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6篇)
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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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现状;对策
1.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的网民数量迅速增长,电子商务也进入到越来越多人的视线中。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环节的第三方支付也受到了各方的密切关注。第三方支付是以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与国内外各大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一种网络支付模式,在交易双方间建立了一个公共的、可以信任的中介,满足了电子商务中买家和卖家对信誉和安全的需求。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支付模式,成功的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建立起一座信任的桥梁,它的独特优势使其在短时间内得到蓬勃发展,形成强大的资金规模。根据艾瑞数据分析,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54.2%。在未来的发展中,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将增长平稳,预计到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将突破50万亿元。2010年6月,随着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的身份问题得到解决,随后,央行颁发首批业务许可证,支付宝、拉卡拉、快钱、汇付天下等27家企业顺利获得第一批支付牌照。目前为止已经有100多家企业获得支付牌照。目前,支付宝以略超50%的市场份额大幅领先国内其他对手,第二、第三位分别是财付通和快钱。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率相关数据如图1所示:
2.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第三方支付前景广阔,潜力无限,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三方支付也清晰的暴露出其在法律、盈利模式、资金、产品竞争、业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挑战。
2.1法律问题
一直以来,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是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监管的首要问题,也是阻扰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一大问题。由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过程中涉及用户资金的结算和一定时期的资金代管,担保等类似于金融业务的活动,使得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难以准确定位。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除银行外其他非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办理资金结算。尽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营商始终称自己为中介方,但实际上这些公司从事的业务已经近似银行的业务。
从民法角度来看,客户的备付金机器孽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都有待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央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由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用金。但是该办法并未对孽息做出规定,支付机构将客户备用金存入银行,必然会产生利息,因此孽息是真实存在的。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对客户支付孽息,针对这一法律风险,立法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央行《管理办法》要求互联万第三方支付机构妥善保管客户基本信息,然而多数支付机构处于销售和奖励的需要或纰漏会对客户用户身份数据进行综合统计,这又是一民法风险。
从刑法角度来看,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另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跨国业务也必然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然而,一旦形成国际平台,国外热钱即可进入我国,赚取巨额利润。
2.2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特点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的去向和来源,套现,洗钱等将会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正常经营的最大威胁。套现使得银行的利益受到很大侵害,由于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当恶意套现者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在第三方支付工具上进行透支刷卡时,交易资金由信用卡账户进入第三方虚拟账户,形成一个虚拟交易,随后,只要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预付款、发货、收货确认、申请提现,钱就顺利的从信用卡转移到借记卡当中并且不用支付给银行任何取现的费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多方造成巨大损失。而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更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不法分子肆无忌惮。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结算业务时,掌握着客户的支付指令,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游离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而任何人只要注册了虚拟账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方便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1]。
2.3盈利模式问题
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入行门槛较低,但是入行之后,后期维护成本较高,而且,目前,该类企业盈利模式单一,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盈利方式是与银行确定一个基本的手续费率,交给银行,然后,在这个费率上加上自己的毛利率,向客户收取费用。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只负责资金流的运行,并没有完全实现与其它行业的整合,服务特色不够鲜明,那么,为了抢占更多的客户,绝大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所采取的手段是将向客户的提成份额一降再降,甚至出现零利润甚至负利润[2]。这样的盈利方式,极易形成恶性竞争,阻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剧,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和挑战,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各银行势必会把目光投放到电子支付这一极具潜力的市场上,如果商业银行摒弃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合而直接全面的涉足电子支付领域,那么面对同行和银行的双重竞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存环境将更加的严峻。
2.4安全隐患
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数都提供多家银行的网银接口,如果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技术不过关,一旦网络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中存储和传递的数据被盗取、挪用、篡改、删减,都会造成对客户群体的巨大伤害,造成客户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一些支付平台由于投入成本的限制,在设计上仅在自身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实现支付,而不需要跳转至银行支付页面,这就造成了客户资料在第三方支付网站数据库中的记录,一旦这些资料泄露,影响将会非常重大。因此,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他们在技术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辨别规避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一旦出现问题造成损失,进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根据艾瑞咨询调研数据显示,央视2009年3.15晚会对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行业安全隐患的曝光内容让网民记忆深刻,有36%的被调查者认为这是他们最关心的内容。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是用户使用其服务的基础。一旦重要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被泄露,将给用户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也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关心的问题。
3.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对策
3.1健全和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制度
从法律层面上看,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做个明确的定位,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
2012年10月央行上海总部巡视员兼金融服务一部主任孙辉在“第九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透露,正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将陆续出台;而此前,央行已出台了非金融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晚,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也不够完善,建立健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是个长期的过程。
3.2加强市场监管机制保证资金运营安全
第一,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保证金制度。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以确保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沉淀资金的安全,以及避免道德风险的扩散和金融损失的蔓延扩大。
第二,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仿照证券机构的运营模式,客户结算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单独设账,便于对客户结算资金的统计,以及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的了解掌握,便于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准备金上缴制度。第三方支付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资金准备金上缴比例,向人民银行提交足额的客户结算准备金,以规避风险爆发。
3.3加快进行产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在一些传统银行涉及不到的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可以协助、甚至代替银行开发多种金融产品,不断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同时开展多业务、多银行、多渠道的服务创新。如与多家银行进行连接,提供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等多种支付方式,成为银行、银联在线支付的补充形式。除此之外,各大第三方平台之间也可以相互合作,做成一个大的统一支付接口,形成一个事实上的行业标准,在与银行的竞争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3]。比如淘宝旗下的支付宝现在已经独立,并且也支持其他各大电商平台的支付业务。腾讯旗下的腾讯电商也采取了相同的运作模式。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无论是B2C、B2B、C2C领域,扩大与其他各电商平台的合作,抢占潜在客户群,都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以依托自己强大的IT、电商,财务、咨询等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传统银行不愿提供的或提供不了的增值业务,如: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管理咨询分析等,以增加自己的赢利途径,吸引更多的用户,从而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3.4落实网络安全措施
和其它支付系统一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必须采用一定的加密、认证等措施以保证支付过程中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和身份的真实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综合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安全需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客户端和第三方服务器端,第三方服务器端和银行网关间都可以采用SSL协议来确保通信不被攻击者窃听,并通过引入公钥基础设施PKI对通信实体进行有效认证。
参考文献:
[1]綦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与发展策略[J].中国金融电脑,2008,11:73-75.
[2]娄策群,刘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现状及利用策略[J].图书情报工作,2010,14:
131-135.
[3]李娜.探析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现状与发展前景[J].电子商务,2012(05):45-46.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法律主体基础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安全、快捷、方便的网上支付,打开了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关联产业,其重要性日益凸现。但是由于我国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非常薄弱,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随之暴露出来。而这些问题,多数都是法律问题或依赖于法律予以解决。
一、定义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
主体资格的法律定位问题,其实也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的主体法律地位,才能明确其经营范围。以第三方支付服务为例,本质上它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而据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100家,其中绝大多数是IT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一些企业为了摆脱“违法经营”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擦边球”的方式,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为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类似的问题还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现象,导致平台中出现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而这也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专营业务。这一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但却并没有受到与银行相对应的监管,这其实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突破。
三、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或赠与合同关系。当双方约定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主体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地位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代为履行第三人,有的认为保证人,有的认为与合同法律关系完全无关,笔者认为是在监管型第三方支付中民事法律地位是代为履行第三人,并根据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交易过程中,选择第三方支付为支付方式是协议内容;而在非监管型第三方支付其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相当日常交易中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中的银行地位一样。
在第三方支付中,一般在进入支付页面前会弹出服务协议框,要求用户确认同意与否,支付双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首先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受《合同法》与《侵权法》调整,如果是个体消费者还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时,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服务,就必然引起金融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责任问题
其一,第三方支付如果定位于网络支付技术服务提供商,其对支付双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而不考虑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仅以有限的商业谨慎角度加以核对,例如通过身份认证,或者和银行之间通过协议来确认绑定在虚拟账号(电子邮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实性。这里还需要考虑到有些是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的发出,例如他人盗用了支付人的账号进行的操作,如果发生支付,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似乎很难找到与PayPal面临同样问题时所要作出的对电子资金划拨法的让步,即由电子资金划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其二,第三方支付如果作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其执行着一定的结算业务,类似于传统行业的金融业的结算业务服务商。其支付双方完成结算业务,并负责记载双方的“存款”金额,确保网络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如果作为网络交易的结算人,为双方的支付和收款行为提供中介服务,在对双方来说是中立的地位,但如果交易双方有了纠纷,作为代为收款和代为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法律两难境地,因为从一般中介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说,在一起纠纷中双方将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对另一方不利,会陷入双方的窘境。
其三,第三方支付作为网络交易支付的保证人,如支付宝推出支付宝基金申请规则,其基本运作机制是以在淘宝网上成交为基础,提供的一种第三方保障,在买家确认货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并在交易失败时对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存在法律问题,一是这是倾向于买家的政策,没有保护卖家的赔付责任措施,二是赔偿责任应使用自有资金,基金资助事实上是退款,并不是真正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关于加快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http://www.bmlrc.com/,2005-03
[2]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3]张东涛:信息立法呼声日高[N].中国青年报,1999-4-5
关键词: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风险市场准入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2]郑茂.电子支票在我国的发展模式[[J].武汉金融.2012
越南市场电子商务市场网上支付
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推动了电子商务市场的迅猛发展。如今,电子商务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相关的各行各业当中。电子商务作为具备高效性、快捷性的网络虚拟技术,对于实体经济也起到了非常重大的积极影响。在此形势下,越南也逐渐提高了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关注与重视。
一、越南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1.对电子商务认知不足
在越南的大多数企业中,企业决策层与管理人员对于电子商务缺乏足够的认知与了解。很多企业应用计算机的主要用途在于资料处理以及数据统计,或者是利用互联网搜集所需信息与资料,没有将计算机技术有效的结合到电子商务领域,甚至尚未建立属于自己企业的网站或黄页。一些企业即便建立了网站,但其主要用途也只是对企业产品进行推广,或者是用于搜集市场信息,而没有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交易。总体而言,越南各企业在产品供销、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环节的表现都表明,对于电子商务都缺乏足够的投资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越南信息技术普及不广泛,大部分越南消费者对于信息技术缺乏足够的了解,对电子商务缺乏信心,由此也就导致了越南企业缺乏开展电子商务的决心。
2.法律法规问题
信息技术普及到千家万户的同时,盗版侵权问题也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要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有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法治来维护知识产权。虽然越南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早在2005年,越南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已经着力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建立,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法规内容难以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脚步,因此在此过程中,频繁出现了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网络欺诈的违法行为,这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以及越南正规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发展形象以及越南法律的权威性造成的影响。但是受限于越南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足,以越南当前的法律体系来看,还没有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相关的健全法规,这是越南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网上支付问题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手段,网上支付与电子商务互相促进,属于一种共同发展的关系。如美国eBay与Paypal,以及我国的淘宝和支付宝。但是从越南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来看,其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时间较晚,成长速度较为缓慢,越南的大多数网上支付平台也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在于,由于越南的信息技术水平较低,随之导致的是其网上支付安全难以得到保障,黑客、用户信息被非法盗取等问题频繁出现,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就导致了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缺乏作的信心,宁愿选择相对繁琐的现金支付,也不愿冒风险进行网上支付方式。据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在越南有超过65%的网络消费最终是由现金支付,网上支付比例仅占三成左右。
二、越南电子商务市场优化策略
1.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
为优化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首先需要越南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能够明确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进而加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大规模的网络平台和信息交流中心,加快越南信息化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还应结合越南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较为可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以促进电子商务市场运行的规范性,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机制要全面涉及到主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个环节,全面以增强电子商务相关人员的网络道德与诚信意识,从而确保越南电子商务市场的高效高质发展。
2.健全电子商务法律w系
近年来,越南政府为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对越南电子商务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也修补了此前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漏洞。但是由于越南的电子商务开展模式比较复杂,而越南的法律体系并没全面的覆盖到所有电子商务模式。因此,越南政府在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过程中,要提升法律覆盖范围的完整性。在法律体系中,要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加以标准规范,要求各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从而实现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加以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还要根据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避免因为法律漏洞而引发的,损害企业与消费者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的情况再次发生。
3.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针对当前越南在线支付比例较低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深入的认识到其本质原因,即大部分消费者认为网络支付的安全风险较大,由此透漏出的是越南网上支支付体系的的安全控制不到位。因此,主管部门应当从加强网络安全控制入手,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以法制来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广泛向消费者宣传网上交易的好处,并普及网上交易的相关知识与注意事项,使消费者提高对于网上支付的信息以及积极性,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平台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研究,发现了其在发展过程中在电子商务认知、相关法律法规、网上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的提出了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等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建议,希望可以为越南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许浩.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J].求知导刊,2016,07(07):56.
[2]郭佳祺.论职业学校电子商务教学中创新思维的应用[J].科技展望,2016,26(06):238.
一、网
上支付发展现状
200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2号文件《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以及《电子支付指引》的推出为网上支付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短短一年时间内,仅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已经发展到50多家。对比六年前,电子支付系统的运用已经取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引发了支付方式的变革。
网上支付的发展,疏通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资金流,打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瓶颈。从整个支付体系看,网上支付将逐步成为我国支付市场和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十七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并且大部分都设立了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据工商银行数据显示,2004年,工商银行企业交易额是206870亿,网上笔数是3486万笔,个人网上支付交金额已经突破了2351亿,个人交易笔数是3683万笔,说明网上支付方式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网上支付由于其独具的方便性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通过对阿里巴巴支付宝进行的调查显示,过半的被调查用户对网上支付有极大兴趣。其中60以上的用户是因为其便捷性、节省时间而选择使用的。个人网上支付涵盖网上购物、网络游戏、定房订票、网络教育等多个行业,支付方式则多以银行储蓄卡为主。
二、网上支付面临的问题
1.安全问题
根据对网上支付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目前网民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担心安全,其次是个人隐私,以及注册麻烦和不太习惯使用这些工具等因素。央视生活频道近日播出的节目中,披露了一种新型金融造假手段,不法分子在网民网上购物交易时,利用与银行网站相类似的网络页面,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私人信息,然后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走,导致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受到损失。另外,黑客、木马病毒的攻击让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防不胜防。木马潜伏在计算机中,时刻监视用户的一举一动,从而盗取帐户密码和信息。而黑客,则利用系统漏洞、用户的安全意识薄弱入侵用户的计算机,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和密码,导致网民在网上支付受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网上支付发展的主要因素。
2.金融监管问题
网上支付虽然给网民带来很多方便,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瓶颈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网上支付无序的发展存在一定金融安全隐患。
(1)缺乏对吸储行为的监管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专家认为,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第三方里面会出现一段时间上的滞留,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了数亿元,而据估计,在今后两年内,这个数字将达到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即使按照简单测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也至少有数百万元,而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将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到一周不等。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停留。如果他们出现经营风险,则必将危及其吸存资金安全,损害买卖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果支付服务商(特别是专门从事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领域扩大到在定程度,如果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并引发社会问题。
在国内,法律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权利吸纳用户的钱,其他企业和机构不得从事类似的活动。但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不久,而且交易数额仍显不大,所以目前还没有相应金融监管法规和机构管理。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对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显单薄,由于数额较小,网上支付还没有引起一些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但网上支付现在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交易额在短期内也可能会有较大的增长。目前这个时期,是建立监管体系的最佳时机。
(2)电子货币发行合法性有待确定
目前许多网上支付平台实际上发行了某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客户以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后即能用该电子货币购买注册在相应电子商务企业的不特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该电子货币具有了广泛的支付能力。同样,手机支付使手机充值卡具备了电子货币的功能。而对于这种电子货币,尽管从国际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趋势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成为今后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对其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其合法性有待明确。
(3)第三方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行特许经营限制
许多支付服务机构为交易双方开立账户,并通过充值账户后以电子货币为载体进行账户间的支付结算,完成交易款项划拨。这种行为在事实上突破了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和“收付款业务”专营的法律规定。此类业务的进一
步发展特别是当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势必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产生影响。
(4)加大资金非法转移监管
由于对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网上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资金的便利工具。买卖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平台顺利完成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钱、贿赂、非法回扣等)。比如,目前大部分的网上支付是基于银行卡完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由买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卖家收到款项后变现,从而达到非法套现的目的。信用卡套现具有较大风险,国内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取现有较严格限制并收取较高的费用,而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则使持卡人非常便利地绕开了发卡行管制,以一般消费方式达到了预借现金的目的,如果该方式被广泛利用,信用卡套现金额过高,很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3.市场规范问题
(1)缺乏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经发展到50余家。在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推动下,网上支付服务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于是,在短短一年内,第三方服务机构出现了爆炸式增长。而这些机构因为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区别,提供的服务良莠不齐。目前,有些支付服务商开始着眼于“价格秀”,使整个市场看起来热闹而又显得有些无序。无序的竞争将影响产业的发展,影响服务的质量,而且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保证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电子商务解决支付瓶颈,专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建立支付市场的准入制度,提高整个支付产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2)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目前,具体到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业务,法律上基本还是一个空白。传统的支付结算规则在网上支付业务规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另外,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类似传统结算业务中签章的问题),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除此没有其他规范。如果从我们近期讨论的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问题来看,法律制度上几乎一片空白。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政府机构对目前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这些机构和他们的业务要不要监管,要不要有一定的规则去规范缺乏统一标准。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了网上支付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安全问题、金融监管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
三、问题的解决思路
1.用证书技术解决网上支付安全问题
对于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中国《电子商务世界》杂志主编赵廷超博士认为,美国等发达国家虽然在网上支付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上都领先于中国,但就网上支付安全问题来看,中国的保障体系明显比其完善。在中国,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并没有外界传说的那么可怕,只是目前很多消费者还不了解中国网上支付有诸多的保护措施,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交易常识,这些是导致网上支付所谓不安全的最直接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移动证书,浏览型证书或者是动态密码等技术手段。同时培养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增加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交易常识。
2.建立金融监管标准,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相关金融部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行业特点,建立网上支付管理规范,为网上支付产业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引导网上支付产业的发展。同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网上支付机构存在的“吸储”行为进行界定,确定其合法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的行为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引导;对资金非法转移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密控制;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许可提供法律依据。
3.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完善产业发展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法律制度方面,电子商务将商务活动迁移到互联网上进行,传导介质、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商法难以解决因电子商务而引起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形式流程规范和交易内容规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束缚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税收方面,存在纳税主体、纳税对象以及纳税地点不明、部分交易活动使用的税种税率不明确等税收政策问题,以及纳税人难以追踪导致的传统交易和电子商务交易存在不公平征税、电子发票推广缓慢等税收征管问题。
在政府监管服务方面,存在审批过多、地区和部门间协调机制以及信息统计等服务落后于市场发展等问题。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消费者隐私权难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等问题。
在跨境电商中,电商企业在通关、支付、结汇和退税等方面还存在较多困难。
在电商物流方面,存在物流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物流生态环境较差、企业生存压力大、物流发展受到一些政策限制等问题。
在配套支撑方面,存在信息基础设施还比较欠缺、支付市场秩序和用户体验欠佳,以及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吸引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框架或规划,加快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或促进法,规范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关系,同时有计划地修改完善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广电子发票。
优化电子商务监管服务机制。优化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全国统一、地区各部门统一的两个层次的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平台。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使电商企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在个人信息、消费信息等方面的隐私权。
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从通关、结汇、退税、贸易统计及诚信机制方面,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快跨境支付发展。
支持物流体系的建设。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鼓励和支持物流模式创新,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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