的存在,也即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型国企提供较低利率的贷款,这使得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获得贷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本质上还具有一定的垄断色彩,这造成了大型国有企业不缺钱而许多中小型企业难以贷到款的尖锐对立。面对这种融资困境,为了解决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中小企业只能被迫的通过影子银行体系这个非正规渠道实现融资。
(三)社会闲散资金的供给。由于金融领域的利率受到了严格的管制并保持在较低的区间内,远低于目前的通货膨胀率。社会闲余资金的所有者在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值时乐于通过影子银行获得更高的收益。这为影子银行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温床”。
(四)资本市场的高速运转,实体经济对金融业务需求多元化,为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影子银行为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不能满足的市场需求做了十分有效的补充,其开拓的新领域也扩大了金融领域的群体,这些新型金融创新活动绕过了监管,以套利的形式成为了影子银行。
(五)金融监管的放松和监管缺失。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对金融体系开始逐步放松,不再像以往那样过度干预或管制。这使得大量传统银行以外的如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之类的组织与机构开始参与到信贷中介活动中。即便是受到了严格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会采取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方式,利用法律漏洞开发出另类产品从而逃避监管。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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