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行动计划(精选8篇)
时间:2023-08-18
时间:2023-08-18
问:《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有四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前期研究充分、基础工作扎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在42个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前期调研、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五个阶段,历时两年多,编制完成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批准实施。二是既体现战略性又突出可操作性。《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既着眼长远,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长期战略,又立足当前,结合各产业、行业、社会的发展实际,提出了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完善政策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技术和服务支撑、建立统计评价制度、强化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具体的、短期可见实效的支撑措施。既针对循环经济共性问题明确了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等,又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清晰易懂的思路、模式和技术路线、实现途径。三是既提出了中长期目标又明确了近期具体指标。《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以建设循环型社会为目的,提出了循环型生产方式广泛推行,绿色消费模式普及推广,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资源产出率大幅度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的中长期目标。同时,为促进循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提出了到“十二五”末资源产出率提高1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等18项主要目标。另外,以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为目的,提出了近80个量化的循环经济具体指标,内容涉及第一、二、三产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循环利用等各方面。四是着力创新、与时俱进。《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在思路、内容、体例、机制上有很多创新点。比如,针对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再生资源水平低的“只循环不经济”以及个别“二次污染”、再生产品质量安全、“地沟油”回餐桌等问题,提出了“高效利用,安全循环”的基本原则;针对十“培育生态文化”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要求,提出鼓励开展循环文化创意活动,实施大循环战略,推进行业间、产业间、生产与生活系统、国内外资源循环利用的循环链接等措施;针对社会中存在的铺张浪费行为,《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响应中央有关精神,明确提出了要推行绿色消费,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推动餐饮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公务宴请、家庭等各方面节约粮食。此外,《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在形式上图文并茂,编制了一些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图,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新概念、新方法、新技术,体现了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
问:《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是如何体现党的十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
答:党的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实际上就是对如何推进循环发展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是实现循环发展的具体行动,从而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
十提出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并提出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新要求。《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等任务贯穿始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明确了提高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等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具体目标,较为完整地提出了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对各行业、各领域和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十还明确指出要“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把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作为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的主战场,提出战略任务、明确具体目标、总结基本模式、给出技术路线和实现方式等,力求把一些传统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转变成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行绿色消费、实施大循环战略为重点,树立新的资源观、消费观,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这些都是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而做出的战略部署和工作安排。
问: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在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方面,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推动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废物循环利用;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方面,加快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废物处理资源化,形成农林牧渔多业共生的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在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方面,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服务业在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完善再生资源和垃圾分类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发展再制造,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绿色交通行动,推行绿色消费,实施大循环战略,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
问:当前社会上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从哪些方面强化了有关措施?
答:《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以“减量化优先”为基本原则,把推广绿色消费模式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围绕遏制当前社会上存在奢侈消费、过度消费乃至浪费,提出了一些明确的、根本性的措施。首先,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循环的消费理念,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摒弃讲排场、摆阔气、奢侈浪费的陋习,提高全社会节能、节水、节粮意识。其次在消费环节,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节能省地型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抵制过度包装,鼓励网上购物、视频会议、无纸化办公,不消费珍稀野生动植物,提倡绿色出行,倡导生态旅游,杜绝随意丢弃垃圾。在餐饮住宿行业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快餐盒以及客房一次性牙刷、剃须刀等用品,特别是餐饮企业要引导顾客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坚决反对食品浪费行为,在零售批发业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等,向消费者推介绿色产品,扩大绿色产品消费,带动绿色产品生产。另外,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机关要在节能、节水、节纸、节粮等方面率先垂范,建设节约型政府,积极培育租赁业、旧货业发展,促进产品再利用。
问: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包括哪些内容?
答:《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提出的“十百千”示范行动,是指实施循环经济十大示范工程、创建百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和培育千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
“十”是十大示范工程。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工程、“城市矿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再制造产业化示范试点工程、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示范试点工程、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型服务业示范工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工程。
“百”是创建百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选择100个左右城市(县),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示范城市(县)要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消费模式,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资源产出率提高超出全国平均水平,探索实现转型发展的路子。
“千”是培育千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选择1000家骨干企业或园区,树立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企业或园区的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单位产值能耗、物耗、水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
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以企业自主投资为主,各级政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能力建设、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示范及推广应用。引导金融和投资机构投向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鼓励企业通过自有资本、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实施循环经济重大工程。
问:《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提出的保障措施有哪些,如何确保有效实施?
关键词:生态小区;规划设计;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绿色生态小区的内涵及特点
内涵: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是既适应生态环境,又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筑空间,具有节水、节能、改善生态环境、低污染、无毒、无害、延长建筑物寿命等优点,充分体现人格化的设计理念。绿色生态住宅体现了高效、节能、环保、健康舒适、生态平衡的居住环境,且具备良好的室内气候条件和较强的生物气候调节能力,从而达到人、建筑物和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特点:①提高绿化率。这种环境绿化并非简单的栽种草木,而是结合生态学、建筑学、美学、生物工程学、城市环境规划、水资源等学科,妥善地处理好生态平衡并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②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重视采用绿色建筑材料。我国在建筑施工中,多数采用粘土实心砖,既减少土地资源又影响生态环境。③节约水资源。这是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构建中非常重要的内容。④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并将生态设计引入住宅小区设计中。⑤对垃圾实行分类处理,这项工作虽不是住宅建设的内容,但它属于绿色环保、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2 生态小区规划目标
生态规划应该从社会和自然两个方面创造适宜人类活动的环境,提高物质文化水平并激发人的生产力与创造力。因此,小区规划应运用生态策略保证小区的整体性、协调性,以循环、可再生为原则,运用生态设计方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
3 生态小区规划方法
生态小区是人类的理想住区,它的实现有个发展建设过程,是从现实城市的不断更新和改造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是在继承旧有城市一切文明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发展与演化的结果。传统的规划方法、规划观念已不再适应当前城市的发展,建立引导小区“生态化”和适应生态小区建设的全新的规划设计方法体系,是走向生态城市的基础,是建设高效、和谐、持续发展的生态小区的客观要求。运用生态规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为支撑,着眼于生态导向的整体规划设计,对传统意义上的小区进行规划设计,使小区成为真正的生态小区,以小区生态文明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4 生态小区规划内容
包括小区自然生态规划、经济生态规划和社会生态规划。
4、1 自然生态规划
绿化指标:生态小区建设水平最重要的指标之一。绿地率(包括景区和水面) 须达5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应在28平方米以上。
节水指标:主要以开辟另类水资源(开源)与省水器具的使用(节流)作为节水的主要评价指标。根据小区用水和节水的实际情况,开展中水回用、雨水利用、河道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等,是积极开辟水源建设节水型小区的突出表现。另外,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反映了居民使用节水型马桶等器具的普及程度,表示居民主动节水的行动。
节能指标:重视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改革传统外墙和屋面,发展节能型墙体和屋面;大力推广节能型门窗及热反射保温隔热材料,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优先采用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及采光照明系统。
4、2 经济生态规划
总体目标是以资源的低消耗、环境的轻污染来取得经济的高速增长,并养成文明科学的消费方式。应用绿色消费科技和绿色生产科技,逐步改变能源结构,加速再生能源的替代,应用水能、风能、生物能、太阳能等绿色能源;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减少能源消耗;在小区内实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
4、3 社会生态规划
为增强小区的归属感而建立标志性建筑、具有中心性的广场和对居民有魅力的开敞空间;建立配套齐全、布局合理的生态基础设施,创造便利于各个年龄层次人群的生活环境;小区提供多样性、个性化住宅,以保证各种经济收入的人与各种年龄层次人们的需求;小区有商业活动、市民服务、文化活动、娱乐活动等集中的中心地区。
5 某生态小区规划设计实例分析
某住宅小区占地面积为6万多m2,以多层和小高层框架结构的住宅为主,总建筑面积近10万m2,小区定位为现代生态型高档住宅区。
5、1 规划组织形式
整个小区规划遵循了中国传统的南北朝向的建筑布局结构,针对地段的特殊位置,采用其特有的系统设计的概念进行空间组合,以景观主轴为人流交通中枢,并通过主轴进入每个组团形成一个崭新的空间序列:住户—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公共绿地;建筑南北向以小高层、多层为主,加上东西向的围合,高低错落,这一规划打破了传统的或现有的居住小区规划的模式,同时住宅建筑的布局也打破了以往的小间距、狭长、闭塞的空间感觉。整个小区构成了别具特色的、向心围合的、开敞多用途的绿色大宅院,大大改善了生态环境条件,增加了户外活动的内容,丰富了邻里之间的社会交往。
5、2 规划系统分析与设计
5、2、1 规划结构功能定位
利用小区交通路网和绿化带将小区分为用地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商业区和绿化休闲区。分区明确,联系便捷,形成以绿化休闲区为核心的家园模式。同时,园区内的空间设计包括从公共到私密形成多层次性的、完整的空间序列。并且在园区内设置了相应的景观空间节点,从而使其产生一种明确的归属感和场所的可识别性。注重处理好各个交接处的呼应与延伸,从而较好地完成了引导作用。空间集合与节点的相依相成,使规划结构完整、严密。
5、2、2 交通组织
小区规划强调交通组织的多元性和平等性。采用环路网状将小区的多个清晰的结构加以分区并成网状向各个目的地延伸。尽可能减少设计小区内机动车流与人流活动的交叉和并行长度,利用环境暗示的方法多重限速。特别注意消除车流对社区绿化系统的穿越,以保证整个步行系统的维护。另外,为方便残疾人,在园区内还设了残疾人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5、2、3 景观空间
整个小区由两岸的景观所带动,并着力于对景观视线的组织安排、分析和组合视景,小区的主入口景观轴线与沿江景观轴线交会于中心活动广场。景观与人及为人所用区域和空间的联系,确保功能和景观的相互和谐,是我们努力探索的重点。同时开阔的景观空间设计,使小区内部空间视觉走廊畅通,并对视线产生持续的向心性吸引力。
5、2、4 绿化系统规划
注重点、线、面的结合,在城市干道周边及小区主干道上,多以常绿树种为主种植,形成结构线型绿化,削弱城市噪音干扰,保持小区内及私密空间的安静,减少扬尘污染,同时又可美化环境。结合休闲绿化林荫路及建筑周边绿化等构筑小区内绿化网,广场绿化及过渡空间呈点状分布,常绿植物及落叶植物相交,并配置灌木及花草。自然生态环境再造区可调节小区的小气候,形成富有特色的小区园林环境。此外,贯穿景观轴线的水体既是景观环境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绿化工程的重点。
5、2、5 水系的引用
人工水体导向设计是本方案的重点特征之一。把河水引入小区内,贯穿整个景观主轴线,并运用曲线有节奏地引伸至湖面。不同的水体形态连接了景观的点和面,使水、绿、路、文化紧密结合起来,达到人与自然共生的和谐局面。
该小区在水环境的规划与设计中,对小区建设所涉及的水环境体系——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系统、景观水体系统、绿化用水系统等,进行了周密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小区景观水体布局合理,水景与公共绿地融合为一体,环境优美,与自然和谐,水面高程分级合理,充分利用多种池内自然净化措施,较好地利用了雨水作为景观水体的重要补充用水。该小区雨水利用以渗透为主,通过合理规划雨水径流途径、设置多种渗透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水,为小区内大面积绿化和景观水体提供了大量的生态用水。
5、2、6 照明系统
小区内的照明系统由高位照明、低位照明、景观照明三个部分组成。交通干道上的照明应符合车行和人行的不同的要求。车行干道用高位照明,人行干道用低位照明,景观园区用园林照明,以两条景观轴线上的景观为重点,强调了景观的趣味性和怡人性。并按道路级别及功能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亮度,通过这三个层次的灯光组织,展现整个小区层次丰富的空间氛围和突出小区夜晚的景观。
5、2、7 环境装置系统
环境的装置系统不仅要求在其使用功能上强调合理性,同时在造型上亦追求个性化及趣味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配合广场休闲绿地适当安排中小型雕塑,提高小区的文化品位,增强小区内的艺术氛围。
6 结语
综上所述,小区规划设计中充分应用生态策略是现代建筑技术与生态学理念的结合。在小区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应注意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整体生态设计等原则,通过高质量的绿化园林、环保的建筑材料以及合理的资源优化利用等手段,建立住宅小区良性的生态循环系统,保证居民居住的自然性和舒适性,从而体现住宅小区的生态理念。
参考文献:
[1] 杨欣元、略论城市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中的生态环境问题[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全市供排水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排水许可和供排水执法监督,排水、供水、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改造、自备水源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涉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的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五)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地下水(矿泉水)开发许可及管理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七)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方面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水务工作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市水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移民安置工作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拟定全市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资源调度,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止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负责城市的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道路排涝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维护、改造、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事件;协调并仲裁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城市规划区供排水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定水产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业船泊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负责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拟定水务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务统计工作;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事务。
(十四)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行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五)承担移民安置的有关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实施工作,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负责三峡及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外迁(外地迁入本市)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拟订全市移民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资金、基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稽查审计、绩效考评、统计监测等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人事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承办目标管理、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接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工作、报告的起草拟定和审查;组织编写全市水务行业大事记;负责机关规范化服务型政务建设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科技信息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行业,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资格,水务系统内技术等级考核和社会保险工作,办理局党务、组织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务行业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培训及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工作;承办局机关、事业单位调进调出人员政审、选派、报批等工作。
2、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全市务务行业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财务、合计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贯彻财务税收、价格、信贷、审计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水务行业资金进行高度与衔接;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并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财务、审计、物价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价格收费体系建设,依法征收各种规费,管好用好各种专项经费和基金,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搞好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承办局机关职工的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3、水政水资源科(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取水许可、排水许可;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资源供需平衡和环境用水;负责拟定全市计划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保护;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点项目的综合专业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年度水资源公报;负责水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有关政策和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负责节水器具的推广、运用和管理;负责城镇采水和管网节约用水工作;对不执行节约用水标准、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4、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审批、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拟定全市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查处重大水土保持案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负责水土保持的统计报表工作;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负责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5、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水务行业综合开发战略;组织编制水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市水务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水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水域、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水或、流或、开发工作;负责拟定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工程建设,负责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水务工程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水电管理;负责全市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农田水利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定全市农田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协调财政、水务、农业、农机、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制定对乡镇和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考核办法;检查、督促全市农田水利建设;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等工作。
6、供排水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测算的组织管理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负责城乡饮水安全和管网供水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管网的改、扩、建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水、排水等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供、排水企业、自备井的管理和指导。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总工程师1名(按副科级配备);中层干部职数7名。
纪检组长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水温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在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及时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履行日常巡查和监察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市水务局,发现需加强管理的,应函告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关键词:计划用水;问题 ;原则;指标;讨论
中图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3、067
《水法》中明确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计收取水资源。”《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也明确规定:“取水人应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用水计划取用水。”这就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计划用水存在的问题
白城市在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成效显著。但是,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对于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意义认识不足,总认为用水也搞计划没有必要;申报用水计划时,有些单位宽打宽用,用水量尚不能够落实;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是与用水定额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由于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没有量水设备与测试手段,难以分析确切的用水定额。同时,有些企业由于生产工艺和冷却的需要,冬季用水与夏季用水相差较大,其用水定额不一;绝大部分企事业,在填报年度用水计划时,就按照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量,分摊到各月中,应付了事,说明不了用水的高峰期。因此,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是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势在必行。这是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满足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水的增长的需要,是缓解该市水资源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2用水计划制定原则
水资源作为人类生存的环境条件,它是个社会问题;作为促进经济增长,它又是个自然资源的利用问题。因此制定用水计划,即把用水纳入计划管理之中,不单纯是个水资源利用问题。在满足人类生活用水需要、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问题,还必须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创造一个人类生存的良好水环境。制定用水计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供定需,在用水次序上,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采用先进节水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用水定额;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应以产品产量为依据;用水计划指标应依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为前提;用水计划管理应与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从计划上把用水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机的结合起来;水是动态资源,根据水资源变化的实际情况,随时修订其用水计划。
3计划用水指标
计划用水指标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计划目标数值定量的具体化,要有可靠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数据。计划用水指标有总指标和分指标,还可以分解到基层用水部门,以利于检查和考核。工业企业计划用水指标主要有:用水量(指取新水量),包括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包括机修、锅炉、运输、厂内基建等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包括科室、绿化、食堂、厂内浴室、厕所等用水)。用水定额,包括单位产品新水量,单位产值新水量,内部职工生活日新水量。重复利用率,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数值。冷却水循环率。排水率。这几项指标中,可将用水量,即取新水量作为用水计划指标,当然,还要参考用水定额是否先进和重复利用率的高低。从当前情况分析,此项指标可以基本上反映出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水水平和用水管理水平,可以满足对水资源实行宏观调控和水资源再分配的基本要求。对于那些不能定量或者不能确切定量的指标,则应纳入宏观调控管理。例如农业灌溉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城市中的公共事业用水等,必须在宏观调控计划中,根据水资源量的多少,予以充分的考虑。
4制定计划用水应注意哪些问题
4、1水资源是动态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时空分布不均
这是水资源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独具特点。供水的不均匀性,给我们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带来很大困难。自然因素的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当前的供水工程条件和技术水平,还很难做到水资源的多年调节运用。因此,必须根据水资源变化的实际情况随时对用水计划做出合理的调整。
4、2水资源以地表水、地下水等不同形式存在,而用水既有地下水,也有地表水
从水资源统一调度运用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增加水资源的利用率,应该是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地表水,不用或者少用地下水。如何在年度用水计划中体现出充分利用地表水这不仅是水资源统一调度运用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政策问题。同时,还有污水资源化问题,对于那些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处理后的污水,以减少优质水的总消耗量。要研究具体的政策,利于地表水和经处理后的污水的充分利用体现在用水计划之中。
4、3水应与生产发展计划相协调、相适应,以保证生产发展对水的需求
用水计划不同于生产计划。生产计划可以把一切潜力都计划进去,然而用水计划则不然。制定用水计划必须留有充分的余地,绝不能把全部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安排殆尽。临时性用水和季节性的生产用水,在制定用水计划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今后需要认真研究留有充分余地,以利于用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4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与管理、经济相协调
2005年以来,我矿计划生育工作在平川区和靖煤公司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矿区为目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女职工计划生育率、节育率、一胎领证率、晚婚晚育率均达到了100%。现将2005年我矿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矿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一)职工计划生育状况
1、我矿现有职工1715人,女职工共有470人,其中(1)未婚23人;(2)结婚未育24人;(3)一孩390人,全部领取了独生子女证,领证率为100%;(4)二孩34人,从96年后未出现过多孩。
2、本年度婚育情况。(1)本年度内新婚(女)7人,结婚年龄均在23周岁以上,晚婚率达100%;(2)本年度内新生婴儿15人,其中男婴8人,女婴7人,其中2孩,男1人,女1人,均为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3、节育情况:女职工应采取措施的393人,全部采取了节育措施,其中带环347例,结扎32例,药具14例,(本年度放环一孩17例,二孩结扎3例)。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状况
我矿现有流动人口159人,育龄妇女77人,其中,(1)一孩19人;(2)二孩及多孩58人。
在应采取节育措施的75人中,带环14人、结扎50人、用药2人。(本年度内流动人口新生婴儿3人、男婴1人、女婴2人,本年度放环2人、结扎4人、人流1人,)节育率达到100%以上。
二、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巩固低生育水平
根据省、市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平川区、街道办、煤业公司计生委年初的安排,我矿对2005年计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年计划生育率、节育率、一胎领证率和晚婚率达到100%的目标进行。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不断确化计划生育责任制,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矿主管领导和各基层单位签订了《2005年计划生育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将提高人口素质,优质服务和健章立制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和宣传教育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坚持“四、二、一”孕情检查制度,以检查环、孕为重点,全年共有470人参加了4次环、孕情检查;坚持避孕优质服务和妇科普查防治服务相结合,广泛推行避孕节育和知情选择,不断加强妇科病检查,提高妇女的预防意识;2005年8月底至9月初矿组织在册男女职工进行全面体检并受到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计划生育表、卡册,计生专干做到了挨家串户宣传、登记、摸底,做到了卡册、帐、表、记录齐全规范,信息网络和报表卡册健全,各种图表上墙,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了统计和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力度,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群众举报的信件,认真调查、及时查处,针对流动人口流动性大等问题,积极采取“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流动人口与单位职工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做到人口有流动生育无漏洞。
(三)认真接待职工和流动人口来访,及时给予政策答复
1、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为进一步改变职工生育观念和提高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年广播宣传计划生育工作7次,办计划生育宣传专栏4期,张贴计划生育宣传标语一次40张,给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发放《四合一家庭生殖保健》100套,同时2005年矿计生办还征订《中国人口报》、《中国妇女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报刊杂志,分发给各基层单位。通过这些宣传形式,加大了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提高了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思想认识。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2、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待政策,关心疾苦、为职工排忧解难。计生办及时了解女职工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实行节育措施后的身体状况,利用环孕检查一并对女职工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了妇科病检查,对实行结扎手术的人员进行看望慰问,矿党政领导非常重视计划生育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在休假上给予女职工很大支持。
总结一年来我矿的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持证率还较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宣传工作还需加强,今年将在这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计生工作再上台阶。
二00六年计划生育工作简要安排
二00六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全矿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立足实际,狠抓落实。要抓政策学习、抓工作安排、抓督促检查,健全计划生育制度,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对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要认真落实,从严考核,坚决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各基层单位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车间、班组目标考核范围,层层分解,形成“全矿上下齐心协力,协调配合,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计生工作格局,扎扎实实做好二00六年计划生育工作。
(二)继续坚持和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不断巩固和扩大“三为主”管理成果。实现“三为主”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目标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要做到:一要计划生育网络健全,层层签订责任书;二要认真验办结婚证、婚育证,做到持证生育,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三要做到一孩节育落实率、及时率、二孩结扎落实率、及时率均符合规定,把好登记关、持证关、验证关。四要做到牌板、帐、卡、册报表和实际“五对口”,真实、齐全统一、规范。五要坚持“四、二一”环孕情检查制度。六要认真抓好计生宣传工作。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指标供水
第十条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其他确需核减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
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具体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价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灌区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灌溉用水单位应当逐步安装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用水。
农业灌溉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最大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额,应当在建设前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附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的结果应当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建设。
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新建供水设施的地区应当规划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回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中水设施系统建设。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绿地、树木、花卉灌溉,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三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第二十四条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漏损量。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的,应当及时维修。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水损失率不得超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坚持水利节水措施与农艺节水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地推行窄短畦灌、格田灌、沟灌、地膜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逐步推行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农业节水效益。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丰枯季节性水价,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年增加节水专项资金的投入,支持发展节水灌溉、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加价水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专项资金和加价水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农业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因地制宜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柜、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
(六)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挪用节水专项资金,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加价水费,或在履行其他职责过程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双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全县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调控、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节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内水资源供需总体平衡。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成果创新,推广再生水回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并将节约用水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县目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各镇(街道)应当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会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用水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坚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科学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
禁止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制定非居民用户的年度用水计划:
(一)年度公共供水量;
(二)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外,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内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1倍;
(二)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2倍;
(三)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3倍。
第十三条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管理、节水科研、节水技术示范推广、节水工作奖励、节水设施建设以及统筹安排的相关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每3年定期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新的水量平衡测试,并将测试报告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设备,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配套建设。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项目,节水方案应当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在本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已建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户不得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应当定期实行管网测漏,防止用水设施漏损。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回用设施,提倡一水多用。
城镇绿化、环卫、景观、洗车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禁擅自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减少用水消耗,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对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批准新建自备取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
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降低输水的漏损率,提高供水效率。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的准确用水量。
第二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用水者协会等民间用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节水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节水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地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灌溉水损失,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对于具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禁止自行进行下列行为:
(一)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
(二)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建成后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超计划加价收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每件(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限制其用水量。
(一)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进行供用水管网测漏的;
(二)非居民用户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三)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
(四)非居民用户供水、用水管道和设施有漏损情况,未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水量浪费的;
(五)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未使用节水器具的;
(六)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第三十五条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未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量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擅自在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从事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发电、游乐等作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作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或者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下达、执行和管理。
市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的下达、执行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利部门的指导。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六条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并纳入市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管理。
市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水利、建设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舆论监督。
第九条市水利、建设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加强对用水单位的节水考核。组织开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服务业、节水型城市(社区)、节水型社会的创建活动。
第十条市水利、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级水量分配方案分别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具体节约用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城市规模的确定、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节约用水规划。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禁止引进和建设高污染项目。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利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由市建设部门下达。
对达到一定用水标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资源和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公布。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取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做好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市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水利部门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统计表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设部门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设部门报送上月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第十六条对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列入政府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工作。
第十七条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累进加收水资源费由市水利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由市建设部门按超计划用水量百分比分段计价收取。
市建设部门每季度下达一次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用水单位超过计划用水指标时,其耗水量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标准按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滞纳金。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已经使用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发展耗水量高的工业。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并对现有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其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节水、生态、高效农业,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农业产业结构、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
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通过改造防渗渠道、输水管道等设施,提高灌溉系统输水率。逐步淘汰大水漫灌等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农业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地推广沟灌、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
第二十三条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水平,保障供水管网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和生产用水的回收利用以及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防止水的浪费。
城镇转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养护和维修,定期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及时对跑水、漏水事故进行抢修。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人等用水单位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水。已接通再生水的地区,园地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滴灌、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取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上一篇:部门合同管理(精选8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