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律论文(6篇)
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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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国与智利签订和实施自由贸易区协定结束了中国与拉美国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与其他自由贸易区协定相比,其结构是体例上更为严谨,内容表述上更为精炼,为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提供了范本和借鉴作用。
2005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与智利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国同拉美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结束了中国与拉美国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与智利签订和实施自由贸易区协定不仅有助于加强两国政治、经贸和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双边贸易的迅速增长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也为推动南南合作树立了典范。该《协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付诸实施,为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提供了范本和借鉴作用。与此同时,也为中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一、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出台背景及其意义
中国与智利的友好关系由来已久。我国之所以选择智利作为签署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首要的原因是两国在政治上的互信。智利是南美国家中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第一个支持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国家,拉美第一个率先和中国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现在又是与中国第一个开展双边自贸区谈判而且签署贸易协定的拉美国家。从这个意义说,智利在拉美国家中确实与众不同,它对中国始终表示了一种很友好的政治上的诚意,这种友好关系源远流长。
智利是一个法制健全的贸易自由化的国家,与中国合作关系也非常密切。2002年6月,我国提议与智利开始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谈判,2004年1月至10月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可行性进行研究,2005年11月18日,在APEC高峰会议双边接触中,智利总统与中国国家主席宣布FTA的谈判正式启动。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智利政府签署了关于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体育总局与智利体育局合作协议、关于禽肉贸易检验检疫的议定书、关于建立检验检疫磋商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中国旅游团队赴智利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加强两国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卫生与医学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合作文件,为两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法律条件。2005年1月至10月两国分别在北京、无锡和圣地亚哥举行五轮会谈,于2005年11月在韩国高峰会议上中国商务部长与智利外交部长签署了FTA协议。
智利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FTA协议的拉美国家,为中国和南美洲架设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中国GDP持续地不断增长及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强,国内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WTO协定的执行,以及对双边协定的关注,成为亚洲国家最具活力的代表,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之所以选择智利作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象国,关键在于两国在经济上的互补性。根据《协定》签订之前中智双方的联合可行性研究,“中国和智利在产业结构还有商品的进出口结构方面互补性是很强的”。智利对华主要出口资源密集型产品,如铜矿、铜产品、硝石、农产品和磷产品等,这种出口结构符合中国倡导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因此,产业结构和商品进出口结构存在优势互补,错位竞争的格局,加强与智利的经贸往来,是中国发展自身经济的一个需求。
中国是智利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截至2005年底,智利36%的产品(约43亿美金)出口到中国,出口增速36.7%;而从中国进口的占42%(约25亿美金),进口增速37.5%,增幅居各拉美国家首位。
中国选择智利作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象国,还因为智利的特殊地位与经验使然。智利和墨西哥、以色列这三个国家是目前全球有最多的贸易协议在运行的国家。因此,中国选择与智利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和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实际上是在拉美国家找到了一个抓手”,有利于中国进入拉美乃至更广泛的市场。同时,从经验角度来讲,由于智利已经对外签署了30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在对外谈判自由贸易协定过程当中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在这一方面起步较晚,所以跟智利谈判也是我们自身积累经验的一个过程,可以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开展自由贸易区谈判做好准备。
二、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一)协定内容厚实,涉及的领域相当宽泛
中智自贸协定共分13章,计121个条款,加上附件一至附件六,其涵盖的范围包括初始条款、一般定义、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程序、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管理、例外、合作和最终条款等内容,除了协定之外,还有六个附件,他们分别是进口海关关税消除、中国与智利标志清单、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智利主管签证的政府机构、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是以协定为基本框架,以6个附件相配套的,能够调整和规范中智自由贸易区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
(二)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降低货物税率,直至零关税
1.按照协定中国有3%产品的税目被作为《协定》的例外,主要包括一些关税配额产品,如农产品、磷产品和纸制品等,是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生产者的目的而设置的;智利则将包括农产品在内不到2%的产品列入市场准入的名单之外,是出于“社会责任”的考量,减少当地生产者的失业率和保护民族产业的发展需要。与此同时,在降税的时间表上,中智双方规定了不同的做法。其中,中方将从《协定》开始实施后分四个步骤(1年、2年、5年、10年)逐渐把关税降为零;而智方的时间表是分三步走(1年、5年、10年)的方式减让关税。尽管双方降税模式上略有差异,但都为国内相关产业争取了一个缓冲期。
2.实际降税的幅度大大超过WTO所规定的标准。根据WTO的要求在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内90%以上的货物逐步实现从低税率降至零关税。而事实上某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往往达不到这个标准,充其量只有50%—60%的货物参与降税。
3.中智两国在降税时间和降税幅度存在差异。按照《协定》要求,中方63%的税目在协定开始实施两年内降至零,智方74%的产品税目在协定生效后施行零关税。而且,在10年过渡期后,中国97%的产品和智利超出98%的产品都要达到完全免税的要求。
4.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协定》的开放程度更高。为了配合降税,《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质量和动植物检疫检验等方面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还特意设了双方在经济方面合作的章节,进一步充实化了《协定》的内容,有助于双方经贸合作与发展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三)在某些敏感问题上作出必要的规范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方面,《协定》规定,双方将在开展双边强制性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强贸易政策透明度、推动贸易便利化方面开展合作。
《协定》规定,在反倾销、反补贴、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双方将保留在WTO相关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双方参照国际上自由贸易协定的通行做法,设立双边保障措施条款。
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外,《协定》还规定,双方将在经济合作、中小企业、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投资促进、矿产业和工业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四)在降税安排和原产地标准上,为双方谋利益
对中方来说,既关注优势产品,又关注弱势产品。根据《协定》安排,中方的大部分优势产品到2006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智方的零关税待遇,从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如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同时,中方为部分弱势产品特别是农产品争取到了5年或10年的降税过渡期,主要包括冻鱼、葡萄酒、苹果、橡胶、甲醇等产品。中方还成功地将小麦、玉米、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关税配额产品,以及部分植物油、碘和部分木材纸制品列为例外产品,保持现有关税不变。
对智方来说,由于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其关注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的降税安排上。中方在合理保护国内农业和农民利益的基础上,适度降低了智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
关于原产地标准,经过反复磋商,双方同意以40%区域价值成分作为非完全获得货物原产地判定的基本标准,并辅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中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一体化在运作的过程中,要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是要运用某些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模式,以使其法规具有有效性,从而促进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在《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也设置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一)采取“软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这一问题上有相似之处,其相关条款采取了非诉讼、非对抗的途径,即采取了“协商-调解(或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机制具有较明显的“软法”倾向。尽管如此,《中智自由贸易协定》在某些事项上仍依赖于WTO的组织机构,例如在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WTO总干事在30天之内指定仲裁主席(第85条)。
(二)管辖场所的可选择性
从《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不难看出,《协定》采取选择性的管辖模式。其《协定》第81条规定,“如发生的争端涉及本协定下事项和缔约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或WTO协定下事项,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一旦方要求按照第1款所指的协定项下设立专家组,则应使用该被选定的场所,且同时排除了其他场所的使用。”与《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做法一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也采取了选择管辖的模式,但相比之下,两者在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管辖的前提条件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异,前者(《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以方要求为准,而后者(《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则以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为准。其好处在于,简化争端解决的程序,有利于尽快解决彼此间的贸易争端。
(三)强调救济手段的非惩罚性
不同的经济合作协议,其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有的协议以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为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有的协议则以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为争端解决的目标。例如,在价值取向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强调的是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使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符合条约,并不强调通过补偿或中止减让等手段来解决争端,因为补偿和中止减让乃至交叉报复都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端当事方经贸关系的提升。
《中智自由贸易协定》采取了与WTO相同的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该《协定》第93条第3款明确规定:“补偿和中止利益应是临时性措施。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利益均不如完全执行建议以使一项措施符合本协定更可取。补偿或中止利益应只适用至不符合本协定的措施已取消,或必须执行仲裁小组建议的一缔约方已执行,或已达成缔约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为止。”
由此可见,《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价值取向上偏重于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强调终止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使本国的法律符合协议的宗旨与内容,强调补偿和中止利益措施的临时性和次位性。这种做法将有利于促进中国与智利之间经贸往来,增进彼此之间的政治友好关系,提升两国全面合作的伙伴关系。
四、中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中智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对于促进中智两国的贸易、拉动两国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双方今后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无疑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两国的经济界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为双方创造了更好的贸易环境。中智双方的产业结构和进出口商品结构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中智建立自贸区后,我国的纺织服装、高新技术产品、家用电器、鞋类、玩具、塑料制品和箱包等产品向智利的出口将有所增加;同时,两国建立自贸区还将促进相互投资,智利中小企业在我国将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而我国企业在智利的矿业和电讯等行业也将享受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中智建立自贸区将给两国带来双赢的结果。
此外,中智建立自贸区将为两国发展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供新契机,对我国与拉美国家的关系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智利可能成为我国与拉美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桥梁。中智自贸区的建立被称为“南南合作”的典范。智利的铜、铜矿砂、铁矿砂、硝石、鱼粉、纸浆、葡萄酒、水果、三文鱼都可以更多地进入中国的市场。与此同时,智利人民也可以更多地享受到中国物美价廉的家用电器和其它轻纺产品。
中智之间是本着自由贸易的原则和互补互利的精神开展贸易的。签署自贸协定后,中国进口智利的产品,像铜、铁、硝石等矿产和葡萄酒、水产品可能会增加,但中国也会相应增加出口。中智之间的贸易量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而两国出现贸易逆差是暂时性的,但这不应是阻碍两国经贸发展的障碍。
该FTA协定对智利经贸发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经预测,智利出口到中国按FOB价格将增加7.87亿美元,智利进口到中国按CIF价将增加8.13亿美元,智利GDP增长1.4%,增加34,509个工作岗位,FTA将直接对智利的各个地区受益,并增加了智利中小企业出口中国市场的参与度。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智利出口总额为654.84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其中对中国的出口额达到101.72美元,占智利出口总额的15.5%,去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智利最大贸易出口对象。与此同时,中国还超过阿根廷和巴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对智利出口最多的国家。显然,2006年生效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是两国贸易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协定》的签署为中国与智利开展自由贸易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有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加强;同时,《协定》为中国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中国在双边与多边合作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协定》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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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英语(二)02051物理化学(二)030112法律(基础科段)厦门大学00242民法学00247国际法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5679宪法学00223中国法制史00245刑法学00261行政法学00243民事诉讼法学00260刑事诉讼法学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244经济法概论05677法理学050114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福建师范大学00024普通逻辑00529文学概论(一)00535现代汉语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429教育学(一)0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00536古代汉语00506写作(一)00531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00534外国文学作品选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532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00533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050207英语(基础科段)福建师范大学00595英语阅读(一)00596英语阅读(二)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795综合英语(二)00522英语国家概况00597英语写作基础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794综合英语(一)050308新闻学(基础科段)福建师范大学00633新闻学概论00655报纸编辑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00654新闻采访写作00657新闻心理学00653中国新闻事业史00853广告学(二)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34社会学概论00656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050425环境艺术设计(基础科段)福州大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5412专业制图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0105#金融(专科)福州大学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0高等数学(一)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00041基础会计学00055企业会计学00066货币银行学00074中央银行概论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60财政学*020109国际贸易(专科)福建师范大学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58市场营销学00088基础英语00091国际商法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0高等数学(一)00076国际金融00089国际贸易00041基础会计学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00094外贸函电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92中国对外贸易00093国际技术贸易020116#金融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福州大学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0223会计(专科)集美大学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67财务管理学00157管理会计(一)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0高等数学(一)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146中国税制00041基础会计学00070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00155中级财务会计00156成本会计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144企业管理概论*020229旅游管理(专科)福建师范大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6124旅游文化学01792旅游企业公共关系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3959旅游政策与法规020224#商务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华侨大学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0228物流管理(专科)集美大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12英语(一)
020265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集美大学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5361物流数学05362物流英语05734商业组织与过程05364物流企业会计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5728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020313销售管理(专科)集美大学00058市场营销学00185商品流通概论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0054管理学原理10510连锁与特许经营管理00177消费心理学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0319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科)集美大学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02126应用文写作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0高等数学(一)00177消费心理学00182公共关系学00853广告学(二)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144企业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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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7幼儿园组织与管理00392学前儿童体育00393学前儿童语言教育00396学前儿童美术教育00397学前儿童音乐教育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12英语(一)00383学前教育学00390学前儿童科学教育00395科学技术社会
040103小学教育(专科)福建教育学院00405教育原理00409美育基础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406小学教育科学研究00407小学教育心理学00410小学语文教学论00408小学科学教育00411小学数学教学论00415中外文学作品导读00417高等数学基础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395科学技术社会00412小学班主任00416汉语基础00418数论初步050303公共关系(专科)泉州师范学院00058市场营销学00642传播学概论00643公关心理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107现代管理学00644公关礼仪00646公共关系写作00182公共关系学00645公共关系策划00853广告学(二)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34社会学概论00638企业形象与策划00647公关语言050405室内设计(专科)福州大学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712建筑工程定额预算
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706画法几何及工程制图*080306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福州大学02183机械制图(一)02230机械制造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2159工程力学(一)02195数控技术及应用02234电子技术基础(一)02185机械设计基础02236可编程控制器原理与应用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12英语(一)02205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02232电工技术基础02237自动控制系统及应用080701计算机及应用(专科)福州大学02142数据结构导论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8计算机组成原理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2高等数学(工专)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4730电子技术基础(三)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02198线性代数04729大学语文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12英语(一)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02323操作系统概论082201#管理工程(专科)福州大学00058市场营销学02194工程经济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0高等数学(一)00054管理学原理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41基础会计学02626现代企业管理(二)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12英语(一)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2151工程制图*082207#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4754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00022高等数学(工专)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041基础会计学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02384计算机原理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12英语(一)00144企业管理概论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02382管理信息系统*100701护理学(专科)福建医科大学00488健康教育学02901病理学02997护理学基础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903药理学(一)02996护理伦理学03000营养学03179生物化学(三)02113医学心理学02864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02998内科护理学(一)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2899生理学03001外科护理学(一)03002妇产科护理学(一)03003儿科护理学(一)*100801#药学(专科)福建医科大学03026药理学(二)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2911无机化学(三)03024生物化学及生物化学技术
一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
形成过程、社会原因及最近修正
二反思法律渊源的性质
(一)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
(二)作为论据的法律渊源
三行政法渊源重述
(一)成文法源
(二)不成文法源
四各种法律渊源间的“优先性规则”
三行政法渊源重述
按照上述定义,我国的法律渊源将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形式各异的非成文渊源。成文法源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批准、以成文方式表达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它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特别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文件,其它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公约。不成文渊源,包括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民间习惯、行政惯例和司法先例,法律学说,公共道德,行政政策以及比较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与不成文法源比较,成文法源常常是法律适用时最优先考虑,也更具权威性。在成文法源中,简要讨论宪法、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司法适用问题,以及法律解释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两种比较特殊的成文法源。此外,还附带讨论与制定法有关的各种立法背景材料。
1、宪法的司法适用
在中国,宪法作为法律渊源有一个未解之结:法院是否能够援引宪法判案?一些对执法机构援引宪法怀有戒备之心的人担心,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解释宪法,那岂不乱套?其实,要害不在于谁援引了宪法,而在于援引宪法做什么用。法院援引宪法作为定罪根据,将使刑法丧失可预测性,有悖罪刑法定原则;法院援引宪法宣布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无效,也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其它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和法院援引宪法来论证自己的主张。宪法可能因为过于抽象而易生歧义,在具体的法律议论中常常不得要领,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成为有力的争辩依据。但宪法作为一种权威文本,毕竟提供了某些“底线”。
2、国际条约、公约的适用方式
各种教科书都把国际条约和公约列为我国法律渊源,但对于国际条约和公约在我国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尚无定论。随着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这个问题变得尖锐和急迫。学者和政府官员对此意见分歧。有主张直接适用的[32],有主张间接适用的[33].也有学者建议,视国际条约和公约内容区别对待:对属于国际经贸性质的多边条约,不妨“直接适用”;而对属于涉及缔约国国内公法事项的国际政治、人权条约,则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34]最高法院一个关于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似乎放弃了直接适用的思路。[35]无论如何,条约既经缔结或者参加并获得权力机关批准,理应在国内适用,不管是“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都不应成为变相抵制的借口。
3、法律解释文件
在我国,法律解释具有特定含义,即特定国家机关以法律解释名义、针对特定法律文本制定的、具有释疑或者补充性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学理上称“有权解释”、“抽象解释”。法律解释的概念源于立法权不可转让和分享的特定观念。但在法律议论的视角,法律解释与“立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一个解释性的条文,虽然被说成是法律文本本身所包含的意义,但只要它确实能够消灭或者减少争论,它就是实际上创制和宣告法律规范。由于我国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机关通过判例创制和统一法律功能的极度匮乏,司法机关大量从事立法性质的抽象解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将继续起到补充立法的作用。但从最高法院的职能看,它今后更应通过个案判决对地方法院的指导作用,而不是从事大规模的“立法”。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地方权力机关或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种类庞杂、数量浩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实践中,“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制定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具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种:一种是仅仅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分工、程序、责任等内部文件,与相对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则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立法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也一直把它们排斥在法律渊源之外,但它们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治并不一概排除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但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原则要求立法和行政机关尽可能采取有程序保障的、内容公开、效力相对稳定的正式立法来规制社会;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层次较低的行政规定,其本身的合法性有待检验。
5、与制定法有关的背景材料
当制定法(尤其是法律)的含义不清楚时,与相应条文有关的背景材料可以被用来解释制定法的含义。我国法律解释中经常使用的辅助资料有: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汇报,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36]立法背景材料用于证明“立法原意”可能是非常有效的。但即使原意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它只陈述一种“历史原意”,不能绝对排除人家用“语义原意”或者“理性原意”等观点进行争辩;[37]出于其它重大价值的考虑,立法时的“原意”也可能被压倒。今天谁如果拿《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材料,来证明最高法院“98条”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违反“法律原意”,又有多大说服力呢?[38]
(二)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与国内多数学者的论述相比,本文对不成文法源的列举,增加了法律学说、行政政策、公共道德和比较法。当然,在法律论据的视角中,不成文法源是开放的,本文的列举不能穷尽其种类,也不排除从其它角度的概括。但有学者主张的“正义标准”、“行政过程中的推理”、“行政客体的本质”[39],因为过于抽象或无所依附,无法被实证,不能独立作为一种法律论据,本文不把它们理解为法律渊源。
1、法律原则
我国学者已普遍注意到法律原则在各国法律渊源中的重要地位,把法律原则奉为我国行政法渊源呼声日高。但行政法学者对法律原则的讨论,交错着不同的视角和话语,对法律原则具体含义的论述异彩纷呈。为避免法律原则的概念过于泛化,有必要区分政治原则、行政管理原则与行政法原则[40],辨别价值理念、行政政策与法律原则[41].本文将在“一般法律原则”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即直接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相对确定的法律要求。
法律原则可能由宪法和制定法加以确立,形诸法条。这种情况下,它实际上是高度概括性和伸缩性的制定法条款,它的有效性来自立法机关的权威。法律原则也可能没有宪法和制定法依据,只存在于一些著述、判决,乃至社会公众的意识之中,常常由法学家根据社会生活情势和感受到的需要予以阐发,并获得法律共同体相当程度的认可。典型的如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它是普通法的长期发展过程逐渐形成并积淀于法律共同体的集体意识中。德沃金曾以“任何人不得从错误中获利”等原则为例说明,“这些原则并不源于某些立法机关或者法院的特定的决定,而是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42]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原则并不局限于有数的几个,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交叉甚至冲突,因为它来自从不同视角的提炼或引申,来自对法律实践中正义需求的不断总结。列举这些原则更不排斥其它法律原则。在行政行为法领域,综合行政法学界阐述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需要,我国正在形成的法律原则主要有:诚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诚意原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主观上秉持公心诚意去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比例原则,有的称为平衡原则、均衡原则、适当原则,是从行政行为所欲达成的目的与所采取手段之间适当性的角度考察行政行为。它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在实现行政目标与所损害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必要的平衡。
平等原则是通过比照同样处境的相对人,考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虽然平等在不同国家和时代呈现出迥然不同的面孔,但它的要义始终如一:同类情况同样处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合理的程序。根据我国学者的阐述,正当程序原则包含如下子原则:公开、听取意见、回避、禁止单方接触、说明理由,等等。
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行政应急性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作为形式合法性的例外而出现的。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公共秩序或者公民权利的的需要,它允许或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43]
2、先例、惯例和习惯
一些论著提到习惯法、惯例法或先例法时,并没有做进一步区分。从先例、惯例到习惯,它作为法律议论根据的份量是不完全相同。本文一般在司法先例、行政惯例和民间习惯上使用这一组术语。
司法先例能够成为法律议论的根据,是出于法治的一个内在要求:同类情况同样处理。由于司法强调规则的统一性,先例在司法过程中具有强烈的可争辩性。主张判例为一种法律渊源,并不意味着赞成在我国引进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44]作为一种法律论据,不但最高法院或者其授权机关的案例具有供参照使用的效果,所有的案件在法庭上都具有作为争辩论据的潜在价值。
与司法活动相比,行政管理由于情势复杂,政策性考虑较多,无法严格遵守先例,个别先例通常不具有强烈的论辩效果,更不能作为以后处理的依据。[45]但是,出于行政行为连贯性、可预测性和当事人获得公平对待的普遍价值,先例在行政管理中具有可争辩的意义。尤其当同类事例多次重复,屡试不爽,形成行政惯例,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与之悖逆。[46]
在民间活动中,不但个别先例不具有说服力,惯例也只有特定情况下才被尊重。但当一种惯例积年累月,行之久远,化于内心,积淀成为民间习惯,政府就需要尊重和考虑。习惯的地位有时还为一些制定法所特别强调。例如,我国《人民警察法》要求警察“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戒严法》也要求戒严执勤人员“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监狱法》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又如,不同民族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有关当局认为“应根据群众一般习惯决定”,在子女长大后,则听其自行选择所属民族。[47]
3、法律学说
法律学说广泛地存在于教科书、学术刊物、法律条文释义、法律百科全书乃至法律辞典中。从古代罗马的“引证法”、戏剧《威尼斯商人》中法律家断案,到清代的私家注释[48],中外历史上都有把某些学者著述奉为法律,或者参照学说判案的故事。近代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法国学者惹尼,都主张借助法律学说来阐述法律、解决疑难问题,在法律渊源中为法学家的学说争得一席之地。[49]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法律学者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即使没有任何制定法赋予学说以规范效力,学说的影响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当事人在法庭上拿出一本权威的教科书作为争辩的依据,法官在庭上或者庭后查阅教科书,甚至把教科书的观点写进《审结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邀请法学专家为其专门提供法律论证,并将该“法律意见”提交法庭,向法官施加影响;甚至,法官就一些疑难案件主动征询专家的意见。这些情景,即使不常出现,也暗示了学说的力量。当然,学说的说服力视情况而别。占主导地位的观点相对于少数派观点往往具有更大的说服力,该领域的权威学者、曾经参与立法的人,比一般人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4、公共道德
如果说把学说作为法律渊源是把法律委身于专家(萨维尼语),把政策作为法律渊源是把法律委身于政府当局,把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渊源更多的是把法律委身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把公共道德作为法律渊源则是诉诸公众的情感和信念。在一个多元社会里,道德本身是分化的,尤其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往往是旧伦理与新道德并存。只有被公众普遍持有的道德才能作为法律议论的有力论据。在一些著作中,公共道德化身为“理性人”的形象出现。“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会如此行事”,则可能暗示道德上的否定。道德可以评价法律条文确立的规则,证明其正当性,争辩法律条文应有的含义,甚至可以以道德的理由拒绝制定法的适用。
5、行政政策
政策是政府当局宣布实现的有关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目标和纲领。例如,控制人口增长、减轻环境污染、发展汽车产业、实行城市改造等等。又如,早在1980年代,我国就确立“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城市化政策,1998年国务院一个文件对户口政策作了相应调整。[50]政策在我国曾被极其广泛地运用。随着我国逐渐从“依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过渡,政策一度被主流法律理论开除出法律渊源。但政策在法律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实际效力,今后也不会消亡。执政党决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各种文件仍是最经常地宣布重大政策的场合。许多法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宣布该法所欲实现的政策。当然,由于政策往往只表达一个目标和基本纲领,欠缺可以具体操作的明晰规则,因此,政策的贯彻仍应尽量通过立法来实施。
6、比较法
一般而言,比较法对他国的影响是通过立法而实现,与司法似乎没有任何关系。在人们眼中,互不相属的各国,自然不能直接引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作为法律。但这种状况既不完全符合一些国家的历史和现实[51],也不再符合当今法律发展的趋势。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可能面临相同的问题,或者先后遇到相同的问题。他国的先例或者立法对我国而言就具有前瞻性。为此,法律工作者不仅应考虑本国的法律渊源,而且还应考虑其他国家使用法律的解决办法。这种情况在私法(尤其是商法)领域特别明显,在行政法实践中,用比较法来作为争辩依据也不鲜见。尽管用比较法来争辩需要辨析国情差异,通常也不具压倒性的效果[52],但只要我们承认这种论说方式有一定说服力量,而不是无稽之谈,就无法一概否认比较法作为法律议论根据的有效性。为此,我们应当在法律渊源中为它留下一席之地。
四各种渊源的优先规则
在法律争论中,每一种论点都可能获得上述渊源中一种或者几种的支持。如果一种论点获得所有渊源的支持,各方没有异议,那将呈现出全体一致的理解。但很多时候,互相冲突的论点都可能找到支持的根据,从而形成各执一方、互不相让的局面。我们的问题是,各种渊源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优先顺序”?我们是否有可能探寻确立优先顺序的“优先性规则”?
在成文法系统内部,这一点往往不难解决。各国通常都确立某种优先规则。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确立的优先顺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个等级序列完全对应于法律制定机关在金字塔型的权力体系中的等级序列。对于法律层次不相上下而难以确定其优先顺序的,例如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立法法》则规定由特定的机关作出裁决。[53]
一旦不成文法进入法律渊源,各种渊源之间互相交错,是否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优先规则就比较复杂。德国及我国台湾一些学者倾向于把不成文法源分别归入不同位阶。以习惯法为例,有学者认为,有法律位阶的习惯法、宪法位阶的习惯法和规章位阶的习惯法,例如,牺牲请求权应当享有宪法习惯法的地位。[54]确立优先规则的努力在法典中也常常能够看到。[55]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法律解释或法律适用时,也曾从各种解释方法或者法律价值冲突角度,涉及过法律适用中的优先顺序。[56]
本文不打算全面复述上述作者的论述,而是从法律适用者的视角讨论“优先性规则”是否存在,在什么意义上存在。
在探索优先性时,制定法总是处在优先考虑的地位。一旦触及法律是什么,我们第一个反应几乎总是“法律条文说什么?”在这个主要是制定法统治的时代,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在考虑一个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时,总是首先把目光投向制定法文本,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这种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律教育的结果。它显示了对民主制度的尊重。它也是法律条文的独具功能。一般而言,文字比原则、政策、惯例、道德等更有明确性。所以,这种思维方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法律条文不但是首要的考虑,在通常情况下,它也是最重要的考虑。在法律议论纷纷嚷嚷的广场上,法律条文是最大的一个声音。一旦找到一条含义明确的法律条文,常常一锤定音,结束争论。对于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它提供了充足的正当性,以致通常不必再去寻求其它论据的支持,甚至可以不理会其它意见,只要异议的声音不是很大,不构成有力的挑战。
但是,通过法律条文得出法律规范的路途,常常布满分歧和陷阱。在制定法字面含义有分歧而不能提供可信的法律规范时,法典上下文、立法背景材料、教科书等其它的论据都可以用来说明制定法含义。这种说明也许令人信服,也可能无法结束争论。然而,它仍然依托甚至假借法律条文来表述自己接受的法律规范。更大的危险来自对制定法条文可适用性的争辩。各种政策、法律原则、公共道德都可能要求排除制定法的适用。也许出于对制定法字面含义以外的解释方法所导致的不确定性的担心,一些学者给各种解释方法划定了一条最后的底线,“无论依何种解释方法,原则上不允许作出反于法条语义的解释结论”;作者同时阐述了若干例外情形。[57]这种观点强调了对制定法的尊重,但恰恰是例外的存在,使得法律问题具有可争议性,也使得底线变得模糊。
无论是优先性规则还是底线规则,对塑造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信念起着一定影响:与法条主义相比,它们都注入了实质法治主义的因素;而与法律虚无主义相比,则又努力维系法律的确定性。但除此之外,看不出更多的价值。各种解释方法当然不可由解释者随机选择使用,但那种从大量事例中归纳出来,充满“有时”、“例外”等不确定性的解释规则,用于个案的操作实在无从下手。正如波斯纳说的,解释规则“回答解释的疑难问题的能力并不比日常生活格言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能力更大”。[58]
关键词:法律英语;问题;教学;定位
据统计,我国有近9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每年承接涉外案件占其业务量一半以上的所谓涉外律师事务所,全国不足100家。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必须用外语自由地与外国人沟通;作为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用外语沟通属于低层次要求,而把沟通的内容落实到文本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
中国入世后,社会和经济的诸多方面需要一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这样一批人的存在和多寡直接关系到我国各相关领域,能否与WTO规定顺利接轨,国家的经济、行政、司法等管理体制能否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与尊重。基于现状目前我国有许多高校的法律专业、外语专业、甚至国际贸易专业、国际金融专业等都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甚至有些高校还在此基础上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英语专业招收本科生与研究生。有关的教材也是百花齐放,各种风格的教材相继面世。诚然学界教育界如此重视法律英语的热情值得肯定,但是更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些繁荣的背后我们的法律英语教学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英语的定位与目标、课程内容设计与教学方法等方面。不少有识之士已经对上述问题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也表示过对此的担忧。故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再次进行剖析并从根本上着手解决法律英语存在的误区。
一、法律英语的定位
学界对法律英语概念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即所谓的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English,或EnglishforLaw.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它所指的范围不是一切涉及法律的英语,而主要是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学者所用的习惯语言,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简而言之,法律英语就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语域中使用的英语。
但是目前在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一、法律英语是对大学普通英语教学的一种补充;二是法律英语教学就是学习地道的英美法律制度。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扮演者公外教师的角色没有很好把握法律英语教学的特点和重点,学生也仅仅是把法律英语当成普通英语课的课外阅读。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使得法律英语课毫无生气,也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英语这门体系的概念和框架。更不要说运用所学的知识直接与国外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交流和合作。考虑到高校的法学教育是分成本科生和研究生两块,因此对这两部分根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深浅的不同,应有相应的不同定位。具体而言,在本科层次上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是为了培养既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又有娴熟的外语运用能力,能够自如地在法律环境中实用英语,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应用型人才。在研究生层次,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主要是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结合应用语言学的原理与方法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运用。[2]
二、法律英语教学方式
1.教材的选择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由于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要求和层次不同,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这两部分学生应当有不同的教材和教学方法。首先我们探讨一下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材问题。
这也是法律英语教学中最突出的问题。因为教材的选用又直接关系到教学目的与任务。因此在选择法律英语教材时我们就不得不再次重申和强调法律英语的任务和目标。本科阶段大学法学专业的训练就是要能使我们的学生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专业合作,具体说来,随着金融和资本市场越来越开放,很多要害和关键领域如金融、证券、股票、房地产、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专利等领域迫切需要一批既懂专业外语又懂法律、经济外语专业人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学生要在熟练掌握我国法律的基础上,具备应用法律专业英语阅读英文法律原著、处理涉外法律文件、参与涉外事务谈判等实际能力。概括起来就是如下几点要求:(1)熟悉各部门法领域内的专业词汇;(2)能看得懂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3)能够用英文起草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4)一般性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式和思维习惯;(5)日常的口语交流没有障碍以及能够参与英语谈判。
纵观目前的法律英语图书市场,到处充斥着一些国内英语专业人士编写的法律教程和少许国外英文原版教程的书籍。国内的法律英语教程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多是收罗国外相关题材的一些文章后拼凑为一本教材,缺乏到位的案例分析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注解,学生感觉空洞茫然。即使完全吸收书中的内容学生也很难达到流畅地阅读英文判决书和法律文件的程度。研究生层面的法律英语教学,除了进一步巩固学生的基本法律英语技能之外,还要指导学生用英文进行理论研究,熟悉并掌握英式论文的写作技巧及格式。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应当多样化,不拘于形式,最好针对具体的法学专业确定授课内容。例如,针对诉讼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可以安排一些最新的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论文进行指导。
2.法律英语教学内容的把握
首先由于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拉丁文和古体词存在,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把一些重要的专业词汇进行整合并讲授。例如古体词Hereby=bymeansof(特此,因此,兹);Herein=inthis(此中,于此);Hereinafter=afterwards(以下,在下文中);Whereas=consideringthat(鉴于)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尽可能帮助学生系统总结归纳法律语言中的外来词、古语词和近义词,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分工合作和规模经济效应,避免重复寻找和解释的时间浪费,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学生在很大程度上解除对这类词语的困惑。虽然这类词汇书目庞大而分散,专门的工具书也有限,教师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列举这方面的词汇,但是可以专章系统列举,尽可能将常用的几类词汇进行归纳让学生集中辨识。[3]
其次,完整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模块:(1)法律英语听说;(2)法律英语阅读;(3)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4)实践性课程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英语辩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
最后,按照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起草英文合同的要求,法律英语课程中还应当保留很大一块给英文合同写作的训练.英文合同由于其固定的格式和用语,再加上东西方文化的差异等因素,使得英文合同的撰写对大多数法学毕业生而言具有巨大的难度.英文合同的讲解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打好基础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合同格式,即英文合同必须具备的鉴于条款、过度条款、正文条款、通知条款、管辖法条款等的固定用语和搭配;第二,弄清楚合同中主要事项的概念,准确传达务必忠实于事实。比如在法律上只有不可抗力事件(ForceMajeure)没有不可抗力事故(Accident)的说法。第三,保证合同文本的高度专业化,在起草和翻译英文和同事一定注意正确的使用专业术语,尽管有些专业术语的日常意思和法律含义不相同。举例来说,Execution这个词经常被人误解为合同、文书、协定的执行,但其实它的真正意思是“签订并交付使用”,perfromance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第四,要在合同讲解的过程中贯穿对英美法系的介绍。由于英美法系是一个独立的法系,其用语、概念与我们的法律相去甚远,有的概念、制度甚至在我国并不存在。比如陪审团制度就是英美法系比较有特色的一个制度。我国的合同,无论是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还是实务中律师起草的合同,从来未见有任何放弃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利一说。因此当涉及到在英文合同中约定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利时,要给学生解释相关的法律由来。[4]
3.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改革
要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英语学习的兴趣.强迫性的灌水方式不能产生持久而稳定的兴趣.真正有效的做法是在间接兴趣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学习,想方设法通过英文电影播放、趣味故事讲述、学唱英文歌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将学习与娱乐结合起来,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下吸收知识。时下英美等国也推出了不少以法律题材为主的影视剧,比较有名的诸如芝加哥律师,裂痕等,剧中对英美法律的诉讼制度及法庭辩论有精彩描写,并且其对白也相当出色。不仅作为英文教材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同时也对如何做好一名法律工作者给出了西方的主流观点。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必须及时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法律英语不同于其他基础学科,更多的意义上是一门实践课。它的语言技能只能通过学生个人的现实实践才能得到培养和提高。因此法律英语教学的成功与否,应该以学生的学习效果为准绳。鉴于此,法律英语教师在教学改革当中必须要转变过去只抓基础而忽视应用的错误教学理念。应当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主题教学模式,充分理解和体会学生在知识、智力、情感和个性等诸多方面的需求。应当根据法律专业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客观需求,以多种多样的形式来设计学习目的和学习难点、重点以便建立适合学生实际水平并受学生欢迎的课堂与课下教学活动。[5]
三、法律英语教师的培养
法律英语对授课的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学学科的知识,还要有很强的英语会话和阅读能力,这样才能自如地运用英语讲授法律知识。而现在高校的师资队伍中这样的教师还不多。目前的法律英语授课教师主要有两类:一是英语专业教师,二是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因此,在选拔法律英语课教师的时候可以考虑从这两个途径进行挑选。笔者以为不妨尝试以下几种方式:
1.在现有的师资力量基础上,挑选一些具备扎实法律基础,英语水平又较好的教师,依托高校或涉外机构,采用长、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其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专门培训,使之完全适应教学的需要;
2.对一些法律功底深厚,但外语比较弱的教师可以采用送出去的方法,将其选送到国外或者专门的外语培训学校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高其语言和专业表达能力;
3.可以对法律英语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从外面聘请一些英语好,法律知识较好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4.每年有计划地招聘从海外留学归来,英语好又懂法律的优秀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来。
法律英语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授课教师的素质,一个合格的,优秀的法律英语教学老师不仅带领学生学习专业知识,还能激发学生学习外语的热情和动力,可以说遇到一个成功的教师,学生们一堂课下来的收获是双倍的。反之,一个不成功的双语老师不但不能增长学生的专业知识,还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既影响专业课的学习又妨碍英语的学习。
参考文献:
[1]DebraS.LeeJ.D美国法律英语[M]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99:42
[2]韩永红,试论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J]南方论刊.2009年第3期
[3]童珊,法律英语教学刍议[J]教育探索2009年第5期
目前,中俄两国政治、经济关系发展顺利。政治关系已由“互视为友好国家”、“建设性伙伴关系”发展到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经济关系也由于两国政府采取了扩大政府间经贸合作规模等措施,正迎头赶上。今后若干年内把两国的贸易额提高到200亿美元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随着中俄两国关系的发展,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进入俄罗斯学习或旅游,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法人到俄罗斯从事经贸活动。为了保证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赴俄人员的身心健康,本文在总结1992-1993年中俄边贸和地贸大发展时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向读者介绍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在俄的法律地位(一)确认外国人地位的俄宪法和法律在俄罗斯,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外国公民,是指不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外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证据,通常为持有的外国护照、签证,以及代替护照、签证的其他文件与机(车、船)票。无国籍人士,是指那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外国国籍,而在俄罗斯联邦永久性居住或短期逗留的人。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现行宪法在第62条第3款保留了传统的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的制度。国民待遇制度,是指赋予外国人以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法律制度。换句话说,在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俄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俄现行宪法确认的上述制度,尚需要制定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把它具体化。但是,制定新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未提上俄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俄现行宪法第二编《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宣布:“本宪法生效以前,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生效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其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的部分继续适用”。按照这一规定,1981年6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外国公民在苏联法律地位的法律》,在俄境内继续适用,一直到新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制定颁布.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确认了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还应当指出,俄现行宪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有权具体规定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仅仅是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签暑的国际条约。俄罗斯的89年联邦主体都无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二)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俄现行宪法和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确认了外国公民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1、各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2款宣布:“国家保障人和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职位、居住地点、宗教和思想信仰、社会联合组织属性和其他情况,一律平等”。此条中所说的“人和公民”,不仅包括俄公民,而且包括在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这就是说,俄罗斯联邦保障在俄的一切外国人,不分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需要指出的是,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2款未局限于宣布上述原则。它还具体规定,禁止根据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以任何形式限制外国人的权利。2、男女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男子和妇女在俄罗斯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条件。”此条文中所说的“男子和妇女”,并不仅指俄罗斯的男子和妇女,它还包括在俄罗斯的外国男子和妇女。所以,这一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适用于在俄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不承认对已婚妇女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欧美有些国家的法律确认了丈夫对妻子的一些权利。例如,妻子不经丈夫同意不得出去工作,不得向法院告状,妻子无权支配自己的财产等。但这些国家的公民在俄罗斯逗留时,上述法律规范停止生效。还应当指出的是,男女平等原则在俄罗斯以外的其他独联体国家也适用。例如,夫妻双方共同支配他们共有的财产。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大发展时期,我国一些公民或者法人以工作人员个人的名义在独联体国家购置了房产。目前,边贸和地贸的规模有所缩小。部分公民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时,独联体国家房产部门往往让他们出示经其配偶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其配偶同意出售该房产的证明文件。对没有上述证明文件的,独联体国家有关房产部门拒绝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此条款中所说的“所有人”,既包括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也规定,外国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教育程序、语言、宗教信仰、工作种类和性质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主要内容:一是平等地享有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平等地履行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也都依法予以追究;三是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俄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照俄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所有在俄的外国人都平等地享有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俄宪法和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俄现行刑法典第11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应依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此条款和1960年俄刑法典相应条款的规定,所有在俄实施犯罪的外国人,都要依据俄刑法典规定承担刑事责任。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在发展时期,个别中国公民就因携带巨款(外汇)不申报闯俄罗斯海关,在俄被判刑并被没收款项。时至今日,还有个别国际公司的中国工作人员携带巨额外汇或有价证券、债券等,在出俄国境时逃避申报闯关,使本人以及国家或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又如,1992-1993年期间,一些中国公民进入俄国境(或独联体其他国家国境),在某城市民宅居住后,不按规定在3日或5日内到当地警察机关外国人登记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有的公民甚至超过签证规定日期在独联体国家境内逗留。由于违犯了苏联行政违法法典的有关规定,而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再如,有的中国公民因违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有关规定,而被缩短在独联体国家逗留的期限。4、不要求互惠原则。俄现行宪法保留传统的赋予外国公民以国民待遇的制度。但它并没有要求外国也给予俄公民以本国国民待遇的制度。也就是说,俄现行宪法和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都没有规定要求互惠的原则。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某一国家政府歧视俄罗斯公民,那么俄政府会作出相应的反应。(三)外国人在俄的权利和义务1、外国人在俄的权利。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把在俄的外国公民划分为两大类: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和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区别上述二种外国公民的标准,不是他们在俄居住的时间长短,而是他们在俄的目的和居住的性质。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在劳动、住房、教育、医疗帮助等方面和俄公民享有同等权利。所以,他们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较在俄临时居住者广泛得多。例如,他们可以在俄当工人、职员,也可以和俄公民一样从事其他劳动活动。他们享有休息权、健康保护权,享有养老金、救济金等各种社会保障权。他们享有受教育权,享用文化成果权和科学、文化、艺术创作权。他们享有使用住房权,拥有私人住房、其他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他们享有信仰自由,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权。他们可以和俄公民以及其他人结婚和离婚。他们还可以加入工会、合作社、股份公司,也可以加入科学、文化、体育等社会联合组织等。在俄永久性居住的无国籍人士享有上述类似权利。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不同。但是,他们有权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进出俄罗斯联邦国境。这里所说的规则,主要是出入境制度的规则,特别是海关申报制度规则。应当指出的是,从1996年8月开始,俄海关根据外国人入境申报单申报的外汇数额(1万美元以上),征收1%的海关税.他们有权按照俄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学习、旅游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对我们中国公民来说,特别要注意遵守俄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登记制度的有关程序。在宾馆、正式招待所居住时,通常由宾馆、招待所登记手续。他们还有权按照俄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境内选择居住地点和迁移。但是,俄罗斯联邦有关部门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为理,限制外国公民的这一权利。除此之外,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的人身、住宅、财产有不可侵犯权等。外国公民在俄领土上受俄法律管辖的同时,继续同本国保持法律联系。他们作为本国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俄联邦法律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为数不多的限制。例如,他们不享有只有俄公民才享有的一些权利。首先,外国公民在俄没有选举权。选举和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以及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仅赋予俄公民。又如,他们不得从事只有俄公民才能从事的职业。其中,包括俄公证员、远洋海员、飞行员、法官、检察官等。外国人也不得在俄武装力量中服役。2、外国人在俄的义务。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境内和俄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履行同样的义务。在这些义务中,最首要的就是遵守俄现行宪法和法律。他们在俄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利益,不得损害俄公民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外国人在俄领土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和俄公民一样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外交官适用的特殊规则。俄联邦法律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官、领事、外国军舰和飞机乘员规定了特殊规则。(四)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俄现行宪法规定,俄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赋予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政治避难权。它还规定,赋予外国人政治避难的权限,属于俄总统。1995年7月26日,俄总统叶利钦签署命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准予政治避难程序条例》,以使上述宪法原则具体化。该条例规定了实现这一制度的基本条件,以及被准予政治避难的人在俄的地位。在俄罗斯,禁止把政治避难者以及从事了在俄不被认为(或不作为)是犯罪的行为的人,交给其他国家。二、外国法人在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法人的概念目前,在俄联邦法律中,“外国法人”的概念尚未统一。例如,1995年10月13日批准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活动法》第2条规定,“俄罗斯人”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上有永久性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并被登记为“个体企业家”的人;“外国人”是指“法人和其他法律形式的组织,其民事责任能力由其创立地的外国法律所确定”。而货币法、银行法、税法等法律通常使用“侨民”和“非侨民”两词。例如,在货币调整和监督领域,“侨民”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有居住地以及在俄境外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法人;“非侨民”是指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居住地的法人和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但不是法人的企业和组织以及非侨民的、位于俄境内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综上所述,凡是按照外国法律,而不是按照俄联邦法律组建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的人,都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这里所说的外国法人的“驻在地”,通常是指外国法人的行政管理中心或首脑机关所在地。(二)外国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俄罗斯联邦,对外国法人也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法人以本国法人的同等待遇。但是,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外国法人的一般权利。外国法人在俄领土上可以从事经济活动,签订契约。它们也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组织形式,建立有俄法人和自然人,或有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参加的新的组织,或者建立自已独资的新的组织,开设和关闭代表处。它们还可以建立以外国法人名义进行外贸活动的分支机构,进行与上述法律行为相关的结算。它们可以从事保险、运输、财政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它们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发言,签署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书活动。应当指出,通过在俄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在某些方面比未在俄境内开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享有优先权。例如,同外国法人代表处签署的租房合同的酬金,不用向税务局交税。因此,外国法人代表处支付的房租,低于未在俄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而在俄经商的外国法人。2、外贸活动领域的权利。在外贸活动领域,外国法人无需许可证可以从事各种业务。但是,它们必须保证根据合同运入俄境内的商品符合标准规格,符合商品证明书,符合商品安全和无毒性要求,并满足订货人对有关商品和劳务在运进和运出形式上的要求,提供在俄境内从事外贸活动的统计报表等。例如,按照1996年11月1日生效的、俄总统关于国家调整对外易货贸易活动第1209号令的规定,从事易货贸易活动的俄罗斯法人和外国法人都应当先办理易货交易登记证。这样一来,将商品、劳务、工作和智力成果运出俄国境的同时,必须有与运出货物同等价值的商品、劳务和工作成果运进俄海关境内,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运出。货物所得的外汇进款记入俄指定银行账户。3、投资活动领域的权利。外国法人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俄投资以便建立独资企业,或者向已经存在的俄企业投资,成立俄外合资企业。目前,在俄境内建立的外资投资企业中,有限股份公司或公司占绝大多数。按照1995年12月26日俄总统签署批准的《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外方投资的形式主要是注入财产,支付现金、有价证券、其他物品以及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在俄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外方用财产支付股份,财产的金钱价值应当征得股份公司其他创始人的同意。如果外方以运进商品的形式往股份公司法定基金注入财产,运进的商品免交关税和税务局征收的税。这是外方最优惠的投资方式。应当指出,按照尚在生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方的投资可以是各种财产和智力财富。但是,专利特许证、著作权的客体、电子计算机的程序等不得为在俄投资的形式。而按照许可证合同转交给公司的上述客体的专用权或非专用权,可以是在俄投资的形式。还应当指出,俄联邦法律(俄民法典、股份公司法)尚未对上述注入财产制度的各个环节作出规定。因此,俄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经常作出一些司法解释。例如,按照1996年7月1日俄最高法院全会的决议,在解决经济类公司与其创始人(参加人)之间发生的财产争议时,应坚持创始人(参加人)注入公司注定资本的实物财产,在所有权上属于公司的原则。公司一方创始人宣布退出公司时,无权拿走由其注入的实物资产。只有在经济类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创立文件中明文宣布,该创始人转交法定资本的不是具体实物,而是一定财产的使用权时,其所有权才不属于公司。4、对外国法人权利的部分限制。俄联邦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赋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但在某些情况下,剥夺了外国法人的国民待遇。这主要表现在对外国法人活动种类和性质方面的限制。例如,外国法人通常不得从事开采矿藏业、捕鱼业、保险业以及银行活动等。外国法人也不得在俄边境地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从事活动。但是,应当指出,上述限制在某些方面已有所松动。例如,外国法人已被允许在俄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等。5、外国法人的义务。在俄的外国法人和俄法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履行同样的义务。在外国法人的义务中,最重要的是遵守俄宪法和各种联邦法律。例如,要遵守外国投资法,股份公司法、税法、海关法典,民法典、刑法典等。除上述法律外,外国法人还要注意遵守其他法律。例如,俄总统选举法和国家杜马选举法都明确规定,总统候选人和议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外国政府、企业和组织、个人以及俄外企业捐赠的竞选基金。作为在俄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等)以及俄外企业中的外方人员一定要注意上述规定,禁忌搞官商合作,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摘要法律移植是人类文明互动的必然结果,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的法律之间的移植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移植的概念及两种对立观点。分别就这两种观点的进行了分析,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性但又都是不全面的。笔者赞同肯定论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更具有积极性和开放性。其次并介绍了我国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国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即是法律在我国发展的实践也是法律移植在中国具有可行性的证明。再次介绍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和全盘西化的关系。我们在看到法律西化的进步意义的同时也要对法的本土化多加考虑,这是关系到移植后的法律是否能适应中国这种特殊的法制环境以及能否起到积极作用根本。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的本土资源全盘西化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及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析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移植”一词,它原来并非法律词汇,而是植物学和医学中的词汇。它指的是“特点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和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是指法律移植的直接的或根本的动力来自于社会外部的压力,法律的移入国或地区没有或者很少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主动的积极型法律移植是指法律移植的直接或根本的动力来自于社会内部,是法律移入国或地区自主选择和直觉移植外国法。一般来说,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法律移植,其之所以能够在现实中实行,都必定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即:它既有外部压力存在又有内部动力促成,既是被迫的又是主动的,差别在于这些成分在法律移植中所占有的相对分量的比例以及其重要性的程度不同。
(二)法律移植的否定论和肯定论
对于法律移植,西方学术界分歧颇大,形成了法律移植否定论和法律移植肯定论。否定论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风俗等有关,不具有可移植性。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也认为,法律具有专属性,将法律视为民族的精神,不能加以移植。肯定论的代表人物K.W.诺尔则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人类观念形态,正如其他观念一样,不能被禁锢在国界之内,如果没有法律的移植,那么,法律史“几乎是难以想象的”。我们认为,法律移植的肯定论比法律移植的否定论更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也更符合法律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它是一种开放的、积极的法律发展理论。但是,在法律移植肯定论当中,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又与法律移植否定论恰成两个极端,只看到了法律本身的移植现象,而对影响法律及其移植的各种非法律因素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既克服了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缺陷的作用重视不够或者有所忽视,这是其缺陷。比较而言,又在克服法律移植否定论的不足的同时吸收了其合理见解,因而是比较科学的。
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成功的法律移植与来自实践的立法相比,在问题的反馈、调查,制度的论证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的法制滞后。从经济建设层面上来看,法律移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过程。构建法治经济的模式有两个途径:一是不断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法律制度;二是大规模地吸收和移植外国的各种有用的、有效地法律制度。从法制建设层面上来看,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法律现代化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两个方面的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大胆借鉴和一只外国的好的法律制度,吸收其精华。从法理学层面上来看,法律移植是促进我国法学繁荣的契机。可以使我们对外国法律有所了解、识别、比较和借鉴。除以上原因外,社会发展不平衡也是法律移植的重要原因。落后的国家为了赶上发达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发达国家的制度,这其中当然包括了法律制度。世界法律的发展史已经表明这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的必由之路。例如古巴比伦时期先后出现的《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新巴比伦法典》等等,这些法典之间相互借鉴与移植,不断本土化,发展到《汉穆拉比法典》时,形成了巨大的立法成果。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都是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世纪以后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法国吸收了罗马法在1804年编纂完成了《法国民法典》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其他法律的编纂,构成了有机的成文法体系,称为“六法全书”。上述法典在欧洲大陆国家传播,如德国、比利时、瑞士、荷兰等。1066年诺曼征服了英格兰,在法律上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到亨利二世时,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自此新的普通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15世纪衡平法院成立,17、18世纪将衡平法变成各种强行规则,衡平法被创造出来。美国根据国情,进行了选择性的继承以及创造,在发挥自己特色的同时,在在整体上其形式和内容都继受了英国法。美国对英国法的移植和继受,标志英美法系的形成。
(二)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首先,法律自身特点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可行。法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技术性,后发展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过的问题发达国家已经解决了并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高度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其次,法律移植在历史上普遍处在的事实也证明了法律移植的可行。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角度来观察,移植法律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都完全是自己独立创造的,而不吸收、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相应因素。再有,市场经济的规则共性决定法律移植具有可行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则都是相同的,都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都要求用法律来规范、调控,并使法律成为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固定行为模式。现代市场的国际化引起法律国际化,现代市场经济开放的内在要求促成了世界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全球贸易时代到来。一个国家想谋求发展必须接受国际性法规,这使各国法律的相互吸收和移植成为可能。但是,于此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知识的地方性和有限理性问题。社会活动中所需要的知识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外国的经验不可能完全替代中国的经验。中国的法治之路在移植其他国家法律的同时也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
三、法的本土资源与全盘西化
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需要建立现代化得法律体系。很多人主张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即所谓的同国际接轨。这种腔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存在很多弱点。大量实践证明了这种法律移植的“变法”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比如西欧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曾经试图引进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没有一个国家成功,相反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造出了一种欧洲式的司法审查。再如亚洲的日本,尽管它的司法组织构架是西方化的,但日本的法律的社会运作却是根植于其本土的。因此如何寻求本土资源至关重要。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传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而是实际影响人们行为的一些观念,是人们行为中所体现出来的模式。法治建设借助本土资源的重要性在于,这是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我国变革成功例子主要是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度和苏南地区中国乡镇企业持续高速发展。
我们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主张要大量移植外国法律,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西方是法制现代化的起源,罗马法成为现代西方法制的历史先导,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后来,形成了具有现代特点的西方民主和法制,产生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西方法律体系,出现了英国《权利法案》、美国《联邦宪法》、法国《人权宣言》等等对建构现代化西方法制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的重大法律文献,使西方法制走在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前列①。但是我国是一个有着十亿农民的乡土社会,西方法治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问题,不能包治百病②。我们相信西方法治对我国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迷信西方法治,不能认为一旦“全盘西化”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在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把眼光放到全球,不仅要考虑移植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也要考虑去移植非西方社会的法律;不仅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也要注意学习吸取广大次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在法制建设中的经验及其出现的失败与教训。
四、小结
中国当代法律正日益西化,许多法学家都倾向于主张法律移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开始了大量立法、强调正式法律制度为标志的法制建设。这种努力可以说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我们认为我们首要的问题不是我们是否应该移植西方的法律,而是在什么基础上移植西方法律才能成功。任何法律的贯彻如果没有习惯的支持,就必然需要使用更大的国家强制力。而且即使有更大的国家强制力,也未必能够贯彻下去。因此,我们认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在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事实上,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的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而且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被某些法学家寄予重大希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注释:
①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1):92.
②徐忠明.解读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苏力读后.中外法学.2000(2):229.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
[3]何勤华.法律移植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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