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心得体会优秀范文,大学生社团活动心得体会(整理3篇 )
时间:2023-11-17
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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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中美好的回忆,我迈步向前的时候不会忘记回首凝望曾经的岁月今天我迈出了校门进入了工作岗位,今后我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虚心学习,将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最后终于进入了这个知名企业,我对这个企业稍有了解,是集生产、营销、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企业集团。我们在有关负责人的带领下对这个企业厂房、工作坏境及其他方面有了较深而广泛的了解,感觉基本上符合我的工作需求。
公司的宗旨就是进入任何企业,包括以后我进入工作岗位,重中之重就是人身安全,始终记牢“科学谨慎,安全生产”于是刚去的第一周,我就接受他们的较为全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对我来说的确获益匪浅,不仅仅是我一个人,而是车间的所有员工,要求所有员工都做到科学谨慎,安全生产,我深信公司的教导对我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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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介绍并认识了该企业的核心制造环节机加工车间主任——x师傅,也是我在这个企业期内的技术指导老师(师傅)我和她初次交谈时,就发现这个人在机械理论和实践经验上很娴熟,技术也应当精湛x师傅对我说,即使你很清楚这些千斤顶生产过程,也会在实际中遇到复杂的问题任何员工要能自己解决所面临的困难,从实际中的基础做起是关键,逐渐积累和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我也深知这一点,所以在以后安排工作上,我不能有任何挑剔我可能被x师傅会安排在环境较差的一线去工作,这个我也会欣然接受,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一步一步、踏踏实实的干,从点滴出发,这也对我以后人生道路有很大的磨砺,我很高兴,这也能使我能熟练和掌握最基本的操作技能,加强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我看到很多生产车间日夜兼程地无休止的工作,其中的艰辛疲惫只有他们能感受到,我也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战这次难得的实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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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周一早上我像往常按时上班,早上x总和x经理给我们开会,关于安排岗位,我被安排到了第三车间,首先我的实习任务是熟悉和掌握加工零件、生产规格,了解数控加工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刚进去的第一天,上午自己观察工作人员的操作和加工零件过程,熟悉车间里的情况下午车间主任也就是我的师傅,直接让我上机操作加工零件我加工的是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导向套师傅教我了一边数控机床的操作方法,跟我说了注意事项和产品的要求首先新手要求做粗加工,然后才可以做精加工,通过自己的琢磨和实践操作在这短短的一个星期里,我的操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产品和机床有了更精确的掌握和认识我可能习惯学校有规律,比较自由的生活即将毕业之前,我第一次真实的接触人流不息、错综复杂的社会,所见所想与理想形成强烈的反差,这让我深深的领悟到自己对社会广泛了解的严重不足,缺乏工作和生活阅历我想了很久,还是按x师傅的要求去做吧,必须要有良好的员工素质,服从管理分配,还有就是这对我自己也不是没有好处,趁早学会基本的操作技能和严谨的科学方法,对以后的发展垫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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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周我学会了刀具的种类和注意事项,另外自己对机加工也有了一些认识,我们在学校实习用的车床一般都是小型的车床如:ca6140这样的小车床,但是在公司我们使用的都是大车床,而且切削工件也不是在学校用的塑料制品,而是各种各样的成形钢材如:43#钢种等等在加工中我发现刀具的使用时非常重要的,因为刀具材料对加工表面的质量是有影响的,而工件的精确度对机械的性能也是也有影响的所以在选择刀具时也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与加工材料间的摩擦系数、亲合程度、材料的耐磨性和可刃磨性。
刀具一般均用普通碳钢或合金钢制作,如焊接车刀、镗刀、转头、铰刀的刀柄尺寸较小的刀具或切削负荷较大的刀具宜选择合金工具钢或整体高速钢制作,如螺纹刀具,成形铣刀,拉刀等但是车间在加工的时候都是用的同一种刀对所有的工件进行加工我就觉得应该选着不同的刀针对不同的材料进行加工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磨刀是车工师傅必须掌握的一门技术,因为刀磨的好坏对工件的影响是有很大的因数的在厂里在看师傅磨刀的同时,自己也尝试着自己去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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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周里,在师傅的悉心教导下我对车床加工工件的装夹和校正有了一定的认识:
(1)工作前按规定润滑机床,检查各手柄是否到位,并开慢车试运转五分钟,确认一切正常方能操作。
(2)卡盘夹头要上牢,开机时扳手不能留在卡盘或夹头上。
(3)工件和刀具装夹要牢固,刀杆不应伸出过长(镗孔除外);转动小刀架要停车,防止刀具碰撞卡盘、工件或划破手。
(4)工件运转时,操作者不能正对工件站立,身不靠车床,脚不踏油盘。
(5高速切削时,应使用断屑器和挡护屏。
(6)禁止高速反刹车,退车和停车要平稳。
(7)清除铁屑,应用刷子或专用钩。
(8)用锉刀打光工件,必须右手在前,左手在后;用砂布打光工件,要用“手夹”等工具,以防绞伤。
(9)一切在用工、量、刃具应放于附近的安全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10)车床未停稳,禁止在车头上取工件或测量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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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飞逝而过,转眼间已经实习一个月了回首过去的几个星期,学到了很多,虽然中间有些小小的抱怨,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总算是没有白白浪费过去的光阴这要感谢在我最困难的时候同事和师傅给予的鼓励和帮助,让我克服了开始操作时的恐惧在他们的帮助下,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所没有知识,相信这会是我今后生活工作中的一块宝藏。
有了这一个多月的对机器的接触,感觉在拿起工具来也比较上手了,也比较容易调整好心态了根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开始给自己制定周计划,开始按章执行,对于自己的每一步都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划看似简单的工作计划,却涵盖了很多内容,一个工作计划必须是可实施的,每一个工作目标不是空话,必须是可实现的,这不仅仅是做给上级看的,更是做给自己看的,只有在实现了一个个目标之后,工作才会更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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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个多月的锻炼,发现自己进步还挺快的,这一周仍然做车工的事情偶尔也对其他工作做一些了解。
由于自己向来比较马虎的缘故,首次首次做出来的成品工件也不大顺利,不过有了一次经历之后,进步了不少,再加上师傅和同事的鼓励,自己尝试大胆的去应付,慢慢的好了许多不再会在对操作怯场了。
人往往都是这样,没有经历过的话,永远都不知道事情到底是怎么一个样子,是真的那么难,还是并非如此,所以,不管怎么样,即使是自己完全陌生的事情,只要有机会,都一定要去尝试,努力去做好因为没有经验,那么就需要做更多的准备工作另外就是不要害怕失败,只要用心去做就可以了等到熟练了,那么成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比如我的第一次的实际操作,虽然我做得不够好,或者可以说失败了,但通过这次的尝试,却令我获益匪浅,对我之后的几次任务的成功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己也通过不断的经历和尝试检验了自身的水平和适应能力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不断的尝试,不断的积累经验,才能够发现自己的不足,然后在弥补不足的时候,我们便实实在在的提高了自己所以,不管怎样,努力去做吧,告诉自己,只要用心,就能做得更好!
实习时间:
实习地点:
专业:数控加工与维护姓名:xxx
班级:08数控(1)班学号:xxx
实习学校指导教师:xxx
在校企合作模式下,今年的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学校安排我们班的同学到天健钢家具进行了顶岗实习。在实习中,我认真听取主管的介绍,并认真观察和思考,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工作,了解到公司的管理和生产的运作。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认识,深深的体味到老师课堂上用心良苦的一句一句教导--“要锻炼,到企业去!”我想,这也是我以后走出社会的奠基吧,也是我宝贵的一段经历。
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有的一段经历,让大学生参与到社会当中实践会加强实践动手能力,更能学到课堂上学不到东西。
短期的实习,让我学到了不少东西,除了浅层次地学习了有关专业的技能外,我还感受和体会到了很多技能之外的东西。首先是公司里同事的敬业和那种生机蓬勃的工作氛围。走进这样的一个集体中,你的心会不由自主地年轻起来,你的脚步会不由自主地跟着大家快起来,而你的工作态度更会变得努力、认真,再认真一些,再努力一点。但当你深入了解后,才发觉,他们大多都只是初中毕业,没有大学文凭。现在他们的能力,完全源于公司的培训和自强不息的学习。也许,这就是一个集体的凝聚力,一个企业写在书面之外的“特殊文化”吧!
别看钢家具管材一个简单的弯位加工,其工艺如何决定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天健钢家具厂与广东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对接后,采用薄壁管材弯曲成型数值模拟技术解决了企业生产难题,提高了竞争力。
目前,钢家具制品生产环节中,管材弯位加工都是简单的机械加上人手操作,广东工业大学肖曙红博士后:“因为薄壁管材成型的时候难度很大,以前感觉弯过来就行,但弯的时候很容易出问题,特别是薄壁,特别容易起皱,壁厚到底要多厚,以前企业用厚的管材成型,这样来解决问题,但厚的话,成本提高,因为批量大。”而运用工业大学研发的薄壁管材弯曲成型数值模拟技术可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天健钢家具厂常务副总经理林勇:“它用高科技把我们的经验结合上去,用计算机模拟技术,从理论上算出适用多少厚度,比较合适,提高效率,更主要是降低成本,这对我们的帮助很大。”
企业方表示,单凭这项技术创新可降低成本10%左右,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尤其在金融危机下的市场环境中,作用非比寻常,以后他们还考虑在包装,打磨,焊接技术等方面与高校进行合作。
第一个阶段是前四周在成品车间f组打包装;
包装是一个意义很广泛词,它在社会中运用很充分,任何产品都需要包装,而且包装就是任何一种商品脸蛋。所有消费者接触到的任何商品,对他的第一次视觉冲击就是它的包装,这就是包装的重要性。一个好的包装不仅是看它的外表,更主要的是产品的质量。保证质量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在成品车间的管理是5s模式的,工人每天都必须按照5s的要求做好!其实有很多人都不明白5s是什么意思,5s就是:seiri(整理)、seiton(整顿)、seiso(清扫)、seipeisu(清洁)、shitsuke(素养)!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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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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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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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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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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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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