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项目规划建设(精选8篇)
时间: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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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乡村旅游成为了旅游者喜欢的旅游方式,乡村成为旅游者新的旅游目的地。面对旅游人数的增加,乡村旅游为乡村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点,越来越多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被确立,需要对乡村旅游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开发。要避免开发模式雷同,没有特色的现象,首先要对乡村旅游规划的范畴和主体机构进行分析,不同的主体机构来承担不同的规划责任,根据乡村旅游规划的范畴来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
一、乡村旅游规划的范畴分析
(一)空间范畴
1、单体区域空间。单体区域空间是指独立运作的单一经济体或组织。乡村旅游中的单体区域空间不以面积作为划分的标准。运营者能够自主运营属于自己的经济空间,例如,一个农家乐的经营者经营的场所就属于一个单体区域空间,经营者对这一空间具有控制权。具有共同特征的乡村旅游运营者形成的聚落也可作为单体区域空间,如一个村落,乡村的管理者对本区域空间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单体区域空间的经济体便于管理者的控制与开发,具有独立的特色,相同或不同特色的单体区域空间相互联系与共同协作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区域内乡村旅游空间。
2、跨区域空间。跨区域空间是指具有不同特征的单体乡村旅游空间并存的空间范畴,在跨区域空间内的乡村旅游区域之间可以相互作用,相互带动形成一个统一体。在跨区域空间中独立的单体区域乡村旅游项目各具特色,形成一个整体。在跨区域空间中,有多个管理者负责本区域的乡村旅游规划。
(二)资源范畴
1、共享型资源。单体区域空间和跨区域中间中共同享用的资源称为共享型资源,这些资源不隶属于某一个体。共享型资源是包括乡村旅游中的公共资源,如道路、水资源、电力资源、通讯资源、土地资源等等。共享型资源服务于本区域内所有乡村旅游项目,同时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独有型资源。独有型资源归属于某个体或组织,具有专利性、不可复制性的特点。独有型资源包括自然资源、技术资源、文化资源等等。例如:乡村旅游中的非物质遗产、技术性遗产、乡村经营者个人的创造与发明等。
(三)规划意图范畴
1、通过开发乡村旅游对乡村旅游资源进行保护。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的目的是进一步的保护与延续,但是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随着城市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某些乡村旅游资源正在逐渐的缩减,尤其是农牧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例如传统的民俗资源,随着乡村居民生活习惯的改变,这些资源正在消失。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就是要及时地对这些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在规划阶段、工程阶段、运营阶段都要坚持这样的原则。例如浙江永嘉就对本区域内的220个古村落按照“修旧如旧、修古如古”的要求,对已列入省级重点的历史文化村落,重点开展抢救性保护。
2、通过开发乡村旅游使当地农民脱贫致富。2016年9月9日至11日,国家旅游局在宁夏举办第二届全国全域旅游推进会提出了旅游扶贫上要有突破和旅游富民上要有突破。自2016年全域旅游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省、市、县积极发展全域旅游。日前,国家旅游局首批262个“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以鼓励全国各地推进全域旅游融合创新发展,其目的之一是发展乡村旅游,让贫困地区的百姓脱贫致富。
二、乡村旅游规划的主体结构
(一)政府主持型
乡村旅游的核心管理主体是政府机构,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乡村旅游保护与开发的方案与措施。在规划乡村旅游的方案中,一级政府会利用政府的行政资源优势,组织专家,举办系列讲座,传播乡村旅游项目的重要性,介绍乡村旅游规划的示范成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使不同意见达成统一,通过立法、制定规章制度鼓励与规范乡村旅游的行为与活动。政府中也会有特殊的机构负责对乡村旅游项目的管理,限定乡村旅游项目规划的基本理念、达成目标、具体行动和最终评估。
(二)政府主导型
1、乡村旅游规划会由一些非政府组织来制定,但是非政府组织发育不完善,而公众对旅游规划的可持续意识不全面,因此由政府部门主导,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性规划。非政府组织通过创建论坛、沙龙等方式对乡村旅游开发项目进行讨论,与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进行协商与探讨,为政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与意见,并参与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为了全面开发区域内乡村旅游的建设,政府部门会主导社区广泛参与的乡村旅游的开发与保护,举行不定期的民间讨论,引导公众对乡村旅游的热点问题有所关注,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在政府的主导下,区域内居民参与乡村旅游规划,对影响乡村旅游保护与开发的问题进行协调,政府广泛动员各界力量进行讨论,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
(三)投资商
投资商制定的乡村旅游规划侧重于项目开发规划和旅游产品规划,投资商可以委托旅游规划设计公司等机构来根据资源条件与投资商的要求制定旅游规划的设计方案。
(四)独立机构
专业的学术研究机构与咨询机构,如旅游规划设计院,负责对乡村旅游的开发条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审视,为研究制定规划方案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参与中长期规划效果评估,发挥外部评估作用;对影响乡村旅游的破坏行为与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为乡村旅游的降低负面影响和杜绝破坏提供技术咨询。
(五)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件;收集企业相关的意见与建议,汇总后反映给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为乡村旅游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促进企业与研究机构、公共部门建立联合关系;协助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成员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
三、乡村旅游规划主体机构的运作
(一)复合型运作
1、跨区域空间范畴的应用。在大众旅游时代的热潮中,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指出:“我国旅游要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具体要实现几方面转变:如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管理到综合目的地统筹发展转变,破除景点景区内外的体制壁垒和管理围墙,实现多规合一,实行公共服务一体化,旅游监管全覆盖;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从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委派的封闭式管理体制,向导游自由有序流动的开放式管理转变;从粗放低效旅游向精细高效旅游转变;从封闭的旅游自循环向开放的“旅游+”融合发展方式转变;从旅游企业单打独享到社会共建共享转变等,最终实现从小旅游格局向大旅游格局转变。”
这就代表着我国旅游发展的方向,全域旅游成为我国开发旅游的新模式,这种跨区域空间范畴的旅游规划往往是由多个规划主体共同负责,就需要多种规划机构共同运作来完成。例如海南万宁在发展全域旅游时就借助自我的资源禀赋,借助美丽乡村建设,搭建起了以乡村旅游带动“全域旅游”的战略,在食、游、玩上做出了各种规划。
2、共享型资源范畴的应用。在乡村旅游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解决乡村道路中最后十公里的问题,道路的建设需要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方针政策保证乡村旅游的建设能够实现共享。因此,共享型资源需要政府的支持与保障,多为政府主持型与政府主导型模式。
3、乡村景观遗产保护意图的应用。对乡村景观遗产的保护措施往往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禁止在乡村旅游保护区内的非法搭建建筑物,乡村景观应保护原始景观和环境,大规模人为建筑物会改变乡村的原貌,也会破坏乡村的生态环境;将乡村景观遗产和遗址区与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设施与场所分离开,或通过高科技建设乡村景观的仿真场景,以便对乡村遗产和遗址的保护。乡村景观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监管,同时对乡村景观遗产的保护需要专家的参与,才能提出更加科学地,具有持续性的规划方案。因此,乡村景观遗产保护的规划主体是复合型的,多元组织的,是在政府领导下,各规划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主体。
4、旅游开发与农民脱贫致富。2016年8月11日,国家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制定了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力争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全国25个省(区、市)2、26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230万贫困户、747万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在中央的号召之下,各级政府部门积极组织与实施乡村旅游项目的规划,提出各自的乡村旅游规范与发展方案。部分政府机构努力引进外资,利用本地的优势乡村旅游资源与投资方合作,共同开发本地旅游项目,投资方根据市场需求与资源特色建立相应的规划开发项目。通过乡村旅游扶贫工程来规划开发乡村旅游的项目,往往是由政府主持或政府主导的规划模式。
(二)单体运作
1、单体旅游区域空间范畴。单体旅游区域拥有唯一的或相同特色的旅游资源,他们的规划是由主体管理者来制定。例如陕西袁家村,过去,在村党支部书记郭裕禄的带领下,袁家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成为陕西首个万元村,现在,在新一任村支书郭占武的带领下,袁家村人利用当地名胜古迹发展旅游产业,获得“中国十大美丽乡村”的称号,具有独特体验感的袁家村旅游模式又再次吸引我们的眼球,塑造了自己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袁家村模式。像农家乐这样的单体空间的内部规划也由经营者自身来规划设计。
2、自创型资源范畴。部分投资商具有自身的规划设计专利,拥有自创型资源,在开发乡村旅游时,他们负责自营体的规划与经营。
3、上级政府要求。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的问题,如设施简陋,卫生状况不良;主体单一,盲目效仿,特色不强;经营不规范,恶性竞争;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服务水平不高,没有规范的服务准则等,
4、为了获得地方或国际机构的资助。乡村旅游规划中的乡村的景观遗产需要保护,行业协会往往承担起对乡村景观遗产的维护与监督工作,一些地方或国际机构会对这些遗产提供保护的基金或费用。
5、对特定问题进行解决。乡村旅游规划主体中的独立机构在解决特定问题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独立机构往往是由一些各方面的专家组成,能够完成规划中的技术与文化背景的分析,更加专业地解决问题。
以统筹的思路谋划美丽乡村建设。2010年10月,杭州市召开市委工作会议,作出了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加快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决定;2011年2月,又召开了全市统筹城乡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宜居富民和谐为重点,争当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的要求,强调要以统筹城乡发展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确定了美丽乡村建设的奋斗目标。通过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的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到2015年,初步形成城乡区域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要素配置、生态保护、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六个一体化”新格局,全市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20000元、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全市城市化率达到72%,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先全省。力争到“十二五”末,所有规划保留的行政村基本达到美丽乡村的建设要求,成为“秀美、宜居、宜业”的新农村。
明确了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围绕构建“中心城市一中等城市一小城市一特色镇一中心村一特色村”的空间结构体系,“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中心村、250个左右(每年50个左右)精品村和100个左右整乡整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乡镇。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省里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生态文化体系的“四个体系”要求,全面开展“村貌悦目协调美、村容整洁环境美、村强民富生活美、村风文明身心美、村稳民安和谐美”(简称“五美”)建设。其中中心村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建设要求,完成“有农民集中居住区、有商贸服务街区、有公共服务功能区、有绿化景观休闲区和有特色产业园区”的“五有”建设任务。
设计了美丽乡村建设的路径。为完成确定的目标和建设任务,杭州市研究设计了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路径。即在城乡区域规划、小城镇规划建设、农村新社区规划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工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城乡社会事业发展、城乡劳动就业、城乡社会保障、城乡管理和社会治理等17个方面进行城乡统筹。通过“十七项统筹”,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以统筹的机制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在明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的目标、内容和任务的同时,建立了促进城乡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建立了领导推进机制。市里成立了以书记、市长挂帅的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工作委员会。涵盖了市级62家部门。并成立了市统筹办和区县协作、产业发展、中心镇建设、中心村培育、土地综合整治、“三江两岸”整治、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等7个重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建立了以书记任主任的统筹委。
创立了区县协作机制。按照产业带动性和地域相连性,城区与县市共组建了五个协作组(萧山、上城与富阳,余杭、下城与临安。江干、开发区与建德,西湖、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与淳安,拱墅、滨江与桐庐),并参照援川干部派驻模式,建立联络小组派驻对口县市挂职。为规范协作工作开展,制定了协作联络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截至目前,全市区县协作承诺资金2、965亿元,已到位3、043亿元,共确定协作项目195个,总投资153、27亿元。
健全了督查考核机制。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的重点内容,及时跟踪推进成效,定期要求各推进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近几年实施的新农村建设考核,调整为统筹城乡考核,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成效与市直机关和区、县(市)综合考评挂钩,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统筹的政策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杭州市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的内容和任务,分析各类影响因素,研究制定了强有力的配套政策。
完善配套了统筹相关政策。相继制订出台了十余个配套政策。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中心镇培育小城市若干意见、现代工业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财税长效机制若干意见、“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城乡区域统筹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各区、县(市)也结合实际,制订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设立了统筹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专门设立了杭州市统筹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了以原有专项扶持资金为基础、统筹专项资金为核心以及区县协作资金、农村公益金、“三江两岸”专项资金和帮扶资金为补充的“六位一体”支农体系,加大对农村特别是五县(市)的财力支持。2011-2015年,市本级财政在原有扶持资金总量和增幅不变的前提下,每年新增城乡统筹专项资金10亿元,区县(市)结对资金2、5亿元以上,“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2亿元,社会捐助的农村公益金1亿元左右。在市里的影响下,各地也纷纷加大了投入力度。
出台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细则。根据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中心村扶持资金管理细则和美丽乡村精品村资金管理细则。细则规定,中心村专项资金的70%按平均基础额度分配。30%用于对重点项目的考核补助:美丽乡村精品村专项资金的70%用于支持五县(市)开展精品村建设,其余30%用于支持整乡(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增加其它相关创建项目的扶持力度。
以统筹的节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在依托原有工作载体的同时,将统筹城乡区域规划布局中的一些节点,作为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平台。
以中心村为主战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是杭州市构建网络化大都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我们要求各地按照《杭州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中心村建设规划,并围绕“五美”和“五有”的建设任务梳理明确当年启动建设项目。中心村共申报项目1196个,总投入为18、75亿元。目前。全市200个中心村规划已完成评审和批复,到2011年11月底已完工项目584个,已到位资金11、9亿元。
以风情小镇和精品村为示范引领美丽乡村建设。在已创建的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中开展了以“宜居、宜业、宜文、宜游”为主要内容的“风情小镇”创建。首批13个市级“风情小镇”,经过近两年的建设,累计完成建设项目203个,完成投,人29亿元,大部分已于去年国庆期间精彩亮相。同时根据空间结构体系,选择确定了63个特色村作为首批精品村,要求按照“五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制定整治建设提升
方案,确定年度建设项目。精品村共申报项目514个,总投入为11、2亿元。目前,已完工303个,完成投入7、63亿元。
以“三江两岸”为重点推进连片美丽乡村建设。“三江两岸”(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工程,是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又一个重要节点。也是连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区域。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制订了工作方案,确定了28项整治建设重点内容。目前,“三江两岸”交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规划、绿道规划、林业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规划、堤防建设规划等已完成,沿江145个村已全面开展了以环境提升为重点的美丽乡村建设。
以统筹的要求把握美丽乡村建设方向。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杭州市注重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美村”与“富民”的关系,同步推进“五美”。
抓生态经济发展,让农民过上富裕生活。始终坚持“一村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目前累计建成粮食功能区158个、都市农业示范园区365个、都市农业专业村200个。累计认定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57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点)77个、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33个。发展来料加工业3501家,从业人员达21、5万人。累计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2018家。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5245元,比上年增15、6%,连续8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全市村均集体可分配收入240万元,较上年增长近16%。
一、早汇报,勤沟通,做到三个结合
在2013年9月23日全省召开的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培训会后,县综改办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县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并召开了一次乡镇及相关部门座谈会,对2014年的奖补工作达成了共识,按照美丽乡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相结合、乡镇推荐试点村与县综改办实地考核确认相结合、农村民生需求与县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尽早谋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增强主动性。
二、高标准,高起点,科学编制规划
为了做好美丽乡村项目申报工作,县综改办于13年底制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各乡镇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选择2~3个行政村进行美丽乡村试点。对于试点村,要切实编制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工程建设预算。没有规划的村不进行试点,对“空巢村”、纳入“迁村腾地”计划的行政村,偏远村,以及不适合居住的地方,不纳入编制项目规划范围。
三、下村组,重实勘,筛选确认项目
我县有270个村,各乡镇上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40个,这些村各具特色,有的村自然环境优美但地处偏远,有的村交通便利,但班子战斗力不强,有的村班子团结,但无经济实力,为了优中选优,使试点村能成为我县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县综改办聘请县规划设计院的专业人员,会同县农办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同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深入基层,下到村组,走访农户,进行实地勘测选点。项目选点引入竞争机制,严把三关:第一,在主要交通道路沿线或乡镇政府住地附近,自然条件好,有一定建设基础,适宜村民居住,如曾店镇长和社区人和店湾、义堂镇新街村。第二,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强,村民积极性高,主动配合建设,如胡金店镇龚砦村新湾、道桥镇永兴社区。第三,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给予资金投入,如清明河乡三岗村土陈湾、城关镇大周村大周湾。工作专班经过现场勘查筛选,共审定项目87个,总投资5319万元。
四、编预算,强管控,加快建设进程
项目确定后,县综改办督促已确定的村庄进一步完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绘制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细化施工项目,明确建设重点,即村内户外下水道处理、脏乱环境治理、垃圾池、公厕、村内小道建设、村内绿化、亮化、村内塘堰改造、小型文化广场及基本文化设施建设。同时聘请专业人员,实地勘测、核对项目,现场下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控制计划文件和《建设工程单项工程单价表》,下达奖补资金额度并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工程建设要求整村整湾依次依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先下后上,先内后外,区分不同村庄类型,尽量不改变原始风貌,凸显当地风土人情,不搞锦上添花和脱离实际的项目,不加重农民负担,为农民实实在在地办实事。
工程实行分项管理,完工一个项目,就验收一个项目,拨付一笔资金,目前,已完成工程总量的70%,拨付奖补资金总额的65%,保证财政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
经过县综改办的谋划布局,我县的美丽乡村建设初具规模,成效初步显现,建成了一批宜居宜游宜业的美丽乡村,如下辛店镇泗洲寺村通过美丽乡村建设,依托千年古刹泗洲寺,招商引进拟投资2、1亿元的泗洲仙境项目,规划建设仿古商业街及休闲旅游中心,建成仿古村落、佛像陈列馆、斋菜园、生态采摘园、温泉度假等项目,打造了省级旅游名村品牌;义堂镇新街村新街湾在广东经商老板众多,部分老板看到家乡的巨大变化后,不但捐资建设,还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投资200万元,兴办生态农业;城关镇大周村大周湾,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开挖了下水道、清理了村口水塘的淤泥杂草、安装了路灯、种植了果树,村民们说:“我们现在也可以像城里人一样,上用水冲的厕所了。”
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县地域小,人口多,农村经济以打工经济为主,导致美丽乡村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选点比较分散,建设标准不高。全县13个美丽乡村试点村,每个乡镇一个,平均每个试点村分配资金212万元,没有形成集聚效应,项目建设也主要集中于下水道建设、沟渠塘堰清淤、绿化亮化、建小型活动广场等,项目建成后,村庄充其量只能称之为整洁、干净,还远达不到美丽乡村的标准。
二是由于80%的资金集中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导致其他项目建设资金缺乏,一些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项目资金得不到落实。例如,下辛店镇是我县南部乡镇,地势低洼,有“水袋子”之称,每年清挖沟渠的任务非常繁重,往年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大多用于清挖沟渠,并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推动了当地农业生产发展。今年该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清挖沟渠资金来源减少,对农业生产有一定影响。
三是由于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有的乡镇选点过于牵强。例如,我县北部一个乡镇,在前期调查研究时,村里青壮年劳力都出外打工,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残人员,做出的决定得不到村民的配合,再加上村干部班子不得力,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如拆迁、投工投劳等需要村民配合的地方得不到村民的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效果不明显。明年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我县将继续以美丽乡村建设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奖补项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努力:
(1)突出重点,缩小奖补面。明年将再次缩小奖补面,对具备建设条件的乡镇,继续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点减少到6个,集中有限的资金,重点进行美丽乡村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7年到2011年,利用五年时间,建设改造135所乡镇卫生院和830个村室,使其达到标准化,基本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每所平均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及经费来源
**7年至2011年总投资1、175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投资4000万元,改扩建设65900平方米,投资约3100万元,添置和更新135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415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8300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添置和更新83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总投资1、17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1、015亿元左右,按《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20%,约需资金1600万元,市级财政对迎江、大观及宜秀区改造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当给予补助,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购置与更新。年度分配计划依据市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
七、分年计划安排
分年度计划安排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建设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7年计划安排建设32所,**8年计划安排建设31所,**9年计划安排建设33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9所。
村卫生室:**7年计划安排建设83所,选择试点1-2个县,**8年至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07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26所。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将**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的新建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1、省级“千村美丽”示范村情况。2014年-2016年,省上确定我县*村为全省“千村美丽”示范村。
2、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情况。2014年,省上确定我县*村等10个村为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2015年,省上确定我县*村等10个村为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2016年,省上确定我县*6个村为省级“万村整洁”试点村。
3、市、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按照沿路沿线和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2014—2015年,我县确定*村8个村为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加大扶持、指导和规范工作力度,成立了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上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17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新农村暨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美丽乡村建设有关工程项目要求,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有关乡镇、村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已初步建立起“政府指导,村级主导,全民参与”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机制;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实行“领导包点、干部驻点”工作制度,联点挂项、包村包户,绩效管理,全方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适时召开全县新农村建设现场推进会,通过观摩学习,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督查推进,确保了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明晰思路,科学规划。一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县情,通过多次调查研究和会议讨论,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了美丽乡村“555”推进计划,即加强“五大整治”: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村庄道路、乱堆乱放、河道沟坝;强化“五大提升”:提升设施配套、饮水安全、农房风貌、绿化美化、乡风文明;推进“五大建设”: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基层组织,不断提高全县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做到点、线、面相结合,实现以点连线,以线扩面,稳步推进。二是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依托民族文化、自然资源等优势,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编制单位对各美丽乡村示范村规划进行先期设计。规划包括村庄布局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和村民住房设计。规划编制重点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特色性和实用性,广泛听取基层和农牧民群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要求,细化区域内生产、生活、服务的生态功能定位,明确垃圾、污水、改厕、绿化、亮化等各类项目建设的时间与要求。同时,注重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规划办事,将规划落到实处。
(三)完善机制,开拓创新。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职责,完善了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各司其职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并实行县级领导包示范村、建设部门包规划编制、综合部门包项目争取实施、乡村两级包群众发动的“四包”责任制。二是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乡村制定了农牧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农牧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制度,确保美丽乡村示范村面貌达到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村庄亮化、村貌美化的“五化”标准,一般村达到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的“三化标准”。同时,完善垃圾收集网络体系,建造垃圾箱(池)、集中掩埋点,与农牧户签订门前“包扫、包集、包整洁”的三包责任制,达到村庄整齐整洁效果。三是加大庭院整治力度。建设“美丽乡村”农牧民群众是主体,全民参与是关键,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向村民发放倡议书,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号召村民主动参与到庭院整治工作中来,积极开展评选文明示范户等活动,对整改积极的,经验收达标合格,采取相应奖励措施,全面提升村庄品味,使居民生活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立足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全省“插花型”贫困片区扶持范围和全省扶贫攻坚交通先行示范县的优势,坚持在资金整合、工作结合和力量耦合上做文章,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一是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按照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联动,整合项目,合力推进,确保各部门当年安排的涉农资金,优先考虑示范村,做到新农村建设有序推进。2014-2015年,共筹措资金1、84亿对各示范村及环境整洁村进行建设,其中,省市补助300万元,县财政专列610万元,部门整合17521万元,发动群众筹工筹劳400多万元,发挥了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实现了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二是把美丽乡村建设与扶贫和“双联”行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叠加效应,既高标准完成了各项工作,又高质量推进了新农村建设。
(五)项目带动,夯实基础。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有效整合游牧民集中定居、扶贫开发、危房改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及农业、民宗、水务、畜牧、交通、环林等项目资金,采取“各级财政投一些、整合项目靠一些、社会捐助帮一些、金融部门贷一些、群众自己筹一些”多条腿走路的办法,以产业培育、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和谐创建、机制创新为重点,有序推进全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2014-2015年,在美丽乡村示范村和定居点新增集中规模养殖示范小区12个,新建暖棚2106座22万平方米以上,扶持细毛羊舍饲养殖大户40户以上;新建农牧民住宅1900套,并对部分乡镇农牧民住房进行民族特色风格改造、集中供暖、供水、污水处理改造和垃圾处理场建设,铺设供暖管道5处3、3公里,架设农电线路3处3、7公里,全县牧民集中定居率已达到70%以上;对集中定居的农牧民实行社区服务和网格化管理,在已形成规模的农牧民住宅小区,配套便民服务中心5个,新建改建文化体育广场5个,修建集村委会办公、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卫生室为一体的办公场所3个;共购置小区垃圾桶140个、垃圾清运车1辆,新建垃圾处理池3处,改厕80座,清理“三堆”2、6万方;完成种植绿化苗木8、25万株、风景苗木5、62万株,种植草坪2138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91%,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形成了“以点连线、以线扩面,点线面结合、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县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由于人居分散,农牧村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综合生产能力不高,农牧村集体经济薄弱、部分群众思想观念陈旧等原因,导致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底子薄,基础差,资源共享不够;二是由于实际建设投入缺口大,导致美丽乡村建设后期管理和维护上常常显得有心无力。三是部分群众思想观念陈旧,对美丽乡村建设的认识不够,参与热情不高,个别建设工作有所滞后。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银川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变更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城乡规划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切实搞好村镇规划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村镇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政府要求,2012年要在完成新一轮镇总体规划、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村镇规划体系。
(一)全面完成镇总体规划编制。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成镇总体规划评审报批的镇,要严格抓好组织实施;已经完成镇总体规划但未按法定程序组织评审报批的,要督促规划设计单位加快编制进度,尽快组织评审报批。市规划局要搞好督查调度,提供技术指导,确保各镇总规按程序审批实施。
(二)精心做好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镇总体规划和省政府要求,2012年,17个镇要编制完成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各项控制性指标,规定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设容量、建筑形态、基础设施及其他控制要求,合理布置土地开发时序,统筹安排村庄改造搬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空间资源的科学配置。同时,各镇要根据自身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
(三)重点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操作性文件。各镇要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适度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抓好中心村、重点村、搬迁村、整合村及居民点规划编制,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240个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四)严格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各类村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公用基础设施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市规划局要搞好项目选址论证、严格加强规划审查,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对违法使用土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完善、不利于环境改善、不利于城乡减灾防灾、不利于节能降耗等方面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五)依法搞好规划监督检查。市规划局要对村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经审批的项目,要协同镇政府(规划所),做好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对建筑红线、绿线、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造型、公共设施配套等实施跟踪监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均要办理规划核实验收手续。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市规划局、镇政府分别对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严肃查处,确保规划实施不走样。
二、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周活动
2012年1月1日是《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两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力度,市政府决定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周活动。活动时间从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月3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及宣传栏等媒体,通过发表电视讲话、发表署名文章、设置咨询站、制作宣传彩车、举办规划展览等形式,重点宣传城乡规划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规划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规划执法监督等,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规划法律意识。活动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活动方案,具体抓好活动的组织筹备和任务分解,各镇、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规划局要从宣传资料、宣传站点、宣传彩车等方面统一风格、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及时提供给镇、部门。各镇要提高认识,按照市规划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抓好宣传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宣传活动圆满完成。
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的整体要求,年。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县委九届七次全会工作部署,树立“经营乡村”理念,依照“改造城北、提升城中、开发城南”总体思路,继续强力推进“融城、拓城、秀城”进程,大力实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绿化、亮化、美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高乡村综合服务功能,取得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乡村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一、树立经营乡村理念。
主要是县城20平方公里总体规划修编》8个乡镇总体规划》集中供热可研规划》县城垃圾处置可研规划》麦盖提县住房建设规划(-2012乡村道路专项规划》乡村给、排水专项规划》乡村公交专项规划》乡村绿化专项规划》为加快城乡建设局提供科学依据。一是加大城乡规划编制、论证、评审和上报工作。共编制完成各类规划9项。
确保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全年受检建筑工程项目37项,二是全力抓好重点工程建设。新开工建筑工程29项,建筑面积50617平方米,投资4538、48万元;跨年度工程8项,建筑面积32015平方米,投资1168、9万元。质监工作重点放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等重点部位质量巡查,严把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管和抽样检验关。针对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现浇混凝土未进行重量比、构造柱加密区未设置箍筋、混凝土梁柱涨模、砖砌体施工方法不规范等质量通病进行预防和纠正。对18项工程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对3项工程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停工通知书》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质量隐患,确保了工程质量。
共下达11份平安隐患整改通知单,三是依照“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严格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重点对建筑工地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临时用电、外脚手架搭设、临时防护、施工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1份工程停工整改,及时消除了平安隐患,有效遏制了平安事故的发生,实现了全年建设领域平安生产零事故。
进场交易36项建设工程,中标价6467万元,拦标价7338万元,节约资金871万元,节约资金率为11、9%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率达100%严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关,工程竣工结算送审价1927、29元,审核价1420、27万元,节约资金507万元,结余资金率26%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本钱,四是强化重点工程监督。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实现了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防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8份,施工许可证14份,招投标合同》审查备案36份。全年未发生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风。
清理整顿乡村土地市场秩序。共查处违章建筑12处,五是积极空虚土地贮藏库。建筑面积1095、75平方米;依法撤除违章建筑2处,建筑面积213、5平方米;整改10处,建筑面积882、25平方米。有效遏制了违章建设上升的势头。
实施城北英巴扎北路改造工程。完成对英巴扎北路71户居民住房状况入户调查和建档、分类、汇总工作。其中需要拆迁改建二层的51户,六是突出刀郎文化。需要外观装修改造的20户。截止目前,申请动工12户,已开工实施二层改建的6户。
种植4875棵各类风景树和3万盆花卉绿化小品以及乡村绿化维护项目;投资119、5万元广场四周建筑物亮化工程。乡村绿地面积达42、5万平方米,七是大力实施”美化、亮化、绿化”工程。投资97万元。每天开灯11小时,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提高了乡村档次和品味。
努力提高招商项目的承载力和吸引力。主要是工业园区5、7公里道路扩建工程,八是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2100万元;乡村排水工业园区段3、8公里主管网建设工程,投资295、9万元。提高了园区综合服务功能,有效的增强了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不时完善乡村服务功能
局始终坚持乡村建设“以人为本”理念,一年以来。不时完善乡村服务功能,满足各族群众需要。其中市政设施基础建设项目6个,总投资3322、8万元。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1个,总投资308万元。文教设施建设项目8个,总投资1057、724万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3个,总投资4259、266万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12个,投资总1062、303万元。目前,县城区面积9、6平方公里,县城道路总里程达53、05公里,同比增加12、04%乡村排水主管网总长达39、8公里,同比增加8、15%乡村供热总吨位达95吨,同比增加50%供热主管网达17、3公里,同比增加4、84%乡村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强化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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