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选8篇)
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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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三大红利”仍有很大空间
对于那种“中国人口、资源、改革三大红利耗尽”的说法,我认为是不对的。人口红利可以通过劳动者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升继续获得:改革红利可以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继续获得:土地、矿产资源虽然会减少,但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用之不竭的资源。所以,中国新的竞争优势源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实现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翻番,关键在改革。
发展的动力分为内生动力和外生动力,两者是不一样的。要想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必须依靠改革,建立良性机制,而不应单纯依靠宏观调控。改革的关键是让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目前政府管得还是太多,特别是审批太多。
二、分配:收入分配改革应以初次分配为重点
收入分配制度如何改革,目前学界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应该把初次分配作为改革重点:另一派认为,着力点应放在二次分配。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初次分配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分配,但在中国,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形成市场经济规律下的分配,初次分配的改革更加迫在眉睫。
导致初次分配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脱节的原因,既有行业垄断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形成的原因:也有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初次分配的工资级差、工资标准等因素;还有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和受雇者地位不对称的原因,买方强势,卖方弱势。
此外,从深层次看,中国初次分配的逻辑中,还存在着特殊的二元劳动力结构,即高级劳工市场工资高、福利多、升迁容易;低等劳工市场工资低、福利少,几乎没有升迁机会。
在农村,农民在初次分配中的话语权更不乐观。首先,到现在为止,农民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农民虽然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但没有产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土地的流转很大程度上受市场外因素的干扰,农民的土地收入受到多方限制。其次,虽然农民工可以在城镇和企业中工作,可他们的身份和市民不一样,他们更弱势,雇方和被雇方双方地位不对称的问题十分突出。第三,农民养了牲畜、家禽,种了农作物,但他们在销售中处于弱势,和他们打交道的大公司明显强势。即便农民组成了专业合作社,跟大型企业比也还处于弱势。
鉴于我国尚未形成市场经济规律下的初次分配框架,因此,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初次分配。
三、药方:分配改革的七张药方
首先,健全完善市场,早日形成生产要素的供方、需求方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商品生产者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打破行业垄断,消除所有制歧视。修改或取消部分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初次分配的规则,包括工资标准、工资级差等。以贯彻市场经济规律作为初次分配的基础条件。
第二,让农民成为清晰的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让土地的流转在各个产权主体、市场主体之间有序地进行,制止土地使用中的寻租行为,保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去年中国农村进行的土地确权登记,就是保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举措之一。
第三,在劳动力市场上促使买方和卖方的地位趋于平等,消除不对称行为。应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促使第一次分配趋于完善。
第四,在二元劳工市场存在的情况下,应该促使低劳工市场向高劳工市场转变,同时,提高职工的受教育程度,给予其更好的升迁机会。
第五,鼓励农民和低收入家庭的成员自行创业,创办小微企业。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社会公平;市场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68-02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对收入分配语境中社会公平的衡量是一种综合性考察,因而检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就特别需要分析组成社会公平评价标准的各因子的演进状况,并基于我们对社会公平概念的理解而给出客观和主观的判断。
一、基尼系数与社会公平
基尼系数一度被认为是衡量某一既定范围内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有效指标,它因其直观、可比的特点而在政府的收入分配决策、理论工作者的政策建议、居民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了解和判断中广泛采用。
从全国基尼系数来看,有两个重要的节点。一个节点出现在1984—1985年间,此前的基尼系数一直在减小,而此后的基尼系数一直在扩大(当然不排除个别年份也有减小的趋势),这让我们联系到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指出,“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富裕。”分配政策的调整扭转了平均主义分配惯性,使得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这既是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否定,也是对合理的分配方式的探索。值得指出的是,反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并不能成为接受收入差距扩大的理由,收入差距扩大只有符合公认的社会公平认知,或者说自普通百姓至高层决策者均能认同一定的收入差距,基尼系数的适度扩大才是正常的。另一个节点出现在1993—1994年间,即全国基尼系数首次超过国际警戒线04,此后虽有反复,但大致维持在0、4以上。巧合的是,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成为这次会议后党和国家十余年坚持的分配原则,充分地调动了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社会财富得到了极大提升,社会公平问题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挑战。此外,城镇和农村基尼系数都有上升的趋势,但农村基尼系数始终高于城镇基尼系数,这就说明,农村的收入分配偏离平均分配的程度要高于城镇。
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公平
人们对社会公平的理解是与时俱进的,或者说社会公平概念具有历史性。在时间维度上,经济社会发展总会经历不同的阶段,生活于不同阶段的不同人群对社会公平的体验可能会有所不同。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有很多,但与社会公平最为相关的莫过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工业化进程和市场化水平。
然而,仔细推敲社会公平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演化,不难发现,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人们对社会公平的看法,乃至战略目标转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人们对社会公平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在改革开放之初,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大的功绩在于清醒地认识到了平均主义是最大的不公平,并为此进行了政策调整;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效率上升到高于公平的地位,这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矫正,当然也不排除有矫枉过正的成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提出后,社会公平作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所有这些认识的演化都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大幅提高的基础上完成的,并表现出了正向变动关系的外在形式,但其实质却是人们对社会公平认识的升华。用城市化水平来衡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经济体制从计划走向市场对应着市场化程度由低到高的发展历程。市场化的推进改变了生产要素供给和使用上的计划调配,生产要素越来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置到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去。在此过程中,改革,特别是增量改革将非公有制经济引入到国民经济格局中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被“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替代,分配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演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公有制内部实行按劳分配,而在非公有制内部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是市场化条件下社会公平得以实现的体制保障。至于市场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收入和贫富差距扩大到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实现程度的怀疑的程度,这不是要不要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问题,而是市场化改革规范还是不规范、政府对人们生存和发展底线关照得够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三、社会公平心理与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心理的形成有着复杂多样的社会经济因素,我们无法穷尽这些因素,但有一类因素是必须提到的,那就是人们对既定收入分配活动的看法,而这些看法又反过来成为我们衡量社会公平的一些主观指标,如收入差距认同感、观念差异、社会满意度和生存压力等。
目前收入分配问题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家强烈希望改变。但是对怎样改尚未达成共识。一个流行的说法叫做“提低控高”,比较容易引起误解。原因在于,当前收入分配最突出的问题是腐败和不公平分配,不是仅靠提高工资或者一般地控制高收入能解决的,而是需要靠制度改革来解决。从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早期没有重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在改革策略上是对的。但现在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严重滞后,包括政府管理体制和社会体制的很多方面都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是导致收入分配失衡的根本原因。如不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和腐败问题都无法解决。
在市场经济中,工资水平主要应该由市场决定。政府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影响工资水平,包括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最终不能代替市场作决定,不能靠行政命令全面持续提高工资水平。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过大,有可能超过企业承受能力,导致企业裁员、倒闭,造成大量失业。反而对收入分配产生不良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除了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高管收入要有合理控制外,一般而言合法合理的高收入也没有必要限制或控制。现在关键要解决的是腐败问题,是公共资金流失和收入分配不合理导致的非法和灰色收入及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等问题。
严格来说,影响收入分配的是整个经济制度,而且涉及政治和社会体制,并不仅限于所谓收入分配制度。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就是这些方方面面的制度存在缺陷导致的。要根本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必须推进多方面的制度改革。那么,首先需要推进哪些方面的改革?以下谈几点看法。
第一,未来财税体制改革应成为改革的首选。当前的收入分配不公平、腐败等问题,与公共资金的流失与不合理使用有很大关系
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如果再加上土地出让收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收入,至少有17万亿元,超过GDP的1/3。这样大量的公共资源是怎样使用的?有多少流失或者浪费?粗略推算,我国广义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包括外交和公共安全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高达25%,比其他转轨国家平均水平高9个百分点,一年要多花掉近万亿元。如果再加上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花在这方面的钱,还要更多。这其中包括因机构臃肿庞大而多支出的部分,也包括大量“三公消费”。这还没有计算公共投资和其他政府拨款中更大量的资金流失。这对收入分配是什么影响?如果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不把这一部分收入分配纳入正常轨道,就不可能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未来财税体制改革首先可以考虑的是财政公开,即各级党政机关全口径财政细账的公开,包括土地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在内。通过两三年时间,具体到每一个项目,在网上公开,接受老百姓的监督。此外,每年各级人大开会,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政府预算和决算进行实质性审议和辩论,可以通过,也可以不通过。审议过程也要公开,最好现场直播,改变人大审议走过场的状况。只有提高公共资金管理的透明度,才能杜绝腐败。人大本身也要改革,要加强对民意的代表性,落实宪法赋予的职能,对政府实行监督。政府支出合理化了,可以大大减少腐败,也能省出一大笔钱用在迫切需要的地方。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二步应当实现政府支出合理化。为此,应当对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和公共服务支出分别制定合理的支出标准,公之于众、严格监督,不得超过。这些标准应该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基本目标和原则,以各地政府所服务的地方常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来制定。因此,应当设定一个按所服务人口计算的人均财政支出基准,承认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的地区差别,容许一定程度的上下浮动,并逐步缩小人均财政支出标准的地区差别,据此,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现行的土地征用和出让制度需要改革,要解决土地收益怎么收、农民应该拿多少、政府应该拿多少、政府拿到的钱应该怎么用等问题
土地出让收入虽然列入了政府性基金预算,但管理仍很粗放,透明度低,流失很多。现在一方面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多数失地农民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另—方面,未来70年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政府一次收取、一次花掉,实际上是寅吃卯粮。不可持续。能不能考虑开放土地市场,供求见面,让市场来调节?政府可以对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征收增值税,用于公共服务和解决农民工户籍、保障等问题。加上房产税改革,用于调节财产收入、控制房价,补充地方政府的常规财政收入。
土地征用和出让制度如果要改,也会对整个财政体制提出相应的改革要求。因为现在地方政府常规预算不足,往往依赖卖地来维持支出。如果土地收入大幅度减少,地方财政是否会难以为继?这需要根据各级政府担负的公共职能重新规划、界定中央和地方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现在中央对地方有大量转移支付,但一半是专项转移,没有统一标准,通常是一事一议,刺激了地方政府“跑部钱进”,败坏了风气,造成了腐败;在资金分配上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造成不公平分配。不如把专项支付的大部分用于充实地方常规预算,满足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但前提是要实现财政公开透明,使各级政府不乱花钱。
第三,在税收方面关键的一点是如何对垄断性收益征税。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很大一部分出在垄断部门
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前段时间资源税改革对石油、天然气收5%的资源税,这是一个进步。因为石油部门的成本利润率比别的竞争性部门高七八倍,超额部分不是企业经营收益,而是自然资源收益。如果这些资源收益都由企业自己支配,给管理层买房子、搞福利、大把花钱,是不合理的。应该纳入公共财政,用于公共服务,由全社会共享。但5%的资源税力度仍然太小,远没有到位。
澳大利亚前些时候也进行了资源税改革。对矿产资源部门的利润征收30%的资源税(这还是妥协的结果,更早的方案是40%)。粗略计算,我们的从价资源税折合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到15%,力度不到澳大利亚资源税的一半。利润的大部分仍然归企业,没有根本解决资源收益分配问题。而且这次改革没有包括煤炭和其他资源性行业,也没有解决地下资源条件不同的企业间均衡税负的问题。因此,资源税需要进一步改革。其一面要拓宽,把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部门包括进来;其二力度要加大;其三要有级差税,把不同级差收益区分开来;其四,从价税不如针对利润征税,因为从价税可以通过改变价格向下游转移,最后转嫁给消费者,而针对利润的税负很难转移。
除了资源以外,其他的垄断收益也存在类似情况。目前金融部门仍然是大银行居于垄断地位,而且利润过高。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目前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超过3个百分点,显著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每年给银行业带来1万多亿元净利润。这笔巨额利润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和政策取得的,是垄断性的,并非企业自己努力的结果。这导致行业之间严重苦乐不均。对此需要改革。其一,可以针对垄断性收益征收垄断利润调节税。其二,扩大市场调节,减少行政干预,避免用行政手段给某些部门特殊优惠和保护,使不同的行业部门基本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目前银行业大银行比重太大。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小型民间金融机构严重不足。因为门槛太高,限制太多,中小金融机构难以通过合法途径发展,结果变成地下钱庄。这也导致了小企业融资难,因为大银行很难为小企业服务,更愿意为大企业和大型投资项目融资,使低息资金主要流向大企业;而众多的小企业获得资金难得多,融资成本也高得多。这在更大程度上影响了中低收入居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扩大了收入差距。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降低门槛,扩大银行业竞争,特别要促进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
第四,公平竞争的市场和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是影响收入分配的两个关键方面
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基尼系数大多数都在0、25~0、35之间,差距比我国小得多。只有美国收入差距较大,但也低于我国。有些人认为收入差距过大是市场经济造成的,这是张冠李戴。只要看看世界各国的情况,就会发现这不是事实。我们的收入差距过大,不是市场带来的,而是对市场的限制带来的,是权力限制市场、权力垄断资源带来的,是腐败带来的,是体制改革不到位带来的。
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并不是像有些人主张的靠政府主导经济、靠扩大国有企业、靠限制市场的作用能够解决的。相反,首先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健全市场为主体的经济体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利用权力进行垄断,防止权力和资本通过幕后交易互相结合,形成官僚垄断资本。
同时要健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所有发达国家走过的路。就连最热衷于私有化和自由化的美国,也早就建立了一套基本覆盖全民的、远比我们健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不应像少数南欧国家那样,发展超出经济承受能力的高标准保障和福利,但要实现基本保障的全民覆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这套基本的东西建立起来了,收入分配就能够明显改善。
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几年改进很大,但仍有一个重大的缺陷。据国家统计局去年调查,外出农民工中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是16%,养老保险覆盖不到14%,失业保险只覆盖了8%,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被社会保障覆盖。
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障碍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是改革前遗留下来的,改革期间一直没有取消,是因为当时农村人口众多,城市化水平低,财政力量有限,无力承担。但30年过去了,现在财政收入一年超过10万亿元,还说无力解决农民工的社保和福利问题,已经不是正当理由。
我国目前统计的51%的城镇人口,有1/3是没有户籍的农民工。他们中很多人20岁左右进城打工,长期把孩子老人留在农村,不能在城市安家落户,不能转变为城市居民,没有保障和福利,工作繁重、生活条件差、工资又低,到40岁左右干不动了,只好回到农村。这也是目前城市劳动力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未来我国要达到70%~80%的城市化率,还将要有3亿-4亿人转移到城市里来。但目前的制度阻止他们入籍落户。限制了他们的保障、福利、子女升学等,这些歧视性待遇阻碍城市化继续发展,必须改变。
解决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户籍、社会保障、住房和子女教育问题,需要增加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支出。钱从哪来?如果能够切实改革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实现政府支出合理化,管住“三公消费”和资金流失,完全可以解决资金问题。再把不必要的投资压下来,把针对资源和垄断利润的税收征上来,还能解决更多的问题。
2010年我国经济赶超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蛋糕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分配问题中出现的矛盾也日益凸显。201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4,虽然自2008年起逐年回落,但是这一数据仍然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的标准,反映出收入差距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说明了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紧迫性。尤其我国现在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分配不公会妨碍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持续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存在的最为突出的矛盾
(一)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是差距依然较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表明,从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来看,形势依然严峻。“数据显示,如果把城镇居民按收入水平划分为五等份,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5元,而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456元,差距近5倍;而农村居民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为2316元,高收入组为19009元,差距为8倍左右。”基尼系数从2008年的0、49降低到2012年的0、474,反映出收入差距虽然有缩小的趋势,但是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大概相差3倍。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仍然受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同工不同酬”的身份歧视使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加上医疗、养老、教育、福利、社会保障等非货币性因素的影响,使他们不能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待遇。农民获得收入的渠道很少,只有通过土地剩余生产物和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而农民的宅基地、耕地的使用权不能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流转,仅有的征地补偿费用也不高,因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和数量都是有限的。由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的城乡消费差异明显,占人口超过一半的农民对消费的贡献微乎其微,已然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财富的聚集效应使得贫富差距拉大
1999年“胡润百富榜”首创,上榜门槛为0、5亿元,上榜人数50人,其中拥有10亿身家的富豪24人。胡润研究院最新的“2013全球富豪榜”称,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资本市场创造10亿美元富豪最多的国家,富豪数量达到212人,比美国多1人,在这十几年中社会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城市中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带来了城市中高收入人群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加,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张梦星:《中国收入差距现状——对话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载《中国新时代》2012年第8期。)与此同时,低收入人群收入增长缓慢,获得财富的渠道和手段很少,有的人收入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生存底线。他们在就业的过程中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干最苦、最脏的活,而且生活条件恶劣,却很难得到相应的报酬和保障。因此,我国的广大低收入人群虽有迫切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却无力完成消费支付,而富豪们则可以通过金融地产投资或从事经营性活动使财富不断积累。贫富差距拉大严重制约了我国内需的扩大,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行业之间、高管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悬殊
国家统计局2011年的数据显示,“我国非私营单位金融业的平均工资最高,达9万元以上,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每年收入只有2万元左右,两者相差4倍多。私营单位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平均工资最高,达35562元,最低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每年收入只有1万元出头,两者之比为3、03:1。如果用非私营单位金融业的平均工资与私营单位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平均工资相比,两者差距超过8倍。除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也是比较大的。中关村某家it上市公司,基层普通员工月薪4000元,高管年薪数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收入差距达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在同行业中,由于先进的行业技术、优厚的资本、高素质的人力资源都掌握在非私营单位,使其劳动生产率较高,凭借在配置资源和权利等方面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对私营单位的影响巨大。尤其是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更为严重,行政性的市场准入壁垒,挤出私营企业,轻而易举地形成行政性垄断,如金融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很多,垄断行业工资过快地增长,工资收入的形成机制较为混乱,垄断利润增加迅速并向工资转移。究其原因在于监督制约机制欠缺,对管理层为自己制定不合理的超高非工资性收入没有约束力。机会不公导致收入差距过大,会降低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积聚起来会使人产生仇富心理,影响社会的稳定。
收入是维系个人及家庭生存所需的基本保障,而收入分配合理与否关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只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能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打破国有企业对某些行业的垄断,但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打破国有企业对某些行业的垄断,尽可能摆脱垄断行业分配格局的扭曲。在市场竞争还远未充分的情况下,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逐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对行政性的市场准入壁垒要放松管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经营。资源性、垄断性国企员工的薪资、福利水平明显高出其他国企和非国企员工,而实际上这些普遍高出的收益并非可以完全归功于企业微观管理运行的高效率。因此,赋予民营企业更多平等的竞争机会,减少乃至消除国企凭借特权取得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自然性垄断的行业,定价机制要由政府主导,对行业利润进行有效的监管,把过多收益收归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的审计把关。提高垄断国有企业分红比例,扩大红利上交范围,获得的高利润,可以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统筹用于民生支出,进入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分配到其他行业的职工手中去。既坚持了国有企业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也体现了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提高财产性收入的比例
国有企业改制完成之后,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向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大企业集中,大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增强,其平均工资水平就相对较高,并且增长也相对稳定。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些中小私营企业,其平均工资水平则比较低。这种结构性的因素造成了虽然在同一行业中,但由于所处的企业不同,收入明显不同的现象。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应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当前薪资水平与企业业绩挂钩的制度,一方面,健全收入形成机制,尤其要加强薪资管控,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缩小国有企业内部
高管与普通员工薪资水平的差距,使劳动报酬的增长与企业的盈利增长情况同步;另一方面,缩小国有企业与同行业同领域非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差距,就需要改革设计者有战胜即得利益集团的足够的智慧和勇气,因此更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工资水平应该与其他行业职工付出同等劳动获得的报酬维持在相应的水平,不应该有过大的差距。否则容易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财产分布不均等造成的差距代际相传。这样会加剧本就日益明显的贫富差距,成为社会分配失衡中的敏感问题。通过实施工资平等协商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措施,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员工工资增长的双赢。初次分配要公平,且应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层面。
(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消除城乡差别
加大城市化进程的步伐,消除城乡差别是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必由之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户籍制度改革,要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使转移出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在城乡、地区之间自由流动,给其在城市合法的市民身份,尤其是二代农民工的流量、流向、结构和利益诉求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要保障其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待遇。第二,增加农民收入,重在增加农民的劳动收入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给农民提供更加公平的机会。增加农民劳动收入,要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提高农作物价格两个方面入手,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公平定价,形成规模,把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制度化,让农民享有农地征用的收益,增加其财产性收入。第三,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素质。保证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城乡、地区间合理分配,使农业人口能够通过知识改变命运,为其提供向上层流动的机会,从长远上能扭转贫富分化加大的趋势。
(四)进行税制改革,提高财政效率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调节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税制改革关键在于对富有阶层加税的同时对大部分人减税、免税。通过所得税改革调节收入分配的流量。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还有可提升的空间,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降低纳税人负担,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加大监管力度,严惩偷漏税行为,建立金融实名制度,实现个人乃至家庭收入信息的透明化。通过所得税改革调节收入分配存量,渐进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总结房产税开征试点经验,推进制度建设,做好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税收征管等各环节的工作,经过试点走完必要的经验积累和方案优化过程。所以,我们在讨论中也必须强调对于渐进要领的认可(从试点、从高端、从增量开始)。另外,对于培训、交流活动,也需要做出积极的、有前瞻性的安排。积极征求各方意见,开诚布公地展开讨论、作情况通报、安排听证等等待相关的立法条件逐步成熟。税收收入要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保障房、经适房建设,建立公共医疗制度,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在增进公众福利的同时也能提高居民消费倾向,有助于扩大内需。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利益固化;市场与政府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4)01―0019―06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十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为落实十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有关部门专门进行研究,出台了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2013年2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6号文”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思路、目标以及基本的政策手段等。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收入决定机制,提高劳动收入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和再分配调节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那么如何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给了我们新的答案和启示。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论思考
(一)既要明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也要明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
从根本目标来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承前启后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一方面这符合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从具体目标来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要打破不公平、不合理因素的收入分配格局,形成新的更加公平和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改变现行的居民整体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格局,缩小居民整体的收入分配差距,尤其是要改变收入顶端比重过高的格局,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最终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第二,改变现行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比重偏低的格局,通过促进劳动收入增长,提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第三,改变现行的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格局,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第四,改变现行的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格局,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等措施加快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这些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第五,改变现行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格局,采取反垄断、促竞争的措施促进要素流动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竞争性行业收入水平的提高,缩小行、他之间的收入差距;第六,改变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收入差距偏大的格局,通过规范和限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报酬和消费、促进工资集体谈判、协商以及政府的合理干预,缩小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第七,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职工之间以及不同地区职工之间收入差距偏大的格局,通过完善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职工之间以及不同地区职工之间形成合理的分配格局;第八,改变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结构严重不平衡的分配格局,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益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的改革以及完善资本市场管制等措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相对减少或者遏制高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的畸高增长,从而缩小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只有解决了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问题,才能解决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改革开放才能继续顺利推进。
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持续不断的具体目标的实现可以视为实现根本目标的过程和手段,具体目标的确定则始终应依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只有始终明确和坚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才能制定出正确的政策,才会有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具体目标的实现才能朝着根本目标的方向发展。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立足于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
首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促进经济发展,因为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要发挥“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尽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其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但改革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损害经济发展,而是要充分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了经济发展,最终的结果只会是损害人民福祉。另一方面是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完善按要素分配方式,这是因为初级阶段长期存在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决定》没有关于收入分配基本制度的直接表述,但按照《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已经明确重复性举措“不写”的精神,十报告和《意见》已经明确的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自然是必须坚持的。
其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立足于市场经济。《决定》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是因为:“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收入分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不能背离市场经济规律,所以《决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
(三)要把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调整过程,一方面,作为生产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动态地进行调整,是由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新的问题的出现,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是由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说明》明确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址需要小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不能认为收入分配制度的一次改革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能认为改革解决了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就能高枕无忧了。三十五年来不断进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充分证明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只要立足于经济发展,将增进人民福扯作为根本目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会是一个不断深化和优化的过程。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是因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既有效率因素,也有其他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收入分配中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过去不合法后来合法、过去合法后来不合法的现象大量存在;二是对收入分配现象的认识、对收入分配状态的判断、对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径、步骤与手段等往往有不同的见解、小同的政策主张,孰对孰错、孰优孰劣,往往不能一目了然;三是在过去的经济体制下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改变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势必会遇到各种形式的阻力。这就意味着我们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必须反复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决策、优化方案,同时必须要有坚定的决心。所以《决定》指出,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提供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从理论上来看,收入分配制度自身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收入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以及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决定了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实践上来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而重大的影响。一方面,如果忽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难以进行;另一方面,如果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么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要么会受到利益相关方的牵制而使改革偏离正确的方向或者导致改革失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贯穿在收入分配制度自身的改革和影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领域的改革之中。从收入分配制度自身的改革来看,既明确了改革的整体目标和整体安排,也明确了初次分配制度和再分配制度、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和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分配制度、竞争性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农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非农产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整体推进的改革部署。从决定及影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领域的改革来看,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方面反映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等改革部署上,另一方面反映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农业支持制度改革、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城镇化发展战略和体制等方面。应该说,只有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来规划和实施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探索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将加强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也要重视实践探索。拥有三十多年实践探索所积累的实践经验、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我们已经具有进行顶层设计的条件和能力,同时也能够在可控条件下进行实践探索。同时,要保证不偏离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保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不偏离正确的方向,保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又应该加强顶层设计。而对认识尚不清晰或者尚不统一、把握尚不准确、效果尚不明朗、影响尚难判断的改革措施则应该进行试点或者试验,通过实践探索来明确或统一认识,对已经推行的政策也要根据实践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一方面我们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长期变化,做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则要针对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所拟推行的政策做好实践探索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体现了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有机结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方向、基本目标、改革的重点、基本政策等均已有顶层设计,而对于增加居民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结构以及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等等则需要进行实践探索,例如,如何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如何确定和限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如何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等,都需要进行实践探索。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要整体推进,也要重点突破
《决定》指出,“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要“相促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之所以需要整体推进,一方面是因为收入分配制度的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收入分配中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不是单一的,没有整体推进,只会顾此失彼,改革目标不可能实现。之所以需要重点突破,一方面是因为收入分配制度的各个方面在收入分配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主有次,各领域改革进展不一,必须更加重视处于主要地位、处于滞后状态的领域的改革,实现突破;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收入分配中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有主有次,必须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决定》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方案,实际上包括了收入分配制度的各个方面,同时也特别强调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领域,这就是:第一,确保劳动收入,实现劳动收入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第二,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第三,健全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第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第五,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充分利用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做出了更清晰和明确的界定,充分肯定了市场的作用,明确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作用则是弥补市场缺陷。因此一方面,政府必须转变职能,要彻底解决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让政府这只“不安分的手”彻底收手,要让市场充分发展,这样才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解决政府缺位问题,要让政府过于“安分的手”出手,去解决市场不能或者不愿解决的问题。简而言之,要让市场充分发展,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要健全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文件贯穿着既要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也要充分利用政府的作用的精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贯穿着这一精神,一方面,全会强调要充分发展要素市场,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机制,放宽投资领域管制,开放垄断性行业的投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和创业,促进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业土地经营权市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和完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证券市场等;另一方面则又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建立和完善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内的调控机制、发展社会保障和教育事业、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等。就前者来看,是要通过促进市场的充分发展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弱化和消除由市场发展不充分、由政府干预过多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就后者来看,则是要加强和完善政府职能来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收入分配,弱化和消除由市场内在缺陷、政府职能缺位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应该说,只有实现了市场和政府作用的正确定位、实现了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两种力量实现了功能补位和有机结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多种措施并举
鉴于收入分配问题呈现出的多样性,收入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不同类型的政策措施效能的特定性和有限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多措并举、十八届_二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多项基本政策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第一,深化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实现市场与政府的功能组合优化。这一方面会促进经济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会促进就业和收入决定的公平。第二,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方面经济发展提供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就业机会增加和居民收入增加的前提。第三,规范和健全市场机制,推进统一、开放和竞争性的市场建设,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这一方面会促进经济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会促进就业机会的公平和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决定的公平性。第四,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方面以此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越位;另一方面防止政府不作为,解决政府缺位问题,从而促进规范市场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既包括初次分配秩序,也包括再分配秩序,既包括劳动收入分配秩序,也包括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配秩序),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维护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提供前提。第五,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一方面鼓励创业和投资,鼓励合法的财富增长,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遏制和杜绝一切形式的对于合法收入和财产的侵占,保障经济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的公平、规范、有序
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格局存在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过低并呈现不断下降趋势、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居民生活成本不断攀升、企业薪外各类附加费过重、居民即期消费存在后顾之忧等问题,这使得我国民众收入水平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短板”。
过去十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0%,GDP年均增长10%左右,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却徘徊在6%至8%之间。总体上来看这些年,政府和企业所得的份额是增加了,居民收入虽然总量也增加了,但是居民收入所占的份额却是相对减少了,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的,居民的劳动报酬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正在下降。
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调整国家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刻不容缓。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进入转型拐点,农村剩余劳动力由无限供给转向局部短缺,这种供求关系的变化迫使企业提高员工待遇和福利保障。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趋势形成了市场倒逼机制,正推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根本变化。无论是企业还是普通民众,都在强烈呼吁政府推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使经济进入均衡共享的包容性增长阶段,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十二五”规划中把分配制度改革作为重中之重,国民经济亟需进入“GDP增长一居民收入提高一消费增长一内需扩大一经济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格局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报酬比重低。我国职工工资的上涨幅度,大大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我国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低,而且呈现下降的趋势。我国过去十年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0%,GDP增长10%左右,但城乡居民收入只增长了6%-8%,出现政府在分配中得“大头”,居民收入占“小头”的失衡格局。同时,资本所得也高于劳动所得。二是收入差距大。我国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阶层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大。据统计,我国城乡之间收入比达3、3倍。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行业的收入差距扩大到15倍。我国基尼系数接近0、5,全国收入最高10%人群和最低10%的收入差距达到23倍之多。在地区收入方面,人均GDP最高的地区与最低之比达13倍。三是薪外附加重。有报道显示,日前搭载在工资上计提的“五险一金”等缴费项目有20多项,企业负担太多太重,客观上挤占了企业为员工加薪的空间。同样,工资被扣除一部分缴纳到各项基金中,员工实际到手的现金减少。四是居民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研究表明,我国教育、医疗和社保三项支出占政府支出的比重只有29、2%,比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低20个百分点以上。居民生活成本过高,特别是高房价使城市居民生活成本有难以承受之重。五是未来预期忧。老百姓对未来消费有后顾之忧,上学难、看病贵、住房难、养老负担重等问题成为阻碍居民消费的障碍,影响居民的消费预期。
“十二五”期间领域的改革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在2010年中同改革论坛上指出,“十二五”期间,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结构调整着力点必须从重点调整产业结构转向全面调整需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等,改革也将涉及全方位结构调整、涉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等重大任务。
据了解,根据五中全会会议公报,“十二五”期间将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城乡改革等领域的改革攻坚。
首先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体制,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行政层级,完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包括要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逐步实现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完善国有资产制度,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要大力推进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行业的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是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稳定推进电力、天然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制度的改革,切实发挥价格在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控制污染排放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杠杆作用。
第四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建立财权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健全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着力加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调节和促进作用。
第五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要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使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六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七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要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平效率的关系。
第八是协调推进城乡改革。
彭森强调,实施这改革,是因为经济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在“十二五”期问,中国过分依赖出口增长,以及过度消耗资源能源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继续。同时,国内的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即“十二五”期间,第三产业将超过第二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农业占经济的比重将降到10%以下。
全方位结构调整启动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十二五”产业结构调整也将深化。而政策着力点将从重点调整产业结构转向全面调整需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等。
以调整中央、地方关系,建立财权和事权匹配的体制而言,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就指出,目前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34%,未来需要下降到30%以内。同时政府全部开支,不能超过总开支的15%。地方目前因为财力匮乏,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模式也需要改变。
以协调推进城乡改革为例,“十二五”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区域之间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研究建立进城人口、农业人口、承包地、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统筹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和城镇化过程中城镇土地不足的问题。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指出,农村做好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在宅基地,农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财产等多个方面确定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权益。“这也是目前农村纠纷最多的一个问题。所以‘十二五’的农村改革必须涉及到一些根本制度问题,要建立承包地、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机制。”廖洪乐说。
收入的多元性增长
我国经济正在进入转型拐点,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一些新趋势形成了市场倒逼机制,正在加快我国经济转型的进程,收入的多元性增长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要实现收入的多元性增长,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和企业联手推进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居民收入与劳动报酬比重,实现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建赢居民收入跟经济增长挂钩、劳动所得与企业效益挂钩、工资与物价水平挂钩的机制,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改变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增速远快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的现状。
二要调节收入差距,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要扩大中产阶层的比例,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鼓励创业,使更多的创业者成为中等收八者。要平衡垄断国企与一般国企、国企与民企的收入分配差距,完善国有资本预算,规范国有企业分红。要调整不合理的高收入,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要扶持低收入和困难人群,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
三要政企联手推进收入倍增计划,提高财产性收入,让老百姓“能消费”。现在企业利润率很低,企业加薪不能完全靠企业。政府要积极实施“化税为薪”或“提薪让税”,为企业增加员工工资创造条件。减少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各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要坚持企业自主分配与平等协商相结合。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考虑家庭综合税负能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征和抵扣。提薪是渐进的,扩大收入是多元化的。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村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宅基地、住房。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将资产变为资本,让老百姓创业有资金。要拓宽居民金融投资渠道,提高居民的股息、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01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拓展,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收入也不断增加。但是,当前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综合使用财政、税收等手段来缩小收入差距,建立健全公平分配制度。
现阶段,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着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问题,如东南沿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普遍高于内地,城市单位工资普遍高于乡村单位工资等,这些都会导致地区之间的差异,不利于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我们要采取多种措施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如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等方式,来缩小收入差距,减少矛盾。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个人工作实践,粗略分析了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能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分配。
一、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1、缺乏科学的工资增长机制
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但是,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和法律要求的差距相对较大,工资增长速度没有赶上当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同时,因为尚未真正建立工资比较调查制度,在每次提高工资标准时,有关部门多数通过简单估算的方式,主观性较强,缺乏科学调查。而且,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常常会考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如财政收入等,影响着这些政策的落实。
2、工资结构性矛盾突出
现阶段,不同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差异较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工资差距没有得到合理控制,主要表现在东部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内陆城市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即使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层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也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省会城市的工资水平相对较高,部分地级市和县级机关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同一地区的消费水平相同而收入待遇却不同,引起了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满。此外,基本工资在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工资收入的比重比较低,各种津贴补贴的所占比重比大,发达地区、省会城市和收入较高的事业单位因为收入较多,会给单位工作人员以较多补助,但是那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收入较少或者没有的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收入会相对较少。
3、缺乏足够的激励保障机制
现阶段,在事业单位现行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平均主义现象,在同一个单位不同层次职位的工资收入水平相差不大,缺乏足够的激励保障机制。同时,近些年来事业单位人员队伍招收了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如果过分的强调平均主义、“大锅饭”,将会挫伤这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导致人才流失,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析
正是因为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中出现了如此多的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存在较大差距,才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促使人们积极思考,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了缩小收入差距,确保公平分配,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种措施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结构
现阶段,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呈现出二元结构,除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个省市建立起来的津贴补贴,许多省市的津贴补贴标准已经远远超过基本工资部分,消弱了基本工资的调控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将地方性津贴补贴纳入到基本工资当中,提高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重。同时,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反映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2、尽快实行级别和工资待遇挂钩
我们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实行级别与工资待遇挂钩,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使基层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受到职位数量限制的情况,通过级别上的晋升享受较高的工资待遇,提高工作积极性,稳定队伍。
3、建立健全工资调查制度
针对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的确定和调整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的问题,我们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收入情况、物价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及时调整工资标准,确保公平分配。
4、推进工资收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我们要加快对工资收入进行立法,将相关分配管理纳入到法制化建设当中,既是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为纳税人监督提供了方便。当前,我国工资的确定、调整,津贴补贴的实行,基本上都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以文件通知的形式来实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可避免的存在工资分配随意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快工资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加大工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三、结语
总之,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存在着缺乏科学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结构性矛盾突出、缺乏足够的激励保障机制等问题,我们要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结构,尽快实行级别和工资待遇挂钩,建立健全工资调查制度,推进工资收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分配。
参考文献:
[1]郭素娟、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人力资源开发,2010(8):17-18、
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践千头萬绪,围绕共同富裕和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总目标,最核心的主导机制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机制,即劳动工资协商定价机制、藏富于民的税收制度以及发挥“提低”实效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
劳动工资协商定价机制即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要使以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为主体的工资协商定价机制在中国得以推行并发挥实施作用,需要逐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资协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谈判双方的人员构成、谈判程序、谈判结果的确定与执行等细节进行规定,还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地区最低工资。原有的法律虽然赋予工会组织谈判的权利,但未规定企业不阻止集体谈判应该承担的责任和谈判的工资底线,这使得工会组织在开展集体谈判时缺少同企业行为抗衡和制约的依据。
二是建立有独立性和代表性的“有硬度”的工会组织,对企业内工会会员的覆盖比例以及职工代表的构成做硬性比例规定,加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力度,尽快建立起专业的集体谈判指导员队伍。
三是政府引导和培养劳动者建立维权意识,普及工资集体谈判的相关知识,及时提供劳动市场工资信息。
近15年的财政收入数据表明,我国的宏观税负逐年提高,并出现增速的趋势。要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建立藏富于民的税收制度,应跳出限于免征额、税率设置的圈子,强化三个方面的管理:
一是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将重点放在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从多方面着手,堵住逃避税的关键漏洞。
二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但并非指普遍提高税率),提高财产税,适度降低商品税比重。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而商品税是累退税,主要靠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支付,如果要减税的重点应该是覆盖最广的商品税,个人所得税应坚持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低门槛、广税基、慢累进和负税率(即返还)”的制度,设置较低的免征额,让普通工薪收入者都交纳个人所得税,以提高全民纳税的意识,然后结合家庭人口和负担情况给予专项税收减免、扣除和返还,这样低收入多负担的家庭虽然也缴税,但得到的返还会更多,实际收入是上升的。
三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获取真实收入数据。建立实名制下的个人(或家庭)为主的社会信用账户,把家庭成员、个人信用、收入、财产、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信息汇集在一起,集中管理备查。这是国民收入透明化的基础工作,也是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减少腐败、有效监督权力的关键性技术支撑基础。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是旨在提高“社会公平”程度的再分配手段,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提低”实效,要将制度重点做进一步调整:
一是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重点从城市转向农村,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和福利项目的覆盖率,打破与身份相联系的制度路径,使得政府转移支付能够真正到广大农村的低收入者手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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