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精选8篇)

时间:2023-08-03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1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2

【摘要】股权分置这一制度缺陷的消除将为中国股市的蓬勃发展带来生机。由于交易模式的改变和与国际接轨,后股权分置时资者的行为应更趋于理性。无论是原非流通股股东、机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上应更加重视上市公司的实际投资价值,而非投机价值和政策预期,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市场化发展和中国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全流通;投资理念;后股权分置时代

一、股权分置问题与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划分

股权分置问题的产生,主要根源在于早期中国资本市场对股份制认识的不统一,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定位的认识不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在当时主要强调管理地位而没有建立起国有资本运营的观念等。这一制度性缺陷的存在,扭曲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制约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长期存在着利益分割的局面,作为大股东的非流通股股东并不关心上市公司股价的高低,造成了中国资本市场一系列体制性问题的存在,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改正这一制度性缺陷,使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流通,取消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分别存在问题。

何谓“后股权分置时代”?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时间段来划分,2005年6月之前是股权分置时代,其中从2001年5月至2005年6月主要是股改前争论准备阶段,即用什么思路完成股改;从2005年6月17日至2008年6月16日是股改中时期,在这一时期,深圳和上海两市的上市公司都在股改的进程中,尚未有一家公司实现了全可流通;从2009年6月17日之后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就陆续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是全流通的时代,是同股同权的时代,是消除了股权分置问题的时代。股权分置这一制度缺陷的消除将为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场将按照价值投资策略来进行股票投资,促进投资理念的转变,并会加速股价分化,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向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二、后股权分置时代将促进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

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存在制度性的缺陷,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并不完全按照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运作,炒作各种概念以及投机行为普遍存在。投资者虽然也关注公司的内在价值和红利的现金分配,但主要追求的还是市场的价差收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以中短线为主。在这种行为的追逐下,市场很容易出现虚假的繁荣,风险积累较大,市场始终处在风雨飘摇之中。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估值功能将得以恢复,新的预期机制逐步形成,人们的投资理念将发生变化,中国资本市场资产价格体系会发生巨大的结构性分离。我国将告别资产价格无差异时代,由过去那种“以政策性预期为主导”、“投机价值为导向”的投资理念转向“以市场预期为主导”、“内在投资价值为导向”的投资理念。

(一)原非流通股股东投资理念的转变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将从股东之间的内部博弈向市场博弈转变,股东行为将趋于理性。在股权分置时代,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获取最先是从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开始的,股东之间利益博弈完成后才转向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博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形成了股东之间共同的利益平台,股东具有共同的利益趋向,所以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获取不再来自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来自于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他们会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培养,会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对股价波动的影响。

(二)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

股权分置时代,中小投资者注重投机,运用差价法获利。这是因为股权分置的时候市场缺少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要获得股本回报是很难的,只能进行投机,这是最优的选择,所以不能说中小投资者博差价是不理智的行为。但这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这种博差价的行为会大大减少,投资者会更多地关注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在新理念下中国资本市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价格体系将会发生巨大的结构性分离,我国将进入一个资产价格无差异的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将加速股价分化,促进资本运作。“全流通化定价”将凸现优质公司价值。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最大的变化就是中小投资者需要在全流通视野下认识个股价值。

(三)机构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

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改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规范投资者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政策。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这些机构投资者群体正在日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与西方成熟股市机构投资者达70%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持有市值的比率仍然很低。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相对于个人,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一般被认为较为理性和长期,较少受到心理因素和行为倾向的影响。但中国众多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低,基本上不存在长期投资获利的可能性,所以机构投资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通过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情,使股票价格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然后获利脱身。机构投资者这种操纵市场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机构投资者中因私募基金的存在,也具有极大的投机性。随着后股权分置时代的来临,上市公司的质量不断改善及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机构投资将逐步回归理性并且伴随着机构投资者增多,其稳定市场的作用将会显现出来。

三、后股权分置时资环境变化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全部流通。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以及伴随股权分置改革重新修订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法规等的一系列法制法规的配套出台实施,会极大地规范后股权分置时资者的投资行为。

(一)法律法规的健全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在后股权分置时代,全流通的市场环境将会使市场创新氛围和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和频繁,金融产品和业务将更加丰富,对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更高要求,国家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中国资本市场会呈现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特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规范交易者行为,所以投资者要严格遵循新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

(二)交易品种的增加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日益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做空机制不完善并处于明显的劣势。引入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以强化做空机制,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基本条件。我国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先后引入了TEF50、认购权证、认沽权证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丰富了交易品种。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陆续推出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这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国内外的经济发展速度变化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由于国际原油期货价格涨跌幅度较大以及源自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出现经济衰退的问题;目前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很大,为应对危机,我国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的经济计划。这些问题对我国A股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A股市场上证指数从2008年年初的6000多点下降到2009年5月4日的2500点左右,投资者的股票市值大幅缩水,对于没有及时清仓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证券市场时要特别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规避风险。(四)人民币升值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投资者也会面临人民币升值的问题。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从中短期角度来看,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会导致股指暂时走高,这一点已经得到证实,即上证指数2006年-2007年从2000多点上升到6000多点;从长期角度来看,由于人民币升值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一种总体的负面影响,并最终作用于证券市场,因而会使股指大幅下落,上证指数从2008年初的6000多点下降到2009年5月4日的2500点左右。这种情况在日本证券市场上也曾经出现过。后股权分置时资者面对人民币升值的A股市场,应理性选择自己的投资方案,把握好时间和节奏,顺应股市的总体发展趋势,调整好自己的持仓比例以规避风险。

四、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国股市与国际接轨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日益走向成熟,其外向性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加入WTO有关金融服务协议的承诺无疑也加快了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的几年来,外资累计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外汇额度已超过百亿美元;QFII在A股市场上的大扩容,也是我国股改顺利进行带来的良好预期所致。QFII的大规模进入对A股股票市场投资者有一定影响。

(一)影响投资者理念趋于理性化、改变赢利模式

QFII制度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进入全方位开放时代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不仅可以带来一些增量资金,更重要的是会使市场投资理念转变。而投资理念的转变直接导致了股价的结构性调整,并由此催生新赢利模式。以前的投资理念是以挖掘投机价值为主,其特征表现为挖掘所谓的上市公司成长性及壳资源的重组价值,但由于业绩无法同步跟上,使操作理念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动摇。同时,由于盛行资金推动方式也致使市场的流动性趋弱,特别是在股市处于低迷时期。QFII作为有着相对成熟的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会更多地关注和控制风险,因而会特别关注大盘蓝筹股,以实现长期投资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毫无疑问,QFII注重基本面的投资方法将在市场上带来较强的示范效应。可以预见,过去封闭市场中集中资金重仓操纵中小盘股票价格来牟利的赢利模式正在淡出,机构投资者将趋同合理分散、长期投资、注重流动性的组合投资方式,这一新赢利模式将逐渐兴起。

(二)创造了新的竞争环境,改变投资者行为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QFII将改变现有的市场竞争格局,可以有效地激活证券市场,提升证券市场的吸引力。只要政策调控得当,完全有可能形成证券市场发展、国内外机构投资者不断成长、投资者满意的“多赢”局面。由于QFII的进入,市场的竞争必然加剧,这将有利于培育国内证券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在竞争中生存的能力。逐步对外开放的证券市场对国内证券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是一个最好的训练场。此外,通过QFII制度向国外投资者逐步敞开中国证券市场的大门,建立规模更大、流通性更好的市场,不仅有助于新股的发行,而且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权可以出售给QFII。这样,在一个市场容量不断增大的市场中,国有股流通所造成的冲击将会相对减小。重要的是,QFII制度的引入会促使A股和B股的并轨,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步伐。

(三)对市场不利的影响

QFII的资金进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有额度和资质的限制,还不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威胁。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深入和国际化进程的发展,QFII的资金额度会逐步放开,且国际热钱会以正规和非正规的渠道流入我国,借人民币升值的机会,冲击我国资本市场,导致外汇管制失衡,从而给股市带来风险。同时由于QFII参与我国证券市场的炒作,使A股与美国股市的连动效应增强,投资者对A股的分析不仅局限于境内的因素,还要分析国际金融形势,操作难度增加。另外,我国政府稳定市场的消息要不断提前,政策面过于透支,使国家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后股权分置时代制度的不断完善,投资者行为中那些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散布谣言、哄抬或打压股价等行为将得到扼制。上市公司的质地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重视,那些抗风险能力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大公司,在行业发展中的领头羊等优质公司会逐步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在未来全流通的市场上,稳定丰厚的分红派息政策将是蓝筹股的标志,“一分钱一分货”的两极分化将是市场的主流趋势。快速便利的融资和再融资将是市场效率和兴旺的象征。当国民经济的航空母舰和骨干企业普遍和整体进入股市,证券市场同时又是储蓄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社会主流资金分享经济成长的首要途径时,中国股市才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总之,大小股东在股价上的利益一致性以及收购兼并必须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将会产生许多用股权分置的狭隘眼光所不能理解的现象和新的机遇,证券市场才会真正展现出它生机盎然和波澜壮阔的魅力。总的来说,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后股改时代,各方面的工作任务艰巨,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李胜利、机构投资者行为与证券市场波动[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06):1、

[2]苏同华、行为金融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06):1、

[3]岳上植,汤洪亮、论会计诚信治理体系建设[J]、会计研究,2006(6):28-34、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3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 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 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 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 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 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 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 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 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 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 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 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 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00, 贷记:现金 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 贷记:投资收益 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4

不过,虽然同为有价证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也是极为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筹资的性质不同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公司);股票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证书,反映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投资者是债权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列入发行者的负债;而股票是一种所有权证书,反映股票持有人与其所投资的企业之间所有权关系,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所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的资本(资产)。

由于筹资性质不同,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不同。债券投资者不能参与发行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能到期要求发行者还本付息;股票持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利润分配,但不能从公司资本中收回本金,不能退股。

(二)存续时限不同

债券作为一种投资是有时间性的,从债券的要素看,它是事先确定期限的有价证券,到一定期限后就要偿还。股票是没有期限的有价证券,企业无需偿还,投资者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企业惟一可能偿还股票投资者本金的情况是,如果企业发生破产,并且债务已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资产清算的结果投资者可能得到一部分补偿。相反的,只要发行股票的公司不破产清算,那么股票就永远不会到期偿还。

(三)收益来源不同

前面已经讲过,债券投资者从发行者手中得到的收益是利息收入,债券利息固定,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计入公司运作中的财务成本。在进行债券买卖时,投资者还可能得到资本收益。对于大多数债券来说,由于在它们发行时就会定下在什么时间以多高的利率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这些债券的同时,往往就能够准确地知道,如果自己持有债券到期的话,未来受到现金的时间和数量。相反,卖出这些债券的投资者也会清楚地了解,由于卖出债券而放弃的未来现金收入。由于这一原因,债券投资一直深受固定收入者的喜爱,如领退休金者、公务员等等。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5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证券市场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主要投资场所,也被投资者视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然而,在证券市场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竟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不到应有的保护,投资得不到合理回报,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

1、市场“扩容”过快,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相对国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扩容”节奏明显过快。美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整整用了100年时间,平均每年8 只;香港股市扩容到800 只股票,也用了33年,平均每年24只。而中国股市扩容到800只股票和1200只股票,分别只用了8年和10年,平均每年100只。这种过度的融资规模,必然增加投资风险,危害投资者利益,例如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资1600亿元,更是成为A股大跌的导火索。盲目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无疑竭泽而渔,供求严重失衡,引起市场激烈震荡,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中小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只能通过公开媒体和上市公司报表了解公司,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有许多靠包装上市,以“圈钱”为目的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或信息模糊不清,投资者难以判断。现今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导致公众对正常渠道信息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助长了市场投机性,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3、中小投资者表决权难以实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容易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合法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投票决策机构变为大股东的利益工具,中小投资者无力与其抗衡,没有话语权。

4、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分红获得经济增长收益。据和讯网的上市公司历年分红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沪深股市有496家上市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以上不分红,连续9年不分红的公司有107家;连续10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有85 家。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迫使投资者只能通过反复交易来获取差价,一部分不分红的公司助长了整个市场的“投机氛围”,从而使得股票市场投机盛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5、中小投资者维权难以实现。我国目前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机制,缺乏相应的民事证券机制,更无赔偿标准和执行标准,对证券违规只是以行政手段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1、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工具。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民法》等法律及一些法规虽规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并要求索赔,但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大。如损失范围的划定、赔偿金额的计算、举证责任等,法律上都没有划定。例如《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第127 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然而现有法律仅原则确立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缺乏对中小投资者这些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所以股权平等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要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制度应在这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

2、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投资者知情权。(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使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判断,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2)建立信息问询机制。通过建立信息问询让公司经营状况透明,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虚假信息的效用。(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机制。目前低力度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的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力。因此,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是增加处罚有效性、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3、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督体系。证券监督体系是对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独立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维护市场规则,既独立于行政体系,又独立于监管对象,使其能达到较高的监管标准和监管透明度。其次,建立激励措施,汇集外部市场多方力量,共同监督,减少侵害现象的发生。再次,加强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督,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和及时反馈。

4、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治制度。建立证券诉讼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权,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我国法律条文中对投资者诉讼权规定很不完善,具体规定较少,使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面临着法律上的无助。因此,在我国建立投资者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诉权的法律体系,在投资者受到侵害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其受损利益得到补救。

5、建立中小投资者保险法律制度。建立金融体系内部投资保险机构,是降低中小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手段,例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证券公司向保险机构投保,当公司出现危机或倒闭破产时,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弥补一定损失。

总之,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各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季霖、证券市场应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J]、理论界,2007,3、

[2]徐芳、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1,9、

[3]李勇、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1、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6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7

关键词:和谐社会投资者利益保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也需要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要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公众投资者的热情,使证券市场充满活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坚实的群众基础。构建和谐的证券市场,关键在于机制,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意见》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从分类表决机制的实施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政府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上正在通过政策层面加以落实和完善,为构建和谐的证券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一、分类表决机制――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一个制度跨越

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证监会于2004年12月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实施分类表决机制,以此来落实“国九条”对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护的精神,同时也作为一种过渡性政策措施对股权分置改革起助推作用。

(一)分类表决机制赋予流通股股东话语权

分类表决机制的核心就是承认股东可以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表决权,目的是杜绝大股东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得非法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我国股市股权割裂、一股独大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社会公众股股东难以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基本丧失了“用手说话”的权利,也不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流通股东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证券市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股权分置问题妥善解决之前,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在制度上形成突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投资资本市场的环境。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通知》要求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改革方案必须通过分类表决的方式得到流通股股东的认可。

(二)分类表决机制在相当程度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分类表决机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妥善解决前所采取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一项必要措施,该制度有助于恢复股权平等原则的真意,提升在经济实力、持股比例、表决权和信息占有等方面处于弱势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地位,从制度上有效预防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的“资本多数决”滥用现象。分类表决机制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开端。出台分类表决机制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建设的重视,对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的重视,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分类表决机制的目的是赋予流通股股东话语权,让他们参与到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来。分类表决机制让公众投资者真正有了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有助于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层的有效制约,也将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分类表决机制限制了非流通股东在重大问题上的最终话语权,为流通股东提供了说话的平台,让社会公众股东在事关上市公司重大发展大计上拥有前所未有的话语权,从而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也为现阶段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分类表决机制也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享有的控制权,而是在非流通东作出决定之前,要让中小流通股东能代表自身利益充分发表意见,建立起两类股东的对话机制。从这个角度讲,分类表决机制的实施,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推动和促进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上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伞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其规范发展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大局。十几年来,证券公司对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积累了一些问题。为了彻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其的目的是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若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保护基金主要是针对券商等团体征收,并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不会增加投资者的负担。从基金的资金来源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券商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缴纳基金的比例,这无疑能够促使券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作水平和增强抗风险能够,从而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能力。如果说分类表决机制赋予了社会公众股东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上“用手说话”的权利的话,那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则为广大投资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使《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也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第二,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第三,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作为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配套措施之一,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仅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是在总结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积极探索,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构建和谐的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任重道远

分类表决机制是目前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一种比较理想方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上的重要创新。但这一制度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作用还是存在一度的限度,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在分类表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实施分类表决机制过程中,如何完善其运行机制,确保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为投资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应该看到,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只承担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即使那有限的赔偿也仅是对于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而言,上市公司违规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亏损不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补偿范围,这是投资者尤其要特别注意的。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必须建立一套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安全保护体系。第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第二,通过建立更加安全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使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基础得以夯实。第三,通过完善交易制度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断改进和完善证券市场交易制度,最大限度防止发生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加强和改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退市机制,果断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完善证券公司退出过程中的证券投资者资产保护政策,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实现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制度化、规范化。只有这样,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证券市场和谐的利益关系才能得以建立。

参考文献:

[1]方岩、分类表决制度问世的台前幕后[N]、证券时报,2004-12-09(4)、

[2]吴晓求、消除长期损害流通股东利益的制度根源[N]、上海证券报,2005-05-11(1)、

[3]尚福林、在改革中实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N]、上海证券报,2005-09-16(1)、

[4]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Z]、2004-12-07、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篇8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保证国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因此,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扩大,普通百姓参与证券投资的比率也越来越大,证券市场的起伏与百姓的生活日益相关,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逐渐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最新的“法与金融学”以及“法与财务学”研究成果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差的国家,金融市场就越不发达,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差;[1]上市公司数量、公司市场价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资权益成本越大,难度越高。[2]

一、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东权力。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低,因此类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等对公司决策影响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讨论。公司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比较高。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赠送公司股票的方式发放公司红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购买股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就面临着投资风险。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当证券市场上出现违规者时,法律进行事后的矫正补救。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为严重,我国股市信息供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等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的大股东与散户之间,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监管者之间。投资者常常因为虚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选择,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投资者因为未无从得知公司真实状况而对投资犹豫不决,进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市场监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状况,这对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对股市走向预测造成了困难。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却基本上丧失了这一作用,20年来,中国股市基本上是背离了中国实体经济,起落完全不受实体经济的约束。中国市场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这些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佐证。当然,资本市场是不可能避免投机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个如此巨大的资本市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大起大落,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资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红收回资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涨转手获利。这也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三)相关证券法律可诉性不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在三大法律责任中,应以民事责任为优先。但是我国法律却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强调政府整治证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轻民事责任追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配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有了第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尚处在构建法律保护制度框架的开始阶段,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

(四)行政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

[1][2]

以及大股东利用发放其优势地位使用各种手段欺诈中小投资者。例如,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股东连续多年、少分红或者是没有现金流出的股息股利;中介机构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或财务造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等等。就笔者个人看来以上事件频发与惩罚制度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市场变化多段,会计、审计准则滞后,立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

三、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较小;行政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屡罚不改;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作假帐事件层出不穷等等。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要求: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证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在网上披露信息,将其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帐的难度;第三,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及其恶劣的欺诈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

目前看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最大的原因不在于立法不完善,而在于司法维权举步维艰。年我国才解决了证券欺诈案件的立案问题,由此可见一般。在实践中,投资者调查难、取证难、听证难……司法求偿可谓“难于上青天”。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增加证券监管部门的立法权。证券监管部门也可以支持中小投资者的司法诉讼活动,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免费律师。

(三)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设有独立的机构以保障投资者利益。美国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设立了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其会员由全体券商组成,每年上交年费。公司负责清理券商的财产、债权债务,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诉,由此使所有因券商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从该公司受偿。加拿大则组建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因证券经营机构破产而承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补偿。我国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清算的案件不多,影响最大的是南方证券。年由于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在原南方证券重组形成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为此至少输入了亿元,代价十分巨大的。从长远来看,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未雨绸缪,降低成本,减少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可以建立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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