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精选8篇)

时间:2023-07-14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1

[关键词]工程造价;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146-01

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即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风险管理者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等一系列管理步骤,来实现对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属于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它涉及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所以它必须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工期管理、质量管理联成一体。本文主要针对其中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工程造价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一、工程造价风险因素

由于人们认识事物的局限性、人们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和客观环境与条件的不断变动性所造成的造价的不确定性。导致造价风险的主要可能原因分析如下:①项目规划、设计深度不够。在目标设计中,可能存在构思的错误,规划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内容不全,重要边界条件的遗漏;采用规范不恰当,设计参数选用不合理;未考虑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未考虑施工可行性等。②规划设计方案陈旧,目标优化错误或未进行优化优选。设计中未采用现代优化设计方法,如价值工程、最优化方法,对设计方案未进行优化优选等。③地基勘测资料不全,地下埋藏物未事先考虑,临时处理不当。④承发包方式选择不当:合同类型选择有误;合同条款遗漏,表达有误,不严谨;合同管理不力,引起大量索赔。⑤项目实施期间通货膨胀,材料、人工费用上涨;或国家调整产业政策,采用新的要求或更高的技术标准,从而导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外大幅增加。如国家为保护耕地资源,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使用实心粘土砖,这就加大了开发商建造混合结构房屋的造价。⑥汇率变化。当前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需要大量进口建材及装饰材料,项目投资估算时按当时外汇汇率预留了进口材料的费用,但当实际需要进口材料时,需支付的外币升值,开发商需额外付出开发费用。⑦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例如地震、火山爆发、雪崩、暴雨、暴雪、咫风、洪水、泥石流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政府禁令、战争、爆炸、火灾等。工程项目施工最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超出正常年份的雨季、寒冷的冬季等,都会严重影响正常施工,降低生产效率,甚至停工。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如洪水、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虽然出现的机会较低,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二、工程造价风险管理的对策

对于工程项目的风险事件,在风险识别阶段进行了分析与识别以后,已识别出的绝大多数风险事件都是相对可控的。这些风险事件的可控程度取决于人们在风险识别阶段给出的有关风险事件的足够信息的多少。工程项目的风险事件的处理是建立在工程项目风险事件的可控性基础之上的。

由于工程造价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全程性,因此相应的对风险处理也应体现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风险的处理主要通过对工程项目风险事件的控制来实现的。工程项目的风险事件是发展和变化的,在人们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这种发展与变化会随着人们的控制活动而改变。因为对于风险事件控制的过程实际是一种人们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改造客观世界(事物)的过程。

对分析出来的风险可以接受,或想办法消除、减少或转移。任何项目在实施时,都必须对承担的风险(明确规定的或隐含的)应有准备和对策,应有计划,应充分利用管理者自己的技术、管理、组织的优势和过去的经验。由于工程造价的风险来源于具体活动的风险事件,因此对于工程造价的风险处理也应转化为对工程造价的风险事件的控制和处理,而不是直接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对于工程项目的风险事件的主要处理对策:①回避风险大的项目,选择风险小或适中的项目。这在项目决策时要注意,放弃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对于风险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成功把握不大的项目,不参与投标,不参与合资。甚至有些工程进行到一半时,预测后期风险很大,必然有更大的亏损,不得不采取终端项目的措施。②技术措施。如选择有弹性的,抗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而不用新的不成熟的施工方案。③组织措施。对风险很大的项目加强计划工作,选派最得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将责任落实到各个组织单元,使大家有风险意识;在资金、材料、设备、人力上对风险大的项目予以保证,在同期项目中提高它的优先级别,在实施过程中严密的监控。④保险。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风险,例如常见的工程损坏、第三方责任、人身伤亡、机械设备的损坏等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解决。⑤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这主要针对合作伙伴的资信风险。⑥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作准备。在计划中(或合同)增加一笔不可预见费。⑦采取合作方式共同承担风险。⑧采取其他方式,例如采用多领域、多地域、多项目的投资分散风险。上述风险对策措施应包括在项目计划中,对特别重大的风险应提出专门的分析报告。对作出的风险对策措施,应考虑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因为任何措施都可能带来新的问题。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2

近期,我县连续遭遇数场强暴雨袭击,为了抓好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照“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要求,以落实防汛责任,查找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出发,对防汛抗旱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安排部署,从不垮一坝,不溃一堤,不死一人入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责任制落实

在接到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后,我局立即行动,分别在6月12日和26日,先后下发了谷汛办[2020]13号《关于做好当前强降雨天气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和谷汛办[2020]13号《关于做好近期强降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等通知文件,一是落实防汛指挥机构,各乡镇(开发区)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强降雨期间到岗到位,坚守一线;二是落实工程管理人员,要求水库、电站、堤防工程“四种责任人”到岗到位,开展巡查;三是落实山洪灾害防御“五组一队”、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四是落实灾情统计、信息上报人员;五是进一步落实防汛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队伍责任人;六是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正常运行。

二、开展风险灾害会商研判

6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召开了汛期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研判会商会议,针对近期的强降雨形势,对可能呈现多发的灾害态势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查险排患

县应急局联合县水利局对全县87座水库、水电站,泵站、涵闸、堤防及山洪灾害防御监测、预警系统和全县蓄水保水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谷汛办[2020]9号文件下发了通报,并提出了整改意见。从7月开始,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将联合对各地、各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和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四、落实预案编修

预则立,不预则废。防汛工作贵在预防。今年我们对《谷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目前,正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同时,对水库、电站、在建工程要求全面落实《防洪抢险预案》、《防洪应急度汛预案》、《在建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电站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方案)》等各类预案修编工作。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报送上级审查批准,并在汛期正式执行。以确保各类预案的法定性、时效性、可操作性。

五、抓好防汛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落实,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为确保灾害来临时,抢险物资和队伍能及时到位,县应急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落实好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凡有防汛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确保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特别是有水库、堤防等防汛任务的单位,砂石、卵石、编织袋、彩条布等必须物资,必须储备到位,确保在出现险情时2小时内物资能调得出,用得上。同时,要求各乡镇(区)、各部门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要时刻待命,根据降雨情况,对重点、薄弱部位做好应急抢险力量的预置布防。

六、抓好城市内涝灾害防范

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协调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制定城区内涝防御方案,落实应急排涝力量,加强地下城在建工程、隧洞、低洼地带等易涝部位应急管控,确保城区防洪安全。

七、抓好防汛抗旱工作的培训和演练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和群众防灾避灾意识,熟悉抢险救灾要领和群众转移避险流程,提高抢险救灾应急处置能力,今年县应急局联合县水利局对8个乡镇开展了培训和演练推演,参加的人员共计843人次。

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提高群众防御洪水灾害和躲灾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各级应急指战员应对洪水灾害、应急抢险、防灾减灾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县应急管理局经过一个月的精心准备、周密细致安排, 7月27日上午,在汉江流域格垒嘴段渡口码头1公里处开展了谷城县2020年度防汛救灾综合应急演练活动。此次演练围绕练指挥、练协同、练队伍、练保障四个重点,探索完善军地协同联运机制,检验评估防汛应急预案,全面检验各类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协调联动能力、抢险实战能力、综合保障能力。

八、做好灾情核查上报工作

对各地上报的灾情,我局立即组织专班,及时对灾害情况进行核查,截止目前共上报灾情2次;组织专班先后4次深入灾区对灾情进行评估,准确掌握了全县受灾情况,为下一步开展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奠定了基础。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3

[关键词]不确定性 盈亏平衡 盈利能力 抗风险能力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400-01

一个拟建项目的所有末来结果都是末知的,因为影响方案经济效果的各种因素(比如市场需求和各种价格)的末来变化带有不确定性;而且由于测算方案现金流量时各种数据(比如投资额、产量)缺乏足够的信息或测算方法上的误差,使得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带有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不确定性是所有项目固有的内在特性。只是对不同的项目,这种不确定性的程度有大有小。不确定性的直接后果是使方案经济效果的实际值与评价值相偏离,从而按评价值作出的经济决策带有风险。为了分析不确定因素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应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各种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测算数据误差对方案经济效果的影响程度,以估计项目可能承担不确定性的风险及其承受能力,确定项目在经济上的可靠性。常用的不确定分析方法有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本文就盈亏平衡分析在营利性水利建设项目的评价来进行讲述。

盈亏平衡分析是在一定市场、生产能力及经营管理条件下,通过对产品产量、成本、利润相互关系的分析,判断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适应能力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在工程经济评价中,这种方法的作用是找出投资项目的盈亏临界点,以判断不确定性因素对方案经济效果的影响程度,说明方案实施的风险大小及投资项目承担风险的能力,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盈亏平衡分析方法粗略地对高度敏感的产量、售价、成本、利润等因素进行分析,会有助于了解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程度。此方法计算简单,以生产数量为起点,而以利润为目标,直接对项目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有销售收入、成本和税金,成本又分为可变成本、固定成本和混合成本,固定成本是不受产量影响的成本,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变动成本是随产量增长而成正比例增长的成本,如材料消耗等。混合成本是随产量增长而增长,但不成比例变化的成本。混合成本介于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之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分解成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这样,全部成本都可以分成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

这个数学模型的表达形式为:

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税金

假设产量等于销售量,并且项目的销售收入与总成本均是产量的线性函数,则为:

利润=单位售价×销量-单位变动成本×产量-固定成本-销售收入×综合税率。

产量盈亏平衡点=固定成本/{ [产品单价 (1-综合税率) ]-单位产品可变成本}

单价盈亏平衡点=(固定成本+设计生产能力×可变成本)/[设计生产能力(1-综合税率) ]

下面举一实例:某地要建设一座水电站,正常年份的设计生产能力为10亿度,年固定成本为8000万元,每度电的售价为0、36元,销售税金及附加税率为6%,每度电的可变成本为0、13元。

产量盈亏平衡点=8000万/{ [0、36 (1-6%) ]-0、13}=3、91亿度

单价盈亏平衡点=(8000万+100000万×0、13)/[100000(1-6%) ]=0、223元/度。

本项目产量盈亏平衡点为3、91亿度,而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为10亿度,远大于产量盈亏平衡点,仅为设计生产能力的39、1%,所以,该项目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另外,单价盈亏平衡点为0、223元,而预测单价为0、36元,远高于盈亏平衡点单价,如果在市场销售不良的情况下,降低0、137元以内,仍可保本。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4

一、安全渡汛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以防为主,树立防控意识。一定要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思想和“凡事予则立,不予则废”的观点,增强做好学校防汛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紧紧盯住汛期,按照防汛预案,做好汛前、汛中、汛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防汛抗灾工作。确实做到深入排查、有效整改、周密部署、严加防范,确保学校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2、组织准备:建立安全渡汛检查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做好汛期到来之前安全检查。组织力量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校舍围墙、排水沟、后山体、包括周边环境(道路、桥梁)等进行全面过细检查,检查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尤其是存在的隐患,要登记汇总提交学校研究整治方案。学校领导要认真分析和掌握学校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必须逐一提出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并指定具体责任人抓好落实。制定实用预案。要切实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存在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预案的实用性。3、物资准备:根据可能发生的险情抢险要求,事先准备好抢险物资和器材,以备急用。加强对汛期重点部位的检查监督,在汛期内必须要有足够的排险抢修力量,有效的预防汛期突发事件。

二、安全渡汛应急反应

1、接到上级政府做好紧急防汛准备工作后,或根据台风紧急警报即将发生灾情,防抗台风领导组将防抗台风紧急通知,启动学校防抗救灾应急预案,布置防灾工作,全面进入紧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工作。2、根据学校防抗救灾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应急反应工作预案,按照防抗救灾机构设定,开展防抗救灾工作,并协助各工作组开展救援抢险行动。

三、突出重点,限时整改办结

1、学校周边的地质状况,后山体坡度大,有可能滑坡塌方,应抓紧做好防护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巡查监测制度,指定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观察监测,发现地质有新的变化或有险情,该转移的要组织转移,该停课的应停课,同时应及时逐级上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排险。2、要加强对学生的避险常识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尤其是对那些上学需过溪河的学生,不要涉水过涧、过溪、过河,更不能冒险抢渡溪河;要熟记学校应急信号,应急转移线路和地点;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汛期防灾抗灾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3、学校排水设施要定期检查清理,确保畅通,遇有灾害性天气,做好防洪自护工作。4、校园内用电线路的规范设置,如用电线路老化、垮度过大、设置偏低等要整改,要规范布局、安全设置。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5

这次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省、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分析今年防汛抗旱形势,动员和组织全区上下迅速行动起来,扎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圣春常务副区长将要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全面落实。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2008年防汛抗旱工作回顾

200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全国发生了很多大事,我区也不列外,年初发生了百年不遇的冰灾,5月下旬在索溪镇发生了山洪灾害,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2008年我区取得了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

(一)各项防汛措施得到落实。2008年,全区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做了大量的防汛准备工作,区委、区政府、区防指作了周密的部署。区防指制定了详细的应对山洪灾害的预案,编制了《城区防洪预案》、《市区山洪灾害防御方案》,审批下发了《2008年全区上型水库度汛运用方案》。各乡镇处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了防汛责任制,在险工险段设立了警示牌,明确了责任人、信息员,公布了联系电话。防汛值班制度落实,做到了通讯24小时畅通,党政主要领导在主汛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了以机关党员干部、村组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的防汛抢险队伍,关键时刻,做到了防汛抢险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水库严密监视水情、工情,按照度汛方案,科学调度洪水。全区各级防汛物资准备充足,采购了10000条编制袋,200把铁锹,300m3块石,300m3砂卵石及雨衣、雨靴等防汛物资。

(二)抗灾、救灾水平得到提高。年初百年一遇的冰灾造成我区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全区无论是城区还是乡镇,供水系统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区政府多方筹措救灾应急资金81万元,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下修复供水工程23处,水池36口,供水管网39、6km,更换水表3000多只,大小闸阀300多台,在较短时间内就基本恢复了城乡供水系统。5月下旬,我区普降暴雨,全区受灾人口5200人,垮塌房屋53间,公路中断16处。特别几5月27日索溪峪镇降雨量达126、7mm,引发山洪,区防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赶到受灾最严重的索溪峪镇岩门、文丰、铁厂等村靠前指挥,现场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危险区人口2000多人,把洪灾损失降到最低,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2008年,全区共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00多万元。投入315万元对磨子峪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已完工;投入382万元实施中湖、天子山、协合集中供水工程基本完成;投入70万元,紧急除险加固防汛应急工程22处;投入112万元,新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10处,解决了1520人农村安全饮水困难。

2008年我区在防汛抗旱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是区委区政府和全区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方面,在会议、文件、口头上提得多,在落实上有欠缺;预案、方案方面,问题列得多,在解决办法上有欠缺;防汛物资储备方面,记录、登记得多,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有欠缺;防汛抢险队伍,名册上人数写得多,实战应急时有欠缺。这些不足希望各单位在今年要大力改进。

二、充分认清防汛抗旱形势,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

防汛抗旱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应急事务和公共安全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安定和谐,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防汛抗旱历来都是我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防汛保安全、抗旱夺丰收,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思想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我们要认识到历史上发生过的大水已过去了许多年,重现的机率在增加,特别是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极端天气事件不断增多,加剧了洪涝旱灾发生的频率和影响程度,面对这样的局面,全区上下必须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大的决心抓紧作好每一项工作。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区防汛抗旱工作既有许多有利因素,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

第一,要认真分析当前的有利形势,增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信心。一是我区对水利基础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逐年加大水利投资力度和投资规模,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如索溪河的综合治理,磨子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还有正在进行的二中河堤建设以及一大批小水利工程,大大增强了我区的防洪减灾能力。二是我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全区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建立健全了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锻炼了一支过硬的队伍,健全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强化了预报预警,建立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各类应急预案,形成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三是国家投入的力度加大。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启动和扩大内需,把水利工程建设作为加大投资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我们进一步加快洪涝干旱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第二,要看到存在的严峻困难,增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紧迫感。一是工程措施的落实与防大汛、抗大灾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区在建的一批水利工程个别的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随着汛期的到来,不仅增加了施工难度,还存在着一些新的风险。病险水库面大而且带病运行,特别是董家峪水库带病运行,如果突遇高强度暴雨,特别危险。中湖乡的三座水库也都是病险水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加强监测,按照度汛方案运行,确保安全。同时,一些新的风险不断出现,从今年的汛前检查情况看,我区个别涉水在建项目不按规定报批,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和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全区100多口山塘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二是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缺口大。按照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我区各水库物资储备不到定额标准的一半,有的乡镇委托代储的物资落实的不是很好,如果万一发生险情,代储的物资使用效率令人置疑。同时,许多地方既没有建立抗灾备用金制度,也没有落实抗灾备用资金。三是预警应急措施欠落实。我区山洪地质灾害分布范围广,影响人口多,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所以,加强村级防御体系意义重大。今年,区防指根据市防指要求预案编制要到村(居、社区)的要求进行了安排,但从实际编制的情况来看,有的质量不高,虚的多,实的少,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修定。四是部分干部群众对防汛抗旱认识不够。一些干部群众对我区的抗灾能力估计过高,盲目乐观、麻痹轻敌。一定要克服侥幸心理和厌烦情绪,绝不能有麻痹思想。

第三,预测分析,今年发生大水、大旱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各级气象部门对我市2009年5月?9月总气象趋势预测是:汛期(5?9月)总降水量正常或略偏多,夏季(6?8月)降水量正常,降水量呈前多后少、东多西少趋势,预计雨水相对集中在6月后期和7月上旬,雨水集中期内警惕局部地区强降水引发暴雨山洪灾害。预计7月中旬雨季结束,7月下旬中期开始进入晴热高温少雨期,有阶段性干旱发生。根据气象预测,分析我区的地形特点,危害最大的就是在短时间内突降暴雨引发山洪灾害。各乡镇处要特别注意6月后半月和7月上旬天气变化情况,作好防灾抗灾准备工作,当然其它时间段也不能掉以轻心。7月下旬中期以后要做好抗旱准备工作,确保粮食稳产增产,夺取粮食丰收。

三、把握工作重点,全力做好2009年防汛抗旱工作

根据省市对今年防汛抗旱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我区今年防汛抗旱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遇设计标准内洪水,确保不垮一库一坝,不溃一堤一垸,确保重要城镇和交通干线的安全,遇超标准洪水,保证城市、中型水库、重点堤防、重要交通干线安全,山洪地质灾害避免群死群伤。遇中等程度干旱,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不遭受大的影响,发生严重干旱时,城乡生活用水基本有保障,工农业生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这一总目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措施。就全区而言,要狠抓以下几方面工作的落实:

(一)着力完成水利工程扫尾和险工隐患处理。今年的防洪保安资金都提前做了安排,涉及到全区各乡镇处的14处除险工程。各乡镇处要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施工,在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集中力量,抢抓进度,加快扫尾。在汛前检查中新发现的险工险段,病险水库,各地要千方百计安排必要的应急资金,将工程隐患尽快处理到位,确实一时难以处理的,必须制度和落实可靠的应急度汛措施,病险严重的水库,必须严格控制蓄水甚至采取空库运行,而且要制定控蓄和空库的保障措施,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涉河建设项目,凡危及防汛安全的,各乡镇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断然措施,决不可听之任之,任其隐患存在,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新建的防洪工程或新处理的险工险段因没有经历洪水考验,在运行过程中要特别加强日常管理,严密防守,确保工程安全。

(二)着力抓好防汛抗旱预案的完善。各级要根据水情、工情的新变化,认真总结近几年抗灾经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调度方案,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今年的情况,各乡镇处要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在山洪灾害防御方面,要制定详细的紧急转移方案,开展必要的实战演习,落实紧急转移措施。要抓紧设置必要的警示牌,抢修紧急转移通道,增添通讯报警设置,一旦发生山洪或出现滑坡迹象,要能以最快的速度组织群众转移。特别要确保各类水库的绝对安全,避免溃坝造成人为山洪。对山体滑坡易发区,村镇上游和交通干线沿线的水库,要作为防守的重中之重,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二是在水库防灾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水库防汛责任制和度汛预案,严格执行水库运行方案,切实加强实时调度。病险水库一定要控制蓄水,确保度汛安全。三是对于其它非防汛的涉水工程的度汛保安,有关部门要督促其业主单位把度汛保安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制定落实好详细的度汛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着力抓好物资器材的补充。一要积极筹措资金,设法增补防汛抗旱物资器材。在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要做到结合实际,采取分类排队的办法,选择最需要的物资种类,安排在最需要的地方,以备防汛抢险应急之需。二要加强防汛抗旱物资日常管理,严格调用程序,确保不流失、不损毁、不丢窃、不浪费。三要加强防汛抗旱物资代储的管理力度,关键时候确保有物资可用,能用,用得上。

(四)着力抓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防汛抢险队伍建设标准,抓紧落实、调整、充实各类防汛抗旱队伍,逐一登记造册、防止“空档”缺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员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指挥决策水平;对群众性的防汛抗旱队伍,要开展实战演练,提高查险抢险水平;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生设备,提高抢险水平和能力。长期以来,驻武消防和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抗灾抢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今年要继续加强抗灾抢险训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为我区防汛抗灾事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五)着力抓好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在全面做好防汛准备的同时,要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加强抗旱准备工作,做到主动抗旱、科学抗旱,要及早制定完善抗旱预案,切实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发挥专业抗旱队伍的突击队作用,抓紧水毁灌溉及供水设备的修复和抗旱机具的维修保养,广泛应用节水抗旱新技术,提高抗御旱灾的科学技术含量。发生旱情时要妥善处理好工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矛盾,优化调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各水库、水电站要听从指挥统一水源调度,强化抗旱应急水源调配,优先确保人民生活用水安排。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6

【关键词】新《保险法》,修订案,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修订案中最为吸引人的就是不可抗辩条款,这个条款表述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次《保险法》修订案一经颁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好地保障了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了各界的认可。一直以来,行业诚信问题成为保险行业的软肋,而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保险行业形象的重塑有着莫大的好处,其不但可以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还可以有效地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对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优势和弊端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对策。

1、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优势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无论是对投保方,还是对保险行业都有着很大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1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在两年之内保险人需要对投保方进行考察,以进一步确定投保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还不高,经营管理还存在欠缺,而通过加以一定的期限来考察投保方,保险公司的压力会加大,这不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是对保险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都会产生一个较大的提升,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益也将显著提高。

1、2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就目前的合同形式分类来看,保险合同属于要式、附和合同,保险人订立相关的条款内容,投保人能够做的就是被动选择。由于对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并不是十分理解,投保方实际上处于劣势。也正式因为这样,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会采用不可抗辩条款。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是处于变化当中的,为此,投保时的真实状况也就越来越模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对投保方的利益能够起到很好地保障作用。

1、3改善保险业形象。实际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下已经受到了限制,这样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就受到了抑制。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然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却不是很高,由于长期暴露出保险业的负面信息、新闻,一些群众对保险业甚至产生排斥心理。这次在《保险法》修订案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为了保证投保方的利益,缓解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改善保险业形象。

2、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弊端

通过上述阐述,我们认识引入不可变条款的优势,然而事物都存在两个方面,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也有弊端,具体如下:

2、1复效可抗辩期计算有争议。所谓的合同复效实际上是合同失效后的一种修补结果,合同复效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在保险人应允并补缴保费后才能生效。随着合同复效就产生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可抗辩期的计算起始时间,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复效情况下可抗辩期的计算存在争议。

2、2加大骗保风险。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产生了很大的限制,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也将更大。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无疑会为那些骗保者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不及时、防范不到位的化,所遭受的损失定然是巨大的,这无疑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以我国保险业的情况来看,对被保险人告知事项的真实性,保险人很难进行考察,且可抗辩期也不是很充裕,为此,投保方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将会大大提升。

2、3可抗辩期间过短。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还比较低,而不可抗辩条款的颁布大幅缩短了可抗辩期限,而这个期限本应该是一个逐渐缩小的过程。相较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我国的医疗条件还是很好,员工的业务水平也十分有限,在规定的可抗辩期内,保险人考证难度很大。此外,由于可抗辩期大幅缩短,不如实告知行为发生的次数将会明显增加,这样也就意味着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提高,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两年可抗辩期确实比较短,难以满足我国保险行业的要求。

2、4不符团体保险要求。所谓的团体保险指以独立核算的主体为投保人,为其所有团体成员投保的保险。要想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成为团体的一员。但是团体成员本身存在流动性,如果被保险人离开团体的化,承保范围是否变化就需要重新界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难以确定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

3、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通过如上阐述,我们对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优势和弊端有了深入地了解,这也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说,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如下:

3、1规定过于笼统。可抗辩期两年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如果期限超过两年的话,保险合同也就不能由保险人无权解除。至于两年内出现意外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势必会造成保险人和投保方的纠纷。

3、2存在例外情况。法律讲究的是逻辑严禁,在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为了确保不可抗辩条例的严谨性,都在条款的使用上提出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如果出现例外情况的化,即使已经在可抗辩期以外,保险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虽然《保险法》修订案里面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但是例外情形却并未包含在适用条件之中,这样就会导致诸多问题。

3、3不适于财产保险合同。不可抗辩年条款在保险法总则里面,这主要是为了发挥其对所有保险合同的指导作用,当然财产保险合同也是其指导的内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财产保险合同采取赔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并不需要很长的合同期限,调查取证也并不是十分复杂,相较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赔偿原则有着较大的出入;且人身保险合同期限较长,且取证比较复杂。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可抗辩条款对财产保险合同指导意义并不是很大。

4、完善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有了深入地了解,为此,就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4、1明确条款例外情况。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在很大程度上收到被保险人年龄、家族病史、近期健康等三个方面的影响,把握好这三种情况,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险人滥用解除权的情况也将得到很大地缓解。

4、2选择条款适用险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原则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异,为此,财产保险合同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逼着认为可以将不可抗辩条款放置于分则的人身保险合同部分下,这样能够更好地发挥不可抗辩条款的指导作用。

4、3确定复效合同的适用。复效合同的前身是处于中止状态的保险合同,由于得到了保险人的同意,并补缴了保险金,才能使合同在效力恢复。复效合同是以前合同的延续,并不是新的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复效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间不能重新计算,不然的化就会造成可抗辩期间延长,立法初衷也就不复存在,保险人的利益也将受到很大的损害。也正是因为这样,逼着认为在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时,可抗辩期间的时间不应该重新计算,而应该在复效后的合同中予以扣除。

5、总结

通过上述的论述可见, 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不但维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为了弥补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最好方法是在借鉴国外条款的基础上,把握我国的具体国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适用的前提条件和例外情形,并进行详细的司法释义,使不可抗辩条款真正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优势和弊端,分析了新《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对策。

参考文献:

[1]温晓芸、“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J]、 经济研究导刊,2009(10)、

[2]陈丽羽,陈君、论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J]、 经营管理者,2009(09)、

[3]夏益国、不可抗辩条款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J]、 中国保险,2009(06)、

[4]李莎,张建刚、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展望[J]、 当代经济,2009(07)、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7

[关键词]电力工程造价;风险管理;风险识别

电力是社会经济运行发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随着电力需求与日俱增,新增电力工程数量庞大,同时对电力工程的要求也不断提升。电力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在设计、施工建设以及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都蕴含着大量风险因素。传统电力工程比较注重施工和运营阶段的风险控制,但并没有以全生命周期的视角来看待风险管理,特别是在造价阶段对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借鉴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来完善电力工程造价风险管理。

1现代风险管理理念

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提倡全面和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首先,根据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inrich)提出的法则,每当存在300个隐患时,就必然要发生29起轻微事故,在这29起轻微事故中,必然有1起重大事故。因此,现代风险管理要求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对潜在风险毫无觉察或是麻木不仁,将必然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其次,现代风险管理强调全生命周期的持续风险管理,主要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措施、风险监控。四个环节构成一个连续的循环,贯穿于项目或生产运营的全过程。因此,按照现代风险管理理念,需要对电力工程造价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2电力工程造价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首要步骤。对一个项目而言,不仅要确定有哪些潜在风险,还需要分析引起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可能引起的后果以及风险的触发条件等。本文采用流程分析法来识别风险,即对电力工程造价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电力工程造价通常包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建设施工、工程收尾、生产运行计价管理等阶段,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在初步设计阶段,总体方案的选择和设计至关重要。如果方案选择不理想,或者设计精度太低,容易导致后续阶段的方案变更,对工期和成本影响较大。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常常由于工程量大、时间紧迫、设计人员缺乏经验等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出现错误或者超出限额,造成施工图局部修改。在招投标阶段,由于电力工程专业性较强,参与招投标的企业较少,如果其中有企业因资质不够、标书不合规等问题退出招投标,则会导致废标,拖延工程进度。在施工建设阶段,如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工期和成本;如果因为意外因素导致工程变更,甲乙方之间会出现纠纷和索赔问题;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实际人工费上涨,将导致工程成本上升。在工程收尾阶段,如果法规发生变化,会影响工程验收;如果部分工程验收不通过,将导致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纠纷,给企业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3电力工程造价风险评估

PI矩阵是简单实用的风险评估工具,通过分析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从而评估风险等级。例如,发生概率高、影响程度严重的风险就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高等级风险。电力工程造价风险的PI矩阵中,初步设计精度低、施工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以及纠纷是等级较高的风险,方案选择和法规变化是中等风险,施工图修改、人工费上涨以及废标是较低风险。可以看出,电力工程造价的关键风险集中在初步设计、施工过程以及验收结算阶段。

4电力工程造价风险应对措施

常见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预防、风险减轻以及风险自留五种,而且对于不同等级的风险,侧重采取的措施也有所不同。对于电力工程造价,风险应对措施的选择主要是:

4、1对于初步设计精度低的问题,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包括:在设计前开展充分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设计准确性;聘请有经验的设计人员来带领设计团队,或通过系统内外部的培训来提升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建立设计咨询制度,聘请企业外部专家对项目提供评估和咨询;尽量采用成熟的、标准化的设计流程、方法和软件,提高设计稳定性。

4、2对于方案变更以及验收结算所引起的纠纷,同时采取风险预防和风险减轻措施,例如:提高设计和造价质量,减少方案变更的出现;完善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意外情况对施工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案,减少纠纷的出现;与合作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伙伴关系,及时稳妥地处理纠纷问题,减少双方的损失。

4、3对于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同时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分散以及风险减轻措施:首先应采取风险回避措施,加强电力工程区域的环境调查和风险预测,及时与业主沟通,避免在高风险环境下建设施工;其次,采取风险分散措施。由于电力工程对资质和质量要求高,业务外包难度大,因此风险分散的主要办法是为关键设施购买保险,在遭遇不可抗力时通过保险赔偿降低损失;此外,还应采取风险减轻措施,即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利用现代信息通讯系统,及时调动设计、施工、抢修等各部门协同应对灾害,减少损失。同时加强日常的预案演练,提高应急预案反应速度和执行效果。

4、4对于法规变化,采取风险分散与风险减轻并行的对策: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将法规变化因素纳入合同,约定其造成的影响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另一方面,当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与业主沟通协商,说明情况,并及时对工程做出调整。

4、5对于施工图修改、人工费上涨以及废标等较低风险,采取风险自留并加以监控的措施。例如,对施工图设计错误进行记录,达到一定界线时纳入设计人员考核;对人工费进行监控和及时的反馈,及时与业主沟通并调整方案;对于废标情况,则事先预留重新招投标的时间。综合上述分析,电力工程造价风险应对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重点:一是完善工程设计体系,减少由于设计变更产生的风险;二是完善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减少纠纷和损失;三是完善与合作方的沟通机制,处理好合作伙伴关系,及时协商处理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

5结束语

本文基于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电力工程造价流程进行风险识别,运用PI矩阵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了一系列风险应对措施。总体而言,对于现代电力工程造价,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风险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电力工程的建设效率和质量,推动电力工程向着现代化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华等、工程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抗风险能力分析方案篇8

学术

关键词: 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来自安徽的吴华林在北京地铁南礼士路站因为赶车,跑下站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打了4年官司后,2008年6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决赔偿比例过高。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了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高度危险作业是危险性工业的法律用语,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虽然以极其缓慢的谨慎的态度经营,但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科技进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快速与便捷,人类广泛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从事各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各种事故也由此逐渐增多,每年有大量的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责任赔偿纠纷诉诸法院。[2]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法条体系的不清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有许多不同认识,造成了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标准的不统一。北京地铁案三上三下的审判结果,为什么会截然不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如何正确审理?相关责任如何划分?受害人权益如何实现?法院怎样才能公正裁判?受害人和责任人责任应如何承担?带着这些思考,笔者拟从侵权法理论的角度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进行探讨。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在缺陷学术

(一)对受害人而言,“危险作业”的界定是模糊的,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频频发生的高度危险侵权案件面前奏效甚微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列举式立法技术,规定了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七种最常见的高度危险作业。但这是一种不完全的列举,未能全部概括高度危险作业范围,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且没有可以考量的法条依据,使法官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何谓“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中的“作业”,是指完成某项既定任务,通常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但不包括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3]该作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目的性,法律对作业人注意义务要求比一般公民高。[4]同时该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严重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判断这种危险性的有无,且该作业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概率很大。由此标准,我们不难判断本案中的“北京地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然而,就地铁是否是高度危险作业,案件在审理时却存在激烈辩论,究其原因,《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中对“高度危险”的界定过于开放且没有考量依据,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不确定是其主要原因。此种立法技术对受害人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在侵权纠纷发生时,由于法院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院仅执行法律不创制法律的观念的影响,将该条中的“高度危险作业”普遍狭义地解释成了该条所列举的几种活动,而没有从这几种活动类推到其他的性质相同的活动,从而导致了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的过于狭窄。法官惟恐开创先河,这样的定义方法已经不符合现实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要求。[5]

(二)高度危险作业归责原则“一视同仁”还是“区别对待”未达成一致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素有争议。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6]。有的学者认为,对高度危险作业应具体分析,不能笼统认为都适用无过错责任[7]。《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民法通则》所确认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无论作业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了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法律也要求作业人承担责任。在一些特别法中也有此类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在一般规定中,笼统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以适用于所有的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例如规定,在运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核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民用航空企业、核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明确规定制造、加工、使用、运输、保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的内容是,从事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8]

究竟该“一视同仁”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依《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度危险作业“区别对待”,法律该做出明确规定,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解释学冲突学术

不可抗力能否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9]有的学者认为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理由是《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均要受该规定的约束,故不可抗力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也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不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事由,理由是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而《民法通则》第 123条明确规定,侵权人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这种分歧在运用法律解释学分析时矛盾则显得更加突出。

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当高度危险作业导致损害时,应当施加严格责任。此时,被告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应该仅限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同时《民法通则》第107条还规定当损害是由不可抗力而导致时,行为人可获得免责。运用体系解释,该条当然成为123条的免责事由,运用体系解释推导出的不可抗力当然适用,是典型的传统的三段论司法推理模式。而从《民法通则》的制定来看,它是以1979-1982年的民法起草小组起草的民法草案(1-4稿)中的第四稿为基础,《民法通则》的第123条仿自该草案的432条[10],而该432条又仿自苏俄1964年民法典454条,而454条来自苏俄1922 民法典404条,该条规定了三个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1964年的454条删除了受害人重大过失,《民法通则》第123条只规定了一个免责事由,由三个减到一个,是否出于偶然?我们来看下立法背后的社会土壤,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经济活动剧增,工业灾难等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受害人受害的频率、程度、范围皆成几何增长态势,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近代过错推定理论应运而生,面对着日益严峻的工业灾害、工厂事故、交通事故、航空器致损、原子能致损、产品缺陷、环境污染,侵权法不得不继续寻求对受益人权益维护更为有利的归责原则,依托于保险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可以说免责事由正是跨越了手工业生产到工业化生产的两个时期,其免责事由的递减显然不是偶然,而是立法者出于慎重的立法政策选择。“如果正义是来自立法的规定,那么司法本身就成了一个与正义无缘的领域,因而如果将司法三段论贯彻到底,那就不需要法官本身的证明,而是需要一个懂逻辑的技术专家,并不需要有多么深的法理素养,司法工作只是一项逻辑工程,而不是一种框扶正义的技艺。”[11]法律是人用文字表达出来的思想或意志,但是人的思想并不一定都能用文字表示出来,还可能有许多不能用文字表述的思想。同时文字表达出来的意志是一种独立与人的思想,所以,文字本身的含义或目的可能与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文义与理解者所阐释的目的不一致的情况。虽然这种不一致并不是绝对的,但是此处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更能符合立法者本义,将不可抗力去掉,是正义的需要,正是处于对正义的需求,我们才不能机械地运用文义解释进行理解。

“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所得出的是两种不同的结论,审判实践究竟应如何把握,法律解释时应当明确条文间关系,使法条成为逻辑自恰的统一体,而不应该在案件发生时,陷入对立的尴尬境地。

(四)审判实践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错误把握学术

审判实践中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应该适用哪一条文作为审判依据,法官往往存在不同理解,以至于类似案件因为适用不同规范而得到不同判决。由于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不统一,对免除和减轻责任的条件规定的不具体、不清晰,因此在审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中,审判机关在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轻易免除其责任等方面随意性很大。裁判结果的差异形成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和人民法治观念的统一。笔者综合一些资料,发现审判时间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主要争议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是否使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对于不可抗力的排除适用笔者在上文已做讨论,针对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制度,过失相抵只是受害人的过失能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过失相抵可以作为加害方减责的抗辩事由。[12]三、不正确地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案件涉及高度危险作业因而应适用第123条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有过错并不是一种应予考虑的因素。可是,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将第132条适用到有关高度危险作业的案件中,都经常看到。[13]四、不正确地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在具体应用第123条的案件中,除非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不同时适用第131条规定的共同过错原则。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明显地倾向于在适用第123条的同时,依据第131条适用共同过错原则,例如,由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1993年一审判决的肖雄刚诉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新武东村村民委员会案,涉及儿童进入分配电区域被电击致残。[14]

三、完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主要以现行《民法通则》第123条为审判依据,同时辅之以其他单行法,基于同一社会理念所设计出来的侵权责任制度因为法条分散、概念模糊和审判实践的不同理解,导致案件的一波三折司空见惯。[15]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从而导致高度危险的模糊界定以及各条文之间的关系缺乏详细规定和对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的矛盾把握。为了有效、公正、合理地解决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纠纷,笔者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做以下制度设计:

(一)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列举式立法技术不能穷尽所有高度危险作业。笔者建议可以仿照美国考虑相关因素的做法,[16]确立高度危险作业的标准,[17]在民法典中增设专门条款加以规制,将下列因素规定在法条中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1、损害一旦发生其结果的严重性;2、损害随时可能发生;3、通过免责而实现的社会利益与该活动导致的危险这两种因素的权衡;4、危险非一般人凭自力或一般注意所能防范的。具体到本案来看,地铁高速运行,对于每一个置于其周围的人都有潜在的危险,损害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结果,人在危险来临的时候面对地铁的速度采取任何自救措施都是无用的,如此一来,可以使法官清晰把握地铁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笔者认为应当继续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进行区别对待。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在于: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了利益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利益与风险共存。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高度危险作业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上述每一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某一方面向我们解释了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既是为了在危险发生后及时救助受害人,明确责任主体、贯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民法原则,充分体现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体现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初衷。学术

(三)笔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法中删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虽可表明被告没有过错,但损害在事实上与被告的行为和物件有关,若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将使无辜的受害人得不到任何补偿,从而不能达到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无过失责任的目的,无异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18]。从理论上讲,高度危险作业蕴涵了巨大的风险,外力的介入将这种危险转变为现实的破坏力时,排除作业方责任,就会造成对该方的偏袒,从而导致风险分配的失衡,引起不公正的结果。 “在社会不能取缔这种危险活动的情况下,只有让从事这种活动的一方承担该活动招致的风险,无论是否是不可抗力的介入,才能实现基本的公正。”[19]

(四)在对法条本身进行完善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运用公共政策调节利益平衡。北京地铁作为公共交通的分支,其运作收费体现公共政策中行政决策者复杂的思维过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公共政策调节理论实现利益平衡,公共政策本质上关涉社会主体的利益问题,公共政策就应把社会主题的利益实现作为核心,其结果是,人们蒙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风险被分散给社会的一部分成员甚至广大成员。这种政策的运用可以通过强制责任保险[20]的全面贯彻来实现。随着日益工业化,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有日益扩大趋势,使得损害赔偿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程度的迅速增加,人们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更加难以估计和预测,强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的全面贯彻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受害人,其结果势必加重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负担。如果没有责任保险范围的扩大,加害人可能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必然会导致人们担心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愿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进行生产。这对于个人资源的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增长均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强化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是保险制度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制度同步进行,加害人在其民事责任加重的同时,就可以利用责任保险而分散其责任,加害人在其民事责任加重的同时,就可以利用责任保险而分散其责任,使得加害人不致因为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受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的价值分析

上文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所蕴涵的理论价值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符合民法的价值取向,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当前,全社会都在呼吁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和法治发展的体现。作为私法的民法谋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调和,但在强者和弱者之间,法的“扶弱抑强”的功能应当得以发挥。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应突出私主体权利本位,强调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兼顾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危险作业人利益的保护。[21]社会本位下的民法,应该强调对弱者的保护。现代民法承认社会上、经济上强者和弱者的存在,抑制强者、保护弱者。法律从将人作为自由行动的立法者、平等的法律人格者抽象地加以把握的时代,转变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结果所产生的某种强者的自由而另一些弱者的不自由,根据社会的经济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法律的根在于社会,在于组成社会的民众,因此法律要取得实效,获得认可乃至被人们信仰,前提条件在于规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人性保护的基本要求。危险的控制者是强者,而受害者往往是不知道危险存在或无法控制危险的人,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我们不能让弱者受到“再度伤害”,“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让危险的控制者承担损害的风险,符合民法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二)实现实质正义。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有其历史的必然,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取向,都应该反映着从立法者、执法者到守法者期望追求的体现着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淳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最热烈要求之物。”[22]然而法和正义是历史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体系、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正义,即使在同一国度的同一时期,不同的法律部门追求着性质不一的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23]关于什么是正义,自古至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尽管对正义的理解各有不同,但不外乎强调,正义作为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的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24]高度危险作业给受害人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心灵上的伤害,其本身的弱者地位加上所受的人身损害,即使用再多的钱财也换不回原来的健康。高度危险作业诚然推动了人类生产的发展,但如果仅从经济角度衡量,让含有巨大风险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介入后而免责,就会导致对该方的偏袒,从而导致风险分配的失衡,是不公正的后果。“在任何一方均无可指责的情况下,基于社会正义的急迫需要,应提出的问题是,谁最能承受损失,从而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创造责任转移损失”[25],应该说,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是大工业生产条件下应广大社会群体要求而产生的一种客观公正的法律制度,使强者与弱者实现一种公平与公正的和谐的社会秩序,因而它是正义的。正义应当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26]而形式正义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的执行,即要求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平等地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中发展出了形式正义。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用实质正义和形式争议衡量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的递减,应该说该制度的设计本身体现着一种形式正义,即它是建立在强者和弱者两极利益平衡的体系上,强者的无过错和不可抗力的删除合理地分配了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使各个主体可以各得其所,于和谐的社会秩序中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学术

结语:对题头案例的评析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北京地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地铁公司不得以设置了警告标志来排除责任,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 “无过错责任”,除非行为人故意造成自己伤害,否则只要地铁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赔偿,“梦想总是在照进现实的过程中倾斜了它的角度”,本案中法院三上三下的判决值得我们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进行深思。

在我国起草侵权责任法之际,重新审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模式,无论在立法技术、侵权法理论还是实务上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性。我们应当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先导,利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保持法的开放性来完成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制度的总括设计,结合保险制度和单行立法之间的共生关系,分析实施过程中各种制度之间产生的张力,从而更好地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纳入到侵权体系的总体框架中。

注释:

[1]该案的详细经过是: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20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20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20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2006年 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20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上诉。2008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10月16日,西城法院再次重审。

[2] 2008年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91172人。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万人死亡,30、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以上数据参考“国家统计局”的报道http://politics、people、、cn/GB/99014/887921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5日。

[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

[4]王蜀黔,张林鸿:《论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责任》,载自《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5]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98页。

[6]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

[7]王利明著:“论无过失责任”,http://www、civillaw、、、cn,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6月13日。

[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9]对此问题,房绍坤认为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见房绍坤:《论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持此观点的还有梁慧星、杨军等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教授杨震则在其《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初探》中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持此观点的还有王蜀黔、张林鸿等人。学术

[10]该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11]唐志容:“法官如何判决-论司法过程中法官个人的因素”,苏州大学2003年法理学硕士论文,第3页。

[12]车辉,李敏,叶名恰:《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180页。

[13]如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和判决的杨全新诉孙廷章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石头滚落与在炸石过程中受震有关,一方面判决说,原被告双方在该案中均无明显过错,故应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分别承担责任。

[14]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331页。

[15]北京地铁断腿案中在地铁是不是高速运输工具以及此案该不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两个问题上仍然争执不下。同时在2005年11月北京城西区法院的判决以这起意外事故系吴华林自身重大过失所致,地铁公司没有任何过错,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6] 即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二次)》第520条的规定,决定莫一行为是否为高度危险,宜考虑下列因素: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工地或动产具有高度的危险;2、因该行为产生损害的几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这一危险;4、该行为是否为一常用的作业;5、该行为在其实施是否不合适;6、该对公众的价值。

[17]李亚虹:《美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30页。

[18]德国社会学家乌利希·贝克在《解毒剂》一书以副标题“有组织地不负责任”来表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它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进而揭示“现代社会的制度为什么和如何必须承认潜在的实际灾难,但同时否认它们的存在,掩盖其产生的原因,取消补偿或控制。

[19]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153页。

[20]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险种。

[2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2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580页。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93、252页。

[2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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