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精选8篇)

时间:2023-08-23

见义勇为事迹篇1

蒋xx,19xx年出生,男,高中学历,系湖南耒阳市黄市xxx组村民,原武警兵团指挥部第五支队一级士官,先后获得优秀士兵,优秀共产党员,三等功。

缉捕暴徒打击恐怖袭击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伊犁河畔的武警某部,是新疆三防(防暴炸,防袭击,防抢枪)重点单位,长年看守杀人犯,暴力恐怖等重刑罪犯的任务。2002年12月,正当老兵退伍,勤务繁重,驻地社情,犯情复杂,蒋xx主动请战,奔赴400多公里外伊犁执勤。2004年12月20日凌晨3时,零下40多度,寒风凛冽,大雪纷飞,营区官兵正在熟睡,蒋xx在营区巡逻途中,一名维吾儿族人,手持武器和炸弹,在营区四周徘徊,偷窥许久,伺机袭击营区。当班哨兵蒋xx见状,严密监视该名男子,并迅速通知勤务值班室,命令三人应急小组,指挥协同作战,交替俺护,采取营区两边迂回包抄,正当罪犯翻墙,实施犯罪时,蒋xx指挥将暴力恐怖分子成功抓获,并当天移送驻地公安机关!

突遇狂奔马车 舍身勇救男童

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他的身影。2003年8月26日,他带领战士集体外出洗澡,返回营区时,危险正悄然来袭。一个40多岁的维吾儿族男子赶着一辆马车,在巴彦岱公路上奔驰,车主怆惶的表情,告示危险正悄然来袭,疯狂的黑马一路奔袭,不听使唤,正好被蒋xx见到,奔跑问前,就在那一刹那,他一跃前扑,抱起小孩迅速滚到一边,马车践起黄土奔驰而过,小男孩获救了,路边民族群众上前围观,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小孩的母亲从人群中走过来,竖起大姆指含着泪激动的说:“亚克西!亚克西”(维语,好样的)

视驻地为故乡 把群众当亲人

“革命军人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蒋xx无论身处何地,把驻地当故乡,视群众为亲人,谱写了一曲又一曲警爱民的鱼水情之歌。

美丽的伊犁河畔黄渠边,有一个出了名的贫困户卡特尔大叔,如今换了一茬又一茬老兵,成了远近闻名的脱贫户。卡特尔回忆起驻地战士蒋xx称赞有佳。每逢周末,蒋xx都会为大叔干农活,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逢年过节,蒋xx都会活跃在卡特尔大叔家中,为他带来面粉,大米,油等生活所需物品。他家房子落水了,他和战友们帮忙修砌,一次,卡特尔病了,一天没有吃东西,闻讯后,他为卡特尔大叔送去热气腾腾的面条,水饺。

每逢周末,蒋xx都会与战友们来奎屯,兵团农七师,看望参战老兵,倾听英雄的事迹,传承红色文化,

帮助孤寡老人,剪指甲,打扫卫生,为贫困群众送去米油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北屯小镇,一群众家中因劳动力缺失,蒋xx和战友们奔赴20里外的庄稼地,抢收棉花和葡萄,不辞辛苦,一干就是几天。

五年来,蒋xx辗转天山脚下几千公里,以满腔的热血和忠诚投身于火热的警营,把多彩的青春,默默无私奉献的大爱留在了第二故乡。

生在市井,未曾放下心中豪情,曾经军旅,岂容凶残闹市横行。

蒋xx退役后,平常他是理发店的美发师,一旦危险出现,他就化身电影里的“超级英雄”,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邪恶犯罪频频出手,捍卫正义!

智擒小偷 群众称赞

哪里有邪恶和犯罪,他就会挺立人群。2003年8月18日10时左右,在耒阳市灶市火车站侯车室,一个青年男子趁站在前面的女子不备,伸向其口袋,在旁边的蒋xx见状,扯了扯女子衣服,说,东西掉了。”刚好小偷的手拿着钱包伸出来,被女子逮个正着。随即,青年男子恕气冲天,掏出一把尖刀指着说:“有种!你过来!”话音刚落,蒋xx大声吆喝:“警察!来了!”趁男子注意力转移,蒋xx一招抱膝锁喉,迅速将其制服,围观的乘客个个称赞,顿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随后,将小偷移送当地派出所,像此类事件,蒋xx退役后,先后抓获6名偷盗罪犯,为维护文明耒阳,和谐社会,赢得了赞誉。

群众遭暴徒抢劫 临危不惧斗暴徒

当身边的人,这样问蒋xx:“遇到行凶歹徒,你能打得过人家不?”他却郑地有声的说:“见义而勇,勇不在于强悍,而再于无所畏惧。”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2006年12月24日22时许,在灶市街道一加油站旁,市民雷小夜被4名歹徒持刀抢劫。刚退伍回家的蒋xx见状,一个劲步跑上去大声吆喝:“把刀放下!”歹徒威胁指着他说:“别管闲事,”话音未落就挥着尖刀向他刺去,蒋xx一个左闪,一招拉肘别臂,当场将其拌倒在地,另一同伙见状,掏出一把匕首朝一旁的雷小夜后面刺去,蒋xx见机不妙,拨腿朝雷小夜跑去,推开了雷小夜的时候自己大腿侧位被歹徒刺入10厘米,然而,蒋xx似乎忘记疼痛,一把死死抓住持刀的手,一个背摔,将其制服,其余3个歹徒见机怆惶逃跑,因流血过多,蒋xx倒入血泊中,随后,被送往耒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高空木头来袭击 勇救群众成恩人

遇到危险的处境,他总是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最危险的,留给自己。2015年12月15日15时左右,在耒阳市红卫一工区,蒋xx舍身忘死,推开群众陈某,让高空掉落的木头扎向了他自己,陈某安然无事,而蒋xx却被击中头部致昏,瞬间,从10余米的三楼坠下一楼,摔倒在一堆钢筋水泥地上,以血肉之躯挡住危险,经诊断,造成背部侧骨二根严重骨折。

舍身救火 美誉被传颂

水火无情,人有情。在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时,他一身浩然正气,挺身而出。2020年8月23日凌晨5时许,蒋xx像往常一样早起帮母亲摆摊,在路过耒阳市云锦花苑时,发现一商铺起火,毫不犹豫,火情就是命令,他第一时间奔赴现场。火势迅速蔓延。蒋xx早起忘带手机,一时不能立马拨打119,他只能迅速双手“打门”,试图叫醒商铺业主和楼层居民;同时,作为退役军人,在部队熟悉“救火”常识的他,立马想到要把木料等易燃物品和火源隔离开,以及时控制火势。蒋xx立马从附近找来铁铲,不顾高温,用铁铲把木料等易燃物品和火源隔离开来。“当时情况十分危急,商铺的太阳伞、烟酒、二楼窗户晾晒的衣物都是易燃物品,哪怕耽误一刻,都会殃及整栋居民楼。”蒋xx回忆当时的情景,心有余悸。

见义勇为事迹篇2

学习见义勇为模范仲海峰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众多党员干部、医护人员、军人、国家工作人员都奋战在抗疫道路上。仲海峰是一名普通的在武汉务工的青海人,疫情当前,他身在武汉并没有选择离开武汉,而是在听说武汉修建雷神山医院的消息后,他毅然组织起24名在武汉务工的青海人,开着15辆渣土车赶到了建设现场。修建雷神山医院的日子里,这25名青海人和15辆渣土车以“人停车不停”的方式,抢工期、赶任务,在如火如荼的建设工地上,铸就了一道动人的青海风景。当工程结束后,疫情还没有结束,仲海峰又主动承担起照料队友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送口罩送中药,把在武汉务工的青海人当做自己的亲人。在这危难时刻他没有只想着保全自己,而是不顾个人安危,为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无私奉献。成为了这特殊一年里我们青海人家家喻户晓的见义勇为英雄。

困难面前显真情,中国毫不退缩,门源人毫不退缩。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当面临危急,生死关头时,最能显现出思想积淀和精神境界,他们和你我一样也是父母的而儿女,但他们却冲在最前线,用自己的生命保护着国家与人民。我为英雄仲海峰的勇气深深折服,也被他的行为深深打动,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当我学习他的事迹后,我无不为他的义勇之举而发自内心的感动。我作为一名刚入初中校门的学生,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更应该学习和践行这种榜样精神。在生活与学习中更应该拥有这种品质。

这世上没有什么人是生来就是英雄,而是当国家和人民在危难时刻,有些生而平凡的人甘愿牺牲自己成为英雄。我们要努力做一个与仲海峰一样有家国情怀的中学生。

见义勇为事迹篇3

学生英雄协助擒贼

3月10日,星期六,英雄城南昌。

连续数日的阴雨初歇,天空放晴,南昌市人民公园游人如织。16时30分许,南昌市第二十九中的张彬,南昌市第二十三中的龚宏华、魏港政,与南昌市第一中等专科学校熊明、魏安五人结伴到公园游玩,刚进公园就看到惊魂一幕:距大门50米左右的地方,两名男子厮打在一起。其中一名男子右腹下方血流不止,正用双手铁箍般地抓住另外一名手持长达30厘米长匕首的男子的手腕,匕首上面血迹斑斑。围观的群众吓得脸色苍白,都屏住呼吸不敢出一声。

千钧一发之时,说时迟,那时快,魏安立刻喊一句:“我们上!”一个箭步冲了上去。张彬则在公园角落找到一根棍子,用力将歹徒的匕首敲落;一人拽紧小偷的大腿,不让小偷逃跑;熊明和魏港政赶紧叫市民拨打110和120,龚宏华则寻找附近的诊所,跑回来时还摔了一跤。在几个人的齐心协力下,歹徒动弹不了,一直等到警察将手铐扣住歹徒双手。整个过程不足五分钟。

原来,这名被刺伤的男子名叫朱贤度,事发当天正与同事到南昌为物业中心退休老干部办事,但途经人民公园时同事的钱包突然不翼而飞。朱贤度报警后,与同事分头寻找,却发现两名男子正鬼鬼祟祟对游客提包下手,他立刻吼了一声:“住手,把钱包交出来!”并冲上前将其中一人抱住并压倒在地,被箍住的小偷用力挣扎没能逃脱,穷凶极恶的小偷突然掏出了一把近30厘米长的匕首,狠狠地朝朱贤度的右腹下方连刺两刀,顿时鲜血直流。这也就是五名中学生目睹的那一幕。

张彬回想事故现场,当时被刺伤的男子连肠子都露出来了,他一边捂着伤口,一边大喊“别让小偷跑了”。“我们这才知道被刺伤的人是见义勇为的好人,当时也没考虑太多,就想办法过去把小偷制服,当时的情况终生难忘。”

“当时看见穷凶极恶的歹徒拿着匕首,不害怕吗?”

“越害怕,歹徒就越猖狂,当时觉得我们必须要这么做。”

张彬告诉记者,当时看到身负重伤的朱叔叔忍痛拖住小偷,五个人都被朱贤度的行为所震撼。尽管五个人四个人16岁,一个人17岁,但是他们相信团结就是力量。

五名学生群力相助朱贤度擒住歹徒的事迹报道后,成为南昌街头市民热议的话题。也成为江西继“最勇敢小女生”夏娟火海救人后的又一先进典型,成为江西全省人民学习的英雄群体。对此,南昌市教育局授予五位同学为南昌市“见义勇为好学生”的光荣称号,共青团江西省委、省青基会向这五位学生颁发了“江西希望之星”荣誉证书。

安义县授予朱贤度“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并奖励其16000元,病床上的朱贤度闻听安义县委授予自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16000元奖金后,委托其女儿朱青将全部奖金捐献给家乡的希望小学,为家乡的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当时正在参加两会的江西省委书记苏荣获悉后,对此高度赞扬:“朱贤度及五位中学生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英雄事迹,是正在开展的学雷锋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并号召全省人民向他们学习,在赣鄱大地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氛围。

立德育人结硕果

龚宏华是南昌市二十三中的一名学生,在当天事故现场,他和四个伙伴有条不紊上演不到五分钟的“生死时速”并非一时偶然而为。

南昌市二十三中李校长告诉记者,五个小英雄中除了龚宏华、魏港政,南昌市第一中等专科学校的熊明、魏安也是刚从二十三中考取到南昌市第一中等专科学校的。他们几个在学校都是“学雷锋”小组的佼佼者,经常受到褒奖,这次的挺身而出是他们一贯精神的集中体现,有其必然性。

事发当天,龚宏华在叫同伴第一时间拨通了110和120的同时,还用学校老师教授的止血方法用纸巾按在被刺伤的朱贤度伤口上。原来,他还是二十三中志愿者队伍“小红帽”的成员,学校每学期都会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针对突发事故的营救方法都会一一培训,使学生在自我保护、紧急疏散、应急措施方面都驾轻就熟。同时学校提倡“文明育人,育文明人”的素质教育方式,在人文素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进行着重培养,主张学生之间“互助、进步、友爱、奉献”,在全校营造一股“学雷锋热潮”。

沉着、冷静,机智、勇敢,想为、能为,善为、敢为。这十六个字,是南昌市二十三中培养身心健康学生的标准。龚宏华和魏港政都是学校的“小红帽”,经常与小志愿者们进社区服务,开展爱心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市民。

刘攀术老师是龚宏华和魏港政的班主任,在她眼里,这两个同学虽然成绩属于中上不是很拔尖,但是他们很热心,乐于帮助同学。

龚宏华的一位同班同学告诉记者:“非常佩服作为同龄人的他们这么勇敢机智,也让我们学会从帮助他人获取快乐,而不是自私自利。”

网友“春天来了”在网上留言说:“五名中学生你们好样的,谁说我们一代比一代娇气自私,‘90后’你们用行动证明‘90后’行。”据悉,五名中学生中魏安17岁,其他四人都只有16岁,五个人早在初中就是好朋友。

魏安和熊明是南昌市第一中等专科学校2012级轨道交通司机班的学生,今年2月份刚从南昌第二十三中学考录到司机班。由于平时学校“百行德为先”的德育要求,学校强调做好职业角色的转变,提倡学生做具有社会主人翁精神的人,以及司机专业对生命的敬畏感,军事化的管理培养出了他们挺身而出的有勇有谋。

见义勇为事迹篇4

2009年4月18日,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发生一起抢劫案件。两名歹徒持刀抢劫一名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女子,多名群众见义勇为对歹徒围追堵截,但见义勇为的市民于葆林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南京各媒体对于葆林等见义勇为群众的英雄事迹和高尚品德进行了大篇幅、高密度的连续报道,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学习英雄、弘扬正气的舆论高潮。分析这一时期南京媒体对4・18劫案中见义勇为壮举的报道(以下简称“4・18报道”),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官方积极引导,主导“议程设置”

4月18日案发当晚,南京市委宣传部和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及时公开信息,介绍案件情况,希望市民提供破案线索。当晚,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杨植、市委宣传部部长叶皓,慰问见义勇为献身的英雄于葆林的家属和受伤的张定华老人,号召广大市民向见义勇为的英雄学习。

案发第二天,南京市委机关报《南京日报》在4・18案件及市民见义勇为事迹报道的同时配发评论,党委机关报在首次对4・18见义勇为的报道中,就把英雄的壮举,提升到城市文明和市民精神的高度。这也成了日后南京各家媒体报道的基调。

随后,南京市领导及政府部门的表态和行为,都成了各媒体报道的热点,规格高、频次密、影响大,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正是通过这样的积极引导,把舆论的主导权始终抓在手中,在社会上创造了一种崇敬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弘扬人间正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把这提升到城市文明和市民精神建设的高度。

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还成功地实现了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4・18案发前5天,4月13日晚,南京还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南京一名114路公交车司机,因为和公司领导有矛盾,为泄愤故意开车撞人,将一名骑助力车的男子拖行5公里后才停下,死者身体已残缺不全。这件事被国内多家媒体密集报道,给刚当选文明城市不久的南京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4・18劫案发生后, 通过对4・18报道的引导,也可以将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从此前的公交司机为泄愤撞死人案件中吸引过来,转移到弘扬见义勇为的主流价值观宣传当中,转移到南京城市精神的正面宣传当中。

传播者与受众良性互动,弘扬主流价值观

媒体对4・18劫案中市民见义勇为壮举的持续报道,引发了公众对见义勇为英雄的深切关注和崇敬之心,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反过来,广大受众在这种舆论氛围的影响下,积极参与到关爱英雄、学习英雄的活动中,他们的种种举动,又成为新的报道题材,进一步推动了媒体的4・18报道向纵深发展。

4月18日案发时,除了被歹徒捅死捅伤的见义勇为英雄于葆林和张定华之外,现场还有多位群众见义勇为。50岁的桂花鸭集团职工朱银富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当时也参与了和歹徒的搏斗,但后来一直没有跟任何人说起过。4月18日起,媒体大规模地对于葆林和张定华的英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当时和朱银富一起在现场的那名同事给媒体打电话,提供了朱银富见义勇为的报道线索,希望媒体能宣传报道一下这名没有受伤的见义勇为英雄。记者随即对朱银富进行了宣传报道,朱银富所在的单位桂花鸭集团在看到报道后,为了表彰他的高尚品德,专门在公司为他开了表彰会,颁发了一万元奖金,号召集团全体员工向他学习。各家媒体随即又对这个表彰会进行了报道,进一步弘扬了崇敬英雄、学习英雄的主旋律。

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见义勇为英雄于葆林和张定华被歹徒捅伤后,私家车主黄凯夫妇见状,以最快的速度开车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没留下姓名就悄悄离开。媒体发起了寻找热心救人的私家车主的活动,很快,根据大家提供的线索,黄凯夫妇被找到并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黄凯的单位宝钢梅山公司给黄凯颁发7千元奖金,并授予他特等功,号召公司万名职工向他学习。黄凯妻子的单位也做出了类似的举动。交管部门主动表示,黄凯夫妇在开车送伤员到医院抢救闯了3个红灯,这样的违章免于处罚。南京市一家公墓管理处在看了媒体对于葆林英雄事迹报道后,愿意免费为英雄提供安息之地,还发动员工向于葆林家属捐款。对于见义勇为受伤的英雄张定华,南京政府部门已经表态负责其全部医疗费用,但是救治他的总医院表示,医院决定免除他的一切费用。这些事情是在媒体大规模进行4・18报道中发生的,同时又为媒体的4・18报道增添了新的鲜活素材。伴随着媒体大规模的4・18报道,在英雄精神的感召下,很多市民去医院看望慰问张定华及于葆林的家属,向他们表达对英雄的崇高敬意,并献上爱心。

如果说,前面所说的政府在媒体4・18报道中各种积极引导的行为,体现的是政府对英雄见义勇为壮举的高度重视和肯定,那么,在传播者与受众良性互动模式下,4・18报道中形成的社会广泛参与,则反映了包括广大市民在内的社会方方面面对见义勇为高尚品德发自内心的认可和崇敬,体现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结语

4・18案件发生后,南京的所有媒体都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报道中。从4月18日开始一直到4月底,10余天的时间里,各家媒体集中地对市民见义勇为壮举进行了大规模的报道,每家媒体的发稿都在30条以上, 为了让自己的报道出彩,各家媒体的记者使出浑身解数,深入英雄人物所在的单位、社区,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挖掘英雄人物的光荣事迹。报纸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评论特长,以《南京日报》为例,在4・18报道中,它以编后、短评、评论员文章等形式,先后发表了多篇评论配合新闻刊发,这些评论对市民见义勇为的壮举所反映出来的精神进行提炼和升华,体现了思想和理论的深度。电视媒体发挥其声画一体、感染力强的优势,用电视手段表现出很多让人印象深刻的细节。广播电台则充分发挥自己反应迅速的优势,随时插播最新的消息。

见义勇为事迹篇5

道德经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幾与道。通过今天课前讨论对长江大学见义勇为群体的英雄事迹的学习,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去年,长江大学15名学生结“人链”救人的英雄事迹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3名牺牲大学生的事迹更是感动了无数人。为救两名落水少年长江大学十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三个风华正茂的生命就这样走了,走得悄无声息又惊天动地,走得大义凛然却又令人痛惜;两名落水少年获得了新生,他们却献出了生命。换作是我,我不知道我有没有他们的勇气,把生的希望带给他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用生命的壮举发出时代的青春宣言,但他们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发自内心的去尊敬,去学习!长江里的“人梯”精神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之中,英雄的事迹会永远记录,不会消逝!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大学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家华表示,“这是一个英雄的壮举。人需要"义利观",义在利之上。”“一个人的本质,不仅仅是简单的存在,更应该是一种超越的价值和追求。这种精神的信仰,就体现为大义。任何社会都需要提倡这种大义。”见义勇为是当前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现实中既有象魏青刚似的英雄给人们带来的感动,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痛,还有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而献身让人们感动和心痛的同时开始的反思。对于这个救人事件,尽管人们依然会质疑大学生们救人方式的科学性和生命价值的对等性,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见义勇为作为一个时代命题的价值和意义。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地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中的,它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竭力维护。社会是一个联合体,只有相互搀扶,相互为善,世界才可以变成一个美好的人间。这些大学生为我们树立了典范。

见义勇为事迹篇6

1、对于这个事例,大多数人会觉得麻禹是见义勇为,应值得表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2、希望见义勇为见死施救的社会风气,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3、近日杨济源见义勇为事件传遍大江南北,大多数的天津人都为之自豪。

4、因为见义勇为的人得不到好下场,所以人们从见义勇为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5、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的光辉事迹时刻在发生。

6、此等见义勇为之事,怎能让人不为之心动呢?

7、此女虽相貌平平,但是凭借着足智多谋的脑瓜和见义勇为的性格,在险恶的江湖上还是有一定的地位。

8、现在的社会可真乱呀!坏人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市民越来越少。

9、建议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宣传和适当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10、这本书介绍了冉阿让一生的命运,一个个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读完后我印象深刻。()

11、黄泽榆真是一个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好同学。

12、我在这里自豪地说,那位见义勇为的人就是我老爸!

13、心灵是美的为陌生人指路是美;为老奶奶让座是美;见义勇为是美;拔刀相助是美;拾金不昧是美;诚实直率是美。

14、最近我读了一则新闻,12岁少年涂振鹏同学见义勇为,为救同学献出宝贵的生命。

15、当然,国家也意识到了这点,也在提倡做好人好事,提倡见义勇为,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奖项奖金,奖励那些做了好事的人们。

16、在理想世界里我们总感性地认为人人都是道德君子,不会高尚到见义勇为,却不会见死不救;可现实又残酷地告诉我们人情冷漠。

17、前几天,我在电视上看见了一则老伯伯见义勇为的新闻。

18、正当小偷们要离开时,从人群中冲出了几个见义勇为的叔叔。

19、现代社会人情淡薄,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

见义勇为事迹篇7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县公安局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县民政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事迹篇8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机制

根据法学专家的阐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其中,事迹突出的人员被称为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单独立法,也未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受害人)与加害人、见义勇为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常常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救助。

1 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内容。有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列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缘故。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主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为其提供暂时性、补偿性和紧急性的社会救助。由于见义勇为人员是主动介入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可能获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补偿、赔偿,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选择主义价值取向的制约,他们因此很难被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之中。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或者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我国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对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多数地方省市政府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如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而有的地方仅有5000元。这样的奖励保护措施的适用地域性强,具有明显的暂时救助特征,难以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

2 救助工作的实际难题

(1)管理部门不确定。过去,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主要针对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治安事件中实施的合法援救行为,公安部门也就自然成了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单位。近年来,见义勇为界定范围逐步扩大,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扩大到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多数省市将该事务的管理归口于综合治理办公室。目前我国见义勇为事务的管理部门主要存在4种情形:一是政府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是公安部门,三是民政部门,四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前两种情形占大多数。在实际管理与救助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以及受管理该事务的相应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工作任务繁重等因素的影响,管理、救助见义勇为常被视为这些部门的附带职能,工作难免懈怠,从而影响工作成效。

(2)多元执行主体。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事迹与性质的认定和奖励等工作中,多个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单位参与其中,出现了多元执行主体。而实际工作中不同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也使得救助迟迟难以到位。如公安部门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非治安事件的行为事迹及其性质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事发之时见义勇为人员严重受伤,面临生命危险而被送进医院,但身无分文,医院是否有必须施救的法律责任,认定机构能否在事发后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如何协调彼此的工作,以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等等。

(3)善后工作不尽如人意。全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标准,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实。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事后长远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普遍关注不够。

(4)救助经费不足。调研表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管理见义勇为事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大的办公经费,这笔经费通常就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召开表彰大会和给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有的省市在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中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见义勇为专款,基金与专款主要来自社会捐助。目前来自社会的捐助,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当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库捐资的还比较少。另外,街道、镇政府的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往往通过年初对辖区内的单位征收一笔经费用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就绝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为此,必须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1)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颁行的条例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及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法规,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的资金出处、再就业、子女人学就业、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与长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2)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社会风尚,舆论宣传是重要途径。首先,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感人事迹,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3)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针对目前不同省市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多样化,国家应通过颁行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明确其管理职责权限,解决好相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鉴于见义勇为界定范围的扩大,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为合适的主管机构,若能归口管理并解决好该机构及其编制问题,明确其工作职责,将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效。

(4)建立救助联动机制。针对存在多元执行主体问题,为避免彼此推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事发之后,每一部门包括医院、1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都应该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形成一条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以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

(5)建立稳定充足的救助基金。从发生的可能性来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来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因此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必须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各级财政应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同时,通过大力宣传,鼓励境内外企业或人士捐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苏振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5、

[2]、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公安部网站,2005—11—16,

[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z]、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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