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电气设计规范(6篇)

时间:2024-03-03

建筑照明电气设计规范篇1

关键词:电气设计标准;严谨性;衔接性

建筑电气设计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以及应用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宝贵经验,同时我国针对建筑电气设计也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等都对电气设计做出了一定的规范。目前我国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加注重设计标准的严谨性和衔接性,这也是目前建筑电气设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电气设计标准的严谨性

1.1电气设计标准严谨性的主要内容

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是电气设计人员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内容,而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进行设计,我们就要保证设计标准的严谨性,这样也才能够让人们信服。行业的标准一直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以往的行业标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新的行业标准对于严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样也能够使建筑设计标准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然而在新的电气设计标准中,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在一些地方的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中,对于变压器负荷的规定大多都是60%~80%的范围,这条规定与该规范2009版DB11/687-2009中6.3.2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化。而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于整个设计的规范要求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变化。变压器在运行时的区间大约在60%左右,而电气设计中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就会使整个电气变压器的负荷提高,如果按照现在的规范标准来进行设计,那么所产生的结果也会接近60%左右的经济运行负荷率。从以往的电气设计标准和现在的电气设计标准对比中也可以发现,整个设计规范并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之前的设计标准中存在的负荷率低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然而这个规范标准依然沿用了很长实践,并且还需要我们去加以改进和完善。

1.2问题分析

在新的规范标准的相关说明中对于解决变压器运行负荷率低的问题确实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意见,其中主要是对于负荷计算配以电能消耗量的计算,对负荷率时间分布的情况也提出了相应的参考,针对建筑的变压器负荷率低的题都是通过更换变压器来实现的。

1.3解决措施

但这种方法要怎么实施呢?更换变压器对于已经投入运营的建筑来说是个不小的改造工程,那不仅仅是只换一台变压器本身,还有一些列由于更换变压器而引起的配电系统上下级配合与匹配的问题,资金问题,如何在不影响运营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的问题,等等。虽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条文说明中没有明确出现“更换变压器”这样的文字,而是用了“对变压器的选型规格进行合理调整”,“最终确定变压器节能选型容量”等文字表述,但对于已经投入运行,且负荷率只有不到30%的变压器,如果不更换,仅靠“调整”是不太可能使负荷率达到标准要求的60%左右的经济运行区间的。

要解决实际工程中变压器负载率过低的问题不是仅靠规定一个变压器负载率的数值就可以解决的,这需要一整套更为科学更能体现工程实际的计算与统计办法。希望作为行业准则的“标准”能够更为严谨,更为有效的指导从业者的实际工作,让“标准”经得起工程实际的检验。

二、关于电气设计标准间的衔接性

1.1电气设计标准衔接性的标准

由于我国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由不同的单位编制,不同的部门,使得各标准间存在衔接不够理想的问题,为我们的设计工作带来很多困扰。

比如对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的问题,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等都有相关规定。

关于体育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的规定:《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规定:“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此作了一样的表述;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是这样规定的:单层主体高度超过24m体育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结这3部标准:体育馆超过3000座或单层主体高度超过24m时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就是说属于公共建筑的体育馆就算不超过24m也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超过24m要设置,不超过24m还要设置,不就是都要设置了么?那这三部规范中关于超3000座和超不超24m的规定岂不是没有意义?

再比如对于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及供电时间上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10.3.2条规定: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照度为≥1.0Lx;避难层的疏散照明照度为≥3.0Lx;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为≥5.0Lx。而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对以上三处的规定有的相同,有的不同,第13.8.6规定一般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照度为≥0.5Lx―不同;避难层只设置备用照明,不设置疏散照明―不同;疏散楼梯的疏散照明照度为≥5.0Lx―相同。

1.2问题分析以及解决措施

对于同一问题,反复出现在不同标准上,而各个标准间的规定时而一致,时而不同,又时而相互补充,这使得工程师在设计时不得不针对同一个问题,翻阅不同的标准,逐条对比,逐条总结,对比总结之后如果发现原来内容是一致的,那就只能感到无奈;如果发现内容不一致,那就感到很困惑,只能依照其中较为严格的执行。这给设计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如果《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在编制时不是被动的衔接当时正在实施期的98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而是针对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点,主动提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不足,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对相关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同时删减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中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内容,让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有关的规定都出现、也只出现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就不会出现后期标准更新致使标准间无法衔接的问题了。

可见,要解决衔接问题的关键是标准内容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个或某一类特定的问题,有一部,且只有一部标准对其进行规定。例如关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的规定,可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统一规定,由于该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所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与《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中就可以不再对该项内容进行重复规定了。对该项内容任何的补充与修改,都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统一进行,其他标准不再提及。这样各标准间就既不会衔接不上,也不会出现规定内容时而不一致,时而重复表达的问题了。

结语:综上所述,电气设计标准的严谨性与衔接性都是我们需要加以高度重视的内容,当然这些工作并不容易,无论是标准自身的严谨性还是标准间的衔接性,都需要相关部门严谨的工作态度与高度的合作精神。

参考文献:

建筑照明电气设计规范篇2

关键词:电气设计;消防电气;防火;国家标准

0引言

消防电气的设计主要包括消防配电设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部分。消防电气设计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能否及时发现,能否及时、有效、有秩序地扑救和使人员生命和财产的损失降至最小等问题。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筑电气的工程设计经验,就这两部分内容中易出问题的部分,在规范的使用和理解上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1对消防规范的理解与执行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2006年版)等国家消防电气设计规范、规程是电气设计的重要依据,是设计人员应严格遵照执行的技术准则。

1.1《建规》和《高规》

标准《建规》第11.1.4条和《高规》第9.1.1、9.1.3条均提出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规定消防负荷的供电等级应充分保证消防供电、配电系统的自主性和连续性,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根据笔者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在执行该规范时经常会出现由于理解偏差而造成错误的或违背规范原意的做法。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消防设备末端箱接至分配电箱,分配电箱至低压配电室配电柜的消防供电回路与非消防设备供电回路混箱、混路。比较典型的设计方案是对电动防火门、排烟阀甚至消防类泵、排烟风机在末端箱采用双电源互投消防专用配电箱且至分配电箱采用专用消防供电回路,但分配电箱中消防回路与非消防回路混箱,如图1所示。

根据《建规》第11.1.4条的解释,其中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图1中1ALgd配电箱为消防设备和普通设备混箱供电,以往工程中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在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中,由于消防需要自动切除非消防负荷,有些设计在低压柜处将-1ALgd电箱自动切除,这样造成需要二路电源供电的消防负荷(一、二级负荷)在火灾时只有一路供电,低于供电的负荷等级和可靠性,而造成消防另一路电源故障,火灾时使消防设备失电而无法运行。②在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中,自动切除-1ALgd配电箱中的非消防负荷,不切除-1ALgd配电箱的进线电源。但在工程实际中由于-1ALgd配电箱为消防和正常设备混用配电箱,常未设置消防配电箱标志,且在平时由于其中的正常设备故障或维护,经常停电检修并按正常设备配电箱进行管理。

在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中也同样,很难保证消防设备供电的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需要检查和切断非消防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因发生火灾时时间紧迫,检查和切断非消防电源常在低压配电室或分配电室中进行。正是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像上述情况是混合敷设的,又无明显标志和提示,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不得不在配电室全部切断无消防配电标志的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因无法自动切除非消防负荷,为防止上述情况出现,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范条文。设计人员也应深刻理解发生火灾时切除非消防电源的目的和消防电源设置专用回路,以符合它的可靠性要求。图1中消防正压送风机的配电方式符合规范的正确做法。

图1典型设计方案1

(2)在双电源互投的消防设备配电箱中接入非消防负荷。在以往的工程设计中,常见到末端双电源互投的消防照明配电箱中接入插座、普通照明、排风扇等非消防负荷,如图2所示。该设计从经济上确实可以节省配电箱等设备,但却会造成违反国家规范规定的现象发生。

图2中的WC1和WC2回路为非消防负荷,当火灾发生时作为非消防负荷是应当切除的。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系统,应设置分励脱扣与消防信号联动,在火灾发生时自动脱扣。目前一些项目设计中针对图2的情况就是采取切除WC1和WC2非消防负荷,而不切除ALE1配电箱进线的方式来实现规范要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但在实际运行时,这一规范要求往往无法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因为ALE1配电箱中接有非消防负荷,非消防负荷故障时需要检修,平时需要维护,因此经常发生物管人员任意或长时间断开ALE1配电箱进线电源的情况发生;②由ALE1配电箱是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混箱,许多类似ALE1的配电箱在实际中并未设置相关消防标志,上级低压配电室配电柜也未标注为消防回路。上述两种做法在实际运行时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给消防灭火工作带来了隐患,因此图2的做法并非符合规范的做法,在实际运行时易有违反规范的隐患发生。上述情况下的正确做法是应将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分箱供电,将WC1和WC2回路从ALE1配电箱中移出。

图2典型设计方案2

(3)在高层建筑的电气设计中,经常看到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共用电源的情况发生。大部分情况是将两路电源引入到消防电梯机房中,一路引入普通电梯机房,这是不符合消防规范规定的。《高规》第9.1.3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中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应严格分开,即有了可靠的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设备的安全供电。

(4)对于消防负荷的负荷等级的认定和做法,在以往的工程设计中出现过一些因概念不清而违背规范的情形。1ALgd配电箱主进断路器在火灾时断开。消防灯具供电系统对于消防负荷等级为三级的建筑是适用的,可满足规范的要求,但如果是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就是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违背规范原意的。

(5)关于消防灯具自带蓄电池(30min、180min)时蓄电池的充电问题。经常能看到一些图纸设计的设计说明或图例中标注上述灯具持续放电时间统一为30min、60min或90min。《建规》第11.1.3条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这也是上述标注的依据。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5条规定,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风机房等消防工作区域的消防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80min。消防备用照明是指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因此,针对这些场所设计中应注意区别于消防疏散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应说明为不小于180min。

这类需要蓄电池作为消防电源的灯具,蓄电池在火灾时必须满足正常工作的要求,因此蓄电池的充电应尤为重视。①在工程中有些自带蓄电池的消防灯具不设开关控制且为正常与火灾时兼用灯具,蓄电池的充电可由灯具供电电源线来连接,短时检修断电,蓄电池放电时间短并不影响蓄电池的使用;②在有些工程中由于节能的要求,需在正常与火灾时兼用的消防照明回路上设置声光控开关或普通开关,对于Ⅱ级消防负荷,如在这类回路中使用仅具有开关功能的普通开关是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连续性的要求的,也违背强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3条的要求,必须设带有消防强启端的双控开关,即这些自带蓄电池或不带蓄电池的消防灯具在正常不需要使用的情况下是断电的,在火灾时可由消防信号联动强制通电打开。在设计中应注意要在一次回路中设置带接触器的线路来满足强制启动的联动控制要求,因这类灯具很多是长时间不用的,蓄电池充电也需要通过对蓄电池的电压电流检测由一次回路中的接触器自动或手动控制来完成定期充电。具体接线如图4所示。

图4应急照明系统接线示意图

在消防应急照明设计中,蓄电池作为一路消防电源,在设计和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电源只有正常一路,消防照明负荷为一、二类负荷或消防照明负荷为三类负荷但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时会切除此电源,消防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蓄电池。

②因消防灯具自带蓄电池比较分散,会造成蓄电池的日常检测工作量大,且易漏检,造成蓄电池损坏、老化和未察觉电量不足,使火灾时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因此《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第3.3.1.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面积较大的场所采用集中蓄电池(EPS)的供电方式,数量小且分散的情况下可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的方式。

⑧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风机房等消防工作区域的应急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蓄电池持续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

上述几点是设计中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此外,在应用中应重视蓄电池的日常检测,建立制度,定期定时进行检测或设自动检测系统,并做到不漏检,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池应及时充电或更换。

1.2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设置ATS和EPS

《高规》第9.1.2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在以往的工程项目设计审图中经常看到有些设计人员在层消防配电箱或某一防火分区消防配电箱中设置了双电源互投装置,而未在消防终端设备处设置。

屋顶稳压泵属消防水泵,且距离地下一层消防水泵房较远,应在稳压泵房设置末端互投。原因如下:ATS设在起端和设在末端相比,末端设ATS时,除了电源故障停电能自动切换外,当配电设备故障或低压线路上发生故障而停电时,末端ATS也能动作,增加了负荷的供电可靠性;起端设ATS时,如果起末端之间配电设备或低压线路发生故障而停电,该ATS不动作,这样就无法保证负荷的继续供电,所以末端ATS比起端ATS更为可靠。在以往有些设计中自动切换装置不是设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双电源线路进楼后,总配电箱处设置了自动切换装置,而此后是单回路至各层消防配电箱,而这种设计是不符合要求的。

1.3消防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问题

消防水泵如地下室潜污泵、消火栓泵等因处于潮湿场所,根据电气规范的一般要求应设剩余电流保护,但如果火灾发生,消防泵运行时因剩余电流突然被切断,从而造成一些消防设施的瘫痪,严重影响灭火的进行,这样的设计是错误的,会因小失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4条也明确了,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漏电或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只动作于报警。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应注意的要点

2.1系统的设置

在消防电气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及时发现火情、及时扑救的保证。根据扑救难易程度,在设计中首先需要依据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l6―98)第3.1.1条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2条确定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其次根据规范对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电气系统进行分级,这是比较经济的做法,也是规范的最低要求。目前许多项目均高于规范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丁类厂房,层建筑面积<2000m²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等,这样使建筑物得到了更可靠的保证,也是符合规范的。

2.2非消防电源的切除

非消防电源的切除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的重要部分,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中将需切除的负荷明确标明,在相应强电系统图中的相应回路上应标明联动部分设备和管线,在消防负荷为三级的项目中经常看到切除总进线断路器,而消防应急照明又未设有蓄电池,或不切除消防应急照明所在配电箱的电源,造成其中非消防负荷不被切除。这些做法均违反规范规定,在设计中应引起注意。

2.3楼梯间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l6―98)第4.2.3条规定,敞开或封闭式楼梯间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因此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应在楼梯间设置火灾探测器。有些设计人员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计规范》(GB50116―98)附录D的建议性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要求,认为不需要设置,这是不正确的。楼梯间是火灾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扑救的重要通道,消防控制中需要了解火灾的蔓延区域和速度,以便于指挥。楼梯间是了解的重点区域,因此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l6―98)附录A、B、C,结合建筑物具体情况核算进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3对于国家各类规范和标准的理解和运用

不论是电气设计还是消防电气设计,均需依据国家规范标准,正确地理解规范和标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标准的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它提出了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在标准代号后加上/T,顾名思义是推荐性的不具备强制性。此外,还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等。

在实际工程的消防电气设计中,有时会遇到在同一事物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互交叉,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正确地理解和执行规范标准,认真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遇到这些问题时,设计人员应认真研究相关条文解释,并从有利于消防扑救的实际应用出发,恰当解决,而不能单纯以国家标准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后的优于先的标准作简单处理,更不能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去寻找规范的漏洞。

建筑照明电气设计规范篇3

【关键词】楼宇大厦供配电风光互补节能

1问题提出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的功能需求越来越高,对电能的要求也就更高,带来的能耗也随之增多。在全球能源危机,不可再生能源日益减少的背景下,我国提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件大事,而电气系统作为建筑物最主要的能耗,加强对其的节能已势在必行。

2功能需求与总体方案

2.1节能型楼宇大厦的供电需求

供电设计应根据用户的设备容量使用要求进行设计。对于用电质量很高的楼宇大厦,分别从城市电网引两路10kV高压电源,一用一备,采用高压电缆埋地引入高压配电房。同时根据用电设备的需求特性,确定负荷等级。对于特别重要的负荷采取双电源双回路专用电缆供电,并就地设置UPS电源供电。也可以使用风光互补发电加储能设备进行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他一二级负荷也采用双电源供电。通常情况,对于照明负荷供电均采用风光储系统供电,当蓄电量不能满足用电负荷时,切换到城市电网供电。

2.2节能型楼宇大厦的配电需求

高压配电接线方式为单母,两路电源一用一备分别对低压配电所配电,低压段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配电采用220/380V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照明及一般负荷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2.3节能型楼宇大厦整体供配电设计

通过对楼宇大厦供配电功能需求分析,结合用户对用电设备的需求,得到楼宇大厦电气系统基本组成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楼宇大厦建筑电气系统组成主要有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电梯系统、以及给排水系统等。合理设计、动态控制及管理各个子系统能量需求,是楼宇大厦节能的重要工作。

3供配电节能设计

本系统设计以具体工程为例,工程大厦地上12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54.9m米(室外地面至屋顶构架)。建筑面积77756.9m2。项目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就地下1、2层展开节能设计。

3.1结合节能元素的照明系统设计

对于室内场所的照明主要选择节能型荧光灯及低功耗LED灯,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最新颁布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相比《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在6.1节和6.2节对照明节能作了一般规定,并且给出了具体的照明节能措施。规定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提出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

照明设计计算主要依据《照明设计手册》第二版,照度计算采用利用系数法,该方法考虑到光源直接照射和经室内反射到工作面上的光通量,计算结果比较准确,再根据选择的灯具容量及镇流器功率,计算工作平面上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并与节能目标值比较,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室内主要场所照明的实际照度均大于标准照度的要求,实际功率密度也均小于标准规范功率密度的节能目标值,照明设计满足节能要求。

3.2结合节能元素的动力系统设计

在楼宇大厦动力系统中,电机拖拽系统是主要的能耗部分,其主要节能方法利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根据系统控制对象需求,调节输入电源频率,通过调节电机转速使整个电机拖拽系统达到输入与输出间动态平衡,从而达到提高系统功率因素,节能降耗。在采取变频调速控制的基础上,各子系统还有其他的节能措施。就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来说,2004年颁布施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相比于2001年C布施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在第八章监测与控制中明确提出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集中监控系统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运行,2005年7月颁布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在第五章对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做了明确规定,并根据09CDX008-3《建筑设备节能控制与管理》图集,设计空调控制系统。电梯系统还可采用电梯群控技术,通过对楼宇大厦内部多部电梯进行合理调度分配管理,防止电梯长期运行在空载或轻载工况下,降低电梯系统能耗。电梯回馈技术,将电梯轻载上行和重载下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部分电能反馈到供配电系统中,供其他用电设备使用。

3.3结合节能元素的变压器设计

3.3.1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数量

变压器容量按变压器所带用电负荷来选择,与负荷特性匹配,并合理分配负荷,力求三相平衡。变压器台数选择,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第3.3.1条,本工程均为一级二级负荷,所以选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综合考虑投资和运行费用,变压器主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确定变电所1变压器T1、T2容量为2000KVA,变电所2变压器T3、T4容量为1600KVA。

3.3.2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2008年颁布施行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相比于已废止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1992,在配电变压器选择一节中,明确规定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节能型变压器中铁损很小,将有效减少变压器输配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课题采用SCB10-10/0.4kV系列的干式变压器。

3.3.3选用D,yn11接线组别变压器

楼宇大厦节能灯、荧光灯、计算机、变频空调、镇流器、UPS电源等的大量使用,会产生很大的三次谐波。因此,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能有效限制三次谐波,也能降低三相系统中的零序阻抗。

3.4结合新能源利用供电灵活切换

目前风光互补发电效率较低,无法完全满足楼宇大厦的电力需求,因此需要市电和风光互补发电共同为居民供电。在用电低谷时,用户可以直接从电网取电;用电高峰时,切换到风光互补系统蓄电池供电,蓄电池为重要负荷及照明负荷供电,当控制器检测到蓄电池电压不能满足用电负荷使用时,切换到城市电网供电,并根据风光条件与用电负荷合理配置风光互补发电系统,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基本组成如图2所示。

4计算机辅助工程设计

4.1照明系统

课题在建筑条件图的基础上对地下一二层照明进行设计,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选用节能型T5荧光灯,疏散指示灯采用低功耗LED光源,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进行照明平面图绘制。公共场所照明,可采用楼宇自控系统,楼梯间采用节能延时自熄开关控制。照明控制根据功能要求采用分组、分区、动静控制、时间控制、光敏调节照度或开关等方式。照明配电系统图如图3所示,车库照明回路设接触器,并接入楼宇自控系统(BA)。

4.2动力系统

对功率大于4KW的电动机(除消防设备)均采用变频降压启动控制,以节约能源。并采用楼宇设备自控管理系统对空调设备、水泵、各类风机及其他用电设备进行能量自动控制、自动调节、实时监察,以实现最优化运行,达到集中管理、程序控制和节约能源等目的。动力配电系统图如图4所示。

4.3低压配电系y

低压配电系统采用两路10kV电源进线,一用一备,两路进线开关不能同时闭合。正常工作时只用1#主进线,2#进线备用。在低压配电柜及馈线柜设多功能仪表,支持RS485通信,MODBUS协议,可接入多种软件通讯系统,通过智能联网设计,可在人机界面实时观察动态用电情况。

5总结

课题以某12层大厦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电气设计相关新旧标准规范及楼宇大厦主要能耗,分析楼宇大厦电气节能技术,对楼宇大厦供配电系统进行节能设计,并结合工程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引进新能源领域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为楼宇大厦的供电提供了多种渠道,减少用电高峰对城市电网的用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5]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照明设计手册[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6]Bagci,Baris.Energysavingpotentialforahigh-riseofficebuilding[J].IntelligentBuildingsInternational,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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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J19-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10]09CDX008-3.建筑设备节能控制与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11]张晓.高层建筑电气系统节能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建筑照明电气设计规范篇4

【关键词】:设计依据节能设计低压配电系统弱电防雷及接地

一、设计依据

除一般常用电气设计规范之外,还需执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山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新建改扩建与加固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二、节能设计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2,“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教室照明的控制应沿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廊照明开关的设置宜在上课后关掉部分灯具。……”第10.8.3,“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办公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直管荧光灯。对于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比,顶棚宜为0.7;墙面宜为0.5;地面宜为0.3。2、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根据JGJ67―2006第7.3.5“办公建筑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灯具。”

三、低压配电系统

1.负荷等级:

根据《技术导则》7.4.1.1,“学校消防用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照明和作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备用照明,其负荷等级不低于二级。”

2.供电电源:

二级负荷如果只有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照明及备用照明负荷,则二级负荷的备用电采用应急照明灯具的后备电源供电即可,应急疏散照明灯具应为自带蓄电池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60min。

3.变配电所及电源进线:

根据《技术导则》7.4.1.2,“变配电间及总配电装置严禁设置在学生便于到达的场所,且不应设在厕所、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配电箱应有可靠闭锁装置。”

根据JGJ67―2006第7.3.2,“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

根据GBJ99―86第8.3.1条,“一、学校建筑的照明用电和电力用电应设总配电箱,总配电箱的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二、室外线路应保证安全,维护方便。三、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外,各层应分别设电源切断装置。”

4.室内配电:

根据《技术导则》7.4.1,“……3.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4.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宜采用金属管或刚性塑料管暗敷设。建筑物顶棚内、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5.室内照明和电源插座应分设不同支路。应急照明、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所有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第7.4.3,“……4.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内的插座回路应设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5.室外照明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根据GBJ99―86第8.3.1条,“……五、室内线路宜采用暗线敷设。六、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宜按以下原则:(一)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二)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单独支路。(三)教学用房照明线路支路,控制范围不宜过大,以二至三个教室为宜。(四)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五)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专用线路,电源侧应设有切断、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第8.3.2条,“学校用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凡规定设一组电源插座者,均为220v二孔、三孔插座各一个。二、语言教室和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应根据设备性能及要求,设置电源及安全接地、工作接地。三、照明灯的开关控制,应考虑节电、使用方便及有利维修。灯具选型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有利于清扫和维修。四、实验室的电源应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电源插座宜设在实验桌上。(二)准备室应设置电源和安全接地措施。(三)物理实验室讲桌处应设三相380v电源插座。(四)化学、物理实验室应设直流电源线路和电源接线条件。(五)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室,设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在实验课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根据JGJ67―2006第7.3.3,“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7.3.6,“办公建筑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7.5.6,“插座的型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周围环境和使用条件确定:……5、办公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6、儿童活动场所,插座距地安装不应低于1.8m,宜选用安全型插座。”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第8.9.1,“……2、办公室插座的数量应不小于工作位数量,若无确切资料,普通办公室可按3―5m2一个电源插座考虑。若采用网络地板,建议由精装修将插座布置到家具上。……”

5.照明系统: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第8.9.1,“办公室照明:1、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通常设在工作区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3、会议室及公共场所,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或采用其他控制器件,避免长明灯。4、大空间办公室一般不考虑办公家具的布置,只设置一般照明。5、个人办公室应根据办公桌的位置进行照明设计。6、具有视频显示终端的办公室灯具布置时,应考虑避免反射眩光。”第8.9.2,“学校照明:1、学校教室照明,主要应注意荧光灯的长轴应平行于学生的主视线,并与黑板垂直。灯具与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2、黑板照明灯应采用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排列宜与黑板平行。3、普通教室前后应各设置两组插座。4、物理实验室、视听室、光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等的照明及插座的布置及控制应与工艺配合。5、实验室内试验台上的配电回路,应采用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2,“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晚间学习的教室的平均照度值宜较普通教室高一级,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2、教室照明灯具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3、教室设有固定黑板时,应装设黑板照明,且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值不宜低于教室的平均水平照度值。4、光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一般照明照度宜为100~200lx,实验桌上应设置局部照明。……6、在多媒体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用的照明和非多媒体教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且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或采用与电视屏幕平行的分组控制方式。”第10.8.3,“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出租办公室的照明灯具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4、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杂物的映像,宜限制灯具下垂线50°角以上的亮度不应大于200cd/m2。5、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确定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不同照明方案。6、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应使台板上1.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1x。”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8.8.2,“照明控制方式:1、大中型公共建筑:……3)影剧院、多功能厅、报告厅、会议室及展示厅等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调光功能及场景开关,方便地变换各种灯光场景并实现多点控制;……3、根据布灯方式及应用情况采用的控制方式:……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控制。”

四、弱电

根据JGJ16-2008第16.1.2,“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广播要求;2、星级饭店、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背景音乐或服务性管理广播为主的要求;……”

根据GBJ99―86第8.3.3条“学校广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操场应根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二、播音系统中兼作播送作息音响信号的扬声器应设置在教学楼的走道、校内学生活动的场所。三、广播线路敷设宜暗装。四、广播室内应设置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五、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

根据JGJ67--2006第7.4.2,“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第7.4.3,“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第7.4.4,“一类办公建筑及高层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第7.4.5,“办公建筑内的大、中型会议室宜设扩声、投影等音响、声光系统。根据需要宜设同声传译及电视电话会议的功能。”第7.4.6,“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宜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第7.4.7,“办公建筑内弱电机房的设备供电电源采用UPS集中供电方式时,应有电源隔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五、防雷及接地

建筑照明电气设计规范篇5

关键词:电气设计,施工图,问题,规范

中图分类号:TV52

1、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中的相关问题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规定: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供电线路短时间过载并不会立即引起灾害,在必要时可以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牺牲一些导体的使用寿命以使某些负荷的供电不中断。但过负荷运行是一种故障状态,长时间过负荷运行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造成短路,使得设备失去电源,因此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只发出故障报警信号。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应引起电气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上述规定表明,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原则上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热动或电子脱扣器,设计选型时应予以明确。

以某厂家生产的断路器为例,代号为300脱扣器的断路器过载时会跳闸,火灾时因过负荷而切断消防设备的电源将导致建筑物内消防设施无法运行灭火,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代号为200脱扣器的断路器即电磁脱扣器仅带瞬时过电流脱扣器,只作短路保护,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时无法报警。代号为208脱扣器的断路器只在短路跳闸后发出报警信号,不能在过负荷时发出报警信号。

所以,要实现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只作用于信号而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可选用代号为200脱扣器的断路器作短路保护,另设热继电器对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负荷进行保护,热继电器通过电流互感器接入,动作信号与报警装置相接。过负荷报警信号应引至有人值班的地方,否则将失去报警的意义。

另外,对于容量小、工作时间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当选用塑壳断路器不合理时,允许采用微型断路器,但应在满足短路前提下适当放大开关整定值,以满足过载时不动作的要求。

消防设备电动机采用热继电器或其他形式的过负荷保护时,仅当有备用设备并能在过载时实现备用互投,才允许作用于切断电路。对单台设备过负荷保护只能作用于报警。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在实际的设计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建筑体量较小,应急照明负荷较少并无其他消防设备用电的情况。这时候,我们通常会考虑设置一种特殊的应急照明灯: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这种灯具自带蓄电池,正常状态时,蓄电池处于充电状态,当该回路断电时,蓄电池与灯具之间的开关闭合,强制点亮消防应急灯。也就是说,这种灯具的点亮是靠切断该回路电源实现的。因此,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采用专用的回路供给此类应急照明用电是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min。《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也明确指出:“蓄电池”可以作为应急电源。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在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可以把所有消防负荷逐条列入设计总说明中,也可合并归类,统称为消防类负荷。电气设计人员需要明确说明本工程的建筑防火类别,对于消防负荷,电气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提出电源条件;对一、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提出明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的要求。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规定: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对于除上述建筑外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负荷等级的建筑,是按总体的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还是按单幢建筑本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原则上服务于总体的消防设备,应以总体中最大单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负荷等级,而对于仅服务于单体本身的消防负荷,可按该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对于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e.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本条文要求在规范所列的各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增设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另外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大型商场、博览类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通常于后续的装修阶段才形成,这使得设计电气施工图时无法设计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这时在设计说明应提出明确的要求。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规定:当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灯具分布面广,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尤其民用灯具在实际使用中的不确定因素且更换灯具的随意性较大,是人们经常接触的潜在危险较大的用电器具,所以凡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必须增加接地线。

该条文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12条的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的区别在于:不论安装高度多高只要是Ⅰ类灯具均应配接PE线,而任何灯具当安装高度距地面低于2.4m时均应配接PE线。表1为灯具按防触电进行的保护分类。

表1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

灯具防触电保护类型灯具主要性能应用说明

0类

易触及外壳和带电体之间依靠基本绝缘适用于干燥、尘埃少的场所,安装在维护方便位置上的灯具,如吊灯、吸顶灯等通用固定式灯具

Ⅰ类除基本绝缘外,在易触及的外壳上

有接地措施,使之在基本绝缘失效

时不致有危险用于安装在高处,维护不方便位置上的金属外壳灯具,如投光灯、路灯、工厂灯等

Ⅱ类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人体经常接触,需要经常移动、容易跌倒或要求安全程度特别高的灯具

Ⅲ类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会产生高于SELV的电压(交流不大于50V)接于安全超低压电源的可移动式灯、手提灯等

新修订的GB7000.1-2007版中取消了0类灯具,以后的灯具

生产标准将取消0类灯具,取而代之的为Ⅰ类灯具,只要是Ⅰ类灯具均增加一根PE线。

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0.3.2规定: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继续进行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不同类型的应急照明,其设置的位置及要求的照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弱电机房等场所须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100%照度。在观众厅、休息厅、餐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且不小于5lx。施工图设计时应明确标明上述要求及应急照明最少供电时间及照度要求。

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1.5规定: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节电措施。

电梯的智能控制,水泵、风机的变频调速控制等都是有效的节电措施,在实际使用中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本条的实施需要相关的选型专业统一考虑,根据设计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不同,如果不由电气专业负责,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建议。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6.1.9规定:在配电回路或支线上设置的防止人身电击RCD的动作电流IΔn≤30mA,动作时间t≤0.1s。新《民规》7.7.10也有此规定,医疗电气设备等现均不大于30mA,而旧《民规》为不大于6mA。该规范有效的减少了有可能发生的人身电击。在设计中,以普通插座回路为例,该支线回路进行开关选型时,应选择带漏电保护的断路器,且IΔn≤30mA,动作时间t≤0.1s。

2、结语

随着我国人均用电量的上升,伴随着国民用电量的激增,电气火灾也随之增加,这就要求电气设计人员设计的电气图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应该全面、准确理解《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条文的各项要求;完整、系统地执行《规范》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规范》的全面实施,确保用电的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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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S]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S]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S]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S]

建筑照明电气设计规范篇6

关键词:民用建筑,火灾,应急照明设计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是现代建筑电气设计中紧密关乎人身生命安全财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应急照明设置对于人们在火灾等危险情况时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保护重要财产及消防队员救援等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

1、备用照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论文写作,火灾。”

备用照明灯具易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因备用照明的作用在于火灾时为仍需正常工作的重要设备及救援人员工作等场所提供足够的照度,是仅设疏散照明所不能满足的,以上部位在设置备用照明时照度值不应低于其正常的照明照度。

除避难疏散区域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供电时间不小于60分钟外,其它消防工作区域供电时间均不应低于180分钟。这是因为在火灾时消防设备的要求供电工作时间均大于180分钟,备用照明必须要满足消防设备工作的需要。因此在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其工作环境及作用来划分,切不可一概而论。

2、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照明的设置部位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有较详细的说明。以下为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过程中值得注意的几点:1)民规第13.9.8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区,分支干线不易跨越防火分区。论文写作,火灾。”在疏散照明设置时应依据防火分区的划分来设置,避免穿越防火分区。2)疏散照明除应满足人员安全撤离的功能外,尚应为手动报警、紧急呼叫、消防灭火等设备的操作提供足够的照度,因此应尽量在在上述设备位置附近设置应急照明,这恰恰是平时设计中较容易被忽视的。论文写作,火灾。3)由于火灾时人们心理恐惧、慌乱,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是十分必要的。论文写作,火灾。对于大空间的建筑物的某层及较大的地下层、车库层等,常常被划分为几个防火分区。由于此种情形疏散通道及疏散口较多,而有些疏散口可能会处于关闭的状态。设计时要首先明确防火分区的划分及疏散通道的设置,此时应同建筑专业认真结合,以确保在设置的指示下能借疏散通道安全逃生,切不可跨防火分区设置造成因火灾时防火分区卷帘关闭逃生人员反被耽误逃生的时机。此外在疏散楼梯的休息平台设置疏散指示及楼层指示也是十分必要的。论文写作,火灾。

二:应急照明的灯具选择及线路敷设

1、灯具选择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等,而因建筑物层高较高选用金属卤化物灯及钠灯均是错误的。此外应急照明灯具尚应带有玻璃或其他难燃材料的保护罩,以进一步保证火灾时规定的供电时间内不至因灯具损坏而失去照明的作用。现代建筑装修中往往因装修效果修改掉原设计施工图中的灯具类型,此时应满足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切不可因小失大造成应急灯失去应有的功能。

2、线路敷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论文写作,火灾。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现代民用建筑多吊顶,在实际操作时,施工人员因施工方便一般均希望吊顶内穿管敷设,而采取暗敷结构体内也存在易封堵及后期装修修改造成预埋管的废弃等弊端。笔者认为在不考虑装修及吊顶的环境中应尽量暗敷在不燃烧结构体内;对于装修吊顶环境下可采取穿金属管外刷防火涂料及防火金属线槽等方式敷设,此时金属管建议选择壁厚不小于1.5mm的厚壁钢管,对于薄壁KBG管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宜采用。一类高层建筑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是新民规中新增加的重要内容,设计时要重点把握,不可违背。

三、一类高层中应急照明及走廊照明的配电箱设置探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按消防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同时民规中对于一类高层建筑中将走道照明用电负荷划分为一级负荷,而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为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因此在一类高层建筑走廊照明设计中对于同一层的走廊照明分为了两类一级负荷:普通走廊灯和应急照明灯。按照规定走廊照明为一级负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层的三级负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与应急照明混用,势必需设置专为走廊照明配电的一级负荷照明箱;而应急照明按分区设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种类多,数量多的缺点。对此笔者请教不同的设计者大致有以下几种配电方案:1)对于小面积走廊区域将所有走廊灯均设置为应急照明灯具,此种方案节省了一级负荷照明箱且对于配电设计者来讲变得简单话,但缺点也是明显的2)每层各设置应急照明箱及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较为浪费3)每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隔若干层设置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是使用较多的一种,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一种。

以上是笔者对设计中遇到较多的几点问题作简要讨论,由于火灾照明设计的重要性,容不得一点失误,对于设计中较为含糊的部分,应引起足够重视,同时也期待相关规定做出较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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