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例(12篇)

时间:2024-03-13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

秽貂系中各民族在陶瓷、金银、绘画和建筑等方面成就较高。高句丽的建筑既有本民族特色,又有中原的建筑风格,从某种程度来讲,高句丽的建筑艺术成就能和敦煌相媲美,具有很高的价值。到了近代,在各民族互相影响、沟通交流的情况下,不管是建筑、交通,还是服饰、美术,都有很大的发展。以上所举的只是众多历史文化中的少数例子,这些艺术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经历时代的冲击,使得传承人越来越少,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处于濒危状态。就当前形势来看,民间的传统艺术的发展阻碍重重,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保护力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和人们的生活有效融合,为我国现代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东北民间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

自从我国政府开始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后,各级部门深入调查分析,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划分为国家、省、市和县级。在分类上可以分为文学、美术、音乐、医药等几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的情况下,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相继采取措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且拟定了各种方案和相关保护措施,以确保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三、东北民间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省级文化部门相继成立了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中心和机构,各种非遗机构的成立为东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虽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东北地区的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就保护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人员不足的问题,专业的收藏人员缺少,研究专家稀缺,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很难高效展开,不能引起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这与遗产的丰富内容不相匹配。其次是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较少,虽然有些建设项目提上了工作日程,但却没有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专业且系统的研究、宣传与保护。虽然有些分散在各个博物馆,但是数量很少,且并没有被大量展出,而是保存在仓库内,如果没有较好的保存条件,还会使其遭到破坏。

四、结语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准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该遗产。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设立了两个名录,一个是与著名的“世界遗产名录”相映成辉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世界的重要地位;另一个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法国巴黎召开,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制订的《公约》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工作就是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前者可以理解为更多地侧重于一种荣誉性的称号,彰显遗产的地位,把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遗产上升为全人类的遗产;后者则更多地强调了抢救、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项目。

2009年8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一致通过“赫哲族伊玛堪”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2011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附属机构针对“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申报材料确定有关“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的表述信息,提出最终推荐草案,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网站上向全球公示。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更多地强调了抢救、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项目。赫哲族是我国人口最少的民族之一,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而伊玛堪这一古老的叙事传统和口头艺术,成为该民族传承自己历史文化、和人文习俗等的唯一形式。可以说,“伊玛堪”承载着民众的生活世界与历史记忆,是赫哲族仅存的“活的历史教材”。

伊玛堪不仅用大量篇幅记载了赫哲族人的渔猎生活和礼仪、祭祀、婚丧等习俗,全面鲜活地展现了赫哲族社会状况、风土人情、道德规范等,还是传承赫哲族语言的主要方式,通过讲唱伊玛堪,增加了赫哲语的受众群体,促进了赫哲族语言的传承与发展。因此,伊玛堪本身就是一座十分珍贵的口头文献宝库。

作为赫哲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象征,伊玛堪被视为本民族的口头百科全书,对于存续本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伊玛堪是连接历史与今天的重要纽带,以系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的赫哲族母语――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严重濒危”的语言――来承载民族历史文化的典型遗存,成为拯救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个深刻鉴照。保护好这宗重要的赫哲族口头遗产,不仅对人类学、民族学和史学具有宝贵的价值,对口头文学、语言学和民间审美的研究也同等重要。

过去的伊玛堪说唱与赫哲族人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甚至可以说是赫哲族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只要有赫哲族人的地方,就有伊玛堪说唱,随时随处可见;而现在的伊玛堪说唱只能是存在于有意识的有组织的节庆活动和传习的情境中。以前伊玛堪说唱艺人得到了赫哲族人的普遍尊重,有一批受族人喜爱的、能完整说唱的艺人;到上世纪80年代,还有20多位,现在能说唱伊玛堪的仅有5人。

伊玛堪的特殊性决定着传承人只有一遍又一遍地反复传授,现教现学,口传心授,才可以教会学全。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赫哲族人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剧烈变迁,说唱伊玛堪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赫哲族语言濒危。目前,只有老年人会说赫哲族语言,中青年特别是少年中多数已听不懂赫哲语。作为伊玛堪传承媒介的语言濒危是伊玛堪难于继续传承的重要障碍。赫哲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口传心授是伊玛堪传承的唯一方式。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家族传承的机制已难以维系,社会传承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青年人追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或热衷于外出务工,或热衷于学习广泛使用的语言,可传承的对象面临日益减少的趋势。正在兴起的旅游开发中,为商业目的打造的“伊玛堪说唱”存在着不适当改变民间传统的倾向。伊玛堪面临传承危机,有很快消失的可能,急需采取特别措施保护。

“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文化厅对我省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的抢救。标志着近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实质性重大进展,对于全面开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具有深远影响。申遗的过程既是对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的宣传过程,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喜爱并参与到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同时也是对进一步促进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的抢救、传承保护和发展,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关注和认知,增进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各地文化间的对话与交流,保护文化多样性都具有历史性的深远意义。

“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被列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我省将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关要求,积极制定充分明确的保护计划,学习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落实保护责任,使“赫哲族伊玛堪说唱”得到更加迫切、全面、科学的抢救与保护。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3

启示一:台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大的旅游价值

以反排木鼓舞、苗族古歌、多声部情歌、苗族刺绣、苗族银饰、独木龙舟等为代表的台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苗族在深厚的传统文化、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历经岁月沧桑,保存、流传下来,反映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文化变迁。这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旅游价值。

审美价值。台江苗族文化保存较好,且特色鲜明,这是进行旅游开发的物质形态基础。其工艺品、表演艺术、民族服饰等,展示着苗族的生活风貌、艺术创造力和审美情趣。

历史价值。台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如民风民俗、方言习语、、节庆庙会等等。旅游者可以从中动态地了解历史、认识历史。

文化价值。台江保存了大部分中国苗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文化,是一片集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人种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音乐、舞蹈、工艺美术等学科领域文化形式的土地,是中国乃至世界上一个不可多得的苗学考察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

科考价值。台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经过千百年的沉淀传承又相对完整地保留着,为考古学家、历史学家、民俗学家、剧作家提供了考察研究的范本。

经济价值。台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具有原生态的文化特征,所以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台江通过对民间艺术进行真实展演和对民俗文化进行旅游开发,已经有效、有力地推动了旅游经济的发展。

启示二:要制定对台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措施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要制定措施加强保护,为红阳大草场、玉龙潭、翁密河漂流、中国苗疆银都――施洞及红阳、九摆民族旅游村寨等景区景点注入旅游生命力,达到民族文化与自然风光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的科学开发效果,走一条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之路。

加强普查、主动申遗。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历史、科考、教育、文化、审美旅游价值,为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保存原貌、精心设计。正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民俗文化村、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实景舞台剧等形式大力挖掘和提升苗族文化,有机地与旅游经济开发结合起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型自然景观资源实体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成功途径。

加强建设、注重传承。通过苗族歌舞走进课堂、组建苗族文化俱乐部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研讨会等形式,大力培养一大批民间文艺工作者,并建立了200多名苗族歌师歌手名单档案。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4

【关键词】皮影戏;传承;保护;意义;内容;举措

中图分类号:I238.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4-0061-01

皮影戏是我国独有的民间戏剧形式,历史十分悠久,是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皮影戏的传承与保护,既是一项重大的文化工程,又是一项全方位、系列化、深层次的复杂系统工程。为此,本文从以下三大理论层面对这一重要问题发表若干浅见。

一、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意义

对皮影戏传承与保护的第一个层面,是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意义。

这是一个理论认知问题,但又是一个智力与能量之源系统。因为思想认知对于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与决定作用。所谓“思想”,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属于理性认识,亦称‘观念’。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有反作用。正确的思想一旦为群众掌握,就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1]虽然“政治挂帅,思想先行”等口号被叫停,但是如同倒脏水不能连婴儿一起倒掉一样,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思想认知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所取得的一个又一个伟大的胜利,靠的就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重要思想。我国的改革开放,也首先是从“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开始的。由此可见思想认知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懂得了思想认知的重要意义,才能够懂得对皮影戏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意义。皮影戏“也叫‘影戏’‘灯影戏’‘土影戏’,是用灯光照射兽皮或纸板做成的人物剪影,以表演故事的戏剧。剧目、唱腔多同地方戏曲相互影响,曲艺人一边操纵一边演唱,并配以音乐。中国皮影戏在北宋时已有演出。南宁灌园耐得翁《都城纪胜》:‘凡影戏乃京师人初以素纸周镟,后用彩色装皮为主。’据说元代曾传到西亚,并远及欧洲。由于流行地区、演唱曲调和剪影原料的不同而形成许多类别和剧本,以河北滦县一带的驴皮影、西北的牛皮影和福建龙溪(今龙海)、广东潮州的纸影较著名。”[2]

黑龙江省的皮影戏,系由河北滦县一带的驴皮影传入,故简称“驴皮影”。又分江(松花江)南与江北两大派:江南派以双城区(原双城市,现为哈尔滨市双城区)为代表;江北派以望奎县为代表。两派各有独特的艺术风格与艺术成就,均为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望奎皮影戏已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双城皮影戏也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因此,无论是从全国的视域考量,还是从全省的视角考量,对皮影戏的保护与传承,都具有对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内容

对皮影戏传承与保护的第二个层面,是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内容。具体而言,对皮影戏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对影卷的传承与保护

影卷是皮影戏文学剧本的俗称,也是皮影戏的基础。仅黑龙江省,影卷就多达4000余部,其中既有长篇连台本多集的《五锋会》等大部头影卷,也有短小的《东郭先生》等小型影卷。既有多年流传于民间的无名作者创作的影卷,又有新创作的影卷(如高中兴编剧的《秃尾巴老李》)。

这些影卷,大多数都散落于民间艺人手中,亟待收集、抢救,否则便极易灭失。

(二)对唱腔音乐的传承与保护

皮影戏的唱腔音乐十分丰富,但多数都在民间口头流传,所以更须抓紧时间收集、录音、整理,以防失传。

(三)对传承人的保护

皮影戏以表演与操作为中心,但同时又离不开影人的雕镂制作。在这三方面,都有杰出的艺术家与艺术大师,他们都应作为传承人,受到保护。

三、传承与保护的必要举措

对皮影戏传承与保护的第三个层面,是传承与保护的必要举措。具体来讲,对皮影戏传承与保护的必要举措,有以下几项:

(一)组织措施

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机构,设定专人,分工负责,保护与传承皮影戏。

(二)活动措施

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皮影戏进行综合传承与保护,包括影卷、唱腔音乐、影人制作的收集、整理、记录、存档;举办皮影戏操纵、表演、制作培训班,让传承人带徒传艺。

(三)资金措施

要投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皮影戏的传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仅体现在非物质遗产活态流变性的特性使它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各种原因不断丢失,还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处于攻坚克难境地,虽有一定成效,但更加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还有待完善和落实。本文即从政府主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出发,针对当前我国政府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以期能够对促进我国政府主导下的非遗抢救与保护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活态的文化基因,不仅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也是人类共有的巨大财富,具有极其非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除此之外,其也具有极高的知识性、艺术性和技能性。新世纪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政府共同推动起来的,其核心是:利用国际平台,动员、协调国际社会各种力量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存在,为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中国作为最早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其本质是保护重要还是开发重要的问题,理性分析一定是先有保护才会有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先开展有效的保护。对于此种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十六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特点是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更为重要。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存在,就要遵守一定规律,我们要介入“人”的力量对其进行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使其能够不断地传承下去。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并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政府应该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由政府主导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实客观要求。

首先,我国历代政府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第二、横向扫视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成功的国家。尽管各国的国情,文化背景不一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一致,但无论是日本、韩国的亚洲模式,还是意大利、法国、英国的欧洲模式,无一不都是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而且实践证明,政府主导这是一条比较科学,比较有效的保护路径。

第三、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期,中国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发展,很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面临消亡的边缘,如果不及时加以抢救保护,这些民族瑰宝就很有可能断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有些文化遗产老百姓是保护不了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做到。从保护层面讲,也是如此,只有政府建立相关法律,利用强大的公权力和影响力,统辖全局,将保护措施纳入政策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没,并依靠强大的宣传机器,唤起人民对文化遗产的情怀,形成保护的文化自觉,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抢救与保护。

第四,非物质文化保护是一项十分浩大,及其复杂长期的文化传承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所能承担,所能胜任。只能政府,才能驾驭这样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政府主导是理所当然地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政府文化职能的具体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及宣传体系。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然而,我们也看到有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滞后;保护机制尚待完善;抢救观念有待进一步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流失现象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严重滞后;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比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建立等等方面;面对这些,我们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也要继承、发扬和创新”。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从“活”字上下功夫,让各级政府的文化职能部门组织基层组织民俗活动阵地,让文化绝活走出博物馆,走向火热生活,展现在大众和媒体面前。

三、加强宣传,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

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五、加大政府投入,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进入中文的语境历史不久,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由来己久。正是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传承,使中华文明得以延续。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Ⅱ.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3).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布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云南勐海

基金项目:本文是云南财经大学郗春嫒所承担的教育部课题“云南人口较少民族教育实践与文化变迁”(批号:11YJCZH19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亦是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因此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效。

一、云南勐海县布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布朗族是我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滇南和滇西南的勐海、景洪、双江、永德、云县、耿马、澜沧和墨江等县市。千百年来,布朗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布朗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他们常用歌舞来欢度隆重的节日。并用各种乐器伴奏,同时还有武术、杂耍来助兴。生活于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的布朗族青年从小就要学唱各种曲调,弹奏各种乐器。布朗山的布朗族的乐曲曲调分为索、宰、甩、缀四种。其特点是甩调激扬抒情;宰调欢快活泼;索调适合唱习俗歌曲,以小三弦伴奏;缀调颂扬民族英雄人物,以及蓬勃向上的新生活,用于盛大歌会中的对唱。领唱者常根据场面即兴便增歌词内容。“布朗弹唱”是布朗人民喜闻乐见的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旋律优美动听,歌词直抒胸臆,朴实明快,其唱腔圆润委婉,明亮清晰,具有独特的音调韵律,在布朗族地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有较高的艺术性,2008年6月,“布朗弹唱”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布朗弹唱”一般为男女对唱场,旋律清甜优美,歌词多反映男女相恋和爱慕之情,大多在劳作之余和喜庆佳节之际男女交往之时进行。男子边弹奏四弦琴边唱,女子唱相应的歌词。近年来,布朗弹唱的歌词内容也有了较大的变化,有表现社会进步的,也有表现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还有表现新人新事的。布朗族男女从青少年起就学唱多种曲调,男子在十多岁时就开始学习弹琴和唱情歌,女子也由母亲和姐姐教唱情歌。

二、布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民间,因布朗族没有文字,布朗弹唱传授方法都是靠口传心授,每个村一般只有三五个人会唱会弹,但自2010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了大力推广,曼芽村被云南省列为布朗族歌舞之乡,村民岩瓦洛被评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依喃坎、岩应坎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布朗乡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举办了多次培训班,如今,布朗弹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

目前,布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近几年,总体投入虽然增加,但经费不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整体投入与实际需要仍不相适应。二是专业人才欠缺,保护体系不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数量不多,知识储备不足,保护体系不全,缺乏单一性、专门性的保护法规和保护机制。三是缺少具有影响力的传承人,传承工作有一定的难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传承人的生存空间急剧缩小,若是单靠所传承的技艺谋生,生活将难以维持,很多传承人改行做了别的事情,或是将原本传承的技艺仅作为一种业余的爱好。传承人的自然衰老和死亡,也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些门类,逐渐走向衰弱、甚至消亡。四是价值取向转变,传统技艺面临灭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市场经济、现代文明等诸多要素的巨大冲击,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社会的变迁使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社会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很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原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三、布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建设

布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的人坚持不懈地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一定的机制保障它能够长期有效地开展。

(一)立法保护是基本保障。纵观中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立法保护,只有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真正得到传承和光大。因此,布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应该首先从立法抓起。云南省勐海县可以基于国家立法,参考全国各地其它地方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

建立自己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系统,为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切实加强对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尤为重要。

(二)借助媒体,加大宣传。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大力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对外提升布朗文化形象,对内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文化自信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和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媒体的宣传,文化的传播突破了口耳相传的限制,另外也是比人为宣传涉及面更广,更迅捷,更便利。这需要的是媒体和政府的两方面支持和合作,双管齐下,布朗族灿烂的文化才会有美好的明天。

(三)设立专项保护经费,加大财政投入。我国目前正在抓紧发展经济,各级政府工作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政府在文化建设投入过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近期也不可能得到解决,而一定的经费投入和物质保证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又是必不可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想办法广开财源,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重点补助扶持濒危项目,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与方案,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已申报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制定保护计划。特别是对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或传承人稀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仅要尽快做好声像录制工作,同时应抓紧时间寻找新的继承人,确保重点项目不因传承人变故而失传。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建设。发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文化价值,对已列入国家、省、州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加强管理,提高资助标准,开办传习班,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多措并举,利用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特色旅游业、特色加工业、特色演出业、特色餐饮业。积极推动非遗与文化产业、文化旅游结合,努力形成布朗特色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品牌。

参考文献

[1]东.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

[2]安学斌.巍山彝族打歌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

[3]田艳.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年.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9

传承与保护

以畲族文化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试点为契机,积极探索文化生态保护的新途径,组织人员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重点开展文化生态环境以及濒危的传统艺术、传统技艺等重要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两级试点落地保护

以开展试点工作为中心任务,全面实施泰顺县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泰顺县在畲族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司前镇、竹里畲族自治乡设立畲族文化生态保护试点综合乡镇,在雅阳镇承天村设立畲语普及试点村,在彭溪镇昌基村设立畲族舞蹈(钉鞋舞)保护试点村,在柳峰乡梧村设立畲族织绣保护试点村。通过镇、村两级试点的设立,进一步强化了畲族文化遗产的落地保护,明确了畲歌、畲舞、畲绣等三大特色资源散点式和立体式保护。

保护与发展并重

一方面抓文化遗产的保护,一方面积极探索畲族产业发展。着力发挥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培育和形成以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产业,实现文化资源向经济资源的转化,为众多具有开发价值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设窗口和平台,促进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旅游业的结合,与文化产业开发的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并结合浙江省文化厅在全省开展的“八个一”为内容的“服务传承人月”活动,组织开展了走访慰问传承人、发放政府津贴、召开传承人座谈会、为传承人进行健康体检等活动。

在畲族文化生态保护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一是系统保存。做到有完整的文字、完整的畲歌曲谱、完整的音像图片、畲族文献完整的头饰、服装及其他实物资料等。二是积极展示。通过举办展览、建宣传网页、设宣传窗、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等方式,对畲族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三是活态展演。举办专题晚会,参加全国省市相关活动等方式,扩大畲族传统歌舞项目的展演渠道。四是扩大传播。在前期畲族出版文献的基础上,增印、赠阅等方式,加大人们对畲族文化的了解和认知。

现状与问题

泰顺畲族文物保护还尚处空白。

泰顺畲族历史悠久,有丰富的迁徙文物、革命文物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物,但在文物保护名录体系中所占比例非常少;没有县本级畲族博物馆,与已建成或正在建的闽东宁德地区民族宫和浙西南景宁县畲乡博物馆相比,差距十分明显。同时在收藏畲族文物方面,收藏数量少,保管条件差,许多古民居没有专业人员管理,又缺少专项经费来进行专业维护,古宅大院日见破败。

泰顺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涵盖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十大门类。泰顺畲族语言、畲族舞蹈、畲族民歌中的叙事歌和仪式歌、服饰刺绣和剪纸以及涉及畲族的生产、生活、社会组织、人生礼仪、信仰、岁时节日等民俗正在逐渐淡化或逐步趋向消亡,亟待抢救!

泰顺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堪忧。省市级以上的非遗项目后继保护乏力。

虽县省市级以上项目较多,但没有科学系统的保护规划,保护经费缺乏。

建议与设想

加强畲族文化传承与保护。对濒危的重点项目进行抢救性调研和保护,通过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制定保护措施、投入扶持经费等,实现有效保护和传承,激发民众自觉参与原生态的传承。加大力度采集、收藏、整理、展示畲族文化的艺术品、文献手稿以及与畲族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饰、器具等可移动文化遗产,以展示、传播方式教育群众认识本土文化。

推动畲族文化对外交流。加强浙南畲族区域保护工作交流。进一步营造跨区域畲族文化的民俗氛围。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举办民俗、文学、工艺等文化活动,提升畲族文化交流合作的规格与品质。制作反映泰顺畲族文化特点的网站、画册、书籍、光碟等宣传品,扩大泰顺畲族文化的宣传面。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

与城市文化相比较而言,“非遗”一般来自于文化相对封闭、落后,经济发展滞缓的地区。值得思考的是,从非遗概念提出之时,就预示着其赖以生存的原汁原味的生态土壤已被人为地介入和干涉,即对非遗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商业驱动等。由此,人们必须正视非遗传承因人为的介入性保护所带来的双重后果。一方面,非遗因介入性保护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使非遗传承的原生性遭到无意识的改变和破坏。

一、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

(一)原汁原味的非遗生存环境消失

只有在具备生存环境和活态族群这两个先决条件下,才能称为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才能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按照历史流变的规律以其该有的姿态延续文脉。因此,满足非遗传承原汁原味的先决条件是维持其赖以生存的农耕经济的纯粹性和封闭的村寨环境的独立性,以确保非遗传承土壤不会在城市文化的冲击下,成为现代信息和大众传媒的接收地和交流场所。然而,伴随着非遗传承保护的不断深入,任何形式的中介作用,包括政府行为、调查者和研究者行为、商业行为等,都作为一种人为介入的形式不断渗透到原生态的封闭环境中。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族群、个人因外界信息的不断渗入而受到干扰,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变着其原生性。国家发起非遗保护的初衷源自于其濒临灭绝的困境,是一种保护、抢救手段。同时,介入性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对非遗原生性的干涉,政府强力的行政主导和商业利益的驱动在一定程度上使非遗母体的纯粹性变得模糊和难以界定。因此,非遗传承保护似乎陷入了一个悖论循环圈,即各种形式的介入性保护措施,同时也是对其纯粹性进行消解的过程。纯粹的原汁原味的传承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笔者提出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这一概念,是对这一矛盾的正视,也是对非遗保护中传承与发展这一目的的强调,更是对非遗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的积极回应。

(二)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传承方法

第一,要提高公众对非遗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培养当地百姓的自觉和自信,使其积极参与到非遗的日常生活应用中,从而建立起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意识的可持续发展的非遗传承群体。同时,加大对传承人群的保护和培养力度,给予传承人必要的生活保障,改善其生活状态,以保障传承人尽快走出生存与坚守之间的困境。非遗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说唱艺术“莲花落”被认为是门“要饭”的技艺,传承这样的艺术形式被当做“不务正业”,普通群众瞧不起,传承人也不愿意学,造成了这种寓教于乐、淳化民风的方言说唱艺术濒临灭绝。鉴于此,政府可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名誉,这样既能鼓励身怀绝技的传承人全心全意地投入到非遗的传承之中,又能激励和促进非遗的多样性发展。当然,在鼓励政策和保障机制的推行过程中,难免有部分传承人受利益驱使或商业影响,在传承过程中有粗制滥造、应付公事等消极行为。因此,适时、适度地推出相关监督管理政策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2016年,为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鼓励传承人群积极参与当代文化的学习和交流,增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由文化部、教育部联合启动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即是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培训模式和范例。第二,专家的介入和倡导也是最大限度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方法。在偏远落后的农耕社会和村寨环境中,老艺人、老工匠虽有精妙技艺,但由于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加之语言差异,导致非遗传承的障碍和局限。专家的介入可以弥补非遗因口传心授而无完备文字资料记载的缺陷,可通过充分搜集和整理非遗技艺最核心的文化资源,为其建立详实可靠的档案,从而将非遗传承落实到具体、科学的方式、方法上。同时,专家介入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保留民俗精华的基础上,对非遗传承的工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和改良,赋予其新的形式和时代内涵,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持技艺的本真性,从而达到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目的。

二、适度地创新发展之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提倡保护非遗的同时,强调在文化传承过程中要保持创造力和活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要求传承人群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实现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在《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阐述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工作,提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基本方针。因此,把握处理好传承和创新的关系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事物客观发展规律和历史发展流程来看,如果一味地注重对非遗本身稳定性的延续,以及对非遗样式一成不变地保存,而忽略唯物辩证法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就会割断非遗传承的文脉,使非遗传承偏离其宗。因此,要正视非遗的历史流变性,正视其在不同阶段的传承和变化。那么,今天的非遗传承如何既不辱其传承使命,又能保有文化和经济的双重价值?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贾京生提出:“要分清传承与创新的界限,要创新就不能叫非遗,而只能叫‘非遗创新’。因此,非遗的保护与发展应‘两条腿走路’,传承和创新都要重视,但不能彼此混淆,否则就乱了。”

(一)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创新发展之路

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本身就是一种世代相传的“生产力”,有着明确的生产目的和实用性。传统技艺只有在动态的生产过程中才能得以继承和保存。非遗作为人类创造力的载体来自于生活,有着强大的使用价值和明显的功利性特征。因此,在尊重传统、立足当下的基础上,为了让非遗重新走进生活,可以通过适当的创新手段将传统技艺导入现代生活中,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手段,继续发挥其经世致用的生产能力,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活动中得到有效的传承和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副会长马文辉曾提出:“我们要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非遗传承人要在继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生活进行创意提升,然后再进入市场。”生产性保护要求以服务日常生活为切入点,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对传统技艺进行适当的转换和创新。在实践中,为防止生产性保护质变为产业化开发,应提倡手工制作式的重复生产,反对以数量、规模化取胜,要求以“为日常生活需要而生产”取代“为赢利目的而生产”。因此,这种生产方式规模较小且比较灵活,无需高精尖的技术投资,只需利用当地天然的原材料和本土的生产技艺进行生产制作。这种小规模、物美价廉的生产方式,不仅可以聚集当地松散的劳动生产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地人口的就业问题,并且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发展。在生产过程中要明确生产目标,针对现代社会的消费人群从原有的生产目标中转化出来,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要;要确保手工技艺真正融入当代物质财富的创造中,从而使非遗项目达到生产性自救的目的。非遗只有服务于日常生活,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实现活起来、传下去。

(二)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发展之路

非遗设计文化创新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肤浅理解,而是将非遗传统文化的精髓融入其中,正视非遗存在的时代语境以体现其时代特征。通过对非遗文化精髓的提炼,从审美内容、象征寓意、文脉传承、教化意义等层面进行适当的创新设计,既可以是观念上的创新,也可以是形式上的创新。通过提炼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来体现非遗的历史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凸显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再现传统文化底蕴,满足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精神或物质需要,以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教化公众的目的,从而使非遗无形的文化价值得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良好的保留和传承。在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上,如刺绣、云锦、髹饰、雕镌、织染、烧造等,较多采用生硬的“拿来主义”,忽视了非遗的人文取向和人文内涵,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肢解民俗、迎合市场。在艺术形式的创造上,随意嫁接大量传统的、流行的、外来的元素,进行生硬的删减和随意的拼凑,丧失了非遗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消解了能够体现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艺术元素。因此,设计师必须在考虑当代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从艺术、技术、使用等层面创造性地展开设计,使民族文化特色和现代设计手段相融合。在艺术上,注重多层次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和文化需求,强化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和民间艺术情趣;在技术上,将现代科学知识融入非遗的研究开发,以严谨的科学数据弥补一般经验传承上存在的不足;在非遗使用上,既要培养本土消费市场,又要扩大使用人群,开拓海外市场。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其传承和发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农耕社会快速消亡、封闭的村寨环境遭到破坏的今天,追求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因此,在农耕经济向现代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唯有通过非遗传承与创新的协调发展,通过对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才能回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才能保障非遗在当代社会得以活态保存和常态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其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贾京生.中国现代民间手工蜡染工艺文化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吕品田主讲——《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专题[EB/OL].

[3]王逍.人类学视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式保护[A].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一辑)[C].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

[4]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困境;应对措施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在居住方式以及生存方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人们在一定意义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少一定的意识,进而导致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面临着较大的危险,而在具体保护中,法律承担着较为重要的责任。本文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困境及应对措施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面临的现状

伴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关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总体上看在取得成就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受到政府以及相关组织的广泛关注,但是非物质文化自身还是面临着一些问题。近些年来,对于韩国来说已经开始向中国展开争夺中华文化的措施,例如:向联合国申报“活字印刷术”是韩国所发明的,同时还有汉字是由韩国人发明的等等。在这个事件中不难看出在整体上以韩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争夺显示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文化遗产保护中法律形式也存在着不足。在一些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则性为规定的,在具体的法律中可操作性较差。第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拥有较高法律效率的保护制度,然而在一些地方法律性法规中与较高的法律效率原则不一致,甚至存在着冲突的局面,这样的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面临着的困境

(一)在传承人中面临着的困境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传承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性环节。然而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继承人能够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在具体保护传承人中却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人中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且是很好确定的,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群体特征,这样的形式对于传承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困境。在当前我国发展形式中,针对传承人并没有确切的法定标准,这样的情况进而导致在传承人中比较随意,还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情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在传承渠道中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但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进而对人们失去了一定的吸引力。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在现代生活方式中与传统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感,相比之下更具有吸引力。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大多数传承人虽被政府定位确定,但是因在传承渠道中存在着困境,最终导致在传承人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同时也没有享受到权利。除此之外,在一些地方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注重在开发中的程序,而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改良以及包装等,进而导致遗产传承失去了自身的历史价值。

(三)没有处理好政府干预以及传承之间的关系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作为政府应该积极行动,但是在实际保护过程中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丧失了一定的传承动力,不能在真正意义上获得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帮助。在另一方面,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了政府干预较多的局面形成,进而导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自身的传承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改变了自身的面貌。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众缺少一定的保护意识

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进行积极的宣传,但是政府在大力宣传过程中,民众自身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据不完全统计,对于大学生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太多的了解,而在一些普通民众中对非物质文化了解更是微乎其微,甚至还有一些民众没有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情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针对这样的困境提出的解决措施

(一)在传承人中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从性质角度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群的一种成果,同时也是文化圈中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应该明确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具体确定传承人过程中,应该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具有一定个性的工艺,针对传承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进而确定传承人。同时对于一些群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确定传承人中应该选择一些具有权威性的人物确定为传承人,但是在这些人群中应该给予资金上的帮助。而对于一些很难确定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不确定为鞒腥恕T谥泄一些特殊节日中,如:端午节以及中秋节等,可以利用实施的法定假日进而强化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

(二)利用法律手段进而确定传承人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权利

要想在真正意义上确定在传承渠道上更加畅通,在传承方式上较为合理,在整体上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手段进而确定传承人的义务。针对一些具有价值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人上应该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在当前情况中看,在传承渠道上导致不畅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在资金上的问题。在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能给传承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进而导致在传承人生活质量较低,这样的情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传承人构不成一定的吸引力。因此,针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在总体上以法律形式进而保障传承人的经济利益,同时政府部门在资金上还应给予一定的支持,这样能够保证足够的经济收入。除此之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还应有一定的义务,传承人能够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内涵,不能因经济利益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自身的价值,否则应该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干预以及民间传承中应该给予法律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应该采取一定的行为方式,作为立法者在实际立法中,在大体上应该明确政府行为,进而保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政府干预与传承能够适度。对于政府在非物质遗产中具有较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利用法律手段与以及相应的经济手段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引导以及调解,并不是利用行政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直接的干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作为立法者在实际制定法律过程中,针对政府以及民间中自然传承的关系加以调节。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增强一定的法律保护意识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中华民族中的一员应该具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具体包括领导层以及普通民众等都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国家领导层中来讲应该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根据实际中的国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进而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加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法律法规宣传。从普通民众角度讲,应该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华民族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应积极培养自身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结束语:

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神内涵,因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也能增强社会主义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小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2]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6,05:12-16.

非遗传承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2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资源。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琴书、柳琴戏、丁丁腔、面塑、针插造型工艺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保护和弘扬。

(一)扎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于*年6月至*年2月间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后勤保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整理出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集》。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力争*年前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推荐申报参评省级名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化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通过对保护种类现状的调查确认,逐个制定保护方案并实施传承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采取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政府将给予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市级传承人(团体)推荐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调查了解申报代表作名录传承人的现实情况,切实做好资助传承人(团体)的推荐工作。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要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要积极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的教育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标准要求高、工作要求严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技术骨干和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要在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和条件较好的职业技术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进行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资质教育培训。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可与高校联合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课程,积极拓展教育培训平台,加快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和储备。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在每年的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开辟专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协调高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文化局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民宗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建设。要组织一批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的同志,作为保护工作的专职队伍;吸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作为保护工作的兼职队伍。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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