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调查(精选8篇)

时间:2023-07-27

法律意识调查篇1

医学相关法律知识问卷调查涵盖执业医师法、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关系处理等知识。调查结果显示,尚有一小部分医学生对医学法律知识及执业医师法一无所知,绝大部分医学法律对这些知识也只是略懂一二、一知半解,高职类医学生的整体法律基础薄弱,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教学意见的统计该部分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医学生认为现有的医学法律课程课时少,课本知识过于陈旧,法制教育空洞乏味,流于形式,难以深入人心。76%的学生希望增加医学法律课时,引入案例,开设如“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相关课程。41%的学生要求开展“以案例为基础,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等等。

2讨论与建议

2、1提高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法制教育的自觉性

一个人只有对社会产生了高度的责任感,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社会的约束,加强自律性。医学生学的是治病救人的知识,培养的治病救人的专业能力,学生在学习这些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近几年来,医疗事故纠纷的不断发生,医学院学生更应该学习医学法律知识,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与素质。同时,定向培养生录取时即与户籍所在地卫生局签定就业协议,定向培养生毕业后,由各地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作为委托单位,我们更应以此为契机,从思想上树立学生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思想意识,把法律意识,道德意识与专业知识放在同等的地位。

2、2加强法律教学模式的探索,提高课堂效率

传统的医学生法律教学模式单一,学生对这种课堂教学方式并不感兴趣,这直接导致医学院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高,教学效果不好。因此,教师应该增强创新教学方法的意识,钻研学生的心理需求,努力探索创新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达到更好的课堂学习效果。

2、2、1多媒体教学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多媒体技术走入教学课堂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可以将多媒体教学法运用到医学法律的课堂教学中,运用多媒体后,把传统的讲授法光靠嘴说直接转变为视频、图片等资料,学生更容易接受。多媒体的运用,让不容易理解的法律知识变得形象、生动、具体,使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2、2案例教学法医学法律知识在现实医疗事业中有很多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授课,以理论联系实际,以案引题,使社会生活中涉及医学法律知识的事例更好地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去,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辩意识、开拓学生的思路、引发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思考,课本上的内容以基本概念、知识、理论为主,挑选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设计、选择,使学生更能掌握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规定,便于在今后医疗工作中,灵活应用,解决实际问题。

2、2、3“仿真医学模式”教学法随着专业化教学的推进,各医学高校仿真医院陆续出现,医学生可以在仿真医院模拟扮演医生、病人、律师等角色,身临其境,现实场景设计可以围绕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过程,解决医疗纠纷等问题,现实针对性、案情挑战性强,改变学生对以往死板学习医学法律知识的认识,让他们真正成为课堂主人,调动了学生学习医学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为今后成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打下坚实基础。

2、3建立多地法律知识教育基地

医学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医学教育的始终。完善医学法律知识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医学生运用医学法律知识解决医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大有益处的。农村社区定向培养生实施的是“2+1”的培养模式,即两年在学校学习医学理论知识,一年在实习医院和社区进行实习。这就要求我们在学校-医院-社区三地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定期开展各种法律讲座、案例讨论,让学生真正走进社会,走进患者。实习医院和社区应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学生在实习过程当中,带教老师除了讲解临床知识外,更应将责任心、职业道德传授给学生,这样医学生才能体会依法行医的重要性,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医学生个人的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3结语

法律意识调查篇2

关键词:南阳市;体育法;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5、082

近年来学生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呈上升的趋势,教学过程中出现了有技能不敢教,有器材不能用的现象,这使得学校和教师在体育教学上面临着许多压力和困难。这些事故和体育教师的意识有很大的联系。意识观念是决定一个人行为的主宰因素而行为起源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最终自身也发展成为人类专门的生产或生活活动。法律意识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影响着行为。本文为体育教师培养养成良好的体育法律意识,从而能运用自身掌握的体育相关法律知识调整自己工作相关体育关系,为发展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律意识提供客观依据。

1体育法律意识的定义

目前为止有许多学者对体育法和体育法律意识的概念进行了概述,但对“体育法律意识”的概念没有清晰的界定。意识,在心理学的定义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对客观现实的高级心理反映形式”。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中提出在“意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汤卫东在《体育法学》中提出法律意识是反映法律现实的意识领域,它通过法律知识、对法律及其引用实践的评价态度、社会――法制立场以及价值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和其他意识领域(如政治、道德、美学等)是统一的和相互作用的。而张春伟,张学超在对马克思、恩格斯作品中法律意识概念进行分析时认为“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是相等的,指人们有关法的观点、概念和观念”,是高级阶段的法律问题理论,而不是平时人们所知的法律知觉、感觉。

2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南阳市中小学体育教师法律意识的调查及分析。

2、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浏览捕捉法在南阳师院图书馆中国期刊等电子数据库进行检索;查阅图书馆中有关体育法律以及意识方面的书籍。

(2)统计分析法:搜集南阳市近年来学校体育状况的有关材料,并进行统计处理。

(3)问卷调查法:对南阳市体育教师进行实地访问调查。

从南阳教育网搜索得出南阳市区有28所小学18所中学,根据数据统计法,随机抽选河南省南阳市12所中小学,对其体育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00份,回收83份,有效问卷80份。

3研究结果

3、1南阳市体育教师对“体育法对学校教学有重要作用”态度

从表1可以看出32、7%的测试者认为体育法对教学有着重要的作用,6、2%的人认为不重要,不确定的人数占大部分比例,说明对于体育法重要性的认识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3、2南阳市体育教师对应该具备体育法律素养认同感

从表2可以看出61、1%的测试者不确定是否应该必备体育法律素养,只有15、5%的测试者赞成23、4%的测试者不赞成。说明针对体育教师体育法律知识必要性的认识迫在眉睫,从而当体育教师遇到问题时可以更好的运用体育法律知识解决。

3、3南阳市体育教师维权意识的调查

从表3可以看出体育教师的维权意识还不到位,只有48、7%的人认为体育教师是应该维护体育课的正常开展的,48、7%的人不确定是否应当去维护,少数36%的人不赞成老师去维护。说明我们还很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加深体育教师对其权利义务的了解。

依据调查的结果显示: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法律意识水平远远达不到我国依法治国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出的要求,更不能比体育法中对体育教师素养所提出的要求。

3、4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法信仰的了解情况

针对现在由于升学压力造成的占用体育课提出的问题,设计问卷的问题是您怎样看待学校占用体育课这个行为?图1所示48%的体育教师已经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还是有52%的没有认识到甚至支持学校的这种做法。这就表明了超过一半的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不重视以及体育法规定体育课时间不了解,保护学生权利的意识很薄弱。

体育法的作用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体育运动水平,所以设计问题:“您认为体育法作用有哪些?”(多选题)从图2可以看出测试者对于体育法的作用还不是很明确全部选出的占总数2、25%,还有25、5%选出了错误选项,说明很多体育教师对体育法还不是很了解,必须加强体育法的宣传工作。

由于国家鼓励各地方举办体育赛事以及“体育法”中规定中小学每年必须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导致许多学校为争夺名次做出许多违反规定的行椤K以设计了“对于学校体育竞赛作假行为的看法”这一问题可以从图中看的出只有占14、5%的知道这是违法的,这就说明还有占85、5%的测试者没有认识到校方这么做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3、5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教学的法律理论的了解情况

近几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设计了问题为“当学校发生体育事故你认为学校这边承担的原因有哪些”(多选题)体育法中规定:学校由以下状况发生体育事故,应承担责任,包括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中有关规定等、学校教师或其他员工未尽职责、组织校外有风险活动时,未有安全教育。

可以从图中得知占42、5%的测试者选择了错误选项而选择正确的只占了6%说明体育教师对自己的义务不是很明确对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缺乏全面的认识。

体育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至少在一年内举办一次全校性质的运动会”。所以设计了这个问题,但可以从图中的出了解体育法规定一年一次的只有44%的人,还有12%的人选择两年以上,说明一半以上体育教师对体育法不甚了解,并且缺乏这方面的意识不能够认识到校方的做法是否侵害学生的权利。

从实地访谈中得知,南阳市居民法制观念比较薄弱,而南阳市体育教师对于体育教学方面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有待提高,无论是体育法的了解还是关于体育暴力行为、体育教学的规则、体育教师自身权利等,都表现出对这些知识浅层次、片面的认识。体育教师十分有必要加强对“体育法”的了解,这是依法治国对公民提出的的要求,也是体育界对体育从业者的要求,作为一名体育教师更加深刻认识体育法律。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从调查的结果看,现如今南阳市体育教师体育法律意识水平还在觉醒的阶段。

(1)体育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律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2)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基本知识较陌生。

(3)少数体育教师缺乏法律信仰,不相信法律的重要性。

(4)体育教师的维权意识较差。

4、2建议

(1)社会观念―养成良好的体育法制观念。法律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政府需加大对体育法的宣传,为培养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2)体育界―法治体育,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设置严格的奖惩措施,单位应当组织活动普及体育法知识。

(3)学校―重视体育法学,学校领导加强重视并给予支持,体育教师培养单位应增加体育法学课程的开课率,并将体育法学成为体育教师培养方案中一门必修课程。

(4)体育教师个人―转变态度,完善自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提高体育教师的体育法律意识要依赖教师本身的良好的学习动机以及对体育法律知识有较强的渴望程度和正确的学习方法。加强个体对体育法律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主学习完善自我。

参考文献

[1]刘子曦、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以业主诉讼维权为例[J]、开放时代,2014,(04):133147,8、

[2]杨波,田成刚、试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思想政治课研究,2015,(01):3033,42、

[3]张雷,杨毅、河南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调查[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35):194196、

[4]汤卫东编著、体育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张厚福,罗嘉司主编、体育法学概要[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

[6]王晶、体育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研究[D]、武汉:武汉体育学院,2007、

[7]梁恒、关于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行为的研究[D]、长沙:湖南范大学,2002、

[8]毛淑娟、侵害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归责及其救济[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1、

法律意识调查篇3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法律意识调查篇4

一、 调查对象概况

为了考察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本次调查以河北省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体为调查对象。河北省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力资源数量巨大,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9%,而全省共有39个贫困县。调研过程中考虑到村民的文化程度不一的情况,故采用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对象中男性151人,占总比的51、7%,女性141人,占总比的48、3%;从年龄分布状况来看,60岁以上14人,50到59岁52人,40到49岁68人,30到39岁82人,18到29岁76人。

二、 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素养低

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素养整体来看不容乐观。“您认为法院归谁管?”只有29、3%的人选择归上级法院管,26、1%的人认为归政府管,19、6%的人认为归检察院管,还有14、1%的人认为归人大管,10、9%的人认为归党管,如果将这四个选项的人合为一类总共占到了70、7%。调查结果显示,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认知水平较低,法律素养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害怕打官司

贫困地区的农民害怕打官司。“如果政府部门侵犯了您的权利,您会怎样”选择最多的方式是向上级部门反映,占总人数的45、7%,其次是认为没办法,忍了了事,占到总人数的26、1%,只有25、0%的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还有相当多的人会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或向新闻媒体反映,这两种选项的人合起来总共占到了41、4%,远超过向法院的人。这说明相当多的农民对诉讼持“功利主义”观念,遇到纠纷会权衡各种关系,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上访”比向法院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

(三)权利意识浅薄

贫困地区的农民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其权利意识依然浅薄。“当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您将会怎样?”有33%的人选择破财免灾,自认倒霉,还有13%人会谩骂解恨,只有48%的人会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还有4%的人不知道该如何做。“如果您知道村里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您会怎样?”有40、4%的人会等有关人员来问才说,38、7%的人会主动报案,还有12、0%的人觉得事不关己,没人找就当不知道,甚至还有8、9%的人怕惹事或麻烦,干脆不说。

(四)情优先于法

贫困地区的农民对礼俗、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当您抓住偷自家财物的人,您会怎样?”答案设置相同,当小偷是陌生人时,人们更倾向于向派出所报案(占总人数的62、0%),没人愿意不了了之,即使私了也得赔钱,而当小偷是同村人的时候,人们因为受“抬头不见低头见”人情观念的影响,会将小偷交给村委会处理或赔钱私了,或者会碍于情面不了了之,而只有14、1%的人主动向派出所报案。

(五)对法律缺乏信任

贫困地区的农民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缺乏信任。“如果您认为权大,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您做出这样的判断?”有51、4 %的人认为打官司须找关系,有42、2%的人认为政府部门执法缺乏监督,还有17、3%的人认为法律低效无用,11、4%的人是凭感觉。由于基层执法、司法人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一定程度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致使农民产生了既想依靠法律又不信任法律的矛盾心理,农民不能够真正体会到法律的有效和亲切。

三、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对策

(一)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是根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农村法制现代化和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统筹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根本。只有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和保障农民“平等的社会主体地位”,以逐步缩小农村在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市的差距,加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化进程。

(二)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

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

(三)培育与改善农村法治环境是保障

法律意识调查篇5

关键词 调查记者 调查性报道 法律素养 伦理素养

一、调查性报道的相关概念与调查记者的职业特殊性

(一)调查性报道的相关概念

目前学界较为公认,调查性报道(Investigative reporting)诞生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扒粪运动(Muckraking)”。它在登上历史舞台之时,就因揭露了政治黑幕、贪污腐败、企业垄断、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彰显着新闻记者的良知和责任,而备受好评。①在我国,调查性报道出现于19世纪中期以后的外商中文报刊。其中《申报》贡献最大,它曾发表了多篇针对清末社会或民间问题的调查性报道,比如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报道等②。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逐渐成熟。90年代开始,调查性报道在我国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

“一种通过记者个人的新闻作品去揭发一些人或组织希望不为人知的重要事实的报道。”这是美国调查性报道记者编辑协会对调查报道的界定。③这一概念界定将揭露性报道题材视为调查性报道的主要特征,认为只有对被隐瞒的内幕消息进行披露的深度报道才是调查性报道。

然而,在我国本土化的媒介环境中,调查性报道实际并不仅仅是西方所谓的“揭丑”式报道,不是针对社会负面问题和现象的简单揭露,更多的是坚持主流舆论、正面宣传的前提下,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器作用。

(二)调查记者的职业特殊性

1、独立性

主要是指“相对独立性”。调查记者需要主动、独立地进行调查报道,并在采写编评的过程中融入自我建构的思路,更好地“用事实说话”。然而,调查记者在自主搜集资料的过程中也要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寻求政府或其它不相关利益者的帮助。

2、调查性

调查记者要用调查出的“事实”说话,而调查性报道的关键在于记者如何深入调查不存在于表面的事物。比如调查记者需要确立调查主题、调查原因、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渠道和预期作品形式是什么、为什么及怎么样的提纲。紧接着,是对获取的调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将资料进行“编码”,并按照时效性等新闻价值要求,将其公之于众。

3、公益性

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将损害这一权益的事件、问题揭露出来,以用来进行舆论监督,维护社会良性运作和保障公平正义。这是调查性报道的目的,也是调查记者的特征。

4、公知性

作为调查记者,他们不仅要具备一般记者既是社会“杂家”又是“专家”的知识素养,还要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素养。

5、艰危性

调查记者在“调查取证”时要面临复杂危险的局面和艰辛漫长的过程,并且在新闻作品面世时还要承受新闻官司和人身安全受威胁的危险与压力。

二、调查记者应具备的法律素养和伦理素养

(一)调查记者应具备的法律素养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三个层面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调查记者,他应该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具备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而且上升为坚定、内在化的信仰。④

现借鉴传播学者凯尔曼的“说服”的三个层面的分类方法,即认知层面、意识层面和行为层面的分类,来探讨调查记者应具备的具体的法律素养。

1、认知层面:学习储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调查记者的报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可以超越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是新闻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调查记者首先要学习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既要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要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首先,调查记者要靠法律法规知识来判断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和非正义的;其次,熟悉法律法规是调查记者自我保护的屏障;最后,熟悉法律法规可以避免调查记者滥用新闻权利。

2、意识层面:具备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1)权利意识。与公权力不同,权利具有“私”的性质,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调查记者要具备权利意识,既不能侵犯其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也要善于保护和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调查性报道的目的在于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这就对调查记者的权利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调查记者的合法权利主要表现在“五项职业权利”方面,它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与评论权、特许权和人身权。⑤而权利的另一面就是义务,也就是说调查记者在进行调查性报道的采、写、编、评与播的过程中要时刻树立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不将自我权利或职业权利建立在受访者、报道对象或当事者等的合法权利之上。

(2)证据意识。证据实际上是一种认定事实的基本方法,调查记者要学会“用证据说话”。这些证据自然就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书证、受害人及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等。调查记者利用这些证据,归纳整合并采用受众乐于接收的表现手法,形成一条强有力的证据链。提高证据意识不仅是对调查记者的业务要求,也是保护记者不受非法侵害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3)诉讼意识。诉讼意识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参与诉讼时,尊重和运用诉讼法的思想观念。具备诉讼意识,在采写编发调查性报道的过程中,要求记者在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采取避免引起官司缠身的行为做法;在引发新闻官司后遵循法律程序,积极主动面对诉讼;在自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善于借助法律武器,主动提起诉讼。

3、行为层面:法律信仰下的阳光行为

将知识储备、意识付诸于实践,是对调查记者的深层要求。复杂的现实状况与艰危的工作特质使调查记者担负起巨大的压力,压力下的行动显示出“铁肩担道义”的伟大。法律作为一种约定规则,我们有遵守规则的义务,同时,法律也象征着正义,自由和秩序,值得我们去信仰。

(二)调查记者应具备的伦理素养

借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以及《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SNE)原则声明》等国内外已有的经验性文件,结合对调查性报道的整体感知和调查记者的职业特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调查记者应具备的伦理素养。

1、真实准确原则:理性调查,客观独立,平衡手法,平等视角,深刻冷静,全面深入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准确是调查性报道的根基,寻找真相是调查记者的使命。首先,调查记者要具备具体真实和总体真实的意识,争取对事件的真相进行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然后,在具体的调查报道过程中要求调查记者做到:调查来源有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调查采访要全面深入扎实;保持独立性,避免不适当的利益关联与冲突;对信源提供的所有信息进行全方面检验证明;证据要真实可信,取证要科学理性;报道手法上要平衡,保持客观独立,避免偏见;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不有意掺入自我的价值倾向⑥;“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⑦

2、责任公益原则:公众为大,肩负责任,执着信念,勇往直前

调查性报道的初衷是揭露社会黑暗,捍卫公众权益,深层意义也在于维护社会的良性健康运转,保护公平正义。调查记者要有社会责任感,为公众发声。担当起社会监视器和公众发声器的职责,推动“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调查记者同样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就是说一切调查性报道工作都要服从大局,传播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民主进步。

3、善意原则:揭露假恶丑,建构真善美

“新闻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崇高的目的和善良的愿望对公共事务及人物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应该是建设性的,是为了有利于改善工作,解决问题,推动社会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甚至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狭隘利益寻求借口贬损或诽谤别人。”⑧这是善意原则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

善意原则在调查性报道中的运用体现在报道目的和报道手法方面。调查记者应该通过建设性的新闻报道,着眼于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面,而不仅仅是提出问题,展示伤口,困惑公众。同时,调查记者要本着客观独立、理性平等的精神,不在调查报道中失衡,更不借助报道实现个人不合理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尤其是通过隐性采访调查取证中,善意原则既是记者在“暗访”活动中的保护伞,也是保证取证内容正义合理的前提。

4、良知与生命至上原则:珍视生命,良知随行

良知原则在调查性报道过程中表现在采访调查和报道手法的具体环节,它包括揭露真相敢为人先的担当,尊重生命权利捍卫合法权益的正义使命,保护他人合法隐私,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因报道给无辜者带来痛苦,不因过度展示血腥画面、暴力淫秽内容对青少年构成伤害等等,调查记者要善于换位思考,不因繁杂、艰危而束缚,多去思考、揭示行为和事件背后的真相与原因。⑨

生命至上而可贵。无论调查记者在何时何地,面对何事何人,都要将生命至上的原则放在首位。

5、最小伤害原则

调查记者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遭遇不幸的采访对象,而如何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就要求调查记者不仅要对事件有深入的观察和认识,还要对人性和情绪有较高层次的理解。另外,对比如残疾、智障人及其家庭,儿童和未成年人,受侵害者,与调查报道有被动关联的采访对象等一些特殊人群,记者也要对他们给予尊重和保护。

结语

“调查性报道的发展和成熟过程中需要清晰的理念指导、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足够的新闻容量和宽松的舆论环境。”除了具备这些条件,若想调查性报道继续完善并发挥它在新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人,即在于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所具备的素养,也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和伦理素养。

参考文献

①②⑤段勃:《调查性报道概论》[M]、新华出版社,2010

③David、L、Protess等,《调查性报道的界定、发展及议程设置》,2004、7

④⑥⑨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⑦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

⑧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SNE)原则声明

法律意识调查篇6

关键词: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识别 德尔菲法 问卷调查法

法律风险(Legal Risk)一词的提出在中国内地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为人们关注和认可,若对法律风险相关内涵未进行深入了解,则对于快速有效识别法律风险是件困难事。 方法指导实践,同样,法律风险需要借助合理有效的方法将其识别出来。通过法律风险识别,有助于对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和认知,从而对其控制和预防,变被动为主动,趋利避害;同时也能够增强对法律风险识别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工作的效率。

一、法律风险

什么是法律风险,其特点有哪些以及存在于哪些方面等等,没有人能够给出统一的答案,学界和大众至今没能够做出一个标准的界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违反民事法律而支付损失的风险敞口,是一种特殊的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一词首次在我国官方文件《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中出现,但未被定义。之后,这一词语多次出现在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文件中。2006年6月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中又提出法律风险,但依旧未对其进行官方解释。2012年2月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指南明确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不过,这个概念仅仅是站在“企业”这个法律风险主体的角度对法律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从一般主体角度上对法律风险概念进行有效的定义,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对法律风险的完整界定。国内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的专家吴江水则认为,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风险体系管辖范围内,当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违背禁止性、允许性和授权性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其不利后果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风险是指在一国特定的法律体系下,行为人直接或间接作为或不作为某一行为时,从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识别

目前,理论界对法律风险识别研究也比较少,相关可供借鉴的文献也比较缺乏。主要的学者研究如下:吴江水从法律风险管理角度,梳理了法律风险识别的内容及流程;向飞等将管理学知识与法律结合,从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研究法律风险识别的过程与内容;王蕾、张月华、刘超举、周纯伟、孟飞等从具体行业出发,对特定领域的法律风险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结合风险识别概念,笔者认为法律风险识别是指对现有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判断、分析,并对法律风险的特征和法律风险结果评估,列出法律风险清单,提出解决方案或措施的一系列过程。

三、法律风险识别方法

法律风险没有其独有的识别方法,但是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来识别法律风险。以下从风险管理学的德尔菲法和社会学的问卷调查法来论述。

(一)德尔菲法在法律风险识别中的具体应用

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又称专家调查法,是在20世纪40年代由O·赫尔姆 和N·达尔克首创,经过T·J·戈尔登和兰德公司进一步发展而成的一种风险识别方法。德尔菲法以专家知识和经验来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预测和控制措施。

德尔菲识别法律风险的流程可以是这样的:成立法律风险专家组、准备法律风险调查材料、实施法律风险调查(一般经过三到四轮)和输出法律风险预测结果。在德尔菲法识别法律风险的流程中,第一轮调查应当向所有法律风险专家提出要解决的法律风险和相关要求,同时,附上相关的背景资料。各专家在根据所收到的背景材料后,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并解释获得此种法律意见的依据。法律风险专家意见汇总后,归纳出这些结果,将这些结果作为进行第一轮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在第二轮法律风险调查时,将第一轮统计的结果再次分发给各位专家,让专家比较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见,修改自己的意见和判断。同理,将各位专家的意见收集汇总,形成第二轮的结果。依次循环往复,一般要经过三、四轮,最终专家的共同意见和建议就是所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如果经过前几轮就得出了共同的意见,则无需再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法律风险意见反馈的时候,只给各种意见的汇总,而不说明这些意见是由哪些专家所做以及避免这些专家面对面的讨论,以防不能独立做出判断。

德尔菲法在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时,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一般邀请的是法律风险专家,加上需要进行多轮调查和反馈,时间安排紧迫,从而可能会导致草率回答,背离当初准确识别法律风险的初衷。其次,德尔菲法的结论主要是由法律专家所做出的,是法律专家组的集体主观判断,带有主观性,因此不能价值中立地做出决策。再次,由于法律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调查的时间消耗较长,对于需要快速甄别的法律风险不太适合。

不过,德尔菲法保障了各专家能够独立不受干扰地阐述自己想法,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同时,对于广泛性的法律风险问题可以推广使用。

(二)问卷调查法在法律风险识别中的具体应用

问卷调查法是指把所调查的内容设计成标准统一的问卷,通过被调查者回答问卷,来收集研究对象有关数据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是当前社会学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

问卷调查法是社会科学中常用的方法,若想运用到法律风险识别中,则需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而不是生搬硬套。

将问卷运用于风险主体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搜集法律风险信息的方式之一。法律风险识别者首先需要明确拟收集的风险信息的大致内容,然后设计问卷,对于被调查者的回答,法律风险识别者可以不提供任何答案,也可以提供备选的答案,还可以对答案的选择规定某种要求。法律风险识别者根据被调查者对问题的回答,可采用类似SPSS等统计工具或者方法将问卷答案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某种结论。最后,根据得出的结论采取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预防和处理。

问卷调查法适用于获取法律风险主体最初的法律风险信息,特别适用于调查了解法律风险主体的一般法律风险信息。而且,这种方法费用较低、效率较高。但是,采用这种方法获得的法律风险信息基本依赖于调查问卷本身,因此,法律风险识别者设计的调查问卷的范围、角度与质量,将直接导致风险信息收集效果的优劣。

实践中,问卷调查法往往在法律风险识别领域仅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即获得法律风险的概况性信息。进一步的法律风险信息常常需要风险识别者在第一轮的调查问卷排除了某些并不存在的选项或者信息、得到有效的反馈后,进一步锁定目标,根据前次问卷的结论,重新发动第二轮的问卷调查。

四、结束语

本文从风险识别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出发,提出可供法律风险识别参考的方法。风险管理学和社会学的一些识别方法本身就与法律风险具有交叉和联系,通过交叉点,选择适合法律风险识别方法,不仅能够减轻工作量,也能够高效地识别法律风险。随着法律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会随之调整,因此,法律风险识别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要长期的进行,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损失,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1]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企业识别、评估、防范法律风险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陈丽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实践——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李小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法律意识调查篇7

论文摘要: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是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培养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素质教育、推行依法治校和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本课题组对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等五所合肥市区高职院校的2008级和2009级学生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旨在探讨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现状和特点,寻求更加有效的应对性的方法,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调查显示,高职高专学生在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仍然薄弱,但权利意识总体趋势在不断增强,并给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一些挑战。高职院校必须重新审视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的增强趋势,并为此对思想政治教育做出必要的改革与创新,以应对其挑战。

近几年,学界关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调查与研究有不少成果,而专门针对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调查与研究相对来说则较少。当前我国高职院校跨越式发展,它已经占有我国整个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是大学生整体性权利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专门的课题研究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1 调查实施方案

笔者以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所收集的材料为基础,对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进行探讨。

1、1调查对象与方法。为深入了解高职高

专学生权利意识现状和特点,同时考虑调查便利与效率,本课题组于2009年10月以抽样方式选取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五所高职院校的2o08级和2009级共计800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这些高职院校集中在合肥市区,学生中有文科生,有理工科生,有艺术学生,有体育学生。在800位调查对象中,以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的学生为调点,共计400人,其他四所院校各计100人。

在充分考虑专业覆盖面和性别比的基础上,对被调查班级和调查者采取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在课题组成员的主持下,现场发放调查问卷,60分钟后统一回收,确保了被调查者思考问题的独立性和问卷调查的真实性。另外,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课题组还结合个别访谈、小型座谈等方式,从多侧面获取相关信息。课题组对所有调查问卷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处理。

1、2调查样本的主要特征。在所有被调查者中,大一和大二学生各占50%,其中男生占45、2%和女生占63、8%。问卷调查涉及艺术、经济、理工、体育等学科l6个专业。800份调查样本设计了50个调查试题,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732份,其中2008级大二为371份,2009级大一为362份,有效回收率为91、5%。

1、3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问卷圉绕高职

高专学生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权利要求等三类问题设计调查试题。问卷内容一部分选取高职高专学生作为公民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另部分选取其作为学生在我国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的权利,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权,宿舍隐私权,参加学生干部选举和被选举、组学生礼团,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的申诉权,等等。

2 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二是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

2、1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为了获得高职高专学生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基本现状,笔者对此设计了三个问题来进行分析。表1和表2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表3的问题反映了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

调查显示,“完全了解”仅为1%到2%之间,而“了解甚少”和“不了解”高达35%到45%。这表明高职高专学生不能完全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对权利认知程度不高。在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方面,40%以上的学生认为自己知道的权利就会主动要求学校确认,涉及切实利益的就会主动要求学校确认权利这一选项所占比例高达45%以上,同时不会或无所谓这一选项也占到10%左右。这说明高职高专学生对于“权利”具有强烈的诉求,自我主体意识比较强,特别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攸关的权利,但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表1和表3反映,高职高专学生整体权利意识不高,无论对自己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还是对他人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社会评价的认同和尊重不够。调查显示,无论是2009级大一学生,还是2008级大二的学生,认为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很强的不超过13%,而认为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一般或较弱的两项加起来高达90%左右。

同时,在对2009级大一和2008级大二的列比分析后发现,无论对自己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还是对他人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社会评价,2008级学生的权利意识郡比2009级学生的权利意识要强,并且增强的趋势明显、凋查显示,在“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的认识与了解”这一问题的选项时,2008绒选择“完全了解”和“了解部分”两项比例相加为67%左右,而2009级的比例为47%左右,2008级比2009级高出20%;回答“主动要求学校确认你们的各种权利”问题时,在主张和要求权利的选项中,2008级的比例比2009级的比例同比比较都高出4%;而在回答“你对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的评价”问题时,在“较弱”选项中,2008级的比例比2009级的比例同比比较却低出10%。可见,高职高专学生无论在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方面,还是在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方面、2008级大二学生都比2009级大一学生较高,权利意识增强趋势明显。

研究发现,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表现为学生在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仍然薄弱,权利意识整体认识水平不高,但权利意识呈不断增强的趋势。

2、2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特点。为了把握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所呈现的一些特点,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析与概括。

其一,高职高专学生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认识与了解模糊,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一知半解,文理专业之间差别不大,但文理专业学生与艺术、体育专业学生之间差距明显。对于“你可以说出多少部法律”这个问题,有92、1%的学生选择5到10部,而有32、3%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选择5部以下。文理专业学生有82%的知道每年的l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而72、5%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的选项错误。有51%的知道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33、6%的认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21%的对此说不清楚,而只有289%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知道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53、4%的认为是司法机关。有55、7%的文理专业学生可以说出4项以上消费者的权利,而高达81、2%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只能说出3项以下的消费者权利。以上充分说明文理专业学生与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对某些法律知识的认知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后者的法律宣传教育更为迫切。

其二,高职高专学生对权利期待的目标、内容比较实在,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度较高,尤其对受教育的诸多权益。调查显示,高职高专学生最关心的四项权利分别是:人身权(57、7%),平等权(50、6%),受教育权(26、3%),就业权(24%),说明在读书期间更希望实现人格方面的权利,这可能与他们在中小学受到诸多管教与压力有关,转而希望在较为自由的大学校园得以释解。“你希望加强和完善哪些方面的权利?”则是一道体验题,试图想了解通过1—2年的学习、生活,对权利的感悟、期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众评价权(50、2%),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9、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权(41、7%),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31、8%),参加社会服务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30、3%)。这说明学生对《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给予受教育者的权利都很关注,普遍认为涉及自身利益与自由的权利很重要,并迫切希望学校确认与改善他们的这些权利。课题组还设计了“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会导致大学生和校方的关系如何改变?”这样一道意境拔高题,目的是了解权利的互动结果:最终是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55、6%);校方会改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40%);影响和谐校园建设,很多问题无法调和(6、7%),说明对权利实现的良性后果充满信心,对教育者和管理者实现依法治校充分信任。

其三,权利意识已成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张权利的愿望强烈。调查问卷设计了一道给被调查者自由表达的填空题:“利用本次问卷调查,围绕大学生法律意识这个主题,你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53、5%的新生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很有必要增强权利意识,学习法律目的是应用法律,而应用法律主要就是维权。调查问卷还设计了一道敏感性的选题:“大学生是否可以随便在校园贴吧上传对学校或教师不满的言论?”42、2%的认为可以上传,但要注意方法;19、3%的认为如果是真实的,什么都可以大胆地说;l1、2%的认为可以随便上传,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两道调查题足以说明高职高专学生极其强烈的权利欲望,这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不谋而合,是现实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3 应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探讨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整体现状及其特点,旨在寻求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应对性方法。面对当前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整体认识水平不离、重视与自己切身利益与自由相关的实体权利、权利意识呈现明显的增强趋势这佯的现状与特点,笔者结合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下三点应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3、1精心设置法律教育课程规划,多开设法律选修课,首先,作为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洼伴毖础》的教师,在牢牢把握教材法律基知识的基础上,要深刻领悟课程的性质,把培育、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作为重要的教学理念,如果只是把灌输法律知识作为教学目的,那完全误解了课程的性质,这样的课堂教学注定要失败。其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大学生关注的法律问题,确定主题,开设法律选修课。比如,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人身权与财产权及其保护、婚恋权及其约束、隐私权及其保护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最后,校方要给大学生法律选修课设定必要的学分,大学生每学年要选修一到两门的法律课程。法律教育工作者要适时为新生作关于法律教育课程规划讲座,引导新生根据自身需要科学选修法律教育课程。

法律意识调查篇8

公民的法律素养衡量一个民族的文明。顶着高层知识分子头衔的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更是彰显民族文明与文化水平的关键。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此时高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具有绝对作用----帮助其拓宽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完善法律人格。

俗话说,谋定而后动,解决问题前应先有策划,而策划往往应对症下药,才能因势利导,通权达变。因此,我们要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做一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根本,由此制定应对措施,为和谐大学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在整个20xx年的11月分里,我和我的小组成员,制作了法律调查表,针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通过扫楼、网上填写等调查方式进行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的调查行动,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达到开拓视野,深入社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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