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六文章(精选3篇)
时间:2023-07-19
时间:2023-07-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企业党组织”)
1、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保密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2、其他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战略规划
1、企业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企业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长期激励,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考核;重大责任事项追究(包括安全责任、环境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稳定责任等)。
7、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的出资额为限。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8、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
扶贫
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企业重大资金使用,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
7、企业重大筹资业务;
8、企业重大产权变动:转让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转让土地、房产及车辆,转让其他固定资产单件评估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总评估值在30万元以上,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等;
9、企业重大经营行为:转让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变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等;
10、企业合并、分立、主动申请破产、主动注销、解散、转制等;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出资金;
12、企业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盘亏等经济损失的处理:
13、企业重大债务重组事项;
14、企业内设部门的设置、职工聘用情况;
15、区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报批事项外,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均为报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以及上报但没有及时说明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是指涉及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县委、县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任免、奖惩员工的任免、轮岗、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表决情况。
7、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规则:
(一)中心拟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职能部门直接提出或由分管领导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再上会审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的,须履行有关程序。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中心《章程》以及中心选拔任免有关规定进行。上会前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意见。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能上能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分层分类的原则。重要人事任免呈报的材料,应包括任免审批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考察材料、培训资料、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对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员工大会或者公示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
3、论证评估。组织专项工作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4、法律审查。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法务部门意见,以及咨询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同时,审查决策方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吻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其它不适当问题,并由法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五)重大决策作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六)参与决策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有关材料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严格执行涉密会议材料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决策实施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决策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薪酬挂钩。
(八)建立健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考核评价和评估复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要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原决策的执行。
四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心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主体。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八条 中心监事会应当依照中心章程等规定,对中心领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当中心领导人员的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时,应将董事、中心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 中心监事会要对中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中心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中心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个人决策的。紧急情况下,由少数人或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中心部门未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或泄露涉密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中心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追究其责任。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但在决策表决中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的免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金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心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中心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中心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涉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经济处罚、禁入限制、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市金融产业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
廉政
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最新房租租赁合同(精选13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