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精选8篇)

时间:2023-08-24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 企业 物资采购管理 成本

物资材料采购管理是企业降低材料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利润水平的有效手段,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应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一、企业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物资采购缺乏制约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类经济合同及物资采购数量迅速增加,金融总量巨大。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由于物资采购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和约束,在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采购环节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采购行为,个体利益驱动下的采购脱离管理、自主采购、变相采购、收受回扣和贿赂及采购时舍贱求贵,舍近求远,舍好求次,损公肥私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企业物资超储、重复储备、货源不畅、使用效率低下,采购环节的价格隐性流失日趋严重,企业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物资采购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有些企业还实行传统的多级分散采购管理模式,企业各二级单位大多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主要考虑的是保生产、保供应,用起来方便,从而形成层层设库,层层设帐,重复储备,不仅造成企业人力、物力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增加了企业总库存,挤占了大量的企业流动资金,而且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厂内物资闲置、重复采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管理容易造成真空,隐藏着企业资产流失的黑洞,难以发挥企业规模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3、物资管理信息体系落后

企业对物资的采购与供应,如果没有物资管理信息体系是不可想象的,现代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离不开物资信息管理系统的辅助。如何充分满足企业工作人员、机构变动和制度改革的需要,对物资管理实施全过程控制,有效监控物资的采购、库存与使用状态,大幅度降低物资采购成本,这些都有赖于物资供应管理信息系统。然而目前企业在物资供应信息管理与运用方面普遍薄弱,严重阻碍了物资管理机制的现代化进程,压缩了物资供应体系可能获得的利润空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4、物资采购理念落后

从企业物资采购系统的思想理念来看,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职能僵化,质量中心意识、生产主体观念、服务意识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协调、整体与局部供应关系的有效互动等方面还比较薄弱,具体物资采购工作难以上升到战略高度,思想意识局限在满足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物资采购部门的职责还没有从传统作业性的工作上升为策略性的工作,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成本核算与控制没有明确的基础标准,半数以上的采购决策依赖经验估计。企业生产计划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物资采购决策的随意性,科学的生产计划管理与企业物资采购的联系程度没有较好地解决,由此也造成了货物的积压与成本的上升。

二、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对策

1、完善管理机制,实现有效控制

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是实行资产(生产)经营责任制的客观要求,是增效的有效途径。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必须把住采购源头,以此达到净化采购渠道、强化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降低采购成本之目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实现物资采购行为和价格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物资采购管理、采购价格管理、采购廉政监督管理等办法,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不同采购物资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规定了采购前决策,采购过程市场调研,采购后行为、价格、质量监督的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执行集中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供货及时的原则,坚持定点采购,招投标采购,批发公司(站)采购,享受出厂价或批发价,做到所有的定点必须在段纪委备案。一类物资应申请计划由主渠道购料,如供应不兑现,应征得上级业务部门的同意方可购料。二类物资应首先申请对口路内配件厂供应,缺项可按部定厂家规定购料。违反以上规定,要追究个人责任。一次采购超过5000元的项目必须签订国家标准的购销经济合同,并经主管段长同意后方可购料,否则按违反物资纪律论处。单项一次性采购超过千元的项目,事先必须经主管段长同意方可采购,否则也按违反物资采购纪律论处。

2、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是规范管理、降低成本的重要保障

采购渠道的多样化和价格的可浮动性,要求企业有必要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既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又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建立采购价格考核激励和价格信息管理网络,首先要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物资、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人员及物资价格信息员组成的采购价格考核小组,并实施对采购价格的管理。价格信息人员应经常了解主要物资的主场价格信息,随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并对确定的物资品种价格进行分析筛选,定期编制本单位经营消耗的物资出厂价格表,在与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向考核小组汇报。其次要建立奖罚机制,对采购过程中确实低于考核价格的,应对有关人员给以奖励。对高于信息网价格的,要责成有关人员作出分析说明,对明显不合理情况要有相应的处罚。

3、实行集中批量采购,加强全过程的监管监控是提升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关键要素

首先集中批量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降低采购价格的前提。物资部门对炼油生产起着基础保障作用,这个作用是通过控制大宗、主要物资的采购供应来实现的。才要实现控制,就要集中采购,只有集中才可能形成批量,才可能在市场采购中处于十分有利的位置,才可能争取到生产企业优先优惠的服务。实行集中批量采购,企业内部与流通环节接触的人少,便于管理。同时大批量采购主要与规模相当、信誉可靠的企业往来,经济关系以合同加以约束,而非个人行为。批量大,企业便于合理安排生产,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反之,对供需双方都是一种损失。所以实行归口管理,集中批量采购是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所在,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降低采购成本的前提。其次要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管,保证了物资采购的透明化、科学化。在物资管理上按制度办事,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下不为例”,严格按照“物资采购计划提报和审批流程”的规定执行。其次是抓好物资供应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从计划的提报、供应商的选择、价格的比对到质量验收、用户意见反馈,层层制约,环环相扣,保证物资采购的高效性。再次是充分发挥财务、纪检、审计部门不同的职能作用,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物资采购的每一个环节,从不同的侧面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监控,保证了物资采购的透明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 房地产经纪 经纪人员 职业资格 制度

2001年12月18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正式确立并起动。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管、提高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对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进行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解决制度实施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执行不到位

(1)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执行不到位。《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前者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自2002年12月首次组织考试以来,每年举行一次,已正常化。而后者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自2003年以来,只有为数不多的省份(如浙江、安徽、上海、湖北、四川等)陆续开始举行当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相当多的省份至今仍未启动当地的协理级资格考试,其中部分省或市有自行组织的相当于协理级的资格考试,但没有采用由建设部拟定、由人事部审定的全国统一的协理资格考试大纲,且各地所发资格证书的名称也不尽相同,如《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证书》、《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等。不少地方长期没有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考试,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的人员素质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

(2)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制度执行不到位。按《暂行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受聘时,应当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或从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现时情况是:许多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受聘时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未取得《注册证》而从事经纪业务;变更执业或从业机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不规范,参加人数少,尤其是协理级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多数地方还未开展起来。

(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制度执行不到位。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18日建设部令第50号),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严禁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但由于近年来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十分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迅速扩张,并争相开设分行、连锁店,产生了对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大量需求,从而出现了出租、转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交易市场。

2、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完善

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完善表现在如下方面:

(1)考试次数少。我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举办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省份一般也是每年举行一次。由于考试次数少,有志于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人士不便于灵活地安排时间参加考前培训和考试,也不能满足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对受过专业培训并持证的、具有较高房地产经纪专业水平人员的大量需求。同时这也是造成现实中不少人员无证上岗的一个原因。

据香港地产监管局网站(省略、hk),2008年香港地产资格(相当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简称E牌考试)安排4次(2月、4月、8月、12月);营业员资格(相当于协理资格)考试(简称S牌考试)安排6次(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这两种考试香港在2007年3月、6月、9月及12月都举行了4次。

(2)没有对特殊人员豁免资格考试的规定。香港对资深从业人员、新加坡对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都是豁免其资格考试而由管理机构直接认定其执业资格。我国每年都有一大批房地产类专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涌向就业市场,他们若要直接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也首先必须与非房地产类专业的毕业生,甚至与高中毕业生一样参加培训、考试以取得资格证。而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基本上又是他们在高校中学过并考过的,只是炒一次冷饭,造成他们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的浪费,加大了他们的就业成本。同时也显现出我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才培养的低效率。

(3)没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终止的规定。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暂停或吊销职业资格,作为对职业资格持有者违法违规的处罚。如美国商业职业法典10176项和10177项中列举了各种有关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员(相当于我国的协理级)执照暂停或吊销的规定,主要情形包括:不实的陈述、虚假的承诺、不实的广告、混淆公私款项、多方、以欺诈手段骗取执照、违反道德规范、隐瞒真实利润、渎职、未负起监督责任等。其中“未负起监督责任”是指经纪人对其属下的销售员负有监督的责任,如果因为监督不严而导致客户受到严重损失时,则经纪人负有连带责任,经纪人可能会因此而被暂停甚至吊销执照(作为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证明)。而我国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有权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但没有相应的罚则条款。

二、对健全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议

笔者对上述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制度,与考试制度、注册制度、证书使用制度等构成完整的职业资格制度。而监管制度又是其他各项子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美国有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法律,即各州的执照法,且是规范经纪业最严密的法令。该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定发给经纪人执照所需符合的标准与所需具备的资格,来维护房地产经纪业的一定的专业服务水准,从而使消费者免受不良经纪人之害,同时也保护持照经纪人免受不正当的竞争。又如香港的《地产条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台湾也于1999年2月颁布了《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都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起到很好的作用。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方面的立法,有建设部制定颁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虽然部分省、市都有,但各地不统一。这样,一方面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各地的法规、规章又缺乏权威性,全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混乱无序状况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必须加快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笔者建议我国制定房地产经纪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法》或《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发)。立法中要把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管作为重点和核心内容,改变过去侧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的做法。

2、全面落实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注册制度

协理级层次的人员数量比经纪人层次的多得多,能解决大量人口的就业问题,但也不能因为职业素质差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切实提高这部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建议国务院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级资格考试的最迟开始时间。建议除统一大纲外,材,因为部分省份并不具备教材编写力量,同时便于保持全国各地的水平基本一致。

严格执行注册制度,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名义开展经纪业务。再次注册者,必须提交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向他们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如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讲座、网络在线课程等。要量化继续教育条件,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用学时数或参加学术活动的小时数来衡量。协理级资格注册的有效期,有的地方规定为3年,有的为1年,建议2年为宜,因为协理级人员的职业变动性较大,有效期太长不利于强化管理,太短又会增加注册换证的工作量。

3、增加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次数

为解决持证人数少和加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两次(即增加一次),分春季考试和秋季考试,具体考试时间由建设部、人事部在每年初提前预公告。建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定为每年2~4次,各省份根据当地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灵活调整考试次数,具体考试时间由各省份建设部门、人事部门在每年初提前预公告。

4、增加对高校房地产类专业毕业生豁免资格考试的规定

为培养专家型的房地产经纪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效率,建议规定:对房地产类专业的毕业生,如《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专科)、《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本科)、《工程管理》专业房地产方向(本科)、《工商管理》专业房地产方向(本科)等毕业生可以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见习满一年后即可向管理部门申领协理级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专科)或2年(本科),并能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可直接向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领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而对各专业的房地产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规定其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见习满半年后即可向管理部门申领协理级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即可直接向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5、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终止的情形

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即职业资格的暂时终止)或吊销资格证书(即职业资格的永久终止)的具体情形,以便各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处罚。建议暂停使用资格证书的暂停时间视情节轻重可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种情形。

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增加房地产经纪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条款,建立房地产经纪人负责制度。这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就必须接受来自政府的监管和来自所在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监管,这种分层次的监管方式,既保证了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又减少了政府的管理负担。对参与出租、转借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坚决给予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并记录在案。

参考文献: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4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status of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analyzed the general and typ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ing process of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关键词: 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高职高专

Key words: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certification of vocational skills; vocational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270-01

0引言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术能力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

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而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对职业资格认证的名称、注册条件、行为标准进行确认,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的成员资格、任期、补贴与开支,雇主的责任、职业中介的责任等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英国,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各行业从业人员应达到的职业准入标准,它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为统一职业资格,英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制订了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考核方法。[2]。

德国的行业协会在职业资格认证中具有主导地位,对承担培训的企业资格进行认证,还负责确定不同职业的培训时间,负责审查培训企业与受训者之间所签订的培训合同,负责职业资格认证的考务管理和考试具体安排,负责资格认证后合格证书的发放等等[1]。

总之,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完善,使得强大的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清晰的规章给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带来了发展。

2我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现状

我国在1993年在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中正式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l994年7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而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在我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国职业资格可以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指的是从事某一项职业所应具有的基础标准,例如: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工作能力。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涉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是以既定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为依据,来衡量劳动者是否达到职业或岗位要求的标准参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业的等级标准包括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五级(初级)的资格考评。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鉴定所(站)管理、考评人员管理、鉴定命题管理、考务程序管理和资格证书管理等五个方面。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工作领域包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其他领域职业技能鉴定。

3高职高专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面向基层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1998年在《关于实施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意见》中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考试合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 在许多高职高专学校内部都设置了职业鉴定站,把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作为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目前在全国大多数职业院校里都开展了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工作。

在高职高专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这样能够让高职学生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提前了解一些在这些专业方面的职业技能要求,并进行对其学习,从而使他们在学校学习期间就可以积累一些有关自己专业方面的经验,进而使自身的职业素质、实际动手能力以及再就业方面的竞争能力得以提高,同时也缩短了就业后的适应期。

总而言之,在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日趋受到社会的关注,同时也与别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通行证。

4高职高专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思考

高职高专职业资格证书实施以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并制约着职业资格证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4、1 证出多门现象在我国,现有的高职高专职业资格证书一方面是由人事部、教育部以及劳动部三大部门颁发,另一方面,也有每个行业组织自行的安排进行颁发的。这种情况使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不知按照哪一个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才比较合适,因而也导致了证书无序的管理以及混乱的使用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证书的可信度与权威性。除此之外,在我国某些地方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他们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在鉴定证书质量方面不认真,进而降低了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力度不够大,同时证书也几乎失去了其应有的有效性和含金量。

4、2 缺少直接立法我国只有《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与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且仅有些规定,强制性与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相对于职业资格的市场发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立法明显滞后。

4、3 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滞后职业资格的设置专业少,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无职业资格考核标准,无法进行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4、4 思想认识不足高职院校部分师生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的获取持观望态度,部分学生和家长,认为上大学就是要学习“知识”的,动手操作不是大学生应从事的工作。

4、5 职业资格证书缺少国际认可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及认证机构,使培训内容和人才培养规格国际化,以适应国外企业入境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需要。

参考文献:

[1]滕勇、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其特点[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6-17、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5

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1994年,国家人事部与劳动部共同协商,联合下发了有关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分工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把管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作为人事部的一项职能任务。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事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高度统一的,由政府按照党政机关的模式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人事管理制度调整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上来,包括管理模式、宏观调控、具体管理制度等,要逐步与市场经济相衔接。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需要通过市场来调节,要以市场为基础来进行配置。所以,要改革传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制,使其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相衔接。

我国职称改革的内容主要有4点:一是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二是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三是建立考评结合、公开平等的人才评价机制;四是实行宏观调控下的分类管理。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人事制度改革对重要专业技术岗位的准入控制。国际上,许多国家是没有职称的,主要是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如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强化执业资格制度,淡化职称,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岗位准入控制,可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素质,提高行业的工作水平和管理质量。现在,有些行业服务水平不高,有各方面的原因,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们对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的资格和素质控制不严。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各行业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国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已在30多个专业技术领域进行了试点工作。尽管时间不长,但工作发展得比较快,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总之,在我国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和国际惯例接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的一项带有战略性意义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将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做出重要的贡献。

二、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

建立和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这是我们建立执业资格制度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伤亡总量仍然很大,大量事故隐患没有消除,且70%的事故发生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中。因此,我们在研究建立和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时,必须从实际出发,而不是盲目地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无论是在标准的建立上还是在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上,都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实事求是。同时,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经验,积极而又平稳地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通过实践逐步完善,逐步成熟,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抓紧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规

我国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首先是从立法做起的。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立了注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注册建筑师的教育标准、报考标准、考试标准、合格标准、执业标准等。1996年7月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条件、考试办法及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办法,将注册建筑师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目前,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刚刚起步,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文件,只有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3年8月颁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应及时起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等法规,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资格条件、考试标准、合格标准、注册标准和执业标准等,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大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宣传力度

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改革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加快与国际接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有的地位和法律责任,发挥其创新精神的一条有力措施。我们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大力宣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阐述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使所有企业和相关人员都有正确的认识,领会其精神,懂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

3、尽快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注册的管理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重点已转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管理。

为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领导,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全国要有一个统

一、完善的管理机构。借鉴其他部委实行执业资格的经验,可成立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事务工作。

4、开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注册才能执业。为了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正常履行权力和义务,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为,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才能上岗。培训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同时,还要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是动态的,获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也不是终身制。随着安全工程科学的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还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定期接受注册审核。这将激励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不懈努力,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要依托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中建立的基地网络,总体规划,分级实施。同时,要做好相关教材的编制工作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5、做好注册安全主任的平稳过渡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问题,全国是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而不能搞地域化的、封闭的。广东、浙江、福建等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学习香港等地的做法,试行了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全面推开后,这些地方的注册安全主任,都应向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过渡。

6、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6

【关键词】石油企业; 物资管理;管理制度的建立

一、前言

在石油企业中,日常工作中需要的物资数量非常大,总体采购金额也比较大。如何提高石油企业物资管理质量,并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成为了石油企业物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基于这一认识,石油企业在物资管理过程中,只有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控,并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形成对物资采购和流通的全面管理,才能提高物资管理的实际效果,为石油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石油企业物资管理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只有确保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才能到达物资管理的预期目标。

二、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1、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建立合格供方网络

考虑到石油企业物资供应商数量众多的特点,应根据物资采购的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合格供方网络,将信誉好的企业纳入到合格供方网络中,便于日后对供应商的管理,提高物资管理的实效性,满足物资采购需要。

2、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对物资供应商的准入资格进行明确

建立了合格供方网络之后,石油企业在物资管理中,明确对物资供应尚的要求,使物资供应商能够根据要求进行对照整改,使供应商能够在保证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在具体供货中以石油企业的实际需求和物资采购流程为准。

3、石油企业应将市场准入制度作为物资管理的重要依据

参照其他行业的物资管理,石油企业在具体的物资管理过程中,应将市场准入制度作为物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积极建立全面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对物资供应商的有效约束,最终达到提高物资采购质量的目的。

三、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加强对物资供应商资格的评价

1、石油企业应定期对物资供应商资格进行评价

由于物资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变动,其供货范围和供应能力都存在预定的变化。为了及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石油企业应采取定期评价的方式对供应商的供货资格进行全面评价,确保供应商能够满足物资管理规定。

2、石油企业应根据物资供应商资格评价结果对供应商等级进行调整

对物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定期评价之后,对不再满足物资管理规定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对供应商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调整其供货范围及其享受的待遇。从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实际来看,及时调整供应商等级是十分必要的。

3、石油企业应督促物资供应商完善服务,提高供应商等级

对于石油企业而言,供应商是保证企业物资采购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在具体的资格评价过程中,石油企业应从供应商角度考虑问题,应督促物资供应商完善服务,提高供应商等级,更好的满足石油企业物资采购和管理需要。

四、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建立并完善的物资管理流程

对于石油企业物资管理而言,在具体的物资管理过程中要想提高管理质量,就要根据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并逐步完善物资管理流程,使物资管理能够做到有制度可依和整体流程高效运转。结合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实际,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石油企业应根据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具体的物资管理流程

在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过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之外,在物资管理制度的指导下,还要建立具体的物资管理流程,使物资管理能够获得可靠的依据,达到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的目的。因此,建立具体的物资管理流程是十分必要的。

2、石油企业应以企业实际需要为主,对物资管理流程进行优化

从当前石油企业的实际需要来看,物资管理流程不但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物资管理能够在统一的流程下取得积极的管理效果。基于这一认识,石油企业应在物资管理过程中,对物资管理流程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

3、石油企业应从企业管理入手,对物资管理流程进行不断完善

根据石油企业物资管理的现实需求,对物资管理流程的完善,应突出高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能够在整体水平和整体效果上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为石油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保证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满足高效性目标。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石油企业要想提高物资管理效果,就要从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物资供应商资格的评价以及建立并完善的物资管理流程等方面入手,使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能够整体水平和效果上满足实际需要,为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瞿伦革,栗东生、电子商务采购与物资管理信息系统[J]、数字化工,2004年04期

[2] 徐云梅、浅谈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思路和基本方法[J]、湖北电力,2004年S1期

[3] 马金凤、统计分析在物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管理观察,2008年13期

[4] 王洪涛,葛伯华、推行物资管理整体优化提高经济效益[J]、数字化工,2004年04期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7

关键词:执业资格制度;工程管理专业;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0-0020-02

一、引言

国家建设事业日新月异,为工程管理专业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设置和专业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实践性、工程性和规范性比较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国家已逐步对工程项目设计、投资、建设、管理规范化,这就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以惯例建立的建设行业专业人才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作为导向,建设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是社会发展的新趋势。

二、执业资格制度简介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而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1]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全球化的需要,解决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才评价问题,保证和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素质,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人员的资格互认,提高我国建筑行业和咨询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执业资格制度促进学生能力培养

工程管理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较多,一线操作人员有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监理员、绘图员、测量员等;管理人员有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高校在专业定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应围绕着注册执业工程师制度的要求做出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时俱进,服从社会的需要。

1、明确培养目标。我国执业资格制度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具有指挥棒作用。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代表了工程界对注册工程师知识结构的要求。以一级建造师为例,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体现了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同时,注册工程师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制度明确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

2、制定培养内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所要求的基本专业基础知识是学生掌握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要求的基本条件,也是学生今后适应不断发展工程管理事业要求的必备素质,加强注册工程师考试必备知识的学习尤为重要,是加强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课程的设置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培养模式要与执业资格体系结合起来。因此,高校在考虑学生未来发展需要上,应理顺培养目标与执业资格要求,培养内容与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学生在校所学的知识,由于专业课学时的限制,各门课程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不能互相联系以解决实际工程问题,往往理论脱离实际。所以加强工程意识,以强化工程能力与创新能力为重点,提高学生综合应用课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向工程界,由注重知识传授向重视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转变。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工程管理行业执业资格注册考试的要求相适应。在课时分配上注意与执业资格注册考试寻找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既满足学科的严谨性,也满足执业资格体系的要求;在知识点的取舍上,注重纳入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突出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使学生接受注册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具有初步施工、管理和工程研究能力。

3、组织培养考核。对在校学生执业能力的考核可以由行业协会,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工程类资格考试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管理。例如对造价员的认证可以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立认证评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造价员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对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及其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考核并获得毕业证的学生,除获得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外,另外还有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这将为学生走向社会多了一个就业筹码。

四、执业资格制度促进教师水平提高

1、更新教学内容。工程管理专业中有些课程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影响较大,内容也随外界环境变化较大,更新较快,尤其是2010年以来建设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颁布较多,已颁布的国家规范主要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2]专业教师在教学中就应根据每年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适时更新教学内容,有时可以编写“适用型”教材,使其具有时效性和真实性。针对现行的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及考试内容注重实用性的特点,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推进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参与实践工程训练,参加执业资格的相关培训与考试,以教学促进考试,以考试辅助教学,两者相辅相成,既提高了个人知识能力水平,也夯实了教学专业知识,实现了双赢。

2、健全课程建设管理体系。基于执业资格制度下的课程体系建设前,应充分调研,了解学生毕业后可能面对哪些执业资格考试,并结合考试内容安排课程,选择教材,专业课考试与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挂钩。同时,在专业与执业资格制度要求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教学计划、课程体系结构等。针对注册考试的情况,对于有的课程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让相应的教学管理工作不再是浮在上层的纲领性文件,而是有具体指导意义的可实际操作的实施过程,这不仅能够促进专业建设与执业资格制度的有机结合,也是高校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

3、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执业资格考试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注重实践环节,因此在执业资格考试中对考生来说最难的科目是案例分析。由于大部分考生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实践与理论不相符,使很多考生对案例分析望而生畏。但是,日新月异,我国工程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工程管理规范化、国际化、网络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增无减。因此在校的实践教学环节尤为重要,为学生设立多个可供选择的实践题目,题目应该和实际工程结合,要求形成严谨的实践报告,最好运用专业软件,模拟实际工程项目从项目规划到项目实施全过程,来代替简单的、非实际工程内容的课程设计,以满足市场需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更容易掌握专业知识点,真正学到可以应用的知识和提高能力。

五、执业资格制度促进社会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在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专业认证制度实质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系统,在此系统内,各利益相关者以认证标准为依据、以能力标准体系与课程设置的响应性检验为核心,并将专业认证制度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连接起来,保证学生达到成为专业人士的基本能力要求,确保毕业生的产出质量。[3]因此,专业认证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是参与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而影响专业认证制度实施的要素则构成了共同治理的核心。在我国,工程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专业教育的评估、执业资格的注册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目前是各自独立运行的。从专业人才培养和人才的社会需求与评价来看,应当有联系的事物没有了联系,应当相互衔接的事物没有衔接,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操作措施,这是高校、政府和社会应当共同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申请注册的工程技术人员虽然是具有几年工作实践经验的,来自于社会方方面面的,但大部分都是高校相关专业培养的人才,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决定了执业注册人员的水平和质量,决定了执业注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决定了执业注册制度的国际交流和互认。

六、结语

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不但明确了工程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而且能促进我国工程教育界与工程界有机结合。开设有工程管理专业的院校,应积极研究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并以此为参考确立合理的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内容,推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强化实践环节与技能掌握要求,以确保高校紧紧围绕市场,为社会培养具有较高执业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合格人才。总之,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高校与社会的互助合作,提升了高校的教学质量和专业人士的执业素质,同时也加强了社会行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当高校可以引领社会行业的发展时,行业可以选择较宽松的伙伴机制,高校对课程体系设置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得到较大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参考文献:

[1]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Z]、北京:人事部,1995、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篇8

关键词:技能人才 国际化 职业资格认证 策略

一、国内外职业资格管理体系现状概述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对于人才技能素养的考评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设定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 通过对技能人才开展认定或考核或评定, 最终对技能型人才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首要之举是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赋权确立技能人才管理领域的行动依据。随着社会生产力、现代化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职业技能的日渐深化,对提高岗位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越来越高,要建立相关岗位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从立法上、制度上、管理上确认技能人才的内涵和标准,实施上开展多部门尤其是教育与企业参与的技能培训、考试、认证和任用一条龙管理;职业教育认同产教融合的理念,从制度设计上要截断企业的参与无据可依的不足。还有,在劳动就业市场,被国际领域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持证量显示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劳动分工中的底气。“人才尤其是技能人才即生产力”,当前经济全球化加剧,教育亦须同步,即教育国际化。在此背景下,教育改革应特别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并储备适应国际社会生产劳动的技能人才,并且在国际分工活动中发挥其活性剂作用。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经有丰富的技能人才的战略储备。基于以上技能人才价值观,他们建立并完善了自己的技能发电站即“职业资格制度”。尤其是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其完善的职业资格制度、专业化水平很高的资格认证机构、严谨有效的职业技能标准和教育培养体系已形成。譬如德国和英国等,正在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推动经济发展。他们的职业资格制度,经过历史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庞大、复杂、普遍应用和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欧洲一些国家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立法,他们还对资格证进行系统设计,严格执行,动态监管,并实行职业资格注册公开透明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监督制度,保证了技能人才持证上岗,技能素养可靠,社会信任度良好。这些职业资格有效地把雇主和劳动者放在透明公开的社会劳动力的天平上,职业资格证就是一面金字招牌,通过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来实现劳动力合理的地理间的流动,借助市场规律的辐射作用,把劳动力要素发挥到最高效,并使之成为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证书体系。

而在我国,笔者调研后发现,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需求的。尽管众多教育经济学者早就开展了此方面的比较研究,也认同社会的呼声,并建言献策,目前我国的教育改革也取得很大的进展,上到国家最高领导人下到地方各级政要都统一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确立了技能兴国职教培育技能人才储备的大政方针,即今天的大职业教育观,但从内容上看,技能人才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教育培训手段和方式方法仍然有相当的差距。当前最需要的是在国际化的视角下立法立规、规划设计,全面梳理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管理制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深化改革,尝试建立一套系统的,严谨的和规范的管理实践体系。

二、国际化对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现实要求

职业资格证书是经政府认定,表明劳动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所必备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据了解,中国于一九九三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雏形框架,但在制度上依据不足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还有就是全社会综合一体化的管理体系亟待完善。1993年全国有三百二十万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中二百八十万人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1999年公开数据显示,我国职业资格持证人数超过1500万;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所四千九百个,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此后一个时期,中国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明显扩大,提高了鉴定质量,增强了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上的权威性,逐步实现了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相衔接的目标。截至2004年8月,我国共有超过4800万人(次)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8万多个,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18万人。此后的10年经历了量的飞跃,但各种机构证书也有些泛滥,在总量统计上非常模糊。为适应国际化趋势,2014年8月,国务院取消了部分资格证如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到2015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太多、证书太乱的现象有望改变。 2014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指令人社部负责总体管理披露执行职业资格证的工作。

但是当前的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管理问题多多,不容乐观。譬如,职业教育与行业缺少有效沟通与协作, 各种技能认证信息高度不对称, 特别是证书的公信力在劳资市场的信誉度、认知度低下,还有就是我国忽视了与国际市场互通认证人才共享机制的建设。以上种种弊端显著的影响如下:

首先,表现在职业资格获取的主战场即中高等职业教育领域,谁在教,教什么,学与岗,证书与应岗实施能力之间,始终还是少有成功衔接的“两张皮”。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证书应用价值缺乏一致性和动态性。其次, 就业准入政策没有标准和依据,行业间自律不严,或少数持证上岗也因特定人为因素影响执行上形同虚设,最终是有证与无证都无所谓,培训机构大量考证培训却消耗了巨大的财富。社会上职业技能资格的公信力十分弱。再次,在世界劳动力市场上,我们的技能人才国际地位低下。形成这一局面的,在于一直以来我们忽略了与国际职业技能的互通。按照国际现行规则, 从事相关职业者必须持有公认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就业准入法律。还有,内部职业应用政策执行上各行其是,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各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 还形成了各自准就业的土政策, 培训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假证泛滥,真证名不符实,造成的后果是有证无市、有市不看证。如许多用人单位, 特别是私营企业招聘, 未经职业资格认证的劳动者不仅占用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生的就业份额, 也给生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而地区和行业保护主义倾向对职业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认证的推诿影响了社会公开公平度,产生了用工歧视,如同工不同酬、同技能不同顶岗等等。同时,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从进入市场开始, 就伴随着浓重的利益色彩。要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协会的合作, 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真正衔接, 会受到行业保护主义的阻碍。由于职业资格标准与学校教育要求不一致, 使得职业院校学生需要花费一定数额的费用, 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的培训与鉴定, 才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问题客观存在,但经济全球化是不可回避的大事,除非我们重开闭关锁国的国策。目前,信息技术已渗入各行各业, 第三次产业革命推动着各个行业升级换代,对我国来讲, 由于国情使然, 经济全球化加速,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相互依存, 要想在国际分工格局中摆脱中低端的局面,缩减差距,对内优化经济结构,增强本土企业竞争力,从职业教育领域实施技能人才提速经济发展的战略视角出发,基于国际化背景开展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全面改革,引领我国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优质、合格的劳动力,是当前的首要措施。

三、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发展对策

凡此种种,根源上在于无据也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管理混乱, 内涵实质匮乏。变革牵涉面至少关涉教育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等,还有统筹沟通、协调机制。 笔者认为以下可以阐释认证项目的有效尝试:

1、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

发展至当前,我国基本完成了职业资格管理系统设计,但远没有成熟完善,这个还要梳理整合。在国家层面赋权人社部设立了专门机构全国统筹管理职业资格事务,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中心”,对我国当前的职业资格体系进行全方位的设计管理,其规划设计摘录如下图:

笔者完全赞同以上设计规划,详细全面,后期在执行中按图索骥即可。

2、建立强有力的国家职业资格保障体系

任何好的规划设计还要有强悍的执行保障,我国的职业资格管理项目尤其要重视这一点。笔者认为有三点值得全力实施:首先是要有明确、详尽的职业教育立法改革,保证技能人才的地位、相关部门的权责和义务,使得职业教育的实施有法可依,譬如企业的参与、打击假证泛滥、培养内容资质空虚等问题;同时尽快完善已有的职业教育法规,尤其是地方性的行业性的法规,打破垄断和隔断,依据更新的职业规划设计,保障国内职业教育的实施、证书的获取与管理,由各级主管机构依法行事,消除证书管理无主、机构多证书多却形同虚设的局面。其次是要从国际职业特征的视角,秉持国际合作中国民待遇条款的精神。这就产生了如何在职业资格培训认证上促进我国公民跨国就业以及如何认证外国职业资格的问题。由于中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 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 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而中国人在境外从事职业或工种 如何接轨,却无从管理和进行人力援助。所以本国政府应与他国建立类似协议,与他国互助合作,引导境内外行业协会互通,互认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全面管理就业或上岗并保障证书的国际公信力,即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实现双边可查可管。

3、建立职业资格证项目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职业资格证项目要想全国一盘棋,光有系统设计、保障执行还不行,还应有面向社会劳动者的监督机制,让资格证在阳光下行走,迎来“规矩”,杜绝管理机构的乏力遗留的问题。第一步是在国家管理中心实施全部证书注册登记,分级归属管理,落实到用人单位和持证者,对违规不达标的职业资格持有发放要从法律上进行严格清算。第二步是依托国家职业资格数据库大数据,清理证书类型和效用期,使持有人先注册在岗的实施岗位操作鉴证上报考核;有证书无对应岗位或有岗位无相应技能证书的则到制定机构鉴证,给于一定的从业周期,到期自动注销,最终使得全社会能够公开公正透明地任用技能人才,并给予相应的劳动价值回报。这就是技能动态鉴证机制,提升我国技能证书的公信力。

4、开展有效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最后是要严管技能获取的提供单位即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对其要进行培养质量水平认证,用国际先进标准进行认定,资质在国家中心可查,培养情况可溯源,对社会公开其教育培训及其信用信息,以此监管职业资格的内涵。这一模块的实施主要通过高等职业教育即高校和资格培训认证机构来实施,人力资源保障中心应从管理渠道打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市场之间的瓶颈,突破传统的教育模式和职业资格考证方式, 在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过程中构建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认证与企业实训用人机制的互动平台。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职业资格还处在发展阶段,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坚持“技能人才”是强国之本,全面培养技能人才,用系统管理和证书赋予技能人才标签,从素质和内涵上进行提升,面向社会重塑其公信力,让全体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力市场有效使用人力资本、尊重人力价值,让人力资本为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开动马达。

当前我们不是没有设想和规划,但最主要的是在具体执行上的困难,特别要打破隔断,把“证书――能力――教育培训――岗上人力评价”统一起来,并使之成为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证书体系,媲美国际上德国技能模式,让技能应用在中国高速奔向国际经济舞台的道路上良性高效运行,让技能振兴民族、振兴中国制造。 我们的主管界要上下齐心,各个环节要为人才的产生、培养和任用扫清障碍;培养机构要在能力上提升,能胜任人才培养,人才技能信用可靠,岗位能力有效;社会合理恰当使用技能人才,依据相关制度的保障、激励和规范,充分发挥人力生产力的价值。最后,我们寄希望于人社部的综合协调管理,使得职业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之间有效地联动,开发符合国际需求的高规格的专业标准,将职业资格认证项目更好地融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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