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申请单(精选8篇)
时间:2023-07-30
时间:2023-07-30
【关键词】 条形码;标本;护理
临床检验标本的采集是护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护理质量[1]。但传统的手工申请模式存在效率不高、易发生差错和标本遗失率高的问题。通过实验室信息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LIS)和条形码标本管理系统,实现检验标本的科学管理,做到流程清晰、差错易查、操作方便,降低护理人员工作强度,确保护理质量,从而提高患者满意率[2,3]。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计算机系统及应用程序 惠普(HP DL-580)服务器,Windows 2000操作系统,SQL server 2000数据库,终端工作站300台。LIS采用西衡检验信息系统。
1、1、2 医院规模和检验仪器 医院开放床位数为800张,年门诊人数50万人次,年住院人数1万人次,联网检验仪器22台。
1、1、3 申请项目的设置 根据检验项目、检测实验室,将400余项目进行归类,包括:生化、免疫、微生物、门诊临检、急诊、血液流变、血库、核医学、中心实验室和体检。
1、1、4 标本容器分类 根据标本要求分为不同种类,如血常规采集采用紫色EDTA-K2抗凝管、生化标本采用红色促凝管等。
1、1、5 标本条形码 条形码采用国际通行的交叉25码,大小为50mm×30mm,条形码信息标签的内容及含义,见图1。包括:(1)条形码图形及对应10位数字,表示LIS数据库中对应信息;(2)患者姓名、性别、病区床位号、住院号/门诊号;(3)采样容器和采样量;(4)实验室区别标志,如五角星代表生化实验室,三角形代表免疫实验室,十字形代表微生物实验室;(5)实验室和仪器分类标志,采用实验室代码+仪器代码方式;实验室按照通用或拼音代码如急诊(J)、生化(S)、免疫(M)、微生物(W)等;仪器代码根据实验室仪器自行设定,如S1代表生化实验室的BAYER 1650生化分析仪;(6)具体项目缩写,采用中文或英文缩写,如“乙肝表面抗原”简写为“HBsAg” 。图1
1、2 方法
1、2、1 检验申请 医生开出检验医嘱后,执行护士在护士工作站打开检验操作系统完成检验电子申请。
1、2、2 标本采集 检验科调取LIS服务器中的申请并统一打印条形码分发到病区,病区护士核对后粘贴在容器上,打印出所有待采样标本的医嘱清单,移交给下一班护士,由下一班护士带上清单和标本容器至患者处,再次核对无误后采集标本。急诊标本则采用电子申请后输入备用的空白条形码数字,并将此条形码贴在容器上,即刻采样送检。
1、2、3 标本运送 由病区或检验科工勤人员运送至检验科,检验人员核对标本质量,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
1、2、4 标本接收 各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在本地工作站用条形码阅读器扫描标本条形码,读取患者信息和申请信息并完成计费工作。
1、2、5 结果反馈 实验室完成检验和复检后,由实验室主管审核结果后在医院LIS系统,临床可在医生工作站上实时查询检验结果。
2 结果
采用条形码系统后对护理人员的影响:(1)护理人员改变了以往根据医生医嘱手工开具申请单的模式,不必每天填写大量申请单,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工作强度;(2)护士根据条形码上的患者信息和检验信息进行标本采集,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护理人员填写申请单时字迹潦草而发生的误采和漏采,降低了差错率;(3)严格根据条形码上采样容器和采样量进行操作,提高了标本的合格率,也避免了重复采集给患者带来的痛苦;(4)通过对标本采集全过程的标准化,既保证了检验质量,又确保了服务质量;(5)最重要的是,通过检验信息的院内共享,使临床能第一时间掌握患者病情指标的变化,及时地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提高疗效。
3 讨论
条形码系统的实施解决了护理人员最为关心的两个问题,标本质量和操作差错。通过条形码对标本容器和标本量进行提示,结合护理和检验的互动交流和培训,为标本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随着真空采血技术的全面实施,以及各种标准化容器的应用,标本质量将不再成为护理和检验的矛盾焦点,而成为合作提高的平台。通过标本采集程序的规范化实施,以及条形码系统对标本状态的监控,实现有错可查、不断改进的质量管理,从而保证了医院整体诊疗体系的健康运行[4]。
参考文献
1 沙琼,顾敏敏,孙晓敏,等、无纸化条形码检验操作系统在临床护理中的应用、上海护理,2004,4(3):56-57、
2 陈斌,李刚荣,府伟灵,等 条形码在临床检验中的应用、重庆医学,2005,34(4):503-505、
打开时分左右两部分,左边是主表,右边是明细表,双击左边的任一供应商,右边会自动带出供应商的所有存货。点击上面的选项卡,可转化为“存货供应商对照表”,即存货在左边,供应商在右边,可查出某一存货有多少供应商提供。这个表的维护主要由四个采购单位负责。
供应商价格表
如果你按照存货编号来过滤,则可查询某一存货对应不同供应商的价格,如果你按照供应商编号来查询,则可查询出某一供应商对应不同存货的价格。
供应商催货涵
主要是查询某一采购定单有没有到货或者到货多少。
供应商存货价格分析
通过对采购订单的价格分析,分析出某一存货,不同供应商的最低价、最高价、最新价、平均价,这个功能比较重要,可以指导我们以后采购订货下单时选择最低价格的供应商。
请购单
还没有用采购系统前,我们是用手工填写的方式,使用采购系统后,这种方式要取消,直接在系统中录入请购单。
录入的方法是;点击左边的请购单选项,进入请购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点击“增加”按钮,选择出申购部门、申购人、存货编码、建议到货日期等
单价和供应商可以不输,在采购下单时再输入。
存盘
用卢业胜经理的名字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后会自动传递给卓总。
退出系统,用卓总的用户号进去,点击“我的工作”选项卡,这样卓总的所有工作都出现在这个界面,这里有一条红字记录,提示卓总要审核这张申购单,点击这条记录,出现一张由卢业胜经理审核过的申购单,再点击“审核”按钮则完成。
原熔部申购的精砂是两级审核的,第一级是卢业胜经理,第二级是卓总,一级审核后,审核人的位置还是空的,只有二级审核(即终审)后,审核人的名字才填上去,不过你可以点击“查审”按钮,查出审核情况
两级审核都完成后,请购单就生效。
用同样的方法,建立一张请购单,建的时候用卢业胜经理的用户号进去(LYS,密码8888),LYS一级审核,卓总(ZWM)二级审核。
记住:要把建好的请购单好用笔记下,因为现在你们是用相同身份进去的,到时候找不到那一张是谁建的。
采购订单
请购单卓总审核生效后,会自动传递给生产计划部的李大刚和采购部的王国强经理,以各自的用户号进入系统,寻找出所有经过审核的申购单。然后,把不同的申购单分发给不同的业务员采购。
采购员凭采购部经理分发的申购单,进行供应商的寻找,寻找供应商时,也可以把存货名称输入进去,在供应商价格分析表中找出来,然后进一步砍价后,把供应商确定下来。
这些都做完后,可以把申购单转化为采购订单,转化方法是:把鼠标移到左边,点击“订购单”选项,进入订购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双击“增加”按钮,选择出供应商名称、采购部门、采购员、付款条件,然后把价格填进去。
数量可以修改,如果申购100个,第一次订90个,第二次订10个,这样一张请购单可以有两张采购订单。
付款条件是什么?
存盘
用李大刚的用户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后会自动传递给陈汉益老总。
退出系统,用陈总的用户号进去,点击“我的工作”选项卡,这样陈总的所有工作都出现在这个界面,这里有一条红色记录,提示陈总要审核这张采购订单,点击这条记录,出现一张由李大刚主任审核过的采购订单,再点击“审核”按钮则完成。
两级审核都完成后,采购订单就生效。生效后则可以下单采购定货。
到货单
供应商的货送到工厂后,就在采购系统中产生到货单。
产生到货单的方法是:退出系统,用罗亿军经理的用户号进去,点击左边的到货单选项,进入到货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双击“增加”按钮,选择出接受部门、接受人,我们的接受部门是物流部,接受人这里是罗亿军经理。
存盘
到货单数量是可以修改的,修改后一张采购订单变为多张到货单。
货送到后有两种选择:一种要质量检查,另一种选择是直接入库
如果要质量检查,就要在到货单上产生报检单。
产生报检单的办法是:先在“是否报检”中选择“是”,再把鼠标移到上面,双击“报检”按钮,这样报检单就产生了;报检的同时也是审核的过程,报检人就是审核人。
检验单
报检后,质管部负责检验,检验后要形成一张检验单
检验单产生方法:退出系统,用罗金昆经理的用户号进去,双击“质量管理”图标,点击左边的检验单选项,进入检验单界面,然后再把鼠标移动到上面,双击“增加”按钮,出现增加的输入界面。
右击鼠标,出现这样的提示,选择“拷贝报检单“,出现过滤窗口,如果什么都不填写,选择”过滤“按钮,把所有没有检验的报检单过滤出来,把鼠标移到最后一张摆检单,双击后,左边灰白色部分出现”Y“,双击”确定“,就把报检单拷贝下来。
检验在默认的情况下,检验方式是“全检“,但我们的原材料和包材的检验方式大部分是抽检,所以这里要选择”抽检“。再把抽检量、检验部门、检验人选出来,
再把检验方案选择出来,我们的每一种物料设置成一个检验方案,每一个检验方案对应多个检验项目,每一个检验项目对应多个检验标准。每一个检验标准都有标准值、上限值、下限值和检测值,其中标准值、上限值、下限值是在检验标准设置时设置进去的,检测值可输入的,所以,当我们选择检验方案时,会在下面的表格中自动带出两个检验项目。
检测值出来后,把样品合格数和样品不合格填写进去,样品合格数加样品不合格数等于抽检数;把接受数量或者不良品数量填写进去,接受数量或者不良品数量只能等于报检数量。
存盘
由罗金昆经理审核后,即检验完毕。
强度
硬度
二氧化硅 刚度
延展性
检验项目 纯度 检验标准
精砂的检验方案
碱性
三氧化铝 酸性
毒性
希望质管部提供所有检验方案、检验项目、检验标准资料,以便设置。
不良品处理报告(由质管部产生)
以手工操作时,不良品报告是由物流部产生,采购部和质管部审核的,使用这个系统后,这种流程可能要修改,变为由质管部产生;因为质管部是制定检验方案和检验标准的,检验操作也是由质管部完成的,在不良品报告中,要填写不良原因和处理方式两个栏目,质管部可能更加熟悉。不良品报告填写完后,由质管部经理一级审核,采购部经理二级审核,三级审核(即终审)由物流部经理控制。这样系统会更加畅顺和合理。
不良品的处理方式有三钟,分别是:退货、报废和不处理(即让步接受)。
不良品处理报告三级审核完成后,可以点击“查审“按钮,把审核的批示打印出来。相当于我们手工做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
到货退货单
在不良品处理报告有退货时,要在采购系统中退货,
退货方法是:退出质量管理系统,进入采购系统,点击左边的“到货退回单“按钮,出来一个红字标题的”采购到货单“界面,这里的红字表示退货的意思,然后双击”增加“按钮,右击鼠标,选择刚刚检验过的到货单,拷贝到增加界面。
存盘,既完成退货操作。
请注意:这里的数量是负数,表示退货的意思。
十一、入库生单
入仓库管理系统,点击生单右边的三角符号,选择检验单生单,把经过检验的到货单过滤出来,选择最后一条,则把刚才经过检验到货单拷贝进去,
选择存放仓库
存盘,罗亿军经理审核,完成入库操作。
练习使用的用户是:
1、请购单由卢业胜经理(LYS)产生,LYS一级审核,卓总(ZWM)二级审核。
2、采购订单由李大刚主任(LDY)产生,LDY一级审核,陈总(CHY)二级审核。
3、到货单由罗亿军经理(LYJ)产生,不用审核
4、检验单由罗金昆经理(LJK)产生,LJK审核
5、不良品处理报告由罗金昆经理(LJK)产生,LJK一级审核,陈总(CHY)二级审核,罗亿军经理三级审核
6、到货退回单由罗亿军经理(LYJ)产生,不用审核
7、检验单生单由罗亿军经理(LYJ)产生,LYJ审核
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采购系统和质量管理系统的流程;2、我在台上演示两个系统;3、你们在台下实际操作。
在讲采购系统和质量管理系统之前,我们先了解我们的申购部门和采购部门。因为所有部门都需要申购,所以所有部门都是我们的申购部门,但各部门申购的物料种类不同,原熔部主要申购石英砂、碎玻璃、纯碱、重油、柴油,器皿和瓶罐生产部主要申购备瓶、备件、润滑油、劳保用品和一些工程备件,印花生产部主要申购涂料等,物流部主要申购包材、五金备件、劳保用品,工程部主要申购一些工程物料,总公司各中心主要申购电脑耗材。
采购部有四个,分别是计划中心采购部,南海分公司采购部,工程部采购,行政部采购;其中计划中心采购部主要负责石英砂、碎玻璃、纯碱、重油、柴油等原材料的采购,南海分公司采购部比较复杂,主要负责包材、涂料、五金备件、备瓶、劳保用品、电脑和部分工程物料的采购,工程中心主要负责工程类大件物料的采购,行政部主要负责耗材的采购。
U8的采购系统中,每个申购部门只能设置一条申购审批流,而我们的申购部门要不同的物料,有不同的申购审批流,这该怎么办呢?
办法,就是按照申购单终审人不同,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有部门经理一级审核,卓总批准即可下单采购的物料,比如:石英砂、碎玻璃、纯碱、重油、柴油、包材、涂料、五金备件、备瓶、劳保用品等。第二类是由工程中心黄总终审的,比如:工程物料。第三类是由郭总或者叶总批准才能下单的电脑或者耗材。
第一类申购流程
第二申购流程
N
Y
第三类申购流
这样,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物料的采购,达到了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申购流的目的。申购流讲完后,下面如何采购下单、到货、质检、入库。
请购单审核生效后,会自动传递给生产计划部的李大刚和采购部的王国强经理,以各自的用户号进入系统,寻找出所有经过审核的申购单。然后,把不同的申购单分发给不同的业务员采购。采购员凭采购部经理分发的申购单,进行供应商的寻找,然后进一步砍价后,把供应商确定下来。
供应商确定下来后,可通过电脑拷贝的方式,把申购单转化为采购订单。采购定单通过采购部经理审核,就可以直接下单采购。
采购回来后,在电脑中产生一张到货单,到货单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入库,一种是要报检的,要报检的会在电脑中自动产生一张检验单,检验单中如果有不合格产品的,会产生不合格产品报告,然后产生退货单或者入库单,经过罗亿军经理审核后,结束。
做好计划后原熔部固定一个文员在U8采购系统中填写申购单 卢业胜一级审核
卓总二级批准 计划中心从采购系统中拷贝申购单 转化为采购定单
采购定单由李大刚一级审核 陈汉益二级审核 下单采购回来后
从采购系统中拷备采购定单转化为到货单 到货单报检转化为报检单
转化为检验单 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 仓库管理系统生单生成入库单
入库单由罗亿军经理审核后 结束
使用采购系统后,将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2) 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 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5) 关键控制点在工艺流程图上未标注关键设备及参数。可以参照细则中所述关键控制环节确定关键设备及参数。
1、2 申报材料与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分装企业需要附供方QS 证的没有附QS 证复印件或附上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所附的证书获证范围不符合要求,食品企业申领分装证书,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装资质。
(2) 企业标准中检验项目与申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不一致,缺少项目或标准中指标不符合细则要求。在填报申请材料时需对照产品细则中发证检验项目以及企业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标准。
1、3 同一个企业不同单元上报材料没有按一个单元一套材料上报;同一个企业同产品类别不同品种或加工方式没有按一套材料上报。
1、4 企业平面图生产场所各功能间标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个平面上原辅料库、化验室不标注。
2、变更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1) 获证企业单纯企业名称变更或行政区域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化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并提供原获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增加新种类产品或申证单元产品变更,检验方式、设备有变化或生产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以及企业迁址、扩建变更申请,均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请材料要求申报外,还需增加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装订在申请书的首页。
3、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填报过程应注意的政策事项
3、1 产业政策事项生产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业不予受理; 净含量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饮料的生产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钟的不予受理。
3、2 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采矿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的年需求量不能超过取水证取水量。
3、3 药食同源食品企业应根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新资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2009年全国共办理首次注册83人,延续注册470人。其中,有个别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需要进行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对注册政策缺乏了解,对办理申请注册的时限重视不够,为了避免出现因此类情况造成注册遗漏现象的发生,各地受理机构具体工作人员,不辞辛苦,付出了大量额外的劳动,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符合注册人员按时办理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切实维护了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权益。
按照《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也就是说未经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不得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对于那些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因此,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放弃或不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注册规定办理注册,不仅不能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失去了执业资格,而且,因工作性质要求,有可能面临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选择。下面,将就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注册的程序两大方面,谈19个问题。
问题1:我国有哪些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要求的规定?
强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要求的主要规定有《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
问题2: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是否必须申请注册?
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因此,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问题3:首次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应具备什么条件?
首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
(4)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5)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以上的条件中,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基本前提条件。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是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对于基本条件大家不难理解,也无需多作赘述。那为什么说后4条是申请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这是因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检验报告的;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不容。对那些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两年、在棉花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等其他行为,也不能办理注册。另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单位应对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
问题4:申请首次注册,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
问题5:在规定的受理注册期间,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可以。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确因其他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注册,可以委托人代为办理,但是,人必须持委托书方可提出注册申请。
问题6: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首次申请注册者,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需要提醒申请者注意的是,申请者必须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192、168、1、9/lists/mjszgks/glbf/_uploads/附表1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申请表、doe
问题7:申请延续注册,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持有的注册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问题8:申请延续注册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延续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
(4)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5)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6)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或规定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7)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问题9:如何取得继续教育证明?
我国对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按《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证明是申请延续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棉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下列形式作为计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
(1)参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举办的棉检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参加国家质检总局及中国纤维检验局举办的与棉检师继续教育内容相关的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2010年继续教育培训班已经分别在新疆及江苏结业两期,从6月开始还将分别在山东、河北、湖北及河南举办,需要参加培训的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可提前安排好时间,做好参加学习的准备。
问题10:不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累计学时,是否可以用论文或专著作为继续教育证明?
可以。但是要符合《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所作的具体规定。
《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棉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棉花质量检验有关专业著作中,单独完成3万字以上撰写工作;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棉花检验专业论文;
(3)应邀参加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棉花质量检验有关学术交流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有3篇以上论文收入此类会议论文集;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性、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现场检查主要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设施设备条件、试验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
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三)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答复。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规定时限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规定时限外,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规定时限为:
(一)新农药首家登记7年。
(二)新制剂首家登记5年。
(三)新使用范围和方法首家登记3年。
第十条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分装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
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
申请人专用。
第十三条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期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六条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农业部定期农药登记公告。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申请农药登记须交纳登记费。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二十九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五章农药监督
第三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三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通过重点媒介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决定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五条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八条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三)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九条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电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单位,经广电总局确认,在申请入网认定时可以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申请入网认定时,经广电总局确认,可由该单位送样检测。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一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外)。对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经检测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入网试验检验或在广电总局规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试验检验完成后,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有效的试验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对抽样凭证以及检测、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入网认定证书;对符合条件但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颁发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三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入网认定试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广电总局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改变,但产品本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改变的,应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广电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品本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以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发生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生产单位可在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外包装上标注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广电总局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承担的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应当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入网认定检测的,广电总局根据情况取消、变更检测指定。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样品一律返回申请单位。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第十九条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适航;STC;改装;审查
1、前言
鼓励和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和确保航空安全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的两个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CAAC使用的方法之一就是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必须通过该系统批准航空器的设计和安装。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CAAC-AAD)的合格审定确定了最低安全标准,经过验证这些要求的符合性,航空器的改装人即可获得CAAC-AAD对改装的批准。目前,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航空器改装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如何获取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研究也显得愈发必要。
2、STC概述
原研制单位型号合格证(TC)持有人,如对型号作设计更改或改型,一般不申请STC。属于大改由申请方提供资料,申请对原来的TC进行更改,即申请型号合格证更改,经过相似于TC审查程序的审查,但可省略很多内容。属于小改可边改边批,因生产中的小改是经常发生的。非TC持有人的其他制造厂或使用方提出的设计更改,则必须申请STC。STC是适航部门对已经获得TC的航空产品的设计大改进行的批准。该批准是在适航部门已经证实改装的产品满足有关适航规章后授予的。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只要提出各种证明和依据。以Y12系列某架机改装为例,需在原飞机基础上,进行大气测量、人工增雨、微波辐射计设备和航空摄影舱门等的改装工作。申请人为某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原TC持有人为哈飞公司,所以作为非TC持有人的使用方通航公司提出的设计更改必须申请STC。不论设计大改如何简单或复杂,必须完成相同的STC批准步骤;然而,这些步骤的顺序可以因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在最简单的形式中,STC的申请和审定应有以下四个基本步骤: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适航部门对其评审;2)对零件、部件以及分组件进行检查和试验;3)对完整的组件及其安装进行检查和试验;4)颁发STC。
3、STC的申请和审定步骤
3、1提交申请,并且项目审查组对申请及其资料进行评估
3、1、1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用AAC-014表格(民用航空产品申请书)向CAAC-AAD提交STC申请。在Y12系列某架机改装时,申请人向CAAC-AAD提交了改装的STC申请,因其将工程方案设计委托给哈飞设计部门,故由哈飞设计部门提供改装方案,其中包括了项目说明、涉及的航空产品型号、完成项目的日历计划及进行设计和安装工作的地点。另外,提交申请时,如存在委托关系,还应提交委托协议给适航部门,明确各方的关系。3、1、2适航部门预审和受理。1)CAAC-AAD接到申请后将组织对其进行预评审。并将在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CAAC-AAD发出受理通知书;否则以函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受理的项目,由CAAC-AAD授权的适航部门组成审查组,并将审查组人员名单报CAAC-AAD备案。审查组将制定首次审查会议计划,并将该计划通知申请人。目前,局方对于改装项目除了自己审查之外,还可以授权给相关单位,如。局方可以委任DMDOR(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代其进行相关的审查工作。3、1、3申请人提交建议的合格审定计划。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建议的合格审定计划(CP)给审查组。就近些年局方的审查来看,制定合格审定计划是不可避免的趋势。3、1、4审查组审查合格审定计划。审查组审查建议的合格审定计划,并将审定基础报CAAC-AAD批准。经与申请人协调后,审查组确定最终的合格审定计划并通知申请人。在实际项目审查时应注意,在召开首次适航审查会议时,如存在委托关系,申请方、委托方均应出席。3、1、5申请人提交资料。申请人将所有资料提交给审查组。审查组的项目工程师将按专业分工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和批准。如果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对资料进行了更改和修正,申请人应及时将新版资料提交给审查组。提交资料时应注意:1)提交的资料应包括所有必须的零件试验、部件试验或分组件试验制定的试验计划,还应包括最后改装或安装的计划,例如试飞计划等。2)适航部门只同在AAC-014申请表格上确定的申请人协调工作。由申请人按适航部门的要求负责与其供应商和子合同商协调。3、1、6适航部门审查和批准资料。审查组审查提交的资料。当他们确定资料符合相关审定基础要求时,则用AAC-039表格(型号资料审查表)批准这些资料。
3、2部件和分组件的检查和试验
在改装或安装完成之前,可能有必要对零件、部件或分组件进行检查和试验,以证实其符合说明性资料,并符合相关审定基础要求。在实际项目审查时,适航部门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进行检查和目击,而为了不耽误申请人,适航部门授权其委任代表进行相关工作。在获得授权后,这些委任代表将可以批准或建议批准某些类型的符合CCAR的资料,并对特定项目实施制造符合性检查或目击验证试验。
3、3完整组件及其安装的检查和试验
当改装或安装已经完成,所有资料均已得到批准,并且已令人满意地完成了所有部件的检查和试验时,应对最终产品(包括完整组件及其安装)进行最终检查和试验。这些检查和试验应由审查组的工程人员反映到AAC-033表格(型号检查核准书即TIA)中,并且必须在颁发STC之前令人满意地予以完成。在实际项目审查时,飞行试验计划的制定和最终试验的报告也可能会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有所简化。
3、4颁发STC
当所有资料均已得到批准,并已令人满意地完成了各项检查后,审查组将以书面形式向CAAC-AAD报告审查结果和颁发STC的建议。CAAC-AAD将据此向申请人颁发STC。项目的所有资料将送到相应的适航部门归档,并且项目将被结束。具体步骤如下:3、4、1编写项目审查报告。在完成TIR前的所有步骤后,审查组即可编写项目审查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审定过程概述;2)更改产品的简介及其原始型号合格证的说明(含更改前后审定基础的说明);3)问题纪要汇编;4)型号资料审查表(其中至少应包括验证性/符合性资料、主图纸目录和飞行手册补充等);5)合格审定试飞和地面试验总结a)TIA;b)TIR的地面部分;c)TIR的试飞部分。6)符合性检查清单。随后,该报告在由有关适航部门领导签字的情况下将报至CAAC-AAD。审查组应将完整的审查项目资料送至其所属地区相应适航部门的档案库存档。3、4、2适航司准备STC。CAAC-AAD准备STC。CAAC-AAD领导在STC上签批。3、4、3STC送至申请人。将签批过的STC发至申请人处。3、4、4项目结束。当上述所有步骤均已成功完成时,即结束了该STC项目。
4、结束语
为适应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要求我们适航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规章和程序,并将之熟练地应用于适航取证工作中。本文结合改装实例,对STC的申请及审定程序进行了研究解读,并针对具体问题,如STC申请的依据、申请的提交、合格审定计划的制定、审定基础的确定、资料的提交、委任代表的使用等提出了一些注意事项,希望能为以后的STC项目取证工作提供参考,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航空器适航司、《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2002、
[2]航空器适航司、《获取FAA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指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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